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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李某自杨某处借款100 万元,以自有A 房
屋设立抵押担保,且办理抵押登记。此后,李某又自戴某处借款100 万元,又以
A 房屋设立抵押担保,且办理抵押登记。两笔借款存续期间,李某未取得戴某同
意,将房屋出售给杨某,且办理过户登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与杨某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B.杨某同意前,杨某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
C.戴某的抵押权归于消灭
D.杨某的抵押权归于消灭
【答案】B
【难度】高
【考点】抵押物转让;混同
【解析】
①《民法典》第406 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本题中,抵
押期间,李某有权处分抵押房屋,将房屋出售给杨某,该买卖合同没有其他效力
瑕疵,应当被认定为有效。在为杨某办理完毕房屋过户登记后,杨某即可取得房
屋的所有权。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正确,当选。
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并不影响抵押权的存在。因此,在李某将房
屋出售给杨某后,戴某的抵押权不受影响、继续存在。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根据民法理论,当他物权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后,发生广义上的混同,
此时他物权消灭。本题中,当杨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其既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又是房屋的抵押权人,自己对自己的房屋享有抵押权。这原则上没什么意义,此
时杨某的抵押权应该归于消灭。
④但是,他物权与所有权混同,如果他物权的存在对于权利人具有特殊意义,
则他物权不因此而消灭。本题中,房屋上存在杨某与戴某的抵押权,且杨某的抵
押权先登记,其顺位优先于戴某。如果认为杨某的抵押权消灭,则戴某的抵押权
将成为第一顺位,在李某不能还本付息时,戴某将直接自房屋价款中优先受偿,
这对杨某不公平。因此,此时抵押权的存在对杨某具有特殊价值,其抵押权例外
地不因混同而消灭。用大白话说,此后李某不能还本付息,就算卖了房也应该杨
某先受偿,才轮得到戴某。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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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9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100 万元,乙公司以其所
有的一栋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现乙公司拟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
通知了银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乙、丙订立书面买卖合同
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但银行仍然对该房
屋享有抵押权
B.如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
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C.如丙公司向银行承诺代为清偿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
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D.如甲公司清偿了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
予过户
【答案】ABCD(原答案为BD)
【难度】中
【考点】抵押物转让规则
【解析】
①《民法典》第406 条第1 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据此,
抵押人乙公司在抵押期间可以自由转让抵押房屋,无需取得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
也不附带其他任何条件,且在办理过户登记后,买受人丙公司即可取得房屋的所
有权。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由于不附带任何条件,乙公司即可转让房屋,那再加上“丙公司代为清偿”、
“丙公司承诺代为清偿”、“甲公司清偿”这些条件,岂不是就更可以了。因此,
基于《民法典》对抵押物转让规则的调整,本题的答案也就相应的进行调整了。
故BCD 选项正确,当选。
③题外话1:虽然乙公司可以转让抵押房屋,丙公司也可以取得该房屋的所
有权。但是,银行的抵押权具有追及力,对于丙公司购得的房屋,银行仍可行使
抵押权。
④题外话2:丙公司若不想自己的房屋被银行行使抵押权,丙公司可以代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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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人甲公司清偿债务。此时,丙公司作为担保财产的受让人,对于该债务的履行
享有合法利益,可以进行第三人代为清偿,并构成“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清
偿”。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 选项。
3.(2008 年司考真题·多选·改编)陈某向贺某借款20 万元,借期2 年。
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
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
登记。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50 万元购买陈某的房屋。下列选项正
确的是?
A.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应得到贺某的同意
B.如转让房屋将损害贺某的抵押权,则可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
提存
C.如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D.陈某将房屋转让给谢某后,贺某可向谢某行使房屋抵押权
【答案】BD
【难度】中
【考点】抵押物转让规则
【解析】
①《民法典》第406 条第1 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据此,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陈某可以自由转让抵押的房屋,无需取得抵押权人贺某的同
意,也无须附带任何条件。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陈某虽将房屋转让给谢某,但贺某的房屋抵押权办理了登记,其具有追及
效力,可以追及至新的所有权人陈某处继续行使。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③《民法典》第406 条第2 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
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
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
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据此,若转让房屋损害了贺
某的抵押权,则贺某有权请求将转让抵押房屋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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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故B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 选项。
4.(2022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为担保甲公司在2021 年度自乙公司采购原
材料所负担的价款债务,丙公司经合法决议为乙公司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保证额为2000 万元。2021 年10 月20 日,乙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债权中
的200 万元转让给丁公司。截至2021 年12 月31 日,经清算,甲公司对乙公司
欠付价款总计2200 万元无力支付。2022 年1 月20 日,甲公司将自己债务中的
300 万元交由戊公司承担,且将此事通知丙公司,丙公司未置可否。对此,下列
说法正确的是?
