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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每日一题【行政行为】考点集合@法学生江户川
1.传唤一般不超过8 小时,可能拘留不超过24 小时
2.行政机关仅一个口头告知的情形:现场发现违法口头传唤
3.传唤对象必须是违法行为人本人
4.行政处罚:目的有惩罚性+有额外的负担。
5.暂扣属于处罚,扣留属于预防性强制措施。预防危险、排除妨碍的强制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6.带“税”字和带“费”都属于征收
7.被委托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符合条件的组织;许可只有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禁止委托。
8.集中实施:行政处罚可以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除外),行政许可只能由国务院批准,
省政府作出。
9.责令种树。当事人李某乱砍滥伐了2 棵树木,林业局责令其补种10 棵树木这属于行政处罚,因为多了8 棵,增
加了新的负担,但如果只是责令其补种2 棵树木就不属于处罚,这种侧重于恢复原貌的责令改正,并没有为当事人
增加新的负担,故而不属于行政处罚。
10.撤销与吊销。当事人瞒报材料获得许可证后,许可被撤销,撤销不属于行政处罚,因为当事人本来就没有获得
许可证的资格;但是吊销则属于处罚,因为当事人本来合法的持有该许可证,为了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惩罚将其
许可吊销,拿走了属于当事人的许可证,增加了新的负担。
12.注销不是处罚。责令限期离境是处罚。
13.结婚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而非行政许可。
14.企业设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变更登记属于行政确认。
15.核准是行政许可,房屋类合格证属于行政确认。
16.资格罚包括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财产罚: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
人身罚:行政拘留
精神罚:警告、通报批评
新品种:《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外国人责令限期离境(仅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
以下因不具有惩戒性而不是处罚:1 滞纳金(强制执行);2 排污费、社会抚养费等税费收费(行政征收);3.责
令限期改正(强制措施or 行政命令);4 责令停止侵权(行政命令);5 取缔行为,对无照经营者责令停业(行政强制
措施);6 撤销行为(独立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非处罚)7 注销行为独立可诉,非处罚;8.废止、撤回,独立可诉,
非处罚。
17.拆除违反《规划法》的建筑物,强制执行的基本过程:先说后做,会涉及到两个行为:
①责令拆(说,命题人认为属于行政处罚);
②强制执行(做),诉不同行为会有不同被告,诉责令拆就由责令拆的主体作为被告,诉执行则由执行的主体为被告。
18.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但是紧急情况可以除外。
19.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如果是对
于法人或者其他单位,可以采取这些措施。
20.指令:是上级让你做什么你就做什么,如同“提线木偶”;
责成:指定一个人或一个机构去做某件事,力度弱于“责令”“指令”,但是强于“指导”。
那这种情况下被告如何确定?有文书看文书,没文书看行动:
有法律文书,以法律文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做出者为被告;没有文书就看谁具体实施了拆除行为。
21.责令限期拆除是行政处罚。法条明确说要进行公告,未来防止政府悄咪咪把百姓房子拆了,所以拆之前公告也
是为了让社会形成一种有效的监督制约。
22.从“扣押”到“罚款”,再到“不缴纳罚款”,可能会出现了三个行为:①行政强制措施②行政处罚③行政执
行。
一个常见的流程:先通过强制措施获取了证据,防止了证据损毁灭失,接着再来去做处罚,当事人不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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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进入到执行阶段。
执行的手段分为两种,一种为间接强制执行,一种为直接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包括执行罚和代履行,
执行罚分为滞纳金和加处罚款。
对于代履行和执行罚,由于执行手段比较温和,因此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可采用间接执行的执行手段。间接执行
是按照3%加处罚款。
执行协议制度有两个可以协商:①少交滞纳金和罚款;②分阶段履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23.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三个例外:①强制措施不收费,强制执行可收费;②许可一般不收,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③政府信
息公开一般不收,但超过合理范围(大量、多次、频繁),可收信息处理费。
24.扣押的财物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毁损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
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不得直接让第三人进行赔偿)。
25.申请强制执行前,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26.直接执行中,常考的执行手段有三种:拆房子+拍卖+划拨。
【猛男向前冲】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行直接执行(国安局、公安局+税务局+海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挫男搬救兵】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挫男有春天】在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经催告也不履行的情况下,依法拥有查封、扣押权的行政机关,对财产
实施查封、扣押后,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抵扣罚款,也就是“山穷水尽”时,才能够行使拍卖权。
27.查封扣押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而且两人必须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行政处罚法》不管是普通程序、听证程序还是简易程序执法,均需要两人以上,但是考
虑到有些领域存在执法任务艰巨、人手不足等困难,《行政处罚法》也允许特别法(仅限于法律)就执法人数另外规
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被处罚人对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没有异议的情况下,
可以由一名警察作出,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行政机关在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调查、扣押、辨认的,或者进行调解的,可以由一名警察进行,
但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28.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但应当书面告知。
29.查封、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不属于强制执行。
30.行政强制措施绝对禁止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没有听证制度。
31.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 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 日,但法
理、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2.在查封、扣押对象上《行政强制法》有“三个不得一个限于”:
①一般情形,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能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②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③不得重复查封,即: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33.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查封、扣
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
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4.催告程序是非诉执行的前置程序,行政机关已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且催告期已满10 日。
35.非诉执行中,如果题目没有特别强调就是书面审,书面审是7 日做出是否执行的裁定;如果题目中说法院在书
面审的时候发现有明显违法,转为听取意见的方式审查,此时是30 日做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36.扣押的对象: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无关的不得扣押;对被侵害人或善意第三人合法
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而应当予以登记,但是对其中与案件有关的必须鉴定的物品,可以扣押,鉴定后应当立即解
除。
实施扣押前应当报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因情况紧急或者物品价值不大,当场实施扣押的,警察应当及时向
其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在治安管理领
域,当场实施扣押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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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一人执法】在治安管理领域,公安机关在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扣押、辨认
