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文本内容
1. (2022年法考回忆版) 袁某和妻子祖某因琐事争吵后离家出走,音信全无,
2年后,经祖某申请,法院判决宣告袁某失踪。4年后,因袁某一直未偿还借款
债务,借款债权人胡某申请法院宣告袁某死亡。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宣告失踪后,袁某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B.宣告失踪后,祖某可继承袁某的遗产
C.宣告失踪后,若祖某起诉离婚,法院因判决支持
D.胡某的宣告申请,法院应不予支持
【答案】CD
【难度】中
【考点】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诉讼离婚
【破题点】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确定申请人能申请的程序。
【解析】
①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的财产设立财产代管人,暂时性的帮助失踪人管财
产。宣告失踪并不影响失踪人的行为能力人,失踪人依然可以实施法律行为,其
实施的法律行为也不受宣告失踪的影响。因此,即便被宜告失踪,袁某并不因此
而丧失行为能力。故A选项不当选。
②宣告失踪并不产生导致失踪人死亡的法律效果,因此被宣告失踪后,袁某
并未在法律上死亡,也就无从发生继承。故B选项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1079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
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据此,若袁某被宣告失踪,祖某起诉离婚的,法院应
当判决离婚。故C选项当选。
④《总则编解释》第16条第3款规定:“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
人等民事主体不能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但是不申请宣告
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 本题中,胡某仅为袁某的债权人,申请
宣告失踪就足够保护胡某的利益的(可以向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 胡某无权申
请宣告死亡。故D选项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选项。
2.(2019年法考回忆版·多选) 甲为躲避债务不辞而别消失五年,其妻乙向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后与丙结婚,一年后又离婚,七年后,甲回归。下列关于甲、
乙夫妻关系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下落不明之日,甲、乙婚姻关系消灭
B.法院宣判甲死亡之日,甲、乙婚姻关系消灭
C.法院撤销甲的死亡宣告判决时,甲、乙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D.法院撤销甲的死亡宣告判决之后,需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后,才能确认甲、
乙的婚姻关系
【答案】BD
【难度】低
【考点】宣告死亡
【破题点】只要再婚过,就没有恢复的可能。
【解析】
①《民法典》第4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
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本题中,甲并非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因此其死亡日期为
法院宣告判决生效之日。故A选项不当选,B选项当选。
②《民法典》第51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
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
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本题中,在甲被宣告
死亡后,乙已经与丙再婚,即便此后又离婚的,其仍然存在再婚的行为。此时,
甲与乙之间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只能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后重新建立新的婚
姻关系。故C选项不当选,D选项当选。
③题外话:婚姻关系口诀【一个原则两个例外。原则自行恢复,两个例外,
再婚例外、声明例外。】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选项。
3. (2017年司考真题) 甲出境经商下落不明,2015年9月经其妻乙请求被K
县法院宣告死亡,其后乙未再婚,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2016年3月,乙将家
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6年10 月,经商失
公众号:小瑞学社
败的甲返回K县,为还债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卖给知情的
丁;同年12月,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乙有权赠与该轿车
c.丙可不返还该轿车
D.甲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答案】ABC
【难度】中
【考点】宣告死亡;法律行为的效力
【破题点】自有基于继承取得的财产才需要返还,其他途径取得的财产不负
返还义务。
【解析】
①《民法典》第51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
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
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本题中,甲被宜告死
亡后,乙并未再婚也未提出书面声明,因此其与甲的婚姻关系在判决被撤销之日
起自行恢复。
②甲被宣告死亡后,其遗产为其唯一的继承人乙所继承。乙基于继承取得该
轿车的所有权,因此乙有权将该轿车赠与给丙。故B选项当选。
③《民法典》第53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
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据此,只
有基于继承取得财产的人才负有返还义务。本题中,丙并非基于继承而取得汽车,
而是基于赠与取得该汽车。因此,丙不负返还义务。故c选项当选。
④《民法典》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
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据此,甲虽然被宣告死
亡,但其不影响其法律行为的效力,即甲出卖房屋的买卖合同不因此而受影响。
此外,该房屋系甲与乙共有,甲单独出卖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是,无权处分
的事实并不影响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因此,该买卖合同没有其他效力瑕疵,应当
被认定为有效。故D选项不当选。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选项。
4. (2006年司考真题· 单选) 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
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