A.丁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承担200 万元的担保责任
B.丙公司总计须承担1900 万元的担保责任
C.丙公司总计须承担2200 万元的担保责任
D.丙公司总计须承担1800 万元的担保责任
【答案】D
【难度】高
【考点】最高额保证;担保移转上的从属性;免责的债务承担
【破题点】“丙公司未置可否”表明未取得丙公司的书面同意。
【解析】
①《民法典》第690 条第2 款规定:“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
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本题中,丙公司提供的是最高额连
带责任保证,因参照适用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②《民法典》第421 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
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在债权
确定之前,乙公司将200 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丁公司,最高额保证债权并不随之转
让,丁公司无权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391 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
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本题
中,甲公司将自己的债务300 万元免责的交由戊公司承担,因未取得丙公司的书
面同意,丙公司对这300 万元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此时,2200-300=19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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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最高额保证中的保证人仅在约定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但债权额
大于最高额时,应根据最高额确定担保责任的范围。本题中,剩余债权1900 万
元,而最高额仅为1800 万元,据此,丙公司总计仅承担1800 万元的担保责任。
故D 选项正确,当选;BC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5.(2016 年司考真题·不定项)甲、乙双方于2013 年5 月6 日签订水泥供
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 年
5 月5 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 年5 月6
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请回答
第(1)—(3)题。
(1)水泥供应合同约定,将2013 年5 月6 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了最高额
抵押的担保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约定无效
B.该约定合法有效
C.如最高额保证合同未约定将2013 年5 月6 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最高额
保证的担保范围,则丙对此不承担责任
D.丙有权主张减轻其保证责任
【答案】BC
【难度】中
【考点】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保证
【解析】
①《民法典》第420 条第2 款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
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本题中,在乙为甲设立
最高额抵押权之前,甲、乙可以约定将5 月6 日之前的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
的范围,该约定有效。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正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690 条第2 款规定:“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
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据此,在丙提供的最高额保证中也
参照适用最高额抵押的规定,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是最高额保证成立后发生的债权,
设立前发生的债权未经约定不属于最高额保证的范围。因此,若最高额保证未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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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5 月6 日之前的债权不会纳入最高额保证之中,但丙本来的责任不因此而
减少。故C 选项正确,当选;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 选项。
(2)甲在2013 年11 月将自己对乙已取得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丁。下列说法
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将导致其最高额抵押权消灭
B.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丁取得最高额抵押权
C.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
D.2014 年5 月5 日前,甲对乙的任何债权均不得转让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保证;债权转让
【破题点】“2013 年11 月将自己对乙已取得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丁”只是11
月的全部债权。
【解析】
①《民法典》第421 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
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本题中,乙为甲设立最高额抵押,丙为甲设立最高额保证。2013 年11 月,
在最高额抵押、保证的债权结算期到来前,可以转让债权,但是最高额抵押权、
最高额保证不随之而转让,债权受让人丁不能随之获得最高额抵押权、保证。故
C 选项正确,当选,AB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需要注意,最高额抵押权在债权确定之前,不从属于个别债权。虽然11
月甲将自己已经取得的全部债权转让,但这一全部债权也就是在11 月这一时点
的全部债权,相较于整个1 年的担保期间而已,其仍属于个别债权。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3)乙于2014 年1 月被法院宣告破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债权确定期届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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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甲应先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再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C.甲可先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D.如甲未申报债权,丙可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答案】ABD
【难度】高
【考点】最高额抵押权;混合担保
【解析】
①《民法典》第423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
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
形。”本题中,乙作为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人,在其破产时即符合了上述第(五)
项法定事由,抵押权人甲的债权到期、确定。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甲的债权即存在乙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物保),也存在丙的最高额保证担
保(人保)属于混合担保。《民法典》第392 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
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
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
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
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
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题中,甲、乙、丙没有约定甲
