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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法考主观题真题(回忆版)及参考答案
考霸法考 · 法考真题系列
2026年法考主观题(回忆版)
试卷及参考答案
全卷结构
第一题 法治思想 · 论述题
第二题 刑法 · 案例分析题(六问)
第三题 刑事诉讼法 · 框架性还原(六问)
第四题 民事综合 · 框架性还原(九问)
第五题 行政法 · 选做题(六问)
第六题 商法 · 选做题(六问)
▲ 建议收藏:答案均按「结论—大前提—小前提」结构给出,可直接对照练答,实际答题应添加连接词,注意分段!
第一题法治思想论述题
【题目材料】
材料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材料涉及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法治建设理论与体系的发展,以及对党领导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的总结。
材料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由“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要求,发展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设要求;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问题:根据材料,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谈谈全面依法治国的“法”包含哪些,以及这些“法”如何发挥作用。
【参考答案(范文)】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性飞跃,不仅拓展了法治建设的领域和格局,也深化了我们对“法”这一基础范畴的理解。全面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法”,不能局限于狭义的法律条文,而应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整体框架中把握;这些“法”发挥作用,也不能停留在规范制定层面,而应贯穿于法治运行的全过程和各环节。
全面依法治国的“法”,首先指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这一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体系的纳入,是“全面依法治国”区别于单纯“依法治国”的关键标志。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决定了党内法规同样是全面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转变,也表明“法”的范围不再仅限于静态的规范文本,而是延伸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所构成的动态法治运行系统。
这些“法”发挥作用,需要从运行环节和体系格局两个维度展开。在运行环节上,科学立法是前提,要求立法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志,形成良善之法;严格执法是关键,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将法律规范转化为治理实效;公正司法是防线,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守住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全民守法是基础,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形成法治的社会土壤。在体系格局上,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运用法治方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使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相互衔接、相互促进。法治体系各子系统之间并非孤立运行,而是相互支撑、协同发力,唯有如此,才能将静态的规范体系转化为动态的治理效果。
综上,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统领、以法律规范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为基本构成、贯穿法治运行全过程的有机整体;这些“法”的作用,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系统推进,以及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统筹、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统一而得以实现。
第二题刑法案例分析题
■ 答题方法:先分段(事实一至事实四),每段列出可能涉及的罪名与判断标准;观点展示题分“观点一(通说/多数说在前)”“观点二(少数说在后)”分别写明结论与理由;综合设问逐一评价罪名、形态、共犯、罪数、量刑情节,结论精准,法言法语到位。
【案情】
事实一:王某谎称可以向李某出售虚拟货币,让李某准备20万元现金。李某从银行取款后等待王某来取。王某将诈骗真相告诉章某,让章某去取这20万元,并承诺分给章某5万元。章某明知真相仍前往取得20万元现金。此后,王某向李某发送了虚假虚拟货币链接。
事实二:章某取得20万元后产生独吞想法,向王某谎称款项已经被公安机关查获。王某信以为真,前往公安机关自首。
