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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厚大法考抓分必背阶段
民诉法同步练习(解析)
D1
1、【单选】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原告有权起诉,被告有权应诉答辩,是民事诉讼中平等原则的体现
B、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原则,体现在检察院可以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监督
C、民事执行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D、若法院的判决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则违反处分原则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A 选项:民事诉讼中的平等原则体现在民事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相同或者相对应,因此原告有权提
交起诉状、被告有权提交答辩状是民事诉讼中平等原则的体现。A选项正确,不当选。
B选项:检察监督原则中检察院所监督的对象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行为,监督的方
式为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其监督的对象并不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行为。B选项错误,当选。
C选项:辩论原则的适用限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全程,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但不适用于执行程序。
C选项正确,不当选。
D选项:处分原则要求法院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裁判,因此法院的判决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违反了处分
原则。D选项正确,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2、【单选】张某与李某之间因借款纠纷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该纠纷期间,张某发现李某正在将自己名下的
全部财产转移给其朋友赵某,因担心李某失去还款能力,遂向法院申请对李某的一幅名画采取保全措施。关于
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若李某称该名画已经质押给王某,则法院不得对该名画采取保全措施
B、若李某称该名画已经质押给王某,则法院可以对该名画采取保全措施,只是王某失去了对该名画的优先受
偿权
C、张某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D、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以后,李某向法院提供适当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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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分必背阶段民诉法同步练习 K
四厚太达些
【答案】 D
【解析】本题考查诉讼中保全
A选项: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质押物有权采取保全措施。故A选项错误。
B选项: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质押物有权采取保全措施,但是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并不因此导致担保物
权的丧失,也不影响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故B选项错误。
C选项:由于本案属于诉讼中的保全,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因此对于诉讼中的保全而言,担保并不
是必需的,法院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故C选项错误。
D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对于财产纠纷案件,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之后,若被申
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故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答案为D选项。
3、【单选】李某向朋友朱某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笔记本电脑,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迟迟没有还款。朱某
遂将李某诉至甲区基层人民法院,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本案审理,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了开庭通知书,原告朱某在收到开庭通知书之后向法院打电话表示了确认,但是被告李某没有任何回复。在本
案开庭当日,被告李某并未出庭,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判决,制作并送达了判决书。本案判决书对事实认定
和判决理由部分进行了简化。法院在送达判决书时,因通过各种方式均无法联系到李某,于是采取公告送达的
方式送达了判决书。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未经本案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得向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开庭通知书
B、本案判决书可以将事实认定和判决理由部分进行简化
C、本案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采取缺席判决的方式合法
D、本案中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小额诉讼程序。
A选项:2022年4月10 日修正实施的《民诉解释》第28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本解释没有规定的,
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2022年4月10 日修正实施的《民诉解释》第261 条第1 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
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小额诉讼程序也属于简易程序,适用关于
简易程序的特殊规定。在简易程序中,可以采用电子邮件送达通知开庭时间。A选项错误。
B选项:2022 年4 月10 日修正实施的《民诉解释》第280 条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
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根据上述法条,本案判决书可以将事实认定和判决理由
部分进行简化。B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2022年4 月10 日修正实施的《民诉解释》第261 条第2款规定“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
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本案中,被告李某没有任何
回复,不能确认已经收到,因此不能缺席判决。C选项错误。
D选项:2022年4 月10 日修正实施的《民诉解释》第14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本案中,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不符合法律规定。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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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分必背阶段民诉法同步练习
四厚太选些
HOUDAFAKAO
4、【单选】A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B公司。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B公司发生分立,新设C公司。B
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分立协议中明确约定,分立前B公司的全部债务均由存续的B公司自行承担。针对此情况,
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A.裁定追加C公司为共同被告
B. 裁定追加C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继续审理,作出判决
D.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答案】A
【解析】
本题难度中等,考查的核心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变更与诉讼承继的规则,特别是企业法人分立后,其诉讼权利
义务的承担问题。其背后的法理在于诉讼程序的安定性与效率价值要求,即在诉讼主体发生变动时,应尽可能
在现有程序框架内解决,避免程序空转,保障纠纷的及时解决。当事人变更的原理是,当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法
人发生分立、合并等主体资格变动情形时,由变更后的法人承继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程序不因此重
新开始,而是继续进行。
具体到本案,B公司在二审期间分立,其法人资格并未消灭,而是发生了变化。根据法律的规定,分立后的法
人对分立前法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具有承继关系。本案的关键在于,分立协议对于债务(包括诉讼中的义务) 的
内部约定对外部债权人A公司以及审理本案的法院产生何种影响。虽然分立协议约定债务由B公司承担,但这
仅是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A公司的诉讼权利。从诉讼程序上看,B公司作为
一审当事人,其主体资格在二审中因分立而发生变更,此时应由分立后的法人——B公司和C公司——作为共
同诉讼当事人承继诉讼。
从法条依据来看,实体法上,《民法典》第67条第2款规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
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确立了法人分立后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基本原则。法人分立后,分立后的法人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法定连带责任,该责任具有强制性,不因分立协议
的内部约定而对抗债权人(A公司) 。B公司与C公司的分立协议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据此排除C 公司
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义务,A公司仍有权要求B、C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程序法上,《民诉解释》第63条规定: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
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这为确定本案的诉讼主体提供了直接的程序法指引。
《民诉解释》第73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135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A选项中的处理方式在原则上符合上述法理与法条的精神,即分立后的企业应为共同诉讼人。但有一点要作特
殊说明:是否会因在二审当中才将C公司追加进来,从而剥夺了C公司的上诉权呢? 并不会。因为相对于B公
司而言,C公司是其部分权利义务的继承人,C公司在一审当中的诉讼权利已经由B公司代为行使了,所以不
能认为C公司在一审中的权利义务被剥夺了。换句话说,B公司上诉,就意味着C公司已经正常行使了其上诉权。
只不过在实体上,当时C公司的权利义务仍然属于B公司,尚未发生继承。我作个类比,大家就能有更深刻的
感受。例如,王老汉打完了一审诉讼,在二审中,王老汉去世了,此时应当将当事人更换为王老汉的继承人。
难道你能认为该情形剥夺了继承人的上诉权,而将本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吗? 完全没有必要! 因为继承人继
承的是王老汉的权利,当然包括实体性的权利和程序性的权利。既然王老汉已经上诉,那就相当于继承人的上
诉权已经由王老汉行使完毕,并不涉及剥夺其上诉权的问题。所以,在本案中,应当将二审当中的当事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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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分必背阶段民诉法同步练习 K
的厚尤丝些
更换为B公司和C公司继续审理就可以了,但是也不能够像C选项当中说的那样,继续审理而不更换当事人。
A选项当选。
C公司因法律明确规定而对分立前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其与本案诉讼标的具有直接的法律利害关系,诉讼结
果将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故其诉讼地位应当是共同被告,而非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B选项不当选。
C选项中,“继续审理,作出判决” 是错误的,只有“在更换当事人的情况下继续审理,作出判决” 才是恰当
的处理方式。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若查明B公司确已分立,应依据《民法典》第67 条第2 款及《民诉解释》
第63条的规定,在判决书中直接确定由分立后的B公司和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既维护了程序的安定性,
避免了发回重审造成的诉讼拖延,也保障了债权人A公司的实体权益,同时对C公司的权利义务作出了终局裁
判,符合诉讼经济原则。C选项不当选。
D选项中的处理无必要。本案并不存在必须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当事人分立属于诉讼过程中的正常主体变更,
完全可以在二审程序中通过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方式作出判决,无需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否
则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D选项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5.【单选】因一家工厂排放污水,造成河流严重污染,绿友环保组织对此提起诉讼,要求赔偿100万元。法官
经审查,发现100万元远远不够治理河流,建议绿友环保组织改成要求赔偿1000万元。最后法院判决绿友环
保组织胜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公益诉讼案件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B. 法官建议将赔偿请求从100万元改成1000万元,违反了处分原则
C.环境污染案件的公益诉讼存在前置程序,环保组织在起诉前要先告知环保主管部门
D.本案管辖法院为中院
【答案】D
【解析】
本题以一个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为载体,考查了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则,题目中规中矩。选择A选项的就真心不应
该。我可从来没讲过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是一审终审的。你就琢磨,这么重要的案件怎么会一审终审呢。不可能
的。B选项的解决关键在于,要明白这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法院的职权作用就必须充分发挥。因此,
题目中说的法官建议,就是释明权的形式,当然是可以的。除了法理外,也有法条依据,即《环境公益诉讼解
释》第9 条: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
侵害、修复生态环境等诉讼请求。D选项是正确的,这个大简单了,是我们讲的“海港专公” 中的公益诉讼,
应由中院管辖。法条依据是《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6条第1 款: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至于C选项,我从来没讲过起诉
前要先告知环保主管部门。你们就按照错误选项处理即可。这个细节其实考查的是《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12条:
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10 日内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起诉后告知一下就行了。也就是说,告知或不告知都不影响环保组织行使诉权。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6、【多选】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财产权属争议案,经过F市两级法院的审理于2020年7月26 日作出了终审判
决。丙公司认为该判决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在2020年8月11 日向F市中级法院提起了撤销诉讼。在撤
销诉讼的审理过程中,F市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F市中级法院接受该建议对该案进行再审,并裁定将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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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分必背阶段民诉法同步练习
四厚太选些
HOUDAFAKAO
销诉讼并入再审程序。关于撤销诉讼的处理方式,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A、F市中级法院不应将撤销诉讼并入再审程序,正确的做法是裁定中止再审,先审查丙公司的撤销诉讼
B、丙公司提起的撤销诉讼中,应当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F市中级法院受理丙公司的起诉后应当
裁定中止执行
C、对丙公司提出的撤销诉讼请求,F市中级法院应当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重审时将丙公司列为第三人
D、对丙公司提出的撤销诉讼请求,法院应当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F市中级法院一并裁判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之间的关系
A选项:2022 年4 月10 日修正实施的《民诉解释》第299 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
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
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
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因为本案案情中未提及关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应当适用原则规定,即按照再审程序来审理,而并非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故A选项错误。
B选项:2022年4 月10 日修正实施的《民诉解释》第296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
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
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故丙公司提起的撤销诉讼中,应当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但是
