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检察官员额考试试卷(A卷)
满分:100分 建议用时:180分钟
一、刑事检察案例分析(28分)
【案情】
2025年6月,某某市“某某出行”网约车平台为抢占市场份额,推出“全天候特惠订单”模式,系统自动派单且单价低于运营成本。为降低成本,平台默许部分不具备营运资格的“某某车主”入驻,并利用算法向“无证司机”优先派单。
2025年9月,乘客“某某A”(女,24岁)通过平台乘坐“某某车主”赵某(男,35岁,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吊销驾照)驾驶的车辆。途中,赵某因疲劳驾驶且不熟悉路况,在高速出口追尾大货车,致某某A重伤二级。经查:
赵某系通过购买虚假“网约车驾驶员证”上传平台审核通过;
平台风控系统曾于2025年7月标记赵某“证件存疑”,但为维持运力未予冻结;
事发后,平台以“司机为独立承包人”为由拒绝赔偿,并下架相关订单记录;
某某A家庭贫困,无力承担高额医疗费,家属在“某某短视频”平台曝光后引发“网约车安全”舆情。
案发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赵某对交通肇事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平台派单系统存在缺陷,应承担主要责任。平台负责人钱某辩称:已尽到形式审查义务,赵某造假属个人行为。
【问题】
平台负责人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或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请结合“算法默示”与“法定审核义务”分析。(8分)
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如何运用电子数据证明平台“明知”司机无资质而继续派单?(6分)
某某A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应如何支持其主张惩罚性赔偿?(6分)
针对“平台+灵活用工”模式下的安全漏洞,检察机关可向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哪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8分)
二、民事检察案例分析(30分)
【案情】
2025年8月,某某市“某某未来城”精装房项目交付后,数百户业主发现房屋存在“串串房”质量问题:墙面使用劣质腻子,甲醛超标3倍;电线未穿管直接埋墙;厨房未做防水。业主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论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业主代表与开发商“某某地产”多次协商未果。开发商辩称: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已约定“装修标准以实际交付为准”;
业主已签署《收房确认书》,视为对质量认可;
甲醛超标属环境问题,与房屋质量无关。
2025年11月,200名业主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退房,或赔偿装修差价及人身损害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有效,开发商构成违约,但未达到“无法居住”程度,判决按每平米200元标准赔偿修复费用(远低于实际修复成本每平米800元),驳回退房请求。业主不服,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
该项目为“限价房”项目,开发商为降低成本使用了禁用材料;
市住建局曾于2025年5月抽检该项目并出具“合格”报告,但抽检样本系开发商提前准备的“样板间”;
已有12名业主因入住后出现皮疹、哮喘就医。
【问题】
检察机关应否受理该生效裁判监督申请?若受理,应提出抗诉还是再审检察建议?法律依据为何?(8分)
“以实际交付为准”条款是否构成《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开发商能否以业主签署《收房确认书》为由免责?(8分)
住建局出具虚假抽检报告的行为,检察机关应如何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与公益诉讼衔接?(8分)
针对“串串房”乱象,检察机关可以探索建立哪些民事支持起诉与集体诉讼协同机制?(6分)
三、行政检察与公益诉讼融合案例(22分)
【案情】
2025年10月,某某县为迎接“省级森林城市”验收,发布《松材线虫病“清零”紧急通知》,要求:
全县所有松树(含农户房前屋后自留树)在15日内全部砍伐,每棵补偿20元;
指定“某某生物科技公司”统一回收砍伐木料,粉碎后焚烧;
逾期未砍伐的,由乡镇政府组织“突击队”强制砍伐,并处以每棵500元罚款。
村民“某某B”等80户村民(拥有成年松树3000余棵,部分树龄超50年)向县政府申请复议被驳回,遂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
省林业局发布的《松材线虫病防治指南》仅要求“择伐枯死木”,未要求“皆伐活树”;
指定回收公司系县林业局副局长配偶控股,粉碎后木料实际以“生物质颗粒”名义高价外销;
强制砍伐过程中,多名村民与执法人员发生肢体冲突,3人轻微伤;
该事件被“某某内参”报道,引发“生态治理还是生态掠夺”质疑。
【问题】
检察机关对“强制砍伐+罚款”是否享有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权?监督的法律依据和启动方式是什么?(6分)
县政府的“皆伐”通知是否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比例原则?指定回收公司是否构成行政垄断?(6分)
本案中,检察机关如何同时开展“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以实现双重追责?(6分)
若县政府在检察建议期间“叫停”砍伐但未赔偿损失,检察机关应如何继续推进监督?(4分)
四、公益诉讼检察文书写作(20分)
【案情】
2026年1月,某某市检察院在“维护妇女权益”专项监督中发现,某某市多家公立医院在开展“无痛分娩”服务中,未履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的“充分告知”义务,普遍采用格式化的《分娩镇痛知情同意书》,其中以极小字体印刷“可能引起产后腰痛、神经损伤等并发症,医院不承担责任”等免责条款。部分产妇在分娩后出现持续性腰痛,经查与麻醉操作不当有关。
检察机关进一步调查发现:
市卫健委从未对“无痛分娩”告知程序开展专项检查;
已有43名产妇向市卫健委投诉,卫健委仅转交医院“自行调解”,未作处理;
涉事医院仍在继续使用同一格式同意书,检察建议发出后30日内未整改。
检察机关拟对市卫健委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任务】
请撰写《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部分。(不超过500字)
要求:
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违法;
判令被告在60日内对全市“无痛分娩”告知义务履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并责令整改;
判令被告指导医疗机构制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告知文本;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参考答案与评分要点
一、刑事检察案例(28分)
1. 钱某行为定性(8分)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6分):平台作为生产、作业的组织者,钱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对驾驶员资质审核的法定义务;算法默示派单(明知证件存疑仍维持运力)属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2分):钱某对具体被害人无特定救助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其希望或放任伤害结果发生,缺乏伤害故意。
2. 电子证据运用(6分)
内部风控日志:调取后台日志,证明系统曾于7月对赵某账号触发“证件存疑”预警,以及操作员“忽略并恢复派单”的记录(2分);
即时通讯记录:提取工作群聊天记录,如“运力缺口太大,先把这批灰色司机放出来”“出事再公关”等表述,证明主观明知(2分);
