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他问题
新颖性分析错误
1.缺少时间对比
对比文件1属于现有技术/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中国专利,可以用于评价新颖性/创造性,贵方的分析中缺少时间对比。
2.时间对比错误
对比文件1属于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中国专利而非现有技术。
3.缺少实质相同
无效请求中未指出“...”与“...”实质相同,不符合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判断原则。
4.缺少四相同
未分析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是否相同,不符合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判断原则。
5.缺少特征分析
在进行特征对比时,遗漏了分析“...”是否被公开,不符合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判断原则。
6.特征未被公开
权利要求中的“...”未被对比文件公开,因此对比文件不能破坏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7.缺少法条
遗漏了不具备新颖性的法条,即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8.不能和公知常识相结合
新颖性的判断适用单独对比原则,不能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公知常识相结合来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9.不能两份文件相结合
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X的附加技术特征,但未公开权利要求X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 特征。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X的技术方案不同,权利要求X相对于对比 文件2具有新颖性。 新颖性的判断适用单独对比原则,不能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来评价权利要求X的新颖性。
10.不能两个实施例相结合
和第一实施例相比,权利要求X的区别技术特征是“...” 和第二实施例相比,权利要求X的区别技术特征是“...” 因此,对比文件并没有在一个实施例中公开权利要求X的技术方案。 实用对比文件的两个实施例结合来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违反了单独对比原则。
11.没有具体分析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第1款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提交证据的,应当结合所提交的证据具体说明。
创造性分析错误
1.时间分析错误
对比文件是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中国专利,不能用于评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2.特征未公开或作用不同 (略)
3.没有具体分析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第1款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提交证据的,应当结合所提交的证据具体说明。
单一性不是无效理由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第2款的规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1条第1款规定的单一性不是无效宣告的理由。
缺必特不成立
根据说明书背景技术中的记载,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是“....”。权利要求X记载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背景技术存在的技术问题,是一个完整的技术 方案,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材料特征不成立
权利要求记载的特征“...”,已在对比文件中公开,不属于对材料本身的改进。
R17-23不是无效宣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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