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 1107286
法考主观题:10 年刑诉真题及法条全梳理,14 句口诀21 个法条(律尺整理)
法考主观题:10 年刑诉真题及法条全梳理,14 句口诀21 个法条(律尺整理)刑诉法条定位课我相信大家都看过,听上去通俗易懂,一听就会。但是大家发现你自己一做就废。原因很简单,因为上课的时候老师基本上是找到了对应的法条定位题目然后教你法条定位的方法,这样你能找不出来吗?但是实际做题中情况会更加复杂查找的难度会大大增加?这时候我们怎么办? 今天下午我把近十年的刑诉主观题真题翻来覆去的好几遍,其实考点非常集中。师兄把主观题的考点按年份整理出来,每个考点标注考查次数,再配上法条依据和口诀顺口溜。你把这篇文章吃透,在考场上时候可以节省大量时间,至少让你刑诉主观题不会拖你后腿。 先说一下刑诉主观题的命题特点。它通常是一个完整的案例然后无非从从立案侦查起诉一审二审一路走下来,然后问你:这个程序合不合法?这个证据能不能用?这个判决对不对?所以你的答题思路就一条:按程序走的顺序,一步一步检查。 一、近十年真题考点按年份分布 2015年考查了证明标准,根据在案证据判断是否有罪。考查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案例论述。还考查了判决类型,法院应作出何种裁判。 2016年考查了非法证据排除,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的处理是否正确。考查了境外证据审查,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考查了发回重审,重审期间补充起诉,改判加刑问题。考查了上诉不加刑,发回重审后加刑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还考查了二审程序,再次上诉后二审法院的处理。 2017年考查了一审二审裁判生效方式,二审判决何时生效,一审判决何时生效。考查了申诉程序,向检察院申诉的处理程序。考查了再审审理结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再审处理。还考查了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错误的处理,指令再审与提审。 2018年考查了非法证据排除,庭前口供的排除,意见证据规则。考查了证明标准,根据在案证据能否作出有罪认定。还考查了证据审查,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 2019年考查了管辖,职务犯罪的管辖分工与竞合。考查了审查起诉,发现新事实、漏罪漏人的处理。考查了径行起诉,未经立案侦查能否径行起诉。还考查了认罪认罚从宽,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 2020年考查了管辖,网络犯罪的管辖确定。考查了证据种类,价格认定书属于何种证据。考查了证据审查,供述笔录与录音录像实质差异,电子数据审查。考查了举证质证,检察机关的举证方式。还考查了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性质与效力。 2021年考查了重大立功,认罪认罚中的重大立功认定。考查了值班律师,侦查阶段的地位和职责,能否出庭辩护。考查了单位犯罪,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的确定。考查了合议庭,组成与分工。考查了二审处理,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规则。还考查了认罪认罚从宽,免予处罚的特殊条件,从宽幅度。 2022年考查了传唤与拘传,两者的区别。考查了简易转普通,程序转换的妥当性。考查了先刑后民,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考查了分案审理,甲与乙分案审理是否妥当。考查了证据种类,执法记录仪视频的性质认定。还考查了传闻证据,证人证言的传闻证据认定。 2023年考查了认罪认罚从宽,部分认罪能否适用。考查了证明标准,故意伤害致死因证据存疑不予认定是否合法。考查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精神损失费能否支持。考查了未成年认定,年龄证据的审查与认定。还考查了二审处理,二审法院对未成年认定的改判。 2024年考查了取保候审,适用程序是否合法。考查了辩护制度,法律援助律师与委托律师冲突。考查了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是否妥当,上诉后抗诉是否妥当。考查了刑事和解,能否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还考查了二审处理,全面审查能否加重刑罚。 2025年考查了认罪认罚从宽,数罪部分认罪能否适用。考查了羁押必要性审查,行政处罚记录能否作为依据。考查了鉴定意见,血液检材被污染时能否作为定案依据。考查了侦查实验,侦查实验是否适当。考查了证人证言,如何审查证人证言。还考查了抗诉,法定抗诉期满后补充抗诉是否合法。 二、高频考点统计 师兄把近十年考过的考点做了一个频次统计,你一看就知道哪些是“重者恒重”。 考查6次以上的核心考点有三个。第一个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2021、2021延考、2023、2024、2025年都考了,一共6次。第二个是证据审查与非法证据排除,2015、2016、2018、2020、2021延考、2022、2023、2025年都考了,一共8次,这是绝对的第一高频考点。第三个是二审程序与上诉不加刑,2016、2017、2021、2022、2023、2024年都考了,一共6次。(师兄估计今年大概率这个会考。) 考查3到4次的重要考点有四个。管辖考了3次,分别是2019、2020、2021年。辩护与值班律师考了2次,分别是2021、2024年,但分值很高。强制措施考了3次,分别是2021延考、2022、2024年。证明标准考了3次,分别是2015、2018、2023年。 考查1到2次的考点有附带民事诉讼,2022、2023年考了2次。刑事和解,2024年考了1次。侦查实验,2025年考了1次。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2021年考了1次。专家辅助人,2020年考了1次。再审程序,2017年集中考查。 三、高频考点逐一讲解 考点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考查年份是2019、2021、2021延考、2023、2024、2025,近六年考了6次。 法条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5条、《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6条。 《刑事诉讼法》第15条原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指导意见》第6条原文:“‘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注意,犯数罪的情况下,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个点2023年和2025年连续考了,一定要记住。 认罚是指愿意接受处罚,包括接受量刑建议、退赃退赔、赔偿谅解等。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口诀:认罪认罚全案认,部分认罪不算认,刑诉十五是依据,指导意见第六条。主要事实不能反,量刑建议可撤回。 考点二:证据审查与非法证据排除 考查年份是2015、2016、2018、2020、2021延考、2022、2023、2025,近十年考了8次,绝对第一。 