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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乙两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
采购面包券。双方交割完毕,面包券上载明“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货”。甲
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因未付款等原因被判处合同诈骗罪。面包券全
部流入市场。关于协议和面包券的法律性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面包券是一种物权凭证
B.甲公司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协议
C.如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停止兑付面包券,乙公司应停止兑付
D.如某顾客以合理价格从张某处受让面包券,该顾客有权请求乙公司兑付
【答案】D
【难度】难
【考点】债权转让;表见让与
【解析】
①物权凭证,是指代表所有权的凭证。本题中,甲、乙两公司协议,甲付款
获得面包券,并不意味着甲就直接取得了乙的某一批面包的所有权,而是意味着
甲享有凭借该批面包券请求乙交付对应面包的债权。因此,面包券是一种债权凭
证,而非物权凭证。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甲与乙的协议在双方交割完毕后就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法定的解除权产
生的事由,甲不享有法定解除权,无权解除与乙之间的协议。故B 选项错误,不
当选。
③甲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实际上是将对乙公司享有的请求交付面包的
债权转让给张某,虽然“张某因未付款等原因被判处合同诈骗罪”可能导致甲公
司与张某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但是基于《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9 条第1
款所规定的“债权表见让与规则”:第四十九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
让与人以债权转让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为由请求债务
人向其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债权转让通知被依法撤销的除外。
此时,张某已经基于面包券取得对乙公司的债权。因此,甲公司通知止付的,法
院不予支持。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张某取得债权后,将其转让给其他人,其他主体即可取得对乙公司享有的
交付面包的债权。因此,持有面包券的主体有权请求乙公司交付面包。故D 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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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2.(2012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 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
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丁要求乙履
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
D.如乙清偿10 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债权转让;债务承担;第三人代为清偿
【破题点】“乙均不知情”表明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
【解析】
①债权转让须满足以下要件:(1)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2)
债权适合转让;(3)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须注意,根据《民
法典》第546 条第1 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
务人不发生效力。”
②本题中,甲将债权转让给丙,丙将债权转让给丁,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时
就已经发生债权移转的效力,丁已经取得了债权,但是未通知债务人乙,对债务
人乙暂时不发生效力,即相对于债务人乙而言债权人仍为甲。故A 选项错误;不
当选;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乙将债务交由戊承担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转移),须满足以下条件:
(1)债务适合承担;(2)达成承担协议;(3)取得债权人的同意;(4)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由于相对于乙而言债权人仍为甲,因此,该
债务承担已经得到了债权人甲的同意,其可以发生效力,即债务人已经由乙变更
为戊。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发生免责的债务承担后,戊成为债务人,乙已经不再是债务人,不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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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若乙清偿10 万元,即属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代为清偿。《民法典》524
条第2 款规定:“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乙在代为清偿后,取得债权人的
债权,其有权向债务人戊进行追偿。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3.(2010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向乙借款300 万元于2008 年12 月30 日到
期,丁提供保证担保,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后乙从甲处购买价值50 万元的
货物,双方约定2009 年1 月1 日付款。2008 年10 月1 日,乙将债权让与丙,
并于同月15 日通知甲,但未告知丁。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2008 年10 月1 日债权让与在乙丙之间生效
B.2008 年10 月15 日债权让与对甲生效
C.2008 年10 月15 日甲可向丙主张抵销50 万元
D.2008 年10 月15 日后丁的保证债务继续有效
【答案】AB
【难度】高
【考点】债权转让;保证
【破题点】“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表明保证人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
证责任。
【解析】
①债权转让须满足以下要件:(1)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2)
债权适合转让;(3)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满足以上要件时,
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债权转让即发生。本题中,乙与丙于10 月1 日达成债权转
让协议,此时债权转让即发生,丙已经取得对甲的债权。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546 条第1 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
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为对债务人生效的
要件。本题中,乙与丙的债权转让于10 月15 日通知债务人甲,此时方才对甲发
生效力。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民法典》第549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
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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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
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本题中,债务人甲享有的债权于2009 年1 月1 日到期,
被转让的债权于2008 年12 月30 日到期,不符合债务人的债权先到期或同时到
期,不能基于(一)主张抵销。此外,债务人甲的债权是基于买卖合同产生,被
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借款合同而产生,二者并非基于同一合同,也不能基于(二)
主张抵销。因此,债务人甲不能向受让人丙主张抵销。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民法典》第696 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
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据此,
