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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返利不是原罪——“学力星球”App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无罪判决评析
一家做读书App的公司,五名被告人,被羁押1327天,最终全部无罪。他们有层级、有返利、有推荐奖励——在不少判决里,这些几乎就等于传销。但锡林浩特市法院没有这么认定。这份判决,值得所有做分销、代理、推荐奖励的企业关注。
2026年9月24日,内蒙古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任某等五人,全部无罪。
此时距他们被拘捕,已经过去1327天。
案情不复杂。北京一家公司做了个叫“学力星球”的App,把每本书拆成多个讲书视频,用户花198元或288元买一年会员就能看,推荐别人充值还能拿奖励。
检方指控传销,法院认定无罪。真正值得琢磨的,是法院说理的那条路径。
一、有层级、有返利,为什么不是传销
“学力星球”App于2021年9月上线。截至2023年2月,平台内置书籍369本,注册用户170余万人,付费会员逾18万人。平台设置会员推荐奖励,也授权分销公司和个人销售会员卡,按代理级别支付不同比例提成。
检方指控的事实基础并不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罪状里,“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这个案子一项都不缺。
如果层级加返利就等于传销,本案没有出罪的余地。
法院的落点,却在罪状末尾那四个字——骗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图1:传销罪罪状的五项要素——前四项是形式特征,本案一项不缺
2013年11月1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2013年意见》)第三条,把“骗取财物”拆成两个要素:一是欺诈手段,包括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等;二是非法获利,即从参加者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获利。两项缺一不可。
规范在这里留了个空。它没有回答一个前置问题:经营者确实交付了与对价大致相当的商品或服务时,从这笔对价里赚到的钱,还算不算“非法获利”?
这正是本案的争点所在。
层级和返利是形式特征。把“骗取财物”从这堆形式特征里剥出来,恢复它独立构成要件的地位,是这份判决最有价值的地方。
二、法院给了五个理由,条条都在回答“钱从哪来”
判决归纳的五项无罪理由,可以压缩成一句话:钱的来路是干净的。

图2:法院认定无罪的五项理由
收费合理——369本书可“一次获取、反复使用”,198元或288元的年费没超出合理范围;有真实服务——视频图书有真实的制作、运营、商业合作模式;不虚不骗——计酬返利建立在已提供真实知识付费服务的前提下;有退费保障——会员依公司规定可以退出;多元创收——收入不单一依赖发展新会员及其缴费。
但这里要警惕一种偷懒的读法。如果仅凭“平台确实有369本书、会员确实能看”就出罪,几乎任何包装过的资金盘都能照抄:录几段讲座视频、上架若干电子书,成本极低,却足以把拉人头伪装成知识付费。
学力星球案站得住,靠的不是“有商品”这一孤立事实,而是商品在收入结构里占什么位置。
三、分水岭:商品能不能脱离返利独立成交
司法实践对这条线划得并不统一。扩张适用者只要看到层级返利,就把商品是否真实降格成次要事实。
(2013)黄浦刑初字第383号判决中,某公司以购买商品套餐取得代理商资格,法院认定其以推销商品为名从参加者缴费中获利、骗取财物。(2019)内04刑终156号裁定中,上诉人销售的净水机是真实商品,但入会与返利的资金链条主要由参加者缴费构成,法院仍以“以销售商品为名,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维持有罪。(2018)云0181刑初222号判决中,被告一方同样设有“三级分销”,法院的入罪理由是“在明知公司没有任何实体经济支撑的情况下仍然发展下线获取回报”。
三个案子的共同点很清楚:商品真实性没有被单独评价,而是被当成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的手段。

图3:分水岭——商品能否脱离层级返利独立成交
本案的出罪依据,是在案审计报告与司法鉴定意见所证实的真实制作、运营、商业合作模式,以及收入来源的多元。
有一种主张是拿商品成本占会员费的比例当硬标准,比例过低就认定为道具。这个标准好操作,却把价格结构简化成了单一比率。知识付费的成本沉淀在创作与授权,前期投入高、边际成本低,成本占比说明不了真实价值。
更可靠的是独立交易检验:假设不存在层级返利,理性的普通消费者是否仍愿以该价格购买该服务。本案中普通用户与VIP会员并存,会员费对应一年阅览权益,还有退费机制,商品能脱离返利独立成交。
须补一句:这条分水岭不解决行政违法问题。我国对传销采取行政与刑事二元规制,《禁止传销条例》的范围宽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本案无罪只意味着未达刑事入罪标准,并不当然排除行政层面的合规评价,两者不宜混同。
商品能不能脱离层级返利独立成交,是经营性层级分销与诈骗型传销的分界线。
四、法院没有回答的那个问题
任某、赵某、张某某在庭审中明确提出,侦查机关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而这份无罪判决通篇没有回应管辖异议。
以无罪结案,管辖问题在结果上被吸收了,但它没有消失。如果侦查机关本无管辖权,此前的立案、拘捕、羁押乃至公诉求刑,程序基础都要重新审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网络犯罪中的“犯罪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作了扩张列举,包括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这个列举本是为了解决行为地与结果地分离带来的取证困难,不是给异地管辖开一张无限额度的授权。

