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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26年刑法模型汇总_2026法考客观_其他_26法考笔记、口诀及核心考点等资料合集_柏浪涛-2026法考刑法常考模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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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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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刑法常考模型
专题
考点
模型、常考模型、总结模型
单位
犯罪
如何
区分
“单
位犯
罪”与
“单
位内
部成
员的
个人
犯罪”
模型1,单位意志+本单位利益。
例如,甲公司董事会决议,向官员乙行贿,以便为公司谋取非法利益。这是单位行贿罪。
模型2,单位意志+成员个人利益。
例1,甲公司董事会决议,向官员乙行贿,以便为董事长的孩子办理升学手续。这属于为单
位内部特定成员谋取非法利益,不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不构成单位犯罪(单位行贿罪),
而构成个人犯罪(行贿罪),行为主体是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
例2(2008 年主观题),某大型国有公司的领导层私分了公司一笔应收账款100 万元。该犯罪
虽然体现了单位意志,但未为单位谋取利益,而是为单位内部特定成员谋取利益,构成成
员的个人犯罪,也即贪污罪,而不构成单位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模型3,成员个人意志+本单位利益。
例1,甲公司的副总王某向董事会提议,向官员乙行贿,才能为公司谋取到非法利益,但董
事会不同意。王某私下用自己的钱向乙行贿,为公司谋取非法利益。甲公司董事会对此并
不知情,未体现单位意志,因此这是成员的个人犯罪(行贿罪)。由此也可看出,个人犯罪并
不要求必须为本人谋取非法利益,也可以为本人以外第三方(包括本单位、外单位、第三
人)谋取非法利益。这如同,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为第
三方非法占有。
例2(2015 年第54 题),某公司的经理赵某,为了单位利益,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行为,但该起
犯罪活动未体现单位意志。由于未体现单位意志,因此赵某构成个人犯罪。
模型4,成员个人意志+个人利益。
例1,甲公司经理李某盗用公司名义,实施走私犯罪。李某构成个人犯罪。
例2,国有公司的副总王某未经单位授权,向官员行贿,以便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王某
构成个人犯罪(行贿罪)。
事实
认识
错误
与打
击错
误的
区分
具体
应用
上述开枪杀人案中,开枪行为与死亡结果发生在同一现场。这种案件中,对象错误与打击
错误区分起来相对容易。比较疑难的是不同现场的案件,这是指结果发生时,行为人不在
现场。这主要包括两种案件,一是隔离犯,二是教唆犯。
(1)隔离犯
隔离犯,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明显时空间隔。例如(邮寄毒酒案),甲欲杀乙,给乙邮寄毒
酒。共有三个行为模型。
模型1:乙的地址的确是“211 室”,甲填写地址正确,但快递员在投递时,一时疏忽,投递
给“217 室”的住户丙,丙不知情中毒死亡。第一步,甲对实际侵害对象及实害结果(丙的
死亡)持过失心理或意外事件,因此甲属于打击错误。
模型2:甲得知乙与妻子丙住在“211”室,将毒酒寄到“211”室。乙收到后没有喝,丙不
知情喝了,中毒死亡。第一步判断,甲对实际侵害对象及实害结果(丙的死亡) 持间接故意
心理,因此甲不构成打击错误。第二步判断,甲在行为时(寄毒酒时),对丙、乙的身份不存
在认识错误,不存在“误将丙当作乙”的心理活动,因此甲不构成对象错误。甲没有任何
事实认识错误。由于甲对丙的死亡存在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模型3:甲误以为“211 室”的住户是乙,实际是丙,将毒酒寄到“211 室”。丙不知情中毒
身亡。第一步判断,甲给“211 室”住户寄毒酒,表明对实际侵害对象及实害结果
(“211
室”住户死亡)持直接故意。第二步判断,甲在行为时(寄毒酒时),对“211 室”住户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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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认识错误,甲属于对象错误。注意,认错身份,不等于没有杀人故意,不能认为甲对
“211 室”的住户死亡是过失。
(2)教唆犯
例如(2014 年第7 题),甲教唆乙杀害丙,将丙的照片给乙,提醒乙不要认错人、杀错人,乙
在丙下班的路上守候,误将丁当作丙而杀害。实行犯乙对丁存在对象错误。在结果发生时,
教唆犯甲不在现场。关于甲,第一步,甲对实际侵害对象及实害结果(丁的死亡)持过于自信