原则上债权人转让债权,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但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
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保证人丁与债权人乙约定
其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可以视为约定禁止债权人转让债权。因此,乙转让债权
未经保证人丁书面同意,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 选项。
4.(2004 年司考真题·多选)乙公司欠甲公司30 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0
年9 月20 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 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9 月18 日与丙公司签
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 万元债权。同年9 月24 日,乙公司接到甲公
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 万元的抵销权。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 月24 日生效
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 万元的义务
C.乙公司于9 月24 日取得20 万元的抵销权
D.丙公司可以就30 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C
【难度】中
【考点】债权转让;抵销
【解析】
①《民法典》第546 条第1 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
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通知债务人并非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只
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原则上,债权转让在协议达成时便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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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中,债权人甲于9 月18 日与丙达成让与协议,此时该让与协议就已经生效,
无需等待通知债务人。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9 月24 日,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乙,此时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乙生
效。因此,乙负有向受让人丙清偿的义务。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本题中,甲对乙享有30 万元的债权,乙也对甲享有20 万元的货款债权(9
月20 日到期),如乙想主张抵销其必须等到自己的债权到期方可进行。也就是说,
于9 月20 日之后乙就取得了抵销权。乙已经取得的抵销权,作为有利的地位不
因债权转让而消失,因此在9 月24 日债权转让到达乙时,乙仍可行使抵销权。
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甲并未承担该债务,也没有为该债务提供连带担保。
因此,丙只能对债务人乙行使债权,而无法要求甲为此承担连带责任。故D 选
项错误,不当选。
⑤《民法典》第549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
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
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
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需注意,本条规定的抵销都是不需要符合法定抵销要件,
但在债权转让中例外地允许抵销的情形。但是,如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前已经没满
足法定抵销的要件,则在债权转让后,其仍享有抵销权。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 选项。
5.(2011 年司考真题·单选)2011 年5 月6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
定甲公司于6 月1 日付款,乙公司6 月15 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
订后10 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
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 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
务。丙公司6 月1 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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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中
【考点】债务承担;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破题点】“质监局介入调查”表明存在可能无法履行合同的事由。
【解析】
①“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表明,甲公司将其
基于自动扶梯买卖合同项下对乙公司负担的付款义务交由丙公司承担,但其并未
将基于该买卖合同享有的请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因此,
丙公司并不享有请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的债权。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由丙承担付款义务”表明甲、乙、丙的三方合意的内容是丙公司替代甲
公司承担债务,且得到了债权人乙公司的同意,因此发生免责的债务承担。此时,
甲公司不再负担债务,而是由丙公司独自承担债务,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丙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先付款而乙公司后交付自动扶梯,
但丙公司未于约定时间付款。作为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乙公司作为应当后
履行的一方依据《民法典》第526 条的规定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向甲公
司交付扶梯。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乙公司作为应当后履行的一方,被质监局介入调查,其存在丧失或者可能
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作为应当先履行的甲公司依据《民法典》第527 条的规定
享有不安抗辩权。
⑤《民法典》第553 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
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
张抵销。”据此,承担债务的丙公司可以主张原债务人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的不
安抗辩权。故C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6.(2017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经乙公司股东丙介绍购买乙公司矿粉,甲依
约预付了100 万元货款,乙公司仅交付部分矿粉,经结算欠甲50 万元货款。乙
公司与丙商议,由乙公司和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欠条。其后,乙公司未按
期支付。关于丙在欠条上签名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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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C.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D.构成无因管理
【答案】C
【难度】低
【考点】第三人代为清偿;免责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无因管理
【破题点】“乙公司和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欠条”表明乙公司与丙均
具有履行债务的意思。
【解析】
①第三人代为清偿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清偿为目的履行债务的行为。
本题中,丙以欠款人的身份签字,其已经成为了债务人之一,不属于第三人,也
就不是第三人代为清偿。故A 选项错误。
②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区别在于,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债务。
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脱离债务,仅由承担人负担债务;而在并存的债务
承担中,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而是由原债务人与承担人共同履行债务。本题
