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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年年必押18 点@柏浪涛
一【刑法的解释】易考情形:
(1)将遗弃罪中的“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解释为既包括家庭成员,也包括负有扶养义务的其他人,属于扩大解释。
(2)将侵犯通信自由罪中的“信件”解释为包含电子邮件,属于扩大解释
(3)将“金融机构”解释为包含使用中的运钞车、自动取款机,属于扩大解释
(4)将走私弹药罪中的“弹药”解释为包含弹壳,属于扩大解释。这是司法解释的规定。
(5)将组织卖淫罪中的“组织他人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女性卖淫,属于扩大解释。
二被害人自陷风险
自己负责的条件被害人若能认识到危险,能控制危险,还支配危险向前发展,那么危险导致的结果,自已负责。
三【不作为犯】
作为义务的来源根据:
(1)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
(2)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
(3)自己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4)特定关系产生义务:法律关系,职务业务关系,自愿救助行为产生的依赖关系。
(5)特定领域产生的作为义务。
例1,钟点工到点离开,不救发烧婴儿,有救助义务。
虽然在合同约定上,钟点工没有继续救助义务,但是,乙自愿照顾婴儿(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当婴儿有危险,婴儿的父母还未回
家,此时婴儿对乙产生依赖关系,乙便有继续照顾婴儿的义务。
例2,理发店老板甲容留乙女在其理发店卖淫。乙女卖淫时,嫖客心脏病发作,乙女要拨打120,甲不允许,乙只好
作罢。二人看着嫖客死去。乙没有作为义务,因为不是自己的特定领域,且自己对该领域没有支配力。甲有作为义务,
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因为危险很紧迫。(特定领域)
例3,甲、乙、丙在餐厅吃饭,赌酒,丙喝醉,不省人事。甲、乙开车将丙带到KTV 包间,不再理会。三小时后,
甲、乙离开,将丙一人留在包间。后丙死亡。甲、乙在餐厅没有救助义务(餐厅老板有义务)但是将丙带到KTV 包间
(特定领域),有了救助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
四结果加重犯
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抢劫罪致人死亡(故意/过失均可),非法拘禁罪(过失)致人死亡。
五【因果关系】
注意:①介入因素是否异常;②先前行为对结果作用大小;③介入因素对结果作用大小。
介入因素的种类:
(1)被害人自身的行为。例1,被害人自杀。例2,诸多跳车案。
(2)第三人的行为。
(3)特殊体质。只需要记住一个结论:先前行为与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例1,甲和乙发生口角,乙殴打甲(严重危及人身),甲转身离去。乙追打甲,甲转身抱起乙,将乙摔到地上,然后
离开。乙心脏病发作而死亡。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是危害行为,所以不需要考虑特殊体质的因果关系问题。
例2,甲驾车不慎追尾前方的出租车,出租车司机因为脖子受到瞬间扭曲,颈部特殊疾病发作,出血而死亡。有因果
关系,但无过失,是意外事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注意:无法查明的案件。:
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
单独犯罪: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死亡时间无法查明,结论:死得越早,对被告人越有利。
六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讨论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前提是该行为已经符合客观要件,具有违法性(法益侵害性)。如果
一个行为不符合客观要件,就没必要讨论该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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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甲与收购废品的乙因琐事争吵,甲举起拳头要击打乙面部,乙迅速拿起铁锅挡在自己面前,甲造成自己的手部
重伤。甲恼羞成怒,驾车要撞向乙,乙立即躲在水泥墩后面,甲的车撞向水泥墩,导致车毁人亡。乙的行为均不构成正