的,或者进行调解的,可以由1 名警察进行,但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当场检查】在治安管理领域,在没有检查证的情况下,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当场检
查,但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当场扣押】在治安管理领域,当场实施扣押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当场处罚】适用当场治安管理处罚,被处罚人对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没有异议,可以
由1 名警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远程视频询问】在治安管理领域,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询问的,询问和宣读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办案场所询问】在治安管理领域、在执法办案场所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37.(1)行政机关只有一个口头告知的情形:现场发现违法口头传唤。
(2)口头申请四种情形:①信息公开的申请②诉讼的起诉环节③复议的起诉环节④国家赔偿的起诉环节
(3)口头委托代理人:诉讼中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可以口头委托代理人
(4)诉讼的检验程序:只要不是判决书之类的裁判文书,都可以口头。
38.询问不满18 周岁的违法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
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
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39.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8 小时;涉案人数众多、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人身份不明的,不得超过12 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拘留的,不得超过24 小时。
40.《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 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
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况:(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
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41.绝对不执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42.相对不执行:(1)其他三种情形如果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然可以执行拘留决定;(2)14-16
周岁未成年人和70 周岁以上老人在1 年以内2 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执行拘留决定;(3)16-18 周岁的未成
年人,只要是第二次违反治安管理,就不适用不执行制度。
4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的某些特征、伤
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需要对其人身进行检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信息和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的,经公安
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对已经提取、采集的信息或者样本,不得重复提取、采集。提取或者采集被侵害
人的信息或者样本,应当征得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44.只有两类是由【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1)传唤: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对需要接受调查人使用传唤证加以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
人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2)个人信息的提取或采集: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
生理状态,需要对其人身进行检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信息和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
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
45.暂缓执行同时满足4 个条件:①当事人起诉复议;②主动申请;③公安机关认为没有风险;④要有保证人或保
证金
46.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
47.行政法中,一般需要批准、决定的事项是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的,只有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出现了
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情况。(同43-44 点)
需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或决定的事项:使用检查证对场所进行检查; 实施扣押前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处罚决
定需经过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处罚,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违法行为人存在滋扰、
纠缠、跟踪行为的,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
48.其他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的,程序一律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49.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情形外,海警机构行使公安机关职权。
50.《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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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同时规定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其他行政处罚的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应规定
处罚;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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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108 题【行政诉讼】考点集合@法学生江户川
1.行政相关人在一定情况下具有原告资格:
①侵权关系中的受害人乙具有原告资格;
②亲属关系,乙只具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而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进而没有原告资格;
③物权关系:甲、乙之间具有所有权与所有权、所有权与相邻权、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等关系时,乙具有利害关系,
进而具有原告资格;
④甲、乙之间是公平竞争关系,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乙与甲之间的竞争,使乙陷入不利的竞争地位
时,乙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起诉;
⑤合同关系:有民诉,没行政;没民诉,有行政。
2.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的合资、合作、联营各方,认为合资、合作、联营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
方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4.诉讼代表人产生途径有两个: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推选产生;②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
中指定代表人。
5.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
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诉讼和复议相同)诉讼代表人有以下考点:第一,同案原告人数须为10 人以上。第二,行政诉讼代表人的总数
限为2-5 人。
6.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然后分情况作如下处理:
①登记立案。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即只要符合条件,就必须立案,而且立
案本身必须要登记。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
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7 日内仍不能作出判
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②不予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对裁定不服的,当事人
可以提起上诉,
7.起诉状内容有欠缺或者有明显错误的,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
充的材料及期限。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递交法院的次日起算。当事人拒绝补
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由上级法院转交下级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8.原告是传票,证人、鉴定人是通知书。
9.法院可以用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
讼文书。但是,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院不得
缺席判决。