中,原债务人乙公司与承担人丙共同以“欠款人”的身份出具欠条,表明乙公司
并未脱离债务,其不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而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故B 选项错
误,不当选;C 选项正确,当选。
③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失而管理他人事务。本题中,“乙公司与丙商议”就表明在乙公司与丙之间存在
合同关系,此时丙基于该约定负担了承担债务的义务,因此不属于无因管理。故
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7.(2025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韩小宝欠付李小松借款20 万元未还,李小
松诉至A 区法院获得胜诉判决后,向韩小宝住所地的B 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
中,韩小宝提出愿意以一块古玉抵债,双方遂签订《以物抵债和解协议》。协议
签订后,韩小宝将古玉交付给李小松,但是李小松在把玩古玉后身体每况愈下。
经检验得知,该古玉系一块放射性石块(韩小宝知情)。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
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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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执行中,B 区法院可组织韩小宝与李小松进行调解
B.李小松可向B 区法院申请撤销《以物抵债和解协议》
C.《以物抵债和解协议》达成时,韩小宝欠付李小松的20 万元债务消灭
D.李小松可就身体损害请求韩小宝赔偿
【答案】BD
【难度】高
【考点】执行和解;以物抵债;过错侵权
【解析】
①执行程序中,仅允许当事人进行和解,人民法院不允许调解。故A 选项错
误,不当选。
②韩小宝与李小松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在签订和解协议时,韩小宝
对李小松实施了欺诈行为,将放射性石块当做古玉抵偿给李小松。基于受欺诈,
李小松享有撤销权,有权撤销该和解协议。《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6 条第1 款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
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
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李小松可向执行法院B 区法院申请撤销。故B 选
项正确,当选。
③该和解协议的内容是以物抵债,且在债务到期后达成,属于典型的“清偿
型以物抵债”。由于双方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旧债(借款20 万元)立刻消灭,其
属于新债清偿。《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 条第2 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履
行以物抵债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相应的原债务同时消灭;债务人或者第三
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选择
请求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
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在该抵债协议达成时,韩小宝欠付的旧债(20
万元)尚未消灭,需要等到实际履行新债(交付玉石)后,新债与旧债方可一并
消灭。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韩小宝明知石头具有放射性,仍将其抵偿给李小松,进而给李小松造成人
身伤害。韩小宝构成过错侵权,需要对给李小松造成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故D 选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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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 选项。
8.(2016 年司考真题·多选)王某向丁某借款100 万元,后无力清偿,遂提
出以自己所有的一幅古画抵债,双方约定第二天交付。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
确的?
A.双方约定以古画抵债,等同于签订了另一份买卖合同,原借款合同失效,
王某只能以交付古画履行债务
B.双方交付古画的行为属于履行借款合同义务
C.王某有权在交付古画前反悔,提出继续以现金偿付借款本息方式履行债务
D.古画交付后,如果被鉴定为赝品,则王某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答案】BD(原答案BCD)
【难度】高
【考点】以物抵债
【破题点】“后无力清偿”表明是在债务到期后达成。
【解析】
①王某与丁某在债务到期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此属于清偿型以物抵债,且
双方未明确约定旧债(100 万元)立刻归于消灭,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
条的规定属于新债清偿。
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 条第2 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以物抵
债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相应的原债务同时消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
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选择请求履行
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新债清偿是原债务的替代履行方式,在新债(古画)
被履行完毕之前,旧债(100 万元)并不会归于消灭。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B 选项正确,当选。
③在新债清偿协议中,债务人并无选择权,其只能根据以物抵债的约定向债
权人履行新债,即王某只能履行古画。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在新债清偿协议中,若债务人不履行新债或履行新债不符合约定,债权人
可以请求其履行旧债或承担履行新债的违约责任。本题中,王某交付的古画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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赝品,其构成对新债的违反,须承担违反新债的违约责任。故D 选项正确,当
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 选项。
9.(2018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甲自乙处借款,第一次借款30 万元,约定
于2018 年4 月1 日偿还,年利率10%,以自有房屋设立抵押担保;第二次借款
30 万元,约定于2018 年5 月1 日偿还,年利率5%,未约定担保。此后,甲一
直未还款。2018 年5 月6 日,甲委托丙替自己还款,并要求丙偿还第一笔,丙
遂向乙转账30 万元,并备注偿还的是第一笔借款。乙收到后表示反对,要求先
偿还第二笔借款,双方发生争执。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可协商确定所偿还的款项
B.应认定第一笔借款本金被清偿
C.应认定第二笔借款本金被清偿
D.应认定第一笔与第二笔借款的本金按比例清偿
【答案】A
【难度】中
【考点】清偿的抵充
【解析】
①同一债务人甲对同一债权人乙负担种类相同的数笔债务,债务人甲的履行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此时需要适用清偿的抵充。清偿抵充适用:“约定抵充—
—指定抵充——法定抵充”的基本顺序。
②本题中,若债务人甲与债权人乙能协商确定履行的是那一笔债务,此属于
约定抵充,有约定则从其约定。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③若甲与乙之间不存在约定,由于债务人甲所委托的主体丙在清偿时已经指
定了履行是第一笔债务,此属于指定抵充,应根据指定抵充确定履行的是第一笔
债务。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但是,在适用指定抵充、法定抵充时,须先偿还现有债务已经产生的利益、
实现费用等,然后才能按照抵充的规则偿还本金。本题中,第一笔债务与第二笔
债务已经产生了利息,因此在将利息偿还后,第一笔债务的本金很显然无法被全
清偿。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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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 选项。
10.(2014 年司考真题·单选)胡某于2006 年3 月10 日向李某借款100 万
元,期限3 年。2009 年3 月30 日,双方商议再借100 万元,期限3 年。两笔借
款均先后由王某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李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讨。
胡某仅于2010 年2 月归还借款100 万元。关于胡某归还的100 万元,下列哪一
表述是正确的?
