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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风观点 | 用AI工具做播客、写报告、画图、剪视频,版权到底归谁?——生命科学企业创作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合规实操

浩风观点 | 用AI工具做播客、写报告、画图、剪视频,版权到底归谁?——生命科学企业创作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合规实操

作者|孙遐鸿律师

过去几个月,浩风律师事务所做了一件小事:我们用AI工具生成了《浩风药闻周报》的播客台本,再用AI语音合成制作了音频节目,每周在小宇宙、喜马拉雅等平台更新。

这个过程中,浩风内部反复讨论过几个问题:

1、AI生成的播客台本,版权归谁?是律所,还是AI工具的开发方?

2、如果有人把我们的播客转录成文字发在别的公众号上,我们能不能主张著作权?

3、我们用的AI语音工具,声音库里的声音来源是什么?有没有侵犯他人声音权益的风险?

这些问题,不仅是我们遇到的,也是每一位使用AI工具进行内容创作的企业法务、研发管理者和创业者迟早要面对的。尤其在生命科学领域——从AI辅助的药物研发报告、学术传播材料,到企业宣传视频、投资者沟通内容——AI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从一个“前沿话题”变成了“日常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规则、司法案例和实操建议三个层面,为企业提供一份AI工具创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指南。

一、核心问题:AI生成的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关键规则:AI是工具,权利归属于人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这是首部由我国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意见》明确,要“用足用好现有法律规定”,对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依法处理。

而在司法实践中,一条核心裁判逻辑已经逐步清晰。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纠纷案中明确:“AI是创作工具而非创作主体,使用者通过提示词、参数调试完成个性化选择,体现自然人独创性智力投入,生成内容具有差异化,就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该案中,当事人借助Stable Diffusion大模型,反复打磨提示词、调试参数,经过多轮筛选迭代生成图像,却被他人抹去署名水印直接用作诗歌配图。案件最终判赔金额仅有500元,但搭建起了AI生成内容确权的重要司法范式。判决的底层逻辑可以概括为一句话:AI只是工具,权利归属于人,责任要落到人身上。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AI生成内容都受保护,既然核心判断标准是“人类智力投入”的程度,那么能够受到保护就取决于当事人投入了多少智力成果及是否构成法律意义的独创性。广州黄埔区法院在全国首例AI短剧侵权刑事案中认定:用户通过撰写剧本、设定情节对AI进行“强引导”生成的短剧,体现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反之,如果只是简单输入几个词、一键生成,则难以构成作品。张家港法院在另一起案件中即认为,著作权仅保护具体的原创表达,而输入AI系统的提示词仅代表抽象思想,本身不构成作品。

综上,我们可进一步汇总以下三种企业AI工具使用场景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二、权利归属:AI工具生成的内容,版权到底是谁的?

1、第一步:看平台协议

不同AI工具对输出内容的权利归属约定不同,根据平台协议的模式差异,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

模式一:转让模式(以OpenAI为代表)。 OpenAI的用户协议明确:“在您和OpenAI之间,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您(a)保留对输入的所有权,(b)拥有输出。我们特此向您转让我们对输出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

模式二:订阅模式(以Midjourney为代表)。 Midjourney规定,付费用户对生成内容拥有所有权;免费用户仅获得“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的国际许可。特别注意:若用户为年收入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或该企业的员工,必须订阅“Pro”或“Mega”计划方能享有产出所有权。

模式三:授权模式(以文心一言为代表)。百度作为文心一言服务的运营主体,对服务基础架构、训练数据及平台运营数据享有相应权利;用户对其合法使用AI生成的内容,依法享有使用、处分等相应权益。

同时提醒因各平台用户协议更新较快,企业在选用AI工具前,应以官方最新版服务条款为准,不要仅凭第三方信息判断权利归属。另外注意平台用户协议说的“所有权”≠著作权,如果AI生成内容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用户即使获得了“所有权”,也无法据此主张著作权保护。综上,平台协议约定+独创性认定,是双重判断标准。

2、第二步:看司法实践中的归属规则

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归属于在生成过程中进行实质智力投入的人类使用者。AI的开发者、单纯的机器所有者若未参与生成内容的具体创作,均无权主张著作权。

这时候提醒特别关注员工使用AI创作的成果归属:生命科学企业中,研发人员使用AI工具撰写报告、分析数据、生成图表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使用AI创作了作品,著作权归企业还是员工?

这方面一般需要区分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如果AI生成内容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且员工是在履行本职工作或主要利用企业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则该作品可能构成“职务作品”,企业享有相应权利。但如果员工使用的是个人AI账号、在企业工作任务之外进行创作,归属关系则需要另行判断。

同时,建议企业应在劳动合同或入职时签署的知识产权归属条款中,明确约定员工使用AI工具创作的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避免争议。

三、侵权风险:使用AI创作,可能踩哪些“雷”?