的过失心理,因为甲预见到乙可能认错人、杀错人,但轻信能够避免。因此,甲构成打击
错误。并且,甲在实施教唆行为时,对丁、丙的身份没有认识错误,没有“误将丁当作丙”
的心理活动,因此甲不构成对象错误。
犯罪
中止
成立
条件
(一)没有发生危害结果
1. 没有发生危害结果,是指没有发生行为人追求或放任的、行为性质决定的危害结果,而
不是指没有发生任何结果。因此,犯罪中止可以分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和
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对这两种中止的处罚是不同的(参见下文)。
例如(2003 年第42 题),王某欲杀死李某,捅了两刀,看到李某流血不止,又心生怜悯,将
其送到医院,抢救过来,但仍身受重伤。王某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
2. 因果关系问题。犯罪中止的模型如下: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 →结果未发
生。多数说认为,不要求中止行为(防止措施)与结果未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也即不要求
结果未发生是中止行为的功劳。
例1,甲投毒杀乙,乙疼痛难忍,甲又后悔,送乙去医院。经查明,毒药不可能致人死亡,
不用送医也不会死。(1)甲的抢救措施与乙的“未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即使如此,
仍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2)从认识错误角度也可以分析。本案中甲实际上产生了认
识错误,主观上以为能够既遂而主动放弃,实际上客观无法既遂。对这种认识错误,应看
主观而定,定中止。(2003 年第42 题,2016 年第53 题)
例2,甲投毒杀乙,乙疼痛难忍,甲又后悔,立即打120 急救电话,急救车马上到来,甲出
门迎接急救车,接到急救车,进屋发现乙不在。原来,邻居丙开车将乙送往医院,抢救脱
险。甲成立犯罪中止。
(二)发生了危害结果
一般而言,发生了危害结果,那么行为人就构成犯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但是,如果
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行为人不构成犯罪既遂,而构成犯罪中止。这
种情形被称为有效性的例外。
行为模型: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介入因素→发生实害结果。
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使用“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来判断。第一
步,介入因素若异常,则与先前犯罪行为是独立关系。第二步,看谁对结果的发生所起的
作用大。如果介入因素阻断了救助行为,则表明介入因素的作用大,那么介入因素与结果
有因果关系。
共同
犯罪
共同
犯罪
的成
立条
件
违法事实阶段,都打勾;排除责任(谴责)阶段,一个打勾,一个打叉。
阶层与角色
实行者
教唆者、帮助
者、另一实行
者
结论
制造违法事实阶段
√
√
违法是一起的
排除责任(谴责)阶段
×
√
责任是独立的
间接
正犯
一、客观要件
一个人对他人能形成支配力,主要源于三种情形:
一是强制手段,二是欺骗手段,三
是法定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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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手段
(二)欺骗手段
1. 引诱无责任年龄、无责任能力的人
2.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过失的行为
3.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故意的行为
行为模型:利用他人犯A 罪的故意,实现自己犯B 罪的间接正犯的目的。
例1(日本屏风案),乙不知道丙坐在高档屏风后面,而甲知道,甲为了杀死丙,唆使乙向
屏风开枪,屏风被打碎,丙也中弹身亡。对甲、乙该如何处理?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实行犯)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假设有过失),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甲成立故意毁坏财
物罪(教唆犯)和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甲利用乙犯故意毁
坏财物罪的故意,实现了自己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的目的。
例2(2002 年第38 题),甲交给乙一包面粉,谎称是毒品,让乙卖给丙,所得货款一
起
分。乙不知情,竟然成功卖给了丙。丙不知情,支付了1 万元。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属
于不能犯。乙没有诈骗丙的钱财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甲构成诈骗罪的间接正犯。甲
