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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塾班作业解析(第二天)_2026法考客观_名师私塾_民法李劲松私塾视频+讲义_00讲义+作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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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1. (2020年法考回忆版) 怀孕的甲到县医院就诊,县医院主治医生因用药不
当险些造成甲流产,虽然保住了胎儿,但因此导致胎儿残疾,甲也因此遭受了身
体伤害。胎儿乙出生后,甲欲主张权利。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和乙均无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B.只有甲有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c.只有乙有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D.甲和乙均有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答案】D
【难度】低
【考点】胎儿利益保护
【破题点】设问中可以看出,询问的核心点在于甲、乙是否有权主张损害赔
偿,那就分别判断其是否遭受了侵害即可。
【解析】
①医生的错误医疗行为给甲造成损害,侵犯了甲的人格权,甲可以主张损害
赔偿,这是毫无疑问的。
②本案中的核心点在于乙是否能够主张损害赔偿,争议的原因在于侵权行为
实施的时候乙还属于胎儿。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6 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
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
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本案中,侵权问题涉及胎儿乙的利益保护,
因视为其具有权利能力。此时,应当将乙当做已经出生来对待,即医院的行为也
侵害了乙的人格权,乙有权主张损害赔偿。故D选项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选项。
2. (2019年法考回忆版) 林某回国游玩,刁某热情招待,为表示感谢,林某
对刁某怀孕的妻子承诺,孩子出生后赠送孩子两万元,刁某妻子未置可否,刁某
同意并表示感谢。刁某孩子小飞出生后,刁某告诉林某,林某并未兑现赠与诺言。
关于该赠与承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赠与合同未成立
B.赠与合同已生效
c.受赠人为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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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受赠人为刁某
【答案】BC
【难度】中
【考点】胎儿利益保护;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破题点】本题赠与合同的异常之处在于,受赠对象为胎儿,需要考量胎儿
是否具有成为合同当事人的资格。
【解析】
①林某作为赠与人向孩子(胎儿) 发出赠与的要约,此时赠与合同是否可以
成立取决于胎儿是否能够成为合同主体。分析思路两步走:(1)《民法典》第16
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
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赠与对胎儿来讲
纯属好事,因此视为其具有主体资格,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2) 胎儿没有行为
能力,不能自己接受赠与。此时,刁某作为胎儿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 可以代
理胎儿接受赠与。因此,该赠与合同在林某与小飞之间成立,受赠人为小飞。故
A选项不当选,C选项当选,D选项不当选。
②林某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孩子出生后赠送孩子两万元”,该赠与合同附生
效条件,以孩子出生作为盛邀条件。本题中,孩子小飞已经出生,生效条件成就。
因此,该赠与合同已经生效。故B选项当选。
③题外话:(1) 在小飞出生前,该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但未生效。(2) 小飞出
生后,该赠与合同成立且生效。(3) 若小飞娩出时为死体,则该赠与合同缺乏受
赠人,合同不成立。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选项。
3.(2014年司考真题)欣欣美容医院在为青年女演员欢欢实施隆鼻手术过程
中,因未严格消毒导致欢欢面部感染,经治愈后面部仍留下较大疤痕。欢欢因此
诉诸法院,要求欣欣医院赔偿医疗费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该案受理后不久,欢
欢因心脏病急性发作猝死。网络名人洋洋在其博客上杜撰欢欢吸毒过量致死。下
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欣欣医院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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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欢欢的继承人可继承欣欣医院对欢欢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c.洋洋的行为侵犯了欢欢的名誉
D.欢的母亲可以欢欢的名义对洋洋提起侵权之诉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死者利益保护;精神损害赔偿
【破题点】本案中,同时涉及一个人在生存阶段与死亡阶段的被侵害,因此
要分别进行观察。
【解析】
①欣欣医院未能提供合格的医疗服务,其行为构成违约。欣欣医院的医疗行
为给欢欢的身体权、健康权造成损害,构成侵权。本案中,同时构成违约与侵权,