当防卫。
例2,甲与老年人乙发生口角,乙拿着拐杖殴打甲(不法侵害),甲抢夺拐杖(单纯抵挡行为、夺取凶器不是危害
行为),过程中,乙坐在地上,尾椎骨骨折,轻伤。甲的行为不是反击行为,不是危害行为,无罪,不构成正当防
卫。
【事后防卫】注意:不法侵害的危险有无解除,应从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看。例,丈夫甲对妻子乙实施家暴,邻居前
来制止,甲暂时中止,送走邻居后,仍气势汹汹,怒火中烧。此时乙对甲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而不属于事后防卫。
【防卫过当】
(1)注意:防卫手段是否具有必要性,应从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看。
例1,甲持枪抢劫银行,情况紧急,警方击毙甲。事后查明,甲的枪是毫无杀伤力的仿真枪。警方不是防卫过当。
例2,甲、乙合伙抢劫了丙的财物,骑着摩托车逃跑。丙为了夺回财物,用木棒打向坐在后面的乙(防卫适时),乙
摔倒在地,死亡(限度条件:超出了必要性)。在犯罪人逃跑时,对其防卫,有限度要求,导致死亡,属于防卫过
当。
(2)注意: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也要具备主观要件,至少有过失。例如,甲盗窃乙的自行车,乙随手捡起一根木棒
击打甲。击打力度原本不会导致甲死亡,但是木棒上的一根铁钉导致甲死亡。乙无法预见铁钉的存在(无过失),乙
不构成防卫过当。
七【事实认识错误】
1 狭义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虽然发生了行为人预想的结果,但是行为人预想的因果流程与实际发生的因果流程不一
致,以为是A 死法,实际是B 死法)。看客观有无因果关系。例如,甲欲杀乙,给乙做了一盘毒蘑菇,一盘鱼丸。乙
没吃蘑菇,吃了鱼丸死亡。原来,甲疏忽没注意到鱼丸过期变质有毒素。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2 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例1,甲用硬质的橡胶棒殴打乙的头部,导致乙昏迷并造成致命伤。甲以为乙已经死
亡,打电话告知丙,请求丙一起来处理尸体。丙赶到后,建议伪装成乙自杀身亡。二人便将乙吊在门框上,伪装成乙
上吊自杀。实际上,该行为导致乙窒息身亡。多数说认为,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例2,甲欲强奸乙女,打成重伤,然后强奸,认为乙死亡,扔进窨井里。无法查明死亡时间,按照重伤导致死亡
定。这时就不是结果的推迟发生,因为结果推迟发生要求抛“尸”导致死亡。甲构成强奸罪致人死亡,后行为不构成
过失致人死亡罪。
3 结果的提前发生:看第一个行为是否着手。若未着手,定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若着
手,定故意杀人罪既遂(多数说)。
4 包容评价思维: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两罪,重罪(A+B)可以包容评价为轻罪(A)。贷款诈骗罪能评价为骗取贷款罪,
贪污罪能评价为挪用公款罪,拐卖儿童罪能评价为拐骗儿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能评价为虚开发票罪。
八【责任阻却事由】
12 至14 周岁人的刑事责任:两种行为(杀人、伤害),两种结果(死亡、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严重残疾),情节
恶劣,最高检(核准追诉)。
九【犯罪形态】
1 犯罪未遂:着手的判断:行为对法益制造紧迫危险。
例如,甲、乙驾车跟踪驾驶宝马车的丙女,欲抢劫丙女的财物,丙发现有人跟踪,给朋友丁打电话,丙将车开进丁的
小区,甲、乙跟进小区,一下车,就被丁带的人抓获。甲、乙构成抢劫罪犯罪预备。
【常见罪名着手的判断情形】
1.抢劫罪:对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时,着手
2.强奸罪:对妇女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时,着手,而非奸淫时
3.盗窃罪:入户盗窃,翻了院墙,不算着手,翻进去后,假如屋里没人,撬门是着手;若屋里有人,进门后是着手(如
果题干没有交代,以屋里没人为准,撬门是着手)
4.诈骗罪:为了诈骗而伪造证件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开始向被害人实施诈骗是着手
5.保险诈骗罪:为了保险诈骗而制造事故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开始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是着手。制造完事故后,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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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打电话询问索赔事宜,非着手