A.因2006 年的借款已到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B.因2006 年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C.因2006 年和2009 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D.因2006 年和2009 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答案】A
【难度】低
【考点】清偿的抵充
【解析】
①同一债务人胡某欠付同一债权人李某两笔债务,但胡某仅归还100 万元,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此时需要适用清偿的抵充规则以确定胡某所清偿的债务。
清偿抵充适用:“约定抵充——指定抵充——法定抵充”的基本顺序。本题中,
债务人胡某与债权人李某未约定抵充的债务,债务人胡某在履行时也没有指定所
履行的债务。因此,应当适用法定抵充规则。
②《民法典》第560 条第2 款:“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
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
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本题中,2006
年3 月10 日所借款项于2009 年3 月10 日到期,2009 年3 月30 日所借款项于
2012 年3 月30 到期。胡某于2010 年2 月还款时,第一笔债务已到期。因此,
应清偿2006 年所借已到期的债务。故A 选项正确,当选;BCD 选项错误,不当
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 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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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1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2020 年7 月8 日,李某将其A 房屋以300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杨某,双方约定若李某未按期办理过户登记,则须按房价5%
向杨某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杨某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李某将房屋交付
给杨某。2020 年10 月19 日,办理过户登记前夕,房屋被当地政府征收,李某
获得补偿款500 万元。杨某遂诉至法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其中能得到法院支
持的有?
A.请求解除与李某的买卖合同
B.请求李某依约支付违约金
C.请求李某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300 万元
D.请求判决500 万元的补偿款归自己所有
【答案】AC
【难度】中
【考点】合同的解除;不可抗力;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破题点】“办理过户登记前夕”表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没有
发生变动。
【解析】
①《民法典》第563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题中,政府征收就属于“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当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李某因不
可抗力而不能履行与杨某的买卖合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杨某、李某均享
有一般法定解除权,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590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本题中,李某未能依约为杨某办理房屋的过户
登记,其行为客观上构成违约。但是,李某是因“政府征收”这一不可抗力而不
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属于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自然也就无
需支付违约金。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566 条第1 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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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题中,杨某解除与李某的买卖合同后,由
于买卖合同属于一时性合同,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力。因此,杨某已经支付的价
款,需要恢复原状,即李某应当返还该价款。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民法典》第243 条第2 款规定:“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
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
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本题中,李某与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尚未
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杨某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杨某不是房屋的权利人,不
能要求获得补偿金。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 选项。
12.(2017 年司考真题·多选)2016 年8 月8 日,玄武公司向朱雀公司订购
了一辆小型客用汽车。2016 年8 月28 日,玄武公司按照当地政策取得本市小客
车更新指标,有效期至2017 年2 月28 日。2016 年底,朱雀公司依约向玄武公
司交付了该小客车,但未同时交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合格证等有关单证资料,
致使玄武公司无法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和牌照。关于上述购车行为,下列哪些说
法是正确的?
A.玄武公司已取得该小客车的所有权
B.玄武公司有权要求朱雀公司交付有关单证资料
C.如朱雀公司一直拒绝交付有关单证资料,玄武公司可主张购车合同解除
D.朱雀公司未交付有关单证资料,属于从给付义务的违反,玄武公司可主张
违约责任,但不得主张合同解除
【答案】ABC
【难度】中
【考点】从给付义务;一般法定解除权;特殊动产物权变动
【破题点】“无法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和牌照”表明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解析】
①《民法典》第225 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
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玄武公司与朱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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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后,朱雀公司已经向玄武公司交付了小客车,玄武公司已
经取得小客车的所有权,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A 选项正确,当
选。
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6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
约定履行开具发票、提供证明文件等非主要债务,对方请求继续履行该债务并赔
偿因怠于履行该债务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方请求解除合同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履行该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交付相关单证就属于非主要债务(从给付义务),朱雀
公司没有履行的,玄武公司可以诉请履行。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原则上,不履行非主要债务(从给付义务)不产生解除权。但是,在本题
中朱雀公司不交付单证资料,造成玄武公司无法办理牌照,其订立合同的目的不
能得以实现,玄武公司可以选择解除该买卖合同。故C 选项正确,当选;D 选项
错误,不当选。
④题外话:原则上不履行从给付义务不会产生解除权、抗辩权,但存在两个
例外:(1)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当事人另有约定。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 选项。
13.(2012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
甲公司将其开发的10 套房屋交由乙公司包销。甲公司将其中1 套房屋卖给丙,
丙向甲公司支付了首付款20 万元。后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丙不具备购
房资格,甲公司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
的?