第三人撤销之诉启动后原则上不中止原栽判的执行,故B选项错误。
CD选项:2022年4 月10 日修正实施的《民诉解释》第300 条规定:“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
判决可以上诉;
(二)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
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本案属于二审审结,再审时应当适用二审程序,
故对丙公司提出的撤销诉讼请求,F市中级法院应当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发
回重审,重审时将丙公司列为第三人,因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选项。
7.【多选】甲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通过银行APP 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借
款到期后,甲公司未按约还款。银行认为张某系共同借款人,遂将甲公司及张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承担
连带还款责任。银行向法庭提交了电子合同的打印件作为证据。张某辩称,其并非共同借款人,主张在签署合
同时并未签署任何共同借款承诺书,并质疑银行提交的电子签名系伪造。关于本案举证责任的分配,下列选项
正确的有:
A. 张某主张银行提交的电子签名是假的,要提供证据证明
B.银行对甲公司未还款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C.张某主张不是共同借款,由张某承担举证责任
D.银行对电子签名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
【答案】AD
【解析】
这是一道非常经典的考查举证责任(也称证明责任) 的题目。这道题当中涉及主观举证责任和客观举证责任两
个层次。首先,我来和同学们回忆一下关于举证责任的基础知识。所谓主观举证责任,指的是主张事实和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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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分必背阶段民诉法同步练习 K
四厚太达些
对方事实的当事人都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考试中要注意,题目中经常使用的用语是“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如果这样命题,考查的就是主观证明责任。主观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 不管主张的是积
极事实还是消极事实,主张它的当事人都必须提供证据对这个事实加以证明。只主张事实而不提供证据加以证
明的当事人由于未完成主观证明责任,将被法院判决败诉,此时案件事实真伪是明确的:如果你不能举证证明
这个事实成立,那就视为这个事实不成立。而客观证明责任指的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败诉风险应当由谁
来承担。所以客观证明责任本质上是一种败诉风险,考试中问证明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时,考查的就是客观证明
责任的分配规则。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是谁主张对其有利的待证事实是成立、存在、有效的(积极事实) ,
谁就要对这个(积极) 事实负担客观的证明责任,即负担败诉风险。当不知道这个事实是否存在时,法院就会
判决负担客观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败诉。
按照这样的思路,我们来观察一下本题当中的四个选项。A选项的表述是“要提供证据证明” , 这就说明其考
查的是主观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按照我刚才给大家介绍的方法,主观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是“谁主张,谁举
证” , 不管是主张积极事实还是消极事实,主张它的当事人都要举证。所以,张某主张银行提交的电子签名是
假的,是一个消极事实(积极事实是电子签名是真的) , 他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就意味着,如果张某只是
主张银行提交的电子签名是假的,但是却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那么他的主张就不能被法院认定。A选项正确。
而B、C、D三个选项的表述结构都是“谁来承担证明责任” , 这就意味着其考查的是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是谁主张有利于自己的事实成立、存在、有效等积极事实,谁就负担客观证明责任。
B选项内容为未还款的事实,C选项内容为不是共同借款的事实,这都不是积极事实。主张这两种事实的当事
人不负客观证明责任,应当由主张已还款事实的当事人和主张属于共同借款事实的当事人负担客观证明责任(这
才是积极事实) 。B、C选项错误。电子签名是真实的这一积极事实是银行主张的,那么此时银行应对电子签
名的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D选项。
8、【多选】向某新购置了位于八宝山旁边的精装烟景房,搬进去半年后,因房间家具含有大量甲醛,导致向
某精神错乱,在马桶里喝了半年水。向某遂起诉索赔。诉讼中,开发商辩称,自己使用的“赛砒霜” 牌墙漆是
甲醛的主要来源,家具并不是主要来源。因此,开发商申请追加“赛砒霜” 牌墙漆的供应商。关于本案,说法
正确的是?
A、若向某以违约起诉,法院同意追加供应商,那么在诉讼中,供应商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B、若向某以违约起诉,供应商在本案中属于独立的当事人
C、若向某以违约起诉,法院没有判决供应商承担责任,则供应商无权作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D、若向某以侵权起诉,开发商和供应商应作为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必要共同诉讼被告和无独三的区分。
ABC选项:2022年4 月10 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解释》第82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本题
中,向某若以违约为由起诉,{ 只能起诉合同的相对方}。因本题中向某和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只能以开发
商为被告。而供应商和这个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追加其作为{无独三} 参加诉讼,
而无独三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A选项正确。无独三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当事人地位,是本案的当事人的一种。
B选项正确。法院没有判决无独三承担责任,无独三就不能上诉,但是可以作为被上诉人参加诉讼。C选项错误。
D选项:若向某以侵权为由起诉,此时开发商和供应商应作为共同被告,但是,共同侵权案件中只存在一起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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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关系,所以,应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选项。
9、【多选】于某购买盛培水产饲料有限公司的鱼饲料养鱼,结果因为鱼饲料质量不合格,导致其饲养的鱼虾
全部死亡,于某向法院起诉盛培水产饲料有限公司要求赔偿,向法院提供了邻居黄某起诉盛培水产饲料有限公
司赔偿一案的生效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了盛培水产饲料有限公司的饲料与鱼虾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关于
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若盛培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则推定其存在过错
B、就盛培水产饲料有限公司存在过错这一事实,需要由于某来承担举证责任
C、就盛培水产饲料有限公司的饲料与鱼虾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一事实,应当由于某提供证据证明
D、就盛培水产饲料有限公司的饲料与鱼虾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一事实,盛培水产饲料有限公司无法提供
证据来推翻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举证责任的特殊分配。
AB选项:本案的纠纷为产品责任纠纷,产品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加害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需承担责任,所以
对于被告盛培水产饲料有限公司是否具有过错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需承担举证责任,所以A、B选项错误。
CD选项:就饲料与鱼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由于原告于某提交了生效的判决书,成为免证事实,但是
被告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进行推翻,故C、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10、【多选】王雪与东进公司维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M 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王雪对仲裁庭的组成人
员何某提出了回避申请。经审查,何某被依法决定回避并重新确定了一名仲裁员。在对案件审理完毕后,仲裁
庭进行评议但无法形成多数意见,于是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制作了裁决书。结合上述情况,下列选项中不正
确的有?
A、对何某的回避申请,应当由M 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B、何某被决定回避后,仲裁程序应当继续进行
C、如果王雪向仲裁庭申请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则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
D、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不签名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程序
A选项:根据《仲裁法》第48条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
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何某未必为仲裁委员会主任,故对其的回避申请,未必应当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根据《仲裁法》第49 条规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
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
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故何某被决定回避后,
仲裁程序并非必然继续进行,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如果王雪向仲裁庭申请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则仲裁程序可以重新进行,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根据《仲裁法》第66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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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此外,《仲裁法》第67条
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
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
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因此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选项。
11、【多选】下列关于公示催告程序,说法正确的是?
A、甲市A区的丙公司将一张乙市B区丁银行为付款人的转账支票遗失,丙公司可以向B区人民法院申请公
示催告
B、王某因票据被盗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告期满后无人申报权利。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后1个月内,
王某未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人民法院应通知王某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
C、甲因票据丢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该法院经过公告于2021年5月作出除权判决。利害关系人乙因出国
公干遭遇疫情,未在公告期间申报权利。 2021年7月,乙得知情况后向该法院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告知乙
以甲为被告起诉
D、甲公司因汇票遗失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公示催告条件,遂向乙银行发
出停止支付通知,乙银行拒不执行,向票据持有人付款。乙银行对真正的权利人仍负有支付义务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公示催告程序。
A选项:2024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民诉法》第229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
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 根据上述法条,丙公司可以向丁
银行所在地的B 区法院申请公示催告。A选项正确。
B选项:2022 年4 月10 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解释》第450 条第1 款规定“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
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
公示催告程序。” 根据上述法条,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公示催告程序。B选项错误。
C选项:2024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民诉法》第234 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
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法条,乙
在有效期内可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选项正确。
D选项:2022 年4 月10 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解释》第454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
条规定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应当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拒不止付的,除可依
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在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付款义务。”
根据上述法条,乙银行仍应承担付款义务。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选项。
12、【多选】2020年4月,甲县的王某与甲县乙银行(不接受异地购房贷款业务)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约定贷款58万元,贷款期限为360个月。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发放贷款,王某以其购买的商品房作为抵押。
2022年1月起,王某未按期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后经银行催告得知,王某已于2021年3月初在家中去世。
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均声明放弃继承王某的遗产。乙银行向法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法院指定甲县民政局担任被继
承人王某的遗产管理人。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乙银行应当向该行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指定遗产管理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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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大生
HOUDAFAKAO
B、乙银行无权提出指定遗产管理人申请
C、甲县民政局属于适格的遗产管理人
D、乙银行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时,应当写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个人财产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指定遗产管理人。
AD选项:2024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民诉法》第194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申请
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被
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申请事由和具体请求,并附有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证据。” 根据上述法条,甲银行应当向
王某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本案中,王某死亡时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
(材料中没有说明王某除不动产外还有其他大额财产) 都在甲县,而乙银行所在地也在甲县,所以乙银行应当
向甲县(乙银行所在地) 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A选项正确。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个人财产不属于提交指定遗
产管理人申请需要写明的内容。D选项错误。
B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根据上述法条,可以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主体是利害关系人,本案中
乙银行与王某之间有抵押借款合同关系,属于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B选项错误。
C选项: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 …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王某的继承人放弃继承,题干也没有明确王某立有遗嘱,因此王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可以担任遗
产管理人。C 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选项。
13.【多选】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中诉的基本理论的说法,错误的是?