6.诬告陷害罪:为了诬告陷害而写诬告材料是预备行为,向有关机关告发是着手
【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区分】:从客观的、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判断有无危险。例,甲女骑着电动自行车时在路边停下
来,掏出纸巾擦汗,擦完准备扔向旁边垃圾桶。此时,乙在旁边看见,以为甲手中拿的是白色手机,欲抢夺手机,跑上
前,一把从甲手中夺走纸巾,就逃跑,夺到手里立即发现是纸巾。乙构成对象不能犯,无罪。
2 犯罪中止
(1)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能继续犯罪而放弃,定中止;不能继续而放弃,定未遂。
(2)对于能不能继续犯罪产生认识错误,看主观,主观怎么想,就怎么定。
例如,甲强奸在库房值班的乙女,乙女谎称自己有心脏病,会引起心脏病发作。甲信以为真,放弃。甲主观上认为仍能
继续而放弃,构成中止。(举一反三,若乙女谎称自己有艾滋病,甲放弃,主观认为不能继续,构成未遂)
(3)特定对象不存在。例如,甲欲杀害乙,夜晚在桥上看到乙,欲将乙推下桥,快到跟前时,发现对方不是乙,便悻悻
离去。由于尚未着手,构成犯罪预备。如果举枪准备扣动扳机,发现认错对象,放弃,构成未遂,因为给对方制造了紧
迫危险。
(4)中止行为的有效性:可能的有效性(有个特殊未遂)→实际的有效性(有个特殊中止,介入因素导致无因果关系)。例
如,甲拿出三棱刮刀刺向乙的胸部。甲刺第二刀时,乙一把夺过刮刀扔到地上。乙流血不止,要求甲送其去医院。甲
称:“不要去了,去了也没用。”甲离去。乙被邻居送往医院。乙被救活,甲构成未遂。
3.犯罪既遂的条件:(1)时间阶段:实行阶段。(2)因果关系,注意财产犯罪的既遂。
【犯罪形态的排斥关系和终局形态的辨认】
(1)两个时间节点,先看第一个时间阶段是否终局(犯意是否消除)。
例1,甲的妻子乙出轨,甲杀乙,用刀砍成重伤昏迷,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准备出门杀死乙的情夫,又想到自己孩子
怎么办,便没出门,又去看乙有没有救活可能性,发现果真还没死,送医院抢救成功。甲准备出门时,犯意并没有彻底
消除,中间间隔很短,没有终局,所以后面成立中止。
例2,甲在二楼杀乙,掐乙的脖子,乙昏迷,甲以为乙死亡,将乙抬到地下一层,准备离开时,乙咳嗽哭喊,甲可怜
乙,将乙抢救成功。甲是犯罪中止。
(2)重复侵害行为。终局形态的辨认,前后行为是否具有紧密联系性。例1,丈夫反复杀妻子。例2,重复实施盗窃。如
果第一次行为与第二次行为具有紧密联系,则第一次行为没有终局。如果隔了一夜,则第一次行为视为终局。
十【共同犯罪】
1.共同正犯。(1)部分实行、全部负责。(2)实行犯之外的共同正犯:作用大于普通的帮助犯、教唆犯。
2 欺骗型间接正犯。例1,甲隐瞒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对下属乙讲:“我们公司的项目,缺少资金,必须贷款,
但是贷款资格不行,所以要使用虚假材料。等贷到款,我们因为营利不错,一定能还上的。你来办这件事。”乙信以为
真并照办。甲取得银行贷款后,立即逃匿,导致银行遭受重大损失。乙构成骗取贷款罪。甲构成贷款诈骗罪的间接正
犯。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例2,甲欲杀乙,计划次日晚上埋伏在乙下班回家的路上。丙得知甲的计划,引诱丁前往该路段,期待甲认错人、
杀错人。甲果然认错人,杀错人。丙不构成间接正犯。如果丙欺骗丁掉进陷阱,则构成间接正犯,因为制造的致命危险
流具有确定性。而本题中,丙的欺骗达不到这种效果和程度,甲不一定会认错人。丙构成甲的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帮助
犯,属于片面的帮助犯。
3 中途参与:承继的共犯。事后参与的三个妨害司法犯罪:(1)帮犯罪人,定窝藏、包庇罪;(2)帮证据,定帮助毁灭、
伪造证据罪;帮赃物,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4 中途退出:共犯关系的脱离。要成立中止,要求消除贡献,包括物理性和心理性贡献。
5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的结合。(1)只要实行犯还在预备阶段,全体成员的犯罪形态都在预备阶段。(2)一个实行犯进入
实行阶段,全体成员进入实行阶段。(3)犯罪中止具有独立性,必须亲力亲为,消除贡献。一人中止,效力不惠及于其
他共犯。(4)实行犯既遂,教唆犯、帮助犯要既遂,需要对既遂结果有贡献。
6 实行过限。是否超出共同犯罪的故意。共同犯罪终局后,一个人继续干,属于单干。
7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的结合
