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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AI法实务:高风险分类、通用模型义务与中国企业责任
欧中贸易法律库|第30号|核验日期:2026年10月26日
一款面向欧洲销售的智能产品,接入了图像识别、语音交互或生成式模型,企业应该先检查什么?
对中国企业而言,欧盟《人工智能条例》(AI Act)的影响已经进入具体业务:销售软件和智能设备、向欧洲客户提供模型与接口、为欧洲企业开发招聘工具,甚至在欧盟境外处理数据而将系统输出用于欧盟,都可能需要评估这部条例。
真正决定责任的,是系统的预定用途、企业承担的角色,以及相应规则何时适用。同样使用大模型,面向消费者的聊天助手、筛选求职者的系统和产品安全部件,可能进入不同的合规路径。
建议按四步阅读:确认适用范围,确定企业角色,判断风险与专项义务,再核对时间和过渡安排。
一、法源与版本本文依据2026年修订后的现行文本
本文依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U)2024/1689及其2026年7月27日合并文本,CELEX为02024R1689-20260727。原条例于2024年6月13日通过、7月12日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
2026年修订条例(EU)2026/1744于7月8日通过、7月24日公布,自7月27日起生效;其第1条修订AI Act。本文已经采用这次修订后的分类条件、义务和适用时间。特别是,附件三高风险系统与附件一产品路径的主要义务,已经有了不同于2024年原始文本的起算日。〔1〕
截至核验日,官方法源记录还列有原条例的四项勘误,以及2026年修订条例的一项勘误,均不涉及英文版本。其中,2026年9月29日公布的修订条例勘误仅涉及德文。配套PDF按英文法源处理,版本说明另行记录这些勘误的适用语种。〔2〕
本文所称“现行文本”,指已生效法律的现行版本;其中部分义务仍处于分阶段适用期间。法律已经生效,与每一项企业义务已经开始适用,需要分别判断。
二、适用范围企业在中国,并不能单独排除适用
AI Act的连接点不只有企业注册地。条例覆盖的情形包括:
向欧盟市场投放人工智能系统或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提供者,无论其设立于欧盟还是第三国; 在欧盟设立或位于欧盟的人工智能系统部署者; 位于第三国的提供者或部署者,其人工智能系统产生的输出被用于欧盟; 相关进口商、分销商、授权代表,以及以自己名称或商标将人工智能系统与产品一并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产品制造商。
因此,中国企业向欧洲客户交付算法服务、模型接口或者带有AI功能的产品时,应当检查实际交付方式和输出使用地点。没有欧盟子公司、服务器设在境外、以免费方式提供服务,都不能单独作为不适用的理由。 具体业务仍须满足条例的适用条件。〔3〕
条例也设有边界。例如,专为科学研究与开发这一唯一目的而开发并投入使用的系统或模型,存在相应排除;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之前的研究、测试和开发活动通常也被排除,但该排除不包括真实世界测试。纯粹个人、非职业活动中的部署者义务另有例外。
自由和开源许可证也不构成一概豁免:相关人工智能系统属于高风险系统,或落入第5条、第50条时,仍须按相应规则判断。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开源例外则有专门条件,后文单独说明。〔4〕
三、先分清角色系统、模型与企业责任并不相同
1. 模型与系统,分别检查
条例对“人工智能系统”的定义强调:系统基于机器运行,具有不同程度的自主性,并从输入中推断如何生成预测、内容、建议或决定等输出,从而影响物理或虚拟环境。判断时应核对实际功能,不能只依据产品宣传中是否出现“AI”。
“通用人工智能模型”则侧重具有显著通用性、能够胜任广泛不同任务,并能集成进不同下游系统或应用的模型。以该模型构建的聊天助手、办公服务或业务决策工具,还需要作为具体系统继续评估。模型供应商的文件,不能代替下游系统自身的用途分析和义务判断。〔5〕
2. 开发者、品牌方与使用企业,可能承担不同责任
提供者 包括自己开发,或者委托他人开发系统或通用模型,并以自己名称或商标投放市场或将系统投入使用的主体;是否收费不改变这一定义。