实现债权的顺序,且债务人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设立了物保。因此,债权人甲
实现债权具有顺序限制,应当先就债务人乙的物保(抵押)实现债权,然后才能
要求其他担保人丙承担保证责任。故B 选项正确,当选;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债务人乙破产,原则上应有债权人甲申报破产债权。但是,债权人甲未申
报债权,此时,担保人丙可就自己将来的求偿权进行预先申报。故D 选项正确,
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D 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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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5 年司考真题·多选)2014 年7 月1 日,甲公司、乙公司和张某签
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协议》,张某将其房屋抵押给乙公司,担保甲公司在一周
前所欠乙公司货款300 万元,最高债权额400 万元,并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
债权确定期间为2014 年7 月2 日到2015 年7 月1 日。债权确定期间内,甲公司
因从乙公司分批次进货,又欠乙公司100 万元。甲公司未还款。关于有抵押担保
的债权额和抵押权期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债权额为100 万元
B.债权额为400 万元
C.抵押权期间为1 年
D.抵押权期间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答案】BD
【难度】中
【考点】最高额抵押权;抵押权与诉讼时效
【破题点】“担保甲公司在一周前所欠乙公司货款300 万元”表明将此前的
债务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
【解析】
①最高额抵押是指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
发生的债权的清偿而设立的抵押。本题中,张某为乙公司设立最高额抵押权,在
抵押期间所产生的债权,自动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中。张某设立最高额抵
押后,新产生的100 万元债权,属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对象。
②《民法典》《民法典》第420 条第2 款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
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本题中,张
某与乙公司商议将此前的300 万元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该约定有效。
因此,最高额抵押权合计担保的债权额为400 万元。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正确,当选。
③抵押权不存在如保证期间一般约定的抵押期间。债权人必须在主债权诉讼
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否则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抵押权不再受到法律保护。故
C 选项错误,不当选;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 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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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06 年司考真题·单选·改编)方某向孙某借款1 万元,孙某要求其提
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
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质押合同已生效,孙某以取得质权
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
【答案】C
【难度】高
【考点】动产质权;指示交付
【解析】
①孙某与方某通过签订质押合同为孙某设立质权,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
物权变动,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1)质押合同有效;(2)出质人享有处分权;
(3)完成质物(手提电脑)的交付。
②须注意,质押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在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即成立生
效,不以交付为成立要件。本题中,孙某与方某达成该质押的约定时,质押合同
就已经成立生效。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227 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
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本
题中,出质人方某基于租赁合同对刘某享有返还请求权,其将该返还请求权让与
给孙某以代现实交付,此属于指示交付。在该约定达成时,孙某即取得质权,通
知第三人刘某并非指示交付的生效要件,只是该指示交付对刘某生效的要件。故
C 选项正确,当选。
④《民法典》第430 条第1 款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
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由于出质人方某与质权人孙某已明确约定孳
息(租金)不由质权人孙某收取,应从其约定。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8.(2017 年司考真题·多选)2016 年3 月3 日,甲向乙借款10 万元,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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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日期为2017 年3 月3 日。借款当日,甲将自己饲养的市值5 万元的名贵宠
物鹦鹉质押交付给乙,作为债务到期不履行的担保;另外,第三人丙提供了连带
责任保证。关于乙的质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2016 年5 月5 日,鹦鹉产蛋一枚,市值2000 元,应交由甲处置
B.因乙照管不善,2016 年10 月1 日鹦鹉死亡,乙需承担赔偿责任
C.2017 年4 月4 日,甲未偿还借款,乙未实现质权,则甲可请求乙及时行使
质权
D.乙可放弃该质权,丙可在乙丧失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答案】BCD
【难度】中
【考点】动产质权;混合担保
【解析】
①《民法典》第430 条第1 款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
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出质人甲与质权人乙未对孳息另作约定,因
此,就鹦鹉蛋(天然孳息),质权人乙有权收取,而无需交出质人甲处置。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432 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
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若乙照管不
善,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质物鹦鹉毁损灭失,质权人乙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民法典》第437 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
产。”本题中,质权人乙负有及时行使质权的义务,若其未及时行使,则出质人
甲可以请求其及时行使。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民法典》第435 条规定:“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
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
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本题中,乙的债权既
存在债务人甲的质押担保,还存在第三人丙的保证担保,构成连带共同担保。由
于债务人提供了物保,债权人甲主张债权具有顺序限制,若其放弃对债务人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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鹦鹉享有的质权,则其他担保人丙在其放弃的价值范围内免责。故D 选项正确,
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 选项。
9.(2019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杨某对戴某享有100 万元的债权,杨某因向
李某借款,遂将该债权出资给李某。杨某与李某订立质押合同后,办理了质押登
记。质押期间,杨某未经李某同意,将该债权转让给不知情的丁。对此,下列说
法错误的是?