例1,乌龙案,共犯人成为被害人。例如,甲、乙共同入户抢劫丙家,约定抢劫后如果丙追赶,就都向丙开枪。二
人抢劫后,甲发现丙追赶,就开枪,实际是乙,打伤乙。乙当时正向外逃跑。丙当时在现场,甲没有看到丙。
(1)分析正犯甲。第一,甲对预定目标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第二,甲对实害对象乙有对象错误,构成故意
杀人罪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2)分析正犯乙。第一,由于甲对丙构成犯罪预备,所以乙对丙也构成犯罪预备。第二,实害对象是乙自己,对此
乙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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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甲教唆乙开枪打死前方右边的一条狗,乙听错了,听成“打死前方左边的一条狗”,向左边开枪,实际上左
边是个儿童,打死了儿童。
第一,乙有不同犯罪构成间的对象错误,对预定目标右边的狗,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未遂(假如有打死右边狗的
危险性),对实害对象儿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甲有不同犯罪构成间的打击错误,因为对实害对象及结果是过失,在此没有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争
议。甲对预定目标右边的狗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对实害对象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十一【累犯、缓刑、假释、追溯时效】
1 累犯,一般自首和准自首、坦白、立功。例,甲因盗窃罪被关进监狱,甲与狱友乙聊天,甲说自己实际上是大毒枭。
乙就揭发甲贩卖毒品罪,查证属实。乙构成立功。乙如果花钱从甲处买犯罪线索,也构成立功。
2.缓刑与假释。例,甲女犯拐骗儿童罪被判2 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第3 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1 年有期徒刑。甲构
成累犯。甲此时是孕妇(法条规定,孕妇符合缓刑条件,应当缓刑)。对甲不能宣告缓刑,甲是累犯。
3 追诉时效:(1)追诉期限起算日:犯罪成立之日。继续犯、连续犯是行为终了之日。(2)两个共犯人或两个罪的追诉期
限不同,各算各的账。(3)追诉时效的延长:立案侦查+逃避侦查(要有逃避侦查的意图)。
十二【人身犯罪】
1 侵犯性权利犯罪。“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例如,甲叫上
三位朋友在KTV 封闭包间唱歌,甲在包间里强奸陪唱女。封闭包间不属于公共场所。
2 非法拘禁罪。(1)非法拘禁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注意,因果关系,介入因素。(2)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拘禁之
外暴力过失致人死亡,定故意杀人罪。
3 绑架罪。(1)绑架罪与抢劫罪、拐卖罪的区分:目的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目的)。(2)为索取债务而扣押他人,定非
法拘禁罪。(3)绑架+杀人=绑架;绑架+伤害致人重伤=绑架。(4)共犯平台。
十三【财产犯罪】
1 保护法益:合法占有>所有权>非法占有>第三人。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价值30 万元)交给修理厂的乙修理,修车费
是2 万元。由于甲不支付修车费,乙留置甲的汽车。甲后来将汽车盗回。甲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2 万元。
2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主人是否占有财物。(1)主人松弛占有,犯罪人只是占有的辅助者。(2)主人短暂遗忘,但没
有失去占有。(3)占有的转化,转化为特定场所管理人占有。
例1,甲在银行大厅的ATM 机存钱,有部分现金有褶皱,存不进去,甲拿着这些现金来到旁边柜台要求换新钱。此
时,乙来到ATM 机取钱,发现卡插不进去。此时,甲想起卡还在ATM 机里,来到跟前,向乙解释,自己要退卡。甲退出
卡,甲没存进的一万元现金也吐出来。甲没有意识到该现金是自己的,便离去。乙知道该现金不是自己的,是甲的,立
即拿走。乙构成盗窃罪。
例2,甲在商场自助存包柜存好提包,又想起钱包在提包里,就用临时密码打开柜子,拿走钱包,将提包仍放进柜
子,关好门,离开。实际上,这个密码是一次性密码,柜子已经属于“无人使用状态”。乙存包时,打开了这个柜子,