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
法是正确的?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答案】D
【难度】低
【考点】宣告死亡
【破题点】题干信息中直接出现了宣告死亡,因此直接锁定该考点。
【解析】
①《民法典》第53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
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题中,
要确定谁负有返还义务,主要要看谁获得的财产是从甲处基于继承而获得的。
②甲的财产首先被乙、丙、丁继承,所以本来三者负有返还义务。但是,乙
死亡,其继承的甲的遗产被丁代位继承。此时负有返还义务的人变成的丙和丁,
其中丁须返还两个部分:(1) 丁直接继承的甲的遗产。(2) 丁代位继承乙的遗产
中属于甲的部分。
③此后,丙又死亡,丙的遗产被丁与戊继承。由于丙的遗产中包含了甲的部
分,因此丁与戊对该部分负有返还义务。
④最终,负有返还义务的有两人,丁与戊。丁须返还的遗产由三个部分构成:
(1) 丁直接继承甲的。(2) 丁从乙处代位继承中包含甲的。(3) 丁继承丙的遗
产中包含甲的。戊须返还的为一个部分,其从丙处继承的遗产中包含甲的。据此,
D选项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选项。
公众号:小瑞学社
5. (2003年司考真题·单选) 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
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
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乙同意后恢复
D.经甲同意后恢复
【答案】B
【难度】低
【考点】宣告死亡
【破题点】题干信息中直接出现了宜告死亡,因此直接锁定该考点。
【解析】
①《民法典》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
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
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②本题中,由于甲被宣告死亡后,乙已然实施了再婚的行为。此时,无论乙
是否又离婚、是否又丧偶,其夫妻关系均不能自行恢复。故B选项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选项。
6. (2021年法考回忆版) 甲出资10亿元设立A基金会法人,用于防治新冠
肺炎。关于A基金会法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B.应当设立理事会,可以不设立监督机构
C.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无需办理设立登记
D.A基金会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可以返还给出资人甲
【答案】A
【难度】低
【考点】捐助法人
【破题点】基金会法人属于捐助法人,直接按照捐助法人的知识点作答。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解析】
①《民法典》第93条第1款规定:“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基金会法人属于典型的捐助法人,其应当制定章程。故A选项当选。
②《民法典》第93条第第2款规定:“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
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
表人。”第3款规定:“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据此,基金会法人
作为捐助法人,其应当设立理事会,也应当设立监督机构。故B选项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92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据此,捐助
法人均以登记作为其成立要件。故C选项不当选。
④《民法典》第95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
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
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
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据此,
基金会法人作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在其终止时不得将财产返还给出资
人甲。故D选项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选项。
7. (2002年司考真题·单选) 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
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
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答案】A
【难度】低
【考点】法人的权利能力;法律行为的效力
【破题点】题干中可能影响合同效力的点就是超出经营范围。
公众号:小瑞学社
【解析】
①《民法典》第505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
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
确认合同无效。”
②本题中,甲公司售卖木地板、厨卫用具等虽然超出其经营范围,但是超出
经营范围本身对该合同不产生影响,而该买卖合同又不存在其他的效力瑕疵。因
此,应当认定该买卖合同有效。故A选项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选项。
8. (2017年司考真题· 多选) 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名为“黄
金黄研究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设立过程中,黄逢等3人以黄金黄研究会名义与
某科技园签署了为期3年的商铺租赁协议,月租金5万元,押3付1。此外,金
耘为设立黄金黄研究会,以个人名义向某印刷厂租赁了一台高级印刷机。关于某
科技园和某印刷厂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某科技园的租赁债权消灭
B.即便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某科技园就租赁债权,仍可向黄逢等3人主张
C.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就某科技园的租赁债务,由黄逢等3 人承担连
带责任
D.黄金黄研究会成立后,某印刷厂就租赁债权,既可向黄金黄研究会主张,
也可向金耘主张
【答案】BCD
【难度】中
【考点】法人设立过程中的责任承担
【破题点】根据责任产生在“设立过程中”直接锁定法人设立过程中的责任
承担。
【解析】
①《民法典》第75条第1款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
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本题中,若黄金黄研究会未设立成功,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则设立人黄逢、黄现和金耘须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此时,科技园可以对其中的任
何一人主张任何份额的债权。故A选项不当选;B选项当选;C选项当选。