部署者 是在自身权限范围内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的主体,纯粹个人、非职业活动另有例外。企业采购现成系统后在业务中使用,通常首先需要检查部署者责任;同一家企业也可能同时承担其他角色。
进口商 必须位于或设立于欧盟,并将带有第三国主体名称或商标的系统首次投放欧盟市场;分销商 则是供应链中提供者、进口商之外,将系统在欧盟市场供应的主体。
条例还区分“投放市场”“市场供应”和“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可以包括在欧盟为自身使用而首次使用系统,不能把自用项目自动排除在外。〔6〕
3. 宣传材料会影响预定用途判断
预定用途不仅写在技术文档里,还包括提供者在使用说明、推广或销售材料及陈述中指定的用途、使用情境和条件。
例如,企业对外承诺某工具能够筛选求职者、支持医疗用途或执行产品安全功能,就需要核对这些承诺与实际设计、测试证据和合规路径是否一致。上线后改变用途,或者作出影响合规的、初始合格评定中未预见或计划的修改,还可能构成实质性修改。〔7〕
四、高风险分类先看产品路径,再看具体使用场景
1. 附件一产品路径: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第6条第1款的基本判断是:
人工智能系统本身是附件一所列法律覆盖的产品,或者预定作为该产品的安全部件; 相关产品依法需要接受第三方合格评定,才能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
两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2026年文本进一步明确,单纯用于非安全性质的用户辅助、性能优化、服务效率、自动化、便利性或质量控制的功能,不因此成为安全部件;但部件故障或失灵会危及人员健康、安全的,须依规则判断为安全部件。仅因无线电频谱分配、与健康安全无关的电磁干扰等非健康安全风险而要求第三方评定,也不能直接满足这里的第二个条件。〔8〕
2. 附件一A节与B节,适用方式有明显差异
附件一A节列有无线电设备、医疗器械、个人防护装备等产品立法;B节列有机动车、部分航空及其他产品立法。现行附件一将(EU)2023/1230机械条例列在B节第21项。
对第6条第1款所涉、与B节产品相关的高风险系统,第2条第2款设置了特别适用路径:适用第6条第1款、第60a条以及第102—112条;第57—59条仅在相应高风险要求已经纳入相关部门立法的范围内适用。
因此,不能把A节的整套合格评定、文档、标志要求,直接搬到每一种B节产品上。机械企业尤其需要结合机械条例及其修订核对具体义务;如果同一产品还提供独立落入附件三的功能,也应进一步分析该功能,不能由产品路径推导出全面豁免。〔9〕
3. 附件三路径:招聘、人员管理等场景同样重要
附件三按用途列出八个领域:生物识别,关键基础设施,教育与职业培训,就业及劳动者管理和获得自雇机会,获得基本私人服务和公共服务及福利,执法,移民、庇护和边境管理,以及司法和民主进程。
与企业日常经营关系较近的例子包括:分析和筛选求职申请、评价候选人;在规定情形下决定晋升或终止工作关系、分配任务或监测人员表现;评价自然人信用,或者为人寿和健康保险进行风险评估和定价。
这些分类均有具体用途和限定。例如,附件三的信用评价条目排除了用于侦测金融欺诈的系统;生物识别条目也不把仅确认特定人员是否为其声称身份的一对一身份核验直接纳入远程生物识别项。应逐项比对原文。〔10〕
4. “有人复核”并不足以排除高风险
第6条第3款允许特定附件三系统在不造成重大健康、安全或基本权利风险,包括不实质影响决策结果,并符合规定条件时,不被视为高风险。例如,某些狭窄程序任务或准备性任务可能适用该规则。
但只要属于附件三范围并对自然人进行画像,就始终属于高风险。提供者采用“不属于高风险”的判断时,须在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之前形成评估文件,并履行第49条第2款的登记要求。分类结论本身也需要证据。〔11〕
五、禁止行为先排查用途和功能设计
第5条对特定人工智能实践设有禁止规定。与企业设计和采购较相关的排查点包括:
达到法定条件、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操纵性或欺骗性技术,以及利用特定人群弱点的做法; 导致规定不利待遇的社会评分; 仅依据画像或人格特征预测自然人犯罪风险的特定系统; 从互联网或闭路电视画面无差别抓取人脸图像,以建立或扩充人脸识别数据库; 在工作场所或教育机构推断人员情绪,医疗或安全原因的法定例外除外; 推断规定敏感属性的特定生物识别分类,以及执法中在公众可进入空间使用实时远程生物识别的受限情形。