A.甲公司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B.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丙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D.甲公司只需将20 万元本金返还给丙
【答案】BC
【难度】中
【考点】一般法定解除权;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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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题点】“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表明属于不可抗力。
【解析】
①甲公司虽然与乙公司约定将房屋交由乙公司“包销”,但是甲公司仍为房
屋的所有权人,甲公司出售房屋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甲公司将房屋交由乙公司“包销”,也就意味着房屋只能由乙公司对外进
行销售,甲公司自己销售的行为就违反了该“包销”的约定,自然需要承担违约
责任。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民法典》第563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题中,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
控政策,丙不具备购房资格。国家政策的调整就属于“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
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其属于不可抗力。据此,丙享有一般法定解除权,有权通
知甲公司解除买卖合同。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9 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
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
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
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
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本题中,丙与甲公司的不能履行是由于不可抗力
这一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因此,丙请求解除合同后,出卖人甲公司不仅需
要返还本金20 万元,还需要返还利息。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 选项。
14.(2011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并购协议:“甲公司以1
亿元收购乙公司在丙公司中51%的股权。若股权过户后,甲公司未支付收购款,
则乙公司有权解除并购协议。”后乙公司依约履行,甲公司却分文未付。乙公司
向甲公司发送一份经过公证的《通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建议双方终止协
议,贵方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由贵方提出解决方案。”3 日后,乙公司又向
甲公司发送《通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我方现终止协议,要求你方依约支
付违约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通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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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通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C.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不得提出异议
D.乙公司不能既要求终止协议,又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答案】B
【难度】中
【考点】一般法定解除权;解除权的行使;解除的效力
【破题点】“建议双方终止协议”表明没有最终解除的效力。
【解析】
①《通知》送达时合同并未被解除,原因有二:(1)虽然甲公司迟延履行,
没有依约支付收购款,但是乙公司并未就此进行催告,此时乙公司尚且不享有解
除权,合同自然无法解除。(2)《通知》中只是建议终止合同,而没有行使解除
权,现在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无法被解除。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563 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本题中,《通知》虽然不能被认定为解除的意思表示,但可以被认定为催告。甲
公司在收到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债务,乙公司享有一般法定解除权。
③《民法典》第565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
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题中,乙公司发出《通报》作为解
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该解除通知到达甲公司时,合同被解除。故B 选项正确,当
选。
④《民法典》第565 条规定:“……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
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据此,若甲公司
收到解除通知有异议,可以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解除的效力。故C 选项错误,不
当选。
⑤《民法典》第567 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
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中,违约金条款即属于结算、清理条款。因此,合同
解除后,乙公司依然有权要求违约方甲公司依据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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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12 年司考真题·单选)乙在甲提存机构办好提存手续并通知债权人
丙后,将2 台专业相机、2 台天文望远镜交甲提存。后乙另行向丙履行了提存之
债,要求取回提存物。但甲机构工作人员在检修自来水管道时因操作不当引起大
水,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机构构成违约行为
B.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C.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D.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答案】D
【难度】低
【考点】提存;保管合同
【破题点】“后乙另行向丙履行了提存之债”表明丙的债权已经得以实现。
【解析】
①乙将物品交由甲进行提存后,其实质是将物品交由甲进行保管,此时在甲、
乙之间成立保管合同,且为有偿保管(提存须支付提存费)。《民法典》第897
条规定:“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
偿责任。”据此,甲作为保管人其对物品的毁损、灭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违反
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进行违约损害赔偿。故A 选项正确,不当选;B 选项正确,
不当选。
②在提存之外,债务人乙另行向债权人丙履行了债务,此时丙的债权得以实
现,该债权债务归于消灭。乙有权自提存部门甲处领回提存物品,但由于甲造成
物品毁损,因此乙有权请求甲赔偿损失。故C 选项正确,不当选。
③丙的债权已经在提存之外得以实现,丙不存在损失,其无权请求甲赔偿。
故D 选项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16.(2022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2021 年10 月3 日,楚河受韩江之邀前往
明珠大酒店参加韩江的婚礼。在婚宴中,楚河不胜酒力而大醉,在离席过程中失
手打碎酒店的一个花瓶,价值2000 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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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酒店无权请求楚河承担赔偿责任
B.酒店有权请求楚河进行适当补偿
C.酒店有权请求韩江赔偿2000 元
D.酒店有权请求韩江进行补偿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违约责任;公平责任
【破题点】“楚河不胜酒力而大醉”表明因醉酒陷入无意识状态。
【解析】
①《民法典》第1190 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