利用乙犯贩卖毒品罪的故意,实现自己诈骗罪的间接正犯的目的。
例3(2019 年试题),甲欲杀妻子丙,知道丙有血友病,隐瞒这一点,指使乙:“你将丙打
成轻伤流血,我给你3 万元。”乙将丙打成轻伤流血,无法预料丙流血致死。乙构成故
意伤害罪,对死亡结果属于意外事件。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利用乙犯故意伤
害罪的故意,实现自己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的目的。
4. 欺骗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三)法定身份
行为模型:有身份者利用无身份者,有身份者构成间接正犯。
例如(虐囚案),甲(监管人员)对乙(被监管人员)说:“你殴打虐待丙(被监管人员),我给你晚
饭加个鸡腿。”乙照办,将丙打成轻伤。第一,从乙的角度看,就故意伤
害罪而言,
乙构成实行犯,甲构成教唆犯。第二,从甲的角度看。虐待被监管人罪是身份
犯,身
份是监管人员。按理说,由于甲对乙没有支配力,应该定该罪的教唆犯,但是,有
教
唆犯就应有实行犯,而乙因为没有监管人员的身份,不能构成该罪的实行犯。因此只能
将甲扶上间接正犯的宝座。这种支配力源于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甲有特定身份。相应的,
乙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帮助犯,没有身份,不能构成实行犯,但能构成帮助犯。甲乙
同
时触犯两个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帮助
犯的
客观
要件
(一)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实施违法行为
成立帮助犯,帮助行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帮助行为本身具有可能的促进作用;第
二,这种合格的帮助行为连接到(作用于)正犯的违法行为上。
1.帮助行为具有可能的促进作用,是指帮助行为本身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可能性。
例如,甲绑架了乙的智障孩子丙,然后让保姆照料丙,给丙做饭洗衣,并告知保姆绑架事
实。保姆不构成绑架罪的帮助犯,因为照料行为有益于丙,没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
模型1,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故意提供一把根本无法用的钥匙。甲使
用之,无效。乙不构成帮助犯。又如,乙想帮助,找配钥匙师傅,师傅欺骗乙,故意配一
把根本无法用的钥匙。乙不知情,提供给甲。甲使用之,无效。乙不构成帮助犯。
2. 合格的帮助行为连接到(作用于)正犯行为。
模型2,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拿着有用的钥匙去甲家。情形一:在路上
乙的钥匙被小偷偷去了。甲自己盗窃既遂。情形二:乙到了甲家,甲不在家,甲打电话让
乙将钥匙放在自己的信箱里。乙不慎将钥匙放到甲邻居的信箱里。甲未拿到钥匙,自己盗
窃既遂。(2014 年第54 题)
这两种情形中,乙的帮助行为本身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可能性,是合格的帮助行为,
但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连接到(作用于)正犯行为的危险流中,便不可能发挥促进作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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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对法益(丙家财物)具有危险性,因此不成立帮助犯。这种情形属于帮助行为本身因意志
以外原因未能成功、未得逞。理论上将这种现象称为帮助未遂。
(二)帮助犯的既遂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制造违法结果(因果性)
当帮助行为连接到正犯行为上,帮助行为便成立帮助犯。当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具有因果
性时,帮助犯便既遂。也即,在正犯行为的危险流导致结果的过程中,帮助行为要发挥实
际贡献,帮助犯才既遂。
模型3,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将有用的钥匙给了甲。甲在去丙家途中,
钥匙被盗,用别的办法盗窃既遂。乙的帮助行为连接到甲的正犯行为,成立帮助犯。但该
帮助
行为对正犯行为发挥的作用只是维持到了正犯行为的预备阶段,便没能继续发挥作
用,因此,该帮助行为只能构成犯罪预备。对于帮助犯的犯罪预备,实务中一般不予定罪
处罚。
模型4,本节开头“提供钥匙案”中,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将有用的钥
匙交给了甲。甲拿着钥匙开门,由于操作不当,一时打不开,情急之下破门而入,盗窃既
遂。乙的帮助行为连接到甲的正犯行为,成立帮助犯。并且,该帮助行为对正犯行为发挥
的作用维持到了正犯行为的着手实行阶段。但是,在正犯行为的危险流导致结果的过程中,
