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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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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环球网校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目标控制》基础知识-直播密训
二十三、费用支付
1.费用支付分类
按照工程款支付内容是否为工程量清单的款项划分,可分为:
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支付
工程量清单外的项目支付
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支付习惯上称之为清单支付,
包括:
单价子目的支付
总额子目的支付
计日工,安全生产专项费用
暂列金额
暂估价
工程量清单外的支付习惯上称之为合同支付,包括
开工预付款
材料、设备预付款
工程变更费用 8
7
1
合同价格调整,材料价差调整4 9
8
3
索赔费用 信
微
质量保证金 系
联
逾期交工违约金 题
押
逾期付款违约金 准
精
提前交工奖金等
二十四、开工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
工程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预付款、设备预付款。
1.开工预付款的含义
是一项由业主提供给承包人用作开办费用的提前付款(又称前期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
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2.开工预付款的支付条件。
开工预付款的支付条件包括施工项目中标人与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提交了履约
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已经进场等。 8
7
1
9
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开工预付款的金额相等。 4
8
3
信
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微
系
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联
一
承包人不得将该开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
唯
专款专用,如经査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向银行索赔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3.开工预付款的额度规定、计算和支付
预付比例在合同工程的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一般为5%-30%,通常约定为有效合同价的 10%。
有效合同价是工程量清单第100章至第700章的合计金额,不包括计日工、暂列金额、暂估价等
费用。
承包人向监理机构提交开工预付款的支付申请,监理机构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编制完成支付
证书报送发包人支付。
4.开工预付款的扣回
开工预付款属于发包人的预付,因此要在进度付款中扣回。
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
价 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
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
二十五、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
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一定比例的材料、设备款项,以供购进将用于和安装在永久工程中
的各种设备、材料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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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材料、设备预付款的预付
预付比例一般不低于 60%,按照合同工程项目的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多数工程项目的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预付的比例为70%-75%。
3.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扣回
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
回期不超过3个月。多数工程项目规定为3个月内等额扣回。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
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
对于材料预付款的扣回方式,工程实践中常采用下列两种方法。
(1)按月等额扣回法。
按月等额扣回法是指按照工程进度月份自材料、设备进场的次月起,在3个月内等额扣回。该方
法意味着在支付申请截止日期前到现场的材料、设备,在当月支付预付款,从下一个月开始扣回预付
款,在最近的连续3个月内扣完。
为便于计算,监理人可以和承包人达成“取整”的一致意见,即预付款的金额计算至元,扣回时
前两个扣回月的金额取整,第3个月内核对扣回总金额,使得扣回的预付款金额等于已经支付的预付
款金额。
(2)起扣点扣回法。
起扣点扣回法是指从未完工程尚需8 的材料价值相当于已经预付的材料款金额时起扣,按照材料占
7
1
比从工程后期每次期中进度付款中抵4 9扣材料预付款,直至工程交工前全部扣完,也称为工程后期起扣
8
3
点扣回法。 信
微
起扣点的计算公式: 系
联
题
押
R=H准
精
𝐂
式中:
−𝛃
R——起扣点,即开始扣回预付款时累计完成的工程款金额;
H——有效合同价格;
C——材料预付款的总额;
β——材料占有效合同价的比例。
扣还预付款的金额计算公式:
当第t个月末累计完成的工程款金额 超过起扣点金额时,开始扣还预付款(第1次扣回),计算
公式如下:
Gt1=(∑ht-R)×β 8
1
7
9
式中:
8
4
信
3
Gt1——第t个月末应扣回的材料预付款金额(元);
微
∑ht——第t个月末累计完成的工程款金额(元), ∑ht≥Tc
系
联
一
第m次(m≥2,第t+m-1个月末)扣还的预付款金额计 算公式
唯
:
G(t+m-1)m=ht+m-1×β
式中:
G(t+m-1)m——第t+m-1个月应扣回的材料预付款金额(元);
ht+m-1——第t+m-1个月内完成的工程款金额(元)。
【例题】某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的有效合同价为610万元,沥青材料预付款额度为有效合同价的
25%,假定沥青材料占合同价的比例为 60%,此工程各月实际完成的施工产值如表 4-16 所示。问:如
何扣回材料预付款?
