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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法考回忆版·单选) 甲、乙婚后育有一女丙。丙3 岁时,甲、乙
协议离婚,甲、乙在离婚协议中定:“离婚后丙由乙抚养。为保护丙的利益,若
乙再婚,再婚后乙不得生育子女。” 该约定违背了下列哪一民法原则?
A.自愿原则
B.公平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公序良俗原则
【答案】D
【难度】低
【考点】民法的基本原则
【解析】①自愿原则强调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出自内心意愿。本题中,甲、
乙之间的约定系双方并未违反双方的内心意愿,反而是体现了双方的内心意愿的。
因此,该约定不违反自愿原则。故A选项不当选。
②公平原则强调当事人之间分配权利义务时应当符合公平的要求。本案中,
虽限制乙不得生育,但是也将孩子丙交由乙抚养,其权利义务的分配趋于公平。
因此,该约定不违反公平原则。故B选项不当选。
③诚实信用原则强调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讲实话、守信用。本案中,
当事人人之间并不存在欺骗、也不存在违反约定的行为。因此,该约定不违反诚
实信用原则。故C选项不当选。
④公序良俗原则强调当事人的行为不能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本案中,
甲、乙通过约定限制了乙的生育自由,贬损人格尊严,该约定违反了善良风俗。
因此,该约定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故D选项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选项。
2. (2017年司考真题·单选) 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甲的宅基地倚
山、地势较低,乙的宅基地在上将其环绕。乙因琐事与甲多次争吵而郁闷难解,
便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
处监牢之感。乙的行为违背民法的下列哪一基本原则?
A.自愿原则
B.公平原则
C.平等原则
D.诚信原则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民法的基本原则
【解析】①自愿原则强调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出自内心意愿。甲与乙之间
并未实施法律行为,也就谈不上违反了何人的意愿。而乙实施修建建筑物的行为
也是出自其内心意愿。因此,乙的行为并未违反自愿原则。故A选项不当选。
②公平原则强调当事人之间分配权利义务时应当符合公平的要求。本案中,
乙与甲之间并未实施法律行为,也就谈不上不公平的问题。而乙修建围墙的行为,
是行使自己的权利,而这一权利是乙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体现,其反而体
现了公平。故B选项不当选。
③平等原则强调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本案中,并未体现乙的法律地位凌
驾于甲的法律地位之上。虽然双方的围墙高度不平等,但其法律地位仍然是平等
的。故C选项不当选。
④乙在自己的宅基地上修建围墙,属于其行使权利的表现。但是,《总则编
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
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本案中,
乙修建5米高的围墙,自己不能获得额外的利益(防盗的围墙要不了5米), 而
给甲造成了极大的损害(通风、采光被遮挡)。这种损人不利己的行为,属于以
损害他人为目的行使权利,构成对民事权利的滥用。诚实信用原则的一项要求就
是禁止权利人滥用权利,因此,乙滥用权利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D
选项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选项。
3.(2013年司考真题·多选) 甲以20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地下停车位。
乙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200万元建设观光电梯。该梯入梯口占用了甲
的停车位,乙公司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甲则要求拆除电梯,并赔偿损失。
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未侵犯甲的权利
B. 即使建电梯符合业主整体利益,也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故应将电
梯拆除
C.甲车位使用权固然应予保护,但置换车位更能兼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
D. 电梯建成后,小区尾房更加畅销,为平衡双方利益,乙公司应适当让利于
甲
【答案】ABD
【难度】高
【考点】禁止权利滥用;侵权损害赔偿
【解析】①甲购得停车位后,甲对停车位享有合法的所有权(使用权), 该
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乙公司未经甲的允许,擅自占用甲的停车位,该行为侵犯了
甲享有的所有权(使用权) 。
②乙公司修建电梯的行为取得规划部门的批准,仅表明该行为在行政法上具
有合法性,所修建的建筑不属于违章建筑,无须就此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但是,
行政法的上合法性不代表在民法上也具有合法性,因此,该行为仍然构成对甲所
有权(使用权) 的侵犯。故A选项错误,当选。
③甲的所有权(使用权) 遭受侵害,甲可以享有多项权利,有权要求返还原
物,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害。但是,《总则编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以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
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本案中,甲执意要求返还原物即拆除电梯,
对甲而言不会获得额外的利益,反而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损害公共利益。因此,
甲要求拆除电梯构成民事权利的滥用,该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其只能主张损害赔
偿,损害赔偿可以金钱赔偿,也可以是实物赔偿,所以可以为甲置换电梯。故B
选项错误,当选;C选项正确,不当选。
④《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
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案中,乙公司侵犯甲的所有权(使用权),
只需按照市场价格填平甲的损害即可,而无须在甲的损害之外再额外进行“让利”。
故D选项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D选项。
4. (2018年法考回忆版· 单选) 甲、乙、丙、丁系大学室友。期末考试前,
四人约定:“成绩出来后,得奖学金的人出钱请四人吃饭。”成绩公布后,甲和乙
得一等奖学金,丙和丁未得任何奖学金。一日,四人按前述约定到“卡贝拉餐厅”
吃饭,花费800元。餐毕,甲拒绝按约定支付餐费,乙见状也借故离开,没有按
照约定支付餐费。四人就餐费支付发生争执。就这800元餐费应由谁及如何对“卡
贝拉餐厅” 承担,下列哪一表述正确的是?