发现里面有提包,拿走。乙构成盗窃罪。只要是关好柜子门的存包柜,不能认为里面财物是遗忘物。
例3,交警甲看到一辆面包车停在路边,因为妨碍了交通,就走过去准备让司机开走,刚走到跟前,司机下车撒腿就
跑。甲立刻意识到这是司机偷来的车,便将车开回家,据为己有。甲构成侵占罪,不构成盗窃罪、贪污罪。
3 抢劫罪:
(1)转化型抢劫罪。第一,成立条件:三个轻罪,三个目的,实行行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例,甲犯抢夺
罪后被乙紧追不舍,甲骑着摩托车逃跑时轧到小石头,小石头弹起来碰巧砸中乙的太阳穴,造成乙死亡。甲不构成转化
型抢劫罪。第二,转化型抢劫与共犯的结合。
(2)“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4 敲诈勒索罪。胁迫的行为模型: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物。
例,甲用黑客手段给乙的电脑植入了病毒,远程锁死了乙的电脑,向乙索要5 万元,否则不给解锁。乙担心电脑里的
资料,被迫答应给钱。甲构成敲诈勒索罪。若情节严重,还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5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牢牢记住】带着非法占有目的,实施诈骗行为→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
→对方遭受财产损失
注意区分:主人将财物给犯罪人,属于处分占有,还是属于将紧密占有变成松弛占有。如果是处分占有,则犯罪人构成
诈骗罪。如果只是变成松弛占有,犯罪人拿走财物、转移占有,则犯罪人构成盗窃罪。
例1,甲、乙冒充警察,欺骗高中生丙,要检查丙的手机,甲在一楼陪丙,乙将手机拿到六楼检测,需要两个小时。
丙信以为真,将手机给乙。期间甲借口离开。甲、乙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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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甲在商场买了一张购物卡,存有1 万元,不记名、不挂失,没有密码。甲将这张卡用技术手段复制了一张。甲
将真卡用九折价卖给乙,带乙验证了是真卡。随即,甲背着乙,用复制卡在商场消费8 千元。甲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
罪。
例3,甲对一块土地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一直没有施工。乙伪造证件和材料,将该土地使用权卖给丙,做了过户手
续。事后查明,丙知道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乙,乙对丙也没有隐瞒真相。乙构成盗窃罪,盗窃对象是土地使用权。乙对丙
不构成诈骗罪。丙是盗窃罪的共犯,丙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乙丙事前有通谋。
6 财产性利益(积分、油费、存款债权等)
例1,顾客甲发现自己的会员卡里平白无故多了许多积分,是商家乙的系统出错。甲用这些积分在商家乙处兑换了
商品。甲构成诈骗罪。
例2,甲在加油站加满汽油后,发现没带钱,便趁工作人员不注意,开车逃跑。就油费而言,属于盗窃财产性利
益。多数说认为不构成盗窃罪。就汽油而言,多数说认为,甲将加油站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构成侵占
罪。
例3,甲持有每股价格10 元的股票。甲用黑客手段,侵入乙的股票账户,用乙的账户资金,以每股50 元的价格购
买自己(甲)的股票,使用了乙的500 万元资金,购买自己的10 万股,自己付出100 万元,获取400 万元。甲构成盗窃
罪,数额是400 万元。
例4,甲公司老板为了公司走账方便,让员工乙将其银行卡交给公司使用。乙后发现卡中有资金50 万元,便持身份
证到银行挂失该卡,然后将资金转入另一张卡。根据事实占有说(多数说),公司在占有卡里资金。乙的挂失构成盗窃
罪,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例5(供卡电诈案),甲将卡卖给乙,知道乙用于电信诈骗。某日,甲发现卡中有了乙的诈骗所得资金,甲掐卡、转
账、取款。甲先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想象竞合。多数说认为,甲的掐卡、转账、取款构成
盗窃罪,属于刑法禁止的“黑吃黑”。甲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7 财产犯罪的罪数
例1,甲在淘宝网花1 万元购买一件黄金首饰,快递员送货上门,让甲验货,甲在验货时,趁快递员不注意,用假
的黄金首饰调包,将真的首饰藏起来,将假的首饰还给快递员,然后找理由拒收,并要求退款。快递员和商家不知情,