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生效法律文书以涉案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为由裁定不予立案
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推定管辖制度)
11.在立案之日起5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 日内提交证据答辩状。法院5 日内将
答辩状副本交原告。(5/15/5)
12.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时间节点为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
13.行政诉讼中永远不会出现反诉。
14.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 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
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被告申请延
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 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
正当事由消除后15 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15.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有:①严重违法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②以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
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③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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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行政诉讼中原告提供证据仅限于下列情形:①原告起诉时的举证责任;②不作为案件原告的举证责任;③赔偿、
补偿案件原告需要证明损害结果的存在。
17.只要涉及“合法性”问题,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其他事项同民诉。
18.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中,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 日。被
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可以确定合理的答辩期间。
19.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准许,适当
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20.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可以将被告拒
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
21.“全不知”是指行为虽然客观上作出了,但是行政机关根本没有告知当事人行政行为的内容,当事人后来才知
道行为内容的情况。①起诉期:知内容6 个月内;②最长保护期限:行为作出5 年(不动产案件20 年)。两个条件
要同时满足。
22.直接起诉起诉期为6 个月,经过复议在起诉,起诉期为15 天。
23.【管辖】中院管辖的案件:级别高、性质特、人数多、有涉外。
【先级别,后地域,先中级,后基层】
①级别高: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国务院部门为被告
②性质特:海关处理的案件、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
③人数多:重大共同诉讼
④有涉外:涉港澳台外案件(含国际贸易案件、部分反倾销案件、部分反补贴案件)
24.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与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重复处理行为实质上是对
原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并没有形成新事实或者权利义务状态。所以,重复处理行为不可诉。
25.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①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②案件涉及款额2000 元以下的;
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6.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7.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
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
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28.《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明确将行政协议的“行政因素”和“合同因素”拆分开来,除了具有“高高在上”的行
政管理因素的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需要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的规定外,剩下的情形适用民事诉讼时效规定:
第一,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行政因素更强,所以,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
第二,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民事因素更强,所以,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29.【共同行为告漏了】对于应当作为原告而未起诉的当事人,法院应当处理步骤如下:
第一种情况,如果同意法院追加为原告,其法律身份为共同原告;
第二种情况,如果既不参加诉讼也不同意追加为原告,但肯放弃实体权利,可不参加诉讼;
第三种情况,如果既不参加诉讼也不同意追加为原告,但又不肯放弃实体权利,应追加为第三人。
30.行政法的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既不依附原告也不依附被告,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
31.与原告利益相反的利害关系人,直接追加为第三人;
与原告的利益一致的利害关系人应首先考虑追加为共同原告,当事人不同意的,才能追加追加为第三人。
32.考察法院审理对象:诉讼审查的是被诉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有复议才会审查合理性。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
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7 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33.《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原告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
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可以准许,但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34.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
力。调判不兼得。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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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准许。调解原则不公开(过程、结果、内容),但有例外:结果的例外:为了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他人
合法权益;过程不公开;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35.诉讼的变更判决只包括两处:
①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有两个条件要求:第一,只能针对行政处罚行为作出;第二,行政处罚行为明显不当。),法
院并非对所有违法的行政处罚行为都有权变更,法院只能对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适用变更判决:法院既可以判
决撤销也可以判决变更;
②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项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第一,其他行为是指除了行政处罚以外的行政行为,包括行
政征收、行政给付和行政奖励等。第二,款额认定或确定有误。款额认定有误,是指行政机关对客观事实的认定有
误,例如行政机关按照营业额计算的缴税数额,营业额认定有误。款额确定有误,是指行政机关的决定认定的基本
事实成立,但在金额计算上存在主观失误。
36.行政机关对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
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 日内作出裁定。(此处是司法复议,不是行政复议)
37.《行政诉讼法》允许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附带性地提出审查要求。【搭便车的审查方式】
3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并请求法院对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
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
裁判的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3 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
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注意,只是不适用,不能宣告文件无效】
39.法院审理第一审普通行政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 个月内作出判决。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
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调解期间、中止诉讼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导议以及处