A.餐厅有权请求甲、乙各支付400元,但无权请求丙、丁支付餐费
B.餐厅有权请求甲、乙、丙、丁中任何一人支付800元
C.餐厅有权请求甲、乙、丙、丁各200元,丙、丁支付后有权按照约定向甲、
乙追偿
D.餐厅有权请求甲、乙、丙、丁各200元,丙、丁支付后无权按照约定向甲、
乙追偿
【答案】D
【难度】中
【考点】好意施惠;连带之债
【破题点】通过选项的观察可以发现,争议点有二:(1) 丙、丁能否就餐费
向甲、乙进行追偿。(2) 餐厅应当如何向四人主张权利。前者判断的根据在于四
人约定的效力,后者判断的根据在于四人所形成的债的类型。
【解析】①甲等四人约定得奖的人请吃饭,该约定并不追求法律上的效果,
而是追求感情的增进,其属于典型的好意施惠,不产生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在
法律上得奖的甲与乙并无请客吃饭的义务,丙、丁所需支付的餐费也自然物权向
甲、乙进行追偿。故AC选项错误。
②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对餐厅负担债务,此属于多数人之债。此时,四
人可能承担按份责任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法律上成立连带之债必须基
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本案中,并不存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连
带之债,因此,甲等四人就餐费形成按份之债,餐厅只能向四人分别主张权利。
故B选项不当选,D选项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选项。
5.(2016年司考真题·单选)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
调整?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答案】B
【难度】低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好意施惠
【破题点】从设问中破题,“由民法调整” 的必定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
需要在选项中筛选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社会关系,这就是从正面及反面对民事法
律关系进行判断。
【解析】①民事法律关系仅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甲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中,
税务机关处于管理者的地位,甲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二者的地位并不平等。因
此,该关系并非民事法律关系。故A选项不当选。
②寻物启事在法律上属于悬赏广告,在性质上属于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
而完成行为的人以其行为作出承诺,将在悬赏人与行为人之间产生悬赏广告之债。
作为债的关系,其受到民法所调整。故B选项当选。
③丙与女友之间旅游的约定并不追求法律效果,而是追求彼此感情的增加,
其属于好意施惠,在当事人之间不成立合同法律关系,不受民法所调整。故C
选项不当选。
④只有受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在福利院做帮工的
行为,并不受到民法规范的调整,因此其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故D选项不当
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选项。
6.(2016年司考真题·单选) 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
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
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
一说法是正确的?
A.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B.应承担违约责任
c.应承担侵权责任
D.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A
【难度】中
【考点】好意施惠关系;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破题点】本题选项都围绕责任展开,因此须从各项责任的构成要件出发对
本题的案情进行评价,看是否符合某一责任的要件,如均不符合,即可得出不承
担责任的结论。
【解析】①甲与乙相约吃饭,该约定仅追求感情的增进,而并不追求法律上
的效果,属于好意施惠,在甲、乙之间不成立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即便乙未能
赴约,也并不属于违反合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故B选项不当选。
②缔约过失责任系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产生。本案
中,甲与乙根本没有订立合同也不存在订立合同的过程,因此没有发生缔约过失
责任的可能。故D选项不当选。
③针对甲被烫伤的损失,乙不成立侵权。虽然乙爽约,但是乙爽约的行为按
照社会观念并不造成甲做饭被烫伤的结果,二者缺乏因果关系。针对甲饭菜被浪
费的损失,乙不成立侵权。甲遭受饭菜浪费的损失,虽与乙爽约有因果关系,但
损害类型为纯粹经济损失,乙主观上可能有过失,但无故意,乙不承担侵权损害
赔偿责任。故C选项不当选。
④根据上述分析,乙无须对甲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故A选项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选项。
7.(2005年司考真题· 单选) 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
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
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
应如何处理?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答案】D
【难度】低
【考点】好意施惠;民事法律关系
【破题点】题目中的选项都在围绕一个核心展开,那就是行为人是否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在法考民法中,可能考查的赔偿责任只有三种:缔约过失责任、违
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因此,拿着三个责任各自的构成要件去套即可。
【解析】①甲与乙约定由乙叫醒自己,该约定主要追求生活上的效果,而非
法律上的效果,其属于典型的好意施惠,在甲、乙之间不产生合同法律关系。因
此,乙违反该约定的,也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故A选项错误。
②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过程中,本题中,甲与乙之间并不存在订立
合同的缔约过程,没有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余地。故C选项不当选。
③乙未叫醒甲导致甲支出额外的费用,这一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原则上,
纯粹经济损失并不在侵权责任赔偿的范围之内,除非行为人故意造成他人的纯粹
经济损失。本案中,乙并非故意让甲多支出费用,因此乙不构成侵权,无须承担
赔偿责任。故B选项不当选。
④乙对甲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甲的损失应当自己承担。故D选项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选项。
8.(2009年司考真题·单选) 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
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
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
【答案】C
【难度】中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支配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
【破题点】题干与选项围绕着人格权受损而产生的权利展开。须知,任何一
项支配权受损都可能产生两项权利:支配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请求
权)。此时,关注选项中所设问的哪一个请求权。
【解析】
①根据法律关系是否直接体现财产内容,法律关系可被分为财产关系与人身
关系。本案中,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直接体现财产内容,具体表现为到底赔多
少钱。因此,该法律关系属于财产关系而非人身关系。故A选项不当选。
②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为除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权利。甲因遭受侵害而
向乙主张赔偿的权利,其义务人仅指向乙而不涉及其他人。因此,该权利的义务
人是特定的,其属于相对权。故B选项不当选。
③甲被狗咬伤虽然其支配权(健康权) 遭受侵害,但是其主张损害赔偿的权
利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故C选项当选。
④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乙认为狗咬伤甲与自己无关,其并非对抗
甲的请求权,而是根本上否认甲的请求权。因此,乙主张的并非抗辩权,而是否
认权(狭义的抗辩)。故D选项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