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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行政法李佳主观十一题
[案例1]
2015 年4 月14 日,教育部直属A 大学以殷某在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过程中找人替考属于考试作弊为由,
对殷某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4 月30 日,殷某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开除决定。5 月18 日,
市教育局作出《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对于殷某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殷某不服,于7 月17 日,以A 大
学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殷某认为该处分决定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遂于2015 年4 月20 日向A 大学申请公开与此次违纪
事件相关的3 项重要信息,其中包括2005—2014 年A 大学关于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的考生违纪人员处分
决定文件的复印件,该信息能够明确历年来A 大学对参加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的违纪考生是否均处以开除
学籍这一最严重的处分决定。A 大学于2015 年4 月27 日作出《A 大学信息公开告知书》,称该事项涉及他
人隐私,不予公开。
殷某认为,其申请公开的上述事项与A 大学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有密切联系,是殷某是否存在替考
作弊行为的关键证据,理应公开。殷某申请公开的内容并非完全不能公开,A 大学若认为该申请事项涉及他
人隐私,可以根据规定仅公开违纪人员所属院系、班级、违纪事实及处分结果,对违纪人员的姓名等身份信
息不予公开。8 月16 日,殷某认为A 大学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教育部申请
复议,教育部作出维持决定,殷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A 大学辩称:A 大学属于高等教育机构,并非行政机关,A 大学信息公开是依法在法定范围内履行法
定义务,不属于行政行为,殷某无权以信息公开为由对A 大学提起行政诉讼。你是否赞同该答辩理由,为什
么?
2.如果殷某对《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可否受案,为什么?
3.A 大学作出的开除学籍决定应当遵照什么程序?
4.A 大学2005—2014 年关于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的考生违纪人员处分决定文件的复印件是否属于政
府信息?为什么?
5.殷某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有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A 大学应当如何处理?
6.对于《A 大学信息公开告知书》,殷某可否不经过行政复议直接起诉?
7.对于《A 大学信息公开告知书》,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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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王某与华阳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在1998 年2 月至2022 年9 月25 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华阳公司未
给王某设立公积金账户。甲省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接到王某投诉后,于2024 年11 月17 日立案调查,
于同月28 日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华阳公司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王某
设立住房公积金,要求华阳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5 日内为王某办理住房公积金设立手续。华阳公司不服该通
知,于2024 年12 月18 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25 年2 月16 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认定华
阳公司在其与王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依法为王某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
理条例》第15 条第1 款的规定。因该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应对华
阳公司给予行政处罚,于是,市政府决定撤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具体行政
行为。王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复议决定。
[相关材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 年4 月3 日国务院令第262 号发布)
第10 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精简、效能
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
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15 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 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
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 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
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17 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月工资乘
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37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
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
1.华阳公司未给王某设立公积金账户的行为,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否具有行政管理权?
2.本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具体有哪些?请说明理由。
3.请分析本案的管辖法院。
4.请分析本案法院的审理对象?
5.请分析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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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案法院应当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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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2008 年8 月20 日,甲市建设局与中泰公司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1 号协议)。同年8 月22
日,市政府向市建设局作出批复,同意将该市全部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独家授予中泰公司,期限为30 年,
至2038 年8 月20 日止。
2010 年12 月23 日,市建设局在未听证的情况下向中泰公司发出通知,提出从2010 年12 月25 日起解
除双方于2008 年8 月20 日签订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2012 年9 月4 日,市政府发布管道燃气特许
经营权招投标公告。华天公司参与招标并中标,2013 年2 月20 日,市政府委托市建设局和华天公司签订了
《英红工业园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2 号协议),华天公司取得位于甲市的英红工业园管道燃气业务独
家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30 年,至2043 年2 月20 日止。
2013 年9 月4 日,中泰公司因与华天公司对英红工业园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范围发生争议,以市建设
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以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为由裁定不受理。2013 年9 月15 日,中泰公司
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立即解除《英红工业园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禁止华天公司在涉案地域内的管
道燃气建设及经营活动。
诉讼中,市政府主张中泰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已被解除,依据是市建设局曾于2010 年12 月向中泰公司发
出解除通知。经过审理,法院查明,华天公司对于1 号协议并不知情,且中泰公司、华天公司均已进行了管
道建设并已经开始对园区企业供气。
[相关材料]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25 条第2 款 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
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
【问题】
1.《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协议?