A.质押合同生效时,李某即取得质权
B.办理质押登记后,质押合同生效
C.李某可以主张该债权转让行为无效
D.若李某同意转让,则李某可主张就转让价款提前清偿或提存
【答案】AB
【难度】中
【考点】权利质权;应收账款质押
【破题点】“杨某未经李某同意”表明未经质权人同意。
【解析】
①《民法典》第445 条第1 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
登记时设立。”本题中,杨某将其债权出质给李某的,该质权自办理登记时方才
设立。故A 选项错误,当选。
②质押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在杨某与李某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成立生效,
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B 选项错误,当选。
③《民法典》第445 条第2 款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
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
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本题中,质押期间,杨某未经质权人李某同意,不得
转让该已出质的股权,李某可以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故C 选项正确,不当选。
④若李某同意出质人杨某转让该债权,则出质人杨某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
款,应当向质权人李某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故D 选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 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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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3 年司考真题·多选·改编)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 万元
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 万元
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B.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向
丙公司主张该债权时,丙公司可以拒绝
C.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
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
D.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
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答案】BD
【难度】高
【考点】应收账款质押;债权转让;流担保条款
【解析】
①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
反担保。本题中,乙公司将质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的目的是为了担保“甲公
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对乙公司的追偿权”。若乙公司清偿对银行的贷款,则甲公司
不享有对乙公司的追偿权,反担保没有存在的必须,其归于消灭。故A 选项错误,
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546 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
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若债权被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债务人丙公司,
则该债权转让对丙公司不发生效力,丙公司可以拒绝向丁公司履行债务。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民法典》第428 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
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
受偿。”本题中,甲公司在设立质权时,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
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这一约定属于流担保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
效。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应收账款质押可以参照适用债权转让的规则。《民法典》第548 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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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本题中,在应收账款质押通知债务人丙公司后,其对债权人甲公司享有的抗辩,
可以向质权人乙公司主张。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 选项。
11.(2012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对乙享有10 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
出质,借款5 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
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 万元,因还有7 万元的债权额作
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答案】D
【难度】高
【考点】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不可分性
【解析】
①《民法典》第445 条第1 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
登记时设立。”本题中,甲以其债权为丙设立权利质权的,该质权于办理质押登
记时生效。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61 条第3 款的规定,通知应收账款的债务
并非应收账款出质的生效要件,只是“冻结债务人向出质人履行”的要件,在通
知债务人后,其不得向出质人履行债务。故A 选项正确,不当选。
②应收账款质押可以参照适用债权转让的规则。《民法典》第546 条第1 款
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
若应收账款出质未通知债务人乙,则其暂时不能对债务人乙生效,质权人丙无法
对乙主张权利。故B 选项正确,不当选。
③《担保制度解释》第61 条第3 款规定:“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
款债务人已经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了债务,质权人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债
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质权人要求向其履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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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仍然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的除外。”据此,若出质事项已经告知乙,则债
务人乙对出质人甲履行被冻结,其执意向甲履行的,不发生清偿的效力。故C
选项正确,不当选。
④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10 万元的债权整体作为质押财产用于担保丙5
万元的债权,该10 万元债权作为质押财产是不可分的,不能以剩余7 万元足以
担保为由肯定乙清偿的效力。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61 条第3 款,乙已经收
