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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塾班作业解析(第十天)_2026法考客观_名师私塾_民法李劲松私塾视频+讲义_00讲义+作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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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司考真题·单选)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 万元,约定2005 年
12 月2 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
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 年3
月6 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A.2007 年12 月2 日
B.2009 年12 月2 日
C.2009 年3 月6 日
D.2011 年3 月6 日
【答案】C
【难度】低
【考点】抵押权;诉讼时效
【破题点】“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 年3 月6 日”表明此时最后一次起
算诉讼时效。
【解析】
①《民法典》第419 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
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与此同时,《担保制度解释》第44 条第
1 款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
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
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
抵押权人须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否则时效期间经过,抵押人可
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②本题中,甲公司与乙银行的债务约定了履行期限,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其开始起算,即自2005 年12 月3 日起算。但是,由于乙银行每个月均在
催收,根据《民法典》第195 条都规定,诉讼时效不断发生中断。最后一次催告
时间为2007 年3 月6 日,这也是最后一次时效中断的时间。在中断事由消除后,
继续重新起算诉讼时效,即自2007 年3 月6 日重新起算诉讼时效。
③目前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短期时效为3 年,但是在2017 年之前,短期
时效仅为2 年。根据当年的规定,2007 年3 月6 日起算2 年,即诉讼时效应在
2009 年3 月6 日届满。因此,乙银行应在2009 年3 月6 日前行使抵押权。故C
选项正确,当选;AB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
适用时效
抵押权
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权利质权
不适用时效
动产质权
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的权利质权
留置权
(2022 年法考回忆版·单选)李某系养猪场经营者,为扩大经营规模,2021
年10 月18 日,李某自农商银行处借款500 万元,为担保李某依约还款,双方约
定以养猪场区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该场区现有的职工宿舍和猪圈10 个为农
商银行设立抵押权用以担保。但是,双方仅就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了抵押登记。
李某获得融资后,在该场区又新建猪圈5 个。此后,李某未能依约还款,农商银
行行使抵押权,但职工宿舍在拍卖中流拍。在法院协调下,农商银行将该职工宿
舍出租并收取租金。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农商银行仅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B.农商银行对新建的5 个猪圈也享有优先受偿权
C.农商银行对职工宿舍的租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D.农商银行须于借款到期后1 年内行使抵押权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房地一体主义;不动产抵押;抵押权的范围;抵押权与诉讼时效
【破题点】“在该场区又新建猪圈5 个”表明其属于新增建筑。
【解析】
①《民法典》第397 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
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本题中,李
某将场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宿舍、猪圈等建筑物一并进行抵押的,虽仅就建设
用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登记,但宿舍与猪圈应视为一并抵押。故A 选项错误,不当
选。
②《民法典》第417 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
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
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
权优先受偿。”本题中,在抵押之后李某新建的五个猪圈,不属于农商银行抵押
权的客体,其虽然可以将其一并拍卖,但就五个猪圈的变价款,农商银行不享有
优先受偿权。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412 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
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
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本题中,宿舍属于抵押物,租金属于抵押物的孳
息,抵押权人农商银行有权收取,并对该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故C 选项正确,
当选。
④《民法典》第419 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
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与此同时,《担保制度解释》第44 条第
1 款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
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
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
农商银行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2013 年司考真题·多选·改编)甲向乙借款,丙与乙约定以自有房屋担
保该笔借款。丙仅将房本交给乙,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清
偿,丙的房屋因丙的其他债权人的申请而被法院查封。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有权要求丙继续履行担保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B.乙有权要求丙以自身全部财产承担担保义务
C.乙有权要求丙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D.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CD
【难度】中
【考点】不动产抵押;区分原则;继续履行
【破题点】“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表明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
【解析】
①丙与乙签订抵押合同为乙设定抵押权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
动,需满足以下要件:(1)抵押合同有效;(2)抵押人享有处分权;(3)办理完
毕抵押登记。本题中,丙并未为乙办理抵押登记,该不动产抵押权没有设立成功。
②但是,根据区分原则,物权变动没有发生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虽然乙
没有取得房屋抵押权,但并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该抵押合同不具有其他
的效力瑕疵,应当被认定为有效。丙无法为乙办理抵押登记,其行为构成对抵押
合同的违反,须承担违约责任。
③《民法典》第580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
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
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本题中,虽然乙有权请求丙
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由于房屋已经被查封,丙为乙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义务已经
陷入履行不能。因此,乙无权请求丙继续履行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但其有
权请求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担保制度解释》第46 条第3 款规定:“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
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
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
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本题中,房屋因丙其他债权人申请而被查封,
此属于“可归责于”抵押人丙自身的原因。因此,债权人乙有权请求丙在约定的
担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C 选项正确,当选。
⑤题外话:《担保制度解释》第46 条第2 款规定:“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
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
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人已经获得保险
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如不能办理登记并非丙的过错造成,则丙
仅需在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 选项。
(2021 年法考回忆版·多选)2021 年3 月3 日,甲造船厂自乙银行处借款