予以退款。甲先构成盗窃罪,后要求退款,构成诈骗罪,重罪吸收轻罪。
例2,加油站的职工甲和电脑技术人员乙合谋,乙篡改加油机的软件,虚增给客户加油的数量,然后将多出来的汽
油从加油站的油库中取出私下卖掉。甲、乙对客户构成诈骗罪,属于短斤少两,非法占有目的是为加油站非法占有,但
加油站不知情。甲乙将油私下卖掉,构成盗窃罪,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例3,甲将房子出租给乙女,到期后,甲找不到乙,进入房子,看到有个保险柜,撬开后,发现有100 根金条,便
拿走。该金条是乙的情夫(官员)受贿所得,对此,甲不知情。乙向甲索要,甲谎称只拿了80 根金条,交还了80 根金
条。甲构成盗窃罪。甲还构成诈骗罪,骗免20 根金条的返还义务(财产性利益)。重罪吸收轻罪。
例4,商店将顾客订购的商品放在店门口,贴上收件人地址,等候快递员来取,由快递员送货时代收货款。此时,
甲偷走该商品,送给收件人乙,谎称是商店派来送货的,并收取乙的货款。甲偷走商品构成盗窃罪。甲欺骗乙,构成三
角诈骗(多数说),重罪吸收轻罪。
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区分标准:受骗人有无处分受害人财物的权利地位。
三角诈骗:行为人→受骗人(同时是处分人)→受害人
盗窃罪:行为人→受骗人(不是处分人)→受害人
十四【交通类犯罪】
(1)交通肇事罪。(2)妨害安全驾驶罪。(3)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第一,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居民小区内的道路,属于危
险驾驶罪中的“道路”。第二,醉驾时,血液酒精含量只要达到150 毫克/100 毫升,就按照危险驾驶罪论处。第三,因
为代驾拒绝前行,被迫醉驾一小段路,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例,甲经常吸毒后驾车,但一直没有出现过幻觉,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某日,甲又吸毒后驾车,出现幻觉,撞死一
人。甲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十五【经济犯罪】
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第一,假药、劣药的认定,实质标准(看疗效,不看批文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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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第二,提供罪是身份犯,医院或医生。
(2)妨害药品管理罪:卖黑药,造成具体危险,构成本罪。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有毒、有害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
料。成立该罪,有可能同时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想象竞合。
2 信用卡诈骗罪。三句话:(1)非法使用银行卡,定信用卡诈骗罪(除了盗窃、抢劫)。(2)非法使用微信、支付宝,定盗
窃罪。(3)非法使用蚂蚁花呗、借呗,定贷款诈骗罪。
例,甲趁女友乙睡着,打开乙的手机支付宝,用乙的名义在蚂蚁借呗上申请贷款,蚂蚁公司将3 万元款项打入乙的
银行卡账户。次日,甲欺骗乙说:“你查下你的银行卡,应该多了3 万元,那是我朋友欠我钱,我让他还到你的银行卡
里,你帮我取出现金。”乙不知情,在ATM 机取出3 万元现金给甲。甲逃之夭夭。甲对蚂蚁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乙
构成诈骗罪,重罪吸收轻罪。
3 洗钱罪。
(1)上游犯罪的认识错误。行为人这七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之间产生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洗钱罪故意的成立。
(2)罪数。例,甲要实施集资诈骗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让乙提供支付宝账户,用于接收犯罪所得(受骗人的资
金),乙照办。乙的账户收到后,乙转给甲。多数说认为,乙的一个提供结算账户的行为,一方面构成集资诈骗罪(或者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帮助犯,另一方面也构成洗钱罪,属于为自己和共犯甲洗钱,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4 知识产权犯罪:(1)侵犯著作权罪:复制发行,网络传播,破坏保护措施。(2)侵犯商业秘密罪:复制属于盗窃手段。
