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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法考回忆版·多选) 白云公司与黑土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一套
机器设备出售给黑土公司,而黑土公司则将其转卖给了绿叶公司。白云公司与黑
土公司特定约定:“待绿叶公司向黑土公司支付价款后,黑土公司再向白云公司
支付价款。” 此后,因设备质量出现争议,绿叶公司一直未向黑土公司付款,而
黑土公司也未向白云公司付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白云公司与黑土公司的买卖合同附生效条件
B.白云公司与黑土公司关于付款条件的约定系对履行期限的约定
C.白云公司有权要求黑土公司付款
D.白云公司有权要求绿叶公司付款
【答案】BC
【难度】高
【考点】合同的相对性;合同漏洞的填补;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解析】
①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以未来不确定的事实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本案中,
白云公司与黑土公司约定的“待绿叶公司向黑土公司支付价款后”, 这一约定并
不影响二者买卖合同的效力,该买卖合同并不因这一事实的发生而生效或失效。
因此,该买卖合同并非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白云公司与绿叶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也不具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定事由。因此,白云公司无权要求合同以外的相对
人绿叶公司向其支付价款。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白云公司与黑土公司约定“绿叶公司向黑土公司支付价款后,黑土公司再
向白云公司支付价款。”, 这一约定确立黑土公司付款的时间,其属于对合同履行
时间的约定。故B选项正确,当选。
④约定以上游主体付款作为自己付款的条件,此类条款在实践中被称之为
“背对背条款”,该条款有效,原则上应当按照该约定执行。但是,因设备质量
出现争议,绿叶公司一直未向黑土公司付款,此时该付款期限的约定陷入了不能
确定的状态,此时关于合同的履行时间出现了漏洞,需要进行漏洞的填补。
⑤《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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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题中,当事人无法协商确定,也
无法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此时,只能适用法律的规定进行填补。
由于买卖合同中没有关于履行时间的特别规定,因此只能适用《民法典》第511
条规定的一般规则进行填补。
⑥《民法典》第511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
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
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题中,由于履行期限不明确,债权人白云公司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黑土公司履
行,但应当给予其必要的准备期限。故C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选项。
2. (2022年法考回忆版)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长
期向甲公司供应产自“古路村”的普洱茶,价格为每公斤1000元。此后,“古路
村”因发生地震导致交通阻塞,普洱茶产量减少价格翻了数倍,且其运输成本也
上涨数倍。乙公司遂向甲公司提出要求变更合同中约定的单价,遭到甲公司拒绝。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可基于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合同
B.乙公司可基于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合同
C.乙公司可基于不可抗力要求免除交付的义务
D.乙公司可基于情势变更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情势变更;不可抗力;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破题点】“普洱茶产量减少价格翻了数倍,且其运输成本也上涨数倍” 表
明合同仍可履行。
【解析】
①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的性质、当事人、标的物均不存在任何错误认
识,其不构成重大误解。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显失公平的构成须具备两个要件:(1) 双务合同在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不
均衡;(2) 一方利用了另一方处于某一不利境地。本题中,该买卖合同在成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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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平的,只是在成立后履行过程中变得不公平,不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不可抗力是指因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全
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题中,地震虽然可以被认定为“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
能避免的客观情况”,但其并未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仅仅是造成了履行将导致不
公平的结果,其不构成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情势变更的构成须满足以下要件:(1) 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即合同的基
础条件发生了变化;(2) 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履行
阶段); (3) 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4) 情势变更不包括商业风险;(5)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
本题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预见、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实——地
震,导致继续按照原合同内容履行将对乙公司明显不公平,构成情势变更。因此,
乙公司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变更或解除该合同。故D选项正确,当
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选项。
3. (2021年法考回忆版) 甲实业集团公司将一处办公用房的建设发包给乙建
筑公司,约定总价款2000万元,由乙建设公司包工包料,任何一方均不得主张
情势变更。施工过程中,受全球疫情影响,诸多建筑原材料的价格均发生大幅度
上涨。乙公司经过核算,修建该工程的成本为2800万元。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
增加工程款,遭到拒绝。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变更合同。对此,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变更有违诚信原则,故法院不得变更
B.因当事人约定不得主张情势变更,故法院不得变更
C.因属于商业风险,故法院不得变更
D.若甲公司同意变更,则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合同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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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题点】“修建该工程的成本为2800万元”表明按照原合同内容履行将导
致不公平的结果。
【解析】
①情势变更的构成须满足以下要件:(1) 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即合同的基
础条件发生了变化;(2) 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履行
阶段); (3) 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4) 情势变更不包括商业风险;(5)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
本题中,在合同成立后、履行过程中,因出现疫情这一不可预见、也不能归责于
当事人的客观事由,导致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将对乙公司明显不公正。此
时,发生了情势变更,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该合同。故A选项错误,
不当选。
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2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民法典第
五百三十三条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情势变更是法律规定的
强制性规则,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予以排除。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通过约定
排除情势变更的适用,该约定无效。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本题中,原材料的价格变动,导致成本超出了原定价格的百分之40%, 其
变动已经不再属于商业风险的范畴。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2条第4款规定:“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变化,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得
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合同,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或者当事人一方请
