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服务研究 | 软件专利中“商业方法 + 技术特征”的创造性判定:标准厘清与实务应对


引言

本文基于道可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团队的专业视角,旨在结合 2025 年《专利审查指南》最新修订及近年典型专利无效案例,系统厘清软件专利领域中“商业方法 + 技术特征”类发明的创造性判定标准,并为企业提供可操作的申请布局与维权策略。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催生了大量“商业规则 + 技术实现”的融合型创新——共享充电宝的自动调度、在线平台的智能撮合、推荐系统的个性化推送等,其共同特征在于商业价值的实现高度依赖于特定技术架构,而技术方案的设计又深度嵌入商业场景之中。
长期以来,此类专利的创造性审查面临标准模糊、结果不可预期的困境:审查实践中“重客体审查、轻实质审查”的倾向突出,在对大量涉及商业方法专利复审案件的驳回理由分析中,以不属于专利客体作为驳回理由的占比远高于以不符合创造性条件的占比,大量案件未进入充分的创造性评价即被驳回;即便进入创造性审查环节,商业规则特征与技术特征的关系处理亦缺乏明确指引,审查员往往倾向于将商业规则简单归为非技术特征而否定其技术贡献。2025 年 11 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审查指南》修订为此提供了重要的规范突破,明确确立了整体性评价原则和“功能相互支持、相互作用”标准,标志着中国商业方法专利审查从“个案探索”进入“规则明确”的新阶段。
本文道可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团队将在解读规范演进的基础上,提炼“场景-关联-效果”三层判断逻辑,以典型案例验证标准的适用,并最终回归企业实务需求,提出系统化的申请布局与风险应对建议。
一、规范演进:2025 年《专利审查指南》修订的核心突破

(一)整体性评价原则的确立
2025 年修订最引人注目的突破,是明确确立了创造性评价的整体性原则。修订后的指南规定:“在判断创造性时,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即评价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这一规定具有重大的方法论意义——它从根本上否定了将权利要求拆解为孤立特征进行逐一比对的审查模式,要求审查者站在技术方案整体的高度把握发明的实质贡献。
为何整体性评价对商业方法专利尤为重要?在传统技术领域,技术特征的识别相对直观,创造性判断可以围绕特定组件或步骤展开。但在商业方法专利中,商业规则特征与技术特征往往相互依存、协同作用,共同构成解决技术问题的完整方案。若将商业规则简单归为非技术特征而排除在创造性评价之外,无异于“削足适履”,无法准确反映发明的真实贡献。修订明确要求“不应当简单割裂技术特征与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等”,这一禁止割裂原则的法理基础在于: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方案”而非“技术特征”,技术方案的价值在于各特征之间的有机组合与功能协同。在商业方法专利中,商业规则特征往往是触发技术特征设计调整、决定技术方案整体架构的关键因素,将其剥离后评价剩余特征,无法准确反映发明的真实贡献。
(二)“功能相互支持、相互作用”标准的引入
与整体性原则相配套,2025 年修订引入了“功能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这一核心概念,作为商业规则特征能否参与创造性评判的关键门槛。该概念的认定需要从两个维度展开:一是功能关联维度,即商业规则特征与技术特征在方案整体中是否服务于共同的技术目的,是否存在功能上的互补或协同;二是相互作用维度,即商业规则特征是否对技术特征的具体实现方式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或者技术特征是否为商业规则特征的特定化实现提供了技术条件。
这一标准的引入,直接回应了审查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割裂论”问题。修订同时通过两个新增审查示例,从正反两面阐释了标准的适用边界:【例 18】“识别船只数量案”明确了“单纯应用场景差异不构成创造性”的否定性标准——将果实识别算法直接应用于船只识别,虽然应用场景不同,但深度学习模型结构、训练过程均未调整,不构成创造性贡献;【例 19】“废钢等级划分神经网络模型案”则展示了“算法实质性改进”的肯定性认定路径——针对废钢等级划分需求,对卷积层和池化层的线路数量和层级设置作出了调整和改进,现有技术并未给出相应技术启示,故具备创造性。两案的对比清晰传递出一个信号:创造性判断的核心不在于应用场景是否相同,而在于技术实现是否因应用需求而作出了实质性调整,以及该调整是否产生了非显而易见的技术效果。
二、标准解析:“技术特征”创造性贡献的三层判断逻辑

