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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行政法李佳主观十一题
[案例1]
2015 年4 月14 日,教育部直属A 大学以殷某在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过程中找人替考属于考试
作弊为由,对殷某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4 月30 日,殷某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开
除决定。5 月18 日,市教育局作出《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对于殷某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殷某
不服,于7 月17 日,以A 大学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殷某认为该处分决定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遂于2015 年4 月20 日向A 大学申请公开
与此次违纪事件相关的3 项重要信息,其中包括2005—2014 年A 大学关于全国英语四、六级考
试的考生违纪人员处分决定文件的复印件,该信息能够明确历年来A 大学对参加全国英语四、六级
考试的违纪考生是否均处以开除学籍这一最严重的处分决定。A 大学于2015 年4 月27 日作出
《A 大学信息公开告知书》,称该事项涉及他人隐私,不予公开。
殷某认为,其申请公开的上述事项与A 大学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有密切联系,是殷某是否
存在替考作弊行为的关键证据,理应公开。殷某申请公开的内容并非完全不能公开,A 大学若认为
该申请事项涉及他人隐私,可以根据规定仅公开违纪人员所属院系、班级、违纪事实及处分结果,
对违纪人员的姓名等身份信息不予公开。8 月16 日,殷某认为A 大学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教育部申请复议,教育部作出维持决定,殷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A 大学辩称:A 大学属于高等教育机构,并非行政机关,A 大学信息公开是依法在法定范围
内履行法定义务,不属于行政行为,殷某无权以信息公开为由对A 大学提起行政诉讼。你是否赞同
该答辩理由,为什么?
2.如果殷某对《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可否受案,为什么?
3.A 大学作出的开除学籍决定应当遵照什么程序?
4.A 大学2005—2014 年关于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的考生违纪人员处分决定文件的复印件是
否属于政府信息?为什么?
5.殷某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有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A 大学应当如何处理?
6.对于《A 大学信息公开告知书》,殷某可否不经过行政复议直接起诉?
7.对于《A 大学信息公开告知书》,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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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总分28 分)
1. 不赞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4 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高校根据《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授权,对学生进行
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应当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不可。《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的性质属于重复处理行为,教育局所作出的意见书是对 A
大学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并没有形成新事实或者新的权利义务状态。所
以,《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不可诉。
3. 开除学籍需要遵照的程序包括:第一,行政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
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A 大学应当将开除学籍的依据、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第二,公众参与,
A 大学应当听取殷某陈述申辩,如果殷某提出的陈述申辩成立的,应当予以考虑、采纳;第三,公
务回避,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殷某存在利害关系的决定者,应当回避。
4.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2 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高等学校在对受教育者进行处分的过程中,
所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所称的政府信息,其公开活动应受该条例的规范。
5. ( 1)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高校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
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
高校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高校不予公开。高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
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2)如果高校认为部分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也不一定整体不公开本
信息,如果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高校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
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6. 不能。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以涉及个人隐私为
由不予公开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不能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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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法院应当撤销A 大学《A 大学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A 大学对殷某的信息公开申请
重新答复,同时,法院还应当撤销教育部的维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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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王某与华阳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在1998 年2 月至2022 年9 月25 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华阳公司未给王某设立公积金账户。甲省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接到王某投诉后,于2024 年
11 月17 日立案调查,于同月28 日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华阳公司未按《住房
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王某设立住房公积金,要求华阳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5 日内为王某办理
住房公积金设立手续。华阳公司不服该通知,于2024 年12 月18 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
政府于2025 年2 月16 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认定华阳公司在其与王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依
法为王某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 条第1 款的规定。
因该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应对华阳公司给予行政处罚,于
是,市政府决定撤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王某不服
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复议决定。
[相关材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 年4 月3 日国务院令第262 号发布)
第10 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精
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15 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 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 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17 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
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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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
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
以下的罚款。
【问题】
1.华阳公司未给王某设立公积金账户的行为,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否具有行政管理权?
2.本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具体有哪些?请说明理由。
3.请分析本案的管辖法院。
4.请分析本案法院的审理对象?
5.请分析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法律性质?