5000 万元,为担保甲造船厂依约履行债务,双方约定以甲造船厂以其现有以及
将有的动产等为乙银行设立抵押权。3 月10 日,双方就此办理抵押登记。6 月
10 日,丙公司自甲造船厂处以100 万元的市价采购A 船一辆,且约定丙公司分
5 期支付价款,支付完毕前甲造船厂保留A 船的所有权。6 月15 日,甲造船厂将
A 船交付给丙公司,且办理了保留所有权的登记。丙公司在支付80 万元的购船
款后,剩余20 万元经多次催告仍无力支付。此时,甲造船厂欠付的乙银行的借
款也到期未还。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银行于3 月10 日取得抵押权
B.乙银行可对A 船行使抵押权
C.甲造船厂可对A 船行使取回权
D.甲造船厂可解除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
【答案】D
【难度】高
【考点】动产浮动抵押权;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保留所有权买卖;分期付
款买卖
【解析】
①《民法典》第403 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
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甲造船厂为乙银行设立动产浮
动抵押权,该抵押权于3 月3 日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
A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404 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
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本题中,甲造船厂将A 船出售给丙公司
符合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的三个要件:(1)出售船舶属于甲造船厂的正常经
营活动;(2)该交易的价格属于合理价格;(3)甲造船厂已向丙公司完成船舶的
交付。因此,乙银行享有的动产浮动抵押权不得对抗丙公司,其不得对A 船舶行
使抵押权。故B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买卖合同解释》第26 条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
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造船
厂与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保留所有权买卖,虽然丙公司欠付价款经催告仍
未支付,但是其已经支付80 万元(达到了总价款的75%以上)。因此,甲造船厂
的取回权被组却,其无权主张取回A 船。故C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民法典》第634 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
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
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本题中,甲造船厂与丙公司约定分
5 期支付价款,其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丙公司欠付20 万元
价款已经达到总价款的五分之一,且经催告仍未支付。因此,出卖人甲造船厂享
有解除权,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故D 选项正确,当选。
⑤题外话:虽然《民法典》第404 条中的用于是“已经支付合理价款”的买
受人,但根据民法理论通说,支付合理价款并不需要实际支付,约定合理价款也
可以被认定为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选项。
(2013 年司考真题·多选)甲向乙借款,欲以轿车作担保。关于担保,下
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可就该轿车设立质权
B.甲可就该轿车设立抵押权
C.就该轿车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D.就该轿车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答案】AB
【难度】低
【考点】抵押财产的范围;质押财产的范围;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动产质权
的设立。
【解析】
①抵押权的客体包含:不动产、动产、不动产上的某些财产性权利。汽车作
为动产,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可以设立抵押权。故B 选项正确,当选。
②质权的客体包括:动产、某些财产性权利。汽车作为动产,可以成为质权
的客体,可以设立质权。故A 选项正确,当选。
③《民法典》第429 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题中,
甲以动产汽车为以设立质权的,该质权自交付时设立成功。故C 选项错误,不当
选。
④《民法典》第403 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
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甲以汽车设立抵押权,自抵押合
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成功,登记并非其生效要件。故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 选项。
(2008 年司考真题·单选)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
100 万元,乙银行借款300 万元,丙银行借款500 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
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
600 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银行100 万元、乙银行300 万元、丙银行200 万元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 万元、丙银行500 万元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 万元、丙银行300 万元
D.甲银行100 万元、乙银行200 万元、丙银行300 万元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顺位的交换
【解析】
①《民法典》第414 条第1 款规定:“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
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本题中,房屋上先后登记甲、乙、
丙三者的抵押权,其顺位为:甲为第一顺位,乙为第二顺位,丙为第三人顺位。
②如果甲与丙为交换各自的顺位,就房屋拍卖所得600 万元的价款的受偿规
则为:甲作为第一顺位优先受偿100 万元,乙作为第二顺位优先受偿300 万元,
丙作为第三顺位优先受偿200 万元。
③《民法典》第409 条第1 款规定:“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
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
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
产生不利影响。”本题中,甲与丙变更抵押权顺位没有取得其他抵押权人乙的同
意,不得对乙产生不利影响,即乙原来可优先受偿300 万元,不受影响。因此,
更换后的丙作为第一顺位优先受偿300 万元不会对乙产生不利影响,此时乙作为
第二顺位仍可优先受偿300 万元,而甲做为第三顺位则无法得到清偿。故C 选项
正确,当选;ABD 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题外话1:如果这一更换得到了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则无需考虑其他抵
押权人的利益,就可以对其造成不利影响了。比如,本题中如果得到了乙的同意,
丙作为第一顺位就可以优先受偿500 万元。
⑤题外话2:有同学可能想不通,为什么甲会愿意跟丙交换顺序呢?这不纯
纯的傻缺(傻帽+缺心眼儿)吗?商事交往,一切皆有可能,甲和丙之间可能存
在各种正当或者不正当的交易,均可能导致甲放弃眼前的一时之利而与丙交换顺
位。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选项。
【案例1】
为向丁公司借款2 亿元,乙公司将其现有以及将有的全部动产(包括2 辆铲
车)为丁公司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在经营过程之中,乙
公司将2 辆铲车出卖给自然人E,获得1950 万元。
丁公司已登记的动产浮动抵押权能否对抗E?为什么?(4 分)
【采分点答案】
答:可以对抗。(2 分)丁的动产浮动抵押权已经登记,(1 分)并且抵押人
乙公司出售铲车属于出售生产设备,不能被认定为正常经营活动。(1 分)因此,
丁公司的抵押权可以对抗买受人E。
【考点】
动产抵押权的效力
【题目解析】
(1)《民法典》第403 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
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丁公司享有的动产浮动抵押
权已经办理抵押登记,其可以对抗第三人。
(2)《民法典》第404 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
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6 条
第1 款规定:“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已被设立
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物权人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二)购
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三)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
行债务;(四)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五)买受人应当
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本题中,乙公司转让铲车,属于转让生产
设备,其不能被认定为正常经营活动。因此,不能适用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
(3)《民法典》第406 条第1 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
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据
此,动产浮动抵押期间,乙公司将抵押财产(2 辆铲车)转让给E,E自受让交
付时取得所有权,但基于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丁公司对2 辆铲车享有的已经登记
的动产浮动抵押权“不受影响”,对E取得所有权的2 辆铲车,丁公司继续享有
动产浮动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