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重病可以说明被执行人可能存在客观履行困难,但不能仅凭这两个标签直接认定“失能”,也不当然带来解除限制消费、删除失信信息的结果。
执行法院审查时,会把履行能力与履行行为放在一起判断,被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交真实病历、医疗费用凭证、收入中断情况及财产材料,同时如实申报财产,此前是否部分履行、是否主动联系法院、是否配合调查、达成执行和解后是否按约履行,也都是重要记录。
如果一边主张失业或治病,一边隐瞒收入、转移财产、违反财产报告义务,或者申请临时解除措施后用于与申请理由不符的消费,仍可能被采取相应执行和信用惩戒措施,“失能”不等于债务免除,发现财产后仍可继续执行。
失信名单也不能只看“尚未还清”这一结果,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不得仅按这一情形纳入;但若另有违反财产报告、违反限制消费令等法定情形,仍需分别审查,已经被错误纳入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申请被驳回后,可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经规定次数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无人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法院应按规定删除失信信息。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