6.本案法院应当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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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总分28 分)
1. 具有。华阳公司未给王某设立公积金账户,事业单位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了行
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10 条和第 37 条的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
的管理运作,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
期办理并可以予以罚款。
2. 本案当事人包括:原告王某、被告市政府、第三人华阳公司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复议机关市政府撤销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责令华阳公司限期整改通知书,属于复议改
变的情形,市政府应作为本案被告。(2)王某与撤销决定之间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在其起诉的情况
下,应当作为本案的原告。(3)华阳公司和原机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撤销决定之间具有法律上
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 ( 1)级别管辖。本案被告为市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
被告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的级别管辖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
(2)地域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与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均有管辖权,所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政府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综上,本案应当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在地中院和市政府所在地中院,也就是市中级
人民法院管辖。
4. 本案属于复议改变的情况,法院审理对象为市政府决定撤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
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5. 属于行政命令。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
务,以实现行政目的。本案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华阳公司为王某办理住房公积金设立手
续,实质是责令该公司采取行动达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所有企业设定的基本义务,命令华
阳公司履行既有的法定义务,纠正违法,恢复原状。因此,该行为并未给华阳公司减损权益或者增
加义务,所以,该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性质上属于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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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性质上是行政命令,而非行政处罚行为,所以,市政府以华阳公司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超出2 年《行政处罚法》时效,不应对华阳
公司给予行政处罚为由,撤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属于适用法律错
误的违法行为,法院应判决撤销市政府的复议决定,并可以责令市政府就华阳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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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2008 年8 月20 日,甲市建设局与中泰公司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1 号协议)。同
年8 月22 日,市政府向市建设局作出批复,同意将该市全部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独家授予中泰
公司,期限为30 年,至2038 年8 月20 日止。
2010 年12 月23 日,市建设局在未听证的情况下向中泰公司发出通知,提出从2010 年12
月25 日起解除双方于2008 年8 月20 日签订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2012 年9 月4 日,
市政府发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招投标公告。华天公司参与招标并中标,2013 年2 月20 日,市
政府委托市建设局和华天公司签订了《英红工业园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2 号协议),华天公司
取得位于甲市的英红工业园管道燃气业务独家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30 年,至2043 年2 月20
日止。
2013 年9 月4 日,中泰公司因与华天公司对英红工业园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范围发生争议,
以市建设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以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为由裁定不受理。2013 年9
月15 日,中泰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立即解除《英红工业园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禁止
华天公司在涉案地域内的管道燃气建设及经营活动。
诉讼中,市政府主张中泰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已被解除,依据是市建设局曾于2010 年12 月向
中泰公司发出解除通知。经过审理,法院查明,华天公司对于1 号协议并不知情,且中泰公司、华
天公司均已进行了管道建设并已经开始对园区企业供气。
[相关材料]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25 条第2 款 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
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
【问题】
1.《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协议?
2.中泰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法院解除华天公司与市建设局签订的《英红工业园管道燃气特许经营
协议》?
3.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
4.本案应当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还是民法的诉讼时效?
5.本案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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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请分析2010 年12 月23 日解除通知的合法性。
7.本案应当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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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总分28 分)
1.《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
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管道燃气
特许经营协议》是为了实现公共服务的目标,处分的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所以,属于行政协
议。
2. 有权。(1)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活动,认为行政机关与他人订立行政协议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行政协议有利害关系的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
当依法受理。本案中泰公司为燃气业务独家特许经营权人,行政机关和华天公司签订的《英红工业
园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会影响其合法权利,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
政诉讼。(2)被告对同一区域独家特许经营权先后重复许可给不同主体,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请
求法院解除行政协议。
3.《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4 条第 2 款规定:“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
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2 号协议是市政府委托市建设局签订的,所以,本
案的被告应当为市政府。
4. 应当适用民法的诉讼时效。根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 25 条:“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
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
解释确定。”本案属于行政机关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情况,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 3 年的诉
讼时效。
5. (1)被告市政府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
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2)主张解除行政协议的原告中泰公司,
应当对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6. 违法。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前应当予以听证,而
本案中市建设局未予以听证,未听取中泰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该通知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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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既然中泰公司的协议为独占性特许经营协议,被告又将英红工业园的管道燃气特许经
营权授予给华天公司,2 号协议违法。(2)虽然 2 号协议违法,但华天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应当保
护其对2 号协议的信赖利益,如果撤销 2 号协议会侵害其信赖利益,同时,中泰公司、华天公司均
已进行了管道建设并对园区企业供气,若撤销任何一家的特许经营权均将影响到所在地域的公共利
益。所以,法院应当判决确认2 号协议违法,并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
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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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王某系甲市乙区辉瑞小区的业主。因旧城改造项目,王某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
2025 年5 月12 日,王某向乙区政府申请公开以下信息:“旧城改造项目中辉瑞小区全体被征
收人的分户补偿协议及具体款项支付凭证明细”(以下简称“明细A”);
2025 年5 月28 日,乙区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1》(以下简称《答复书1》):认为
“明细A”虽涉及个人隐私,但公开该信息有助于保障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属于“为了维护公共
利益”,故在未征求其他业主的意见的情况下,直接决定予以公开,包括分户补偿协议、具体款项
支付凭证明细、门牌号、银行账号和身份证号。
2025 年5 月29 日,乙区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以下简称
《答复书2》):称“明细B”涉及的政府信息在制作、获取过程中尚未形成,目前不存在。乙区政
府办公室是负责该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职能部门。
辉瑞小区其他业主张某等80 人认为,“明细A”包含了其银行账号、身份证号及详细补偿金
额,即使补偿金额可以公开,银行账号、身份证号属于绝对隐私,区政府的公开行为侵犯了其合法
权益。张某等人向甲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甲市政府作出了维持决定。张某等人不服,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答复书1》并禁止被告公开相关信息。
[相关材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9 条第1 款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
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问题】
1.分析《答复书1》决定公开“明细A”的合法性。
2.本案中,张某等80 人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应当如何确定?