到出质通知,仍向债务人甲履行的,不发生清偿的效力。故D 选项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12.(2019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甲为担保对乙所负1 万元债务,将自有相
机一部(价值5 万元)出质给乙。此后,乙自丙处借款2 万元,在表明自己的质
权人身份后,乙以自己的名义将该相机出质给丙。在丙占有相机期间,相机因意
外失火而被焚毁。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相机焚毁前,丙的质权优先于乙
B.若经过甲的同意,丙对相机可优先受偿2 万元
C.若未经甲的同意,乙对相机的焚毁须承担赔偿责任
D.丙对相机的焚毁须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BC
【难度】高
【考点】转质
【破题点】“表明自己的质权人身份后”表明其行为属于转质。
【解析】
①质权人以质权人的身份为他人设立质权的行为为转质,所设立的质权为转
质权。本题中,乙以质权人的身份为丙设立质权,丙取得的质权属于转质权。
②在转质中,无论是承诺转质(取得出质人同意)还是责任转质(未取得出
质人同意),转质权总是优先于质权得以实现。本题中,无论转质是否取得出质
人甲的同意,丙享有的转质权均优先于乙的质权。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③若转质经过了出质人甲的同意,其属于承诺转质,此时转质权具有独立性,
其担保范围不受质权的限制。因此,虽然质权仅担保1 万元,但转质权可以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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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万元。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④若转质未取得出质人甲的同意,其属于责任转质。在责任转质中,转质人
乙对质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即便相机因意外失火而焚毁,乙
仍需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⑤丙作为普通的质权人,其对质物(相机)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否则须承担
赔偿责任。本题中,相机因意外失火而焚毁,丙不具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 选项。
13.(2008 年司考真题·改编)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
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以自己的名义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
乙所有,乙将电动车交付给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均可向丙索赔
【答案】AC
【难度】中
【考点】善意取得;动产质权
【破题点】“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以自己的名义出质于丙”表明属于无权处
分。
【解析】
①质押期间,质权人甲不享有处分质物(电动车)的权限,其擅自将电动车
出质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不发生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但是,其满足
以下要件:(1)乙的出质行为属于无权处分;(2)乙占有电动车,存在处分的权
利外观;(3)相对人丙善意且无重大过失;(4)完成了动产(电动车)的交付。
因此,丙可以善意取得质权。故A 选项正确,当选;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丙善意取得质权,作为质权人其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只有当其未尽
妥善保管义务时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反之,若其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则无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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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赔偿责任。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甲作为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不得擅自处分的义务,甲实施无权处分
行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题外话:本题的特别意义在于与转质相区分,甲在出质时未表明质权人的
身份,只能被认定为无权处分,不能被认定为转质。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 选项。
14.(2022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2021 年3 月12 日,甲、乙、丙三家公司
签订《借款及质押三方协议》,三方约定:甲公司自乙公司处借款1000 万元,借
期1 年。甲公司以存放在A 地价值1500 万元的货物一批为乙公司设立质权,乙
公司则委托丙公司监管该批货物。未经乙公司同意,丙公司不得擅自将监管的货
物交付给甲公司。3 月13 日,乙公司将借款汇入甲公司账户。3 月15 日,丙公
司正式履行监管职责。4 月10 日,甲公司私自到货物存放处取走价值600 万元
的货物。4 月20 日,因丙公司工作人员疏忽,监管的货物被部分烧毁。对此,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借款合同于3 月13 日成立生效
B.乙公司于3 月12 日取得质权
C.4 月10 日后,乙公司有权要去甲公司补充600 万元的货物
D.若因货物被焚毁导致乙公司的债权不能获得足额清偿,乙公司有权请求丙
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CD
【难度】高
【考点】流动质押;民间借贷
【解析】
①《民法典》第679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
时成立。”据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
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一方非自然人的借口合同,系诺成合同,在当事人意思表
示达成一致时成立生效,即于3 月12 日成立生效。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本题中,甲公司以存在的货物为乙公司设立质权,并由监管人丙公司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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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货物进行监管,其设立的质权属于流动质权。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55 条
第1 款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并实际控制该货
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于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设立。本题中,监管
人丙公司系受债权人乙公司委托,其于3 月15 日履行监管职责实际控制货物。
因此,该质权于3 月15 日设立。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55 条第1 款的规定,监管人违反约定向出质人
或者其他人放货、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毁损灭失,债权人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
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题中,丙公司未妥善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货物
被烧毁,其需要对债权人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④《民法典》第433 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
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
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