上述各项均须满足其条文条件,部分设有严格例外。企业应当逐项检查,避免将“所有人脸功能”“所有情绪分析”简单合并处理。〔12〕
2026年修订还增加了针对未经同意生成或操纵可识别人员性私密影像,以及儿童性虐待材料等内容的禁止规则,相关新增规定自2026年12月2日 起适用。
其中,“将系统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禁止,要结合预定用途、系统设计和能力、可预见且可重复的滥用,以及是否具有合理、充分的预防或纠正措施判断;使用系统从事相应行为则另有禁止。该条还保留特定法律限定。对生成式产品而言,这要求企业提前检查功能开放、滥用防范和纠正机制,不能只在用户协议中写一句禁止用途。〔13〕
六、高风险系统的技术要求把合规嵌入开发和验证
以下要求应在相应规则适用时,结合系统类别及前述附件一B节特别路径判断。
1. 风险管理需要贯穿生命周期
第9条要求建立、实施、记录并维护持续、反复迭代的风险管理系统。识别范围包括预定用途、可合理预见的误用,以及上市后信息显示的风险。
风险控制需要依次考虑设计和开发阶段的消除或降低风险、适当控制措施,以及向部署者提供的信息和必要培训。测试应与预定用途相适应,使用事先确定的指标和阈值,并考虑未满18岁人员及其他弱势群体。〔14〕
2. 数据质量需要对应实际使用人群和环境
第10条对使用数据训练模型的高风险系统,提出训练、验证和测试数据集的治理要求,包括数据来源、最初收集目的、标注和清理、适用性、偏差及数据缺口。
相关数据应与用途相适应,具有充分代表性,并在最大可能范围内准确、完整;还要按用途考虑具体地理、情境、行为或功能环境的特征。对欧洲客户销售系统,企业应检查现有测试是否覆盖预期使用条件。仅有一个总体准确率,通常不足以解释这些问题。对于不依赖模型训练技术的高风险系统,相应要求适用于测试数据集。〔15〕
3. 人工监督需要具备实际干预能力
使用说明应当让部署者理解系统能力、局限、输入要求、性能、已知风险及监督措施。监督设计还应帮助人员意识到“自动化偏见”,正确解释输出,并在适当情况下忽略、推翻或撤销输出,或者干预、停止系统,使其进入安全状态。
因此,在界面上加一个确认按钮,并不当然证明人工监督已经充分。企业需要验证负责人员是否有信息、权限和可执行的操作措施。〔16〕
4. 性能、日志与网络安全需要相互衔接
高风险系统应具备适当的准确性、鲁棒性和网络安全水平,并在生命周期内保持一致表现;其设计还应支持自动记录事件,满足可追溯性、监测和监督需要。
具体措施要结合系统风险,考虑故障安全、冗余,以及数据投毒、模型投毒、对抗性输入等攻击。持续学习系统还需注意输出反馈回输入造成偏差扩大的风险。〔17〕
七、文件与市场准入先确定评定路径,再谈证书和标志
1. 技术文档与质量管理,要形成可验证的材料
技术文档须在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前编制,并保持更新。附件四涵盖系统及版本描述、预定用途、架构、数据和开发过程、验证与测试、性能指标、人工监督、风险管理、变更、标准和上市后监测等内容。
第17条还要求提供者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覆盖设计开发、测试、数据管理、风险管理、监测、事件报告、文档及责任分工。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初创企业和小型中等市值企业,条例允许简化形式及合比例安排;这不等于免除核心安全要求。采用第11条规定的简化文档方式时,应使用委员会为此制定的表格。〔18〕
文件保存期也应分清:第18条所列技术文档、质量管理文件及相关材料,保存期限为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后10年;第47条对欧盟符合性声明也规定10年保存期。第19条涉及提供者控制范围内的自动生成日志,按用途采用适当期限,原则上至少6个月,但适用的欧盟或成员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能用一个期限覆盖所有材料。〔19〕
2. 高风险,不等于每一类都必须经过公告机构
第43条按系统类型区分合格评定:
附件三第2—8项,现行规则采用附件六的内部控制程序,不要求公告机构参与; 附件三第1项的生物识别系统,须结合协调标准、共同规范的适用情况,确定是否可以采用内部控制,或者必须采用附件七、有公告机构参与的程序; 附件一A节所涉产品,按相关产品法律的合格评定程序,将相应AI要求纳入评定。
