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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8_主观题真题对答案汇总
2026年法考主观题 · 全网回忆版汇总与对答案
整理时间:2026-10-18 20:00(考后 7 小时)来源:现代快报(记者现场采访)/ 腾讯新闻、新浪新闻、瑞达法考(刘祥·刑法、杨雄·刑诉)、多个考生回忆公众号重要前提:司法部从不公布真题与标准答案。以下全部为考生回忆拼接,细节有偏差;"参考答案"是按法条与通说整理的,不是官方答案。
〇、先看这个:版本可靠性分级(关系到你会不会被误导)
一句话:刑法和民综,认准"章某/王某"和"甲丁生产线"这两条线;凡是讲"甲乙抢劫抛尸"或"保理破产"的,都是假的。
一、第一题 法治思想(32分,1问)
材料(B级)
材料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实现了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深刻拓展;是对党领导法治建设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飞跃。 材料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十六字方针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升级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设问
结合材料,谈谈全面依法治国的"法"包含哪些,以及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这些"法"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采分点(按 32 分估,六个点)
易错:只写"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条,不写"法包含哪些",直接丢掉 ②③④ 共 16 分。这题是两问,第二问才是重头。
二、第二题 刑法(约31–34分,6问)
案情(A/B级,四段事实)
事实一:王某谎称向李某出售虚拟货币,让李某准备20万元。李某从银行取出20万装袋,等王某来取。王某把真相告诉章某,承诺分给章某5万元,让章某去取。章某明知是诈骗仍同意,从李某处取走20万。随后王某把虚假的虚拟货币密钥(假链接)发给李某。
事实二:章某取到钱后产生独吞想法,向王某谎称"自己已被公安抓获、正在取保候审"。王某信以为真,以为事情败露,跑去公安机关自首。
事实三:王某自首后,其母姜某找到即将退休的派出所所长姚某说情,姚某明确拒绝。姚某上午办完退休手续后,姜某再次找到姚某,姚某碍于同学情面答应,收下姜某给的30万元。当日下午,姚某给警察康某打电话:"我一个高中同学的儿子犯了事,尽可能对王某从宽处罚。"康某看在老领导份上答"请老领导放心",随后故意隐瞒部分犯罪事实,以"诈骗罪未遂+自首"上报,提出不追究王某刑事责任的意见。公安局负责人审查后认为构成诈骗既遂,提请检察院批捕。
事实四:章某流窜至一家旅馆,老板陈某长期居住于其中一个固定房间。章某称证件丢失,陈某虽觉异常仍为其办理入住。入住后章某感觉被盯,遂决定抢劫陈某现金。某夜章某对陈某实施暴力要钱,陈某激烈反抗,章某用凶器将其打致昏迷,翻找未获现金。后发现陈某银行卡内有10万元,遂将该10万元从陈某银行卡转入陈某自己的微信,再加陈某微信,准备转入自己账户。因担心微信转账留下线索被警方追查而放弃。经查陈某轻微伤。
设问与答案
问1:事实一中,有观点认为章某构成诈骗罪(共犯),有观点认为不构成,请分别说明理由。(观点展示,必答两说)
观点一(构成,承继的帮助犯/共同正犯) 法条:《刑法》第266条、第25条。 要件套案:诈骗罪既遂采取得说(控制说)——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实际损失才既遂。章某加入时,王某虽已欺骗、李某虽已陷入错误,但钱还在李某手中的布袋里,尚未交付,诈骗仍处实行阶段。章某明知诈骗、与王某达成"分5万"的共同故意,并亲自实施取财这一实行行为,李某基于错误将20万交给章某,取财行为与财产损失有物理因果关系。中途加入者对加入后的行为及结果负责。 结论:构成诈骗罪共犯。 观点二(不构成) 要件套案:诈骗既遂采处分说/失控说——被害人基于错误处分财产、丧失控制即既遂,不要求行为人手持财物。李某已按指示取现装袋、"等着王某来拿",处分行为已完成,财产控制已松弛,诈骗在章某加入前即已既遂。章某未实施任何欺骗,仅"接收"李某已决定交付的财物,不是诈骗的实行行为;既遂后的帮助不成立共犯。 结论:不构成诈骗罪,应另作评价(掩隐罪)。 争点一句话:分歧不在"明知",而在取财环节是实行行为的一部分,还是既遂后的处分。
问2:有观点认为章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是什么?如何评价?