法条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50条证据种类、第55条证明标准、第56条非法证据排除、第61条证人证言质证。 第一块,证据种类。《刑事诉讼法》第50条原文:“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需要注意的是:考试中常考的是价格认定书,一般视为鉴定意见;执法记录仪视频,属于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 口诀:物书证言被害人,供述辩解鉴定意,勘验检查辨认笔,视听电子八种齐,刑诉五十是依据。 第二块,非法证据排除。《刑事诉讼法》第56条原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口诀:刑讯逼供排供述,暴力威胁排证言,刑诉五十六条记,物证书证看程序,不能补正就排除。 第三块,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原文:“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口诀:事实清楚证据足,排除合理怀疑出,刑诉就找五十五。 第四块,证人证言质证。《刑事诉讼法》第61条原文:“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口诀:来源能力利害关系,程序告知非法取证,内容合理印证关系,八个方面都要审,刑诉六十一条来对应。 考点三:二审程序与上诉不加刑 考查年份是2016、2017、2021、2022、2023、2024,近十年考了6次。 法条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33条全面审查、第237条上诉不加刑。 第一块,全面审查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33条原文:“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口诀:二审全面审,不受上诉限,刑诉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块,上诉不加刑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37条原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口诀:上诉不加刑,抗诉可加刑,二三七条要记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不加刑,刑诉二三七条同。 考点四:管辖 考查年份是2019、2020、2021,近十年考了3次。 法条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9条立案管辖、第20到22条级别管辖、第25条地域管辖。 第一块,立案管辖。《刑事诉讼法》第19条原文:“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口诀:公安管多数,检察管司法,法院管自诉,刑诉十九是依据。 第二块,级别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为: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口诀:基层管普通,中院管无死,高院管全省,最高管全国,刑诉二十至二二。 第三块,地域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5条原文:“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口诀: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刑诉二十五条来对应。 考点五:强制措施 考查年份是2021延考、2022、2024,近十年考了3次。 法条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19条传唤与拘传、第67条取保候审、第81条逮捕。 第一块,传唤与拘传。《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2款原文:“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口诀:传唤不是强制措,拘传才是强制措,刑诉119,传唤拘传12时,拘传特殊二十四。 第二块,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67条原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口诀:管制拘役附加刑,有期不致社会危,疾病怀孕哺乳期,羁押期满未办结,刑诉六十七条来对应。 第三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款原文:“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口诀:有证据有犯罪,徒刑以上有危险,公安提请检察批,七日之内作决定,刑诉八十一条记心里。 考点六:再审程序 考查年份是2017年,集中考查。 法条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53条。 《刑事诉讼法》第253条原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口诀:新证据、证据假、证据矛盾、法律错,程序违、审判人员有贪贿,刑诉二五三条来应对。 考点七:辩护与值班律师 考查年份是2021、2024。 法条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33条辩护人范围、第34条委托辩护时间、第35条法律援助、第36条值班律师。 第一块,辩护人范围。《刑事诉讼法》第33条原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第二块,委托辩护的时间节点。《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原文:“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口诀:刑诉三十三定范围,三十四管侦查限,侦查阶段律师见,起诉审判亲友可。 第三块,法律援助。《刑事诉讼法》第35条原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口诀:盲聋哑未无死必援助,刑诉三十五条来对应。 第四块,值班律师。《刑事诉讼法》第36条原文:“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口诀:值班律师不是辩护人,刑诉三十六条要记清。 2024年还考了一个重要考点:法律援助律师与近亲属委托律师冲突时,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被告人确定辩护人选,检察院不能直接拒绝。法条依据是《法律援助法》第27条和《刑诉解释》第51条(特殊记) 记住师兄一句话:刑诉不难,难的是你不熟悉程序流程。程序走顺了,答案自然就出来了。 律师师兄主观题写作督学班明天开始正式进行写作训练课了,如果有同学想一起进律尺主观督学班复习的,可以找师兄咨询报名🛰:Hefei_panda 师兄打算接下来带学员们把十年内的所有真题全部做完搞透。可能大家觉得训练强度有点大,基本上上午下午晚上都在做题,可是主观题写作就是这么练习的呀。主观题同学你们竞争对手都是客观题通过的,你不努力,你怎么拿到50%的名额?所以同学们一定要利用好十一假期时间,有规划,有步骤,有秩序的开展复习工作。 

我是律尺,谢各位律界大咖的关注和赞赏。本文由「律尺」原创整理,本号专注法考与法治观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