A、王某起诉要求高某偿还借款50万元,本案中偿还50万元的主张是其诉讼请求,本案诉讼标的是50万元
人民币
B、顾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杨某离婚,杨某却辩称自己从未与顾某结婚,二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属于确认之
诉
C、孙某起诉自己的前妻赵某,要求赵某将孩子交给自己抚养,属于给付之诉
D、王某请求法院确认其妻子为精神病人,没有行为能力,属于确认之诉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诉的相关理论。
A选项:诉讼标的是争议的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物是具体的财物,而诉讼请求是当事人的具体权利要求。本项中,
50万元属于诉讼标的物,偿还50万元的主张是诉讼请求,而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借贷关系。A选项错误,
当选。
BC选项:确认之诉,是指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给付之诉,是指请求人民
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 是指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
之间某种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判断诉的类型应以原告的主张为依据。B项中,原告要求离婚属于将既存
的婚姻关系消灭,属于变更之诉。B选项错误,当选。C项中,诉请将孩子改由自己抚养,属于变更了具体的
抚养关系,属于改变法律关系的变更之诉,不属于给付之诉,且给付的对象只能是财物或者行为。C选项错误,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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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厚大达些
D选项:诉的分类是对诉讼案件的分类。确认公民无、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属于非讼案件,不属于任何诉的类型。
D选项错误,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14.【单选】甲诉乙侵犯知识产权一案被法院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司法技术人员丙为乙的近亲属,但甲并
未申请丙回避,丙也未自行回避,则下列关于本案的处理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丙不应当回避,应继续参与本案的审理
B.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丙是否回避
C.由于甲并未及时申请丙回避,在诉讼过程中甲已无权再申请丙回避
D.应当由受诉法院的院长决定丙回避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
ABD选项: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6条规定:“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
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司法技术人员的回避,参照审判人员相关的回避规定,
故A、B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说法正确。
C选项:《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
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故C选项说法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15.【单选】下列哪些情形可以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
A、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被告李某承认其与原告林某存在收养关系
B、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被告韩某承认其向原告王某借款5万元,但主张借款已还,王某予以否认,韩某遂称,
既然王某否认我已还款那我也不承认向其借过钱
C、诉讼中,王某称李某与张某共有的玉手镯已经卖给王某,李某承认玉镯卖给王某用于抵债,张某对李某的
主张表示不知道,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张某仍未置可否
D、在诉讼调解过程中,被告张某对原告黄某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承认,最后调解以失败告终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自认。
A选项:2020年5 月1 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证据规定》第8 条第1 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2022 年4 月10
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解释》第9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
的证据包括:
(一)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 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 涉及民事诉讼
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诉讼的;
(四) 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
进行。” 本案中,承认存在收养关系属于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不适用自认制度。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2020年5 月1 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证据规定》第7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
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本选项考查
附条件的自认。对于当事人附条件的自认,需综合判断所附条件与所承认事实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若属于
同一法律关系,则应当将所附条件与承认的事实一并考虑;若不属于,则应当分别予以认定。本案中韩某所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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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厚太选些
HOUDAFAKAO
条件与所承认事实均属于借款法律关系,法院应当将二者作为整体进行考虑,综合全案作出认定。因此韩某不
一定构成自认。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2020年5 月1 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证据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
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
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李某与张某为玉镯的共有人,
本案诉讼类型为必要共同诉讼。诉讼中对于李某的主张,张某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
其仍不作出明确表示,则视为李某与张某的自认。故C选项正确,当选。
D选项:2022 年4 月10 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解释》第10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
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
意的除外。” 本选项考查妥协的自认。因最后调解失败,被告张某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妥协认可的事实,不得
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不构成自认。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16、【单选】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判决后,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A当事人前来领取,A当事人告知其代
理人B律师去法院领取。B律师到达法院后发现己方败诉,不愿意签收判决书,法院遂进行了留置送达。关于
本案的送达方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向A当事人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通知书是正确的
B. 向A当事人的代理人B律师送达判决书是正确的
C. 向B律师留置送达是正确的
D.本案不得适用公告送达
【答案】C
【解析】
这道题的核心问题是,法院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通知书——通知A 当事人来领取判决书是合法的吗? 这需要
我们回顾一下相关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90 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
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
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该条文明
确了电子送达的核心要件:①必须经受送达人同意;②对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这三类文书,即使采用电
子方式送达,法院仍有义务在当事人提出要求时提供纸质文书。因此,未经当事人同意,法院不得采用电子方
式送达包括判决书在内的诉讼文书。《民诉解释》第135条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
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民事诉讼法第90条第2 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
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
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该条文细化了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
明确了“电子方式” 的范围,并规定了送达日期的认定标准。这进一步强调了电子送达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本案的核心在于,法院以电子邮件形式向A 当事人送达的“通知书” 是否属于需要其同意的“诉讼文书” 。法
院发出的“通知书” 是诉讼活动中的正式文书,其内容(通知来领取判决书) 直接涉及诉讼程序的推进和当事
人对判决书的接收。该“通知书”本身属于诉讼文书的一种,其送达方式同样需要遵循法定程序。根据上述《民
事诉讼法》第90条第1 款的规定,法院采用电子方式(包括电子邮件)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事先征得A 当事
人的同意。如果法院在未获得A 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其送达了这份“通知书” , 该行
为不符合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但是,还要注意,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故采用电子邮件的形式来送达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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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分必背阶段民诉法同步练习 K
四厚大达些
不需要A当事人同意(这种也不能算是电子送达,而被称为简便送达,就是怎么送达都可以,只要能送到就行);
但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则不允许适用简便送达,采用电子送达必须征得A 当事人同意。A选项正确,不当选。
其次,法院告知A 当事人来领取后,B律师得到A 当事人的授权前来领取判决书,该事项属于一般授权事项,
立法允许A 当事人这样做。B选项正确,不当选。再次,代理人当面拒签判决书,即视为法院已经送达,这属
于直接送达的特殊形式。本案中,法院按照留置送达的规定操作是不合法的。C选项错误,当选。最后,只有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方可公告送达。D选项正确,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17.【单选】王某诉赵某借款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赵某偿还王某债务,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
案外人李某表示,愿以自己的轿车为赵某偿还债务提供担保。三人就此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后,赵某撤回上诉,
法院准许。一个月后,赵某反悔并不履行和解协议。关于王某实现债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依和解协议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依和解协议对赵某、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依一审判决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D、依一审判决与和解协议对赵某、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二审中撤回上诉的法律效果。
这道题考的是撤回上诉的法律效果。赵某是本案中的上诉人,因达成和解协议,赵某撤回上诉的法律效果是,
二审诉讼程序结束,一审判决生效。而本案的判决具有给付性内容(偿还债务) ,所以一审判决生效后,王某
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审判决。C选项正确。A、B、D选项的错误比较明显。和解协议不能作为结案文书,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所以,不可以依据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值得一提的是,能不能依据一审判
决执行李某的财产呢? 不可以。因为李某不是本案的调解担保人,而是和解中的担保人。如果是调解担保人,
则可以依据调解书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是,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不能依据和解协议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此外,本案最终生效的也不是和解协议,而是一审判决书,一审判决书中没有让案外人李某承担责任,所以不
能执行李某的财产。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18.【多选】住所地在甲市A区的张三与住所地在甲市B区的盛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该
套商品房楼盘位于甲市C区。合同签订后,张三已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对应购房款,但是开发商盛源房地
产开发公司迟迟未交房。张三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盛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对该案具有管辖
权的法院是?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C 区法院
D、甲市D区法院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
ABCD选项:2024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民诉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
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围,本案中也不存在协议管辖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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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厚太出
HOUDAFAKAO
形,因此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即应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盛源房地产开发公
司住所地即(甲市B 区) 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属于给付不动产的合同,应以不动产所在地(甲市C 区) 作为合
同履行地,该地法院有管辖权。因此甲市B 区、甲市C 区法院有管辖权。B、C选项正确,A、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C选项。
19.【多选】章某向P区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其远房亲戚郝某返还借款1200万元。经过郝某同意,法院通
过电子邮件向郝某送达了支付令。5天后,郝某打电话给法院表示其与章某之间存在对待给付关系,同时将章
某诉至F区法院。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支付令不得电子送达,因此法院的送达行为违法
B、本案的借款数额较大,因此应当由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C、郝某的起诉行为不影响支付令的法律效力,但其给法院打电话的行为构成有效异议
D、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程序转为诉讼程序,但郝某拒绝的除外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督促程序。
A选项:支付令可以电子送达,但不可以公告送达,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均由基层法院管辖,不能由中院管辖,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根据《民诉解释》第431 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
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故郝某将章某诉至F 区法院的行为不构成有效异议。此外,支付令
的异议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郝某打电话的行为不能构成有效异议,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因为郝某提出的异议为无效异议,故支付令未失效,因此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20.【多选】童乐和刘月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珍藏版邮票,用于收藏。后童乐因为手头资金紧张,打算将该套
珍藏版邮票卖给万象拍卖行,后因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童乐将万象拍卖行诉至法院,刘月得知这一情
况之后,坚决不同意将此套邮票出卖。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刘月应当作为该合同纠纷的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B、刘月应当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C、刘月有权对本案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D、法院可以基于职权通知刘月参加诉讼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AB选项: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为童乐,被告为万象拍卖行,而刘月并非为该买卖合同
的当事人,她是依据对邮票所享有的共有权而主张权利,应当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故A选项错误,当
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
C选项:由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故C选项错误,当选。
D选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可以通过自己
申请参加,也可以通过法院通知其参加,本案当中刘月应当作为有独三,故D选项错误,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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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分必背阶段民诉法同步练习 UDAFAKAO =
四厚大监
21.【多选】春季阴雨连绵,韩某购买彩钢板欲修缮其屋顶,彩钢板堆放在家门口准备第二天使用,王某路过
韩某家门口被彩钢板倒塌砸伤,王某以韩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韩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本案证明责
任的分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韩某堆放彩钢板倒塌的事实应当由王某承担证明责任
B、王某受到损害的事实应当由王某承担证明责任
C、王某受到损害是由于韩某堆放彩钢板倒塌砸伤的事实应当由王某承担证明责任
D、韩某主观上有过错的事实应当由王某承担证明责任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证明责任的承担。
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1255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