现行文本还明确:仅因产品包含高风险AI安全部件,不会在相关产品法律没有要求的情况下,额外强制制造商选择第三方评定程序。发生实质性修改时,则需要按规定重新进行合格评定。〔20〕
3. 欧盟符合性声明和CE标志,不能被一张报告代替
提供者签署欧盟符合性声明,即承担符合相应要求的责任;同时适用多部要求该声明的欧盟协调立法时,应编制一份覆盖相关法律的声明。
高风险系统的CE标志须按第48条设置。对于以数字方式提供的高风险系统,数字CE标志必须能够通过系统访问界面、便于访问的机器可读代码或其他电子方式访问。CE标志的具体义务需要结合适用路径判断,并非所有AI工具都因AI Act而需要加贴CE标志。〔21〕
4. 数据库登记,也有对象和层级之分
第49条针对附件三系统及相关主体设置欧盟数据库登记要求,并对附件三第2项关键基础设施系统规定成员国层面的登记。依据第6条第3款认定“不属于高风险”的附件三系统,也有相应欧盟数据库登记义务。
因此,“登记”不能概括成全部AI产品统一办理的一张许可证;应当检查系统类别、登记主体、数据内容和适用时间。〔22〕
八、供应链与贴牌采购合同需要对应实际责任
1. 第三国高风险系统提供者的欧盟授权代表
依第22条,设立于第三国的提供者,在将相关高风险系统在欧盟市场供应之前,应以书面授权指定设立于欧盟的授权代表,并使其能够履行授权任务。
任务包括核查符合性声明、技术文档和合格评定,保存规定材料,配合主管机关,以及在适用时办理或核实登记。授权代表不能通过提供一个地址就当然完成这些职责。具体产品仍应先核对前述特别适用路径。〔23〕
2. 进口商和分销商也有自己的核查任务
进口商在投放相关高风险系统前,应核查评定程序、技术文档、CE标志、符合性声明、使用说明及授权代表等事项;分销商在市场供应前也应检查规定标志、文件以及身份和联系方式等要求。
发现规定的不合规或风险情形时,相关主体可能需要停止供应、采取纠正措施或通知有关方面。中国出口企业应预先考虑欧洲合作方需要哪些版本、语言及证明材料。〔24〕
3. 三类变化可能使企业转为提供者
第25条规定,在相应条件下,下列主体会被视为高风险系统提供者:
将自己的名称或商标置于已经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高风险系统上; 对现有高风险系统作出实质性修改,而系统仍属于高风险; 改变原本不属于高风险的系统之预定用途,使其成为高风险系统。
该条对品牌安排保留了合同分配义务的规定,也对附件一A节产品制造商设有专门规则。企业必须将合同安排与实际角色对照,不能只根据合同标题判断责任。〔25〕
高风险系统提供者与向其提供模型、工具、服务、组件或流程的第三方,还应按第25条第4款,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履约所需的信息、能力、技术访问及协助。初始提供者向新提供者提供协助也有相应规则和例外。
实务上,建议明确模型版本、已知局限、测试支持、变更通知、故障调查和资料提供机制。条例同时要求尊重知识产权、保密商业信息和商业秘密;需要通过适当安排解决访问与保密问题。〔26〕
九、部署者责任买来使用,也要检查运行方式
高风险系统的部署者,应按使用说明采取适当技术和组织措施;将人工监督交给具备必要能力、培训、权限和支持的人员;在控制输入数据的范围内,确保其与用途相关并具有充分代表性。
部署者还须监测运行、保存其控制范围内的规定日志,并在出现规定风险或严重事件时,按要求通知、暂停使用或配合处理。作为雇主,在工作场所投入使用或使用高风险系统之前,还应依规则告知劳动者代表及受影响劳动者。〔27〕
第27条的基本权利影响评估 有特定对象:除关键基础设施条目外,部署附件三高风险系统的公法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的私人实体,以及部署自然人信用评价和人寿、健康保险风险评估及定价相关高风险系统的主体,属于该条重点覆盖范围。
这不是所有普通企业使用任何AI都自动触发的同一份表格。对属于其范围的部署者,评估涉及使用流程、受影响群体、具体风险、人工监督和应对机制;相关内容可以与数据保护影响评估衔接。〔28〕
对于附件三高风险系统作出或辅助作出的、与自然人相关的决定,第26条还设有告知要求。符合第86条条件的受影响人员,有权向部署者取得关于系统在决定中作用及决定主要要素的清楚、有意义的解释;该权利有明确的系统、影响和法律例外条件。企业应在系统设计及客户支持流程中预留回应能力。〔29〕
十、透明度义务聊天交互、机器标记与内容披露分别处理