2.中泰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法院解除华天公司与市建设局签订的《英红工业园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3.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
4.本案应当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还是民法的诉讼时效?
5.本案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6.请分析2010 年12 月23 日解除通知的合法性。
7.本案应当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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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王某系甲市乙区辉瑞小区的业主。因旧城改造项目,王某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
2025 年5 月12 日,王某向乙区政府申请公开以下信息:“旧城改造项目中辉瑞小区全体被征收人的分
户补偿协议及具体款项支付凭证明细”(以下简称“明细A”);
2025 年5 月28 日,乙区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1》(以下简称《答复书1》):认为“明细
A”虽涉及个人隐私,但公开该信息有助于保障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属于“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故在未
征求其他业主的意见的情况下,直接决定予以公开,包括分户补偿协议、具体款项支付凭证明细、门牌号、
银行账号和身份证号。
2025 年5 月29 日,乙区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以下简称《答复书
2》):称“明细B”涉及的政府信息在制作、获取过程中尚未形成,目前不存在。乙区政府办公室是负责
该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职能部门。
辉瑞小区其他业主张某等80 人认为,“明细A”包含了其银行账号、身份证号及详细补偿金额,即使
补偿金额可以公开,银行账号、身份证号属于绝对隐私,区政府的公开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张某等人向
甲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甲市政府作出了维持决定。张某等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
销《答复书1》并禁止被告公开相关信息。
[相关材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9 条第1 款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
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问题】
1.分析《答复书1》决定公开“明细A”的合法性。
2.本案中,张某等80 人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应当如何确定?
3.在本案行政诉讼中,关于“明细A”是否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4.如果法院审理认为《答复书1》公开张某等人的个人隐私确实违法:(1)若乙区政府尚未实际向王某
提供或在网站公示该明细,法院应如何判决?(2)若乙区政府已经实际公开了该明细,法院应如何判决?
5.如果王某对《答复书2》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如果王某对《答复书2》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应当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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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2014 年10 月25 日,燕城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载明:因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燕城区政府决
定对迎宾巷区块范围内房屋实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区政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临时机构改造工程指挥
部。许某的房屋被纳入本次房屋征收范围,该房屋于1987 年6 月2 日经申请取得燕城区政府批准建房的第
002333 号建房许可证。但改造工程指挥部与许某就拆迁事宜一直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许某也未明确同
意将案涉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
2014 年11 月11 日星期二,改造工程指挥部书面通知许某“燕城区政府定于2014 年11 月15 日对未签
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房屋依法依规实施强拆”。11 月13 日,改造工程指挥部对许某的房屋断水断电。11
月15 日,改造工程指挥部对许某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许某尚未来得及将房屋内的家具、衣物等个人物
品搬离,改造工程指挥部也未依法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并交许某签字确认。许某认为拆迁
决定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就区政府的强拆行为,于2015 年12 月22 日诉至法院,要求撤销
区政府的强拆行为,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恢复房屋原貌,并赔偿房屋内的家具、衣物等个人物品损失5 万元,
因拆迁而失踪的祖传玉镯300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 万元和律师费2 万元。
[相关材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 条第1、2 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
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工作。
第5 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
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
承担法律责任。
第19 条第1 款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
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28 条第1 款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
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①本案例根据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
年第6 期)和史茅诉燕山明珠新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易强制拆迁案综合改编而成。
【问题】
1.本案是否应当由改造工程指挥部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2.区政府的强拆房屋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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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的合法执行程序应当是什么样的?
4.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5.许某提出对屋内物品、玉镯的赔偿请求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6.对于房屋价格赔偿,许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恢复房屋原貌:一审法院判决责令燕城区政府参照《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 条对许某进行赔偿:二审法院判决认为应当通过后续的征收补偿程序获
得救济,并据此驳回许某的行政赔偿请求。对此,你认为对于房屋损失应当如何确定赔偿方式与赔偿标准?
