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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温云云主观十页纸(主观简答题)_2026法考主观_名师私塾_2026刑诉温云云主客一体班_08主观冲刺押题和十页纸(视频+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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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第1 页共11 页
2026年法考刑诉法温云云主观简答题合集
(云云十页纸主观得高分)
一、划分刑事诉讼阶段的标准:
1. 直接任务。例如,侦查阶段的直接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确定并
在必要时逮捕犯罪嫌疑人;而起诉阶段的直接任务,就公诉案件来说,是对侦
查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并依法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2. 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构成。侦查阶段参加诉讼的机关主要是具有侦查权
的机关,起诉阶段主要是检察机关,而审判阶段则主要是法院。★
3. 诉讼行为的方式。侦查阶段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性
措施,与审判阶段在法庭上由法官主持、在公诉人(在公诉案件中)、当事人及
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开庭审理和宣判活动,在方式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
4. 诉讼法律关系。起诉阶段体现为犯罪嫌疑人和检察机关的双方关系,没有独
立的第三方的介入,而在审判阶段,则体现为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的三方关系。
5. 诉讼的总结性文书。例如,起诉阶段的总结性文书为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
而审判活动的总结性文书为判决书、裁定书等。
二、自诉案件的范围与特点——注意其庭前审查为实质性的审查
一、告诉才
处理
的案件
(一)
定义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只有经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
民法院才予受理的案件。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可以主动插手
这一类的案件。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原则上是由被害人自己告诉,其他人不得代为告
诉。
特殊情形:不能、不敢由他人告诉。
根据《解释》第317条规定: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
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
、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
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二)
类型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
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
3.虐待案(《刑法》第260条第1款);
4.侵占案(《刑法》第270条)。
[注意]前三种案件如果情节严重的,将成为公诉案件。
第2 页共11 页
二、轻微的
刑事案件
(一)
类型
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
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案件。
(二)
特点
1.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可以自诉);
2.对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
关立案侦查(可由自诉转公诉);
3.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可以公诉)。
本类案件既可以公诉又可以自诉,第一次选择权掌握在被害人手中。
三、公诉转
自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
任的案件。
【注意】
1.公安机关不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表现在不立案及撤销案件;检察院主要表现为不起
诉,但注意附条件不起诉时不可公转自。
2.这类案件不可以反诉,不可以调解。
三、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之区别
区别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一、地位
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非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二、
产生时间
公诉案件:
律师辩护人被第一次讯问或采
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非律师辩护人审查起诉之日起
自诉案件:随时。
公诉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自诉案件:随时。
三、
委托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押的,为其监护人、近亲属
上述案件五种主体。
四、
诉讼职能
辩护职能
被害人、自诉人委托承担控诉职能
五、
诉讼权利
(1)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
(2)未规定可会见被害人,但
经过法、检许可,以及被害人的
同意,可向被害人调查取证。
根据《刑诉法》和《刑诉解释》的相关规定
,诉讼代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阅卷权: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查
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诉讼代理人
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
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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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取证权: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
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59
条至第61条(辩护人的)的规定。
3.申诉、控告权:
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
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
诉或者控告。
四、证明的概念及特征:
(一)广义的刑事诉讼证明,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
序依法收集证据,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犯罪人的罪责轻重及其他有关事实,
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提供证据,运用证据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活
动。
(二)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具有以下特征:
1.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
2. 刑事诉讼证明的对象是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项。
3. 严格意义上的刑事诉讼证明只存在于审判阶段。
4. 刑事诉讼证明受证明责任的影响或支配。
5. 刑事诉讼证明不仅是一种认识活动,还是一种诉讼行为,直接受各类诉
讼法律的规范和调整。
五、供述的排除范围
遵循3(刑讯逼供、威胁、非法拘禁)+1(重复性的供述)+2(讯问地点不对、
未依法全程录音录像)(《刑诉法》第56条;《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意见》第4
条;《严格排非规定》;《规程》第1条。)
(1)3 的内容:刑讯逼供、威胁、非法拘禁获得应当排除。
[注意]具体情形及界定(《严格排非规定》第2~4条;《刑诉解释》第123条)
①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③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
除。
(2)1的内容:原则上重复性的供述也应当排除但是换人+告知+自愿不排除。(
《严格排非规定》第5条;《刑诉解释》第124条;《规程》第1条)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
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调查、侦查期间,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确认或者不
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调查、侦查人员,其他调查、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有
关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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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
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考点解读]考生注意重复性的供述之所以排除是因为无法摒除第一次的行为对其造成的心
理影响;而当换人、告知、自愿同时满足时则可以排除前一次行为对其造成的心理影响,所
以三个条件同时符合所获得的供述则不排除。
(3)2的内容:未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地点不符合规定应当排除。(《关于建立健
全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规程》第27条)
①未依法录音录像或录音录像出问题: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提供讯问录
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综合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
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②讯问的地点不对:侦查机关除紧急情况外没有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讯问,综合现有证据
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注意]
第一,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
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因客观原因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讯问室以外的场
所进行讯问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严格排非规定》第9条)
【总结】大地点不对一般应当排除即带出看守所排除,小地点不对应当合理解释即在看守
所内的非讯问室进行,合理解释不了才会排除。
第二,此处可能结合具体的录音录像情形进行考查,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