3.在本案行政诉讼中,关于“明细A”是否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4.如果法院审理认为《答复书1》公开张某等人的个人隐私确实违法:(1)若乙区政府尚未实
际向王某提供或在网站公示该明细,法院应如何判决?(2)若乙区政府已经实际公开了该明细,
法院应如何判决?
5.如果王某对《答复书2》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如果王某对《答复书2》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应当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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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总分28 分)
1. 违法。(1)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32 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
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本题中区政府未征求其他业主(隐私权人)的意见,属于程序违法。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29 条第 1 款:“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
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根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29 条,政府应当公布的是“分户补偿情况”,而非包含银行账号、身份
证号等敏感信息的“具体款项支付凭证明细”。在要公布的政府信息部分涉密而且能够作区分处理
的情况下,区政府正确做法应该是,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
内容说明理由。本题直接全部公开包括银行账号和身份证号的个人隐私是违法的。
2.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26 条第 2 款规定,复议的维持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中属于复议维持的情况,因此,被告为乙区政府和甲市政府。
3. ( 1)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①乙区政府和甲市政府主张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个人隐私
的政府信息的,两政府应当就认定公共利益的理由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共同承
担举证责任,并需要证明已履行了征求第三方意见等法定程序。②甲市政府应当就复议决定的合法
性承担举证责任。
(2)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张某等80 人应当就政府信息涉及其个人隐私举证。
4. 如果《答复书 1》公开政府信息行为违法,(1)《答复书 1》公开政府信息行为违法,但
费用发放情况尚未公开,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不得公开政府信息的,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信息涉及原
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不存在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判决被告不得公开政府
信息。同时,法院还应判决撤销市政府复议维持决定。
(2)由于费用发放情况已经公开,此时,因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同时,法院还应判决撤销市政府复议维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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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根据《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第 2 项,当事
人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不予公开行为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对于行政机
关以其他理由不予公开的,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况,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此时,应当遵照该《解
释》第 1 条第 1 项“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告知政府信息无法提供或者不予处理
的”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本案。
6. 根据《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第 3 款的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对该机构以自己名义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机构为被告。本
案中,政府办公室是负责乙区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工作机构,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答复书
2》,应当以政府办公室为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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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2014 年10 月25 日,燕城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载明:因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燕城
区政府决定对迎宾巷区块范围内房屋实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区政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临时
机构改造工程指挥部。许某的房屋被纳入本次房屋征收范围,该房屋于1987 年6 月2 日经申请取
得燕城区政府批准建房的第002333 号建房许可证。但改造工程指挥部与许某就拆迁事宜一直未能
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许某也未明确同意将案涉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
2014 年11 月11 日星期二,改造工程指挥部书面通知许某“燕城区政府定于2014 年11 月
15 日对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房屋依法依规实施强拆”。11 月13 日,改造工程指挥部对许某
的房屋断水断电。11 月15 日,改造工程指挥部对许某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许某尚未来得及将
房屋内的家具、衣物等个人物品搬离,改造工程指挥部也未依法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
清单并交许某签字确认。许某认为拆迁决定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就区政府的强拆行
为,于2015 年12 月22 日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区政府的强拆行为,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恢复房
屋原貌,并赔偿房屋内的家具、衣物等个人物品损失5 万元,因拆迁而失踪的祖传玉镯300 万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 万元和律师费2 万元。
[相关材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 条第1、2 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
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
收与补偿工作。
第5 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
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
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19 条第1 款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
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
法评估确定。
第28 条第1 款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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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①本案例根据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公
报》2018 年第6 期)和史茅诉燕山明珠新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易强制拆迁案综合改编而成。
【问题】
1.本案是否应当由改造工程指挥部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2.区政府的强拆房屋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本案的合法执行程序应当是什么样的?
