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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第三节 合同担保
重点八:担保方式
担保形式 保证(约定) 抵押(约定) 质押(约定) 留置(法定) 定金(约定)
可能是债务
人本人,也 债务人本人
提供方 第三人提供
可能是第三 提供
人提供
是否转移 不转移占有 转移占有 转移占有 转移占有
大型动产不
担保物性质 人 动产、权利 动产
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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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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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债务人自己不能做保证人,只能由第微三人充当。
系
联
1.保证方式(两种) 题
押
准
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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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人的资格 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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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微
系
联
一
不能作保证人的机构 唯 例外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
国家机关
转贷的除外
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非公益类可以
(二)抵押
1.抵押的概念
(1)抵押对象是不动产或价值量大的动产;
(2)抵押形式是不转移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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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可作抵押物的财产(不动产或价值较大的动产)和禁止抵押的财产
可作抵押物的财产 禁止抵押的财产(可考性比较强)
(1)土地所有权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
(2)建设用地使用权 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海域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为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施
(6)交通运输工具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8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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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微
系
3.抵押的生效(两类) 联
题
押
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准必须登记否则无效) 自合同签订之日设立(有无登记均生效)
精
建筑物和其它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其它财产
荒地等承包经营获得的土地使 用权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4.同一财产设定多重抵押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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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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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
系
联
一
唯
(三)质押
1.质权的概念
项目 抵押 质押
对象 不动产、特殊大型动产 动产、权利
占有形式 不转移占有 转移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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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押的分类
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
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
各类动产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应收账款
其他
(四)留置(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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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留置适用于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4 9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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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信
(五)定金 微
系
联
1.定金基本信息 题
押
准
精
项目 内容
概念 一方当 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形式 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
生效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数量 由当事人约定 ,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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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3
微
2、定金的处理 系
联
一
唯
重点九:投标保证金
(一)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四种情形)【通用】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签订合同,或不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勘察设计规定签订合同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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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附加条件也是属于没收情形);
(3)中标人根据规定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
(4)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投标保函或者保证书在评标结束之后应退还给承包商。
只要在招标期间无违规,无论中标与否,均可退还保证金。
情况一:未中标的→直接退。
情况二:中标的→在签订合同时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时退。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同时须支付同期存款利息。
重点十:履约保证的形式及数额(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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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1中7标人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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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形式 微 内涵 数额
系
联
题
履约担保金(保证金) 押 投标人自己出具的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合同价格的10%
准
精
履约银行保函 银行出具 合同价格的10%
由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实体公司或社会上担保
履约担保书 合同价格的30%
公司出具
第四节 工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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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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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十一:工程建设涉及的主要险种 微
系
联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 一
唯
1.建筑工程一切险
保险 项目 内容
原因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和地震)
一切险
时间 在建设过程中(开工前、竣工验收后不保)
谁是第三者 一定不是参建主体的员工(一切险的被保险人范围之外)
第三者责任
险 因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注意是工
原因
程给第三人带来的损失,不是第三人给工程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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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合同保险的种类及投保主体
工程一切险和
保险类型 工伤、意外伤害险 施工设备保险 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保险
第三方责任险
发包人 平行发包时√ √
双方可约定
谁采购谁投保
承包人 √ √ √
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 总承包合同保险的种类及投保主体
承包人投保险种 发包人(监理人)投保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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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设计和工程保险(设计责任微险、建筑或安装工程一切险)
系
第三者责任险(在缺陷责联任期终止前有效) 工伤保险
题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押险(分包也投) 意外伤害保险
准
施工设备、进场材精料和工程设备保险
专用条款约定保险的内容:投 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
4.建设工程/安装工程一切险责任范围与除 外责任
责任范围(两类) 除外责任(四类共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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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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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常的无法避免的微损失
系
自然事件(包括地震) 责任 事故 联
一
意外事故(包括火灾和爆炸) 保险范 围外、唯期限外的损失
已由其它保 险予以保障的损失
【除外责任】
(1)必然的损失
②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变化、正常
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④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的损失;(失灵)
⑤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⑦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2)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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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③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3)保险范围外期限外损失
⑥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⑨除非别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⑩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
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4)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损失
⑧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4.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期限
项目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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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开始 信 工地动工
微
(先发生者) 系 材料设备运至工地
联
题
押
准
精
期限结束 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
(先发生者) 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工程
期限最长时间 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的保险期终止日
(二)安装工程一切险
(1)除外责任(只记特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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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 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8成4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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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
损失;
系
联
一
(2)保险期限
唯
起:被保险项目被卸至施工地点时起生效
止:工程预计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
(三)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险【非强制性】
1.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险
(1)施工企业一般办理团体意外伤害险。
(2)被保险人:16-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
(3)投保人数:投保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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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期间
项目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1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
按照被保险人人数计收保险费的 起点: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
终止:至约定的终止日的24时止
起点: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的次
按照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或建筑
日零时起
面积计收保险费的
终止: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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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微
系
3.特殊情况下的保险期间
联
题
押
准
项目 精 内容
提前竣工 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工程延长工期 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
需书面 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
工程停工
工程停工期间,保险责任中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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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可书面申请 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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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新开工 微
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 超过保险合同系对保险期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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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
保险合同期间届满工程仍未竣
需办理续保手续
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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