欢欢可以择一主张权利。故A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②欣欣美容医院的行为造成欢欢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害,给欢欢造成严重的
精神痛苦,欢欢对欣欣美容医院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此后,欢欢死亡,这
一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否被继承呢? 按照原来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请求权原则上不能继承,但是如果死者在生前已经起诉或者侵权人书面承诺给予
赔偿的,则可以继承。本案中,欢欢在生前已经提起诉讼,因此可以继承。故B
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③洋洋在其博客上杜撰欢欢吸毒过量致死,属于捏造、传播虚假实施,其行
为构成诽谤,侵犯了死者欢欢的名誉。故C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④洋洋的行为侵犯了死者欢欢的人格利益,欢欢的母亲作为欢欢的近亲属有
权提起诉讼。但是,近亲属起诉的应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非死者欢欢的名义
起诉。故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选项。
4. (2025 年法考回忆版· 多选) 龙某(13周岁) 经常逃学到王某经营的美
发店玩耍。某日,龙某与王某约定,由王某负责为龙某的手臂进行文身,龙某则
向王某支付2000元的费用。文身完成后,龙某返校当日即被老师发现,老师通
知了龙某的父母。龙某父母得知后坚决反对,要求王某退还服务费并赔偿清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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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的费用。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龙某与王某的文身服务合同无效
B.龙某父母有权要求王某返还服务费
C.龙某父母有权要求王某赔偿清洗费用
D.王某的行为侵犯了龙某的身份权
【答案】ABC
【难度】中
【考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人格权;身份权
【解析】
①13周岁的龙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王某之间签订的文身服务
合同超出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龙某年龄、智力范围,该合同应被认定为效力待
定,取决于龙某的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是否予以追认。本案中,龙某的父母拒绝
追认,该服务合同应被认定为自始无效。故A选项正确,当选。
②由于文身服务合同无效,王某获得2000元的服务费没有法律上的正当原
因,应被认定为不当得利。因此,龙某的父母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2000 元。
故B选项正确,当选。
③就文身一事,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龙某不具有承诺的能力,因此,
王某为龙某文身的行为侵犯了龙某的身体权、健康权等,构成过错侵权,需承担
侵权责任,即赔偿清洗文身所需费用。故C选项正确,当选。
④身份权是基于法律关系中特殊的地位所享有的权利。本案中,王某擅自为
龙某文身,并未侵犯龙某的某种身份利益,而是影响其身体健康,侵犯的是健康
权等人格权。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⑤本题改编自人民法院入库案例“钱某诉某美容工作室、龙某生命权、身体
权、健康权纠纷案”,其裁判要旨为:“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智力发育尚不成熟、社会经验尚不充足,民法上对其独立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即只能独立实施使其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
行为。文身实质上是在人体皮肤上刻字或者图案,属于对身体的侵入式动作,具
有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易被标签化等特质。给未成年人文身,不仅影响
未成年人身体健康,还可能使未成年人在入学、参军、就业等过程中受阻,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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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以及社会参与权等多项权利。因此,经营
者在提供文身服务时,应当对顾客的年龄身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本案审理法院
作出由经营者依法返还文身价款,并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裁判结果,对
规范商家经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选项。
5. (2017年司考真题) 肖特有音乐天赋,16 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
主要生活来源。肖特成长过程中,多有长辈馈赠:7 岁时受赠口琴1 个,9 岁时
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对肖特行为能力及其受赠行为效
力的判断,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B.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C.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D.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答案】B