成立理由:依问1否定说,章某是第三人;明知20万系王某诈骗所得,仍代为收取、转移、持有,并约定分得5万,足以掩饰赃款去向、妨碍追缴。法条:《刑法》第312条。 评价(这是拉分点): 若采问1肯定说,章某已是上游诈骗共犯,共犯对本犯所得的事后处分属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再另成立掩隐罪。 即使采否定说,也不能由"不成立诈骗共犯"直接推出"成立掩隐罪":章某取款时,钱还在李某袋中,尚未成为"犯罪所得";取款本身是使诈骗所得形成的环节,不是对既有赃款的事后掩隐。要认定掩隐,须另行论证其收取后的持有、转移足以掩饰隐瞒。 小结:本问考的是"不能反推",直接写"不构成诈骗所以构成掩隐"是典型失分。
问3:事实二中,章某对王某是否构成诈骗罪?
通说:不构成。 诈骗要求"欺骗→错误→处分财产→取得财产→损失"完整链条。王某虽受骗,但其处分的是自己的人身自由/刑事追诉利益(去自首),不是财产;且章某在谎言之前已实际占有20万,未因欺骗取得新财产,只是巩固既有占有。 少数说:可构成(骗免返还义务,财产性利益诈骗)——若承认王某对章某享有受刑法保护的交付/返还请求,章某以谎言使王某误信无法交付而默示放弃请求,即处分了财产性利益。但通说认为赃款上的委托关系不值得刑法保护,故否定。 提示:另一条思路是侵占罪(若承认存在代为保管关系),但本案系共同犯罪分赃前独吞,通常按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内部分赃纠纷处理,不单独定罪。
问4:事实三中,姚某构成受贿罪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观点展示)
观点一:受贿罪(斡旋受贿,第388条) 理由:同一请托事项,姚某交案时尚未退休,将"我高中同学的儿子犯了事"理解为对下属的关照暗示,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康某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退休后收取的30万是在职职务行为的对价。在职谋利、离职收财,若事先有约定,仍以受贿论处。 必须回应的弱点:姚某曾明确拒绝,且30万在退休后才收,认定"事先默示约定"困难。跳过这一步直接定受贿,是硬伤。 观点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388条之一第2款) 理由:姚某答应请托、收30万、打电话均发生在退休之后,已属"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再有职务权力;其利用的是原职权、地位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在职民警康某的职务行为,为王某谋取"不受追诉"这一不正当利益,数额巨大。康某"看在老领导份上"回应,正说明利用的是影响力而非现职命令。 事项最终未办成,不影响本罪成立。 我的判断:本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更贴合——关键事实是"在职时明确拒绝 + 退休后才收钱",缺少第388条所需的"事先约定";这也是出题人埋"上午退休、下午收钱"这个时间点的用意。
问5:有观点认为康某构成徇私枉法罪未遂,请说明理由并阐述你的观点。
未遂说的理由:《刑法》第399条第1款。康某是办案警察,属司法工作人员;为还人情而徇情,明知王某构成诈骗既遂仍隐瞒部分事实、以未遂+自首上报、建议不追究,属"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已着手;但负责人审查后仍认定既遂并提请批捕,包庇目的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实现,故未遂。("徇私"不要求本人收钱,徇情即可。) 反对说(更符合通说):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足以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的行为即既遂,不以实际逃脱追诉为要件。康某已提出完整的不追究意见,足以造成包庇效果,应认定既遂。 写法建议:先按题意写未遂说(题目已提示"有观点认为"),再写"我认为本罪属行为犯,倾向既遂",两说并陈,采分点齐全。只写一边容易丢分。
问6:事实四中,甲、乙、丙三观点分别说明理由并评析。(甲:入户抢劫未遂 + 盗窃中止;乙:入户抢劫中止,应当减轻;丙:入户抢劫中止 + 盗窃未遂,应当免除)
法条:《刑法》第263条第1项(入户抢劫)、第23条、第24条第2款;《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注意:本案抢劫未取得财物、仅轻微伤,若认定"入户抢劫"既遂需取得财物或致轻伤以上,故只能落在未遂/中止,不能写既遂。
三、第三题 刑事诉讼法(约30分)
案情(B级)
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15周岁)涉嫌毒品犯罪。赵某准备制毒工具设备、采集制毒原料;钱某按赵某方法制造掺有毒品的烟弹并负责分销;李某、周某(15周岁)负责运输,通过网约车运至A市他处;孙某在其经营的电子烟店和KTV贩卖该烟弹,并容留他人吸毒。
案发后赵某潜逃。因孙某欲毁灭罪证、情况紧急,公安机关在实施抓捕时直接搜查了KTV。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周某认罪态度好、运输量较少、情节轻微,作出附条件不起诉。