4.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5.许某提出对屋内物品、玉镯的赔偿请求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6.对于房屋价格赔偿,许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恢复房屋原貌:一审法院判决责令燕城区政府参
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 条对许某进行赔偿:二审法院判决认为应当通过后续
的征收补偿程序获得救济,并据此驳回许某的行政赔偿请求。对此,你认为对于房屋损失应当如何
确定赔偿方式与赔偿标准?
7.区政府是否应当赔偿许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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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总分28 分)
1.不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
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本案的房屋征收部门是区政府,而改造工程指挥部为房屋征
收实施单位,区政府应当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本案应当由区政府承担赔偿责任。
2. 不合法。第一,区政府依法应对许某作出补偿决定后,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强
制执行,而不能直接将案涉房屋拆除。第二,本案中强拆还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 43 条的禁止
性规定:一是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
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本案中区政府对当事人采取了断水断电的方式;二是法律规定不得在夜间
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本案中区政府拆除房屋是在 11 月 15 日(星期六)进行的,
违反了禁止性规定。因此,区政府强制拆除许某房屋的行为是违法的。
3.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 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
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因此应当适用《行政
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包括:( 1)提出申请;(2)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申
请进行审查。如果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或者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的,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3)法院决定执
行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实施强制,或者通知协助执行人协助执行。
4. 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本
案拆除行为主体和程序违法,本应当予以撤销,但房屋已经被拆除,撤销该违法行政行为没有意义,
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
5. ( 1)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
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区政府强拆过程中没有履行法定程
序导致当事人尚未搬离个人财产,当事人也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区政府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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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财产损失中数额巨大的玉镯,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对于玉镯的损失价
值无法认定,而且无法鉴定,应由法官根据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来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当事人主张的玉镯的损失已经超出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品价值,不是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
物品,应当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6. 根据 2022 年《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
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
理方式计算。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
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7. 不应当。( 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 35 条,只有在侵犯当事人人身权的情况下,国家机
关才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强制拆迁行为并未侵犯许某人身权,所以,区政府不应当支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2)根据《国家赔偿法》第 36 条,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
赔偿,而律师费并不属于直接损失,所以,区政府不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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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
2015 年8 月,达明公司参与甲市乙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的海域使用权出让招投标,并和乙区自
然资源局签订《东沙紫菜养殖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达明公司可以在145.099 公顷的某
片东沙海域上从事紫菜养殖活动,期限为自2015 年8 月20 日至2018 年6 月30 日,合同第10
条约定了“合同期满,海域使用权终止,本海域使用权不予续期”。
此后,达明公司取得乙区政府发放的海域使用权证书,证书载明的终止日期为2018 年6 月
30 日,并写明“招标海域到期后不再续期”。
2018 年5 月20 日,达明公司向乙区政府申请海域使用权续期。2018 年5 月26 日,乙区政
府向达明公司出具《关于海域使用权不予续期的答复》,答复称海域使用权合同明确约定,海域使
用权到期后不续期。
2018 年8 月30 日,乙区自然资源局向各紫菜养殖业主发出《关于清理东沙紫菜养殖的通
知》,写明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9 条规定,请东沙海域使用权期满的业主立即停止紫菜养殖
行为,拆除全部人工设施设备,清除海洋漂浮垃圾及生产生活垃圾。
达明公司对《关于海域使用权不予续期的答复》不服,向甲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复议
维持决定。达明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海域使用权依法
予以续期,并撤销复议维持决定。
诉讼中,法院查明,达明公司原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涉及海域与省级海洋生态红线区毗邻,且邻
近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甲市黄海湿地。2018 年8 月24 日,甲市政府办公室发出“市政
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遗产提名地国家检查评估相关工作的通知”,其附件重点工作任务交办单中写明
要乙区政府对紫菜养殖进行清理。2019 年7 月,经世界自然遗产大会表决,甲市黄海湿地被成功
列为世界自然遗产。
[相关材料]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0 条 海域使用权除依照本法第19 条规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过
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
准后组织实施。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招标或
者拍卖工作完成后,依法向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领取海域
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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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6 条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
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
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
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9 条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
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
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问题】
1.请分析《东沙紫菜养殖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