事实三:王某的母亲姜某找到即将退休、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派出所所长姚某,请求帮助王某免受处罚,并提出退休后给30万元。姚某先明确拒绝,后将案件交给办案警察康某并说“我高中同学的儿子犯了事”。姚某办理退休手续后收下30万元,打电话希望康某对王某从宽处理。康某故意隐瞒部分犯罪事实,以王某诈骗未遂且有自首为由建议不追究。负责人审查后认为王某构成诈骗罪既遂,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事实四:章某为抢劫陈某,强行闯入陈某长期居住的民宿房间,将陈某打昏,未找到现金。后章某将陈某银行卡中的10万元转入陈某自己的微信账户,又添加陈某微信准备继续转给自己,因担心转账记录被发现而放弃。钱款未转入章某账户,陈某受轻微伤。
问题 1
肯定说认为章某构成诈骗罪共犯,否定说认为章某不构成诈骗罪共犯。请分别说明理由。
观点一(否定说——多数说,事后取赃说)
结论:章某不构成诈骗罪共犯。
理由:诈骗罪以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为既遂标志。李某已从银行取出现金并备好,财产处分已经完成,诈骗已经既遂。章某的取款行为发生在既遂之后,属于事后取赃,缺乏诈骗罪的实行行为,不能成立承继共犯。
观点二(肯定说——少数说,承继共犯说)
结论:章某构成诈骗罪共犯。
理由:取钱环节仍处于诈骗实行行为尚未终了的阶段,章某在诈骗既遂前中途加入,明知真相仍受王某指使前往取款,可以成立诈骗罪的承继共同正犯或帮助犯。
问题 2
有观点认为,事实一中章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说明该观点的理由,并作出评价。
理由该观点的理由(结论+理由)
结论:章某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理由:在诈骗罪已经既遂的前提下,章某明知20万元系王某诈骗所得,仍代为前往李某处取走并转移,符合《刑法》第312条“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的构成要件。
评价评价
该观点能否成立,取决于问题1中共犯路径的选择。采取否定说(诈骗既遂、事后取赃),章某的行为未被诈骗罪共犯评价覆盖,本罪可独立成立;采取肯定说(承继共犯),取款行为已被诈骗罪共犯评价所吸收,不宜再就同一行为重复认定本罪。两问之间存在逻辑联动,答题时应点明这一衔接关系。
问题 3
事实二中,章某是否构成盗窃罪?另有观点认为章某对王某构成诈骗罪,请说明该观点的理由。
▍关于盗窃罪
结论:章某不构成盗窃罪。
理由:盗窃罪要求破坏他人占有、建立新的占有。章某取得20万元时,是在“为王某取款”的意思下暂时持有该款项,此后产生独吞意图,属于对已经占有的财物建立不法所有的意思,并未破坏他人占有,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造。可讨论侵占罪的成立空间,但题目设问仅指向盗窃罪,就此作答即可。
▍关于对王某的诈骗罪(该观点的理由)
结论:该观点不能成立。
理由: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章某虽虚构“款项被查获、自己被抓”的事实使王某陷入错误认识,但王某作出的行为是自首,属于与人身相关的行为,并未处分财产,财产处分环节缺失,不满足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问题 4
甲认为姚某构成受贿罪,乙认为姚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请分别说明理由。
观点一(受贿罪——多数说)
结论:姚某构成受贿罪。 法条:《刑法》第388条。
理由:姚某在在职期间已经接受请托,将案件交给康某并打招呼,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康某的职务行为为王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后收受30万元,符合斡旋受贿以受贿论处的规定。
观点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少数说)
结论:姚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法条:《刑法》第388条之一第2款。
理由:姚某收受30万元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属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康某的职务行为为王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在职时先明确拒绝,无证据表明与姜某存在事先约定受贿,故不适用第388条而以受贿罪论处,应适用第388条之一第2款。
区分关键:在职交办与退休后收财的时间分离,以及“先明确拒绝”对“事先约定”认定的影响。
问题 5
有观点认为康某构成徇私枉法罪未遂。请说明理由,并阐述你的观点。
▍该观点的理由
结论:康某可成立徇私枉法罪未遂。 法条:《刑法》第399条。
理由:康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姚某打招呼后故意隐瞒部分犯罪事实,以未遂和自首为由建议不追究王某刑事责任,已经着手实施徇私枉法的包庇行为;因负责人审查后认为王某构成诈骗罪既遂并提请逮捕,康某的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产生“不追究”的结果,成立未遂。
▍我的观点(开放作答,通说在前)
多数说(结果犯说):徇私枉法罪以“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等结果为既遂标志,康某因负责人审查而未能实现该结果,构成未遂。
少数说(行为犯说):只要司法工作人员着手实施徇私枉法行为即告既遂,康某已实施隐瞒事实、建议不追究的行为,构成既遂。
▲ 答题时选择一种立场并说明理由即可,关键在于点明“着手”与“意志以外原因”两个关键词。
问题 6
甲认为章某构成入户抢劫的未遂和盗窃的中止;乙认为章某构成入户抢劫的中止,应当从轻处罚;丙认为章某构成入户抢劫的中止、盗窃罪未遂,应当免除处罚。请做简要评析。