一审判决:李某运输毒品罪;孙某贩卖毒品罪8年、容留他人吸毒罪2年,数罪并罚执行9年。二审改判孙某贩卖毒品罪一罪,8年。因赵某在逃,钱某的制造毒品罪因同案犯在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未予认定。后赵某归案并如实供述钱某制毒的方法和过程。
孙某、李某上诉(认为量刑过重),李某另委托新辩护人,检察院未抗诉。李某辩护人辩称:李某不知运输的是毒品,以为是制作电子烟,无主观故意,应无罪。孙某未提出具体主张。针对该辩解,检察院补充了新证据:①李某血液中检出毒品成分,证明有吸毒记录;②银行卡转账显示每次运输给李某4000元,明显高于正常运费。
已确认的设问与答案
问1:对周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法条:《刑诉法》第282条。 要件:①未成年人(犯罪时已满12不满18,周某15岁✓);②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犯罪(运输毒品罪属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③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运输量少、情节轻微✓);④符合起诉条件;⑤有悔罪表现。 程序:检察院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周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周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适用。若其提出异议,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纠错提醒:网上流传的瑞达版答案写"运输毒品罪是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犯罪",属笔误——运输毒品罪在第六章第七节。结论(可适用)不受影响,但条文章节别写错。
问2:抓捕时直接搜查KTV是否合法?搜查的程序要求?
合法性:依《刑诉法》第138条,搜查应出示搜查证;但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本案孙某正在毁灭罪证、情况紧急且系抓捕现场,可无证搜查。 但程序不能省:①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第139条);②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其他见证人签名;被搜查人拒绝签名或不在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③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采分陷阱:只答"合法"不答程序要求,或答"一律必须有搜查证"都失分。
问3:能否认定周某具有运输毒品的"明知"?
能。以间接证据相互印证推定明知:①血液检出毒品成分→有吸毒经历,对毒品有认知能力;②每次运费4000元,明显高于普通货物运费→应知所运非普通物品;③证人证言证明其有规避查处的行为。 论证要写全证明标准:各间接证据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推理符合逻辑与经验(《刑诉法》第55条)。
问4:二审中检察院补充新证据,法院应如何审理?
应当开庭:《刑诉法》第234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审应当开庭审理。李某辩称"不明知",直接针对主观故意这一核心事实,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故应开庭。 新证据须当庭出示、质证,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必要时通知检察员、辩护人到庭。 上诉不加刑(第237条):孙某、李某仅被告人一方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二审不得加重刑罚。二审将孙某从9年改判为8年(数罪并罚改为一罪),系减轻,合法。
问5、问6(回忆不全,仅给方向)
涉及:赵某归案后对钱某制毒事实的供述——属新证据/漏罪问题。若钱某该部分一审未认定、判决已生效,可对漏罪另行起诉后依《刑法》第70条数罪并罚;若仍在二审期间,可由检察院补充起诉,二审可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涉及:孙某贩卖毒品与容留他人吸毒的罪数——两行为侵害不同法益(毒品管制秩序 / 他人身体健康与社会管理秩序),原则上数罪并罚;二审改判一罪若以"吸收"为由,需说明吸收依据,否则值得商榷。
四、第四题 民商综合(52分,9问,全卷最难)
案情(A/B级)
甲公司(出卖人)与丁公司签订生产线《转让协议》。交付前甲公司提出加价,丁公司拒绝。2025年2月3日,甲公司向丁公司发出**《解除函》,随后将生产线转卖给戊公司**(双方另签《战略合作协议》)。丁公司诉至道口区法院。
另:2020年8月,甲公司将A栋厂房抵押给乙银行并办理抵押登记。2025年2月,甲公司将厂房出租给戊公司并交付使用。同日,甲公司将A栋厂房抵押给乙银行并办理抵押登记(同一抵押,期限至2025年8月31日)。2025年8月31日,甲公司无力偿还乙银行借款2200余万元,乙银行要求实现A栋厂房抵押权;甲公司无异议,但称厂房现由戊公司占有,让银行自行解决。
另:甲公司将生产线抵押给丙公司。2025年10月30日,甲公司无力偿还丙公司借款600余万元,丙公司要求拍卖生产线实现抵押权。戊公司提出异议,称自己以合理价格受让生产线,可对抗丙公司的抵押权。
九问与答案
问1:甲公司、丁公司能否解除《转让协议》?解除时间如何确定?
