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BCA批准文档(2024年)中与幕墙相关的可接受解决方案
新加坡BCA批准文档(2024年)中与幕墙相关的可接受解决方案
1、关于规范的使用
B.3 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B.3.1 如果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符合第 B.3.2 至 B.3.7 段中列出的规格,则视为满足第 B.2.1 至 B.2.4 段中的要求。
B.3.1a 基于欧洲规范(Eurocodes)的结构设计标准将与新加坡/英国设计标准并存。在此并存期间,第 B.3.2 至 B.3.7 段中规定的现行新加坡/英国设计标准或欧洲规范均为可接受的标准。然而,在同一建筑设计中不当混合使用新的欧洲规范设计标准与现行的新加坡/英国设计标准将是不被接受的。
B.3.1b 任何提及欧洲规范的地方,必须视为包括提及附录 A 中列出的相关新加坡国家附录(Singapore National Annex)。但是,如果没有新加坡国家附录,则应参考相关的英国国家附录(UK National Annex)。
B.3.1c 与设计标准类似,使用欧洲规范要求产品和施工标准必须基于同等的新加坡/欧洲标准。附录 B 提供了一个对比表,显示了适用于每种选项的所有标准。
2、关于净高和吊顶高度
(1)净高。

(2)吊顶高度不应小于2.4m,从完成面楼板底部。
3、防坠落安全
H.1 目标
H.1.1 第 H.2.1、H.2.1A 和 H.2.1B 段的目标是保护人们免受因从高处坠落而造成的伤害。
H.2 性能要求
H.2.1 凡存在 1.0 米或以上的垂直落差处,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人员从高处坠落。
H.2.1A 凡安装屏障以防止人员从高处坠落,该屏障——
(a) 必须有足够的高度,防止人员从屏障顶部翻越坠落;
(b) 不得有任何可能让人滑过屏障的开口或缝隙;以及
(c) 不得有任何便于人员攀爬越过屏障的构造特征。
H.2.1B 凡使用玻璃作为屏障的一部分或全部,所使用的玻璃必须能够承受其设计荷载,且不易发生自爆或破碎。
H.2.2 第 H.2.1、H.2.1A 和 H.2.1B 段的要求不适用于——
(a) 任何不易进入的屋顶或维修区域;以及
(b) 任何设置屏障会妨碍其预期用途的区域,例如装卸码头或栈桥、装卸货物的平台、乘客上下车的站台、表演或娱乐舞台、高尔夫练习场、设备坑及类似场所。
H.2.3 第 H.2.1A(a) 段的要求不适用于安装在任何供业主自用的房屋中的屏障。
H.2.4 第 H.2.1A(b) 段的要求不适用于安装在以下任何地方的屏障:
(a) 任何位于海滨地面的步道或木板路;
(b) 任何供业主自用的房屋。
H.2.5 H.2.1A(c) 段下的要求不适用于 —
(a) 任何工业建筑;
(b) 任何位于海滨地面的步道或木板路;
(c) 住宅单元内的任何凸窗;
(d) 任何为业主自用而建造的房屋。
H.3 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H.3.1 如果按照 H.3.2 至 H.3.5 段中列出的规格提供了屏障,则视为满足 H.2.1、H.2.1A 和 H.2.1B 段中的要求。
H.3.1A 对于现有住宅建筑中与窗户整合的安全屏障,如果该安全屏障符合标准化设计,则视为满足 H.2.1、H.2.1A 和 H.2.1B 段中的要求。
注: 就《2003年建筑管制条例》第2条及第H3.1A段而言,“标准化设计”是指本批准文件附录C中列出的标准化设计。
H.3.2 屏障高度
H.3.2.1 屏障的高度不得小于 —
(a) 1.0 米;或
(b) 在剧院、电影院和集会大厅等设有固定座位的区域,窗户下边缘以及画廊或阳台处为 900 毫米。