1. 人机交互与特定识别功能的告知
对于预定直接与自然人交互的系统,提供者原则上应在设计开发中确保相关人员获知其正在与AI交互,但从具有合理认知、注意和审慎程度的人员角度,结合情境已经明显可知的情形另当别论。
情绪识别和生物识别分类的部署者,也有相应告知义务,并仍须遵守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相关信息应清楚、可辨识,最迟在首次交互或接触时提供,并符合适用的无障碍要求。特定依法授权的执法用途另有例外。〔30〕
2. 生成内容的机器可读标记
第50条第2款要求生成合成音频、图像、视频或文本的系统提供者,包括通用人工智能系统提供者,确保输出具有机器可读标记,并可被检测为人工生成或操纵的内容。
技术方案应在技术可行的范围内有效、可互操作、稳健、可靠,并考虑内容类型、局限、实施成本和公认技术水平。标准编辑辅助、没有实质改变输入数据或其语义等法定情形,设有相应例外。
面向用户的一句“由AI生成”,与提供者的机器可读标记,是不同的义务问题。〔31〕
3. 深度伪造和公共利益文本的披露
部署者生成或操纵构成深度伪造的图像、音频、视频时,原则上须披露其人工生成或操纵性质。明显属于艺术、创作、讽刺、虚构或类似作品的,仍需以适当方式披露,但不得妨碍作品展示或欣赏。
对于旨在就公共利益事项向公众提供信息的AI生成或操纵文本,也有披露规则;如果内容经过人工审查或编辑控制,且由自然人或法人承担发表的编辑责任,条例设有例外。该例外针对这一文本披露规则,不能据此推导出其他所有标记、告知义务同时免除。〔32〕
十一、通用人工智能模型从训练材料延伸到下游信息
1. 通用模型提供者的四组基础义务
第53条要求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者:
编制并更新模型技术文档,涵盖训练、测试和评估,并至少包含附件十一的信息,供主管方面依法调取; 向拟将模型集成进系统的下游提供者提供并更新规定信息,至少覆盖附件十二,使其理解能力与局限并履行自身义务; 建立遵守欧盟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法律的政策,特别是识别和遵守规定的权利保留; 按人工智能办公室提供的模板,编制并公开关于模型训练所用内容的足够详细摘要。
公开训练内容摘要与向下游提供技术信息,是不同的工作。企业应区分公开内容、监管材料和供应链交付材料,并处理相应保密要求。〔33〕
2. 开源例外的范围需要逐条核对
符合第53条第2款规定的自由和开源许可证、参数及权重、架构和使用信息公开等条件时,可适用第53条第1款(a)、(b)项的例外;该例外不覆盖同款(c)、(d)项的著作权政策和公开摘要义务,也不适用于具有系统性风险的通用模型。
第三国通用模型提供者原则上还需依第54条指定欧盟授权代表;符合该条开源条件、且不具有系统性风险的模型提供者另有例外。“开源模型”这一名称本身,不能代替条件核查。〔34〕
3. 具有系统性风险的模型,需要追加治理
第51条通过高影响能力及委员会决定等路径认定具有系统性风险的通用模型。现行条文对训练累计计算量超过10的25次方次浮点运算,设置高影响能力推定;这是一项分类推定,不能理解为低于该数值即自动排除。
相关提供者还需开展并记录模型评估和对抗性测试,评估及降低欧盟层面的系统性风险,跟踪和报告严重事件,并确保模型及其物理基础设施具备适当网络安全水平。企业应同时检查第53—55条的基础与追加要求。〔35〕
十二、数据和人员AI合规需要与现有治理衔接
1. 特殊类别个人数据的处理,有严格前提
AI Act保留适用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新增第4a条允许在严格必要、满足列明保障条件的特定情况下,为偏差检测和纠正处理特殊类别个人数据。
保障条件包括:其他数据不能有效实现目的;采用适当安全和隐私措施;严格控制访问并记录;不得向其他方传输、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开放;偏差纠正或保存期限结束时按较早时间删除;记录必要性及替代方案不足的理由。
该条还对其他系统、模型及部署者规定了受条件约束的情形,但没有由此创设普遍的偏差检测和纠正义务。它也不是收集或共享此类数据的概括许可。〔36〕
2. 人工智能素养,应结合岗位和使用情境
现行第4条要求提供者和部署者采取措施,支持相关工作人员及代表其操作、使用系统的其他人员发展人工智能素养,并考虑其技术知识、经验、教育培训、使用情境及受影响群体。
条文明确,这不要求保证任何个人达到某一特定素养水平。因此,不能把它解释成全员必须取得统一“AI培训证书”。