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40.①上诉: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②投诉: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
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③飞跃起诉: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只有三种裁定可以上诉:①裁定驳回起诉;②管辖权异议的裁定;③裁定不立案。
41.当事人依据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行使履行抗辩权的,法院应予支持。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
辩权制度不仅适用于民事合同,也适用于行政合同领域。
42.对于规章的态度,如果是法院:参照;如果是复议:依据。
“参照”与“依据”的区别关键在于:“依据”是法院对法律、法规无条件的适用;而“参照”则不是无条件的适
用,而是有条件的适用,即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适用,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不予适用。
43.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这是合并审理制度的一般规则。但有唯
一例外: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44.附带民事诉讼,就必须遵守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在当事人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法院无
权一并审理。申请时间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当然法院是否准
许合并审理,还需要法院自己权衡判断。
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5.诉讼终结仅限于法定事由:(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3)因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或者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或者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
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这三种原因,使诉讼中止满90 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原告死亡,并不会
直接导致诉讼终结,必须还得增加另外一个条件“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或者是“原告丧失诉讼行
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使诉讼中止满90 日仍无人继续诉讼”,才会终止)
46.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中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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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47.复议决定改变原行为违法的,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决定或者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
的法律效力。诉的是复议机关,审的是复议机关,撤的是复议机关,那么要求重作的只能还是复议机关。
48.撤销判决与确认无效判决的转换:
(1)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
(2)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但法院审查认为属于可撤销的:①经释明,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应
当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②经释明,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49.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载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2)需有证人的
签名,如果证人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3)应注明证人出具证言的日期;(4)应附有居民身份证
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5)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6)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50.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
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载定驳回起诉: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
未申请的;(二)行政机关作出延长答复期限或者要求申请人补正等程序性告知行为的;(三)单独起诉行政机关收取
信息处理费决定的;(四)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已经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作出不予重复处理答复的;(五)
申请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资料,行政机关告知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查询的;(六)要
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加工、分析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未予提供的;(七)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
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八)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九)认为公共企事业单
位未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十)其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
际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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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108 题【行政复议】考点集合@法学生江户川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
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
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公民委托行政复议的,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
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 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
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
印件之日起5 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书面申请复议才会有申请书,口头申请没有申请书,会形成一个申请笔录。
普通程序受理7 日内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10 日内日提出书面答复。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此处没有
审理期限可以延长的规定。【诉讼为45 天】
5.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
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7.(法定简易)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
简易程序:①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②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③案件
涉及款额3000 元以下;④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
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8.【二次复议】(唯一例外):省部级,自己复议自己;找国务院二次复议,如果对国务院二次复议不满意,也属于
终局。
11.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
证的,可以组织听证(被申请人没有请求资格)。
12.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②专业性、技术性较强;③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④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记录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此处是参考依据,而非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复议决定。
提升复议的专业化水平,提高复议审理质量,促进复议审理的公正性,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政
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
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和开展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制定。
13.行政法中有两种“告漏了”了的情况:
①共同行为告漏了:法院通知追加,原告不追加,法院追加其为第三人;
②复议维持案件告漏了:作为共同被告。(复议维持:诉两个,审两个,判两个)