乙的帮助行为没有发挥实际贡献,因此构成犯罪未遂,而非既遂。(2013 年第54 题,2017
年第6 题)
模型5,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将有用的钥匙给了甲。甲拿着该钥匙来到
丙家,用钥匙打开门,进去找到财物,盗窃既遂。乙的帮助行为对正犯行为发挥的作用维
持到着手实行阶段,并且对甲的既遂结果发生了实际贡献,构成既遂。
教唆
犯与
间接
正犯
在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产生认识错误,结论:定教唆犯。这是因为,教唆犯是A,间接正
犯是A+B,A+B 可以包容评价为A 。
1. 模型1:以教唆犯的意思,实施教唆行为,但产生了间接正犯的效果。
例如,甲误以为乙具有责任能力,教唆乙杀人,乙不断点头,实际上乙患有精神病,在没
有责任能力的状态下杀了人。甲故意引起乙制造了违法事实,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
犯
既遂。甲只有实施教唆犯的故意,没有实施间接正犯的故意,不构成间接正犯。有人会
问:
那实行犯在哪里?实行犯就是乙,乙的行为属于“制造违法事实”意义上的“犯罪” 行为。
2. 模型2:以间接正犯的意思,利用他人犯罪,但产生了教唆的效果。
例如,甲误以为乙是没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便引诱乙杀人。实际上乙从来就没有患
过精神病,是甲搞错了,乙的老婆整天骂乙是精神病,甲就以为乙是精神病患者。不过,
乙仍按照甲的旨意杀了人。甲故意引起乙制造违法事实,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既遂。
但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因为客观上对乙缺乏形成支配力的可能性。
财产
犯罪
保护
法益
就有形财物而言,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合法占有,所有权,非法占有。
模型1:甲盗窃了乙的摩托车。次日,第三人丙从甲家盗窃了该摩托车。丙构成盗窃罪。
第一,丙没有侵犯甲的所有权,因为甲对摩托车没有所有权。甲对车仅存在非法占有事实。
第二,非法占有事实若未达到平稳状态,则对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予以挽回。例如,甲
将摩托车刚偷到手,便被群众发现,群众可以帮助主人抢回来。抢回来的行为属于正当防
卫。第三,非法占有事实若达到平稳状态,则刑法予以保护,不允许黑吃黑。若第三人丙
盗窃该车,则构成盗窃罪。这是因为,刑法要保护稳定的财产秩序。财产权利要正常流转,
需要财产秩序稳定。如果天下大乱,则财产权利无从谈起。
模型2:甲盗窃了乙的摩托车。次日,主人乙从甲处盗窃回来。
多数说:关乙不构成盗窃罪。理由航对于甲的平稳的非法占有事实,刑法只是有限保护,
也即第三人不能侵犯。非法占有事实可以对抗一般人,但不能对抗所有权人。所有权人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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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权利的行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具有违法性。因此,本节开头的“偷回电
瓶车案”中,小芳不构成盗窃罪。
少数说:乙构成盗窃罪。理由:所有权人应当通过法律程序救济权利,不能私力救济,刑
法要保护稳定的财产秩序。
模型3:甲借到乙的摩托车。未到期,主人乙从甲处盗窃回来。
多数说:乙构成盗窃罪。理由:合法占有能够对抗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偷回财物,虽然没
有非法所有目的,但是有非法占有目的。成立盗窃罪,只要求非法占有目的,不要求非法
所有目的。这是法考的官方观点(多数说),参见2003 年第10 题、2008 年第2 题。
少数说:乙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所有权人偷回自己的财物,没有非法所有目的。成立盗
窃罪,要求有非法所有目的。
盗窃
罪与
侵占
罪的
区分
(占有
的判
断)
关键区分:谁在占有财物?如果是主人在占有,行为人破坏主人的占有就是盗窃;如果行
为人事先在占有,行为人就是侵占。如何判断谁在占有?刑法上的占有分为事实上的占有
和观念上的占有。
贪污
贿赂
罪
斡旋
受贿
共同
犯罪
模型
模型1:甲为了让税务局局长丙非法减免税款,送给本县财政局局长乙100 万元,对乙讲:
“这笔钱,你自己看着办,只要办成事就行。”乙答应办事,收了100 万元。
1. 模型一:乙向丙游说,给丙60 万元。丙收了钱,许诺办事。
(1)丙构成普通的受贿罪,既遂数额是60 万元。
(2)乙向丙送钱这个行为,第一,构成丙的受贿罪的共犯;第二,构成行贿罪,与甲构成行
贿罪的共同正犯。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3)乙收甲的钱,向甲承诺办事,构成斡旋受贿型受贿罪。既遂数额不是100 万元,而是
100 万元-60 万元=40 万元。这是因为,乙收下100 万元时,这笔钱的去向和分配还是
待定状态。当乙给丙60 万元,表明乙只想收甲40 万元。假如乙给了丙100 万元,则乙的
斡旋受贿型受贿罪就没有既遂数额,构成犯罪未遂。