2.原告达明公司自己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期限按期申请延续海域使用权,被告主张达明公司
海域使用权的延续申请超过了《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期限,对于本案,法院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3.请分析乙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清理东沙紫菜养殖的通知》的法律性质。
4.本案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5.请分析《关于海域使用权不予续期的答复》的合法性。
6.本案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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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总分28 分)
1. 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
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本案中,达明公司通过投标与区自然资源局签订《东
沙紫菜养殖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为了以市场化手段促进自然资源的优化配置,对国有自然资源
使用权的出让合同,其性质为行政协议。
2.《行政许可法》第50 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
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
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但是,《海域使用管理法》第 26 条规
定:“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
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
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本
案《行政许可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就延期申请的递交期限规定不同,但是由于《行政许可法》
规定“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达明公司需要延续海域使用权有效
期的,应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在海域使用权有效期届满“2 个月前”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 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
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人身或对财物实施暂时性限制或控制
的行为。本案中,在许可有效期已经届满的情况下,乙区自然资源局要求立即停止紫菜养殖行为,
拆除全部人工设施设备,清除海洋漂浮垃圾及生产生活垃圾,属于避免危害的发生,保护海洋生态
环境的制止违法的行政强制措施,本身不具有制裁性、惩罚性,不属于行政处罚。
4. ( 1)本案属于复议维持的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135 条规定,作出原行
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乙区政府)和复议机关(甲市政府)对原行政行为(《关于海域使用权不予续期的答
复》)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甲市政府)对复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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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38 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达明公
司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许可延期申请的证据。
5. 合法。( 1)海域使用权不予续期符合双方行政协议约定。《东沙紫菜养殖海域使用权出让
合同》第 10 条明确写明“合同期满,海域使用权终止,本海域使用权不予续期”,意思表示清晰
明确,且相关合同的签订并无欺诈、胁迫行为存在,所以,合同中“到期不予续期”的约定为有效
约定。
(2)海域使用权的行政许可中写明“招标海域到期后不再续期”,所以,在许可有效期届满
后,行政机关有权不予延期。
(3)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6 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
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
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
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本案中,达明公司原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涉及海域与省级
海洋生态红线区毗邻,且邻近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甲市黄海湿地,区政府有权根据公共利
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
6. 由于《关于海域使用权不予续期的答复》合法,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达明公司要求被告
“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海域使用权依法予以续期”的诉讼请求,驳回对原告要求撤销复议机关维
持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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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
甲公司员工李某持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执照载明其仅具备“微型、轻型无人
机”操控资质。2026 年3 月1 日,李某为拍摄某大型户外商业宣传片,在未申请飞行空域的情况
下,擅自操作一架载明为“中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某城市中心繁华区域上空进行长达3 小时
的拍摄作业。接群众举报后,市公安局利用大数据平台调取了无人机飞行轨迹云端数据,并由一名
警务辅助人员在一名民警带领下,通过腾讯会议系统远程对身在外地的证人马某进行了视频询问并
制作笔录。2026 年3 月15 日,经调查后公安局认定李某的行为属于超出执照载明范围操控民用
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违法行为,市公安局决定拘留李某10 日。2026 年3 月25 日,民航局对李某违
法行为立案调查后,决定对李某罚款2 万元,吊销其操控员执照,2 年内不受理其操控员执照申
请。2026 年10 月8 日,李某对拘留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李某起诉已经超过起诉
期,所以,裁定不予立案。
[相关材料]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2024 年第761 号令)
第16 条 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国务
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以下简称操控员)执照: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接受安全操控培训,并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三)无可能影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行为的疾病病史,无吸毒行为记录;
(四)近5 年内无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犯
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由农用无人驾
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
取得操作证书。
第50 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
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
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操控员执照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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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操控员执照载明范围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
部门处2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操控员执照6 个月至12 个月;情节严重的,吊
销其操控员执照,2 年内不受理其操控员执照申请。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操作证书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处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
1.对于李某超出执照载明范围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行为,可否由市公安局统一对李某作
出罚款2 万元、吊销其操控员执照并拘留10 日的处罚决定?
2.对于李某违法的行为,公安局和民航局分别拘留和罚款、吊销操控员执照,是否违反一事不
再罚原则?
3.对马某的远程视频询问是否合法?
4.请分析2 年内不受理李某操控员执照申请的行为性质。
5.如果李某主张自己被处罚后生病住院手术治疗的一个月应当从起诉期限中扣除,所以,本案
起诉并没有超过起诉期,对此,你是否赞同?