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堆放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上侵权损
害案件中,由原告证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要件,但由于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实行过错
推定,综上,应当由原告证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被告证明法定减免责事由和无过错。
A选项:韩某堆放彩钢板倒塌的事实属于侵权行为,应当由原告王某承担证明责任。故A选项正确,当选。
B选项:王某受到损害的事实属于损害结果,应当由原告王某承担证明责任。故B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王某受到损害是由于韩某堆放彩钢板倒塌砸伤的事实属于因果关系,应当由原告王某承担证明责任。
故C选项正确,当选。
D 选项:韩某主观上有过错的事实属于过错,应当由被告韩某承担证明责任。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选项。
22.【多选】在王芳起诉李刚归还30万元借款纠纷一案中,王芳向法院提供了借条原件,李刚主张该借条原件
系伪造,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应当由王芳承担证明责任
B、王芳提供的借条原件是本证、书证
C、李刚应当向法院申请对借条真伪性进行鉴定,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D、王芳应当向法院申请对借条真伪性进行鉴定,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证明责任、民事证据。
A选项:2022年4月10 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解释》第91 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
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
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 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
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王芳主张其与李刚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因此,
王芳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故A选项正确,当选。
B选项:本证,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反证,是指对待证事实不
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旨在推翻对方提出的事实。书证,是指以其所记载的内
容或者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本案中对待证事实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由主张存在的当事人王
芳承担证明责任,因此,王芳提出借条支持自己的主张属于本证。其次,借条这一证据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证
明案件事实的,属于书证。故B选项正确,当选。
CD选项:2020 年5 月1 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证据规定》第92条:“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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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厚太丝生
HOUDAFAKAO
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也就是说,谁提出该借条作为证据,谁对该借条的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本案中王芳提出借条证明借款事实,
故应当由王芳对借条的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D选项正确,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选项。
23.【多选】某仲裁委员会对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一案作出裁决后,发现该裁决存在超裁情形,甲
公司与乙公司均对裁决持有异议。关于此仲裁裁决,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A、仲裁委员会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此仲裁裁决
B、甲公司或乙公司可以请求该仲裁委员会撤销该仲裁裁决
C、在撤销该裁决的过程中,法院可以通知该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作出新裁决
D、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可以请求法院不予执行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AB选项:2026年3 月1 日起修正实施的《仲裁法》第71 条第1 款第(二) 项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 (二)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
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 …” 根据上述法条,仲裁裁决作出后,具备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当
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而仲裁委无权申请撤销。A、B选项错误,当选。
C选项:2026 年3 月1 日起修正实施的《仲裁法》第74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
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
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2008 年12 月31 日起实施的《仲裁法解释》第21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现第七十四条) 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
裁: (一) 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二)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根据上
述法条,在撤销仲裁裁决过程中,只有以伪造证据或者隐瞒证据为由证明裁决有错误的,法院才能通知仲裁庭
重新仲裁,本案是以超裁为由申请撤销,不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C选项错误,当选。
D选项:2022年1 月1 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法》第244 条第2款第(二) 项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
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 (二)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
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 …” 根据上述法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可以以此为由申请不
予执行。D选项正确,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选项。
24.【多选】下列情形当中,法院不应当受理起诉的有些?
A、老王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小王之间的收养关系,法院判决维持了双方的收养关系,四个月之后,老王
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法院再次起诉
B、李某与徐某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李某在二审中申请撤回起诉并获得法院准许之后两个月,又
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
C、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与妻子王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三个月之后,王某以同样的理由
再次起诉离婚
D、赵某与钱某因侵权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法院制作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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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书生效之后,赵某以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审查期的具体处理方式;一事不再理原则。
AC选项:2022年1 月1 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法》第127条第(七) 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
予以处理:… … (七)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
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A选项正确。C项中,由于是被告以相同理由再次起诉的,
并非是原告,故不属于不予受理的范围。C选项错误。
B选项:2022年4 月10 日修正实施的《民诉解释》第336条第2款规定“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
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B选项正确。
D选项:2022年1 月1 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法》第208条规定“当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
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
再审。” 调解书一旦生效,本案已经存在生效法律文书,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能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如
果认为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是提起诉讼。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选项。
25.【多选】张三与李四之间因一民间借贷纠纷涉诉,张三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借款200万元,后经基层法院、
中级法院两审终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被告李四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 日内向张三返还借款200万元。判
决生效后,张三发现在一个月前李四将其名下的唯一住房赠与其女友王五,张三认为李四赠与房屋的行为损害
了其作为债权人的利益,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李四赠与房屋的行为。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说
法正确的有?
A、张三提起的债权人的撤销权诉讼中,应当以李四作为被告,王五作为无独三
B、张三提起的债权人的撤销权诉讼中,应当以李四和王五作为共同被告
C、张三主张本案中李四有赠与房屋的行为,该事实应当由张三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D、本案可由债务人李四所在地法院管辖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中当事人的列明、管辖法院、证明责任的分配。
AB选项:在债权人提起的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债务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因此本案中,张三作为原告、
李四和王五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而并非将李四列为被告,王五列为无独三,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
项正确,当选。
C选项:原告张三主张债务人李四实施了赠与房屋这个损害债权人财产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该事实应当由原告张三承担证明责任,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D选项:债权人的撤销权之诉案件,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D选项。
26、【单选】关于特别程序,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在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村民向某发现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中有同村村民云姐的名字,认为云
姐是本村著名的精神病人,遂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认为,向某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无权提起
申诉,故驳回了向某的申诉,向某不服诉至法院。因向某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法院应该驳回向某的起诉
B、甲乙二人向某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甲向法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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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可以受理
C、鲁某因拖欠万方汽修厂修理费,万方汽修厂便对其汽车进行了留置,万方汽修厂希望通过“实现担保物权”
程序实现其留置权。鲁某和万方汽修厂都有权向法院申请实现该担保物权
D、吴某下落不明多年后被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吴某的妻子王某被指定为其财产代管人。吴某的父母以王某不
合适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应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审理该申请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特别程序。
A选项:《民诉法》第188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
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属于宪法诉讼,不要求向某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只要是
不服申诉处理决定的公民即可行使起诉权。A选项错误。
B选项:《民诉法》第205条规定“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
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 …” 根据上述法条,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必
须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B选项错误。
C选项:《民诉法》第207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
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根据上述法条,万方汽修厂属
于担保物权人,鲁某是财产被留置的人,均有权请求法院实现担保物权。C选项正确。
D选项:《民诉解释》第342 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
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 “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
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根据上述法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
更的,比照特别程序审理。本案中,吴某的父母是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人的,法院应当告知其起诉。
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27、【单选】张浩和吴磊就一幅张大千的名画签订了买卖合同,吴磊支付相应价款之后,张浩迟迟没有按照合
同要求交付该名画,后吴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浩履行合同义务,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吴磊的诉讼请求,法
定的上诉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案外人刘飞认为该名画归自己所有,故向人
民法院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期间,法院发现原生效的判决书中确有错误,裁定对
该案进行再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当中,人民法院对于第三人的诉
讼请求应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B、法院裁定再审的同时应当裁定撤销原审的生效判决
C、法院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的,应当将再审程序并入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依据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所作出的
判决可以上诉
D、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当裁定中止原生效判决的执行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之间的关系。
AC选项:《民诉解释》第290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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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法条,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民诉法》第218条第1 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
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
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
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案中,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为一审判决,应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A选项正确,
C 选项错误。
B选项:《民诉解释》第405条第2款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
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根据上述法条,法院裁定再审之后,只有经过再审的重新审理程序后,如果
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此时才进行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生效裁
判,因此法院裁定再审的同时并不裁定撤销原审的生效判决。B选项错误。
D选项:《民诉解释》第297条规定“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
民法院可以准许。” 根据上述法条,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之后,不会自动裁定中止原生效判决,需要原告
提供一定的担保。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28.【单选】张三和李四在户籍地A县登记结婚,婚后生活不尽如人意,于是二人纷纷外出工作,分别在B县
和C县连续工作生活。5年后,张三觉得现在感情已经破裂,想与隔壁王五重新组成家庭,于是起诉李四要求
离婚,已知此时张三正因工作原因临时离开B县在D县出差1周,则张三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A、A县法院
B、B县法院
C、C县法院
D、D县法院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一般地域管辖。
ABCD选项:《民诉法》第22条第1 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
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解释》第4 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
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本题属于双方都离开住
所地超1 年的离婚诉讼,被告李四住所地为A县,经常居住地为C县,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被告
经常居住地为被告所在地,所以应由C县法院管辖。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29.【单选】关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执行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表述?
