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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塾班作业解析(基础精讲17)_2026法考客观_名师私塾_民法李劲松私塾视频+讲义_00讲义+作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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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2020 年1 月3 日,李淳风自杨超超处借款
100 万元,约定借期1 年。当年6 月4 日,杨超超得知李淳风生活困难,唯一的
财产为对戴眉眉享有的40 万元的到期债权。但是,由于李淳风一直未对戴眉眉
行使权利,该债权即将于8 月7 日经过诉讼时效。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债权未到期,杨超超不得行使代位权
B.杨超超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
C.杨超超有权要求戴眉眉向自己清偿债务
D.戴眉眉对李淳风享有的抗辩可以向杨超超主张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债权人代位权
【解析】
①《民法典》第536 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
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
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
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原则上,债权人行使代
位权确实需要其债权已经到期。但是,杨超超的债权虽未到期,可李淳风的债权
即将经过诉讼时效,此时为了保存次债权,例外地允许债权人杨超超提前行使代
位权。这一代位权的行使被称之为“保存行为之代位”。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保存行为之代位有两大特点:(1)不以提起诉讼为必要;(2)债权人不能
要求相对人直接向自己清偿债务。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相对人可以主张以下抗辩权:(1)相对人对债务人
的抗辩;(2)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3)代位权不成立的抗辩。本题中,相对
人戴眉眉可以向债权人杨超超主张自己对债务人李淳风享有的抗辩。故D 选项
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2.(2012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 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
公司享有10 万元债权。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丙
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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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
B.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C.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
D.有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答案】ABC
【难度】低
【考点】债权人代位权
【解析】
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相对人可以主张以下抗辩权:(1)相对人对债务人
的抗辩;(2)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3)代位权不成立的抗辩。据此,相对人
丙公司可以主张自己对债务人乙公司的抗辩,也可以主张债务人乙公司对债权人
甲公司的抗辩,还可以主张代位权不成立的抗辩。故A 选项正确,当选;B 选项
正确,当选;C 选项正确,当选。
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7 条第1 款:“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相对人为被告向
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
为第三人。”据此,甲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以相对人丙公司为被告,债务
人乙公司为第三人。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 选项。
3.(2011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 万元债权,乙公司对
丙公司享有20 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
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
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
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
C.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D.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
【答案】B
【难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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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债权人代位权;债权转让;债务承担
【解析】
①首先,必须明确本题的法律关系。甲对乙享有10 万元的债权(甲为债权
人,乙为债务);乙对丙享有20 万元的债权(乙为债权人,丙为债务人)。
②甲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则丁公司成为乙公司的债权人。须注意,甲公
司转让债权并不需要取得债务人乙公司的同意。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丙公司将对乙公司负担的债务转移给戊公司承担,此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551 条第1 款的规定,必须得到其债权人乙公司的同意。本题
中,丙公司并未得到乙公司同意,不发生免责的债务承担,戊公司并未成为乙公
司的债务人。丁公司作为乙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对乙公司的债务人丙公司提起代
位权诉讼,而无法对非债务人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④若乙公司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可以认定乙公司同意丙公司转移债务的行
为,戊公司成为乙公司的债务人。但须注意,只要债务人乙公司未向其债务人戊
公司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3 条的规定均属于怠
于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丁公司可以向债务人乙公司的债务人戊公司提起代位
权诉讼。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⑤《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6 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
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
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据此,债
权人丁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不受到债务人乙公司及相对人戊公司之间仲裁协议
的限制。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 选项。
4.(2011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10 万元建材买卖合同后,
乙交付建材,甲公司未付建材款。甲公司将该建材用于丙公司办公楼装修,丙公
司需向甲公司支付15 万元装修款,其中5 万元已经支付完毕。丙公司给乙公司
出具《担保函》:“本公司同意以欠甲公司的10 万元装修款担保甲公司欠乙公司
的10 万元建材款。”乙公司对此并无异议。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丙公司
对甲公司的债务均届期未偿,且甲公司怠于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下列哪些表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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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