甲公司不能解除。加价是提出变更合同的新要约,丁公司拒绝只是未承诺,不构成违约;甲公司在无约定解除权、亦不符合《民法典》第563条法定解除情形时,单方发函解除不发生效力。相反,甲公司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并将标的物转卖,自己构成根本违约。 丁公司可以解除。依第563条第1款第2项(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第4项(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公司已转卖生产线,合同目的落空,丁公司享有法定解除权;2025年5月27日起诉请求解除,属于以诉讼方式行使解除权。 解除时间:①若以通知方式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第565条第1款);甲公司的《解除函》因无解除权,不产生解除效果。②以提起诉讼方式主张解除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合同解除(第565条第2款)。故本案解除时点为丁公司起诉状副本送达甲公司之日,而非2025年2月3日,也不是判决生效之日。
问2:道口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应如何处理?是否有管辖权?(案情中管辖条款细节回忆不全,给框架)
协议管辖有效须同时满足:书面形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民诉法》第35条)。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不动产专属管辖,可协议管辖。 若协议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依《民法典》第493条,合同成立地点为最后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的地点,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约定从约定。合同载明签订地为某地而实际在他地签章的,以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这一点极易答反。 处理: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不是"驳回起诉",也不是"裁定不予受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上诉。 若约定不明、起诉时无法确定管辖法院,则依《民诉法》第24条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问3:甲公司以抗辩方式主张减少违约金,经释明明确不反诉,法院是否应当审查?
应当审查。请求减少违约金是实体抗辩,不是独立的诉,不以反诉为前提。依《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可依当事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以抗辩方式提出,法院即应审查,不能因未反诉而不予理睬。 举证责任:主张违约金过高的一方负初步举证责任,可请求对方提交损失证据;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预期利益等综合衡量。
问4:约定"双方放弃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的权利",是否影响审查?甲公司主张能否支持?
主流观点:不影响,该约定不能排除法院审查。违约金调减是法律为矫正意思自治失衡设置的司法干预,涉及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属不能由当事人事先处分的规范,约定预先放弃的条款无效(至少不能对抗法院依第585条调整)。 少数观点:双方均为商事主体、地位平等、经充分磋商,属对自身权利的理性处分,可予尊重。可作观点展示,但结论应落在"不能排除审查"。 甲公司主张能否支持,取决于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实务参照:超过实际损失**30%**一般可认定过高;须由甲公司举证损失。
问5:裁定驳回丁公司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依据是什么?(案情细节不全)
增加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民诉解释》第232条);逾期提出,法院可不予准许。 若增加的请求超出原诉的诉讼标的、涉及新法律关系,或导致管辖/程序变更(如需另行确定管辖、影响级别管辖),法院也可释明另行起诉。 另一可能依据:增加后的请求与原诉无关联,合并审理不利于查明事实,依《民诉解释》第233条不予准许。
问6:乙银行可通过哪些程序实现A栋厂房的抵押权?
①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登记地基层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民诉法》第196、197条),法院审查后作出许可拍卖、变卖的裁定,不解决实体争议,费用低、周期短。 ②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抵押权并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取得生效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 ③若抵押合同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公证法》第37条)。 注意本案事实:甲公司"无异议"→ 最适合走特别程序;但厂房由戊公司占有、且存在租赁争议,属"有实质争议",法院可能驳回申请,需转普通诉讼。
问7:丁公司另行起诉请求确认甲公司与戊公司的《战略合作协议》无效,法院是否支持?