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本题中,因出质人甲公司私
自取走价值600 万元的货物,危及质权人乙公司的利益,乙公司有权行使质权保
全请求权,要去甲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包括要求甲公司补充取走部分的价值)。
故C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 选项。
15.(2021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杨某、戴某、李某系好友。某日,杨某将
其宠物猫“来福”交戴某照料几日,期间“来福”患病,戴某遂将“来福”送至
李某开设的宠物医院治疗(李某知晓“来福”归杨某所有)。2021 年3 月17 日,
戴某未依约支付医疗费,李某遂扣留了“来福”。此后,李某一直饲养“来福”,
也一直未对戴某主张医疗费。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2021 年3 月17 日,杨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来福”
B.杨某主张支付医疗费的,李某不得拒绝
C.2021 年3 月17 日,李某可对“来福”进行拍卖、变卖
D.2024 年3 月18 日后,杨某有权要去李某返还“来福”
【答案】B
【难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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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留置权;留置权与诉讼时效;第三人代为清偿
【解析】
①根据《民法典》第447 条的规定,成立留置权须满足以下要件:(1)债权
人的债权已到期;(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3)债权人占有
动产与债权之间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题中,债权人李某的医疗费债权已到期,
其合法占有第三人杨某的动产(猫咪“来福”),且占有“来福”与医疗费债权均
基于医疗服务合同这一法律关系。因此,李某取得了对“来福”的留置权,其基
于留置权占有“来福”属于有权占有,杨某无权要求李某返还。故A 选项错误,
不当选。
②根据《民法典》第453 条的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
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
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本题中,“来福”
并不属于“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因此李某须给予戴某不少于60 日的宽
限期,而不能了立刻对“来福”进行处置。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自2021 年3 月17 日,戴某未履行到期债务之日起开始计算医疗费债权的
短期诉讼时效,到2024 年3 月18 日后,三年的短期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但是,
《担保制度解释》第44 条第2 款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财产被留
置的债务人或者对留置财产享有所有权的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请求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以所得价款清偿
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留置权不受到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因
此,杨某无权要求李某返还“来福”。
④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 条的规定,杨某作为担保财产(留置物“来
福”的所有权人)是“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合法权益且该权益将因财产被强制执
行而丧失的第三人”,其属于对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因此,杨某主
张代为清偿的,债权人李某无权拒绝。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⑤题外话:普通留置权不仅可以留置属于债务人的动产,还可以留置属于第
三人的动产。因此,在本题中即便被留置的“来福”不属于债务人戴某,债权人
李某依然可以对其进行留置。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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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18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李某系心安公司的业务员,为表彰李某工
作认真,心安公司特意将登记在公司名下的A 汽车无偿交由李某使用。2018 年6
月2 日,李某代理心安公司与韩某串通高价买入一批老旧的机器,所得款项由李
某与韩某均分。心安公司得知此事后以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将李某开除,因欠
付李某业务提成奖金20 万元,李某拒绝向心安公司返还轿车。对此,下列说法
正确的是?
A.李某离职后,心安公司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B.心安公司有权拒绝向韩某支付价款
C.就心安公司遭受的损失,李某与韩某均需承担赔偿责任
D.李某有权拒绝返还该轿车
【答案】BC
【难度】高
【考点】留置权;恶意串通;经济补偿金
【解析】
①李某因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于用人单位的
过错性解除。因此,用人单位心安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故A 选项错误,不
当选。
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3 条第1 款规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
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损害法人、非法人
组织的合法权益,法人、非法人组织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题中,李某与韩某恶意串通高价购买老旧设备,损害心安公司的合法权益,心
安公司有权主张该合同对自己已不发生效力,其无需支付价款。故B 选项正确,
当选。
③《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3 条第2 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请求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对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心安公司遭受的损失有权要求代理人李某与相对人韩某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根据《民法典》第447 条的规定,成立留置权须满足以下要件:(1)债权
人的债权已到期;(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3)债权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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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与债权之间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题中,李某对心安公司享有的债权是基于
劳动合同关系而产生,但李某占有轿车却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借用合同或保管
合同),二者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李某不得对轿车行使留置权,其无
权拒绝返还轿车。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 选项。
17.(2016 年司考真题)甲借用乙的山地自行车,刚出门就因莽撞骑行造成
自行车链条断裂,甲将自行车交给丙修理,约定修理费100 元。乙得知后立刻通
知甲解除借用关系并告知丙,同时要求丙不得将自行车交给甲。丙向甲核实,甲