14.复议机关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维持,共同告。先定被告再定管辖。管辖先级别后地域。
1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派出机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
件由本级人民法院管辖。
16.地域管辖中注意三个特殊点:
①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②经过复议的案件:为了便于原告起诉,只要案件经过实质审理(无论复议结果是维持还是改变),既可以向原机关
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
③限制人身自由:基于同一事实,被关了的人诉关了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7.复议机关确立标准:谁家孩子谁抱走,地方事务归政府,全国事务归部委,还有两类是例外
(1)地方事务归政府: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①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机关为本级政府,
②对省级以下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上一级地方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
③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由依法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复议机关为本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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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比如县公安局设立的派出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2)全国事务归部委
①对国务院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机关依然为国务院部门自己
②对国务院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的,复议机关为该国务院部门。
③对国务院部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机关为该国务院部门
(3)还有两类是例外
①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7 条规定:“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
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②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8.复议前置的情形包括:【资源纳税反垄断,当场罚,未履责,不公开,复议前】
(1)侵犯既得自然资源权利案件(自然资源使用权/所有权受到侵犯+认为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收到侵犯+必须
是“行政确认”侵害了自然资源)
(2)纳税争议的案件(有三个例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与反倾销税)
(3)禁止或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罚:事实清楚+公民200,单位3000,警告;治安罚:事实清楚+500,警告)
(5)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专指消极的不作为行为)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该行政
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受理、受理后不予答复或者不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等消极不作为情形需要复议前置,而积极不作
为(行政机关明确答复不予受理、明示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不需要复议前置。)
(6)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国秘商秘隐私严,稳定外加三安全,内部过程执法卷,不公开,复议前,其他案件均不
需要复议前置。
不是所有的不作为都要复议前置:
(1)信息公开,只有部分的不公开,积极不作为;
(2)其他的不作为。只有不理不睬的消极不作为;
(3)依职权主动作的行为,不需前置;
(4)民告官的复议不作为,标准为未实质审查过,也不需套娃式的前置;
(5)不赔偿,不补偿和不履约有特别法也不前置。
19.未经复议直接起诉,法院不予立案,立案后也会裁定驳回起诉。
20.审过且结果没变,就是维持:复议维持共同告。
21.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
证行为。
22.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23.“给一次自我纠错的机会”(先天不足):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
应当及时处理。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 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24.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
25.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26.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3)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
(4)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6)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
(7)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8)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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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有权机关对规范性文件或者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据一并审查,审查结果尚未最终作出;
(10)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27.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当
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 日内起诉。
28.决定驳回复议申请类似于诉讼制度的裁定驳回起诉,是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比如,案件没有明确的被
申请人或复议超过申请期等,决定驳回申请。
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类似于诉讼制度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针对符合复议受理条件,但申请人的
复议请求不能成立,复议机关无法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的情况。
29.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
的,可以向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意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行政复议意见书并非仅仅表明
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行政行为的态度,更多的是作出要求相关机关纠正行政行为的指示。”
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 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送行政复议
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30.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公开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社会公开。
31.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
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参加统一职前培训。行政复议人员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
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32.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范性文件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 日内自己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 日内按照法定程
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接受转送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之日起60 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转送
的行政复议机关。背后的规律是“能管就管,不管再转”。
33.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
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34.“先找儿子后找爹,一步一步慢慢来”:
(警告、500 元以下的罚款):派出所以公安局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被告为公安局;
以自己名义做出行政行为,被告为派出所(幅度越权(如罚款800 元):小祸自己扛;
种类越权(如拘留了当事人):大祸爹来挡。
35.针对合法行政行为,复议决定:一般是维持决定;诉讼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针对变更判决和决定,复议决定:变更范围宽泛(所有行政行为未正确适用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
关查清事实和证据、内容不适当均可变更);诉讼判决:变更仅针对行政处罚显失公平,其他行为涉及数额认定、
确定有误的情况。
