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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34: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
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
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发
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
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
蔽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6)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
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8)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
岗作业。
考点35: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考点35: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
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
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
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考点36:质量保修制度
考点36: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
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考点37: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考点37: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
行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考点38: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考点38: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
验批,该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
求予以验收。
(5)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或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
体检测或抽样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