6.法院可否对拘留决定和罚款2 万元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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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总分28 分)
1. 不可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41 条第 3 款规定:“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同时规定给予罚款、没收违
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其他行政处罚的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应规定处罚;需要给予行政
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处理。”可见,公安局对于超出执照载明范围操控民用无人
驾驶航空器有权作出拘留决定,但无权作出罚款和吊销决定,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
条例》第 50 条第 3 款,超出操控员执照载明范围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应当由民用航
空管理部门处罚款、暂扣或吊销操控员执照的处罚决定。
2. 未违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29 条,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
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题目民航局和公安局并未同时给予罚款决定,所以,
未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3. 违法。(1)证人在异地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视频系统远程询问,但本题使用腾讯会议
系统是违法的。(2)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
警察不得少于二人。本题警务辅助人员不属于具备独立的执法权的人民警察,所以,实质上只有一
名民警来参与询问,违反了法定人数要求。
4. 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本案中民航局 2 年内不受理李某操控员执
照申请是对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的李某减损其权利予以惩戒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
5. 赞同。《行政诉讼法》第48 条第 1 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
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其中,生病住院
手术治疗属于“不可归责其自身的原因”,应当于起诉期限中扣除,所以,李某起诉并没有超过起
诉期限,法院不应当裁定不予立案。
6. 不能。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73 条规定,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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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
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本案中,李某就行政拘留提起了行政诉讼,而未就罚款2 万元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不诉不理,法院不能主动审理对李某罚款2 万元的行为,进而也不能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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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
2023 年5 月17 日,曾某驾驶自有车辆通过A 平台接到一笔搭载顺风车的订单。当天上午11
时许,甲市乙区交通运输局将正在行驶途中的曾某车辆在路中拦截,扣押了曾某车辆,并向曾某出
具了《公共客运管理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告知曾某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
63 条的规定,拟对其作出罚款2 万元的处罚决定。曾某向乙区交通运输局申请举行听证,乙区交
通运输局于6 月8 日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曾某参加了该听证会。6 月20 日,乙区交通运输局
向曾某作出了罚款2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曾某不服该处罚决定,于8 月17 日向乙区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乙区政府向曾某送达了《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乙区交通运输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
定。曾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查明,A 平台对顺风车车主收取5%—10%的信息服务费,对于乘客不收费。行程的运费
由A 平台推荐价格,由乘客向A 平台缴纳费用,如没有投诉等行为,A 平台在收取乘客的费用后将
扣除车主应缴纳的信息服务费后将其他费用打入顺风车车主的账上。曾某共计从顺风车平台接单
22 次,获得收入1814.2 元。其中,属于甲市市内运行路线的有4 次,获得收入122.7 元,属于
来往于丙市和甲市跨区域运行路线的有18 次(曾某家住丙市,但工作地位于甲市),获得收入
1691.5 元。
[相关材料]
材料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
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
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
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材料二:《道路运输条例》第10 条第1 款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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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
第63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 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 万元
的,处3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 万元的,没收违法
所得,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 万元的,处1 万
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 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 万元
的,处3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材料三:第3 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材料四:第4 条 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服务范围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乘平台不得提供
跨省市、跨区域的合乘信息服务。
第6 条 合乘平台应当按时间、线路基本相同的原则,为发布出行需求的合乘人提供信息查询
或选择;应当限制合乘出行提供者查询合乘人出行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第7 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
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合乘平台应当提供合乘出行服务协
议,合乘者响应后,须网签合乘出行服务协议,明确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人和合乘软件运营商的
权力、义务和责任。
第8 条 合乘出行分摊费用仅限于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合乘出行分
摊费用由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人按照人数平均分摊。合乘出行分摊费用的计算,应当根据合乘出
行提供者登记的车型、排量,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车辆综合能耗,合乘人合乘的里程,计算
能耗成本费用和路桥通行费,分摊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每名合乘人,并在合乘平台上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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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曾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道路运输条例》第63 条规定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
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
2.被告答辩称:《甲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第4 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服务范围
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以,合乘出行范围跨省市、跨区域就不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对
此,你是否赞同?
3.乙区交通运输局向曾某作出了罚款2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违反比例原则?
4.曾某可否就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对《甲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的审
查请求?
5.如果复议机关受理了对《甲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审查请求,如果认为该文件不合
法,应当如何处理?