(4)乙的罪数问题。乙收甲钱的行为与乙给丙送钱的行为,这两个行为属于原因与结果的
牵连犯关系,择一重罪论处。
(5)甲送钱时,对钱的去向(乙独吞还是送给丙)没有明确指示,表明甲既有向乙
行贿的意图,
也有向丙行贿的概括故意。第一,甲对乙构成行贿罪,既遂数额是40 万元。这是因为,
受贿数额=行贿数额。两个数额要能划等号。第二,甲对丙构成行贿罪,甲乙
是这个行
贿罪的共同正犯。既遂数额是60 万元。甲的一个送钱行为构成两个行贿罪,想
象竞合,
择一重罪论处。
模型2:乙向丙游说,对丙说自己收了甲100 万元,希望丙不要收这笔钱,但希望丙办事,
丙知道了,没向乙要钱,但仍办事。
(1)丙构成受贿罪,既遂数额是100 万元。这是因为,受贿罪的收钱,既包括为自己收钱,
也包括为第三人收钱,亦即要对第三人收的钱负责。例如,丙的情妇告知丙:“我收了甲
的100 万元,我不给你分钱,你能不能办事?”丙答应并办事。丙构成受贿罪,既乙向丙
游说,对丙说自己收了甲100 万元,希望丙不要收这笔钱,但希望丙办事,丙知道了,没
向乙要钱,但仍办事。
(1)丙构成受贿罪,既遂数额是100 万元。这是因为,受贿罪的收钱,既包括为自己收钱,
也包括为第三人收钱,亦即要对第三人收的钱负责。例如,丙的情妇告知丙:“我收了甲
的100 万元,我不给你分钱,你能不能办事?”丙答应并办事。丙构成受贿罪,既遂数额
第6 页共10 页
是100 万元。这里的既遂数额100 万元,不是指自然事实角度丙收到了100 万元,而是指
在法律评价角度,丙要对情妇收的100 万元负责。
(2)乙针对丙,构成丙的受贿罪的共犯,既遂数额也是100 万元。乙针对丙,不构成行贿罪,
因为乙没有送钱给丙的意图。
(3)乙针对甲,构成斡旋受贿型受贿罪,既遂数额是100 万元。
(4)乙的罪数问题。“乙收甲的钱”这个行为,先构成斡旋受贿型受贿罪,后让丙知道“乙
收了甲的钱”,乙的这个收钱行为又构成丙的受贿罪的共犯,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5)甲送钱时,对乙和丙都有行贿的概括故意。第一,甲对丙构成行贿罪,既遂数额是100
万元。第二,甲对乙构成行贿罪,既遂数额是100 万元。甲的两个行贿罪是想象竞合,择
一重罪论处。
模型三:乙向丙游说,隐瞒自己收了钱,但丙猜出来乙收了甲100 万元,仍办事(2023 年
主观题)。
(1)丙构成受贿罪,既遂数额是100 万元。这是法律评价角度的既遂数额,意思是对乙收的
100 万元负责。
(2)乙针对丙,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因为乙没有帮助丙受贿的故意。乙针对丙,也不构成
行贿罪,因为乙没有向丙行贿的意图。
(3)乙针对甲,构成斡旋受贿型受贿罪,既遂数额是100 万元。
(4)甲送钱时,对乙和丙都有行贿的概括故意。第一,甲对丙构成行贿罪,既遂数额是100
万元。第二,甲对乙构成行贿罪,既遂数额是100 万元。甲的两个行贿罪是想象竞合,择
一重罪论处。假如甲给乙送钱时说:“这100 万元就是专门给你的,如果终端办事人要钱,
你再跟我说”,那么,甲只对乙构成行贿罪,对丙不构成行贿罪。(2023 年主观题)
利用
影响
力受
贿罪
的共
犯问
题
共同前提事实:甲为了让税务局局长丙非法减免税款,送给丙的司机乙100 万元,“这笔
钱,你自己看着办,只要办成事就行”。乙答应办事,收了100 万元。
1. 模型一:乙向丙游说,给丙60 万元。丙收了钱,许诺办事。
(1)丙构成受贿罪,既遂数额是60 万元。
(2)乙向丙送钱这个行为,第一,构成丙的受贿罪的共犯;第二,构成行贿罪,与甲构成行
贿罪的共同正犯。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3)当丙承诺办事时,乙针对甲,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既遂数额不是100 万元,而是
100 万元-60 万元=40 万元。这是因为,乙收下100 万元时,这笔钱的去向和分配还
是
待定状态。当乙给丙60 万元,表明乙只想收甲40 万元。假如乙给了丙100 万元,则乙
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就没有既遂数额,构成犯罪未遂。
(4)乙的罪数问题。乙收甲钱的行为与乙向丙送钱的行为,这两个行为属于原因与结果的
牵连犯关系,择一重罪论处。①
(5)甲送钱时,对钱的去向(乙独吞还是送给丙)没有明确指示,表明甲既有向乙行贿的意图,
也有向丙行贿的概括故意。第一,甲对乙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既遂数额是40 万
元。这是因为,受贿数额=行贿数额。两个数额要能划等号。第二,甲对丙构成行贿罪,
甲乙是这个行贿罪的共同正犯。既遂数额是60 万元。甲的一个送钱行为构成两个行贿犯
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2. 模型二:乙向丙游说,对丙说自己收了甲100 万元,希望丙不要收这笔钱,但希望丙
办事,丙知道了,没向乙要钱,但仍办事。
(1)丙构成受贿罪,既遂数额是100 万元。这是因为,受贿罪的收钱,既包括为自己收钱,
也包括为第三人收钱。认定丙的受贿罪既遂数额是100 万元,不是指丙在事实上收了100
万元,而是指丙要对乙收的100 万元负责。这是一种法律评价角度的既遂数额。
(2)乙针对丙,构成丙的受贿罪的共犯,既遂数额也是100 万元。乙针对丙,不构成行贿罪,
因为乙没有送钱给丙的意图。
第7 页共10 页
(3)乙针对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既遂数额是100 万元。