在 2025 年修订框架下,商业方法专利的创造性判断可以提炼为“场景-关联-效果”三层递进逻辑。这一逻辑框架既避免了将商业场景差异直接等同于创造性,又防止了完全割裂商业规则与技术特征的关联,在规范确定性与操作可行性之间寻求了合理平衡。
(一)第一层:商业场景差异是否导致技术问题本质不同
第一层判断聚焦于商业场景差异是否导致了技术问题的本质分化。若商业场景的差异仅涉及应用对象、行业领域等表面因素,未改变技术问题的核心内涵,则第一层判断不通过,创造性难以成立。以“例 18″为例,船只与果实虽在外观、体积和存在环境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对象数量识别”的技术问题本质并未改变,将用于果实识别的算法直接应用于船只识别是显而易见的。
反之,若商业场景的差异涉及核心约束条件、关键用户需求等深层因素,导致了技术问题的本质分化,则第一层判断通过,创造性判断得以继续进行。在“移动电源租借方法”案中,用户无法直接观察被租物品这一约束条件,使得技术问题从“用户选择物品并完成租借”转变为“系统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动判断、选择并提供物品”——这种分化不是简单的“物品替换”,而是涉及信息控制方式根本重构的“问题再生”。企业在评估自身专利的创造性基础时,是否准确识别了这种由场景差异所催生的新技术问题?又是否在申请文件中充分记载了场景约束与技术问题之间的因果链条?值得警惕的是,并非所有商业场景差异都能导致技术问题的本质不同——若差异仅为处理对象不同,未导致技术实现层面的变化,则无法成为创造性的支撑点。
(二)第二层:商业规则与技术特征是否存在功能关联
即使第一层判断通过,若商业规则特征与技术特征之间缺乏功能关联,创造性判断仍难以成立。功能关联的认定需考察双向关系:商业规则对技术特征的“拉动”关系,以及技术特征对商业规则的“承载”关系。
在“移动电源租借方法”案中,“盲租”规则要求服务器必须掌握电源状态信息并具备自动分配能力,这一“拉动”关系成立;同时,服务器的状态监测和指令生成技术使得“盲租”规则得以实现,这一“承载”关系亦成立。双向关系的共同存在,构成了“功能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完整内涵。在在线交易方法专利案中,“用户预置建议购买数量”的商业规则与“平台自动判断并执行购买流程”的技术特征同样形成了双向功能关联:前者为后者提供了决策输入,后者为前者提供了执行载体。值得注意的是,功能关联的认定应当坚持自然规律符合性——商业规则与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必须建立在符合数据处理、信息传输等技术领域自然规律的因果关系之上,而非纯粹主观安排的逻辑关系。若某一环节的关联依赖于人为任意约定而非自然规律,则该环节对应的特征不构成技术特征的组成部分。
(三)第三层:技术实现流程是否发生本质变化
第三层判断聚焦于商业场景差异是否导致技术实现流程的本质不同。即使前两层判断均通过,若技术实现流程的差异仅涉及信息内容的替换或操作步骤的增减,而未改变系统运行的基本逻辑,则创造性的认定趋于保守。何为“本质变化”?应当采用“功能结构”的实质主义标准而非“步骤数量”的形式主义标准。
在“移动电源租借方法”案中,从用户直接控制到服务器间接控制的转变,改变了控制节点的分布、决策依据的来源和执行机制的触发方式,构成了信息控制方式的实质性重构。信号走向从“手机→控制中心→站点控制器”的单向下行路径,变为“移动终端→云端服务器→租借终端→云端服务器→移动终端”的闭环结构,信息控制方式从“用户主导”转变为“服务器主导”——这种变化本质上反映了技术实现流程的深层结构变化,是区分“简单应用”与“实质性创新”的重要标志。反观 [例 18],将果实识别模型应用于船只识别,算法框架、模型结构、训练过程均未作调整,技术实现流程完全相同,故而不具备创造性。道可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团队建议,企业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应当重点说明和证明技术方案因应用场景特殊性而作出的适应性改进,而非仅仅描述商业层面的创新点。
三、案例验证:从“移动电源租借”案看“相互作用”标准的适用

(一)案情与争议焦点
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一种移动电源的租借方法、系统及租借终端”专利(专利号:ZL201580000024.X)自授权以来先后 8 次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成为共享充电宝领域专利纠纷的标志性案件,也入选了 2020 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发布该案时明确指出,其“是新领域新业态专利审查的典型案例”,案件意义在于“在评价商业方法类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需考虑技术特征与非技术特征的相互作用”。
在第 44984 号决定中,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一(公共自行车租借方法)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核心理由为:两者均采用移动终端、服务器、租借终端的三方架构,区别仅在于租借物品的不同及相应的信息内容替换,而这些区别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移动电源租借需求时的惯用技术手段。这一无效理由直击商业方法专利创造性的核心痛点——当技术架构高度相似时,商业场景的差异能否支撑创造性成立?若按照传统的“割裂式”审查思维,将“租借物品”简单归为商业规则差异而排除在创造性考量之外,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那么,合议组是如何突破这一思维定式的?
(二)创造性认定的关键推理
合议组的推理过程为“相互作用”标准的适用提供了经典范本。首先,在技术问题界定层面,合议组并未将技术问题笼统界定为“如何实现物品租借”,而是基于移动电源与自行车在物理特性上的本质差异——不可观察性、标准化程度高、用户无需现场挑选——将技术问题精准界定为“如何实现移动电源的方便租借”。这一重新界定使得证据 一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涉案专利产生了本质分化:证据一中用户直接指定自行车的方案无法直接解决“系统代选”的新问题,现有技术不存在改进以解决该新问题的动机。
其次,在“相互作用”分析层面,合议组进行了细致的技术比对。自行车租借中,用户通过发送含有“站点 ID+ 自行车 ID”的指令直接指定了要租借的特定自行车,租借过程在用户可观察的范围内完成;而移动电源租借中,用户并不知晓被租电源的情况,要被租借的移动电源完全由移动终端、租借终端、云端服务器组成的技术架构进行判断、选择和提供。商业规则(用户不指定、系统自动控制)决定了技术架构的功能分配(选择功能从用户侧转移至服务器侧),技术架构的设计又反过来保障了商业规则的有效运行(状态信息采集、存储、处理机制支撑自动选择),二者形成相互定义、相互支持的紧密关联。这种关联不是简单的“商业需求 + 技术实现”的并列关系,而是“商业需求塑造技术架构、技术架构赋能商业实现”的深度融合关系。
最终,合议组认定:在证据一公开的自行车租还方法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无法实现适当的移动电源的租借。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 1 具备创造性,维持专利权有效。该案首次系统阐述了“相互作用”标准的完整表述,其推理逻辑与 2025 年修订后的指南条文高度契合,为商业方法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指引。
四、实务指引:企业软件专利申请的布局策略