各月实际完成的施工产值(单位:万元)表4-16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69 181 200 98.54 41.46 20
解:(1)材料预付款:C=610×25%=152.50(万元);
(2)起扣点金额:R=610-152.50÷60%=356(万元),将从4月份开始扣还;
(3)第4个月末(第1次)应扣回的材料预付款金额:
G =(450-356)×60%=56.40(万元);
41
(4)第5个月末(第2次)应扣回的材料预付款金额:G =98.54×60%=59.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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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6个月末(第3次)应扣回的材料预付款金额:G =41.46×60%=24.87(万元);
63
(6)第7个月末(第4次)应扣回的材料预付款金额:G =20×60%=12.00(万元)。
74
(7)核对验算:
监理人应注意检查核对实际扣回的预付款金额的累计值是否等于已经实际支付的预付款总金额,
即用减法核对最后一次扣回的金额是否准确。
本例题中,经核对,第7个月末实际应扣回的材料预付款金额为12.11万元,因为:
G=12.00+(152.50-56.40-59.12-24.87-12.00)=12.11(万元)。
7
二十六、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与返还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
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支付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
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扣留质量保证金时的计算额度或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本月完成的工程价款+本月完成的计日工+本月应支付的暂列金额+根据
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额+费用和法规的变更发生的款额。
二十七、索赔 8
7
1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关于索赔4 9处理的规定
8
3
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信
微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系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
联
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题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
押
延长工期的权利。 准
精
(2)承包人应在发 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
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 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
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 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
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 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8d)索赔意向书--(28d)正式索赔 通知书--(如果持续影响,合理时间间隔递交延续索赔通
知书)--(28d)最终索赔通知书。
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8
1
7
9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 后,应及时审查。
8
4
信
3
(2)监理人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
微
答复承包人。
系
联
一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 处理
唯
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
二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主要条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 位,应当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 产管理人
员。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 概算。
二十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主要条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 科学性、针对
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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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 冶炼、城
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经营单位,
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 冶炼、城
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经营单位,
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 地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 冶炼、城
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经营单位,
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 可以不建立应
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 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三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8 督管理办法》的主要条款
7
1
施工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4设9活动,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应等级 的资质证书。施工
8
3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信理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微
合格。 系
联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题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应当根 据工程
押
施工作业特点、安全风险准以及施工组织难度,按照年度施工产值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不足
精
5000 万元的至少配备 1 名;5000 万元以上不足 2 亿元的按每 5000 万元不少于 1 名 的比例配备;2
亿元以上的不少于5名,且按专业配备。
翻模、滑(爬)模等自升式 架设设施,以及自行设计、组装或者改装的施工挂 (吊)篮、移动模架
等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施工单位 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
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从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所应具备 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及项目 概预算时,应当确定保障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 措施所
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施工单位在工程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 产费用并单独计提,不得作为8竞争性报价。
1
7
9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并经 建设单位同意后,在项
8
目4建设成本中据实 列支,
信
3
严禁挪用。
微
三十一、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系
联
一
申请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唯
①与公路工程或者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已建立劳动关系;
②安全生产考试成绩合格;
③申请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的,还应当具备公路工程或者水运工程相关专业建造师执业资格。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
法》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应当自取得考试成绩之日起1年内申请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逾期
未申请的,应当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后方可申请。
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3年。安管人员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参加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每年度不少于12学时。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原考核部门提交延续申请。
三十二、预案编制
(1)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与风险评估结论,编制项目综合应急 预 案 。
(2)施工单位应结合合同段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结论,编制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或现 场处置方
案,宜结合特定场所、重点岗位风险特点编制应急处置卡。
(3)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与上级单位、项目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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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应急预案保持衔接。
(4)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机制,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进行分析
评估,并及时修订和更新。
三十三、风险评估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第1部分:总体要求》(JT/T1375.1—2022)主要内容如
下:
1.评估阶段划分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分为总体风险评估和专项风险评估两个阶段。
总体风险评估宜在项目施工招标前完成。
专项风险评估包括施工前专项风险评估、施工过程专项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预期效果评价等环节,
贯穿整个施工过程。
2.评估方法选择
总体风险评估宜采用专家调查法和指标体系法等方法;
专项风险评估可综合采用安全检查表法、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 法)、专家调查法、指标
体系法、风险矩阵法等方法。
3.评估实施步骤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包括以下几8 个步骤:
7
1
前期准备、现场调查、总体风险4 9评估、专项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编制、风险评估报告评审。
8
3
4.总体风险评估 信
微
1)专家调查法 系
联
(1)评估小组成员应题不少于 5 位专家,且为单数。每位专家应独立、客观给出评估结果及信心
押
指数。 准
精
(2)专家应具备高 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15年及以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
勘察设计或风险评估等工作经历,其中,组长应选择专业技术能力强、施工管理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
5.专项风险评估
1)一般要求
(1)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的基本程序应包括风险辨识与风险分析、风险估测、
风险控制。
(2)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应完成施 工前专项风险评估。
(3)施工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应开展施工过程专项风险评估:
①重大作业活动存在遗漏; 8
1
7
9
②经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或评估单位提 出并经论证出现了新的重
8
4大作业活动;
信
3
③经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或评估单位发现并提出原有的作业活动发生了重大变化,如现场
微
揭示水文地质条件与事前判别的水文地质条件相差较大 且趋于劣化、
系
主要施工工艺发生实质性改变、
联
一
发生对施工安全风险产生较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发生重大险 情或生
唯
产安全事故等情况;
④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
⑤对于较大风险(Ⅲ级)和重大风险(IV级)的作业活动,应在实施风险控制措施、完成典型施
工或首件施工后,开展风险控制预期效果评价。
6.风险控制预期效果评价
(3)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后预期风险的评价宜采取专家评审方式,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不应
少于 3 人,专家应具备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 10 年及以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监
理、勘察设计或风险评估等工作经历。
7.风险评估报告
3)风险评估报告评审
(2)总体风险评估报告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评审,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应由施工单位组织评审。
评审应邀请设计、监理(如有)等单位代表和专家参加,专家人数应不少于3人,专家及专家组
长条件应符合要求。评估小组应根据评审意见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形成最终报告。
三十四、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
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 一般风险和低风险, 分别用红、橙、黄、
蓝四种颜色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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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公路水运工程淘汰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目录
禁止:卷扬机钢筋调直工艺,现场简易制作钢筋保护层垫块工艺,空心板、箱形梁气囊 内模工
艺,人工挖孔桩手摇井架出渣工艺,竹(木)脚手架,门式钢管满堂支撑架,有碱速凝剂,盖梁(系梁)
无漏油 保险装置的液压千斤 顶卸落模板工艺,桥梁悬浇配重式挂 篮设备,沉箱气囊直接移运下水
工艺,沉箱、船闸闸墙混凝 土木模板(普通胶合板)施工工艺。
三十六、危大工程
1.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
(1)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本单位技术、安全、质量、材料、设备等相关专业人员进
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实行专业分包并由专业分包单
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
同签字并加盖所属单位公章。
(2)不需专家论证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和签字后报监理单位,由总
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签字后并加盖项目监理机构公章后方可实施。
(3)对于超危大工程或未达到超8危大工程要求但参建方认为有必要论证的,施工单位应组织专
7
1
9
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4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
8
3
信
前,专项施工方案应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微
系
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人员联包括:
题
专家组成员;建设单押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施工
准
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精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经理、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
案编制人员、项目相关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相关人员;
涉及既有铁路、公路、海事和构筑物保护区安全等情况的,应邀请权属单位和监管部门代表参加方案
论证会。
专家组应由不少于5名专家组 成。
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及以上并具有 丰富的专业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项目利害相关方的人员,不应以专家身份 参加专家论证会。
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 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
1
7考8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
9
善; 8 4
信
3
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应明确具体修 改内容,施工单微位应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
系
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 告知专家,联由专家组长签字确认;
一
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重新编制专项施工方 案,履唯行审核、审查及专家论证流程。
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 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
师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专业分包的,由专业分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2.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1)专项施工方案完成上述审核、审查、论证要求的程序后,监理单位应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
核查,并报建设单位备案,经核查符合条件后方可下达开工令。
(3)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编制人员应组织对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专项施工方
案交底,交底双方签字确认;现场管理人员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交底,项目专
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交底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4)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
(5)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作局部调整的,应说明修改原因并提交施工单位技术负责
人审批。
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书面提交原专家论证会专家和参与论证各方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不再
重新组织专家论证会。因规划、设计、结构、地质以及环境等因素,专项施工方案需做重大变更的,
施工单位应重新履行审核、审查、论证程序。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按照约定予以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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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6)超危大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分管领导应对施工项目进行巡查,施工单位应有项目负责人
在施工现场带班履职,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7)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要求其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应
要求其暂停施工;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3.公路工程的危大工程、超危大工程范围
三十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根据现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事故划分为:
等级 死亡(含失踪) 重伤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
特别重大事故 ≥30 ≥100 ≥1亿
重大事故 10≤人数<30 50≤人数<100 5000万≤损失<1亿
较大事故 3≤人数<10 10≤人数<50 1000万≤损失<5000万
8
7
1
一般事故 <34 9 <10 <1000万
8
3
信
2.事故报告 微
系
工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联后,企业、项目部除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
题
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处押理工作外,还应按表5-15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准
精 事故报告规定表5-15
事故类型 上报部门 时限 报告有关部门
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1h内(单位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
一般事故 施工企业 负责人 接到
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
报告后)
部门
向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1h内(单位
8
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
7,逐级上报至省、自治
较大事故 施工企业 负
报
责
告
人
后
接
)
到