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本题中,楚河因醉酒而陷入无意识状态,其存在过错,打碎花瓶
的行为构成过错侵权,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
项错误,不当选。(仅在无过错陷入无意识状态的案件中,才适用公平责任进行
补偿)
②韩江与明珠大酒店之间存在餐饮服务合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接受服
务的韩江负有妥善保管酒店财物的附随义务,韩江未尽到该义务,须对明珠大酒
店承担违约责任。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③须注意,本题中打碎花瓶的是楚河这一第三人,但是因第三人原因导致违
约的,基于合同的相对人,仍然应当由合同债务人韩江承担违约责任。韩江在对
外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楚河进行追偿。
④适用公平责任进行补偿须存在法律的明文规定,本题并非法律的明文规定,
因此韩江没有补偿义务。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⑤题外话:明珠大酒店现在存在两个选择:
(1)选择请求韩江承担违约责任;
(2)选择请求楚河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17.(2009 年司考真题·多选)孙女士于2004 年5 月1 日从某商场购买一套
化妆品,使用后皮肤红肿出疹,就医不愈花费巨大。2005 年4 月,孙女士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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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涉无果将商场诉至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B.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C.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孙女士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答案】AB
【难度】低
【考点】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加害给付;缔约过失责任
【破题点】“使用后皮肤红肿出疹”表明,除违约之外还构成侵权。
【解析】
①孙女士与商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依据合同,商场需要交付符合质量
标准的化妆品,现商场交付的化妆品不符合约定或法定的质量标准,构成违约,
须承担违约责任。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商场交付的化妆品作为产品,其导致孙女士皮肤红肿,侵害了孙女士的身
体健康权,构成产品侵权。《民法典》第1203 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
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
赔偿。”据此,本题中,商场作为销售者需要针对产品侵权承担责任。故B 选项
正确,当选。
③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另一
方造成损害时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本题中,损害并非发生在合同缔结过程中,而
是在合同成立后履行过程中,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仅在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
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享有撤销权,才能够撤销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本题
中并不存在上述可撤销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因此,孙女士不享有撤销权,无权撤
销该买卖合同。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 选项。
18.(2022 法考回忆版·单选)新余公司将其开发的“新天地商场”的一楼
与二楼分割为数百个非独立性的商铺,将其中的150 个出售给不同的消费者,自
己保留了大部分的商铺。因经济形势发生变化,新余公司取消了过去分散经营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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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预备对商场进行统一规划、装修。新余公司遂与购买商铺的业主进行协商,
退还业主价款并赔偿损失后,解除与业主间的商铺买卖合同。其他业主均已同意
解除合同,但业主冯某要求新余公司额外支付高额赔偿金,否则拒绝解除合同。
由此,双方陷入僵持,导致新余公司剩余6 万余平米的商铺闲置,无法正常经营。
双方遂诉至法院,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冯某有权要求新余公司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B.新余公司与冯某间的纠纷只能由商铺所在地法院管辖
C.新余公司有权通知冯某解除商铺买卖合同
D.新余公司诉请法院解除合同,法院可支持该请求
【答案】D
【难度】高
【考点】继续履行;合同僵局;专属管辖
【破题点】“导致新余公司剩余6 万余平米的商铺限制”表明履行费用过高。
【解析】
①新余公司不履行与冯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冯某有权要求
新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本题中冯某无权请求新余公司承担继续履行的违
约责任。《民法典》第580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
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
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本题中,若继续履行该商铺
买卖合同,将造成新余公司6 万余平米的商铺闲置,其履行费用过高。因此,不
能适用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新余公司与冯某之间的商铺买卖合同,虽然属于房屋买卖合同,但不属于
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案件的一般管辖,即由合同履行地
与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仅四类合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新余公司违反商铺买卖合同的约定,其属于违约方,不享有法律规定的解
除权,无权通知冯某解除买卖合同。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民法典》第580 条第2 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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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
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本题中,由于不能适用继续履行导致
新余公司与冯某之间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构成合同僵局。因此,新余
市公司有权诉请法院解除该买卖合同。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⑤题外话:虽然新余公司有权诉请法院解除该买卖合同,但不影响新余公司
违约责任的承担。冯某可以要求新宇公司承担除继续履行以外的其他违约责任,
比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害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19.(2020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张妙(居住于A 区)将自己的房屋(位于
B 区)交由甲音乐学院的在读研究生李松(居住于C 区)居住,但同时约定:“李
松须每天晚上辅导张妙的孩子吹唢呐一小时(该教学费用约3000 元)。”在履行
了数月后,李松因出国演出之需将房门上锁,2 月未归。张妙遂以市场价格4000
元每月聘请另一研究生杨超每日教孩子唢呐一小时。此后,张妙欲向李松主张违
约责任,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妙有权要求李松赔偿6000 元
B.张妙有权要求李松赔偿8000 元
C.张妙有权要求李松继续履行教学义务
D.张妙可以向C 区法院起诉李松
【答案】B
【难度】高
【考点】继续履行;违约损害赔偿;专属管辖
【破题点】“市场价格4000 元每月聘请”表明采取了替代履行的方式。
【解析】
①李松未依约履行教授唢呐的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需要向张妙承担违约
责任。但是,张妙无权请求李松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80 条
第1 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