作为准备建议,企业可以按研发、采购、销售、业务使用、人工监督和事件处理等岗位设置培训,记录适用系统、主要风险和实际处置流程,使人员能够履行各自任务。〔37〕
十三、上市后与处罚交付完成之后仍有持续工作
1. 上市后监测与纠正措施
第72条要求高风险系统提供者建立并记录与技术性质和风险相称的上市后监测系统,持续收集、记录和分析相关性能数据,并将监测计划纳入技术文档。
发现规定的不合规或风险时,第20条要求及时调查并采取纠正、撤回、停用或召回等适当措施,向有关供应链主体和主管方面履行相应通知义务。已有产品部门的监测体系,在满足条件时可以整合相关工作。〔38〕
2. 严重事件不能一律等到15天再报告
第73条的一般规则是:在确认系统与严重事件存在因果联系或存在合理可能性后立即报告,且最迟不得超过提供者或适用时部署者知悉事件后15天。
广泛侵害、关键基础设施管理或运行发生严重且不可逆中断等规定情形,期限最迟为2天;涉及死亡的,按该条条件立即报告,且最迟为知悉后10天。必要时可先提交不完整初报,再补充完整报告。特定部门和系统另有报告范围安排。
企业需要在合同中把事件发现、证据保全、人员联系和初报流程连接起来,避免供应链内部等待导致迟报。〔39〕
3. 罚款上限,要分违法类型和企业类别
第99条对违反禁止行为规定的行政罚款,上限为3500万欧元或上一财年全球年度总营业额的7%,对企业原则上取较高者。
违反该条列明的其他运营者义务、透明度义务等,上限为1500万欧元或3%;向公告机构或成员国主管机关应请求提供不正确、不完整或误导性信息,上限为750万欧元或1%。
中小企业、包括初创企业,适用该条规定的金额与比例上限取较低者;小型中等市值企业对第99条第4、5款罚款也有相应取较低者规则。实际决定还须考虑违法性质、严重程度、持续时间、合作程度等因素,并对应相关义务的适用时间。〔40〕
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者还需检查第101条:委员会对规定的故意或过失违法行为,可处上一财年全球年度总营业额3%或1500万欧元、取较高者的罚款。其触发条件和程序须按该条单独判断,不能把第99条的企业类别规则直接套用过来。〔41〕
十四、时间表与存量过渡按义务建立日历
1. 已经适用和接下来适用的关键节点
依现行第113条,企业至少应关注:
- 2025年2月2日
:第一章、第二章开始适用,新增禁止行为的特定条款除外; - 2025年8月2日
:通用模型章节、治理章节、处罚章节等开始适用,第101条例外; - 2026年8月2日
:条例的一般适用日,包括第50条透明度规则;特定规则仍须结合特别时间及过渡条款; - 2026年12月2日
:第5条新增禁止行为的特定规定开始适用; - 2027年12月2日
:针对第6条第2款及附件三高风险系统,第三章第一至第三节开始适用,第6条第5款除外; - 2028年8月2日
:针对第6条第1款及附件一高风险系统,第三章第一至第三节开始适用,第6条第5款除外,并须注意附件一B节的特别路径。
第102—110条的部门立法修订,自2026年7月27日起适用。上述日期分别对应特定章节或条款;合格评定、监测、登记等工作,仍须结合系统类别和相关条文完整分析。不能把2027年、2028年的节点理解成所有AI义务统一推迟。〔42〕
2. 存量模型与存量系统,过渡规则不同
- 2025年8月2日前已投放市场的通用人工智能模型
:提供者须在2027年8月2日前采取必要措施,符合相应义务。 - 2026年8月2日前已投放市场的相关生成式系统
:第111条第4款对第50条第2款机器可读标记要求,给出2026年12月2日的合规节点;该过渡不能扩大到第50条所有义务。 - 相应第三章适用日前已经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其他高风险系统
:第111条第2款以该日期起设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条件规定过渡安排;预定供公共机关使用的高风险系统,其提供者和部署者另有2030年8月2日节点。
禁止行为不因上述存量安排而当然豁免。附件十大型信息系统另有专门过渡,不应直接借用到普通商业系统。建议分别记录型号和版本、首次投放或使用时间、后续设计变化及适用条款,形成存量判断依据。〔43〕
十五、企业准备清单把分类结论落实到产品和合同
以下是根据前述规则整理的准备建议,具体项目仍应按实际角色、产品路径和适用时间确定。
1. 建立系统与模型清单
记录自研、委托开发、采购和集成的系统及模型,注明品牌、供应商、用途、客户、欧盟连接点及版本。将内部招聘、人员管理工具一并纳入排查。