(3)假冒注册商标罪:包括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5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十六【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1 计算机犯罪:(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3)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4)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例1,甲专门从事帮人解封微信号的业务。甲知道乙、丙等人的微信号被封号,是因为从事网络诈骗,也知道他们
的微信号解封后仍会继续从事网络诈骗,但为了赚取劳务费,仍帮他们解封微信号。甲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帮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罪,想象竞合。
例2,甲应聘到一个单位,老板称经营赌博网站,让甲将银行卡和U 盾给自己,用于支付结算,实际上老板用于网
络诈骗。甲构成帮信罪。
3 窝藏、包庇罪。例,甲在移动公司办业务时,与营业员发生口角,甲一气之下砸毁办公设备,维修费用是1 万元。移
动公司报警,警察立案。甲找到乙,让乙帮忙。乙找到移动公司负责人丙,丙答应将维修费用单改为4 千元。由于数额
不够5 千元,警察撤案。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乙丙构成包庇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4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事前有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不构成本罪,而构成上游犯罪的共犯。例,甲乙共谋,甲实施电信诈
骗,乙提供银行卡帮助,甲诈骗既遂后,乙帮助将赃款转入其他账户。乙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和帮信罪,想象竞合。乙
的事后帮助行为不再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掩隐行为要求达到实质妨害追赃的程度。例,甲受贿获取一套房屋。乙装修公司知道真相,对该房屋进行装
修、装饰。乙公司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5 文物犯罪。例,甲盗掘古墓葬,窃取到珍贵文物,然后出售给他人。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盗窃文物是该罪的法定刑
升格条件。出售该文物,又构成倒卖文物罪,与盗掘古墓葬罪并罚。
6 毒品犯罪。(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麻精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第一,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毒者,向其贩卖麻精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
第二,出于医疗目的,未取得药品证件,生产、进口、销售麻精药品,不构成毒品犯罪,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第三,出于为自己治病目的,携带、邮寄麻精药品进出境,不构成毒品犯罪。
9 卖淫类犯罪。例,某个大楼,地下一层是洗浴中心,老板是甲。地上五层是酒店,老板是乙。甲乙独立经营。甲在洗
浴中心组织卖淫,嫖客提出要特殊服务,甲就安排卖淫女去地上酒店开房。酒店老板乙知道有这种情况发生,但是没有
阻止。甲构成组织卖淫罪。乙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十七【贪污贿赂犯罪】
1 贪污罪(1)行为公式:A(实行行为:侵占、盗窃、诈骗)+B(B1 是行为主体,B2 是行为对象,B3 是行为方式“利用职务
便利”)+C(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为第三人非法占有)。
例,5 年前,某镇长甲私下将本镇30 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使用,未收转让费,本应收转让费100 万元。5 年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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块土地转让费的市场行情涨到500 万元。乙让镇长甲给自己办理过户手续。乙按照5 年前的价格,支付100 万元转让
