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雨聆风学习资料网

ARTICLE · 1285945

非法提供试题、答案不予起诉案例及裁判案例检索报告

非法提供试题、答案不予起诉案例及裁判案例检索报告

前言

随着高科技产品的广泛应用,依托互联网和无线通讯技术实施的各类涉考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主要涉及各类“助考”团伙、“包过”培训机构,无线电设备生产厂商、作弊器材销售商、非法获取贩卖考生信息的人员、制作贩卖假证团伙、以通过考试为名诈骗团伙和相关违法网站建立者、“助考”广告发布者等,也不乏个别考试机构内部人员、在校老师或者学生参与。为了保护考试参加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考试公平、公正,倡导诚信的社会风气,《刑法修正案》(九)将考试作弊行为入刑,明确认定考试作弊是值得刑法处罚的行为。为明晰该罪名实施后的实务认定,本次报告以无罪化处理与定罪量刑两种结果分别对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三款中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进行相关司法案例检索,以期为辩护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本报告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数据来源及检索方法

第二部分:不予起诉文书

第三部分:相关案例裁判观点

第四部分:总结

#01

数据来源及检索方法

01

数据来源: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12309中国检察网

02

检索日期:2021年11月17日

03

检索方法

关键词检索: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不起诉决定书

范围:全国

案由: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三款

相关数据:

(威科先行检索考试作弊相关案例各案由的比例)

而其中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相关刑事案件只有45件,占考试作弊类刑事案件总数的0.03% 。

(“非法提供试题、答案”案件审理年份表)

(“非法提供试题、答案”案件地区分布)

#02

不予起诉文书

检索相关不起诉决定,12309检察网上有54份结果,主要不诉理由为: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未造成严重后果。

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宽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情节轻微】

检查院查明:

2020年9月26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长春广播电视大学B座3楼302考场内,参加国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将考试题目拍照并通过微信群发送给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隋某某,宋某某、隋某某收到试题后将答案通过手机微信群传送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后李某某被监考老师当场抓获。

检察院认为:

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隋某某不起诉。

二、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天麦检刑不诉〔2021〕5号)【认罪认罚】

检察院查明:

2020年11月1日9时至12时,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天润学校考点第九考场参加国家二级建造师工程管理及实务(公路工程)考试过程中,违规将手机带进考场。监考人员将试题发给考生后,蔡某某使用手机将考试试题拍摄后,通过其微信(微信号:**,昵称:**)将其中的5张试题照片发送给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微信(微信号:**),寻求杜某某帮助解答试题。杜某某收到后又通过QQ聊天软件(QQ号:92988****,昵称:**)将该试题照片发送至河南**群(群号:90971****)中,寻求网友帮助解答试题。有部分网友解答试题,杜某某亦帮助蔡某某解答部分试题。考试快结束时,蔡某某因违规使用手机作弊被监考人员发现,考点工作人员遂向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报案,公安机关民警将蔡某某带至桥南派出所进行调查询问。2020年11月17日,经甘肃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比对鉴定,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提供的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作弊检材内容可确认为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试卷相关内容。

2020年12月29日,侦查机关将蔡某某依法传唤至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接受讯问;2021年2月1日,侦查机关将杜某某依法传唤至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接受讯问,蔡某某、杜某某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检察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三、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阳城检刑不诉〔2021〕16号)【主观恶性小】

检察院查明:

2020年10月24日下午14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阳泉市**中学参加2020年山西省成人高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韩某某将英语考试试题用手机拍照后通过微信发至名为“**”的微信群里,赵某甲收到试题照片后,将照片转发给其小姑赵某乙,赵某乙做了部分试题后将答案发回至赵某甲手机,后赵某甲将答案发回至微信群里。16时15分许,韩某某因考试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并移交至公安机关。

在案证据中,韩某某的讯问笔录等材料可以证实韩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有赵某甲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监考老师证言、考试当天微信群聊天记录等证据加以佐证,可以证实韩某某的作案经过;前科劣迹调查表可以证实韩某某无前科劣迹。

检察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其主观恶性较小,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且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四、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漯召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未作弊成功】

检察院查明:

2019年9月21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 2019年度全国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期间,利用手机接收名为“一剑门”QQ群里他人发送的当时考试科目的部分试题照片和试题答案,后复制转发到事先由范某某组建的名为“姿势大考场”微信群中,供当时参加考试的范某某等人作弊。经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比对鉴定,张某某转发的试题和答案与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的试卷和答案具有一致性,另该中心也明确一级建造师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检察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作弊成功,未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后果。该张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03

相关案例裁判观点

检索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的刑事判决,共有45条结果,占考试作弊相关刑事案件比例0.03%

一、周某某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一审刑事(2016)鲁****刑初532号【使用互联网传播】