A.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应收账款质权
B.丙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C.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D.乙公司可以要求并存债务承担人丙公司清偿债务
【答案】BC
【难度】高
【考点】应收账款质押;保证;并存的债务承担;债权人代位权
【解析】
①《民法典》第445 条第1 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
登记时设立。”本题中,乙公司对丙公司不享有应收账款质权,原因有二:(1)
设立应收账款质权的应该是债权人,丙公司作为债务人,其无权设立该应收账款
质权;(2)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此处也并未办理出质登记。
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丙公司关于“同意以欠甲公司的10 万元装修款担保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
万元建材款”的表示,可以解释为其愿意在10 万元的范围内为甲公司所欠债务
承担担保责任。由于丙公司并未以某一特定财产设立担保,因此,其担保的方式
应被认定为保证。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丙公司的担保函中仅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而无加入债务成为债务人的
有意思表示,因此不能认定为债务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故D 选项错误,不
当选。
④本题中,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债权,甲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债权,且甲公司
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因此,乙公司享有债权人代位权,可以代位行使对丙
公司的债权。故C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 选项。
5.(2007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 万元已有10 个月,其
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
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
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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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
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
【答案】ABCD
【难度】低
【考点】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
【解析】
①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甲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且甲公司
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因此,乙公司享有债权人代位权,可以代位行使
甲公司对丙公司到权利。故A 选项正确,不当选。
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7 条第1 款:“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相对人为被告向
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
为第三人。”据此,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以相对人丙公司为被告,以债
务人甲公司为第三人。故B 选项正确,不当选。
③甲公司欠付乙公司的债权无力清偿,还无偿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
该财产处分行为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因此,乙公司享有债权人撤销权,有权请
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故D 选项正确,不当选。
④甲公司无偿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是本题并未提及该转让合同存
在效力瑕疵。因此,该转让合同并不具有无效事由。故C 选项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 选项。
6.(2006 年司考真题)甲企业借给乙企业20 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20
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
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 仲裁委员会仲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对乙的20 万元债权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C.甲应以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D.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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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
【难度】高
【考点】债权人代位权
【解析】
①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并不具有无效事由,因此,甲公司对乙公
司享有的债权合法有效,甲公司有权行使代位权。故A 选项错误,当选。
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3 条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
又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其享有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
利,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
五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
到期债权实现”。”本题中,虽然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但其并未诉讼或仲裁,
应当被认定为怠于行使权利。因此,甲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故B 选项错误,当
选。
③《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7 条第1 款规定:“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相对人为被
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债
务人为第三人。”据此,甲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以相对人丙公司为被告,
债务人乙公司为第三人。故C 选项错误,当选。
④《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6 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
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
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据此,甲
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不受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仲裁协议的影响。故D 选项正确,
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 选项。
7.(2019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甲公司欠付A 公司、B 公司各数百万元的债
务,到期无力偿还,但甲公司名下仅有房屋一套及汽车一辆,再无其他财产。为
实现自己的债权,A 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甲公司协商:“你公司的财产仅够清
偿我公司的债务,若将财产抵押给我公司,则免除你公司的部分利息。”于是,A