求解除合同,对方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
平原则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题中,乙公司请求法院变更,法院只能判决
变更,不得判决解除合同。故D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选项。
4. (2005年司考真题· 多选) 甲于2 月3 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2月6
日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电,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
机。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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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是行使留置权
D.是行使抵销权
【答案】ABCD
【难度】低
【考点】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留置权;抵销权
【解析】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均属于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抗辩权,其成
立都具有相同的要件: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本题中,
甲基于彩电借用合同,对乙负担返还彩电的义务;乙基于手机借用合同,对甲负
担返还手机的义务。二者之间的返还义务基于基于不同的合同而产生,不能产生
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错误,当选。
②留置权的产生条件之一是,占有动产与债权之间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本
题中,乙占有手机是基于手机借用合同,乙对甲享有的债权是基于电脑借用合同。
二者并不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乙不享有留置权。故C选项错误,当选。
③法定抵销权的成立要求当事人所负义务的种类、品质相同。本题中,甲对
乙负担的义务是返还电脑,乙对甲负担的义务是返还手机,两者种类并不相同,
不能产生法定抵销权。故D选项错误,当选。
④题外话:约定抵销的适用不要求双方所负义务的种类、品质相同,因此,
本题中若非乙单方面主张,而是乙与甲协商抵销,那是完全可以的。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选项。
5. (2015年司考真题· 单选) 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
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
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
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
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
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
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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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从给付义务
【破题点】“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 表明履行了主
给付义务,但没有履行从给付义务。
【解析】
①甲与乙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乙先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而甲后支付
二期购房款。因此,就这两项义务而言,乙是应当先履行的一方,甲是应当后履
行的一方。
②不安抗辩权的产生,是应当后履行的一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旅行能力的
情形时,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所享有的抗辩权。本题中,甲作为应当后履行的一方,
不会享有不安抗辩权。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以对方
没有履行非主要债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主要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
对方不履行非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
题中,乙未依约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属于未履行从给付义务的行为。该行为既不
会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也并未对此另有约定。因此,甲虽然作为应当
后履行的一方,也不能主张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故A选项错误,
不当选;D选项正确,当选。
④《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6条:“当事人一方未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履行开具发票、提供证明文件等非主要债务,对方请求继续履行该债务并赔偿因
怠于履行该债务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履行该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本题中,乙未依约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属于未履行从给付义务的行
为。该行为既不会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也并未对此另有约定。因此,
甲不能据此解除该买卖合同。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选项。
【违反从给付义务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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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条件
一方没有履行非主要债务或履行非主要债务不适当。(从给付义务)
1. 可以要求义务人继续履行该非主要债务。
救济措施
2.可以要求义务人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1.原则:另一方当事人不得据此主张解除权或抗辩权。
2.例外:
限制措施
(1) 不履行该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当事人另有约定。
6.(2010年司考真题·单选) 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
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
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对此,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c.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
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破题点】“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表明存在履行的先后顺
序。
【解析】
①《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
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
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本题中,甲与乙存在
买卖合同(双务合同), 约定了双方存在履行上的先后顺序,甲应该先付款,乙
应该后交付。此后,作为应当先履行的甲未能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作为应当后
履行的乙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
项错误,不当选。
②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的一方可以拒绝对方当事人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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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履行请求,而非一律拒绝全部。本题中,甲支付了5万元的价款,构成部
分履行,该部分履行不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乙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拒绝履行的,只能拒绝剩余未支付的5万元部分对应的图书。
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D选项正确,当选。
③题外话: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与顺序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相同,
都不是一律拒绝全部,均根据对方当事人的履行情况确定拒绝的范围。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选项。
【飞升秘籍】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拒
绝的范围
(1) 对方未履行债务:拒绝全部。
(2) 对方部分履行,未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拒绝未履行对应的部分。
(3) 对方部分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拒绝全部。
7. (2008年司考真题·多选) 某热电厂从某煤矿购煤200 吨,约定交货期限
为2007年9月30 日,付款期限为2007年10月31 日。9 月底,煤矿交付200
吨煤,热电厂经检验发现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
厂区燃烧。基于上述情况,热电厂的哪些主张有法律依据?
