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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 年司考真题)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
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 元
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答案】BCD
【难度】低
【考点】意思表示;好意施惠
【破题点】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核心,认定为法律行为就可存在意思表示。
【解析】
①A 选项中,甲对乙的表示并不追求法律上的效果,而是追求感情的增进,
其属于典型的好意施惠,不产生法律关系。该表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无法被认
定为意思表示。故A 选项不当选。
②潘某发布寻物启事,属于典型的悬赏广告。根据目前法考的通说观点,悬
赏广告属于对不特定人所发出的要约,其属于意思表示。故B 选项当选。
③孙某在日记中记载了对于遗产处分的意思,符合自书遗嘱的要件时可以被
认定为自书遗嘱。遗嘱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故C 选项当选。
④意思表示的作出并非只能明示,还可以推定及沉默的方式作出。何某投币
购买饮料,虽然没有明确其意图,但是通过行为可以推定出其做出了签订买卖合
同的意思表示。故D 选项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 选项。
2.(2002 年司考真题·单选)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
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
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
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
什么?
A.要约已被撤回
B.要约已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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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
D.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
【答案】A
【难度】低
【考点】要约的撤回
【破题点】“要约作废”是干掉要约,要么是撤回,要么是撤销,需要进一
步进行判断。
【解析】
①《民法典》第141 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
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本题中,
乙公司在发出要约后,又发出了撤回该要约的通知,且通知到达了甲公司。此时,
乙公司的要约被撤回,甲公司也没有取得作出承诺的资格。因此,合同无法订立。
故A 选项不当选。
②要约的撤回针对未生效的要约,要约的撤销针对已经生效的要约。本题中,
乙公司发出的要约尚未到达甲公司,因此,其只能被撤回而不能被撤销。故B
选项不当选。
③由于乙公司的要约被撤回,甲公司根本没有作出承诺的资格,也就谈不上
什么变更和期限的问题。故C 选项不当选;D 选项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 选项。
3.(2020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甲婚内育有一个儿子乙、一个女儿丙。后甲
婚内出轨丁,丁因此怀孕生了一个儿子戊,甲不知道儿子戊的存在。在戊5岁且
丁缺乏生活来源的那一年,甲死亡。经查,甲生前订立遗嘱载明:“甲死后所有
财产归儿子。”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遗嘱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B.遗嘱因内容不明确而无效
C.甲的遗产应由乙与戊均分
D.应当为戊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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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高
【考点】意思表示的类型;意思表示的解释;必留份制度
【破题点】题目的争议在于遗嘱中的“儿子”到底包括哪些儿子。
【解析】
①遗嘱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对该意思表示进行接受,该意
思表示就可以成立。故A 选项当选。
②甲在遗嘱中写明财产归“儿子”,从客观字面来看,甲的儿子包括乙和戊。
但是,从甲的主观想法来看,其根本不知道戊的存在,其说的“儿子”只能指的
是乙一个人。此时,甲的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发生了不一致,需要通过意思表示
的解释确定其内容。
③《民法典》142 条第2 款规定:“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
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
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由于遗嘱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应该采用
主观主义的解释规则,即按照表意人的内心想法发生效力。因此,经过解释,甲
所称的儿子仅仅指的是其知道的乙,而不包括他根本就不知道的戊。也就是说,
甲的遗嘱内容是确定的,由乙单独继承,戊不能继承。故B 选项不当选,C 选项
不当选。
④《民法典》第1141 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戊作为甲的非婚生子女,其属于甲的继承人。甲
在遗嘱中没有为没有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戊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甲
的遗嘱部分无效。在执行甲的遗嘱前,须先为戊保留必要份额,然后方可将剩余
的遗产按照遗嘱交由乙继承。故D 选项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D 选项。
4.(2007 年司考真题·单选)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
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
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帐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
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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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
C.关某不应付款
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
【答案】A
【难度】高
【考点】意思表示的解释;重大误解;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破题点】关某误认买卖为赠与,发生了错误,应如何进行认定。
【解析】
①酒店将商品摆在房间,且放置了标价单,其对房间内的顾客发出了订立买
卖合同的要约。此时,买卖合同能否成立,取决于顾客是否作出接受要约的承诺。
②关某将洋酒取而饮用,其主观想法认为该行为系接受赠与,但这一行为在
一般理性人看上应该是作出买卖的承诺。此时,关某的主观想法与外在表示不一
致,应如何认定?