【难度】低
【考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为的效力
【解析】
①肖特年满16周岁,并且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即便其未满18
周岁,仍可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A选项不当选。
②肖特受赠口琴是仅7岁,未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肖特不能单独实施任何行为,即便是纯获利益的接受赠与,其也不
能单独实施,该行为无效。彼时,肖特一切的行为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
故B选项当选。
③肖特受赠钢琴时9岁,年满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属
于纯获利益的行为,肖特有权单独实施,该行为有效。故C选项不当选。
④肖特受赠小提琴时15岁,年满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
与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肖特有权单独实施,该行为有效。故D选项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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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16年司考真题·多选) 甲8周岁,多次在国际钢琴大赛中获奖,并获
得大量奖金。甲的父母乙、丙为了甲的利益,考虑到甲的奖金存放银行增值有限,
遂将奖金全部购买了股票,但恰遇股市暴跌,甲的奖金损失过半。关于乙、丙的
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丙应对投资股票给甲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B.乙、丙不能随意处分甲的财产
C.乙、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无须承担责任
D.如主张赔偿,甲对父母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内因自己系
无行为能力人而中止,待成年后继续计算
【答案】AB
【难度】中
【考点】监护职责;无因管理;诉讼时效
【破题点】一旦看到题目中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立刻判断是不是为
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只要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统统是无效的,统统都要赔
偿。
【解析】
①《民法典》第35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
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据此,乙、丙当然不能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甲的财产。故B选项当选。
②无因管理的构成强调管理人没有管理事务的义务。而本案中,监护人乙、
丙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甲财产利益的法定义务,其不属于无因管理,而是有因的管
理。故C选项不当选。
③乙、丙以被监护人甲的财产投资股市这一高风险的行业,该行为不能认定
为替甲的财产增值、保值的行为。因此,乙、丙的行为未尽到监护职责,给甲造
成了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故A选项当选。
④《民法典》第19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据
此,甲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乙、丙的诉讼时效自法定代理关系终止时开
始计算,其特殊的是起算点,而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的问题。故D选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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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选项。
7.(2020年法考回忆版) 甲因犯罪入狱,妻子乙因此与甲离婚,法院判决双
方的未成年孩子丙归甲抚养。因甲在监狱,丙由甲的父母帮忙照看。对此,下列
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是丙的唯一监护人
B.乙是丙的唯一监护人
C.甲、乙均为丙的监护人
D.甲的父母为丙的监护人
【答案】C
【难度】低
【考点】法定监护
【破题点】未成年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父母离婚不影响监护资
格。
【解析】
①甲、乙作为丙(未成年人) 的父母,属于丙的当然监护人。本案中,甲与
乙的监护人资格均未被撤销,因此其均为丙的监护人。故C选项当选。
②离婚影响乙的监护资格吗? 不影响。甲、乙系当然监护人,离婚只是影响
对丙的抚养权,而不影响对丙的监护权。因此,即便丙的抚养权归甲,乙依然是
丙的监护人。故A选项不当选。
③甲在监狱影响甲的监护权吗? 不影响。父母如果不具有监护能力,那么不
具有监护人资格。本案中,甲虽然入狱,但其能够对丙进行妥当的安排,并未丧
失监护能力,因此甲并未丧失监护资格。故B选项不当选。
④甲的父母是丙的监护人吗? 不是。甲将监护职责暂时委托给自己的父母,
这属于委托监护。委托监护不改变监护关系,其只是监护人职责暂时的代替行使。
因此,甲的父母并未成为丙的监护人。故D选项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选项。
8. (2010年司考真题改编) 甲十五岁,精神病人。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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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表述是正确的?