②《民法典》第75条第2款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
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据此,金
耘以自己的名义与印刷厂签订合同,在黄金黄研究会设立成功后,黄金黄研究会
既可以向金耘主张债权,也可以向黄金黄研究会主张债权。故D选项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选项。
9. (2017年司考真题· 多选) 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名为“黄
金黄研究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设立过程中,黄逢等3 人以黄金黄研究会名义与
某科技园签署了为期3年的商铺租赁协议,月租金5万元,押3付1。此外,金
耘为设立黄金黄研究会,以个人名义向某印刷厂租赁了一台高级印刷机。关于某
科技园和某印刷厂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某科技园的租赁债权消灭
B.即便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某科技园就租赁债权,仍可向黄逢等3人主张
C.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就某科技园的租赁债务,由黄逢等3人承担连
带责任
D.黄金黄研究会成立后,某印刷厂就租赁债权,既可向黄金黄研究会主张,
也可向金耘主张
【答案】BCD
【难度】中
【考点】法人设立过程中的责任承担
【破题点】根据责任产生在“设立过程中”直接锁定法人设立过程中的责任
承担。
【解析】
①《民法典》第75条第1款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
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本题中,若黄金黄研究会未设立成功,
则设立人黄逢、黄现和金耘须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此时,科技园可以对其中的任
公众号:小瑞学社
何一人主张任何份额的债权。故A选项不当选;B选项当选;C选项当选。
②《民法典》第75条第2款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
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据此,金
耘以自己的名义与印刷厂签订合同,在黄金黄研究会设立成功后,黄金黄研究会
既可以向金耘主张债权,也可以向黄金黄研究会主张债权。故D选项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选项。
10. (2016年司考真题· 单选) 零盛公司的两个股东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甲
公司持股70%并派员担任董事长,乙公司持股30%。后甲公司将零盛公司的资产
全部用于甲公司的一个大型投资项目,待债权人丙公司要求零盛公司偿还货款时,
发现零盛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对丙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
B.甲公司和乙公司按出资比例对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c.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丙公司只能通过零盛公司的破产程序来受偿
【答案】A
【难度】中
【考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破题点】股东存在过分行为时,往往适用人格否认制度。
【解析】
①《民法典》第83条第2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
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题中,甲公司将法人零盛公司的财产用于自己的项目属于财产混同,其滥用了
出资人的权利。此时,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甲公司须对零盛公司的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故A选项当选。
②仅滥用出资人权利的出资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乙公司并不存在
滥用的行为。因此,乙公司并不对零盛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故B选项不当选;
c选项不当选。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③由于甲公司需对零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丙公司不仅可以申
请零盛公司的破产清算,还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D选项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选项。
11. (2008年司考真题· 单选) 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
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
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B
【难度】低
【考点】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责任
【解析】
①《民法典》第74条第2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
担的,由法人承担。” 由此可见,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主体地位,其属于
法人的组成部分。
②德胜公司作为法人,其对外负债的,应当以其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其财产
包括自身的也包括分支机构的。本题中,德胜公司的机构包括深圳主营机构和萨
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因此,德胜公司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
构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故B选项当选。
③凯旋公司作为德胜公司的设立人,其属于德胜公司的股东。而本题中,凯
旋公司不存在滥用滥用出资人地位的行为,不能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因此,
凯旋公司对德胜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故C选项不当选;D选项不当选。
④题外话:A选项中说,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这一说法本身
也没错,但是单选题不仅要选对还必须选优。本题中,A选项与B选项的说法单
公众号:小瑞学社
独来看都是对的,但是B选项更为完整。因此,优选B选项。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选项。
【案例1】
甲公司修建了一栋商品房,为更加有效地销售商品房,甲公司委托丙公司代
为销售所建设的房屋。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加盖了甲公司的公章。
此时,丙公司已经通过法定程序更换了法定代表人,但尚未变更工商登记,签订
合同的法定代表人崔某是新更换的法定代表人(甲、乙公司共同派律师进行查询,
确认了崔某的真实身份)。但是,委托合同上仅由崔某签字,未加盖丙公司的公
