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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App偷偷自动续费,消费者要求平台退还,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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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不辩,无以与之辩;唯不争,莫能与之争

App偷偷自动续费,消费者要求平台退还,法院会支持吗?

案情回顾

某科技公司是某网盘的运营者。2023年10月6日14:07,唐某支出0.3元开通某网盘24小时体验会员;次日05:08,某科技公司在未通知唐某的情况下,通过唐某的支付宝账号自动续费扣款29.9元。后连续七个月,唐某每个月均被某科技公司自动扣款29.9元。

唐某表示其于2024年5月得知被自动扣款后,向客服提出异议要求退钱,但客服予以拒绝,表示续费已提前5天通过App站内信发送通知,并附站内信查看路径。

但查看路径显示,App并无消息标识,【消息通知】需进入网盘会员中心后,点击右上方“我的会员”进去查看。

同时,唐某提交会员购买页面截图显示,在“连续包月”购买选项下有一行灰色小字体显示“到期后自动续费20元/月,可随时取消”,在“同意协议并支付6元”的支付选项下方有一行灰色小字体显示“开通会员即表示同意续费协议/会员协议/付费授权服务协议”。

唐某认为某科技公司在其购买体验会员时隐藏了自动续费,且未能以有效的方式提前通知,侵害其知情权,诉至法院请求退还扣除的费用共计239.2元。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科技公司在App界面对自动续费的提示使用的是极不明显的灰色小字体,降低了用户注意到的可能性,且默认消费者同意,属于法律禁止的搭售行为,剥夺了唐某对接受自动续费的自主选择权。

在唐某购买的24小时体验会员尚未结束时,某科技公司在未通知、提醒唐某的情况下即采取自动续费扣款;以及在后续自动续费日期前,仅通过App站内信的方式通知唐某,而该App界面并未设计显而易见的“消息”标识,难以看到站内信息,且查看途径较为繁琐,消费者难以注意,未尽到“显著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法定义务。

此外,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自己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义务。但该公司在设计会员购买页面时,并未通过弹窗、强制阅读等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反而使用消费者容易忽略的灰色小字体,且将续费协议与其它多个协议并列,使用户浏览页面时难以识别到与自动续费相关的重要信息,无法在知情基础上作出理性决策。

根据以上分析,法院依法认定某科技公司侵害了唐某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判决某科技公司退还唐某被自动续费扣款的全部金额239.2元。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双方在二审达成调解,某科技公司不仅全额退还扣款,还额外对唐某进行了补偿。

唯辩提醒

随着平台付费会员模式的普及,网络经营者提供自动续费服务已成为常态。自动续费,消费者能够以更划算的价格获得内容和服务;经营者也能因此增加用户的黏性和稳定性,给其带来商业利益。但是,默认勾选同意、续费容易退费难、续费前未显著提醒消费者等问题广受消费者诟病。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对网络经营者提供自动续费服务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切实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案围绕App产品设计、页面展示以及平台的通知方式,结合上述条例以及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分析平台是否存在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问题。本案判决明确网络经营者提供自动续费服务,应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取得消费者明确同意,不得以隐蔽的方式将自动续费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提供给消费者;每次自动扣费前要提前五天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让消费者每次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授权扣费。何谓“显著方式”,目前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本案判决就此指出,“显著方式”应当是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有效方式,案涉平台需要消费者通过繁琐的方式点击查看站内信的通知方式显然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显著方式”。

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广州互联网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向案涉平台发出司法建议,提出三点改进建议:一是采取自动续费服务应征得消费者的明示同意;二是严格履行显著提醒消费者注意自动续费协议的义务;三是严格履行自动续费提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的义务。该公司收到司法建议书后,及时回函并拟推出改善措施。审判+司法建议的“组合拳”切实有力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网络经营者的行为,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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