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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文件表述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说明什么?——学一号文件明宅基地使用权真相(2)

一号文件表述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说明什么?——学一号文件明宅基地使用权真相(2)

关键词:一号文件;宅基地使用权;真相;彰显;来源单一;(2)

主题: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全都来源于农民集体的分配。

定义:

——宅基地使用权

特指用于建造农村住宅的房屋地基法律上的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性质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即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利用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在建成房屋后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式

是指宅基地上住宅所有人因房屋易主而将附属于房屋所有权的宅基地使用权以继承、赠与、买卖、出租、入股等方式转让给他人。

——中央一号文件(简称一号文件)

通常指中共中央每年发布的第一份文件,现已同时成为中共中央重视农业、农村、农民简称“三农”工作发布文件的专名词“三农”问题上党的政策的重要载体

中央一号文件,是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1981年12月《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其中指出:

——“集体划分给社员长期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以及宅基地,所有权仍属集体。

集体划分给社员长期使用的措辞,既是当时现实状况的客观描述,也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建立历史的理性回顾。

此处的集体”,是指与相关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对应的农民群众集合体,与农民(农户)个体相对而言。

众所周知,新中国建立后,随着从完成土改到推行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化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的归属从消灭剥削阶级所有制开始,经历了先实行农民劳动者所有制再到实行劳动农民集体所有制的过程。

也正是由于农村土地最终建立了劳动农民集体所有制,才会出现集体划分给社员长期使用的措辞,也才出现了农村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宅基地作为用于建造住宅的生活性用地,当然是农村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在农村土地最终建立起了劳动农民集体所有制之后,宅基地所有权属集体当然是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

问题在于,既然有集体划分给社员长期使用的事实描述,也就意味着有其他并非集体划分给社员情形的存在。

这并不仅仅只是逻辑推论的结果,相反,只有农民(农户)个体“入社”之后才有农民集体产生的客观事实足以表明,农民(农户)个体实际使用的宅基地并不都是“集体划分给社员的结果。其中,至少有下列三种情形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因为集体划分给社员而得以形成:

情形之一,农民(农户)个体祖传房屋附属宅基地。

本来,祖传形成的宅基地并不只有已经建房的房屋附属宅基地,还有尚未建房的单纯宅基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建立后,尚未建房的单纯宅基地丧失了继续由农民(农户)个体行使所有权的空间。若要在祖传单纯宅基地上建房,同样需要集体划分给社员的程序。于是,祖传单纯宅基地的概念事实上也就不再有存在的空间。但是,这丝毫也不影响祖传房屋附属宅基地的客观存在,因为祖传房屋没有先收归集体、然后再由集体划分给社员的过程。

情形之二,因合法买卖等方式受让房屋所有权一并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莫说“入社”之前的土地归农民所有时期,即便在“入社”之后的一定历史阶段,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并不明令禁止。至于房屋所有权易主而引起的宅基地使用权变动,那更是属于天经地义的事情。

情形之三,直到第一部土地管理法生效实施的1987年1月1日为止,之前几十年内,都存在过允许非农业人口经审批在农村建房的制度规定。这种非农业人口经审批在农村建房形成的法律关系,显然并不是诸如内部人员、集体福利、社会保障等限制农民(农户)个体房屋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外部人员转让的理由措辞所能够解释的。

总之,首中央一号文件告诉我们,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全都来源于农民集体的分配;一概人为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师出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