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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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本题中,李松所负担的教授唢呐的义务不适于强制履行。
因此,张妙无权要求李松继续履行。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李松与张妙的合同约定,张妙将房屋提供给李松居住,李松支付报酬(报
酬为提供劳务),其不符合租赁合同的典型属性,但其符合租赁合同的本质。房
屋租赁合同作为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即由B 区法院管
辖。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581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
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
的费用。”本题中,李松违反与张妙之间的约定构成违约,虽然该义务不适宜强
制履行,但是张妙找杨超替代履行的费用8000 元(4000×2),可以请求违约方
李松承担。故B 选项正确,当选;A 选项不正确,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20.(2012 年司考真题·单选)张某从银行贷得80 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
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
法还清了银行贷款。对此,周围多有议论。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
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A.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
贷是多此一举
B.乙认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为难自
己
C.丙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
作坏账处理。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
D.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坚持还贷是严
守合约、诚实信用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违约责任;继续履行;不可抗力。
【解析】
公众号:小瑞学社
①张某与银行间存在着借款合同关系,与抵押合同关系,此后房屋被洪水冲
毁,如果不存在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代位物则该抵押权归于消灭。但是,
张某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并不会因为抵押权的消灭而消灭,该债权债务依然存
在,张某依然负有义务偿还借款本息。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590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
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
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
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但是,根据民法理论通说,金钱债务不能适用不可
抗力免责。本案中,张某对银行所负担的债务属于金钱债务,不因发生不可抗力
而免除,其依然应当还本付息。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579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
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题中,张某对银行所负
的还本付息的义务属于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并不因没有履行能力而
免除。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违约方对违约行为的发生
是否具有过错,原则上均须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虽然张某对地震的发生并无
过错,但仍无法免除其基于借款合同所产生的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故C 选项错
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21.(2025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2025 年4 月,劲松电力公司与心安能源集
团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劲松公司以10 万元的价格自心安集团处购买风力
发电设备1 台,心安集团应于5 月前交付设备。合同签订后,心安集团未能依约
交付设备,经劲松公司多次催告仍未交付。无奈,劲松公司通知心安集团解除合
同。此后,劲松公司自茂森公司除购买同型号的设备花费20 万元。经调查,该
设备在该时间段内的价格约为14 万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劲松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B.劲松公司解除合同后无权请求心安公司赔偿
C.劲松公司有权请求心安公司赔偿10 万元
D.劲松公司有权请求心安公司赔偿4 万元
最权威内部课程/解密VX:2075556867
【答案】AD
【难度】中
【考点】一般法定解除权;违约责任;可得利益损失
【解析】
①心安公司未能交付设备,经劲松公司多次催告仍未履行主要义务,劲松公
司基于《民法典》第563 条享有一般法定解除权,有权通知心安公司解除该买卖
合同。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566 条第2 款规定好:“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
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尽管劲松公司
解除合同,但是心安公司不交付设备的行为构成违约,劲松公司有权请求心安公
司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 条第2 款规定:“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
并实施了替代交易,主张按照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
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替代交易发生
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违约方主张按照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
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劲松公司请求心安集团承担违约损害
赔偿包括对可得利益损失进行赔偿。本案中,劲松公司实施了替代交易(20 万
元),本应该根据替代交易与原交易的差价认定可得利益损失为10 万元。但是,
由于替代交易的价格过度偏离市场价格(14 万元)。因此,应当根据市场价格(14
万元)与原交易的价格(10 万元)认定劲松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为4 万元,即
劲松公司有权要求心安集团赔偿4 万元。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D 选项正确,
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D 选项。
22.(2022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心安公司出售给李小松一台由建华公司生
产的钻机,约定价款为500 万元。钱货两清后,李小松发现交付的钻机质量与说
明书记载的不符,无法按照约定的用途进行使用。由此,造成李小松多次停止生
产,造成利润损失数十万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小松有权请求建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公众号:小瑞学社
B.李小松有权请求心安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C.李小松有权要求心安公司对钻机进行修理、更换
D.李小松有权请求心安公司赔偿损失的利润
【答案】CD
【难度】中
【考点】违约责任;产品侵权;采取补救措施;违约损害赔偿
【破题点】“无法按照约定的用途进行使用”表明其仅仅只是瑕疵,尚未构
成缺陷,不属于侵权责任。
【解析】
①心安公司与李小松之间签订买卖合同,二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李小松与
建华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李小松无权请求建华公司承
担违约责任。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心安公司交付的钻机存在质量瑕疵,不能按照约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但是
题目中并未交代其存在“致人损害的不合理危险”,不构成产品“缺陷”。因此,
心安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心安公司交付的钻机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构成瑕疵履行,须承担违约