公司与甲公司就房屋与汽车订立抵押合同,但双方并未就此办理抵押登记。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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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司申请法院就甲公司进行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就上述房屋及汽车进行了查封。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因未办理登记,A 公司不享有抵押权
B.A 公司可对汽车主张优先受偿
C.该抵押合同有效
D.B 公司可诉请撤销该抵押合同
【答案】CD
【难度】中
【考点】债权人撤销权;抵押权的设立
【解析】
①A 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约定抵押的财产包括“房屋”与“汽车”。以房屋(不
动产)设立抵押权,该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由于未办理登记,A 公司对房
屋不享有抵押权。但是,就汽车(动产)设立抵押权,登记为对抗要件,虽未登
记,该抵押权也设立成功,A 公司对汽车享有抵押权。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A 公司对汽车享有的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中就包括
不得对抗“查封扣押债权人”。在法院对该汽车采取保全、执行措施之后,A 公
司就不再能对该汽车主张优先受偿权。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A 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具有其他的无
效事由,应当被认定为有效。(须注意,虽然A 公司知道签订该协议将损害另一
债权人B 公司的利益,但是其签订抵押合同的目的并非是为了损害B 公司,而是
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因此,该抵押合同不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行为。)
故C 选项正确,当选。
④债权人撤销权的产生须满足以下要件:(1)债权人的债权合法、有效;(2)
债务人在负担债务后实施了不当的财产处分行为;(3)该财产处分行为损害了债
权人的利益。本题中,甲公司在对B 公司负担债务人之后,将自己的财产抵押给
A 公司(无偿行为),损害了债权人B 公司的利益。因此,B 公司享有债权人撤
销权,有权撤销该抵押合同。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 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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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17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欠乙30 万元到期后,乙多次催要未果。甲
与丙结婚数日后即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甲婚前的一处住房
赠与知悉甲欠乙债务的丙,并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乙认为甲侵害了自己的权
益,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甲的赠与行为,为此向律师支付代理费2
万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离婚协议书》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B.如甲证明自己有稳定工资收入及汽车等财产可供还债,法院应驳回乙的诉
讼请求
C.如乙仅以甲为被告,法院应追加丙为被告
D.如法院认定乙的撤销权成立,应一并支持乙提出的由甲承担律师代理费的
请求
【答案】BCD(原答案为BD)
【难度】中
【考点】恶意串通;债权人撤销权
【解析】
①恶意串通的构成要求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在实施法律行为时是以损害他人
为目的。本题中,虽然丙知悉甲欠付乙的债权,但未交代甲、乙订立该《离婚协
议书》的目的就是为了损害乙的利益。因此,该协议不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故
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求处分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本题中,若
甲能证明自己有稳定工资收入及汽车等财产可供还债,则表明甲的处分行为未损
害乙的债权。因此,乙不享有债权人撤销权。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③《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4 条第1 款规定:“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
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应当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
人为共同被告,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
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题中,若乙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应以债务人甲与
相对人丙为共同被告。故C 选项正确,当选。(此前的司法解释规定相对人为第
三人,但本次制定的司法解释修改了这一规定,因此答案也随之变化。)
④《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5 条第2 款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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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的“必要
费用”。”本题中,债权人乙行使撤销权支出的律师费,作为必要费用,由债务人
甲承担。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⑤题外话:有人认为《离婚协议》属于身份行为,不能被撤销。须注意,离
婚确实属于身份行为,无法撤销。但是,离婚中分割财产的行为属于财产行为,
是可以被撤销的。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 选项。
9.(2014 年司考真题·多选)杜某拖欠谢某100 万元。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
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杜某称其已把房屋作价90 万元卖给赖某,房屋钥匙已
交,但产权尚未过户。该房屋市值为120 万元。关于谢某权利的保护,下列哪些
表述是错误的?
A.谢某可请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
B.因房屋尚未过户,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C.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D.因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仍属杜某所有,谢某有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
实现其债权
【答案】ABD
【难度】中
【考点】债权人撤销权;区分原则;恶意串通;以物抵债
【破题点】“产权尚未过户”表面房屋所有权尚未变动。
【解析】
①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其不合理的低价一般须低于市场
价格的70%。本题中,房屋的市值为120 万元,须低于84 万元才能被认定为低
于70%,该处分行为不属于不合理的低价。因此,谢某不享有债权人撤销权。故
A 选项错误,当选。
②基于区分原则,物权变动没有发生并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本题中,虽
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赖某确实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这并不影响该买
卖合同的效力,只要没有别的效力瑕疵,即应当属于有效。故B 选项错误,当选。
③《民法典》第154 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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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能证明杜某与赖某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谢某的合
法权益,该法律行为(买卖合同)自然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故C 选项正确,不当
选。
④杜某欠付谢某的债务系100 万元,而非是该房屋。如果要用房屋进行抵债,
此所谓以物抵债,必须双方达成协议方可,债权人单方面不得主张以物抵债。故
D 选项错误,当选。