7.区政府是否应当赔偿许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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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
2015 年8 月,达明公司参与甲市乙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的海域使用权出让招投标,并和乙区自然资源局
签订《东沙紫菜养殖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达明公司可以在145.099 公顷的某片东沙海域上从事
紫菜养殖活动,期限为自2015 年8 月20 日至2018 年6 月30 日,合同第10 条约定了“合同期满,海域使
用权终止,本海域使用权不予续期”。
此后,达明公司取得乙区政府发放的海域使用权证书,证书载明的终止日期为2018 年6 月30 日,并写
明“招标海域到期后不再续期”。
2018 年5 月20 日,达明公司向乙区政府申请海域使用权续期。2018 年5 月26 日,乙区政府向达明公
司出具《关于海域使用权不予续期的答复》,答复称海域使用权合同明确约定,海域使用权到期后不续期。
2018 年8 月30 日,乙区自然资源局向各紫菜养殖业主发出《关于清理东沙紫菜养殖的通知》,写明根
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9 条规定,请东沙海域使用权期满的业主立即停止紫菜养殖行为,拆除全部人工
设施设备,清除海洋漂浮垃圾及生产生活垃圾。
达明公司对《关于海域使用权不予续期的答复》不服,向甲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复议维持决定。
达明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海域使用权依法予以续期,并撤销复
议维持决定。
诉讼中,法院查明,达明公司原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涉及海域与省级海洋生态红线区毗邻,且邻近湿地珍
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甲市黄海湿地。2018 年8 月24 日,甲市政府办公室发出“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遗
产提名地国家检查评估相关工作的通知”,其附件重点工作任务交办单中写明要乙区政府对紫菜养殖进行清
理。2019 年7 月,经世界自然遗产大会表决,甲市黄海湿地被成功列为世界自然遗产。
[相关材料]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0 条 海域使用权除依照本法第19 条规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
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海
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招标或者拍卖工作完成后,依法向
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6 条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
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
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9 条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
筑物。
【问题】
1.请分析《东沙紫菜养殖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
2.原告达明公司自己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期限按期申请延续海域使用权,被告主张达明公司海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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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延续申请超过了《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期限,对于本案,法院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3.请分析乙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清理东沙紫菜养殖的通知》的法律性质。
4.本案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5.请分析《关于海域使用权不予续期的答复》的合法性。
6.本案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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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
甲公司员工李某持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执照载明其仅具备“微型、轻型无人机”操控资
质。2026 年3 月1 日,李某为拍摄某大型户外商业宣传片,在未申请飞行空域的情况下,擅自操作一架载
明为“中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某城市中心繁华区域上空进行长达3 小时的拍摄作业。接群众举报后,
市公安局利用大数据平台调取了无人机飞行轨迹云端数据,并由一名警务辅助人员在一名民警带领下,通过
腾讯会议系统远程对身在外地的证人马某进行了视频询问并制作笔录。2026 年3 月15 日,经调查后公安局
认定李某的行为属于超出执照载明范围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违法行为,市公安局决定拘留李某10 日。
2026 年3 月25 日,民航局对李某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后,决定对李某罚款2 万元,吊销其操控员执照,2 年
内不受理其操控员执照申请。2026 年10 月8 日,李某对拘留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李某起诉
已经超过起诉期,所以,裁定不予立案。
[相关材料]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2024 年第761 号令)
第16 条 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
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以下简称操控员)执照: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接受安全操控培训,并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三)无可能影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行为的疾病病史,无吸毒行为记录;
(四)近5 年内无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犯罪受到刑
事处罚的记录。
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系统生产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
第50 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
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操控员执照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5000 元
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操控员执照载明范围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
2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操控员执照6 个月至12 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操控员执照,
2 年内不受理其操控员执照申请。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操作证书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处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
1.对于李某超出执照载明范围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行为,可否由市公安局统一对李某作出罚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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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吊销其操控员执照并拘留10 日的处罚决定?