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
信
部3 8
4
门
9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微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系
联
一
特别重大 1h内(单位 向事故发生地县 级以上唯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事故、重大 施工企业 负责人接到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应
事故 报告后) 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1)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于 1h 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1)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经核实清楚后,事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项目的安全监管机构、当地
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部门报告。
(2)发生 1 人以上(含 1 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应在 1 小时内按照交通运输行业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表的要求向建设单位、项目的安全监管机构、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
部门报告。
项目的安全监管机构、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报告应逐级上报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
级不超过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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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 2 小时内,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
故统计快报表的要求及时统计,上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救援进展、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情
况。
(4)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于次月5日前,将本月本辖区发生的伤亡事故(包括人员死亡、
重伤以及经济损失等事故)统计汇总后,按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要求上报
交通运输部。已上报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表的事故应将最新情况继续填报,
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省份统计零事故报送月报表。
(5)快报表报送超过规定时限,视为迟报。月报表于次月 5 日前未报送的,应说明情况,无故
超过 24 小时后,视为迟报。快报表和月报表因过失未填写报送有关重要项目的,视为漏报;故意不
属实上报有关重要内容的,经查证属实的,视为谎报;故意隐瞒已发生的事故,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的,视为瞒报;存在以上行为的,视情节在行业内给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上报过程出现错报的情况,发现后应及时报送更正后的报表。如超过 48 小时,一经发现,
视为谎报。
3)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8
7
1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4 9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
8
3
失: 信
微
(5)已经采取的措施; 系
联
(6)其他应当报告的题情况。
押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准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
精
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调查权限
事故等级 调查部门
特别重大事故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
重大事故 省级人民政府
8
1
7
9
较大事故 设区的市级人民8政4府
信
3
微
一般事故 县级人民
系
政府
联
一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 事 故 发唯生单位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处理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做
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主要条款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
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5.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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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 号),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的“四不放过”原则是: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三十八、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分类:
(1)公路建设项目。
①新建 30km 以上的三级以上等级公路、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1000m 以上的独立隧道、新建涉
及环境敏感区的主桥长度1000m以上的独立桥梁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②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三级以下等级公路(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四级公路除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
告表。
③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四级公路,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建设单位应当在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交通环境保护机构
审核,并经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同意,可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需要
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8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批。
7
1
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4 9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施工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或
8
3
者超过5年后开工建设的,建设信单位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微
三十九、突发环境事件分系级标准
联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题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
押
特别重大(I级) 准
精
重大(Ⅱ级)
较大(Ⅲ级)
一般(IV级)四级。
具体的分级标准如下:
特别重大 重大 较大
(I级) (Ⅱ级) (Ⅲ级)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 因环境污染直接 导致3人以上10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
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 人以下死亡或50 人 以上100人以 或10人以
1
上7 850人以下中毒的;
9
毒的; 下中毒的 8
4
信
3
微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 众1万 因环系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
联
一
群众5万人以上的 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唯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
损失1亿元以上的; 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
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 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保护物种灭绝的; 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 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 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
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
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
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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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
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
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 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 造成环境影响的;
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 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 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
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 辐射超标的事件;
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 (8)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
照“国际核事件分级 事件。
(INES)标准”属于3级
以上的核事件;台湾核设
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
事件分级(INES)标准”
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7 8
1
9
4
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 8
3
信
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 微
系
(INES)标准”属于4级 联
题
押
以上的核事故; 准
精
(7)跨国界突发环境事
件。
1
7
8
9
8
4
信
3
微
系
联
一
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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