A.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B.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
D.甲的父母可以与他人协议,由他人担任甲的监护人
【答案】BC
【难度】高
【考点】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协议监护
【解析】
①《民法典》第32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
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担任。” 由此可见,甲的监护人除了由“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
亲属、朋友”担任外,还可以由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担任。故A选项不当
选。
②《民法典》第31条第一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
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
请指定监护人。”由此可见,对于监护存在争议的,可以直接请求法院进行指定。
两委一局的指定并非前置程序。故C选项当选。
③《总则编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一般应
当是一人,由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也可以是数人。”
由此可见,监护人并非只能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人。故B选项当选。
④《总则编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与其他依法具有监
护资格的人订立协议,约定免除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的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协议约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由该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
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题中,甲的父母作为甲的当然监护人,
其余他人协议由他人担任监护人的,违反了当然监护,该协议监护无效。故D
选项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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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021 年法考回忆版) 甲80 岁时与侄子乙订立书面合同约定:甲日后成
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乙担任甲的监护人;甲死亡时,甲的A房屋归
乙所有。甲的儿子丙知情后,表示将来由自己担任甲的监护人,甲不同意。甲
83 岁时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84周岁时提出入养老院生活,乙
不同意。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不是甲的近亲属,不能担任甲的监护人
B.若丙有监护能力,乙不能担任甲的监护人
C.甲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丙对甲不再负担赡养义务
D.甲提出入养老院生活,系甲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乙不得干涉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意定监护;监护人的职责
【破题点】通过协议为自己确定监护人,只对应一种监护方式那就是意定监
护。
【解析】
①《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
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
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本题中,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乙协议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
力时,由乙担任自己的监护人。该协议属于意定监护,其优先于法定监护。因此,
在甲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乙根据意定监护成为甲的监护人。故B选项不
当选。
②须注意,意定监护不受法定监护的限制,在通过意定监护选择监护人时不
必受到法定监护的范围以及近亲属范围的限制。故A选项不当选。
③丙虽然不能成为甲的监护人,但丙与甲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受到影响。
基于丙与甲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丙对甲负有赡养义务。故C选项不当选。
④《民法典》第35条第3 款规定:“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
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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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
干涉。” 本题中,甲决定入养老院生活,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用,监护
人乙应当尊重甲的真实意愿,不得进行干涉。故D选项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选项。
10. (2019年法考回忆版) 丧偶的汪某(70岁) 有成年子女并独立生活,与
同样丧偶的肖某(50岁) 十分投缘,汪某与肖某订立书面监护协议约定:“若汪
某完全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由肖某担任汪某的监护人,若肖某履行监护义务,
汪某死后遗产一半归肖某所有。”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因汪某有成年子女,监护协议无效
B.监护协议中关于遗产处理的部分无效
C.汪某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肖某按约定成为汪某的监护人
D.监护协议的全部约定于汪某死亡时生效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意定监护;法律行为的效力;遗嘱的效力
【破题点】意定监护中可能包含其他的内容,但应该将之区分对待。
【解析】
①《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
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
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本题中,汪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确定肖某担任自己的
监护人。需注意,意定监护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监护。在汪某丧失行为能力时,应
直接根据意定监护确定其监护人为肖某,而无须再考虑汪某是否存在法定监护人。
故A选项不当选,C选项当选。
②意定监护中是否存在财产的处理,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安排。本题中,当事
人在意定监护中同时约定遗产的处理,其发生自书遗嘱的效力。由于其不存在法
定的无效事由,应当认定为有效。故B选项不当选。
③意定监护中关于监护的部分,在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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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其中关于遗产处理的部分,与遗嘱相同,在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故D
选项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选项。
11.(2017年司考真题·多选) 余某与其妻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
不久后余某与妻子离婚,小翠由余某抚养。现余某身患重病,为自己和幼女小翠
的未来担忧,欲作相应安排。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B.余某可与前妻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c.余某可与其堂兄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堂兄为自己的监护人
D.如余某病故,应由余某父母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答案】BC (原答案为ABC)
【难度】高
【考点】法定监护;遗嘱监护;意定监护
【破题点】当然监护是底线,绝对不能被违反。