A.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B.要求煤矿承担违约责任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解除合同
【答案】ABD
【难度】低
【考点】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一般法定解除权
【破题点】“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 表明这一违约行为导致合同
目的不能实现。
【解析】
①《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
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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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本题中,热电厂与煤
矿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双务合同), 约定了双方的履行存在先后顺序。煤矿应当
先交付,热电厂应当后付款。现应当先履行的煤矿履行不符合约定(交付的煤炭
不符合约定品质),应当后履行的一方热电厂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
权), 而非不安抗辩权。故A选项正确,当选;C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煤矿交付的煤炭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其行为构成违约,且不存在违约
责任的免责事由。因此,煤矿须就此承担违约责任。故B选项正确,当选。
③煤矿交付的煤炭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且不能在该厂区燃烧,表明煤矿
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民法典》第563 条的规定,热电厂享
有一般法定解除权,有权解除该煤炭买卖合同。故D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D选项。
8. (2006年司考真题·多选) 育才中学委托利达服装厂加工500套校服,约
定材料由服装厂采购,学校提供样品,取货时付款。为赶时间,利达服装厂私自
委托恒发服装厂加工100套。育才中学按时前来取货,发现恒发服装厂加工的
100套校服不符合样品要求,遂拒绝付款。利达服装厂则拒绝交货。下列哪些说
法是正确的?
A.育才中学可以利达服装厂擅自外包为由解除合同
B.如育才中学不支付酬金,利达服装厂可拒绝交付校服
c.如育才中学不支付酬金,利达服装厂可对样品行使留置权
D.育才中学有权要求恒发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BC
【难度】高
【考点】承揽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留置权;合同的相对性
【破题点】“取货时付款” 表明双方约定同时履行。
【解析】
①育才中学委托利达服装厂加工校服,其二者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民
法典》第772条第2款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
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
以解除合同。”本题中,承揽人利达服装厂将其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恒发服装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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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定作人育才中学有权解除该承揽合同。故A选项正确,当选。
②就第三人恒发服装厂完成的工作,承揽人利达服装厂应对此向定作人育才
中学负责。育才中学与恒发服装厂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
其无权要求恒发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
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
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本题中,育才中学与利达服装厂约
定“取货时付款”, 表明其约定同时履行,现利达服装厂提供的服装部分不符合
要求,同时履行的另一方育才中学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支付价款。
④但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并非拒绝全部履行,而是与对方当事人的履行
想对应。本题中,利达服装厂交付的500套校服中,仅100套校服不符合约定的
品质,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育才中学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拒绝100
套校服的价款,就剩余400套校服的价款,其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⑤育才中学负有支付400套校服价款的义务,其不履行该义务的,作为同时
履行的另一方利达服装厂也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交付校服。故B选项
正确,当选。
⑥留置权的成立须满足以下要件:(1) 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2) 债权人合
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3) 占有动产与债权之间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本题中,利达服装厂400套校服的债权已到期,其合法占有债务人育才中学提供
的样品,且债权与占有样品均基于承揽合同这一法律关系。此外,也不存在不得
留置的法定情形。因此,利达服装厂对样品享有留置权。故C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选项。
9. (2018年法考回忆版·不定项) 2017年3月15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
买卖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冬奥会纪念棒球帽5000顶。双方约定,甲公司
应于4月1 日前支付首付款15万元,乙公司自6月1 日起分批交付棒球帽。全
部棒球帽交付完毕后,甲公司须在15 日内支付完毕剩余价款。甲公司支付价款
前夕,自乙公司“内部人员” 处得知乙公司资不抵债、即将破产。甲公司遂据此
停止付款,并电告乙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乙公司则表示自己经营状况良好,要
求甲公司依约付款。遭拒后,甲公司通知乙公司解除该买卖合同,乙公司则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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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 日向甲公司发货。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
B.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C.甲公司拒绝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
D.乙公司拒绝发货的行为构成违约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破题点】“自乙公司“内部人员” 处得知”表明甲公司并无确切证据。
【解析】
①《民法典》第527条第1款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
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 丧失商业信誉;(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
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本题中,甲公司从“内部人员” 口中得知乙公
司即将破产,其并无确切证据。因此,甲公司虽然作为应当先履行的一方,但其
不享有不安抗辩权,其停止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C选
项正确,当选。
②《民法典》第52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
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
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题中,甲公司
不享有不安抗辩权,也就无权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因此,乙公司拒绝的行为具
有合法性,甲公司无权解除合同。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甲公司应当先支付首付款,乙公司应当后发货。现在应当先履行的甲公司
没有履行,应当后履行的乙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 其有权
拒绝履行,该行为不构成违约。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选项。