③《民法典》第142 条第1 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
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
意思表示的含义。”据此,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应采客观主义的解释方法,
按照行为人的客观表示发生效力。本题中,关某的客观表示“取而饮用”在一般
人看来是作出买卖的承诺,因此按照买卖发生效力。此时,酒店存在买卖的要约,
关某存在买卖的承诺,在酒店与关某之间成立洋酒买卖合同,关某应该按照约定
支付价款。故A 选项当选。
④但是,关某将法律行为的性质由买卖当成了赠与,其发生了认识错误,构
成重大误解。关某可以撤销该买卖合同,一旦撤销,买卖合同自始无效,关某不
需要支付价款,只需要返还不当得利。而关某返还不当得利,即按照市场价格返
还洋酒的费用即可。不过,本题中关某并未撤销该合同,可撤销法律行为在被撤
销之前是有效的,关某仍应依约支付价款。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 选项。
5.(2005 年司考真题·多选)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
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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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
认定?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
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答案】AB
【难度】中
【考点】意思表示的解释;重大误解
【破题点】
【解析】
①意思表示又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其中,内心意思又分为行为意思、表示
意思与效果意思。表示意思是指,表意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
本题中,乙签字的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卖书,但是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在签到。也
就是说,乙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其缺乏表示意思。
②缺乏表示意思应如何处理呢?根据民法通说观点,行为人缺乏表示意思时,
须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可归责性。如果行为人不具可归责性,则不应认定为意思
表示。如果行为人具有可归责性,则按照外在表示认定为意思表示,但行为人可
以类推适用重大误解主张撤销该法律行为。
③本题中,乙存在可归责性,其没有仔细观察周围的环境,没有确认签字的
目的。因此,应当将乙的表示认定为意思表示,其作出了购买的承诺。但是,由
于其主观上并无购买的想法,可以类推适用重大误解予以撤销。故AB 选项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 选项。
6.(2018 年法考回忆版)邢某系陶瓷工艺美术师,素有“民间陶王”之称,
最得意的作品为“五层吊球”。2006 年4 月1 日,邢某在参加CCTV 的访谈节目
谈到“五层吊球”时,邢某对主持人以及观众说道:“这个世界上,只有我一个
人能做出‘五层吊球’。我是世界第一,还是世界唯一,没有第二。我作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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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吊球’十年来,没有一个人能破解它,现在还是世界之谜。如果电视机前的观
众能够仿造出来,我就把我艺术中心的三层楼(邢某与妻子共有,价值2000 万
元)以及其中的全部财产送给他。我还可以放宽一点条件,只要能仿造出来,一
层一层地搁进去,能吊起来就行,偏一点,斜一点,我都不计较,我都认。”言
毕,邢某与主持人击掌确认,并请在场观众作见证人。陶艺爱好者孙某看到该节
目后,决定仿造“五层吊球”。孙某仿造出“五层吊球”后,请求邢某兑现当初
的承诺时被拒。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邢某与孙某间成立悬赏广告之债,孙某有权请求邢某兑现承诺
B.邢某与孙某间成立赠与合同,孙某有权请求邢某兑现承诺
C.邢某与孙某间成立“五层吊球”承揽合同,但邢某有权以显失公平为由撤
销
D.邢某的承诺属于戏谑行为,孙某无权要求邢某兑现承诺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无效的法律行为;戏谑行为
【破题点】越是夸张的描述,其实都在渲染这是一个开玩笑的行为。
【解析】
①由于艺术中心三层楼房以及其中的全部财产是邢某的全部家当,可以合理
推测邢某虽在电视节目中表示“若有人仿造出‘五层吊球’即将艺术中心的楼房
及其中的全部财产相赠” 。但是,邢某内心并无赠与的意图,而仅仅只是为了
炫耀自己的技艺。换而言之,为了吹吹牛。
②邢某内心并无赠与的意思,而故意表达出赠与的意思,其行为属于真意保
留。并且,邢某的这一真意保留,在这一环境之下不会导致相对人产生合理的信
赖。因此,该行为属于戏谑行为。依照民法通说,戏谑行为无效,孙某也就无权
要求邢某交付财产。故D 选项当选。
③题外话:若邢某真的存在赠与的意思,则其意思表示可以被认定为悬赏广
告,系对不特定人作出的要约。孙某完成行为就等于作出了承诺,此时在孙某与
邢某之间成立悬赏合同。因此,孙某就有权要求邢某交付财产了。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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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25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2025 年1 月,A 公司与B 公司签订《买卖
合同》,约定由A 公司负责自境外购买某化工原料的塑料出售给B 公司。在A 公
司运输该批碎料入关时,由于该碎料属于我国明令禁止进口的废料,该批碎料被
焊管扣押且对A 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B 公司遂起诉A 公司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并主张返还货款、赔偿损失。诉讼中,A 公司提出B 公司须赔偿自己的损失。关
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B 公司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成立
B.B 公司要求A 公司返还货款的主张成立
C.B 公司请求A 公司赔偿全部损失的主张成立
D.B 公司提起的诉讼属于确认之诉
【答案】AB
【难度】中
【考点】无效的法律行为;不当得利;诉的分类
【解析】
①B 公司作为原告虽然要求法院确认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存在(买卖合同
无效),但是该诉讼不仅包含确认的内容,还包含了给付的内容(返还货款、赔
偿损失)。因此,给付之诉吞并确认之诉,该诉讼属于给付之诉。故D 选项错误,
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153 条第1 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本案中,A 公司与B 公司就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料签订的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的
强制性规定,该买卖合同无效。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民法典》第157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