针对撤销判决的情形,复议决定:行政行为内容不适当,只能变更,不可撤销;诉讼判决:行政行为内容明显不当,
可以撤销(如果是处罚明显不当,可撤可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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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108 题【信息公开】考点集合@法学生江户川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
途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无需说明申请信息的用途。)
2.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
任。
3.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
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
(2)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
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
4.只要是政府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就是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以公开为原则,以法定不公开为例外”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
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5.依申请公开是20 个工作日,经负责人批准,案情复杂,可以再延长20 个工作日
6.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
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7.2019 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申请环节体现了“一松一紧”的特点:一松,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取消了申请
信息与申请人生产、生活和科研要有关联性的要求,所有的申请人都具有申请资格;一紧,为了防止在申请资格放
开后,一些“匿名”申请人滥用权利胡乱申请,进而浪费有限的行政资源要求所有申请人均需要提供身份证明。
8.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
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10.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
主动公开的范围。
11.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不能口头)第三方的意见。第三
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权利人意见为必须经过的一步,在经过征求意见后,
行政机关可以分情况处理:(1)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可以予以公开。(2)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
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
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3)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的规定权衡判断是否公开。
12.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
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1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
请之日
14.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15.注意过程性信息和内部信息的区别:
内部信息是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过程性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
16.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1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逾期
未作答复的,以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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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起诉要求被告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就其曾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举证。
19.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并提供该信息公开后
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证据或者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行政法中提到合法、违法的举证责任都是由被告承担;原告只需要证明:①官管民三要素的存在;②损害结果
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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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108 题【行政协议】考点集合@法学生江户川
1.行政协议,又称为行政合同,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
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
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能直接强制执行,必须转化为一个书面义
务决定。
3.行政协议无效的原因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除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行政协议有效。
4.除了签订行政协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对人)有资格作为原告外,《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规定了行政协
议中的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不局限于民事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①公平竞争关系。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活动,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与其订立行政协议但行政机关拒绝
订立,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与他人订立行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物权关系。认为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
③其他关系。其他认为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详
情参阅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资格部分,但考试会重点考查的只有前两种情形。
李佳108 题【国家赔偿】考点集合@法学生江户川
1.司法赔偿中,逮捕和判决适用结果归责,也即“不看事中看事后,没罪关了就要赔”。
刑事拘留适用违法归责,也即:对公民违法的刑事拘留,国家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原则上谁做谁赔,不过考
试喜欢考的是一个例外。有一个特殊的规则,叫做后置原理。就是谁最后做有罪决定,那么就谁赔。就找那个最后
一个做有罪决定的机关,他就是那个赔偿义务机关。
3.赔偿程序:公检系统三步走,法院系统两步走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是公安、检察院,第一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第二步:司法赔偿复议程序;第三
步: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程序。
如果赔偿机关是法院,第一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第二步: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程序。
4.向法院是申请赔偿不是赔偿诉讼,因为司法赔偿是书面审理的非开庭结构,它只能叫申请赔偿。
李佳108 题【听证】考点集合@法学生江户川
1.行政强制无听证。
2.行政处罚法定听证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法》第63 条第1 款:“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告知
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对组织听证:【一般罚口诀】降级吊证件,责令关停业
(一)较大数额的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件、处四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或者采
取责令停业整顿措施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
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治安罚:挺屌丝,可能被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
对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有权要求
举行听证;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不公开举行。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案情复杂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公安机关认为必要的,
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其处罚。