(4)乙的罪数问题。“乙收甲的钱”这个行为,当丙许诺办事时,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
罪;当丙知道“乙收了甲的钱”,乙的这个收钱行为又构成丙的受贿罪的共犯,属于一个
行为触犯两个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5)甲送钱时,对乙和丙都有行贿的概括故意。第一,甲对丙构成行贿罪,既遂数额是100
万元。第二,甲对乙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既遂数额是100 万元。甲的两个行贿犯
罪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3. 模型三:乙向丙游说,隐瞒自己收了钱,但丙猜出来乙收了甲100 万元,仍办事。
(1)丙构成受贿罪,既遂数额是100 万元。这是法律评价角度的既遂数额,意思是对乙收的
100 万元负责。
(2)乙针对丙,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因为乙没有帮助丙受贿的故意。乙针对丙,也不构成
行贿罪,因为乙没有向丙行贿的意图。
(3)乙针对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既遂数额是100 万元。
(4)甲送钱时,对乙和丙都有行贿的概括故意。第一,甲对丙构成行贿罪,既遂数额是100
万元。第二,甲对乙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既遂数额是100 万元。甲的两个行贿罪
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受贿
罪与
渎职
罪的
关系
行为模型:收钱(构成受贿罪)+办事(构成渎职罪)
由于成立受贿罪,不要求官员为请托人实际办事(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因此,实施办事行为
不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基于此,实施办事行为若构成其他犯罪(主要是渎
职罪),与受贿罪属于两个行为,构成两个罪,原则上应数罪并罚。总结:受贿罪+办事行
为(渎职罪)=数罪并罚。
例1(2013 年第56 题),官员甲收受境外组织的钱,将国家秘密提供给该组织,甲构成受贿罪
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数罪并罚。
例2,官员甲收受老板乙的钱,为乙的公司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甲构成受贿罪与徇私舞弊不
征税款罪,数罪并罚。
例3,狱警甲答应犯人家属请求,私自释放犯人,收取家属钱财,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和
受贿罪,数罪并罚。
例4,官员甲收受乙的钱,为乙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甲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数
罪并罚。
[例外] 受贿罪+徇私枉法罪等四罪=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第399 条第4 款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
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
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中的“收受贿赂”既包括收受贿赂,也包括索取贿赂。
变相
贪污
模型:国企官员甲与私企老板乙勾结,伪造一个国企与私企的项目合同,甲让国企向私企
打款,然后私企将款项打给甲。甲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乙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
利用
影响
力受
贿罪
行为
总结:两个中间人
模型1:请托人(甲) →中间人(乙,国家工作人员) →中间人(丙,国家工作人员) →终端办
事人(丁)。
例如,甲请财政局局长乙向税务局局长丁说情,为自己公司非法减免税款。乙许诺收了甲
的钱。乙找到市场监督局局长丙,请丙向丁说情。丙知道乙收了甲的钱(或丙收了乙给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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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许诺办事。乙和丙均成立斡旋受贿,构成受贿罪,属于共同犯罪。
模型2:请托人(甲) →中间人(乙,非国家工作人员) →中间人(丙,国家工作人员) →终
端办事人(丁)。
例如,甲为了让税务局局长丁非法减免税款,送给财政局局长的司机乙一笔钱,让办此事。
乙答应,向财政局局长丙游说,请丙找丁,丙答应,收了乙给的钱,找丁,给丁钱,丁许
诺办事。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丙构成幹旋受贿。丁构成普通的受贿罪。(2009 年第
64 题,2023 年试题)
模型3:请托人(甲) →中间人(乙,国家工作人员) →中间人(丙,非国家工作人员) →终
端办事人(丁)。