▍第一步:入户抢劫是否成立
结论:不成立入户抢劫。
理由:“入户抢劫”要求行为人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或在入户时已具有抢劫故意。章某入户时并无抢劫目的,抢劫故意是户内临时起意,不符合入户目的非法性的要求。
▍第二步:章某的犯罪形态
结论:章某属于抢劫罪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 法条:《刑法》第24条。
理由:章某在能够继续实施暴力、取财的情况下,因担心被追查而自动放弃后续转款,具有中止的自动性;其行为造成陈某轻微伤,属于“造成损害”。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没有造成损害的,才应当免除”。故法定效果是减轻,而非从轻或免除。
▍第三步:对甲、乙、丙的评析
甲将中止评价为未遂,错误在于忽略了章某放弃的自动性。
乙的结论方向(中止)正确,但“应当从轻处罚”表述不准确,中止犯的法定效果是减轻或免除,不存在“从轻”这一档。
丙主张盗窃未遂和免除处罚:一方面,抢劫中止已经覆盖评价了取财阶段的放弃行为,无需就同一放弃行为再独立认定盗窃未遂;另一方面,“免除处罚”以没有造成损害为前提,与轻微伤的事实不符。
第三题刑事诉讼法框架性还原
【案情】
赵某准备制毒工具、设备,采集制毒原料,并提供制毒方法;钱某按照赵某的方法制造含毒品的电子烟弹并负责分销;李某、周某负责运输;孙某在其经营的电子烟店和KTV内贩卖并容留他人吸毒。周某案发时15周岁。
案发后赵某潜逃,其余人员归案。因孙某意图毁灭罪证,情况紧急,公安机关在抓捕时直接搜查了其KTV。检察院认为周某认罪态度好、运输量少、情节轻微,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一审判决李某构成运输毒品罪;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8年,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2年,数罪并罚执行9年。孙某、李某以量刑过重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李某新辩护人提出其不知道运输的是毒品。检察院补充三类证据:李某血液中检出毒品成分;每次运输获得4000元运费,明显高于正常报酬;收货人证言称交货方式神秘、在隐蔽仓库交接。
二审法院将孙某改为贩卖毒品罪一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二审结束后赵某归案,如实供述与钱某共同制造毒品的经过。
问题 1
在逃人员一并起诉与缺席审判问题。
结论对赵某不能适用缺席审判;应对在案人员分案起诉、审判,对赵某另案处理。
分析缺席审判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第291条以下规定的特定严重犯罪且被告人在境外等法定情形。赵某系潜逃,并非缺席审判的典型适用对象。同案犯在逃时,对在案被告人可以先行分案起诉和审判;赵某归案后另行追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因为前诉并未对赵某作出实体裁判。
问题 2
周某能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结论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分析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包括: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且有悔罪表现。周某15周岁满足主体条件,但其涉嫌运输毒品罪,该罪法定刑较重,“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这一刑罚条件难以满足。检察院以“运输量少、情节轻微”为由作出决定,但刑罚条件不具备,适用错误。
问题 3
搜查KTV应遵循的程序。
结论该无证搜查具有紧急情形的合法性基础,但事后应补办批准手续,且搜查过程须符合程序要求。
分析搜查应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应有见证人在场;应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等签名或盖章。因情况紧急直接搜查的,可以不出示搜查证,但事后仍应补办手续。本题中“孙某意图毁灭罪证、情况紧急”是判断无证搜查合法性的关键事实。
问题 4
二审改罪数与上诉不加刑。
结论二审将孙某数罪改为一罪、仍判处8年,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分析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的,二审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判断是否加重,应比较实际执行的刑罚总量。孙某原数罪并罚执行9年,二审改为贩卖毒品罪一罪、判处8年,实际执行刑期减轻,未加重刑罚。但若改判一罪后实际刑罚重于原判,则属于变相加刑,应当禁止。
问题 5
三类新证据能否证明李某明知?
结论三类证据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李某主观明知。
分析(1)李某血液中检出毒品成分,证明其有吸食毒品记录,与毒品犯罪情境具有关联性;(2)每次运输获得4000元运费,明显高于正常运输报酬,属于异常高额报酬,是推定明知的重要间接证据;(3)收货人证言称交货方式神秘、在隐蔽仓库交接,进一步印证李某对运输物品的违法性有认识。三类证据结合运输毒品案件的特殊情境,能够形成“明知”的确定、充分的印证,达到证明标准。
问题 6
赵某归案后的程序处理。