6.本案法院应当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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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总分28 分)
1. 不属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
出,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
共享出行方式。《甲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第 7 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
营行为。本案中,行程价格由合乘平台计算并明示,其金额多少并不由曾某决定收取。从曾某注册
为顺风车司机以来从事的运送乘客的次数及路线等情况看,其亦非以此为营利手段。故对曾某的该
载客行为不宜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客运行为。
2. 不赞同。是否为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不取决于合乘的区域范围,而取决于是否以盈利
为目的从事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甲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第 4 条规定,合乘平台不
得提供跨省市、跨区域的合乘信息服务。该条规定应理解为若平台违反该规定,提供了跨省市、跨
区域的合乘信息服务,则平台应承担责任,而非车主承担责任。故交通运输局对曾某进行处罚而未
处罚真正的责任主体A 平台属于处罚对象错误。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 5 条第 2 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乙区交通运输局作出处罚时,既未充分考虑
曾某利用A 平台从事顺风车业务的客观事实及其性质,也未全面综合考虑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将本案行政处罚所针对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全部归责于曾某,对其处以2 万元罚款,却未对平台公
司作出任何处罚,属于对曾某涉案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未予以正确、适当认
定,对其处罚幅度和数额与其行为性质、危害程度、涉案金额等不相当,该处罚明显不当。
4. 无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13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
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但本题中,处罚决定书的法律依据为《道路运输条例》,而非
《甲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所以,曾某无权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5.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56 条规定:“申请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对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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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本题中,复议机关为区政府,区政府是无权审查其
上级政府市政府制定的《甲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的,所以,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
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6. 曾某搭载乘客的行为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而非“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
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所以,不应适用《道路运输条例》第 63 条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运输局属
于法律依据违法,同时,交通运输局的处罚畸重,从这个角度也可判断处罚决定违法。所以法院应
当判决撤销乙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区政府的复议维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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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
王小五是A 公司职工。2013 年3 月18 日,王小五因交通事故死亡。由于王小五驾驶摩托车
倒地的原因无法查实,甲省乙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同年4 月1 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
定》第50 条的规定,作出了公交认定〔2013〕第00035 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道路交通事故
证明载明:2013 年3 月18 日,王小五驾驶摩托车在乙市道路上行驶,1 时20 分许,发生交通事
故后,王小五当场死亡。
2013 年4 月10 日,A 公司就其职工王小五因交通事故死亡,向乙市丙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
定,并同时提交了乙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等证据。人社局以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尚未对本案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由,于当日作出《工伤认定时限中止通知书》
(以下简称《中止通知》)。
2013 年6 月24 日,王小五的父亲王老五,向人社局提交了《恢复工伤认定申请书》,要求人
社局恢复对王小五的工伤认定。因人社局未恢复对王小五工伤认定程序,原告遂于同年7 月30 日
向复议机关提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中止通知》后,王老五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
销被告作出的《中止通知》。法院通知A 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为诉讼需要,王老五向人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工伤鉴定标准,人社局以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
[相关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
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20 条第3 款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
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
止。
【问题】
1.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2.本案的复议机关应当如何确定?
3.《中止通知》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4.王老五就《中止通知》是否有复议申请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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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果区人社局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提交证明材料,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法院是否应当予以撤销《中止通知》?
7.对人社局拒绝公开相关信息,王老五可否直接向法院起诉?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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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总分28 分)
1. 是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法律状态作出
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并且予以证明的行政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在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
属于对行政行为作出前既存的法律事实的一种认定,满足行政确认的构成要件。
2. 丙区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4 条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
不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本案中,当事人是对丙区人社局《中止通知》申请复
议的,复议被申请人为区人社局,复议机关为丙区政府。
3. 属于。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50 条的规定,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
明》说明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进而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情况下,《中止通知》是
工伤认定中的一种过程性行为,不会对权利义务产生终局性的影响,但本案中,将导致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长期乃至永久得不到依法救济,直接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
并且当事人也无法通过对相关实体性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以获得救济。因此本案中,人社局作出《中
止通知》属于可诉行政行为,没有不属于受案范围的情况,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4. 具有。工伤认定的对象为王小五,但因其死亡,根据法律规定,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
亡,其父亲作为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
5. 区人社局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明材料,拒绝说明
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人民法院可以
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6. 应当。《工伤保险条例》第 20 条第 3 款针对的是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
作出结论的情况,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已经是一种终局处理决定,不属于“尚
未作出结论”的情况,因此,被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20 条规定,作出《中止通知》属于适
用法律、法规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另外,在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中止通知》判决生效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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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案职工认定工伤的程序即应予以恢复。
7. 不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以涉及国家秘
密为由不予公开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不能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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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
2016 年3 月31 日,朱某与建安公司就朱某商住楼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发包人为朱某,承包
人为建安公司。补充协议约定由建安公司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随后,朱某商住楼工程以建
安公司为施工单位办理了工程报建手续。案涉工程由梁某组织工人施工。施工现场大门、施工标志
牌等多处设施的醒目位置,均标注该工程的承建单位为建安公司。
另查明,建安公司为案涉工程投保了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
30 人,未附人员名单。2017 年6 月9 日,梁某接到甲市住建部门的检查通知,梁某与工地其他
人员在出租屋内等待检查。该出租屋系梁某承租,用于工地开会布置工作和发放工资。当日15 时
许,梁某被发现躺在出租屋内,死亡原因为猝死。
梁某妻子刘某向A 省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甲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甲市
人社局作出《关于梁某视同工亡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视同工亡认定书》),认定梁某是在工作
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 条第
1 款第1 项规定的情形,视同因工死亡。建安公司不服,向甲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甲市政府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书,以甲市人社局作出的《视同工亡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
误,程序违法为由,予以撤销。刘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恢复《视同工亡
认定书》的效力。
[相关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10 年第586 号令)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
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
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问题】
1.请分析《视同工亡认定书》的行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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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视同工亡认定书》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3.如果市政府认为市人社局作出的《视同工亡认定书》所依据的《省工伤认定标准》(省人力
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工伤认定标准不合法,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甲市人社局作出《视同工亡认定书》时未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申请期限
应当如何计算?
