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注册检验启动的情形说明表,看CDE的审评标准化
20260423,CDE发布了一份《上市后变更补充申请事项及受理时启动注册检验情形的说明表》,形式简单直接,可操作性强。
以化学药品的上市后变更为例,笔者分析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变更事项会引起质量标准方法和限度变更的,需进行注册检验和标准复核(如辅料种类变更、API变更影响制剂关键质量属性的);
2)变更事项不会引起质量标准方法和限度变更,但产品的质量属性可能发生变化的,仅需进行注册检验(如批量变更、API供应商变更不影响制剂关键质量属性的);
3)变更事项不涉及产品质量标准的变化,或放宽质量标准限度的,无需进行注册检验和标准复核(如变更包材、功能性刻痕的变更、放宽质控限度);
4)特别说明1:关于原料变更和辅料变更的注册检验启动情形不同:对于非A的原料,是需要注册检验的(是否标准复核要看是否引起质量标准的变更);而对于非A的辅料,因为辅料注册检验是CDE基于审评需要发起的,因此我们看到说明表中是“否”;
5)特别说明2:新增检验项目/变更检验方法的,仅需对新增/变更的项目进行注册检验。
这次CDE以“说明表”的形式来发布意见,似乎还是第一次。笔者联想到其实这一两年已经多次发布类似实操性极强的文件(主要是针对申报资料的要求),就像给我们的一份SOP。如:
1)《20240411 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研究摘要》
这份文件用于代替“2.7.1生物药剂学研究及相关分析方法总结”,实操中也必须按此模板执行。
2)《20250828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化学药品仿制药上市许可申请模块二药学资料撰写要求(试行)》的通告(2025年第32号)》
这份文件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覆盖化学药品3类、4类、5.2类和原料药,实操中也必须按此模板执行。
3)《20250912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创新药临床试验申请申报资料要求等相关文件的通告(2025年第40号)》
这份通告原是作为30日IND的配套文件,用于指导申请人撰写CTD资料的,其中“附件5 创新药临床试验申请评估报告”中涵盖了药学、非临床、临床、注册多个方面的实操技术要求;其不仅适用于30日IND申请,也适用于所有创新药。
4)《20260408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60408 药物上市申请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这两份文件涵盖了临床评价中的所有要点,不仅可以作为临床计划和方案设计的细化指南,也可以作为IND/NDA申请前,申请人进行自评估的指南。
5)《20260420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治疗用重组蛋白药物首次申报临床试验药学资料撰写指导原则》等3个文件的通告(2026年第30号)
包括了治疗用重组蛋白、抗体偶联药物及生物类似药的M3药学资料撰写的框架和要点,甚至每个章节都给出了“撰写示例”,笔者认为类似于之前化学药品行业鼎鼎大名的“80号文”。
纵向来看CDE发布的这些文件,可以发现,都是将技术要求嵌入到这些标准化的申报资料要求中,指导申请人的研发和自我评估。申报资料要求,作为审评的最终呈现形式,是审评标准化的最好切入方式,这也会逐渐为AI审评奠定基础。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