注:
.屏障的高度是从完工楼层地面垂直测量到屏障顶部。
.楼梯梯段处的屏障高度是从坡度线(pitch line)垂直测量到屏障顶部。
.尺寸超过 150 毫米宽乘以 150 毫米长的路缘、突出物或平坦表面,必须距离屏障顶部不小于 1000 毫米。
.如果在屏障旁边提供了尺寸超过 150 毫米宽乘以 150 毫米长的路缘、突出物或平坦表面,则屏障的高度应从路缘、突出物或平坦表面的顶部测量。H.3.3 水平荷载与玻璃面板护栏设计
H.3.3.1 护栏应设计为能够承受根据 SS EN 1991《结构作用 – 第 1-1 部分:一般作用 – 密度、自重、建筑物可变荷载》及相应的新加坡国家附录(Singapore National Annex)确定的水平荷载。
H.3.3.1A 尽管有第 H.3.3.1 段的规定,对于在 2015 年 4 月 1 日之前已向建筑管制专员(Commissioner of Building Control)提交首份结构图纸审批的项目中的护栏,车辆护栏可设计为能够抵抗 BS 6399:第 1 部分 -《建筑物荷载。恒载和活载操作规程》中规定的力。
H.3.3.2 玻璃面板护栏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 BS 6180《建筑物内及周边的护栏 – 操作规程》第 8 节的规定。
H.3.4 开口尺寸
H.3.4.1 从完成地面到不低于 75 毫米的高度范围内,护栏的最底部不得有任何间隙。
注: 这是为了防止物体从护栏底部滑落并掉落到下方的空间。
H.3.4.2 凸窗(飘窗)最低的 75 毫米部分不得设计为可开启。
H.3.4.3 护栏上任何开口或间隙的尺寸不得大到允许以下物体通过——
(a) 对于非工业建筑,直径 100 毫米的球体;
(b) 对于工业建筑,直径 150 毫米的球体;或
(c) 对于维护区域,包括仅授权人员可进入的植物房、设备间、猫道或维护平台,直径 500 毫米的球体。
H.3.4.4 对于任何一段楼梯——
(a) 楼梯段中任意两个连续踏步之间的间隙尺寸不得大到允许以下物体通过——
(i) 对于工业建筑,直径 150 毫米的球体;或
(ii) 对于所有其他建筑,直径 100 毫米的球体;
(b) 在除工业建筑以外的任何建筑中,围绕楼梯踏步、踢脚板和护栏底边形成的任何三角形开口、间隙或空隙的尺寸,不得大到允许直径 150 毫米的球体通过。 H.3.4A 防止攀爬的要求
H.3.4A.1 护栏的高度不得低于以下两者中的较高值:
(a) 第 H.3.2.1 段规定的高度,或
(b) 从最后一个可攀爬的立足点(toehold)量起 850 毫米;
见插图 H.3.4A.1(a)。
注 1: 立足点(toehold)是指——
(a) 穿孔板或网格中的任何开口,其水平尺寸超过 50 毫米且垂直尺寸超过 30 毫米;或
(b) 任何宽度超过 50 毫米且相对于水平面有缓于 45° 倒角的缘石或突起物。
H.3.5 当玻璃被用于防护时,应采用夹胶玻璃。
4、玻璃的使用
N 高处玻璃的使用
N.1 目标
N.1.1 第 N2 段的目标是保护人员免受因高处玻璃元件自爆以及因结构密封胶粘结失效导致玻璃面板坠落而造成的伤害。
N.2 性能要求
N.2.1 当玻璃被用作高度在 2.4 米或以上的建筑物外墙、屋顶、雨棚或其他类型的头顶玻璃的一部分或全部时(无论位于建筑物内部还是构成建筑物外部),应采取适当措施,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此类玻璃元件发生自爆时对人员造成伤害的风险。
N.2.2 当结构密封胶玻璃被用于高度在 2.4 米或以上的玻璃幕墙或其他玻璃装置(无论位于建筑物内部还是构成建筑物外部)时,应采取适当措施,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因结构密封胶粘结失效导致玻璃面板坠落时对人员造成伤害的风险。