承认。自行车修好后,甲、乙均请求丙返还。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请求丙返还自行车
B.丙如将自行车返还给乙,必须经过甲当场同意
C.乙有权要求丙返还自行车,但在修理费未支付前,丙就自行车享有留置权
D.如乙要求丙返还自行车,即使修理费未付,丙也不得对乙主张留置权
【答案】C
【难度】高
【考点】留置权;返还原物请求权
【解析】
①根据《民法典》第447 条的规定,成立留置权须满足以下要件:(1)债权
人的债权已到期;(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3)债权人占有
动产与债权之间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题中,丙对甲享有的修理费债权已到期,
丙合法占有第三人乙的自行车,且丙的修理费债权与占有自行车都是基于维修合
同这一法律关系。因此,丙对自行车享有留置权,其对留置权的占有属于有权占
有。
②由于丙基于留置权而占有,因此甲在未履行支付修理费的义务前,无权要
求丙返还山地自行车。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乙虽然作为山地自行车的所有权人,但丙基于留置权而占有自行车,属于
有权占有人。若乙对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则在修理费支付前,丙可以基于自
己有权占有的地位而拒绝返还。故C 选项正确,当选;D 选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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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在修理费支付完毕后,丙负有两项返还义:(1)基于维修合同,丙需要向
甲返还自行车;
(2)基于所有权人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丙需要向乙返还自行车。
根据通说,这两项债务由丙选择其一进行履行,丙若选择向乙返还,无需经过甲
的同意。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18.(2015 年司考真题·多选)下列哪些情形下权利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A.张某为王某送货,约定货物送到后一周内支付运费。张某在货物运到后
立刻要求王某支付运费被拒绝,张某可留置部分货物
B.刘某把房屋租给方某,方某退租搬离时尚有部分租金未付,刘某可留置
方某部分家具
C.何某将丁某的行李存放在火车站小件寄存处,后丁某取行李时认为寄存
费过高而拒绝支付,寄存处可留置该行李
D.甲公司加工乙公司的机器零件,约定先付费后加工。付费和加工均已完
成,但乙公司尚欠甲公司借款,甲公司可留置机器零件
【答案】CD
【难度】中
【考点】留置权的成立
【解析】
①根据《民法典》第447 条的规定,成立留置权须满足以下要件:(1)债权
人的债权已到期;(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3)债权人占有
动产与债权之间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②张某与王某约定,在货物送到后一周内支付运费。在货物运到当时支付运
费的债权并未到期,因此,债权人张某无权主张留置权。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刘某对方某享有的租金债权系基于房屋租赁合同而产生,但是方某遗留在
房屋中的家具被刘某占有则并非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是
出租人将房屋及设施交由承租人占有,而非承租人将自己的家具交给出租人占
有。)因此,刘某的债权与占有家具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其不得主张留置权。
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寄存处的债权已到期,其合法占有行李,且债权与行李均基于保管合同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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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关系,因此,寄存处可以主张留置权。须注意,虽然行李不属于债务人何
某,而是属于第三人丁某,但是寄存处依然可以进行留置。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⑤《民法典》第448 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
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甲公司的加工费已到期,其合法占有乙公
司的机器零件,虽然占有机器零件是基于承揽合同,而债权却是基于借款合同,
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债权人甲公司与债务人乙公司均为企业,可以
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成立商事留置权。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 选项。
19.(2025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甲公司以运输为主营业务,名下有许多货
车。甲公司遂与乙公司签订《汽车保养服务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的汽车
提供维护保养服务,保养费用按季度进行结算,但是清洗费用每次即时结清。某
日,甲公司的50 辆货车(各自价值30 万元)在乙公司处进行清洗,甲公司当场
支付完毕清洗费用。但是,乙公司认为甲公司上个季度所欠付的20 万元保养费
用未付,要求留置货车。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享有留置权
B.乙公司可以留置50 辆货车
C.乙公司留置货车后可立即进行拍卖
D.若甲公司提出以其他物品进行担保,乙公司应当接受
【答案】A
【难度】中
【考点】商事留置权;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
【解析】
①《民法典》第448 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
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本案中,乙公司占有甲公司的汽车是基于
保养服务合同关系,而享有的债权却是基于清洗服务合同关系,虽然不是同一法
律关系,但是债权人乙公司与债务人甲公司均为企业,可以产生商事留置权。故
A 选项正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450 条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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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本案中,乙公司的债权仅20 万元,50 辆货车为可分物,
留置一辆货车即足以担保乙公司的债权。因此,乙公司仅能留置一辆货车。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453 条第1 款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
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
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
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留置权人留置后原则上不得立刻拍卖,应当给予
宽限期。因此,乙公司不能立刻拍卖,而需要给予甲公司宽限期。故C 选项错误,
不当选。
④《民法典》第457 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
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本案中,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另行
提供担保,但是是否接受是乙公司的权利,而非乙公司的义务。故D 选项错误,
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 选项。
20.(2022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甲驾驶A 车发生车祸死亡,A 车也多有损
坏。甲唯一的继承人乙将A 车送至丙处维修,约定维修费为3 万元。数日后修理
完成,但由于乙忙于操持甲的丧事,为依约付费取车。丙遂将A 车扣留,并停放
在公路旁,但忘记锁门。次日,A 车被丁盗走,以合理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戊,
且完成交付。对此,下列说法正确是?