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
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
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
由于买卖合同无效,A 公司收到B 公司的货款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原因,构成不
当得利,应当返还。但是,由于该碎料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料,A 公司与B 公
司都应该知道,其二者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不能让A 公司赔偿全部损失。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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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选项正确,当选;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 选项。
8.(2019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高中生甲觉得自己长得矮,十分不满意,得
知同学乙家有能使人长高的祖传秘方后,甲向乙询问。乙向父亲要了秘方给甲,
并告诉甲此秘方灵验无比,均为食材,没有副作用,一般三个月见效,但程度因
人而异。甲为了表示感谢,给了乙500 元的酬劳。甲吃了三个月,未长高,反而
胖了十公斤。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乙均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双方合同无效
B.甲、乙间系情谊行为,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关系
C.双方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D.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无效的法律行为;好意施惠
【解析】
①高中生甲与乙确实可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其签订的合同标的
额较小仅500 元。该合同完全在二人能力范围之内,因此属于有效的法律行为。
即便认为该行为超出二人的行为能力,该行为也是效力待定,需要由其法定代理
人进行追认,也不能直接认定为无效。故A 选项不当选。
②甲、乙在实施该行为的时候,明确约定了500 元的价款,可见二人积极追
求法律上的效果,该行为不属于好意施惠、情谊行为。故B 选项不当选。
③乙见到同学身材矮小,尽力获得祖传秘方而对同学进行帮助。该行为不仅
不违反公序良俗,还体现了同学们之间互帮互助,彰显了公序良俗。故C 选项不
当选。
④《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该条既规定了“自愿原则”,
也为民法确立了“意思自治” 的理念。根据意思自治的理念,在法定限制的范
围之内(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且不违反公序良俗),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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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安排自己的私法关系,并按照自主安排产生希望的民法效果。意思自治的工
具为民事法律行为。本题中,甲、乙二人自愿实施该法律行为,行为内容不违法、
不悖俗,最终按照双方的意思发生了法律效力,其体现了意思自治。故D 选项当
选。
⑤题外话: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好意施惠(情谊行为)时,价款是一个
重要因素。一般而言,有偿的行为基本上就无法被认定为好意施惠(情谊行为)。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9.(2018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周男与吴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郑女形成
非法同居关系。周男病故前立有遗嘱:“遗产的一半归郑女所有。”周男生前与吴
女育有一子小周,与郑女育有一女小郑。下列那些人可以继承周男的遗产?
A.小周
B.小郑
C.吴女
D.郑女
【答案】ABC
【难度】低
【考点】无效的法律行为;法定继承
【破题点】存在有效的遗嘱适用遗嘱继承,不存在有效的遗嘱适用法定继承。
【解析】
①《民法典》第153 条第2 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周男通过遗嘱将自己的遗产全部留给婚外情对象郑女,该遗嘱内容违反公序良俗,
应该被认定为无效。因此,郑女无法根据遗嘱取得周男的遗产。故D 选项不当
选。
②由于缺乏有效的遗嘱,因此本题需要适用法定继承。根据《民法典》第
1127 条第1 款的规定,周男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本
题中,吴女为周男的配偶,其有权继承周男的遗产。小周与小郑均为周男的子女,
其有权继承周男的遗产。故A 选项当选,B 选项当选,C 选项当选。
③需注意,小郑虽然属于非婚生子女,但其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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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其也可以作为周男的继承人。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 选项。
10.(2018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2018 年5 月2 日,李某接到某游戏公司业
务经理袁某电话,请他帮忙发送游戏广告,约定一条短信0.2 元。后李某在朋友
的介绍下花1 万元购买了伪基站设备,并驾驶面包车携带该设备在市区范围内群
发广告。9 月2 日下午,李某还没有拿到自己的工钱就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
李某已群发短信10 万条,并获取10 万个手机用户信息并将该信息出卖给了一家
房地产开发公司,获益1 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和袁某之间的约定无效
B.李某和袁某之间的约定效力待定
C.李某无权请求袁某给付自己1 万元报酬
D.李某侵害了他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民事权益
【答案】ACD
【难度】低
【考点】无效的法律行为;个人信息
【破题点】
【解析】
①《民法典》第153 条第2 款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题中,李某与袁某约定通过伪基站发布广告,其约定违反了正常的竞争秩序,
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该约定无效。故A 选项当选,B 选项不当选。
②由于该约定无效,李某自然无权请求袁某按照该约定支付报酬。故C 选项
当选。
③《民法典》第111 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
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
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本题中,用户信息属于他人的个人信息,李某擅自出卖的行为,构成对他人个人
信息的侵害。故D 选项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D 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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