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 | | | 明确将医疗领域行贿列为加重处罚情节;规定单位行贿"利益归属"穿透规则,医药代表行贿100%认定为单位利益,公司难逃罪责;拉平公私医疗机构人员受贿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罪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
| 《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国卫医急函〔2026〕123号) | | | 明确11项重点任务;首次单列"整治涉税违法行为"和"严守医疗数据安全" ;重点治理借助第三方以科研名义变相实施"带金销售";点名整治采购人"关键少数"违规干预、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量身定标、"明招暗定"等问题 |
| | | | 商业贿赂被明确列入"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情节严重者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面临"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跨部门联合惩戒,行政许可和资质审批、招投标等全面受限 |
| | | 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废止2020版《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 | 明确医药代表的准入条件、备案要求、9种禁止性情形;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医药代表行为的主体责任;要求持有人不得聘用或授权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医药代表 |
| 《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五年行动计划(2026年—2030年)》 | | | 推动飞行检查全面覆盖所有统筹地区和定点医药机构;明确对涉及欺诈骗保的机构"坚决解除医保定点协议" |
|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5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5版)》《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5版)》 | | | 将医药领域行贿、围标串标列为失信行为,一律从严处罚,最严"踢出"全国招采市场;失信等级分为"特别严重失信"和"严重失信";截至2026年1月,全国153家药企被评定失信等级,"特别严重失信"企业达52家 |
| | | | 共四章49条,系统梳理学术拜访、业务接待、咨询服务、外包服务、折扣折让及佣金、捐赠赞助和资助、医疗设备无偿投放、临床研究、零售终端销售9大场景的商业贿赂风险点;推动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治理关口从事后执法向事前预防转移 |
| | | | 明确集中整治六大重点:行政管理部门以权寻租、医疗机构"关键少数"和"带金销售"、社会组织利用工作便利牟利、医保基金使用问题、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购销不法行为、医务人员违反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