A.乙可请求戊返还A 车
B.丙仍可对A 车行使留置权
C.丙可请求丁返还占有
D.丙须对乙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D
【难度】高
【考点】善意取得;留置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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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民法典》第230 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本题中,甲死亡时,其唯一的继承人乙基于继承,已经取得A 车的所有权。
②根据《民法典》第447 条的规定,成立留置权须满足以下要件:(1)债权
人的债权已到期;(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3)债权人占有
动产与债权之间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题中,丙对乙享有到期的修理费债权,其
合法占有债务人乙的A 车,且占有A 车与修理费债权均基于修理合同这一法律
关系。因此,丙可对A 车行使留置权。
③《民法典》第457 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
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本题中,丙所占有的A 车被丁盗走,
其丧失对A 车的占有。因此,丙对A 车享有的留置权消灭。故B 选项错误,不
当选。
④丁盗走A 车,其未取得A 车的所有权而将A 车出售给戊的行为属于无权
处分,不能发生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且A 车属于盗赃物,根据《民法典》
第312 条第规定无法适用善意取得,戊不能取得A 车的所有权,其对A 车的占
有属于无权占有。乙作为A 车的所有权人对无权占有人戊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有权请求戊返还A 车。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⑤丙作为A 车的占有人,丁盗走A 车,确实侵夺了丙对A 车的占有。但是,
丁已将A 车出售给戊,其不再是A 车的占有人。因此,丙无法再请求丁返还占
有。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⑥《民法典》第451 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
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留置权人
丙未对A 车关门上锁,其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D 选项
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D 选项。
【案例1】
风驰公司雇佣熊云担任宾利轿车的司机,熊云在驾驶过程中将汽车损坏。熊
云将宾利轿车送至泉诚修配厂修理。维修完成后,泉诚修配厂计算的维修费用为
90 万元。熊云将此事告知楚风,楚风则表示风池公司暂时无力支付维修费。据
此,泉诚修配厂将宾利轿车予以扣留,拒绝向风驰公司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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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诚修配厂扣留宾利轿车,拒绝交付给风驰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5 分)
【采分点答案】
答:合法。(2 分)泉诚修配厂对风驰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其合法占有了风
驰公司的轿车,且占有轿车与债权之间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2 分)此外,不
存在成立留置权的消极事由。(1 分)因此,泉诚修配厂对该轿车享有留置权,
有权拒绝返还轿车。
【考点】留置权
【题目解析】
①《民法典》第447 条第1 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
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②本题中,泉诚修配厂对占有的动产宾利轿车,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泉
诚修配厂享有的维修费债权已到期。(2)泉诚修配厂合法占有了债务人风驰公司
的动产宾利轿车。(3)泉诚修配厂的债权与占有均基于汽车维修合同而产生,即
基于同一法律关系。(4)不存在不得留置的法定、约定事由。因此,泉诚修配厂
对宾利轿车享有留置权。
③泉诚修配厂基于留置权而占有轿车属于有权占有,自然无须返还轿车。
【案例2】
2021 年1 月,风驰公司自韩江处借款100 万元。为了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
2 月10 日,风驰公司与韩江签订《最高额抵押借款协议》,约定:“在2021 年
度,风驰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向韩江借款,风驰公司以宾利轿车为韩江设立最高
额抵押权用以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200 万元。”《最高额抵押借款协议》
中未作其他约定。合同签订后,风驰公司依约为韩江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经
结算,在该年度韩江又向风驰公司提供了100 万元的借款。
假设韩江有权对宾利轿车行使最高抵押权,韩江有权对宾利轿车优先受偿的
数额为100 万元还是200 万元,为什么?(4 分)
【采分点答案】
答:100 万元。(2 分)虽然楚风以个人名义自韩江处的借款100 万元须由风
驰公司共同承担责任,但是,该笔借款发生在最高额抵押权设定之前。对于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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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抵押权设定之前的债权只有经过当事人的约定,方可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
范围。(2 分)本题中,当事人并无约定,因此该100 万元不能纳入最高额抵押
权。
【考点】最高额抵押权
【题目解析】
①如前所述,楚风作为风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楚风以其个人名义向韩江所
借100 万元,用于风驰公司的生产经营,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22 条第2 款
的规定,出借人韩江有权请求风驰公司与楚风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②但是,《民法典》第420 条第2 款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
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本题中,上述
的100 万元发生在最高额抵押权设定之前,且不存在当事人的约定,因此无法被
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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