章。
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是否有效? 崔某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属于
什么性质的行为? 为什么? (5分)
【采分点答案】
答:有效。(2分)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董事会(股
东会) 决议生效时,崔某就成为了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拥有代表权,崔某在
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属于有权代表,其行为应归属于被代表的丙公司承担。(2分)
此外,崔某未在合同上加盖公章的行为,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1分)
【考点】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
【题目解析】
①《民法典》第65条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据此,自丙公司选举崔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决议(股东会决
议或者董事会决议) 生效时,崔某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
登记的,不影响崔某取得丙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因此,崔某以丙公司的名义与甲公司订立委托合同时,崔某享有代
表权,属于有权代表行为。
②《民法典》第61条第2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据此,崔某作为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代表权限范
围内,以丙公司的名义与甲公司订立的委托合同,直接归属于丙公司承受(直接
对丙公司生效) 。
③《民法典》第49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
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崔某与甲公司订立
委托合同时,在委托合同上加盖丙公司公章只有唯一的法律意义,即表明崔某不
是以个人名义而是以丙公司名义订立合同。根据题目交代,委托合同已经载明当
事人为丙公司与甲公司,即使未加盖丙公司公章,已足以表明崔某系以丙公司的
名义订立合同。崔某在合同书上签名的法律意义在于,表明该合同是丙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实施有权代表订立的合同,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丙公司承受。同时,
根据《民法典》第490条第1款的规定,崔某在合同书上签名、按指印或者加盖
私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案例2】
甲公司与戊公司签订《生产车间租赁合同》, 将自有生产车间出租给戊公司,
并收取租金。在向戊公司交付生产车间时,因甲公司的某个车间尚有原材料、半
成品尚未清点,戊公司便使用了这些原材料和半成品。甲公司的债权人“罗马轮
胎公司”认为,虽然甲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但因与戊公司的租赁合同履行中
财产没有清点清楚,造成财产混同,遂主张甲公司与戊公司构成“人格混同”,
要求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罗马轮胎公司”认为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因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财产
交接不清的行为,构成“人格混同”从而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 为什么?
(7分)
【采分点答案】
答:不成立。(2分) 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不属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无法适用法人人格的纵向否认制度。(2分) 甲公司与戊公司也并非关联企业,
无法适用法人人格横向否认制度。(2分) 两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应各自独立
承担责任。(1分) 因此,罗马轮胎公司的主张不成立。
【考点】
法人人格否认
【题目解析】
(1) 传统的纵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根据《民法典》第83条第2款、《公司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法人人
公众号:小瑞学社
格否认制度,是指法人的出资人(股东)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股东) 有
限责任,以实施过度支配与控制、经营资本显著不足、造成出资人(股东) 与法
人人格混同等方式,致使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该法人对债权人的债务,严重损
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有权诉请法院在个案中否认该法人的独立责任和否认实施
滥用行为的出资人(股东) 的有限责任,责令实施滥用行为的出资人(股东) 对
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①《公司法》第23条第2款: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
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②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
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
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题中,戊公司并非甲公司的出资人、股东,戊公司和甲公司并非关联公司,
因此没有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余地和基础。故不产生连带责任。
【案例3】
2017年,王某全资设立甲公司,王某担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
王某与李某结婚,在婚后李某一直担任甲公司的财务负责人。2022年2 月,甲
公司与乙公司(主要营业地为西河区) 签订《买卖合同》, 欠付了乙公司200
万元的价款。经查,甲公司已将生产设备全部转让,所得款项主要用于王某所购
A房屋的装修,由此造成甲公司账目混乱,公私不分。由此,造成甲公司无力偿
还欠付乙公司的价款。
乙公司能否请求王某对此承担责任? 为什么? (4分)
【采分点答案】
答:可以。
(2分) 由于王某作为一人公司甲公司的股东,存在滥用股权权
利的行为,其对甲公司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2分)
【考点】法人人格否认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题目解析】
王某是甲公司的唯一股东,即甲公司是一人公司。王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人
格混同、财产混同,需要适用人格否认制度,王某需要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公众号:小瑞学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