3.行政处罚:当事人被告知5 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 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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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当事人被告知5 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20 日内组织听证会,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 日前将举行听
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还需公告。
4.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5.许可听证既有依职权听证(涉及重大公益的许可),也有依申请听证(涉及重大私人利益的许可)。依职权听证的,
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6.《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唯一依据,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
决定,行政机关必须用、只能用案卷上已经记载的事实作出行政许可依据,而不得在听证笔录之外另觅证据。
7.拘留不属于法定听证,但是可以约定听证。
8.没有正当的理由拒不参加听证,那么是视为放弃
9.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
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决定。
但实际上复议除了根据听证笔录,还有其它的证据材料。
10.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 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11.当事人既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 人代理。
12.处罚中的听证:依申请
13.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该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14.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
证的,可以组织听证(被申请人没有请求资格)。
15.“告官要见官”,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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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法制机构(司法部)负责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征集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并根据国家总体工作
部署,对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不可以直接向社会公布,应
当报党中央、国务院双重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2.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
位、社会组织起草。
3.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制度、方针政策、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有不同意见的,国务院法
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
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估。经过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部门应当将争议的主
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国务院法制机构的意见及时报国务院领导协调,或者报国务院决定。
4.看“有效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由省政府、地级市政府、国务院部门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谁都可
以制定。
授权:法律、法规和规章拥有普通权力的授权资格,法律、法规拥有授予处罚权和许可权的资格,而有权授予
行政强制措施权的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无权。
5.接收司法建议的县政府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之日2 个月内予以书面答复。
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法院
6.“一高”。关于国务院组成部门,比如教育部、司法部和公安部等,它们是国务院的核心,所以关于国务院组成
部门“生死”(设撤并)的这种大事,应该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决定,以此体现其对国务院的实际
控制权。具体来说,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常务会
议讨论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决定。
7.“一低”。关于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自己决定。比如,如
果司法部增设一个全新的内设机构“法考改革处”,则由司法部自己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即可。处级内设机构在国务院机构中是层次最低的,“杀鸡焉用牛刀”,因此由其所属的国务院行政机构决定“生
死”问题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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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留中间”。关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
合并以及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后职能进行调整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国务院行
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以及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减编制,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
报国务院批准。
9.规章包括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两类。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规章可以设定的处罚类型只有警告、通
报批评与一定数额的罚款。
10.省级政府可以以规章形式设定非经常性行政许可。
11.除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法律文件,均没有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其中包括国务院
所属部门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12.地方性法规和省规章在设定地方性许可时,不得触犯以下三类禁止事项:①禁止设定全国统一的许可事项;②
禁止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③禁止设定限制外地的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人本地的
许可。这是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不被行政许可法所容许。
13.证监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前是自治组织,后被国务院提升到直属机构,成为国务院下属的一个部门。
正常救济途径可以分为两种:①直接诉讼②先复议后诉讼。
14.只要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就不得被录用,没有时间限制。但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并不在不予录用的范围中。
15.不得录取做公务员的情形:受刑罚,被开除,除党籍,纳失信。①只要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就不得被录用,
没有时间限制。但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并不在不予录用的范围中②刑事处罚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但不
包括行政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③这里的开除公职,不仅仅包括开除公务员的公职,还指开除“国家机关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职务”。④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不得被录用是新增情形,这里只包括中国共
产党党籍,民主党派党籍不在其列,同时,也不包括留党察看等其他党内处分。
16.在职公务员原则上不得对外兼职,但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也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17.交流只有转任和调任,挂职不再属于公务员交流的方式。
18.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19.聘任合同期限为1-5 年,可约定1-12 个月的试用期。工资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
定。领导职务和职级均可适用聘用制。
20.国家机关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国家机关与所聘公务员之间应当通过订立聘任合
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机关根据《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21.聘任制合同纠纷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 日内申请仲裁(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
委员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 日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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