2.对于李某违法的行为,公安局和民航局分别拘留和罚款、吊销操控员执照,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3.对马某的远程视频询问是否合法?
4.请分析2 年内不受理李某操控员执照申请的行为性质。
5.如果李某主张自己被处罚后生病住院手术治疗的一个月应当从起诉期限中扣除,所以,本案起诉并没
有超过起诉期,对此,你是否赞同?
6.法院可否对拘留决定和罚款2 万元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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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
2023 年5 月17 日,曾某驾驶自有车辆通过A 平台接到一笔搭载顺风车的订单。当天上午11 时许,甲
市乙区交通运输局将正在行驶途中的曾某车辆在路中拦截,扣押了曾某车辆,并向曾某出具了《公共客运管
理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告知曾某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63 条的规定,拟对其作
出罚款2 万元的处罚决定。曾某向乙区交通运输局申请举行听证,乙区交通运输局于6 月8 日举行了行政处
罚听证会,曾某参加了该听证会。6 月20 日,乙区交通运输局向曾某作出了罚款2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曾某不服该处罚决定,于8 月17 日向乙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乙区政府向曾某送达了《复议决定书》,决
定维持乙区交通运输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曾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查明,A 平台对顺风车车主收取5%—10%的信息服务费,对于乘客不收费。行程的运费由A 平台
推荐价格,由乘客向A 平台缴纳费用,如没有投诉等行为,A 平台在收取乘客的费用后将扣除车主应缴纳的
信息服务费后将其他费用打入顺风车车主的账上。曾某共计从顺风车平台接单22 次,获得收入1814.2 元。
其中,属于甲市市内运行路线的有4 次,获得收入122.7 元,属于来往于丙市和甲市跨区域运行路线的有18
次(曾某家住丙市,但工作地位于甲市),获得收入1691.5 元。
[相关材料]
材料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
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
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
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材料二:《道路运输条例》第10 条第1 款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
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63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 万元的,没收违法
所得,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 万元的,处3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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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2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 万元的,处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 万元的,没收违法
所得,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 万元的,处3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材料三:第3 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
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材料四:第4 条 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服务范围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乘平台不得提供跨省市、
跨区域的合乘信息服务。
第6 条 合乘平台应当按时间、线路基本相同的原则,为发布出行需求的合乘人提供信息查询或选择;
应当限制合乘出行提供者查询合乘人出行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第7 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
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合乘平台应当提供合乘出行服务协议,合乘者响应后,
须网签合乘出行服务协议,明确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人和合乘软件运营商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第8 条 合乘出行分摊费用仅限于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合乘出行分摊费用由
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人按照人数平均分摊。合乘出行分摊费用的计算,应当根据合乘出行提供者登记的车
型、排量,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车辆综合能耗,合乘人合乘的里程,计算能耗成本费用和路桥通行费,
分摊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每名合乘人,并在合乘平台上明示。
【问题】
1.曾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道路运输条例》第63 条规定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
运经营”的行为?
2.被告答辩称:《甲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第4 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服务范围限于本市
行政区域内”,所以,合乘出行范围跨省市、跨区域就不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对此,你是否赞同?
3.乙区交通运输局向曾某作出了罚款2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违反比例原则?
4.曾某可否就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对《甲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的审查请求?
5.如果复议机关受理了对《甲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审查请求,如果认为该文件不合法,应当如
何处理?
6.本案法院应当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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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
王小五是A 公司职工。2013 年3 月18 日,王小五因交通事故死亡。由于王小五驾驶摩托车倒地的原因
无法查实,甲省乙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同年4 月1 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0 条的规定,
作出了公交认定〔2013〕第00035 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2013 年3 月18 日,王
小五驾驶摩托车在乙市道路上行驶,1 时20 分许,发生交通事故后,王小五当场死亡。
2013 年4 月10 日,A 公司就其职工王小五因交通事故死亡,向乙市丙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同时
提交了乙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等证据。人社局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对本
案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由,于当日作出《工伤认定时限中止通知书》(以下简称《中止通知》)。
2013 年6 月24 日,王小五的父亲王老五,向人社局提交了《恢复工伤认定申请书》,要求人社局恢复
对王小五的工伤认定。因人社局未恢复对王小五工伤认定程序,原告遂于同年7 月30 日向复议机关提起复
议,复议机关维持了《中止通知》后,王老五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中止通知》。
法院通知A 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为诉讼需要,王老五向人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工伤鉴定标准,人社局以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为由,拒绝公开。
[相关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
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20 条第3 款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
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问题】
1.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2.本案的复议机关应当如何确定?