5.本复议案件可否以书面方式进行审理?
6.如何确定本案行政诉讼被告?
7.建安公司可否作为当事人参加行政诉讼案件?如果建安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法律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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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总分28 分)
1. 是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法律状态作出
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并且予以证明的行政行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属于工
伤的认定,是对于在行政行为作出前既存的法律事实的一种认定,满足行政确认的构成要件。
2. 属于。《视同工亡认定书》是人社局对外作出影响劳动者及其所在企业的权利义务的一种
行政管理行为,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而且不属于政治行为、司法行为和事实行为等不可诉的行
为类型,故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3.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不合法,本机关
有权处理的,应当在 30 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 7 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
处理。就本题而言,市政府无权处理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 7 日内转送有
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4.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20 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不超过 60 日,但是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5. 一般不能。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9 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
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
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6.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26 条第 2 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
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
关是被告。”在本案中,市政府撤销了《视同工亡认定书》,是对原行为结果的否定,属于复议改
变的情形,因此,行政诉讼被告为行政复议机关也即甲市政府。
7. (1)建安公司有权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本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 条第 1 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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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
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建安公司为行政复议
案件的申请人,如果法院否认了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也就是,将复议撤销决定予以撤销,必然会影
响到建安公司的合法利益,故而,建安公司有资格作为第三人参加到本案中。
(2)建安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
途退庭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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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
2026 年5 月,甲省乙市丙县公安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甲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活动,实质
是在该县某大厦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通过屏蔽周围信号、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控制
成员,导致多名参与者心理受创且财产损失巨大,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经查,该行为尚未构
成刑事犯罪,但属于严重的治安违法行为。
经查,该传销点由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72 岁)负责并实际操作。办案民警传唤张某后,
单独一人对张某进行了长达8 小时的询问。随后,为了确认传销宣传材料的真实性,民警组织了目
击证人对涉案的宣传资料、账簿等物品进行辨认,民警将涉案物品与另外几件同类资料放在一起供
证人指认。
鉴于张某拒绝交代下线人员信息,丙县公安局向张某签发并执行了《1 号处罚决定书》:行政
拘留15 日。丙县公安局认定甲公司情节严重,作出《2 号处罚决定书》:没收非法所得及传销设
备;罚款10 万元。
张某和甲公司认为,丙县公安局不具有对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作出罚款和没收的主体资格,应
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处罚,于是对《1 号处罚决定书》和《2 号处罚决定书》申请复议。县
政府认为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 条,县公安局有权作出两项处罚决定,遂作出复议维
持决定。张某和甲公司对两项处罚决定分别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材料]
《禁止传销条例》第24 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丙县机构改革方案》及《丙县行政执法权责清单》:本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负责市场监督
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
【问题】
1.县公安局是否有权作出《1 号处罚决定书》和《2 号处罚决定书》?
2.县公安局可否强制执行对张某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
3.本案可否合并审理?
4.《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辨认的程序要求是什么?
5.《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安局询问张某的人数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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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院对于《2 号处罚决定书》应当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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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总分28 分)
1.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41 条第 3 款:“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
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同时规定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等其他行政处罚的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应规定处罚;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处理。”
(1)对于《1 号处罚决定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34 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拘留属于公安机关
管辖,县公安局有权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决定。
(2)对于《2 号处罚决定书》,应当适用《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作出罚款和没收处罚。
2. 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 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七十周岁以上,依照本法
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但是,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外。
本案中,张某即便年满70 周岁,但其行为导致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干扰,属于“情节严重、影响恶
劣”,公安局依然可以执行行政拘留决定。
3. 可以。《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73 条,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决
定合并审理。本案中,县公安局基于同一个违法事实,分别对张某和甲公司作出的《1 号处罚决定
书》(针对张某个人)和《2 号处罚决定书》(针对甲公司),在当事人同时起诉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合
并审理。
4. 为了查明案情,人民警察可以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和其他证人对与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侵害人、其他证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
辨认,或者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辨认。辨认应当制作辨认笔录,
由人民警察和辨认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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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
少于二人。公安机关在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扣押、辨认的,或者进行调
解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依照前述规定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询问、扣押、辨认、调解的,
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未按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资料损毁、丢失的,相关证据不
能作为处罚的根据。
6. 由于公安局无权行使《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职权、且处罚程序违法,所以,法院应当
撤销《2 号处罚决定书》和复议维持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