⑤题外话:那么谢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由于本案中,房屋尚未办理
过户登记,其仍属于债务人杜某的财产,谢某可以申请对该房屋进行执行,以实
现自己的债权。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D 选项。
10.(2012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公司在2011 年6 月1 日欠乙公司货款500
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 年12 月1 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 万
元的机器设备。2011 年3 月1 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 万元现金。2011
年12 月1 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 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 项赠
与行为均尚未履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债权人撤销权;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破题点】“戊希望学校”表明该赠与具有公益属性。
【解析】
①债权人撤销权的产生须满足以下要件:(1)债权人的债权合法、有效;(2)
债务人在负担债务后实施了不当的财产处分行为;(3)该财产处分行为损害了债
权人的利益。在有偿行为中,还需要相对人具有恶意。
②只有在负担债务之后实施的处分行为方可撤销,相反,在负担债务之前实
施的行为是不能撤销的。本题中,甲负担债务的时间是2011 年6 月1 日,甲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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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的赠予、想丁的捐赠都发生在此之前。因此,这两个行为均不能撤销。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甲公司与戊学校的赠与合同中,甲公司作为赠与人:(1)由于向希望学校
的捐赠具有公益性质,甲不享有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2)由于受赠人希望小学
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忘恩负义”的法定情形,甲不享有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综
上,甲无权撤销该赠与合同。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甲公司在负担了对乙公司的债务之后,赠与戊学校100 万元的电脑系无偿
处分财产的行为,由此造成了甲公司无法偿还对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乙公司的
债权。因此,乙公司享有债权人撤销权,有权撤销该赠与合同。故C 选项正确,
当选。
⑤题外话:德公公(道德、公证、公益)这三类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
意撤销权。但是,这三类赠与也只能对抗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无法对抗赠与人
的法定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等其他撤销权。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11.(2010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对乙享有2006 年8 月10 日到期的六万元
债权,到期后乙无力清偿。乙对丙享有五万元债权,清偿期已届满七个月,但乙
未对丙采取法律措施。乙对丁还享有五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乙去世,无
其它遗产,遗嘱中将上述十万元的债权赠与戊。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可向法院请求撤销乙的遗赠
B.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丙向自己清偿
C.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丁向自己清偿
D.如甲行使代位权胜诉,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都应该从乙财产
中支付
【答案】AB
【难度】中
【考点】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代位权
【破题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表明该债权不适宜代位。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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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民法典》第538 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
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
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乙对甲负
担6 万元的债权后,将自己享有的10 万元的债权遗赠给戊,其无偿处分财产的
行为,给甲的债权造成损害。因此,债权人甲享有债权人撤销权,其有权撤销乙
的遗赠行为。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535 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
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
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本题中,甲对乙享有6 万元的到期债权,乙对丙享有5 万元的到期债权,乙怠于
行使对丙的到期债权导致无力偿还对甲欠付的债权,损害了甲的债权。因此,债
权人甲可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要求相对人丙直接向自己清偿债务。故B 选项正确,
当选。
③并非所有的债权都适宜代位。《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4 条规定:“下列权
利,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的权利:(一)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劳动报酬请求权,但是超过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部分
除外;(四)请求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当
事人基本生活的权利;(五)其他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本题中,乙对丁享
有的5 万元债权在性质上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不适宜被代位。因此,
甲不得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民法典》第540 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
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据此,债权人甲行使代位权的必
要费用确实由债务人乙承担。但是,《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7 条第1 款规定:“债
权人以债务人的相对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
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本题中,甲行使代位权成功,所支
出的诉讼费用应该由败诉的被告相对人丙承担,而非由乙承担。故D 选项错误,
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 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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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04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欠乙5000 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
后乙告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
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 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
确的?