2. 为每个项目留下分类依据
依次记录适用范围、主体角色、禁止行为排查、附件一或附件三路径、透明度与通用模型义务。主张第6条第3款例外的,应准备该款要求的分析和文件。
3. 将销售承诺与工程证据对照
核对使用说明、网页、演示和合同中的预定用途,检查目标人群、环境、性能、局限及人工监督是否已有对应测试和资料。销售扩大用途时,触发内部重新评估。
4. 提前谈妥供应链资料与协助
确认能够取得哪些模型及系统文件,谁负责数据和测试,如何获得必要技术访问,如何通知版本变化和已知故障。为保密材料设计可执行的提供方式。
5. 把更新作为一次变更评估
模型替换、微调、性能更新和用途改变,不应只作发布管理。建议同时评估其对风险分类、实质性修改、既有测试、文档和评定的影响,并记录理由。
6. 对已经适用的事项先完成核查
优先检查禁止行为、人员素养、适用的透明度和通用模型规则。高风险主要义务尚未到起算日的项目,也应根据开发、采购和交付周期安排准备工作。
7. 让运行信息能够回到责任主体
明确人工监督人员、投诉与解释渠道、日志管理、严重事件联系人、暂停使用和纠正措施。保存客户、进口商、授权代表与技术团队之间的实际沟通路径。
十六、法源注释
〔1〕条例(EU)2024/1689正式文本及第113条;2026年7月27日合并文本,CELEX 02024R1689-20260727,版本001.001;条例(EU)2026/1744第1、4条及官方公布记录:2026年7月8日通过、7月24日公布、第3日生效。
〔2〕欧盟出版物办公室官方法源记录:原条例勘误OJ L 2025/90802(2025年10月9日)、2025/91038(12月19日)、2026/90258(2026年3月27日)、2026/90343(5月4日);修订条例勘误OJ L 2026/90810(2026年9月29日,仅德文)。前述四项原条例勘误及该项修订条例勘误均不涉及英文。
〔3〕AI Act第2条第1款(a)—(f)项;第3条第(3)、(9)—(11)项:跨境连接点、提供者以及市场供应、投放市场、投入使用等概念。
〔4〕第2条第6、8、10、12款:科学研究与开发、投放前活动、个人非职业活动、自由和开源系统的范围与限定;通用模型另见第53、54条。
〔5〕第3条第(1)、(63)、(66)项:人工智能系统、通用人工智能模型、通用人工智能系统定义;下游系统提供者的判断另见第3条第(68)项。
〔6〕第3条第(3)—(11)项:提供者、部署者、授权代表、进口商、分销商、运营者及市场行为定义。同一主体是否兼具角色,须逐项比对其行为。
〔7〕第3条第(12)、(13)、(23)项:预定用途、可合理预见的误用和实质性修改;用途改变的责任后果另见第25条。
〔8〕第6条第1、1a、1b、1c款及第3条第(14)项:产品路径的双重条件、安全部件和非健康安全风险相关第三方评定的限定。
〔9〕第2条第2款,附件一A节、B节,特别是B节第21项;第60a条及第102—112条。机械条例在现行附件一中的位置及特别适用路径,均依2026年7月27日合并文本。
〔10〕第6条第2款、附件三第1—8项,特别是第1项(a)、第4项(a)(b)、第5项(b)(c):生物识别、招聘及人员管理、信用和保险等场景及限定。
〔11〕第6条第3、4款、第49条第2款:附件三系统不属于高风险的条件、自然人画像的强制高风险判断,以及记录评估、登记的要求。
〔12〕第5条第1款(a)—(h)项以及同条相关条件和例外;正文为企业筛查要点,并非各项禁止规定完整构成要件的替代。
〔13〕第5条第1款(ba)(bb)项、第1a、1b款,第113条第三段(a)项:新增禁止行为、投放与使用的不同判断,以及2026年12月2日适用日。
〔14〕第8、9条,特别是第9条第1—9款:高风险要求、生命周期风险管理、可合理预见的误用、风险控制、测试及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
〔15〕第10条第1—4、6款:数据治理、质量和环境适配;第5款在现行合并文本中已删除,相关特殊类别个人数据规则见第4a条。
〔16〕第13条第1—3款、第14条第1—4款:透明度、使用说明、人工监督、自动化偏见和干预能力。
〔17〕第12条、第15条:自动记录事件,准确性、鲁棒性、网络安全及特定攻击风险和反馈循环。
〔18〕第11条、第17条及附件四:技术文档、简化表格、质量管理体系和合比例安排;第11条第2款规定附件一A节相关产品的单套技术文档。
〔19〕第18条第1款、第19条第1款、第47条第1款:规定文件和声明的10年保存期,以及提供者控制范围内日志的原则性至少6个月保存要求。