A、在执行程序中,法院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移送管辖
B、当事人对执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C、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仍应予以受理
D、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答案】C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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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选项:根据《执行程序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
撤销案件。本选项中移送管辖的说法错误。
B选项:根据《执行程序解释》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
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
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所以,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为上级复议而非上诉,而诉讼中的
管辖权异议的救济途径为上诉,两者之间要予以区分。故B选项错误。
C选项:根据《民诉解释》第481 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故
C选项正确。
D选项:由于执行程序中并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故不适用调解原则,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能组织调解。
故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30.【单选】某法院对确认自行车所有权案件适用了小额诉讼程序。对于本案,说法错误的是:
A、本院适用程序的裁判文书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可以省略不写
B、当事人可以在审限届满前提出异议
C、若当事人对小额程序的异议成立,法院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D、当事人对本案得到的裁判,可以申请再审,再审得到的判决可以上诉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小额诉讼程序。
A选项:确认自行车所有权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为适用小额程序的只能是金钱给付。在小额程序中事实和
理由可以省略,在简易程序中事实和理由只能够简化。所以A选项正确,不当选。
B选项:本案不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却适用了小额诉讼程序,对此提出异议不是在审限届满前,而是在首次
开庭前。所以B选项错误,当选。
C选项:本案案情比较简单,如果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简易程序是可以的,所以C选项正确,不当选。
D选项:本案属于错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导致本案不该一审终审却一审终审了,导致裁判不能上诉。若裁判
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因为错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非法剥夺了上诉权,所以可以以错误适用小额程序为由申请
再审,申请的目的是为了找回上诉权,所以终审得到的判决可以上诉。所以D选项正确,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D2
1.【单选】A、B公司之间发生合同纠纷,A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履行合同约定的发货义务,法院审理后查明,
系B公司的上游公司因疫情原因没有供货,导致B公司无法发货。故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过了3个月,A公司发现B公司的上游公司在2个月前已经复工,并且开始向B公司持续供货,但是B公司
依然没有履行合同。问A公司应如何救济?
A、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B、就原判决向上级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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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再次就履行合同产生的纠纷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D、向中院申请再审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重复起诉的判断。
在本案当中可以认为在原审进行诉讼的时候,B公司的上游公司因为疫情无法供货,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故法
院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原判决已经生效。判决作出之后的第3个月,
早就已经过了上诉期,即便当事人对原判决不服,也无法再提出上诉。B选项不当选。
本案当中没有任何信息表明双方当事人已经在供货合同中达成了仲裁协议,依据协议仲裁原则,双方当事人无
法向仲裁委申请仲裁。A选项不当选。
那么, 我们就需要重点考虑C、D选项。应当认为,如果原审法院在原审中认定事实错误,我们就可以依据原
判决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在本案当中,B公司的上游公司在2个月前已经复工的事实是在一审判决作
出后发生的新事实。这就意味着,在原判决作出的时候该事实还没有发生。因此,原判决本身并没有对事实作
出错误认定。那么, 对于一审判决作出之后发生的新事实,我们该如何救济呢? 在本案当中,我们只需要依据
新发生的事实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作出判决就可以了。法条依据是《民诉解释》第248 条:裁判发生法
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C选项当选。综合上述分析,本
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2.【多选】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与李某被甲市A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其儿子小张向甲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
法院撤销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B、王某以鑫源公司股东身份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法院作出撤销鑫源公司与德胜公司之间的纠纷
判决,法院不予受理的做法正确
C、鑫源公司的分公司三金公司在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纠纷,被法院判决对德胜公司承担违
约责任,鑫源公司对该生效裁判不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不予受理的做法正确
D、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但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应当由
原审法院管辖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第三人撤销之诉。
A选项:《民诉解释》第297条第2款规定“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
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本案中,小张向法院申请
撤销判决解除张某与李某婚姻关系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最高法指导案例第148 号“高光诉三亚天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第三
人撤销之诉案” 裁判要旨:公司股东对公司法人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诉讼生效裁判不具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不符
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条件,其以股东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
王某以股东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法院作出撤销鑫源与德胜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裁判,法院应当不予
受理。故B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最高法指导案例第149 号“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秀支行、
林传武、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裁判要旨: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
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独立参加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分支机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人对该生效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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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条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
三金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发生纠纷,被法院判决对外承担民事责任,鑫源公司对该生效裁判不
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不予受理的做法正确。故C选项正确,当选。
D选项:《民诉解释》第290条规定“?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
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 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
民事权益。” 因此,原则上谁作出生效的裁判文书,谁负责管辖第三人撤销之诉。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C选项。
3.【多选】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方式申请回避,且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停止案件
的审理工作
B、审判人员被决定回避后,之前进行的审判程序效力待定
C、若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应当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
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D、当事人申请回避只能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回避制度
A选项:当事人申请回避原则上以书面的方式申请,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口头的方式提出;被申请回避的
人员在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前,原则上应停止案件的审理工作,因此A选项错误,当选。
B选项:审判人员被决定回避后,之前已经进行的审判活动仍然有效,而不是效力待定。故B选项错误,当选。
C选项:若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的应当向原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
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因此申请复议应向原级法院申请复议,而不应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故C选
项错误,当选。
D选项:当事人申请回避原则上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若案件开始审理时未发现回避事由没有提出的,也
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故D选项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4.【多选】王某起诉孙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21万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调解过程中,孙某认可自己欠王某10万元未还,但若王某放弃利息1万元,则孙某可以立即返还本
金20万元,最后调解以失败告终,孙某的行为不构成自认
B、在举证阶段,王某出示孙某给自己发送的手机短信:王哥,我最近手头有点紧,可否借我一些钱周转一下。
该证据属于电子数据、间接证据
C、王某提供了其给孙某的转账记录,孙某和法院可以聘请或者指派鉴定人对该记录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且鉴
定人必须出庭
D、若王某称借条原件在孙某处,自己只有复印件,申请法院责令孙某提交,因申请所产生的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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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妥协的自认;民事证据。
A选项:《民诉解释》第107 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
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本选项考查妥协的自
认。因最后调解以失败告终,被告孙某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妥协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
利的根据,不构成自认。故A选项正确,当选。
B选项:《民诉证据规定》第14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
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
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因此王某提交的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而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
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本案中仅显示出孙某具有借款意图,但并不能直接、单独证明双方之间产生了
借贷关系,属于间接证据。故B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民诉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
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以及《民诉法》第81 条规定“当事人对
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
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鉴定人须
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指定,孙某单方不得聘请;此外,鉴定人的出庭须具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
法院认为有必要。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民诉解释》第112 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
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
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
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因申请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而非败诉方。故D选项错误,
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选项。
5.【多选】关于仲裁程序当中出现的情况,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是:
A、仲裁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按照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判决
B、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公民,申请证据保全的,当事人应向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C、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可以申请仲裁庭不制作调解书,以调解协议结案
D、若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仲裁程序终结,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程序。
A选项:仲裁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存在做出判决的问题,在仲裁当中,应当是作出仲裁的裁决,如果仲
裁员的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少数服从多数。没有多数人意见的才以首席的意见为准。A选项错误,当选。
B选项:既然是仲裁程序当中,说明案件正在仲裁,要向申请证据保全不能找法院而是找仲裁委,仲裁委将证
据提交给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仲裁前保全直接找法院。B选项错误,当选。
C选项:在诉讼当中才有可能以调解协议结案,在仲裁当中依据调解协议必须制作调解书或者制作裁决书。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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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错误,当选。
D选项:撤回申请后仲裁程序结束,一旦程序结束,原仲裁协议没有用过,意味着仲裁程序就此结束,仲裁协
议用过了就作废,没有用过就依然有效。D选项错误,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6.【多选】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提交临时仲裁解决,
仲裁地为中国上海。乙公司在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有登记注册的营业机构。后双方因货物质量发
生纠纷,甲公司拟申请仲裁。根据2025年修订的《仲裁法》,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争议属于涉外纠纷,当事人约定临时仲裁的协议有效
B.若当事人未约定仲裁规则,临时仲裁程序无法启动
C. 临时仲裁庭组成后,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协会备案
D.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选择中国籍仲裁员以外的人土担任本案仲裁员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临时仲裁制度。
A选项:本题中甲公司为中国公司、乙公司为美国公司,争议属于涉外纠纷;且乙公司在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内设有登记注册的营业机构,同时当事人约定仲裁地为中国上海。根据新《仲裁法》第82条,在自
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登记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纠纷,当事人可以约定临时仲裁,故A选项正确。
B选项:根据《仲裁法》第82条,临时仲裁由当事人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若当事人未约定仲裁规则,
实践中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规则,或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UNCITRAL规则) 等供临时
仲裁适用的现成规则推进程序。法律并未规定未约定仲裁规则即导致程序无法启动,故B选项错误。
C选项:根据新《仲裁法》的规定,临时仲裁庭组成后,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名称、仲裁地、仲裁庭的
组成情况、仲裁规则等信息向仲裁协会备案。C选项表述符合该规定,故正确。
D选项: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的重要区别之一,在于当事人不受仲裁机构仲裁员名册的限制。根据新《仲裁法》
第22 条、第82 条,临时仲裁的仲裁员仅须符合该法规定的法定条件(如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等) , 并无国籍
限制。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全球范围内选择最契合案件专业特点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包括外国籍人士,
故D 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选项。
7、【单选】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A、原告起诉时有权选择管辖法院,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同等原则的体现
B、原告可以将正在进行的诉讼撤回,是处分原则的体现
C、法院依据被告的申请,调取了某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违反了平等原则
D、某市检察机关针对某化工厂的污染环境的行为提起了公益诉讼,体现了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A选项: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义务相同或对应。原告起诉时有权
选择管辖法院,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为平等原则的体现,同等原则是指外国当事人和我国当事人居于平等
的诉讼地位,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因此A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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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厚大达些
B选项: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当事人既可以处分实体权利,
又可以处分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原则的体现,因此B选项正确。
C选项: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当事人双方均有权申请法院调取,故法院依据被告的申请,调取该证据未
违反平等原则,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检察监督原则表现为检察院对法院审判行为或执行行为的监督,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不属于此种监督,
因此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8、【单选】大海公司与晨星公司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后因服装质量及尺寸问题,大海公司起诉晨星公
司要求换货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晨星公司败诉,晨星公司未上诉。之后,晨星公司向法院
起诉,要求确认该服装买卖合同无效。对晨星公司的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A、按再审处理
B、裁定不予受理
C、裁定驳回起诉
D、予以受理,但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起诉的条件;重复起诉。
ABCD选项:2022 年4 月10 日修正实施的《民诉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
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
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题中,晨星公司在一审上诉期内未上诉,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相同、
诉讼标的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B选
项正确,A、C、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9、【单选】个体工商户孙某开设了一家汽车维修店:字号为“矮乙修车行”。孙某雇佣王某作为其汽车修理工。
赵某和钱某合伙开办了一家汽车修理配件销售店:“扁丙汽配城” , 并依法登记。李某来汽修中心修理汽车时,
被王某使用的电焊枪烧伤。后来孙某查明,电焊枪购自扁丙汽配城,之所以烫伤人是因为质量不合格。下列关
于诉讼参与人地位的判断,正确的是?