责任。《民法典》第582 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
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
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据此,李
小松可以请求心安公司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换等。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民法典》第584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
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题中,心安公司的违约行为给李小
松造成了损失,其中停产导致的利润损失属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也在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之中,李小松有权请求心安公司予以赔偿。故D 选项
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 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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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019 法考回忆版·单选)农民牛某与红旗超市签订《土鸡供应合同》,
约定:“牛某按月向红旗超市供应土鸡20 只,供货期1 年,每只土鸡单价为200
元。”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了数月,红旗超市以每只300 元的价格对外出
售,供不应求。第五个月,牛某未能向红旗超市依约交付土鸡,因时间仓促红旗
超市也未能从其他渠道采购土鸡。经查,当时其他渠道每只土鸡的进货价约为
230 元。若红旗超市欲对牛某主张损害赔偿,赔偿的金额约为?
A.4000 元
B.6000 元
C.2000 元
D.600 元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违约损害赔偿
【破题点】“当时其他渠道每只土鸡的进货价约为230 元”表明市场价格与
原交易价格的差异为“30 元”。
【解析】
①《民法典》第584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
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题中,牛某未按照约定向红旗超市
交付土鸡,其行为构成违约,红旗超市有权请求牛某承担违约损害赔偿,包括红
旗超市的可得利益。
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 条第3 款规定:“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
但是未实施替代交易,主张按照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
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题中,由于红旗超市为实施替代交易,而当时土鸡的市场价格为230 元,即市
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为30 元,此为红旗超市的可得利益,共计30 元×20 只
为600 元。因此,红旗超市有权请求牛某赔偿600 元。故D 选项正确,当选;
ABC 选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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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24.(2019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
定甲公司须支付100 万元的价款,同时双方还约定如乙公司迟延交付一日,则须
支付总价款1%的违约金。此后,乙公司迟延10 日向甲公司交付钢材,导致甲公
司遭受损失20 万元,乙公司遂依约向甲公司支付10 万元的违约金。对此,下列
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再赔偿20 万元
B.即便钢材未交付完全,甲公司在收到违约金后即不得再要求乙公司交付钢
材
C.甲公司可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
D.法院应当将违约金增加至20 万元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违约金
【破题点】
“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20 万元”表明约定的违约金无法填平损失。
【解析】
①《民法典》第585 条第2 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
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
题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计算为10 万元,但由此给甲公司带来的损害为20
万元,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增加该违约金。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②法院、仲裁委在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时,是以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
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
衡量,并不必须将违约金调整到实际损失。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不能并用,本题中,乙公司已经支付违约金,甲公司不
得再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损害赔偿。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民法典》第585 条第3 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
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据此,违约金可以与损害赔偿并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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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完毕违约金后,甲公司依然可以请求乙公司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25.(2013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
方支付18 万元违约金。后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15 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
的?
A.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 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B.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 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C.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 万元,共计33 万元
D.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 万元及其利息
【答案】A
【难度】低
【考点】违约金;违约损害赔偿
【破题点】“给乙造成损失15 万元”表明违约金高于损失。
【解析】
①《民法典》第585 条第2 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
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
题中,约定的违约金为18 万元,甲违约给乙造成的损失为15 万元,约定的违约
金高于损失。
②但是,《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5 条第2 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
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虽然,
约定的违约金18 万元高处损失15 万元,但并未超出损失的30%,因此不能被评
价为违约金过高,无需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甲需要依约向乙支付18 万元的违约
金。
③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不能并用,因此,甲依约向乙支付违约金后,乙无权再
要求甲支付损害赔偿。故A 选项正确,当选;BC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 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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