结论应对赵某立案侦查、依法追诉;其供述如涉及钱某已决部分,可作为新的证据,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分析赵某归案后,侦查机关应就共同制造毒品的事实进行侦查,并将赵某移送审查起诉。对于钱某,一审因赵某在逃而认为制造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予认定;赵某归案后的供述属于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钱某犯罪事实的认定。
已生效判决的纠错应遵循“一事不再理”与“发现新证据后纠错”之间的平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处理,而非直接重新起诉。
第四题民事综合框架性还原
【案情】
2020年8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2000万元,以A栋厂房抵押并登记。2023年10月,甲公司向丙公司融资500万元,以厂房内生产线抵押并登记。2023年12月,甲、丙补充约定抵押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未登记。
2024年12月,甲与丁公司签订生产线转让协议,价款800万元,约定违约金250万元,双方放弃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的权利;一方通知解除,另一方三个月内未异议视为同意解除;约定电子邮箱送达。次日补充约定由燕京市畅春区法院管辖。2025年1月,因人工智能热潮,甲要求重新定价,丁拒绝。2月3日,甲以丁拒绝协商、违反诚信为由通知解除,丁未回应。
2025年2月14日,甲与戊签订协议,生产线售价1000万元当日付清;甲将厂房出租给戊,租期十年。戊付款并受领厂房和生产线,3月投产。
2025年5月,丁向光华市道口区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协议、返还5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50万元。法院向约定电子邮箱送达,甲当日确认收到,6月10日又收到纸质件。6月20日,甲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抗辩合同已解除、违约金过高。经法院释明,甲明确不就减少违约金提起反诉。法庭辩论结束后,丁申请增加确认甲、戊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驳回。
2025年8月,甲无力偿还乙银行本息。乙要求实现厂房抵押权,甲称厂房已由戊占有。10月,丙要求拍卖生产线,戊以支付合理价款、已占有为由提出异议。
问题 1 · 民法
甲、丁能否解除转让协议及解除时间。
结论甲不能以“丁拒绝协商、违反诚信”为由解除;丁在甲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可以主张法定解除。解除时间以解除意思到达对方时为生效时点。
大前提情势变更要求合同成立后发生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根本违约下守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小前提人工智能热潮带来的价格上涨属于商业风险,不构成情势变更;甲以丁拒绝加价为理由通知解除,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甲加价被拒后将生产线另卖戊,构成根本违约,丁作为守约方可主张解除。
结论甲不能解除;丁可以主张法定解除,解除意思到达甲时生效。
问题 2 · 民诉
管辖权异议及道口区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结论甲提出管辖权异议未超过法定期间;协议管辖有效,道口区法院无管辖权,应移送畅春区法院。
大前提管辖权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协议管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有效,约定法院以外的法院无管辖权。
小前提法院向约定电子邮箱送达于6月1日到达,甲6月20日提出异议,未超过答辩期间;双方约定由燕京市畅春区法院管辖,该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丁向光华市道口区法院起诉。
结论异议未超期;道口区法院无管辖权,应裁定移送畅春区法院。
问题 3 · 民法
以抗辩方式请求减少违约金是否需要反诉。
结论不需要反诉。
大前提约定违约金过高的,当事人可以在抗辩中请求减少,法院可依法调整,不以反诉为必要条件。
小前提甲在诉讼中抗辩违约金过高,经法院释明明确不提起反诉。
结论甲的抗辩可以启动法院对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审查,不以反诉为前提。
问题 4 · 民法
放弃调整约定及甲的调减请求。
结论放弃调整的约定不能当然排除法院对违约金过高的审查;甲虽不反诉,法院仍可在抗辩中审查。
大前提当事人事先放弃请求调整违约金的约定,若构成格式条款且不合理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违约金明显过高显失公平,法院仍可审查调整。
小前提双方约定放弃调整;甲经释明不反诉,但仍在抗辩中主张违约金过高。
结论放弃约定不能当然排除审查;甲不反诉不等于放弃抗辩层面的调减主张,法院仍可审查违约金是否明显过高。
问题 5 · 民诉
辩论结束后增加确认无效请求的处理。
结论法院可以不予准许;丁可以另行起诉。
大前提增加诉讼请求原则上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法庭辩论结束后增加独立的确认之诉请求,可能导致诉讼拖延的,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小前提丁在法庭辩论结束后申请增加确认甲、戊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结论法院驳回并无不当;丁可以另行起诉主张确认无效。
问题 6 · 民诉
甲公司后续起诉确认合同无效与重复起诉。
