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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学堂第56期】组织函询不如实说明问题违纪吗?
【纪法学堂第56期】组织函询不如实说明问题违纪吗?
纪法学堂 


导语 


纪法解读 

纪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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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院纪法100问》END 






为强化全院干部职工的纪法意识,进一步推进清廉医院建设,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纪委推出“纪法学堂”专栏,每月推出1期,供全院干部职工学习。




组织函询是让有反映的党员干部把问题如实讲清,给予党员干部承认错误、说明澄清的机会,体现了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信任。但是,个别党员干部不但不珍惜机会,反而对待组织函询不认真、不老实,弄虚作假、刻意欺瞒,自以为能瞒天过海、天衣无缝,但往往弄巧成拙,难逃党纪国法的严惩。
党员干部要严肃对待组织函询,有问题的主动承认错误,及时纠错整改;没问题的,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提高思想认识,放下包袱,轻装前进。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受到处分的;
(二)在二人以上的共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的;
(六)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七)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编辑:李紫寒
审核:万岚 许洁 刘清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