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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人员求职时如何如实说明服刑经历更合规?

刑释人员求职时如何如实说明服刑经历更合规?

网友提问:刑释人员求职时如何如实说明服刑经历更合规?

小编:法律有要求,但说法有讲究。

这个问题确实让不少人纠结,《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就业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报告,不得隐瞒,但法律要求报告的是曾受过刑事处罚这个事实,并不需要把判决书和案件细节全盘托出,说白了,你有义务说明曾经因为什么被判过刑,但没必要事无巨细地交代所有经过。

实操上建议这样做:入职时坦诚说明曾因什么罪名被判过刑、何时释放即可,态度坦然,不要遮掩,更不要伪造无犯罪记录证明,隐瞒一旦被查出,反而可能因欺诈被辞退,得不偿失,《监狱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除法律限制的岗位如公务员、保安等外,普通岗位不应因前科拒绝录用。

另外,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律免除报告义务,求职时尽量选择与前科无直接关联的岗位,坦诚面对的同时也注意维护自身权益,遇到明显的就业歧视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