A、若李某以人身侵权为由起诉,王某应为被告
B、若李某以人身侵权为由起诉,孙某应为被告
C、若李某以人身侵权为由起诉,矮乙修车行应为被告
D、若孙某以电焊质量不合格,导致违约为由起诉,则扁丙汽配城为被告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原告与被告的确定。
ABC选项:2022年4 月10 日修正实施的《民诉解释》第59条第1 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
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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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厚太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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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1192条第1 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为侵权案
件,受害人是李某,直接伤害李某的是王某,而王某属于提供劳务的人,应以接受劳务的人为被告,本案中接
受劳务的人为个体工商户,且该个体工商户存在字号,因此,应以字号为被告。C选项正确,A、B选项错误。
D选项:2022 年4 月10 日修正实施的《民诉解释》第60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
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
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本案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合
同纠纷,此合同的相对方为合伙性质,而该合伙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没说领取就是没有) , 所以,该合伙属于
个人合伙,而非合伙企业。D选项所描述的合同纠纷,应以合伙人赵某和钱某为被告。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10、【单选】关于先予执行,下列法院做法正确的是?
A、赡养费诉讼中,主审法官发现原告王大爷生活困难,主动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
B、甲公司盗版乙公司的软件,每天都大量销售。乙公司起诉前申请先予执行,禁止甲公司继续销售
C、追讨抚恤金案件中,法院责令申请人庞某提供担保,庞某不提供担保,法院驳回了其先予执行的申请
D、被告认为先予执行医疗费的裁定错误,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再审后,没有同时中止执行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先予执行。
A选项:2024年1 月1 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法》第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可以栽定先予执行:(一)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 追索劳动报酬的;(三)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根据上述法条,先予执行只能依当事人申请启动,法院不可以主动作出。A选
项错误。
B选项:先予执行只能在诉讼中申请,不可以在诉前申请。B选项错误。
C选项:2024年1 月1 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法》第110 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在先予执
行中,法院可以让当事人提供担保;若当事人不提供担保,则驳回当事人的申请。C选项正确。
D选项:2024年1 月1 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法》第217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
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
以不中止执行。” 根据上述法条,法院裁定再审时,应同时裁定中止执行,但四费一金、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
不中止执行。而本案中,当事人是对先予执行裁定申请再审。第111 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
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上述法条,先予执行的裁定是不能再审的,
法院裁定再审的行为是违法的。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11、【单选】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更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周某和郑某债权债务纠纷一案终审后,周某将债权转让给了黄某,黄某作为当事人,可以以原审认定事实
错误为由申请再审
B、张某和杨某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张某将合同债权转让给了吕某,可以将吕某追加为有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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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诉讼
C、甲企业和乙企业债务纠纷终审后,甲企业和丙企业合并成为丁企业,债权人乙企业可以执行丁企业的财产
D、合同诉讼中,被告焦某死亡,焦某的三个儿子只有小儿子愿意继承遗产,此时应决定诉讼中止,只将小儿
子更换为被告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更换。
A选项:2022年4月10 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解释》第373条第2款规定“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
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A选项错误。
B选项:2024 年1 月1 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法》第59条第1 款、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
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
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本项中,债权转让后,吕某和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
系。若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依职权追加吕某作为无独三。有独三是不可以追加的。B选项错误。
C选项:2022年4 月10 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解释》第63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
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
共同诉讼人。” 本项中,甲企业和丙企业合并成了丁企业,丁企业成为新的债务人,所以,债权人乙企业可以
执行丁企业的财产。C选项正确。
D选项:2022年4 月10 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解释》第55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
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
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本项中,焦某死后,只有小儿子愿意继承遗产,也同时愿意承受
父亲的权利义务。因此必须更换当事人,将小儿子作为被告。但是这个选项是错误的,因为应是裁定诉讼中止。
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12、【单选】下列关于答辩期的描述,说法正确的是?
A、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逾期举证,没有客观原因的,法院应对该证据不再组织质证
B、在答辩期内,被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就视为该法院有管辖权
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有客观情况需要延长举证期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由法院裁定是否延长
D、答辩期届满后,举证期才能开始计算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答辩;举证期限;质证。
A选项:2022 年4 月10 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解释》第102条第1 款、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
诉讼法第68条、第118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根据上述法条,当事人逾期举证,只要该证据和案件基本事实相
关,法院就应对该证据组织质证,只是对于举证的主体,可以适用相应的强制措施。A选项错误。
B选项:2022年1 月1 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
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条,在答辩期内被告
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而且必须同时应诉答辩的,才会视为该法院有管辖权。B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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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选项:2022 年4 月10 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解释》第100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
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C选项错误。
D选项:2022年1 月1 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法》第128条第1 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
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
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
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022年4月10 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解释》第99条第1 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
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根据上述法条,答辩期完全届满之后才
能开始计算举证期,即答辩期在先,举证期在后。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13、【单选】郝某起诉姚某赔偿违约损失100万元,甲市乙区法院判决支持了其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乙区法院强制执行后,姚某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向甲市中院申请再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姚某可向乙区法院申请再审
B、甲市中院应当裁定驳回姚某再审申请
C、甲市中院应当裁定将再审申请移送乙区法院审查
D、乙区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答案】A
【解析】本题是一道考查再审问题的中规中矩的题目。本案中原审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就是甲市乙区法院。
首先,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则上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满足双方当事人都是公
民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也可以向原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中因为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民,
因此,当事人可以向甲市中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乙区法院申请再审。故A选项正确。
其次,适用法律错误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11 条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且当事人可以向原作出生效
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而本题中并没有其他信息反映出姚某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定条件,因此,甲市
中院不应裁定驳回姚某的再审申请。故B选项错误。
再次,甲市中院作为接受再审申请的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再审的受理条件,而并非将再审申请移送乙区法
院审查。一方面,甲市中院为了审查再审申请,也可以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调取相关卷宗,并不需要将再审申请
移送乙区法院审查;另一方面,甲市中院也不能指令原审乙区法院进行再审(指令和指定,不能回基层) 。故
c选项错误。
最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后,在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间,法院并不会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即使裁定再审的
同时一并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一般也是由作出再审裁定的甲市中院作出。故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14、【单选】二审法院的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为?
A、甲诉乙的偿还借款纠纷中,二审法院通过审理发现一审事实认定错误,遂将案件发回重审
B、张华诉李鑫的人身侵权纠纷中,二审法院通过审理发现一审不应延期审理而延期审理,遂将案件发回重审
C、胡文诉牟芯的运输合同纠纷中,二审法院通过审理发现本案不符合起诉受理条件,遂裁定撤销原判,将案
件驳回起诉
D、白卿诉卢花的离婚案件中,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存在管辖错误,遂将案件移送给其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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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分必背阶段民诉法同步练习 OUDAFAKA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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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二审的裁判类型
A选项:二审法院通过审理,现一审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的,应当将案件依法改判,而不是发回重审,因此A选
项错误;
B选项:二审发现一审的审理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才应将案件发回重审,张华诉李鑫的人身侵权纠纷中,
二审法院通过审理发现一审不应延期审理而延期审理,其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不应当发回重审
而是应当继续审理,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二审法院通过审理,发现案件不符合起诉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故胡文诉
牟芯的运输合同纠纷中,二审法院通过审理发现本案不符合起诉受理条件,遂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驳回起诉,
因此C选项正确;
D选项:二审只有发现一审违反专属管辖的才应当撤销原判,将案件移送管辖,而白卿诉卢花的离婚案件不属
于专属管辖情形,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存在管辖错误,此时不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其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15、【单选】法院对诉讼中相关情况的处理,下列说法中正确为?