10. (2014年司考真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小轿车,约定7月1 日预付10
万元,10月1 日预付20万元,12月1 日乙公司交车时付清尾款。甲公司按时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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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第一笔款。乙公司于9月30 日发函称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需提高小轿车价格。
甲公司于10月1 日拒绝,等待乙公司答复未果后于10月3 日向乙公司汇去20
万元。乙公司当即拒收,并称甲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
则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不构成违约
B.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C.乙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D.乙公司可要求提高合同价格
【答案】A
【难度】中
【考点】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合同的变更
【解析】
①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双务合同) 约定,甲公司先预付10万
元、20万元,乙公司后交付汽车,其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之分。乙公司作为应当
后履行的一方,现在向甲公司表示要求加价,其存在可能不履行合同的情形。因
此,甲公司作为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根据《民法典》527条的规定享有不安抗辩
权。甲公司基于其不安抗辩权而中止付款,其行为不构成违约,乙公司不得要求
解除合同。故A选项正确,当选;B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甲公司作为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其迟延付款是因为主张不安抗辩权,
具有正当理由。因此,甲公司中止付款不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
不适当”, 乙公司虽然作为应当后履行的一方也不得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
行抗辩权)。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乙公司要求提高合同的价格属于变更合同,但是本案中当事人既没有协商
对合同进行变更,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变更合同的事由(例如情势变更)。因此,
乙公司不得单方面主张变更合同。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选项。
11. (2009年司考真题· 单选)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
公司支付预付款一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1000套,3月10 日交货,乙公司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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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日支付余款九万元。3月10 日,甲公司仅加工服装900套,乙公司此时因濒
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乙公司已支付预付款,甲公司无权中止履行合同
B.乙公司有权以甲公司仅交付900套服装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货款
c.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已不可能履行合同为由,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因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甲公司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预期违约
【解析】
①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服装加工合同(双务合同), 明确约定甲公司交
付服装后,乙公司支付余款,其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乙公司作为应当后履行的一
方,其“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 表明其存在丧失履行能力的事由。因
此,甲公司作为应当先履行的一方,享有不安抗辩权,有权中止履行义务。故A
选项错误,不当选;D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乙公司在债务到期前,明确表示自己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构成预期
违约。因此,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C选项正确,当选。
③甲公司作为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其履行不符合约定,作为应当后履行的一
方的乙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其有权拒绝支付价款。但是,甲公司部分履行并
未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乙公司仅能拒绝甲公司未交付的100套服装的
价款。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选项。
【案例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甲公司将自己的一处建设工程发包
给乙公司进行施工。在合同中,未约定甲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由于甲公
司拖欠乙公司两个月的工程进度款未付,乙公司遂停止施工,甲公司遂向乙公司
表示要解除该合同。
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为什么? (4分)
【采分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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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无权。(2分) 本题中,甲公司欠付乙公司到期工程款未付,乙公司享
有同时履行抗辩权。(1分) 因此,乙公司停工的行为系行使抗辩权,其不构成
违约,(1分) 甲公司不得基于此主张解除合同。
【考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法定解除权
【题目解析】
①《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
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
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本题中,在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中,甲公司对乙公司支付到期工程款的义务与乙公司按照约定施工
的义务属于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义务,若甲公司不对乙公司履行支付到期工程款
的义务,乙公司即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若乙公司基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履行到
期的施工义务(即停工), 则不属于迟延履行,不属于违约行为,此为同时履行
抗辩权所具有的存在效力的一个方面。
②《民法典》第80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
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
工、窝工等损失。”《民法典》第80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
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
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这两个
条文,其内容也包含“发包人甲公司不支付到期工程款时,施工人乙公司享有同
时履行抗辩权”的内容。据此,若甲公司不对乙公司履行支付到期工程款的义务
时,乙公司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暂停施工,并有权主张相应顺延工程日期。
③综上,在甲公司不对乙公司履行支付到期工程价款义务时,乙公司有权暂
停履行施工的合同义务,不属于迟延履行,不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563
条第1款的规定,甲公司不享有法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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