结论需根据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是否同一,以及后诉是否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判断;原则上不构成重复起诉,但如后诉实质否定前诉已处理的合同解除后果,则可能落入重复起诉。
大前提重复起诉要求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小前提前诉审理甲、丁之间的转让协议纠纷;后诉指向甲、戊之间的合同效力,诉讼标的不同。
结论原则上不构成重复起诉;但若后诉实质否定前诉已处理的合同解除后果,则可能被认定为重复起诉。
问题 7 · 民法
丁另行请求确认甲、戊协议无效能否支持。
结论不能仅凭“甲另卖他人”支持;丁需证明甲、戊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
大前提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主张无效的一方需证明行为人与相对人具有损害他人利益的共同故意。
小前提甲将生产线另卖戊,戊支付1000万元并实际受领;丁仅能证明甲另卖他人,未能证明戊知道在先合同且甲、戊具有共同损害故意。
结论不能仅凭另卖事实支持确认无效;丁需进一步举证恶意串通,否则请求难以获得支持。
问题 8 · 民法
乙实现厂房抵押权对戊租赁合同的影响。
结论戊的租赁不能对抗乙银行的抵押权。
大前提抵押权设立在先、租赁设立在后的,租赁关系不能对抗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实现后的受让人不受该租赁关系约束。
小前提乙银行抵押权于2020年8月设立并登记;戊的租赁始于2025年2月,属于先抵后租。
结论戊不能以“买卖不破租赁”对抗乙银行,抵押权实现后的受让人不受租赁关系约束。
问题 9 · 民法
戊能否对抗丙的抵押权及救济。
结论取决于戊是否构成正常经营买受人;如果构成,丙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戊;如果不构成,戊不能对抗,但可向甲主张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或违约责任。
大前提《民法典》第404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正常经营买受人的判断包括: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买受人于经营活动中受让、支付合理价款、已取得占有等要件。需要注意,出售生产设备通常不能满足“正常经营”中“持续销售同类商品(存货)”的要求。
小前提丙的动产抵押权于2023年10月设立并登记;戊于2025年2月受让生产线(生产设备),支付1000万元并取得占有。
结论如果戊能证明甲属于持续销售同类商品且自己系在经营活动中受让,可能构成正常经营买受人;但从生产线作为生产设备的性质看,其更可能不符合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丙的抵押权可以对抗戊。戊的救济方向是向甲主张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或违约责任。
第五题行政法选做题
【案情】
A公司在乙县经营。乙县税务局对A公司房屋涉税事项核定计税标准为每平方米3000元,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出具确认文件。A公司按该标准申报纳税并取得完税凭证。甲市税务稽查局认为计税标准偏低,认定A公司存在偷逃税款行为,作出补缴税款并处罚款的处理。A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税务机关拟按罚款数额每日百分之三加处罚款。A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稽查局拟直接通知开户银行划拨存款执行罚款。A公司申请追加乙县税务局为第三人;案件受理后,又增加请求,要求一并审查前后核定造成的重复征税行为。
问题 1
加处罚款的性质与法律依据。
结论加处罚款属于执行罚,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行政强制措施本身。
大前提《行政处罚法》第72条第1款第1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加处罚款属于执行罚。
小前提A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税务机关拟按罚款数额每日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结论性质为执行罚,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72条第1款第1项。
问题 2
诉讼期间稽查局能否直接通知银行划拨存款执行罚款。
结论原则上不可以直接划拨。
大前提税务机关对税款享有直接强制执行权,但对罚款的执行应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要求;直接划拨存款需有明确法律授权并履行催告等程序。税务机关的直接强制执行权主要针对税款,对罚款的直接划拨需审慎判断其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小前提A公司已提起行政诉讼,案件进入司法审查期间;稽查局拟直接通知银行划拨存款执行罚款。
结论在诉讼系属期间直接划拨罚款面临程序障碍,原则上不可以直接划拨。
问题 3
追加乙县税务局为第三人是否应当准许。
结论取决于乙县税务局的核定行为与被诉处罚决定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当然准许,也不能当然拒绝。
大前提第三人应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与本案审查对象无关的独立行政行为主体,追加必要性不足。
小前提乙县税务局作出的是计税标准核定行为,稽查局作出的是偷逃税认定与处罚行为,主体不同、行为性质不同。