A、张某诉儿子小张给付赡养费一案,审理过程中,张某突发疾病身亡,法院遂裁定诉讼中止
B、赵某在红星商场购买了一台博美公司生产的微波炉,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赵某起诉红星商场主张违约
责任,申请追加博美公司参加诉讼,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后,博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则法院应缺席判决
C、朱某诉王某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朱某因诈骗被刑事拘留,法院遂裁定诉讼中止
D、齐某诉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为原告齐某的诉讼理由不成立,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诉讼中止;缺席判决。
A选项:人身关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法院应裁定诉讼终结。A选项错误。
B选项:博美公司的诉讼地位为无独三,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应缺席判决。B选项正确。
C选项:刑事拘留的原因与民事纠纷无关,无需诉讼中止,该民事诉讼的判决无需以其他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C选项错误。
D选项:文书使用错误,应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16、【多选】位于A地的天星公司委托位于B地的盛大公司加工一批红茶。双方当事人在C地签订了合同。
为了保证红茶的质量,双方约定由盛大公司在加工条件良好的D地加工,同时约定,若将来发生纠纷,由E
地或者N地法院管辖。但是盛大公司在实际加工的时候为了节省成本,在条件较差的F地进行了加工。天星
公司认为盛大公司的违约行为令其利益受到了损害,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对此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B地法院
B、F地法院
C、D地法院
D、E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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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厚太选些
HOUDAFAKAO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ABCD选项:2022年1 月1 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法》第35 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
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题属于合同纠纷,不存在专属管辖,因
此考虑协议管辖。本案中存在协议管辖的约定:若将来发生纠纷,由E地或者N地法院管辖。约定两个地方作
为管辖法院是允许的。但是,E地和N地法院既不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也不是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更不是标的物所在地,所以,约定的法院超出了协议管辖可以选择的范围。协议管辖是无效的。
2022 年1 月1 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由于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所以应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
住所地为B地,合同履行地为约定的D地,所以本案应由B、D两地的法院管辖。A、C选项正确,B、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选项。
17、【多选】在王某诉黄某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王某与黄
某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撤回起诉和上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在一审中撤回起诉,二审中不得撤回起诉
B、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撤回起诉的,法院可以准许
C、若法院准许撤回起诉,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D、王某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撤回起诉后,不得再次起诉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二审中的撤诉;缺席判决。
ABC选项:2024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民诉法》第148 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
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024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民诉法》第18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
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2022年4 月10 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解释》第336条第1 款规定“在
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
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因此,撤诉既可以在一审程序中提出,
也可以在二审程序中提出。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法院可以准许;起诉人向二审法
院撤回起诉的,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故B选项正确,当选。二审中法院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C选项正确,当选。
D选项:2022 年4 月10 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解释》第336条第2款规定“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
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审中撤回起诉的,不得再次起诉。D选项正确,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CD选项。
18、【多选】华强公司与大地公司因建筑合同发生纠纷,经M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裁决,由华强公司向大
地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对于该仲裁裁决的执行,下列选项中说法错误的有?
A、在华强公司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可直接强制执行
B、该仲裁裁决的执行法院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C、如果大地公司申请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华强公司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则法院应当裁定暂缓执行,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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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分必背阶段民诉法同步练习 K
四厚太达些
后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则应当终结执行
D、若本案在仲裁中达成调解协议并据此制作仲裁裁决书,华强公司有权以仲裁庭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法院
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书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A选项:《仲裁法》第7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只能依申请启动,
法院无权依职权启动,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民诉法》第235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
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裁决属于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故由被执行
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故并非必然由基层法院执行,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仲裁法》第7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
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
当裁定恢复执行。” 故大地公司申请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华强公司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则法院应当裁定中
止执行,而非暂缓执行,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仲裁法解释》第28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
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据此。依据调解协议制作的仲裁裁决书不能被申请不予执行,因
此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19、【多选】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向执行法院申请暂缓执行,表示由自己的好友秦某以自有的一幢别
墅为其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李某表示同意,法院遂裁定暂缓执行,期限为10个月。结合上述情况,下列选
项中说法错误的有?
A、在秦某提供担保财产后,若李某表示不同意,则法院无权裁定暂缓执行
B、如果在暂缓执行的第五个月,秦某将该幢别墅售卖于他人,则李某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并将秦某追加为
被执行人
C、如果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张某仍旧不履行执行义务,则李某有权起诉秦某,在取得执行根据后可以申
请强制执行秦某的此幢别墅
D、如果暂缓执行的期限屈满后,张某仍旧不履行执行义务,李某可以申请法院执行秦某提供的担保财产,秦
某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将张某诉至法院行使追偿权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执行担保制度。
A选项:根据《民诉法》第238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
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
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因此A选项正确;
B选项:根据《民诉解释》第467 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
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但不可以将担保人秦某追加为被执行人,因此B选项错误。
CD选项:根据《民诉解释》第469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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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的财产为限。” 故如果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张某仍旧不履行执行义务,李某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担保
财产,无需起诉秦某,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C选项。
20、【多选】张来与孙平之间的借款纠纷,法院判决孙平应当向张来返还借款25万元。履行期限届满后孙平
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孙平没有任何个人存款,法院扣押了孙平家中摆放的钢琴,但
孙平称该钢琴的价值远超过了自己的欠款数额,认为法院的扣押行为违法并提出异议。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
错误的有?
A、孙平的异议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内审查完毕
B、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孙平的异议成立,则应当裁定撤销或纠正违法的扣押行为
C、如果法院裁定驳回孙平的异议,孙平有权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 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
D、如果法院裁定驳回孙平的异议,孙平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执行行为异议。
AB选项:孙平的异议属于执行行为异议。2024年1 月1 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法》第236条规定:“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
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
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复议。” 故孙平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C选项:孙平应当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 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主体只能是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不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此D选
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选项。
21、【单选】为了举办宴会,郑某向郭某借了两幅名家油画装饰房间,穆某来郑某家参加宴会时看上了这两幅油画,
提出高价购买,郑某便以110万元的价格将两幅画卖给了穆某。在穆某依约支付油画的价款后,郑某迟迟未能
交付油画,穆某遂将于某诉至甲市A区法院,要求其依约交付两幅油画,甲市A区法院支持了穆某的诉讼请求。
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穆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郭某才得知上述情况。此时郭某可以
采取的救济途径为?
A、郭某可以以案外人身份直接申请再审
B、郭某可以向甲市中级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C、郭某没有救济途径
D、郭某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若异议被驳回,郭某可以申请再审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案外人的救济问题
AD选项:郭某在本案中的身份属于案外第三人,执行中案外第三人若认为原生效裁判有错的,可以先提出执
行异议,若异议被驳回的,可以申请再审。但是不能以案外人的身份直接申请再审,故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B选项:郭某作为案外第三人,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作出生效裁判
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因此本案中,郭某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当向原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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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甲市A 区基层法院,而并非向甲市中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因此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本案中,郭某可以选择先提出执行异议,然后申请再审;也可以选择直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并非
没有救济途径。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22、【单选】曹某侵犯刘某关于某小说的著作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曹某赔偿2万元并公开赔礼道
歉。经法院审理最后判决曹某赔偿刘某1万元,对于公开道歉的请求未予处理。刘某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
院应当如何处理?
A、可以将原判撤销,发回原审法院重新进行审理
B、可以直接依法作出公开道歉的裁判
C、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D、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答案】 D
【解析】本题考查上诉案件的审理。
ABCD选项:2022 年4 月10 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解释》第324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
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
发回重审。”一审法院未对刘某请求曹某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判决,属于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
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故D选项正确,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23、【单选】在安徽省凤阳小岗村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村民聂风发现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中遗漏了同
村村民步惊云的名字,于是聂风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但选举委员会认为,聂风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无权
提起申诉,故驳回了聂风的申诉,聂风一时气恼,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聂风、步惊云和选举委员会的代表都必须参加诉讼
B、法院应该驳回聂风的起诉,因聂风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C、本案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本案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对此提起上诉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选民资格案件。
A选项:2024年1 月1 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法》第189条第2款规定“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
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根据上述法条,本题中,聂风是起诉人,步惊云是有关公民,另加上选举委员会的代
表都必须参加诉讼。因此,A选项正确。
B选项:2024 年1 月1 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法》第188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
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可知,《民诉法》将起诉的主体
资格限定为“公民” ,只要是“公民” 对于申诉决定不服的,就可以起诉,并不要求有利害关系。” 根据上述
法条,本案中,聂风是同村的合法公民,有权对选举委员申诉的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B选项错误。
CD选项:2024年1 月1 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法》第185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根据上
述法条,选民资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且实行一审终审。因此,C、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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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24、【单选】甲租赁乙位于乙地的房屋产生纠纷,乙诉至甲地法院,丙主张房屋是其所有,要求参加诉讼。后
当事人提起上诉。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A、丙作为本案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B、若本案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可以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C、若甲在一审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交了答辩状,视为该法院有管辖权
D、若法院做出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后,甲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管辖权异议。
A选项:管辖权异议只有被告可以提出。 丙作为第三人也属于本案的当事人,但是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只
有被告甲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A选项错误。
B选项:将案件发回重审就不是一审了,而管辖权异议只能在一审当中的答辩期提出。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再
审案件,二审发回重审中都不能再提管辖权异议。B选项错误。
C选项: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提交了答辩状,视为该法院有管辖权,但有例外。即如果违反了专属管辖和级
别管辖的除外。而本题属于专属管辖,虽然当事人构成了应诉管辖,但由于违反了专属管辖也不能视为受理案
件的甲法院取得管辖权。真正有管辖权的法院就是不动产所在地的乙地法院。C选项错误。
D选项:民诉中可以上诉的裁定只有三种: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的。其中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能
上诉但是不能再审;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的裁定既能上诉也能再审。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25、【单选】甲、乙之间就借款纠纷在A区法院诉讼。甲胜诉后向乙住所地的B 区法院申请执行,乙表示自
己没现金,但是有一块祖传玉石可以抵债,后两人就该玉石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玉石交付给甲后,甲将该
玉石放在卧室欣赏。过了一段时间,甲发现自己的身体越来越差。后甲生病住院,发现该玉石有放射性,对人
体有害。甲可以如何救济?