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B.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 年5 月1 日,则自2001 年5 月2 日起,乙不再享有
撤销权
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答案】BD(原答案BCD)
【难度】低
【考点】债权人撤销权
【解析】
①债务人甲在对债权人乙负担债务后,将自己的财产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
知情的丙,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乙的利益,因此,乙享有债权人撤销权。
②债权人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而不能通过通知的方式主张,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债权人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撤销事由之日起1 年内行使,超
出1 年的,债权人撤销权将归于消灭。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④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将债务人甲与相对人丙列为共同被告。故C 选项
错误,不当选。
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如差旅费、必要的律师费等,均由债务人
甲负担,相对人丙有过错,应当分担。故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 选项。
13.(2003 年司考真题·单选·改编)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
女方林某抚养,周某每月给付1000 元抚养费。离婚后,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
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因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20000
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周某别无其他财产只好外出打工。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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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林某将孩子改姓林的行为违法
B.周某有权拒付抚养费
C.周某有权请求撤销对希望工程的赠与
D.林某有权请求撤销周某对希望工程的赠与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债权人撤销权;抚养费;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破题点】“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表明周某欠付抚养费
【解析】
①《民法典》第1015 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据此,孩子
既可以随周某姓,也可以随林某姓。由于孩子尚属于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林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可以代理孩子行使姓名权,决定随林某姓。故A 选项错误,
不当选。
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9 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
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
当责令恢复原姓氏。”据此,虽然孩子变更姓氏,但周某不得据此拒绝支付抚养
费。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658 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
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周某对希望工程的捐赠
具有公益属性,周某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且不存在法定事由,周某也不享有法定
撤销权。因此,周某无权撤销该赠与合同。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民法典》第538 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
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
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周某欠付
孩子的抚养费未付,债务人周某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处分给他人(希望工程),损
害了债权人(孩子)的利益。因此,债权人(孩子)享有债权人撤销权,林某作
为孩子的代理人,有权代理孩子形成债权人撤销权,撤销该赠与行为。故D 选
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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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题外话1:本题中的债权并非是基于合同而产生,而是基于身份关系所产
生,但其在性质不矛盾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合同
保全”的规定。
⑥题外话2:公证、公益、道德这三类赠与合同只能对抗赠与人的任意撤销
权,不能对抗其他的撤销权。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案例1】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8000 万元,借款期限未到时,双方签订“以物抵债”
协议,约定将甲公司的办公楼过户给乙公司,以抵偿8000 万元债务,但尚未办
理过户登记。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认为,该办公楼的市场价值为1.2 亿元,抵
债价格过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协议。
在丙公司提起的撤销“以物抵债”协议的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
定?(3 分)
【采分点答案】
答:丙公司为原告,甲公司为被告,乙公司为共同被告。(2 分)丙提起债
权人撤销权诉讼,(1 分)债权人丙公司为原告,债务人甲公司为被告,受让人
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考点】
债权人撤销权
【题目解析】
①《民法典》第539 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
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
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债务人的行为。”本题中,债务人甲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抵偿债务,其行为
属于不当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因此债权人丙公司享有债权人撤销权,有权撤销该
以物抵债协议。
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4 条第1 款规定:“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
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应当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
人为共同被告,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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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③据此,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以甲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向乙公司
转让财产损害自己的债权”为由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诉请法院撤销甲公司的该处
分行为时,债权人丙公司为原告,债务人甲公司为被告,受让人乙公司应当作为
共同被告。
【案例2】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8000 万元,借款期限未到时,双方签订“以物抵债”
协议,约定将甲公司的办公楼过户给乙公司,以抵偿8000 万元债务,但尚未办
理过户登记。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认为,该办公楼的市场价值为1.2 亿元,抵
债价格过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协议。
甲公司有大量财产可以清偿债务是否构成对撤销权行使的障碍?为什么?
(5 分)
【采分点答案】
答:构成。(2分)债权人撤销权的产生要件之一是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
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2 分)本题中,债务人尚有其他财产表明债务人的处
分行为并未对债权人造成损害。(1 分)因此,本案乙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
【考点】
债权人撤销权
【题目解析】
①根据《民法典》第538 条和第539 条的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产生需满足
以下四个要件:(1)债权人的债权合法、有效;(2)债务人在负担债务之后实施
了不当的财产处分行为;
(3)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4)有偿行为中,还要求受让人具有主观恶意。
②本题中,债务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表明债务人甲公司的财产处分
行为并未影响债权人丙公司到期债权的实现。因此,丙公司并不享有债权人撤销
权,即乙公司的抗辩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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