〔20〕第43条第1—4款、附件六、附件七:生物识别、附件三第2—8项、附件一A节产品的评定路径,产品程序选择及实质性修改后的重新评定。
〔21〕第47条第1—4款、第48条第1—5款及第2条第2款:欧盟符合性声明、数字及其他CE标志要求;具体义务须结合系统适用路径。
〔22〕第49条第1—5款:提供者及适用时授权代表的登记、特定公共主体部署者的登记、附件三第2项的成员国登记,以及部分非公开登记安排。
〔23〕第22条第1—4款:第三国高风险系统提供者的授权代表、书面授权和任务;适用范围同时见第2条第2款。
〔24〕第23条第1—7款、第24条第1—6款:进口商、分销商的核查、标识、停止供应、纠正及配合义务。
〔25〕第25条第1—3款及第3条第(23)项:名称或商标、实质性修改、用途改变、原提供者地位及产品制造商角色。
〔26〕第25条第2、4、5款:初始提供者协助及其例外、书面协议、第三方供应、自由和开源工具等例外,以及知识产权和保密保护。正文所列合同事项为落实这些规则的建议。
〔27〕第26条第1—7、12款:部署者使用、人工监督、输入数据、监测、风险与事件通知、日志、雇主告知及配合义务。
〔28〕第27条第1—5款及附件三第2、5项:基本权利影响评估的主体、场景、内容、更新、通知以及与数据保护影响评估的衔接。
〔29〕第26条第11款、第86条第1—3款:向受影响自然人告知,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决定解释权;第86条排除附件三第2项,并保留规定例外及与其他欧盟法律权利的衔接。
〔30〕第50条第1、3、5款:直接交互、情绪识别和生物识别分类的告知,首次交互或接触的时间要求,以及特定例外。
〔31〕第50条第2款:合成内容的机器可读标记、可检测性、技术要求及标准编辑辅助等例外。
〔32〕第50条第4、5、6款:深度伪造、艺术等作品、公共利益文本、人工审查和编辑责任,以及其他义务不受影响的规定。
〔33〕第53条第1款(a)—(d)项、第7款及附件十一、附件十二:通用模型文档、下游信息、著作权政策、训练内容摘要与保密。
〔34〕第53条第2款、第54条第1、6款:符合条件的自由和开源模型的有限例外、第三国提供者授权代表,以及系统性风险模型不适用相应开源例外。
〔35〕第51条第1—3款、第55条第1—3款及附件十三:系统性风险分类、高影响能力推定、评估、对抗性测试、事件及网络安全要求。正文计算量阈值依核验日合并文本。
〔36〕第2条第7款、第3条第(37)项、第4a条第1、2款:个人数据保护法律的保留适用、特殊类别个人数据定义,以及为偏差检测和纠正处理此类数据的严格条件。
〔37〕第4条,特别是第1款及第3条第(56)项:人工智能素养、支持措施、情境因素及不保证个人特定素养水平的限定。分岗位培训和留存记录为实务建议。
〔38〕第20条第1、2款、第72条第1—4款及附件四第9项:不合规纠正、上市后监测、计划和与已有部门体系的整合。
〔39〕第3条第(49)、(61)项、第73条第1—6、9、10款:严重事件、广泛侵害、一般及特别报告期限、初报、调查和特定部门安排。期限按条文均涉及立即报告义务。
〔40〕第99条第1、3—7款,特别是第6、6a款:各类罚款上限、中小企业及小型中等市值企业的限定,以及个案考量因素;处罚须对应已经适用的义务。
〔41〕第101条第1—6款、第113条第三段(b)项及一般适用规定:通用模型提供者罚款的上限、主观条件、行为类型和程序;第101条不属于2025年8月2日提前适用的部分。
〔42〕第113条第二段、第三段(a)—(d)项,结合第2条第2款:一般适用日、分阶段适用和2026年部门立法修订的适用。附件一、附件三两个后续日期对应第三章第一至第三节,第6条第5款除外。
〔43〕第111条第1—4款及第113条:大型信息系统、其他存量高风险系统、公共机关用途、存量通用模型及存量生成式系统的不同过渡规则;禁止行为的适用不因所述高风险存量安排而被排除。
十七、阅读中英逐段对照PDF
本次配套PDF采用2026年7月27日现行英文合并文本,并纳入原条例的完整序言及原始法源脚注,提供英语原文与大陆简体中文逐段对照。版本及法源核验日期为2026年10月26日。
全书279页,包括180项原始序言、13章、119个条文编号单元、14个附件,以及59项原始法源脚注和11项合并文本脚注块。119个条文编号单元由第1—113条及新增第4a、60a、75a—75d条组成,不是条号排列到第1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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