费,甲给办理了过户手续。5 年前,甲构成贪污罪,为第三人非法占有,贪污数额是100 万元。5 年后,甲还构成贪污
罪,数额是400 万元。乙是共犯。
(2)变相贪污模型:国企官员甲与私企老板乙勾结,伪造一个国企与私企的项目合同,甲让国企向私企打款,然后
私企将款项打给甲。甲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乙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
2 受贿罪
(1)受贿罪的保护法益。例如(打信息差案),甲为了将被告人乙“捞出来”,请法官丙帮忙,丙找到主审法官丁,丁说
按照法律规定,乙要被宣告无罪。丙对甲称:“你给我30 万元,我能将乙捞出来。”甲照办。丙构成受贿罪(斡旋受贿)
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甲不构成行贿罪,因为乙无罪,表明客观上甲谋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
(2)变相受贿。第一,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第二,收受干股(未实际出资而获得的股份)的,成立受贿
罪。第三,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以此收受贿赂的,成
立受贿罪。受贿数额为获取“收益”的数额。
(3)数额。例如,乙欺骗官员甲:“我送你一个价值10 万元的文物花瓶”。乙实际只想送个价值一千元的赝品。甲接收
后,以为价值10 万元,拿去拍卖。乙担心甲知道是赝品后,会不帮忙办事了,便让下属伪装成普通竞拍者去竞拍,以1
0 万元竞买到。乙送赝品不构成行贿罪。甲不构成受贿罪,因为乙骗甲,甲没有收到数额较大(3 万元)财物的可能性。
乙花10 万元买回,构成行贿罪。但是此时,甲不构成受贿罪,因为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
3 行贿罪:主动给和被动给。被动给,要求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
(1)事前无约定,事后送钱,构成行贿罪、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为了过去已经谋取到的不正当利益。
(2)原则上,行贿人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应与行贿罪并罚。例,甲送给国有电力公司经理乙3 万元,让乙为其
盗窃电力,乙利用职权为其照办。甲盗窃了电力,价值10 万元。甲构成行贿罪和盗窃罪,并罚。乙构成受贿罪和贪污
罪(为第三人非法占有电力),并罚。
4 斡旋受贿
基本模型:甲涉嫌发票犯罪,甲找到派出所警察乙,请乙找检察官丙帮忙。甲对乙讲:“这笔钱100 万元,你自己
看着办,只要办成事就行。”乙答应办事,收了100 万元。乙向丙游说,给丙60 万元。丙收了钱,许诺办事。
(1)丙构成普通的受贿罪,既遂数额是60 万元。
(2)乙向丙送钱这个行为,第一,构成丙的受贿罪的共犯;第二,构成行贿罪,与甲构成行贿罪的共同正犯。两罪想象
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3)乙收甲的钱,向甲承诺办事,构成斡旋受贿型受贿罪。既遂数额是100 万元-60 万元=40 万元。
(4)乙的罪数。乙收甲钱的行为与乙给丙送钱的行为,这两个行为属于原因与结果的牵连犯关系,择一重罪论处。
(5)甲一个送钱行为,对乙构成行贿罪,对丙构成行贿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5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两个中间人的模型:请托人(甲)→中间人(乙,国家工作人员)→中间人(丙,非国家工作人员)→终端办事人(丁)。
例,甲为了让税务局局长丁非法减免税款,送给财政局局长乙一笔钱,让办此事。乙答应,向税务局局长的司机丙游
说,请丙找丁,丙答应,收了乙给的钱,找丁,给丁钱,丁许诺办事。
乙构成斡旋受贿型受贿罪。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丁构成普通的受贿罪。
十八【渎职犯罪】
徇私枉法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例,官员甲因受贿罪被取保候审,甲找到禁毒大队的民警乙,想让乙提供“揭发他人犯罪”的线索,想借此立功。乙
将侦查中发现的一个线索提供给甲,这个线索是丙容留他人吸毒。甲便向司法机关举报丙容留他人吸毒。法院认定甲构
成立功,基于此对甲予以减轻处罚。乙不构成徇私枉法罪,因为不是审理甲受贿案的办案人员。乙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
避处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