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被告人周某某为了吸引他人关注,预谋在互联网上散布山东省2015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试题及答案。为此,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自己号码为2276888148昵称为“play时光不老”的QQ号申请创建了山东会考补考2号群(群号:209204203,后改名为山东HK②号群)、山东会考补考3号群(群号:133045413,后改名为山东HK③号群),后其通过互联网获取考试试题及答案并使用手机在各科目考试过程中在互联网上进行散布,供他人浏览。

法院认为:

被告人周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通过互联网非法提供试题及答案,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周某某系初犯,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大,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VIVO牌X3T型智能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刘双干、张旭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一审刑事 (2018)皖****刑初159号【作弊成功】【累犯】

法院查明的事实:

2017年12月初,被告人任金良找到被告人张旭预谋为堂任某龙驾驶理论科目一考试提供作弊,随后张旭即联系被告人刘双干帮忙作弊。2017年12月19日上午9时许,张旭驾车载乘被告人刘双干及当天参加考试任某龙、被告人任金良至濉溪县车辆管理所考试现场。张旭将事先准备的摄像头、发射器等作弊设备交任某龙,安任某龙在考试期间将试题拍摄并传达给自己。随后,张旭、刘双干、任金良将所驾车辆停在考场附近,由张旭负责用作弊设备接收试题并传送答案,刘双干帮助其搜索试题答案,最终帮任某龙取得了95分的成绩。

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双干、张旭、任金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非法为他人提供试题答案,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提供答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双干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案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刘双干、张旭、任金良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双干、张旭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任金良自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对于各辩护人提出驾校理论考试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辩护意见,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设立的考试,因此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故对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张旭、任金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予以宣告缓刑。

判决如下:

1.被告人刘双干犯非法提供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2.被告人张旭犯非法提供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3.被告人任金良犯非法提供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吕世端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17)陕01刑终357号]【互联网】【影响范围广泛】

法院查明:

为应对2016年1月9日进行的播音编导专业课考试,考前吕世端、骆建明在给学生授课过程中,告诉学生考试时如果能将手机带进考场给他们发试题,他们将给提供答案。2016年1月9日发试卷后,考生张延于9时25分在手机上输入四个名词解释试题(即主观镜头、普利策奖、访谈、禁忌语)通过微信发送给吕世端,吕世端通过微信将其中两个名词解释试题发送给了骆建明让其作答。9时31分,二人将各自的两个名词解释试题解答并互发答案后,吕世端通过微信群发的方式将试题及答案发送给了张延等人,骆建明于9时38分、10时06分分别将四个名词解释试题及答案在其微信朋友圈予以公开,同时在QQ空间里公开。

法院认为:

吕世端、张延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向他人非法提供试题,吕世端及上诉人骆建明在得到试题后,又向多人提供答案,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经查,吕世端在获得试题后,向骆建明发送试题内容,有吕世端、骆建明的供述和微信截图予以证明,在考试前期,吕世端曾和骆建明及考生在一起商量考试作弊方式,行为积极主动。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唯认定吕世端在网络空间传播试题答案明显错误,致使量刑失衡,本院予以纠正。

判决如下:

1.被告人张延犯非法提供试题罪,单处罚金一万元,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刑初684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一条,即被告人吕世端犯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2.上诉人吕世端犯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限判决生效三十日内缴纳)。

四、邹建方非法提供试题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赣0203刑初232号]【辅导他人】

法院查明:

2018年12月9日上午,被告人邹建方在景德镇市第一中等专业学校带领学生参加江西省美术联考考试,考前获知江西省美术联考考试题。被告人邹建方于当日8时03分通过微信将素描考试题转发给了乐平凡高画室的王某(已另案处理)、当日10时14分通过微信将2幅速写考试题样板画发给王某、当日13时27分通过微信将色彩考试题发给王某。王某接到考试题后,马上将考试题发送到自己带队的“凡高画室2019届考生群”中,指导考生如何画画。经江西省教育考试院认定,被告人邹建方于2018年12月9日8时03分通过微信发给王某的素描考试题及13时27分发给王某的色彩考试题,均为2019届江西省美术联考的考试题。

法院认为:

被告人邹建方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实施考试作弊,向他人非法提供考试试题、答案,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应予处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建方犯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04

总结

本次报告将非法提供答案、试题的行为以定罪量刑和无罪化处理两个结果分别进行了检索,通过大量的案例可以得知,界分本罪处理方式的重点在于是否造成了扰乱社会秩序的严重后果。

通过二、三部分的对比,可以发现被定罪量刑的案件一般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作弊成功)或者有广泛的恶劣社会影响(通过互联网散播),又或是为他人或多人提供便利帮助他人通过考试;另外,检索案例中也有适用同一法条认定出售试题、答案的行为,显而易见其主观恶性更大、扩散的恶劣影响也更广,更应被刑罚惩治。而只是为了自己考试作弊且没有成功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往往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做出不起诉决定。

回首页,搜索你想要的文档

在首页搜索框输入关键词,快速定位资料

文库首页搜索指引 立即搜索

相关学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