1、训练数据侵权风险

如果AI工具在训练过程中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用户在使用该工具生成内容时,可能间接涉及侵权。最高法《意见》第12条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人工智能服务类型、行业特点、训练数据来源、各方参与度、采取的必要措施以及获利情况等因素,依法合理认定人工智能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的责任。

2、输出内容与现有作品“实质性相似”

如果AI生成内容与他人在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可能构成侵权。判断标准是“实质性相似”——比对是否涉及引证作品核心且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还需考察AI生成内容是否替代了原作品的市场价值。

值得高度关注的是,近期司法实践对未经授权利用AI对知名影视作品进行“二创”“爆改”的行为呈现出严格的规制趋势。以下三个典型案例值得企业高度警惕:

案例一:全国首例“AI文生视频”侵权案。某互联网企业开发的AI软件,可根据用户输入的文字指令,自动在全网搜索并切割热播影视剧(如《庆余年》)的3至7秒片段,存储在服务器上供用户编辑发布。法院经反复测试后发现,这些视频片段并非简单提供链接,而是直接存储在该软件的服务器上,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被告辩称“技术中立”,但法院指出,被告既未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也未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机制——投诉举报机制不完善、未设置拒绝机制、直到开庭前仍能搜索播放侵权片段。最终,马栏山法庭判决该互联网企业赔偿80万元,为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划定了清晰的“红线”:技术可以创新,但平台的管理责任不能“降级”。

案例二:AI漫剧改编侵权案。被告未经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导入AI工具,制作生成AI漫剧并在网络平台传播。承办法官对涉案AI漫剧与原告原作内容逐句比对,认定“二者表达内容高度重合,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适用最高法《意见》第十二条,认定被告作为AI使用者,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完整文字作品进行二次生成,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行为,落入原作著作权保护范围。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删除全部侵权内容、停止传播并赔偿损失。法官在案后提示:“AI不是版权避风港。无论是人工改编还是借助AI生成内容,使用他人受保护的文字作品,均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合法授权。”

案例三:国家广电总局专项治理“AI魔改”视频。自2026年1月1日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AI魔改”视频传播乱象的专项治理,重点清理对四大名著、历史题材、革命题材、英模人物等电视剧作品的颠覆性篡改、“魔性”解构与低俗化改编。2026年10月14日,广电总局通报专项治理成效。值得关注的是,AI“爆改”影视剧原作,在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形下即构成侵权,无论是否盈利,均可能构成侵权。这类行为不仅涉及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还可能因AI精准模拟演员的神态、语气和肢体动作,构成对演员肖像权、声音权益等人格权的侵害。

上述案例传递出清晰的司法信号——判断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侵权,核心标准仍是“实质性相似”和“可识别性”。无论是切割影视片段、改编文字作品,还是“爆改”经典角色,只要生成内容与在先作品在表达层面高度重合,或者在人格层面可识别指向特定自然人,都可能构成侵权。企业在使用AI工具进行内容创作时,必须确保素材来源合法、避免对知名作品进行未经授权的“二创”“爆改”,并在AI工具的输出环节建立必要的侵权风险过滤机制。

3、人格权侵权风险——AI创作中的高频“雷区”

(1)声音权益侵权。《民法典》第1023条规定自然人的声音受人格权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核心判断标准是“可识别性”——即使声音经AI技术处理,若一般公众仍能凭借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特征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则该声音仍属人格权益保护范畴。

以下三个案例值得企业高度警惕:

案例一:AI合成明星声音商业推广案(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26年2月)。某餐饮公司利用AI合成明星孙某某的拜年视频用于商业推广,法院认定AI合成声音仍保留了其鲜明特征,足以使公众联想到孙某某本人,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判决赔偿10000元并公开致歉。

案例二:离职员工声音被AI化案(杭州滨江区法院,2026年6月)。某文化公司擅自将离职员工周某的录音素材用于AI训练,合成后作为虚拟角色配音商用。法院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约定不包含人格权益,用人单位不得以享有录音制品著作权为由,擅自对自然人声音进行AI化商用。判决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出具书面道歉声明。

案例三:AI声音侵权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24年4月)。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配音演员的录音素材被企业私自抓取用于训练AI语音模型对外售卖,法院判赔25万元。

(2)肖像权益侵权。使用AI生成包含真实人物肖像的内容(如“AI换脸”),未经授权可能构成肖像权侵权。最高法《意见》明确,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处理特定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AI仿冒名人带货”。最高法《意见》明确,利用人工智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生命科学企业在利用AI生成营销内容时,务必避免使用未经授权的名人形象或声音。

四、合规实操清单:企业使用AI创作的“安全操作指南”

1、创作前:核查与选择

核查AI工具的服务条款,确认AIGC权利归属和商业使用授权范围。特别注意收费模式与商业使用的绑定关系(如Midjourney对年收入超100万美元企业的额外要求)。优先选择明确将输出权利归属用户的工具(如OpenAI、DeepSeek)。如果使用AI语音合成,确认声音库来源是否为合成虚拟声音,避免使用可能指向特定自然人的声音克隆功能。如使用员工声音进行训练,须单独取得员工的明确书面授权,该授权不能以劳动合同中的概括性知识产权条款替代。