3.《中止通知》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4.王老五就《中止通知》是否有复议申请人资格?
5.如果区人社局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提交证明材料,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法院是否应当予以撤销《中止通知》?
7.对人社局拒绝公开相关信息,王老五可否直接向法院起诉?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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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
2016 年3 月31 日,朱某与建安公司就朱某商住楼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发包人为朱某,承包人为建安公
司。补充协议约定由建安公司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随后,朱某商住楼工程以建安公司为施工单位办
理了工程报建手续。案涉工程由梁某组织工人施工。施工现场大门、施工标志牌等多处设施的醒目位置,均
标注该工程的承建单位为建安公司。
另查明,建安公司为案涉工程投保了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30 人,未
附人员名单。2017 年6 月9 日,梁某接到甲市住建部门的检查通知,梁某与工地其他人员在出租屋内等待
检查。该出租屋系梁某承租,用于工地开会布置工作和发放工资。当日15 时许,梁某被发现躺在出租屋内,
死亡原因为猝死。
梁某妻子刘某向A 省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甲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甲市人社局作
出《关于梁某视同工亡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视同工亡认定书》),认定梁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 条第1 款第1 项规定的情形,视
同因工死亡。建安公司不服,向甲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甲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甲市人社局作出
的《视同工亡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程序违法为由,予以撤销。刘某不服,提
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恢复《视同工亡认定书》的效力。
[相关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10 年第586 号令)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问题】
1.请分析《视同工亡认定书》的行为性质?
2.《视同工亡认定书》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3.如果市政府认为市人社局作出的《视同工亡认定书》所依据的《省工伤认定标准》(省人力资源与社
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工伤认定标准不合法,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甲市人社局作出《视同工亡认定书》时未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申请期限应当如何
计算?
5.本复议案件可否以书面方式进行审理?
6.如何确定本案行政诉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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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安公司可否作为当事人参加行政诉讼案件?如果建安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律后
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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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
2026 年5 月,甲省乙市丙县公安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甲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活动,实质是在该县
某大厦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通过屏蔽周围信号、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控制成员,导致多名参
与者心理受创且财产损失巨大,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经查,该行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但属于严重的
治安违法行为。
经查,该传销点由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72 岁)负责并实际操作。办案民警传唤张某后,单独一人
对张某进行了长达8 小时的询问。随后,为了确认传销宣传材料的真实性,民警组织了目击证人对涉案的宣
传资料、账簿等物品进行辨认,民警将涉案物品与另外几件同类资料放在一起供证人指认。
鉴于张某拒绝交代下线人员信息,丙县公安局向张某签发并执行了《1 号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15
日。丙县公安局认定甲公司情节严重,作出《2 号处罚决定书》:没收非法所得及传销设备;罚款10 万元。
张某和甲公司认为,丙县公安局不具有对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作出罚款和没收的主体资格,应当由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处罚,于是对《1 号处罚决定书》和《2 号处罚决定书》申请复议。县政府认为应当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 条,县公安局有权作出两项处罚决定,遂作出复议维持决定。张某和甲公司对两
项处罚决定分别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材料]
《禁止传销条例》第24 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
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丙县机构改革方案》及《丙县行政执法权责清单》:本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的具
体职能部门。
【问题】
1.县公安局是否有权作出《1 号处罚决定书》和《2 号处罚决定书》?
2.县公安局可否强制执行对张某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
3.本案可否合并审理?
4.《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辨认的程序要求是什么?
5.《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安局询问张某的人数要求是什么?
6.法院对于《2 号处罚决定书》应当如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