例如,甲为了让税务局局长丁非法减免税款,送给财政局局长乙一笔钱,让办此事。乙答
应,向税务局长的司机丙游说,请丙找丁,丙答应,收了乙给的钱,找丁,给丁钱,丁许
诺办事。乙构成斡旋受贿型受贿罪。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丁构成普通的受贿罪。
强奸
罪
胁迫
手段
行为模型:甲对乙以恶害相通告:“你若不答应我的要求,我就对你施加恶害。”→由
此使乙对甲产生恐惧心理→乙基于恐惧心理而答应了甲的不法要求。
绑架
罪
共犯
模型
模型1,甲绑架了丙,让乙帮忙为丙做饭。乙照办。乙不构成绑架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因
为做饭不是犯罪行为,没有侵害法益。
模型2,甲绑架了丙,让乙看押丙。乙照办。乙构成绑架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因为绑架罪
是继续犯。
模型3,甲绑架了丙,欺骗乙:“丙的父亲欠我钱,你帮我看押丙,我要到钱,会感谢你。”
乙照办。甲乙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对甲定绑架罪,对乙定非法拘禁罪。
(2016 年第15 题)
模型4,甲绑架了丙,没要到钱,要撕票,叫来乙,一起杀死丙。乙不构成绑架罪的承继的
共同犯罪,因为乙没有帮助实施绑架罪的实行行为(实力控制人质)。甲乙在故意杀人罪的范
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对甲定绑架罪(适用升格法定刑),对乙定故意杀人罪。
破坏
军婚
罪
行为
类型
模型一:A 男+乙女,结婚。
结论:(1) A 男构成重婚罪,因为明知乙女有配偶仍与乙女结婚。A 男还构成破坏军婚罪,
因为明知乙女有配偶且配偶是军人,仍与乙女结婚。两罪此时是法条竞合关系,最终定破
坏军婚罪。(2)乙女构成重婚罪。
模型二:甲男+B 女,结婚。
结论:(1) B 女构成重婚罪,不构成破坏军婚罪,因为是和军人结婚,不是和军人的配偶结
婚。(2)甲男构成重婚罪。
盗窃
罪
事实
上的
占有
[总结模型] 主人占有自己的财物,但距离财物有一定距离,行为人又持有该财物,然后将
该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行为人构成盗窃罪。躲坑提示:行为人不构成侵占罪,不属于侵
占代为保管物。注意:不能看行为人是否“保管”财物,要看行为人是否占有财物。
敲诈
勒索
罪
成立
条件
行为模型: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贷款
诈骗
罪
虚假
担保
问题
(两头
骗)
模型1,甲想实施贷款诈骗,欺骗乙,让乙将乙的汽车作为质押物,带着非法占有贷款的
目的,向银行贷到款,然后跑路。贷款到期,银行未能收到本息,便向乙行使质押权,获
得了追偿,挽回了损失。甲对乙构成诈骗罪,诈骗的对象是财产性利益(担保物权)。甲对
银行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主要看银行是不是被害人,有无财产损失的危险。
(1)多数说:银行有财产损失,甲对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理由:第一,根据个别财产说,
银行放贷的目的是为了到期收回本息。因此,财产损失的认定时间应以贷款到期时为准。
此时银行未能收到本息,就有财产损失。至于事后银行追偿,那是挽回损失。挽回损失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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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财产损失为前提。第二,银行能否顺利行使质押权,存在风险,因此银行至少存在损
失风险。在罪数上,诈骗乙是手段行为,诈骗银行是目的行为,二者是牵连犯关系,择一
重罪论处。
(2)少数说:银行没有财产损失,甲对银行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理由:根据整体财产
说,
财产损失的认定时间应以追偿后为准,看最终有无财产损失。既然银行获得了追偿,便表
明最终没有财产损失。(2022 年主观题)
模型2,甲诈骗到乙的汽车,然后谎称是自己的汽车,作为质押物提供给银行,带着非法
占有贷款的目的,向银行贷到款,然后跑路。贷款到期,银行未能收到本息,行使质押权,
获得追偿。甲对乙构成诈骗罪。多数说认为,甲对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两罪并罚。(2019
年主观题)
共犯
问题
模型1,普通公民甲与银行的丙(部门审核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共同欺骗分管领导乙(贷款最终决定者),使其产生认识错误并核准贷款。甲同时触犯贷款诈
骗罪的实行犯和贪污罪的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丙同时触犯贪污罪的实行犯
和甲的贷款诈骗罪的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模型2,普通公民甲与银行的乙(领导,贷款最终决定者,国家工作人员)勾结,欺骗下级部
门审核人员丙,丙被骗后,将甲提供的虚假材料递交给乙,乙批准了贷款。虽然丙受骗,