结论如果核定行为构成被诉处罚决定的事实基础或前置行为,追加有助于查明事实,可以准许;如果核定行为是独立的行政行为、不属于本案审查对象,则不应准许。
问题 4
一并审查前后核定造成的重复征税行为能否合并审理。
结论原则上不能在本案中一并审理。
大前提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审查被诉行政行为;不同主体作出的独立行政行为,不属于可以一并审理的典型关联行政行为。
小前提A公司增加的请求指向乙县税务局的核定行为,与被诉的稽查局处罚行为主体不同。
结论原则上不能合并审理;A公司应另行寻求救济,并注意税收争议的复议前置规则。
问题 5
能否直接起诉稽查局作出的逃税事实认定。
结论原则上不能直接起诉;应以最终的处理决定为诉讼对象。
大前提事实认定通常不具有独立可诉性,当事人应以最终处理决定为诉讼对象;对处罚决定不服原则上不属于复议前置,对征税行为不服适用纳税前置+复议前置。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纳税争议须先清税再复议,处罚争议则可直接起诉。
小前提逃税事实认定是稽查局作出补税和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
结论不能直接起诉逃税事实认定;应以补税决定、处罚决定为诉讼对象,事实认定在诉讼中作为理由接受审查。
问题 6
税费征收与公益征收有什么区别。
结论二者均属行政征收,但在依据、目的、对象、补偿和程序上存在结构性区别。
大前提税费征收与公益征收均属行政征收,但依据、目的、对象、补偿和程序不同。
小前提税费征收以税法为依据,以取得财政收入为目的,针对不特定纳税人,原则上无偿或低偿,遵循税收征管程序;公益征收以公共利益法律为依据,以特定公共事业为目的,针对特定财产,通常伴随补偿,遵循征收程序。
结论二者在依据、目的、对象、补偿、程序五个维度存在结构性区别。
第六题商法选做题
【案情】
甲、乙、丙、丁设立丽闻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各认缴150万元,约定2025年6月缴足。甲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乙、丙为董事,丁为监事。原章程仅规定:“董事不得在其他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担任职务。”2026年5月,甲提出修改章程,将竞业限制扩展至监事。情形一:该事项没有进行表决;情形二:乙、丙明确反对。甲随后伪造其他人签名,将修改后的章程上传至公司内部系统。丁在另一家同业公司担任顾问并按月领取报酬。股东会以丁违反章程竞业限制为由,作出免除丁监事职务并罚款1万元的决定。公司负债200万元不能清偿。甲、丙各实缴50万元,乙、丁尚未实缴。董事会讨论催缴,甲、丙同意,乙反对并提议延期,但公司未向任何股东实际发出书面催缴书。乙、丙、丁主张,在甲补足其余100万元前,自己可以拒绝或延后履行出资义务。
问题 1
股东会有无权利解除丁的监事职务。
结论有权。
大前提选任和解聘监事属于股东会的法定职权,股东会可以无因解除监事职务,解聘决议作出即生效,无需以监事存在过错为前提。
小前提股东会作出免除丁监事职务的决定。
结论股东会有权解除丁的监事职务,且无需以丁违反章程为前提。
问题 2
丁被解除后、新监事就任前,是否必须继续履行监事职责。
结论需要继续履行。
大前提公司仅设一名监事,解任后监督机关出现空缺的,在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负有过渡期履职义务,以维持公司监督机制的最低限度运转。
小前提丽闻公司仅设丁一名监事,丁被解除后新监事尚未就任。
结论丁必须继续履行监事职责。
问题 3
2026年5月修改章程的决议效力如何。
结论决议不成立。
大前提决议成立要求经过表决并达到法定通过比例;修改章程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伪造签名不能补正表决程序的缺失。
小前提情形一中该事项未经表决;情形二中乙、丙明确反对,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甲伪造签名。
结论两种情形下决议均不成立。
问题 4
公司能否以违反章程为由对丁罚款。
结论公司无罚款权;但可以主张归入权和损害赔偿。
大前提罚款属于公法上的制裁措施,公司作为民事主体不具有罚款权;董事、监事违反忠实义务的,公司可以主张归入权(将违规所得归入公司)并主张损害赔偿。
小前提股东会以丁违反章程竞业限制为由罚款1万元;修改章程将竞业限制扩展至监事的决议不成立,原章程仅限制董事。
结论公司无罚款权;但丁作为监事仍负有忠实义务,公司可主张归入权并主张赔偿。
问题 5
未履行出资核查、催缴义务的董事应否承担责任。
结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大前提董事对股东出资负有核查和催缴义务,未适当履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前提董事会讨论催缴,甲、丙同意,乙反对并提议延期,但公司未向任何股东实际发出书面催缴书。
结论负有催缴职责的董事未适当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的反对不能免除其作为董事的法定职责,具体责任分配结合各董事实际作用判断。
问题 6
其他股东能否以甲未出资为由拒绝或延后履行自身出资义务。
结论不能。
大前提各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各自独立的对公司义务,股东之间不因他人未出资而取得对待给付抗辩权。
小前提甲、丙各实缴50万元,乙、丁尚未实缴;乙、丙、丁主张在甲补足其余100万元前拒绝或延后履行。
结论乙、丙、丁不能以甲未足额出资为由拒绝或延后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公司或已出资股东可向甲主张补缴和违约责任。
结论先行、法言法语、三段论作答
— 2026 年法考主观题(回忆版)· 参考答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