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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企业使用盗版设计软件,法院判赔600万元

建筑设计企业使用盗版设计软件,法院判赔600万元

 — 案例导读 — 

 企业在经营场所大规模使用盗版设计软件,在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时不仅拒不配合,还通过多个内部微信群通知员工紧急卸载涉案软件。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明确:权利人多次发送律师函后侵权人仍继续使用、法院保全时毁损证据,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关联公司协同删除软件、混同经营,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

上诉人(一审被告):某某咨询公司、某丙公司(全资子公司)、某丁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某甲公司(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 

争议焦点:三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否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案件背景

 某甲公司是美国注册企业,享有SXXX系列计算机软件(建筑设计绘图软件)的著作权,该软件在美国版权局注册登记,并通过官方网站对外销售,单套永久授权终端售价约14500元(含税)。 

 某某咨询公司成立于2003年,主营建设工程设计。某丙公司系其全资子公司,某丁公司系其控股子公司,三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期相同,对外统一以”柏涛集团”名义经营,办公场所集中位于同一大厦的19楼(某丁公司)、21楼(某某咨询公司)和23楼(某丙公司),招聘信息中多个岗位要求”熟练掌握或精通”涉案软件。 

 2019年10月和2020年3月,某甲公司两次委托律师向某某咨询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并完成正版化采购。因某某咨询公司未予回应,某甲公司于2021年7月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中的”集体删软件”

 2021年7月30日,一审法院至某某咨询公司经营场所进行证据保全。法院在送达保全裁定时明确告知:不得擅自删除软件或隐藏计算机,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然而,在法院询问保全方式期间,工作人员发现已有员工开始删除涉案软件。法院多次警告后,删除行为仍在持续。经查,多个内部微信群在统一指挥下紧急通知卸载: 

“IT小分队(10)”群:“大家赶紧卸载SU。先去19楼……能自己卸载先自己卸载。”“上海某某.某某向(492)”群:“大家先把SU卸载掉,速度速度;请立即卸载,谢谢配合。”“某某向六部(24)”群:“大家先把SU卸载掉,速度速度;不在的同事旁边同事帮忙卸载一下。”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10时44分,19楼有员工正在卸载SXXXPro2021软件。 

法院裁判

【裁判要旨】

 企业未经许可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经权利人通知后仍继续使用,在法院证据保全时通过内部微信群组织员工删除涉案软件,属于”故意侵害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关联公司在人员、业务、经营场所混同且协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一、关于是否构成侵权

 最高法院认为:某某咨询公司等三公司员工在收到法院保全裁定后,通过微信群发出删除涉案软件的通知,可以推定其明知公司电脑中安装有未经授权的涉案软件,否则不会在法院保全时紧急组织删除。某某咨询公司主张曾购买21套正版软件,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21套软件已安装使用,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关于”故意”与”情节严重”的认定

侵权故意:三公司作为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招聘广告中明确要求熟练掌握涉案软件,2005年和2007年曾购买过21套正版软件,应知使用该软件需经许可。某甲公司两次发送律师函后,证据保全时仍安装有涉案软件,构成”经通知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情节严重:在法院多次释明和警告后,三公司仍通过多个工作群持续组织删除涉案软件,属于毁坏重要侵权证据、拒不履行证据保全裁定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三、关于侵权软件数量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对方主张成立。三公司在法院反复警告后仍拒不配合保全并毁灭证据,法院以清点后的717台计算机作为侵权软件数量具有法律依据。三公司主张应扣除非设计人员电脑91台及已购正版21套,因未在保全时提出核实,亦未提交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四、关于连带责任

 三公司虽为独立法人,但法定代表人长期相同、对外统一宣传、员工统一招聘、内部统一管理、协同删除涉案软件、办公场所及电脑数量无法明确区分,存在共同意思联络和协同管理情形,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五、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

 某甲公司主张以涉案软件永久许可使用费14500元/套乘以717套计算损失,并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法院认为,14500元系经销商终端售价,包含13%税额及技术服务等成本;经销商之间的实际交易价格远低于终端售价(部分合同单价仅5000余元)。法院酌定权利许可使用费金额,基于717套侵权软件数量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并对律师费、专家咨询费等合理支出予以支持,最终判令三公司连带赔偿600万元。 

判决结果

 一、某某咨询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某甲公司SXXX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某某咨询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共同赔偿某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万元; 

 三、驳回某甲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启示

【企业的合规警示】

1. 商业使用盗版软件代价高昂

 本案中717台电脑被推定安装盗版软件,最终三公司连带赔偿600万元。企业应重视软件资产管理,建立正版化采购机制,避免因小失大。尤其是建筑设计、工程设计等行业,设计软件是核心生产工具,更应确保合规使用。 

2. 阻碍证据保全适得其反

 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时,企业应当配合而非阻挠。本案中三公司通过微信群紧急组织员工删除软件,不仅没有达到”毁灭证据”的目的,反而成为法院认定”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关键事实。删除行为本身即为”自证侵权”。 

3. 关联公司混同经营的风险

 母公司与子公司、控股公司之间即便为独立法人,若存在人员混同、业务混同、场所混同等情形,且协同实施侵权行为,将被认定为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企业集团应建立清晰的法人治理边界,避免因混同管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4. 惩罚性赔偿已成常态

 自著作权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来,”故意 + 情节严重”的双重认定标准已成为法院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常态。经权利人通知后仍继续侵权、伪造毁损证据等行为,将被认定为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 END — 

 一审:(2021)沪73知民初1424号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2023)最高法知民终1778号 ·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