但丙不是处分人,因此甲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乙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甲构成贪污罪的帮
助犯。
掩饰、
隐瞒
犯罪
所得、
犯罪
所得
收益
罪
销赃
的罪
数总
结
案件模型
正常销赃,未欺骗买家
欺骗买家,谎称是自己的财物
甲偷了丙的财物,甲销赃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定诈骗罪,与盗窃罪并罚
甲偷了丙的财物,乙帮甲销
赃
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同时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和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论处
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
毒品
罪
共犯
问题
行为类型
具体模型
结论
居间介
绍
贩毒者乙想找货源,甲受乙委托,为乙介绍贩毒
者
甲构成乙的贩卖毒品罪的帮助
犯
贩毒者乙想找买家,甲受乙委托,为乙介绍购毒
者
吸毒者乙想买毒品,甲受乙委托,为乙介绍贩毒
者,乙买到数量较多毒品而持有
甲构成乙的非法持有毒品罪
的帮助犯
甲在贩毒者与吸毒者之间居间介绍,促成交易
甲一方面构成贩毒者的贩卖
毒品罪的帮助犯,另一方面构
成吸毒者的非法持有毒品罪
的帮助犯,想象竞合
居间倒
卖
贩毒者将毒品卖给甲,甲将毒品倒卖给吸毒者
甲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实行犯
帮助交付贩毒者将毒品卖给吸毒者,让甲交付给吸毒者
甲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
挪用
公款
罪
共同
犯罪
模式1.甲为了贩毒而挪出公款后,乙参与贩毒。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
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甲构成挪用公款罪与贩卖毒品罪,并罚。
模式2.乙为了贩毒,指使甲挪出公款,甲明知乙使用公款会用于贩毒,而将公款挪用给乙。
乙拿到款后进行贩毒。甲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实行犯,对乙的贩毒行为也要负责,构成贩卖
毒品罪的帮助犯,数罪并罚。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和贩卖毒品罪的实行犯,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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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3.乙谎称为了看病需要钱,唆使甲挪用公款30 万元给自己,两周后归还。甲信以为
真并照办。乙实际上拿着公款去贩卖毒品,两周后归还给了甲。(1)甲客观上实施了
处罚
条件“进行非法活动”,但主观上没有实施该处罚条件的意图。所以,甲最终不构成挪用
公款罪。(2)乙虽然欺骗了甲,但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间接正犯,因为成立挪用公款
罪的
正犯要求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乙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过,乙可以构成
挪
用公款罪的教唆犯。甲属于该罪客观阶段的“实行犯”。在主观阶段,由于甲不知情,没
有实施处罚条件的故意,因此最终不构成该罪。
盗窃
罪、诈
骗罪、
侵占
罪的
区分
总结
送快
递问
题(不
考虑
数额)
模型1:快递员将快递放到收件人乙的门口。邻居甲看到后,拿走,构成盗窃罪。
模型2:快递员错将快递放到甲家门口。甲发现后,知道收件人是乙,仍据为己有。快递
员将一个快递放到甲家门口,属于放在甲实际控制的领域,甲在占有快递。甲将他人
所
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构成侵占罪。(2022 年试题)
模型3:快递员敲甲家门,问甲:“你是收件人某某某吗?”甲明知自己不是收件人,隐瞒
真相,予以冒领。甲构成诈骗罪。
模型4:快递员甲在送快递包裹过程中,打开包裹,取走里面的财物。一般的快递包裹包
装严密、标示隐私,属于封缄物。甲没有占有内容物。甲打开包裹,取走内容物,构成盗
窃罪。
财产
性利
益
总结
存款
问题
(一)卖卡后,针对合法资金,掐卡、转账、取款
模型:甲将自己的银行卡卖给(或借给)乙。日后,甲发现该卡中乙存入一万元资金。首先,
乙是该资金的所有权人。争议焦点是,谁是该资金的占有人? 事实占有说认为(多数说),
乙在事实上占有该资金,甲没有占有该资金。这是实质标准。法律占有说认为(少数说),
甲是法律上、名义上的卡主,甲在占有该资金。这是形式标准。
(二)卖卡后,针对赃款,掐卡、转账、取款
模型:甲将银行卡卖给乙,乙用来实施电信诈骗,对此甲不知情。乙欺骗丙,使丙将资金
汇入甲的银行卡。事后,甲得知卡里的1 万元是乙诈骗所得资金。甲先掐卡(挂失卡),然后
转账、取款。
(三)错误汇款
模型:乙本想给丙汇款1 万元,不慎打到了甲的卡里。甲占有卡里的这笔资金,属于不当
得利,有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