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六、二审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情形
1.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告知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的;(《规程》
第32条)
2.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
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
3.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
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抗诉、上诉的;
4.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
七、刑事强制措施概念、特点与原则
(一)概念:是指公、检、法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二)特点:1.主体的特定性:只限公检法;
2. 对象的唯一性:只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 内容的特定性: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而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
4.目的的预防性。
(三)原则:
1. 必要性原则:指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方能采取,
若无必要不得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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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相当性原则:又称比例原则,指适用何种强制措施,应当与人身危险性程
度和涉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
3. 变更性原则:指强制措施的适用,需要随着诉讼的进展、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及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及时变更或解除。
八、拘传和传唤两者的区别表现在:(已经考查过)
1. 强制力不同。传唤是自动到案,拘传则是强制到案。
2. 适用的对象不同。传唤适用于所有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
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3. 适用时是否一定需要法律文书不同。拘传时必须出示拘传证,传唤在大多
数情况下也需要出示传唤通知书,但《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对在现场发
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
中注明。
九、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及行政拘留的区别:
区别
刑事拘留
司法拘留
行政拘留
一、性质不同
预防性
排除性(针对已发生的行为)
、惩罚性
惩罚性
二、适用机关不同
公安或检察院决定、公安执
行
法院决定、公安执行
公安机关
三、适用对象不同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实施了妨碍诉讼程序行为
的所有人员
违法人员
四、羁押期限不同
一般不超过10日,案情重大
、复杂的不超过14日,人民检
察院决定拘留的,最长可以延
长至17日,对流窜作案、多次
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
子的拘留期限,不超过37日;
则最长为15日
1~15日
五、与判决的关
系不同
可以折抵刑期
不能
可以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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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期间和期日的区别
期日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刑
事诉讼法对期日未作具体规定,在诉讼实践中,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期间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指定。期间与期日都是刑事
诉讼中规范时间的规定,但二者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1. 期日是一个特定的时间单位,如某日、某时;期间则是指一定期限内的
时间,即由一个期日起至另一个期日止的一段时间,既含有时间的数量,又含
有时间的限度。
2. 期日是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某项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
期间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某项诉讼活动的时间。
3. 期日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遇有重大理由时,可以另行指定期日;期间
原则上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变更。
4. 期日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的时间,以诉讼行为的开始为开始,
以诉讼行为的实行完毕为结束;期间在具体案件中一旦确定开始时间,终止的
时
间也随之确定。
5. 期日开始后,必须立即实施某项诉讼行为或开始某项诉讼活动;期间开
始
后不要求立即实施诉讼行为,只要是在期间届满之前,任何时候实施都是
有效的。
十一、立案的特征
(一)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是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五个普通诉讼程序。
只有前一诉讼阶段的任务完成之后,才能进行下一阶段的诉讼活动,只有这样才能真
正贯彻程序法制原则。立案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
(二)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按照程序法制原则,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
随意超越、颠倒任何一个诉讼阶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安司法机关准确、及时、有效
地处理刑事案件,保证刑事诉讼任务和目的的实现。但是,由于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不
同,不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五个诉讼阶段。例如,自诉案件不需要经过侦查阶
段,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还有些案件,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即
告终结,不需要经过审判和执行程序;有些公诉案件,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
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而终
结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但是,任何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都必须经过立案阶段。
只有经过立案,其他诉讼阶段才能依次进行,公安司法机关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
才有法律依据,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立案程序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三)立案是法定机关的专门活动
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法律赋予特定机关的职权行为,侦查立案是法律赋予侦查机关的
专属权力,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都无权立案。而且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
院和人民法院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行使立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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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侦查监督
1. 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来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
法。
2. 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需要,通过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
其他侦查活动,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3. 人民检察院通过接受诉讼参与人对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
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的控告,行使侦查监督权。
4. 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嫌违法的事实,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调查核实:讯问、
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询问办案人员;询
问在场人员或者其他可能知情的人员;听取申诉人或者控告人的意见;听取辩
护人、值班律师意见;调取、查询、复制相关登记表册、法律文书、体检记录
及案卷材
料等;调取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及相关录音、录像或其他视听资料;
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其他调查核实方式。
5. 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监督落实。被监督单位在纠正违
法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纠正情况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督促回复。
十三、审查起诉的内容:
1. 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
定是否正确。
2. 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 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 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 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十四、审判之终局性
终局性,是指法院的生效裁判对于案件的解决具有最终决定意义。判决一旦
生效,诉讼的任何一方原则上不能要求法院再次审判该案件,其他任何机关也
不得对该案重新处理,有关各方都有履行裁判或不妨害裁判执行的义务。这是
由审判是现代法治国家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的最后一道机制的性质决定的。
十五、中止审理与延期审理的区分
1.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至作出判决前;