数据对比鉴定:委托鉴定机构对比平台“理论合规运力”与“实际派单运力”,证明依赖无证司机系运营策略而非技术漏洞(2分)。
3.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6分)
可以提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本案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属于公益诉讼范围(2分)。
支持方式:
支持某某A单独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请,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主张“服务费用三倍”的惩罚性赔偿(2分);
对平台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建立“安全储备金”用于垫付伤者抢救费用(2分)。
4.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8分)
建议交通部门建立网约车驾驶员“动态背景核查”机制,与公安交管数据库实时比对(2分);
推行“安全运营指数”公示制度,将“无证司机派单率”纳入平台年度考核(2分);
推动立法或地方规定,明确平台在“算法派单”模式下对司机的“控制者责任”,禁止以“独立承包人”逃避责任(2分);
联合银保监部门,试点“网约车单次行程强制责任险”(2分)。
二、民事检察案例(30分)
1. 受理与监督方式(8分)
应当受理(3分):涉及众多购房者基本居住权,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未正确认定格式条款效力),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8条“群体性纠纷”情形。
提出抗诉(3分):一审判决结果与同类案件裁判规则明显冲突,宜由上级法院提审纠正,应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程序(2分):向作出生效判决的同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未被采纳后,可层报上级检察院抗诉。
2. 格式条款效力与免责抗辩(8分)
构成无效格式条款(4分):“以实际交付为准”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提供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房屋的核心义务,依据《民法典》第497条应属无效。
不能免责(4分):《收房确认书》系在开发商未主动披露隐蔽质量问题(如未穿管电线)的情况下签署,业主不具备专业检测能力,依据《民法典》第147条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该确认书可撤销。
3. 行政监督与公益诉讼衔接(8分)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3分):向市住建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撤销虚假抽检报告,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政务处分。
移送线索(2分):将工作人员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行政公益诉讼(3分):若住建局对同类项目仍沿用“样板间送检”模式,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确认该监管模式违法,并责令建立“飞行检查+业主见证”抽检制度。
4. 支持起诉与集体诉讼协同机制(6分)
发布公告:通过检察院公众号发布《支持起诉公告》,征集同类受害业主,引导推选诉讼代表人(2分)。
协助取证:依职权向检测机构、住建局调取关键证据,解决业主举证难(2分)。
调解监督:在法院组织调解时派员到场,监督调解方案是否公平覆盖所有受害业主,防止“私下和解、整体放弃”(2分)。
三、行政检察与公益诉讼融合案例(22分)
1. 监督权与启动方式(6分)
享有监督权(2分):强制砍伐和罚款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3条,检察机关有权监督。
启动方式(4分):
依申请受理:村民已申请复议被驳回,可直接申请监督(2分);
依职权发现:舆情、伤害事件可作为线索,主动启动调查(2分)。
2. 比例原则与行政垄断(6分)
违反比例原则(3分):均伐活树远超“择伐枯死木”的必要性,且补偿标准20元/棵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平均500元/棵),对村民财产权造成过度损害。
构成行政垄断(3分):指定特定公司独家回收,排除其他回收企业竞争,违反《反垄断法》第32条,应由市监局调查。
3. 双重追责(6分)
行政公益诉讼(2分):对县政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确认“皆伐通知”违法,并要求对受损村民依法补偿。
民事公益诉讼(2分):对指定回收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缴其非法所得(木料销售价与补偿价差额),上缴国库。
监检衔接(2分):将林业局副局长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干股)线索移送纪委监委。
4. 推进监督(4分)
确认违法:即使县政府叫停砍伐,仍可诉请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作为后续国家赔偿的依据(2分)。
行政赔偿公益诉讼:对县政府提起行政赔偿公益诉讼,代村民主张按市场价(500元/棵)赔偿已砍伐树木损失,并赔偿3名受伤村民的医疗费(2分)。
四、公益诉讼检察文书(20分)
【评分要点:格式规范(5分)、事实清晰(5分)、法律适用准确(5分)、诉请可执行(5分)】
【参考范文】
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
诉讼请求:
一、确认被告某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未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分娩镇痛”告知义务的监管职责违法;
二、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全市范围内开展“无痛分娩”服务的医疗机构履行告知义务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并责令相关医疗机构对不符合《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分娩镇痛知情同意书》进行整改;
三、判令被告在三个月内制定并发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分娩镇痛知情同意书》示范文本,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规范使用;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某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本市多家公立医院在提供“无痛分娩”服务中,使用含有“免除自身医疗责任”等不合理免责条款的格式化知情同意书,未向产妇充分告知并发症风险及替代方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保障妇女享有卫生保健服务,并充分告知”的规定。被告作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43名产妇投诉后,仅以“自行调解”方式处理,未依法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督促医院整改,导致侵权风险持续存在。
本院于2026年1月XX日向被告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监管职责。检察建议期满后,被告仍未开展专项检查,涉事医院继续使用违法告知文本。被告不依法履职的行为,致使众多不特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益处于被侵害的风险之中,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