原告资格:丁公司非该合同当事人,但与合同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甲戊交易直接导致其债权落空),可作为原告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实体判断:若戊公司明知甲公司已与丁公司签约、仍受让以阻碍丁公司取得标的物,构成《民法典》第154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合同无效;若戊公司善意受让、支付合理对价,则合同有效,丁公司只能向甲公司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不能确认无效。 结论须分情形:能证明恶意串通则支持,否则不支持。
问8:2020年8月抵押登记,2025年2月出租并交付,实现抵押权是否影响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影响,租赁不能对抗抵押权。依《民法典》第405条,只有抵押权设立前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才不受抵押权影响。本案先抵后租(2020年抵押、2025年出租),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后果:法院可除去租赁负担拍卖(《拍卖变卖规定》第31条),拍卖成交后戊公司不能以租赁对抗买受人,租赁合同对买受人不继续履行;戊公司只能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赔偿。
问9:丙公司主张实现生产线抵押权,戊公司异议是否成立?异议被驳回如何救济?
分两种情形: 丙公司抵押权已登记 → 抵押权可对抗第三人,戊公司即使善意受让也不能消灭抵押权,异议不成立(但戊公司可代偿后追偿,或向甲主张违约)。 丙公司抵押权未登记 → 动产抵押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403条);戊公司以合理价格受让且已取得占有,可依第311条善意取得(无负担的所有权),抵押权消灭,异议成立。 救济:异议被裁定驳回后,戊公司可依《民诉法》第234条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若其主张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仅主张自己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走执行异议之诉;若认为原判决错误,则走再审。
五、第五题(选做)行政法(32分,6问)
今年行政法的特点是偏:考了"税费征收与公益征收的区别"这种接近简答题的点,李佳等老师公开评价"纯背诵、很偏僻",大量考生反映被背刺。
问1:加收滞纳金的性质与依据?
性质:属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间接强制执行),不是行政处罚,不以违法为前提,目的在于督促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45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标准应事先告知;加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税务领域另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区分:滞纳金≠罚款(罚款是处罚),也≠利息(不是资金占用对价)。
问2:A公司申请追加乙县税务局为第三人,是否准许?
依《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三人须同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且由法院通知参加或依申请准许,不是当事人申请即当然准许。 判断:①若乙县税务局是共同作出被诉行为的机关,应列为共同被告而非第三人;②若其仅受委托/协助,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无需追加;③若其对被诉行为有独立权利义务(如税款归属、征管权限划分),可作为第三人。 故应先定性再表态:无法律上利害关系→不予准许;有→准许。
问3:税收征收与公益征收有何区别?
问4:复议改变后,被告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经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改变包括改变处理结果、主要事实和证据、适用依据,或确认原行为违法)。 管辖: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第18条)。复议改变后被告为复议机关,原告可选择原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级别管辖:以原行政行为机关确定级别管辖(《行诉解释》第134条),不因复议机关级别提高。
问5: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规则?
条件(第53条):①对象限于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章以下,不含规章、不含行政法规);②须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不能单独起诉;③一般应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可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处理(第64条):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说明;同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抄送其上级机关或备案机关。 红线:法院无权撤销、变更或宣告该规范性文件无效。若依据是省政府规章,则不能附带审查,法院只能依第63条不予参照,并在裁判理由中评述。 考场上必写:附带审查对象仅限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规章只能"不参照+提建议"。
问6:行政协议的起诉期限与判决方式?
区分性质: 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协议等行政行为起诉 → 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6个月(自知悉之日起,《行诉法》第46条),不动产案件最长20年、其他最长5年。 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起诉 → 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25条),即3年,可中止、中断。 判决方式:①判决继续履行;②判决采取补救措施;③判决赔偿损失(违约赔偿,可参照民事违约规则);④对违法变更、解除行为,判决撤销或确认违法,并可判决恢复原状、赔偿;⑤协议无效的,判决确认无效并处理返还、赔偿。
六、速查对分表(自评用)
七、与我们 9 期刷题的命中对照(考前练过的)
结论:除"徇私枉法罪""违约金调减的程序细节""税费征收vs公益征收"三处偏冷外,其余高频考点基本都在射程内,9 期刷题的价值兑现了。
八、关于出分
近三年主观题出分间隔 41—48 天,2026 年大概率 11 月底至 12 月初,11 月 30 日 0 时可能性最大。 合格线:全国线 108 分(放宽地区另行划定)。 估分建议:按采分点保守算,结论对给一半、理由全给另一半;不要把"写满了"当"写对了"。
免责:以上题目均为考生回忆拼接,与真题存在细节偏差;答案为依法条与通说整理,非官方答案,仅供复盘估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