【解析】
①余某与其前妻收养了小崔,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与
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因此,余某与前妻作为未成年人小崔的父母,属于小
崔的当然监护人。即便离婚了,双方依然是小崔的当然监护人。因此,即便没有
协议,前妻也是小崔的监护人,余某与其前妻想协议一下的,法律也不好意思拒
绝。故B选项当选。
②由于余某病故后,前妻属于小崔的当然监护人,因此余某的父母无法成为
小崔的监护人。故D选项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29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
指定监护人。” 直观来看,余某作为小崔的父亲,其有权通过遗嘱为小崔指定监
护人。因此,原来的答案A选项当选。但是,司法解释存在变化。《总则编解释》
第7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由父母担任监护人,父母中的一方通过遗嘱指定
监护人,另一方在遗嘱生效时有监护能力,有关当事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本题中,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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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即便病故,但是小崔具有当然监护人其母亲。因此,当发生争议时,监护人
应当是小崔的母亲,而非余某通过遗嘱指定的监护人。故A选项不当选。
④《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
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
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为自己确定监护人,此所谓“意
定监护”。故C选项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选项。
(2023年法考回忆版· 多选) 甲与乙诉讼离婚,经法院判决二人的独生子
丙有甲直接抚养。此后,甲与丁再婚,丙遂二人共同生活。2023年1月,甲去
世,丁表示自己无力抚养丙。由于乙不对丙尽抚养义务,民政部门诉向法院申请
撤销乙的监护资格。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离婚后,乙丧失对丙的监护资格
B.丁也属于丙的监护人
c.法院可以撤销乙的监护资格
D.乙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后,仍需支付抚养费
【答案】CD
【难度】中
【考点】法定监护;撤销监护资格
【解析】
①《民法典》第1084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
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据此,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甲与乙离婚并不改变二人的监护人身份。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民法中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父母
与继子女的关系建立在扶养关系的基础之上,如果继父母放弃了对继子女的扶养,
则其父母子女关系也就消除。本案中,由于丁放弃了对丙的扶养,其父母子女关
系消除,丁并非丙的监护人。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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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民法典》第36 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
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 (二)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
人处于危困状态;… …”本案中,乙作为丙的母亲拒绝扶养丙,属于怠于履行监
护职责。民政部门作为有关组织具有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因此,法院应撤销
乙的监护人资格。故C选项正确,当选。
④《民法典》第37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
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据此,即便乙的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其仍然应当向未成年子女丙支付抚养费。故
D 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选项。
(2018年法考回忆版) 2018年3 月,吴某的妻子赵某不幸身故,吴某独自
抚养两人的孩子小吴。吴某因悲伤过度,遂沉溺于吸毒,无力照看年仅四岁的小
吴。之后,吴某被强制戒毒。以下关于小吴监护人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吴某可以通过遗嘱,指定小吴的奶奶担任监护人
B.吴某住所地的民政局有权申请撤销吴某的监护人资格
C.吴某对小吴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后,仍须支付小吴的抚养费
D.吴某戒毒成功后可以申请恢复对小吴的监护人资格
【答案】ABCD
【难度】中
【考点】遗嘱监护;监护资格的撤销;监护资格的恢复
【破题点】凡是有人申请撤销监护资格,基本上就是可以撤销的。
【解析】
①《民法典》第29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
指定监护人。” 本题中,吴某作为小吴的父亲担任小吴的监护人,其可以通过遗
嘱指定由小吴的奶奶担任监护人。故A选项当选。
②《民法典》第36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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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
心健康的行为;(二)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
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 实施严重侵
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题中,吴某因被强制戒毒,其无法亲自履
行监护职责也没有委托他人履行监护职责,民政局作为有关机关有权申请法院撤
销吴某的监护人资格。故B选项当选。
③《民法典》第37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
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据此,即便吴某被撤销监护资格,其向小吴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不受影响。故c
选项当选。
④《民法典》第38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
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
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
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本题中,吴某作为小吴的父
亲,没有对小吴实施过故意犯罪行为。如果其存在悔改表现,经其申请,法院可
以恢复其监护人资格。故D选项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选项。
【主观小案例】
张大明与前妻李小丽育有一子张晓晓(2021 年1 月满8周岁)。某日,张大
明带着张晓晓去医院检查时,见抽血化验结果显示张晓晓为A型血,而张大明与
李小丽均为0型血,张大明便怀疑张晓晓不是自己亲生。张大明立即找李小丽质
问,发现李小丽因贩毒而被收监羁押,但李小丽拒不说出张晓晓的生父,张大明
又去找李小丽的父母,发现李小丽的父母无经济来源,不具有抚养张晓晓的能力。
张晓晓的监护人应如何确定? (8分)
【采分点答案】
答:张晓晓的监护人为张大明。(2 分) 张晓晓出生于张大明与李小丽的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推定其为张大明的婚生子女。(2分) 张大明与李小丽均为张
晓晓的法定监护人,二人离婚的,不改变监护人的身份。但是,李小丽被收押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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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能力,其丧失监护资格。(2分) 因此,张大明单独作为张晓晓的监护人。
若张大明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张大明不是张晓晓的父亲,其不再担任监护人。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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