2.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
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
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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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即
可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
4.中止审理用裁定,而延期审理用决定。
十六、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有以下特点
1.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
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
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但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
权
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
刑事责
任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3. 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4.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不同于普通公诉案件第一审的审理期限。
5.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
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十七、决定、判决、裁定
判决
裁定
决定
一、对象
实体问题
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
问题(终止审理、中止
审理、维持原判、撤销
原判发回重审、驳回自
诉、核准死刑、减刑、
假释、撤销缓刑、减免
罚金)
程序问题(回避、是否立案、有
关强制措施、实施侦查行为、撤销
案件、延长羁押期限、起诉或不起
诉、开庭审判、延长审理、抗诉、
提起再审程序)
二、阶段
审判阶段
审判、执行阶段
侦查、起诉、审判、执行阶段
三、机关
法院
法院
侦查、检察、审判、执行机关
四、形式
书面
书面、口头;
书面、口头;
五、
排他性
一个案件只有一个
生效判决;
一个案件可以有多个
裁定;
一个案件可以有多项决定;
六、
法律效力
不服未生效的判决
,可以上诉、抗诉;
部分未生效的裁定,
可以上诉、抗诉;
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得上
诉
、抗诉,部分决定可以申请
复议
一次(如回避、司法拘留、罚款)
第9 页共11 页
十八、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区别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速裁程序
(一)
适用
条件
无特殊要求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
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
有异议的;
1.轻微的:可能判处三年有
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2.简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
3被告人认罪认罚,
4.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
以适用速裁程序。
(二)
审判
组织
合议庭
适用简易程序,对可能判处
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可以组成合议庭审判,也可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对可
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
的,应当组成合议庭;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三)审限
一般三个月内
审结,遇有特殊
情形报上一级批
准可以延长三个
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
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
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
长至一个半月;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
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
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
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
十五日;
(四)程序
正常进行
简化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五)宣判
可以当庭、可
以择日宣判
一般当庭宣判
应当当庭宣判
十九、复核程序的特点
1.审理对象特定:死刑立即执行(后面简称死立即)及死缓。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
生法律效力。
3.核准权具有专属性:最高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死刑
缓期执行案件。
4.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
原则。而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
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
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报请复核方式特殊★: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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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再审程序特点
1.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
2.必须审查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
才能提起。
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提审
的任何上级人民法院。
4.实行再审不加刑原则★。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
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
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二十一、与二审程序的区别(【学习技巧】可再后续程序学完后回来对比)
(一)审理对象不同:再审为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二审为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
(二)提起的理由不同:再审为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二审程序对上诉理由未作
限制,但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理由需要是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
(三)提起的主体不同
再审为最高法院、上级法院、本院的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检、上级检察院;二审为被
告人、自诉人、附带民诉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或授权的辩护
人、近亲属和与一审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
(四)审理程序不同
再审根据原来是第一审案件或第二审案件而分别依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进行;
二审只能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五)审理案件的法院
再审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任何上级人民法院;二审只能是一审法院的上
一级法院。
(六)能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不同
再审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
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二审只有被告人一
方提起上诉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二十二、再审抗诉与二审抗诉的区别:★
区别
再审抗诉
二审抗诉
抗诉的对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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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的权限
最高检抗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抗
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基层检察院
无再审抗诉权。
除最高检外,任何一级检察院都有权对
同级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二审抗
诉。
接受抗诉的
机关
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检察
院的同级法院,也是生效法院的上
级(可能是上一级、也可能是上两
级)。
接受二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检察院的
上一级法院。
抗诉的期限
法律对再审抗诉的提起没有规定期
限,只要发现生效裁判错误都可
以。
二审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判决
为10 天、裁定为5 天。
抗诉的效力
再审抗诉并不导致原判决、裁定在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
判期间执行的停止。
二审抗诉将阻止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
法律效力。
二十三、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案件范围
1.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及外国法人犯罪
的案件。
2.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中国国家、组
织或者公民实施犯罪的案件。
3.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侵犯外国公
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的合法权利、触犯中国刑法,构成犯罪的案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中国有义务管辖的国
际犯罪行为。
5.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
实施按照中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但按照犯罪地
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6.某些刑事诉讼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的非涉外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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