2、创作中:留痕与编辑

一方面,应保留完整的创作过程记录:提示词、参数设置、迭代版本、修改痕迹,同时进行多轮筛选和实质性编辑,避免“一键生成即发布”,最重要的是务必对AI生成的内容进行人工审核和润色,确保体现创作意志。

苏州中院在涉AI文生图案中明确,使用者应当提供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以证明其通过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等对生成内容进行了调整、选择和润色。未能提供原始记录的,难以认定其对生成内容作出了独创性贡献。

3、创作后:标识与审查

根据2025年9月1日施行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使用AI合成语音制作的内容需要在音频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者音频节奏提示等标识。具体而言:

音频:在起始或末尾加入语音提示,如“本节目部分内容由人工智能技术辅助生成”,shownotes中也应同步注明AI辅助生成信息。

视频:在起始画面和播放周边添加显著提示标识。

图片:在适当位置添加显著提示标识。

文本:在起始、末尾或中间添加文字提示。

4、制度建设:从“操作级”上升到“制度级”

对于生命科学企业而言,AI创作不是偶发行为,而是日常研发、宣传、合规工作中的常态。建议建立以下内部制度:

(1)AI工具准入清单。对拟使用的AI工具进行法律审查,重点核查服务条款中的权利归属、商业使用授权、声音库来源等条款。

(2)创作过程留痕制度。要求创作者保留提示词、参数设置、迭代版本、修改痕迹等原始记录,作为未来主张著作权的举证材料。

(3)侵权风险筛查机制。对AI生成内容进行发布前的侵权风险筛查,包括与现有作品的实质性相似比对、声音/肖像等人格权风险排查。

(4)标识合规流程。根据内容类型(文字、音频、视频、图片)分别制定标识添加规范,确保符合《标识办法》要求。

(5)员工AI工具使用培训。对研发、市场、法务等部门进行AI创作合规培训,明确“什么可以用AI做、怎么用、用完之后怎么处理”。

5、行业特殊风险:生命科学企业的AI合规注意事项

对于生命科学和医药企业,AI工具的使用除了通用的知识产权和人格权风险外,还存在行业特有的合规红线,需要特别关注:

(1)药品注册与临床数据风险。使用AI辅助生成药物研发报告、临床试验数据解读、医学文献综述等内容时,必须建立严格的人工审核机制,确保所有数据和结论的准确性。AI生成的"幻觉"内容(即看似合理但实际错误的数据或结论)如果进入正式的药品注册申报材料、研究者手册或投资者沟通文件,可能引发严重的注册合规风险甚至虚假陈述责任。建议建立"AI生成+双人复核+溯源标注"的三级审核流程。

(2)医学内容与广告合规风险。使用AI生成患者教育材料、疾病科普内容、健康科普短视频时,需注意区分"医学科普"与"医疗广告"的边界。如果内容涉及具体药品、诊疗方案的推荐,可能被认定为医疗广告或变相医疗广告,需符合《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等相关规定。尤其是AI生成内容可能存在医学表述不准确、夸大疗效等问题,发布前必须由医学或药学专业人员审核把关。

(3)敏感数据训练风险。在使用企业内部数据(如临床试验数据、患者信息、研发数据)对AI模型进行微调或训练时,需特别注意数据脱敏和合规授权。涉及个人信息的,需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需评估AI服务提供商的数据安全保障能力,防止核心研发数据通过模型训练发生泄露。

五、AI工具创作的法律趋势展望

司法裁判规则正在体系化。最高法《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涉AI工具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从个案探索走向体系构建。北京互联网法院的“AI文生图第一案”已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提名案件”,美国版权局2025年官方报告援引此案,日本、德国学者亦将其译介研讨。

立法层面也在加速推进。 2026年7月,国家版权局发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围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定性及数据训练合规路径等前沿议题展开研讨。国家版权局明确将以《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为契机,完善配套制度设计,探索构建适配人工智能场景的版权规则,持续加强AI生成内容传播监测。这意味着AIGC的著作权规则正在从司法个案探索走向立法体系构建。

刑事保护的红线已经划出。广州黄埔区AI短剧侵权刑案中,两名被告人盗录1700余部AI短剧牟利,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三千元。这标志着对AIGC作品的保护已经从民事延伸到刑事层面。

行政监管也在同步发力。自2026年1月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AI魔改”视频专项治理,明确要求平台深化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历史、价值、法律三条治理红线,坚决清理违规内容,优化流量分发机制,从而阻断违规内容的传播链条。这表明对AI内容创作的监管已从单一的司法维权扩展到行政监管与平台治理的多维协同。

但司法实践中仍有问题需要更多判例明确,例如提示词是否构成作品、AIGC权利归属的具体规则、AI生成内容的侵权责任分配等问题。

创新和合规不是对立的,而是企业长期竞争力的两个支柱。在AI技术快速迭代的时代,率先建立合规体系的企业,将在内容资产保护和法律风险防范上占据先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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