(一)申请文件撰写要点
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直接决定了商业方法专利在授权、确权和维权各阶段的命运。道可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团队建议,说明书应当建立“商业场景-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的完整叙事链条,避免商业描述与技术描述的脱节。具体而言,应当首先清晰地界定发明所针对的商业应用场景,详细描述该场景的特殊约束条件,如用户行为特征、设备物理特性、网络环境限制等;进而分析这些约束条件所催生的技术问题,将商业需求转化为技术层面的功能性需求;然后阐述技术方案如何解决该技术问题,重点说明商业规则与技术特征的协同工作机制,包括数据流向、控制逻辑、协同方式等技术细节;最后提供技术效果的客观验证数据,建立技术特征与技术效果之间的因果关联。
在权利要求布局方面,独立权利要求应注重技术特征的整合性,将商业规则特征嵌入技术特征的描述之中,通过技术语言呈现商业规则的技术效应,而非单独罗列商业规则内容。例如,不宜采用“一种基于盲租规则的移动电源租借方法”这类商业表述,而宜采用“一种移动电源租借方法,包括:云端服务器接收租借请求,查询租借终端中各移动电源的状态信息,根据状态信息确定目标移动电源,生成并发送传出指令”这类技术表述,其中“查询状态信息”“根据状态信息确定”等技术特征隐含了盲租商业规则的技术实现。从属权利要求建议采用层次化设计:第一层次限定技术特征的具体实现方式,强化技术方案的实质性;第二层次限定商业规则与技术特征的特定关联机制,强化“相互作用”关系的具体性;第三层次限定特定应用场景的技术适配,强化场景差异的技术效应。方法权利要求与系统权利要求的协同布局能够形成更为完整的保护网络,降低被规避或无效的风险。
(二)审查意见答复与无效应对
针对审查意见中常见的“商业规则系非技术特征”“技术特征属于常规设计”等否定性观点,答复应当围绕 2025 年修订所确立的整体性评价原则和相互作用标准展开,首先,援引修订后的《专利审查指南》条文,说明商业规则特征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参与创造性评判的法律依据;其次,详细论证本申请中商业规则与技术特征之间存在功能相互支持、相互作用关系;再次,通过技术方案的具体分析,展示这种相互作用关系导致了技术内容的实质性调整或改进;最后,结合技术效果的客观数据,证明整体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在“三步法”框架下进行论证时,应当特别关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确定是否存在错误——若现有技术与本申请在商业场景、技术问题等方面存在本质差异,则不应作为合适的对比基础。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的核心任务是强化“相互作用”关系的证据支撑。除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文本证据外,应当积极准备技术专家证言、行业实践证据和对比实验数据,通过技术原理的深入解释和实际运行的效果演示,使合议组形成“相互作用”关系确实存在且具有重要意义的确信。请求人若要成功挑战商业方法专利的有效性,在 2025 年修订框架下需着力证明:商业规则与技术特征之间确实不存在功能关联,或者即使存在关联,该关联所导致的技术调整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选择,且技术效果属于现有技术的可预期范围——这种举证的难度显然高于传统的“割裂论证”策略。
结语

道可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团队建议企业,在软件专利的申请布局中应准确把握 2025 年《专利审查指南》修订所带来的制度红利,将“整体性评价”和“相互作用”标准贯穿于专利全生命周期管理。在申请阶段,应着重在说明书中构建“商业场景-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的完整逻辑链条,充分披露商业规则与技术特征之间的功能关联机制,通过层次化的权利要求布局和“方法 + 系统”的双轨保护策略,为后续的确权和维权奠定坚实基础。在审查意见答复和无效应对阶段,应精准援引修订后的指南条文和审查示例,围绕“场景-关联-效果”三层判断逻辑系统论证创造性贡献,善用“事后之明”排除规则增强说服力。
数字经济时代,商业方法与技术实现的融合创新将持续涌现,唯有深入理解并善用创造性判定的规范标准,方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构建起真正具有法律稳定性的专利壁垒,为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商业拓展提供坚实的知识产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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