A、甲可直接向B区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B、甲可向B区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损失
C、甲可向B区法院起诉申请撤销执行和解协议
D、因乙违反诚信原则,甲可向B区法院申请再审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本题考查的内容比较明确且集中,就是考查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关于此问题要谨记三点:①如果双方当
事人并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一方当事人受到对方当事人的胁迫或者欺诈,此时才能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执
行和解协议;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之后,执行即告终结,债权人不能够再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③执
行和解协议具备合同效力,当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或者瑕疵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承担相应
的违约责任。那么, 下面我们就可以结合本题的具体案情作出相应的回答。在本题当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了执行和解协议。从题目所给的信息里无法发现存在着欺诈或者胁迫等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情况。因此,无
法起诉申请撤销执行和解协议。C选项不当选。D选项当中,向法院申请再审,针对的是原审的判决书,而在
本案当中,并不涉及原审的判决书存在错误的问题,因此,当然无法申请再审。可以排除D选项。由于双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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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此时无法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A选项不当选。只有B选项当选,
因为乙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时候,存在加害给付的情况(给甲造成了身体损伤) , 甲可以以此为由起诉要求对
方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26、【多选】寰宇公司与千羽公司之间因买卖合同纠纷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第一次开庭后,寰宇公
司的代理律师发现合议庭的首席仲裁员赵某曾私自与千羽公司的老总私下会面,遂提出回避申请。关于本案,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赵某的回避应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B、赵某被决定回避后,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重新指定一名仲裁员
C、赵某回避之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应当由仲裁庭决定
D、仲裁中仲裁庭可以调解结案,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之后生效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程序中的回避制度。
A选项:《仲裁法》第48 条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机构主任决定;仲裁机构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其
是否回避由仲裁机构的其他组成人员集体决定。”本案中,赵某的回避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A选项正确。
B选项:《仲裁法》第49条第1 款规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
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本案中,赵某被决定回避后,应当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并非直接由仲裁委员
会主任指定。B选项错误。
C选项:《仲裁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
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C选
项正确。
D选项:《仲裁法》第64条第2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法》第70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
上述法条,仲裁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并非当事人签
收后生效。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选项。
27、【多选】根据2025年修订的《仲裁法》,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B.仲裁机构是公益性营利法人
C.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D. 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法的相关规定。
A选项: 旧《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为六个月,新《仲裁法》将撤裁期限缩短为三个月,
属于本次修订的重要变化之一,体现了维护仲裁裁决稳定性、发挥仲裁高效优势的立法目的。因此A选项正确。
B选项: 新《仲裁法》第13条明确仲裁机构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B项将非营利误述为营利,一字之差,性
质完全不同。非营利法人意味着仲裁机构的收入和财产不得进行利润分配。因此B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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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选项: 根据新《仲裁法》第13 条,仲裁机构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这也是仲裁独
立性原则的制度保障。因此C选项正确。
D选项:仲裁裁决撤销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恢复到未解决的状态,依据新《仲裁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D项表述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选项。
28.【单选】小李(16岁) 在学校操场玩耍时将小王(15岁) 推倒致其骨折,双方就赔偿协商未果。起诉时小
李已满18周岁,无个人财产且仍在就读大学;小王未满17周岁。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小王的父亲可作为适格原告起诉
B. 小李的母亲可作为适格被告应诉
C. 小李作为被告时需由其母亲担任法定代理人
D.小王作为原告时无需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答案】B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民事主体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本案中,受害
人小王虽未满17 周岁(无诉讼行为能力) , 但具备诉讼权利能力,是本案直接利害关系人,应为适格原告。
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属于法定代理人,而非适格原告。故A选项错误。
同时,因小王无诉讼行为能力,其诉讼活动需由法定代理人(父亲) 代为进行,D选项错误。
行为人小李在侵权时16 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起诉时已满18周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6条,行为人侵权时不满18周岁、
被诉时已满18周岁,若其无财产或财产不足,受害人可请求原监护人(母亲) 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小李的
母亲可作为适格被告应诉,B选项正确。
小李虽已成年(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 可作为被告,但因其无个人财产,原告选择起诉原监护人具有合法性。
此外,小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诉讼时无需法定代理人,故C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29.【单选】甲市北区的蓝天公司与甲市南区的山峰公司签订《零件买卖合同》, 并在合同中约定因履行合同
发生纠纷由甲市南区法院管辖。后山峰公司无力支付尾款,蓝天公司发现山峰公司和甲市乙县的云雷公司之间
的半成品买卖合同早已履行完毕,但云雷公司一直未付款,山峰公司也无任何催款行为。同时,山峰、云雷公
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中也存在管辖协议,约定发生纠纷由履行地的甲市东区法院管辖。现蓝天公司欲要求云雷公
司清偿债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蓝天公司可以向北区法院起诉
B. 蓝天公司可以向南区法院起诉
C. 蓝天公司可以向乙县法院起诉
D. 蓝天公司可以向东区法院起诉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管辖。
我们需要厘清这道题的核心考点——代位权诉讼的管辖规则。本题的解题关键在于区分一般合同管辖与代位权
诉讼的特殊管辖,同时明确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管辖协议对债权人是否有约束力。
首先,我们来拆解本案中的法律关系。蓝天公司是债权人(起诉方) , 山峰公司是债务人(欠付蓝天公司尾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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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厚大监
云雷公司是次债务人(欠付山峰公司货款且山峰公司怠于催款) 。蓝天公司要起诉云雷公司,本质上是行使《民
法典》第535条规定的代位权。这是判断管辖的前提。
其次,我们结合法条和理论,搞懂核心逻辑。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有专门规定,不能套用普通合同的管辖规则(如
原合同约定管辖、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约定管辖) 。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5条的规定,债权人依法提起
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除非存在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情形;同时明确规定,债务人与次
债务人之间的管辖协议不得对抗债权人,法院对以此为由提出的管辖异议不予支持。这里的理论依据是合同相
对性原则的例外。代位权诉讼是债权人突破与债务人的合同关系,直接起诉次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
的管辖协议是他们双方的约定,未经债权人同意,因此不能约束作为第三方的债权人,否则会变相剥夺债权人
的合法救济权利。这也是立法专门为代位权诉讼设定特殊管辖规则的原因。
然后,我们用“三步走” 的解题方法逐一分析选项。第一步,确定诉讼类型。蓝天公司因山峰公司怠于行使对
云雷公司的债权,影响自身债权的实现,提起的是代位权诉讼,而非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因此不适用原合同(《零
件买卖合同》)的管辖约定,也不适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半成品买卖合同》) 的管辖约定。第二步,
确定管辖的核心依据。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5 条第1 款的规定,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案的被告是云雷公司,其住所地是甲市乙县。这是确定管辖法院的关键。第三步,排除干扰项。A选项中的“甲
市北区法院” 是原告蓝天公司的住所地法院,代位权诉讼不适用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排除;B选项中的“甲
市南区法院”是蓝天公司与山峰公司之间的《零件买卖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但代位权诉讼有特殊管辖规则,
原合同的管辖约定无效,排除;D选项中的“甲市东区法院”是山峰公司与云雷公司之间的《半成品买卖合同》
约定的管辖法院,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该管辖协议对债权人蓝天公司无约束力,排除;只有C选项中的“甲
市乙县法院” 是被告云雷公司的住所地法院,符合代位权诉讼的管辖规定。
最后,总结一下解题要点。大家要记住代位权诉讼管辖的两个核心规则:①管辖法院法定为被告(次债务人)
住所地法院,不受原合同、次合同的管辖约定的影响;②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管辖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
只要抓住这两个规则,就能避开本题中原合同约定管辖与次合同约定管辖的干扰陷阱。因此,C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30.【单选】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无力清偿,且怠于行使对丙的15万元债权,甲遂对丙提起代位
权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乙为第三人。一审判决甲胜诉,丙应向甲给付10万元。乙、丙均提起上诉,乙请求法
院判令丙向其支付剩余5万元债务,丙请求法院判令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关于二审当事人地位的表述,下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B. 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C. 乙是上诉人,甲、丙是被上诉人
D.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
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本案是一个代位权诉讼。甲代了乙的位向丙主张债权。甲是原告,丙是被告,
乙应作为无独三(本案的处理结果和乙有利害关系)。参见法条依据。然后按照以前的套路,乙和丙提起了上诉,
乙和丙貌似应作为上诉人。但是,等等! 你有没有发现,乙是个无独三啊! 一审判决的内容是“甲胜诉,丙应
向甲给付10万元”,说明在一审判决中,乙没有被判决承担责任。没有被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无权上诉。所以,
只有丙可以作为上诉人。接下来,再看丙的上诉请求:“判令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 若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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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甲就没有权利向丙代位求偿。所以,核心诉求是丙不想给甲钱,而非不想给乙钱。如果不想给乙钱,应是请
求法院判令乙对丙的债权不成立。这样就很清楚了,丙是对甲不满,而非对乙不满。所以,甲为被上诉人。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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