N.3 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玻璃自爆
N.3.1 如果符合第 N.3.2 至 N.3.4 段中规定的规格,则视为满足第 N.2.1 段中的要求。
N.3.2 除 N.3.3 规定外,高处使用的玻璃材料应为浮法(或退火)玻璃、热增强玻璃、夹层玻璃或其他不易发生自爆的玻璃类型。
N.3.3 如果在高度 2.4 米或以上的外墙、屋顶、雨棚或其他类型的头顶玻璃中使用了单层钢化玻璃、均质钢化玻璃或其他易发生自爆的玻璃类型,外墙、屋顶、雨棚或头顶玻璃的设计应提供适当的保护(例如安装屏风或防护罩),以便在此类高处玻璃元件发生破裂时保护人员免受伤害。
N.3.4 当玻璃被用作外墙、屋顶、雨棚或其他类型头顶玻璃的一部分或全部时,所使用的玻璃应符合 SS 341:《建筑物用安全玻璃材料规范》。
因结构密封胶粘结失效导致的玻璃坠落
N.3.5 如果符合第 N.3.6 至 N.3.8 段中规定的规格,则视为满足第 N.2.2 段中的要求。
N.3.6 结构密封胶玻璃装配(SSG)应建造为以下类型:
(a) 两侧 SSG 类型;或
(b) 四侧 SSG 类型,并配有固定装置,该装置需设计和建造成能在结构密封胶粘结失效的情况下防止任何幕墙面板坠落。
注: 第 N.3.6(b) 段的要求如图 N1 所示。
N.3.7 应为 SSG 的所有玻璃面板提供机械自重支撑。
图 N1 – 带有机械自重支撑和固定装置的四侧 SSG
N.3.8 SSG 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 –
(a) ASTM C1184:《结构硅酮密封胶标准规范》和 ASTM C1401:《结构密封胶玻璃装配标准指南》;或
(b) BS EN 13022-2:《建筑玻璃 – 结构密封胶玻璃装配》和 BS EN 15434:《建筑玻璃 – 结构和/或耐紫外线密封胶产品标准》。
5、日光反射率
P.1 目标
P.1.1 第 P.2.1 段的目标是保护建筑物附近的其他建筑物内的使用者,免受因该建筑物外部表面反射阳光而造成的舒适度降低(loss of amenity)的影响,这种影响是由于使用了高日光反射率的材料引起的。
P.2 性能要求
P.2.1 建筑物的外部表面(包括屋顶)必须经过设计和施工,使得从该建筑物外部表面反射的任何阳光不会导致该建筑物附近的其他建筑物内的使用者舒适度降低。
P.3 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P.3.1 如果符合第 P.3.2 至 P.3.3 段中规定的规格,则视为满足第 P.2.1 段中的要求。
P.3.2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被视为可接受:
(a) 建筑工程所用的玻璃,其日光反射率不超过 20%;
(b) 除玻璃和抹灰或混凝土表面的油漆外的任何材料,用于以下部位的建筑工程时:
(i) 建筑立面(façade)的镜面反射率不超过 10%;
(ii) 与水平面夹角不超过 20 度的建筑屋顶,其镜面反射率不超过 10%;
(iii) 与水平面夹角超过 20 度的建筑屋顶,其日光反射率不超过 20%,且镜面反射率不超过 10%;
(c) 抹灰或混凝土表面的乳胶漆(emulsion paint),其镜面反射率不超过 10%。
注
(1 )就 (b)(ii) 和 b(iii) 而言,在任何立面和屋顶无缝连接的建筑物中,最后一个完成楼层(last finished floor)上方的区域将被视为屋顶。
(2)日光反射率是镜面反射率与漫反射率之和。
P.3.3 任何材料的反射率值测试均应按照 ASTM E903:《使用积分球测试材料太阳吸收比、反射比和透射比的标准试验方法》或同等标准进行,且积分球直径最小为 150mm。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