图4:管辖连接点为何构成循环论证
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划了条线: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对管辖有争议的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共同的上级机关决定;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第六十三条还要求,办理案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
这两条施行时间晚于本案行为发生之时,不能直接拿来评价本案的管辖行为——这一点必须说清楚。但它们确立的规则导向,为审视本案提供了现行标准。
侦查机关以辖区居民被发展为下线为由主张管辖,形式上落入了“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的列举范围。可这位居民所谓“被侵害”,本身依赖于“这个模式构成传销”这一尚未证成的实体判断。先假定行为是犯罪,再据此认定犯罪地,这是逻辑上的循环。法院最终认定不存在骗取财物,恰恰说明立案时的管辖连接点是虚的。
这也是“远洋捕捞”的制度根源——管辖连接点的认定,被实体罪名裹挟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2026年2月发布6件“扎实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典型案例,监督指向与上述判断一致。
以实体结论倒推管辖连接点,等于把“哪里方便办案”当成了“哪里有权办案”。
五、1327天,不能只算成一笔赔偿账

图5:从立案到宣判,1327天
五名被告人自2023年2月被拘捕,到2026年9月宣判,被羁押1327天,最终全案无罪。判决洗清了罪名,洗不掉这1327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赔偿是事后救济。逮捕决定本身是否具备“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和“社会危险性”两项条件,缺乏同步审查机制。
同类案件里有对照。(2018)云0323刑初53号案中,被告人陈小永2017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7日被判决无罪——非羁押措施并没有妨碍诉讼进行和事实查明。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经营模式的法律性质,属典型的法律适用之争;被告人又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经营。羁押必要性本来就存疑。
当案件争点集中在“这个经营模式算不算犯罪”,而不是“这个人有没有做过某件事”时,长期羁押实际上把尚未定性的经营行为当成了既定犯罪来对待,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悖。
1327天不是程序瑕疵的技术问题。它是个指标:当羁押可以不问结果地消耗一个人近四年的自由而不产生程序后果时,制度对强制措施的约束力就需要重新检视。
无罪判决洗清了罪名,洗不掉这1327天。
写在最后
传销罪的立法本意,是打击以商品为名、以拉人头为实的敛财模式。一旦把任何带层级返利的商业模式都推定为传销,被推上被告席的就不止学力星球一家,而是所有采用分销、代理、推荐奖励机制的互联网企业。
以一款定价合理、内容真实、收入多元的读书应用入罪,示范效应会沿着同样的逻辑,外溢到知识付费、社区团购、内容电商和在线教育。
刑法应当保持谦抑。它不该先于民事与行政规范,替市场回答一种商业模式值不值得存在的问题。
对平台企业:设计分销体系时守住“商品可独立成交”这条线。定价不沦为入门费的道具,收入结构不单一依赖新会员费用,退费通道与完整运营证据同步留存,事前完成合规评估。
对侦查机关:涉企案件落实“少捕慎诉慎押”,防止以长期羁押促成以捕代侦、以押促认。
对司法机关:管辖连接点的认定不得以实体结论倒推,“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不能被简化为报案人所在地;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正面回应,而不是用实体结论把它吸收掉。
最后留一个追问。当一份无罪判决的作出,需要以一个人近四年的时间作为代价时,需要检讨的究竟只是这一个案子,还是从立案、管辖到强制措施的全链条?
下一个学力星球出现时,它未必还能等来1327天后的这份运气。
声明:本文系作者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及相关法律规范所作的学术性评析,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亦不作为任何主体作出决策的依据。本案裁判尚未生效,本文评析仅针对该裁判文书现行文本,不涉及对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终局判断。若相关裁判文书经后续程序变更、法律规范发生修订废止,本文相应内容应随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