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答题原则
1.先读题目再看题,就算可以脱离案例也应适当结合案例;2.不写三段论(字多写不完),融合法(法条为骨架,括号填实体然后去括号改编)写作;3.不用写法条序号(有重复的,可能引错了);4.看清楚一个大问题到底包括几个小问题,不要漏答(如本息=本金+利息分别回答);5.正面答完题视情况,适当补齐反面(如其他相关人员的救济);案例
甲公司有A,B,C,D,E,F股东,A,B,G是董事会成员,A是董事长,G是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要经过董事会批准。 甲公司召开股东会,D(持股比例10%)因故未参加,股东会作出决议:超过50万以上的合同需要经过董事会决议。甲公司将此次股东会决议写进公司章程,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所有股东,D因疏忽没有查看。 G没有出具任何决议以甲公司名义对外签订了两份合同:向乙公司(系甲公司客户)提供对丙公司20万债务的担保,签订担保合同:与D签订60万的原材料买卖合同。
G辞任公司董事职位,暂时保留法定代表人职位。甲公司通过股东会确定新法定代表人为B,但是因G不配合,甲公司没有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甲公司通过法定程序修改了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不管是对内转让股权还是对外转让股权,均须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但甲公司并未将新的章程办理登记。后C(持股比例20%)第一次将其12%股权转让给E,第二次将其8%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
问题
1.担保合同是否对甲公司发生效力?
2.与D签订的原材料买卖合同是否对甲公司发生效力?
3.G提出辞任董事的申请,是否仍然要履行董事职责?
4.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需要G配合?
5.C和E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6.甲公司能否以违反公司章程为由,主张C和丁的股权转让无效?
答案
1.(公司法·15担保,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7)
该担保合同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
因为
①丙公司非甲公司股东,甲公司为丙公司向乙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对外担保,甲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需要董事会批准,而G签订担保合同的时候未提供任何公司决议,属于越权代表;
②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要公司决议,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乙公司明知G未提供决议仍签订合同,说明其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不能认定乙公司为善意相对人。
担保合同双方一方越权代表,相对人非善意,故该担保合同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乙公司不能主张甲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救济:甲公司虽然不承担担保责任,但若甲公司有过错仍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民法典·504超越代理,民法典合同编解释·20)
该合同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
G系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无决议的情况下与D签订60万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对法定代表人权利的限制,但是违反了公司章程限制,构成超越代表。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20条款2,仅超越章程限制的原则上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但公司能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限制的除外。
D作为合同相对方,同时也是甲公司的股东,且收到了章程变更的邮件,对章程内容负注意义务,应当推定知晓甲公司章程规定60万以上合同需要公司决议,G是超越代表,但是因D个人疏忽未查看电子邮件中的章程,导致明知G未提供相关决议仍签订合同,属于因个人原因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故不能认定为善意相对人。合同相对人非善意,该合同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
3.(公司法·68董事会成员,70辞任)
G仍要履行董事责任。
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甲公司董事会只有ABG三人已是法定最低人数,如G辞任后会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3人低于法定人数,所以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G仍应当依法履行董事职务。
4.(公司法·32登记内容35变更登记,) 不需要。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法定公司登记事项,甲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甲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B是甲公司股东会依法选出。只需要B作为法定代表人签署变更申请书即可。无需原法定代表人G配合。
5.(公司法·84内部股东可转股但章程优先)
C将股权转让给E的转让合同有效,但是甲公司能以违反公司章程为由拒绝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因为公司法8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可以相互转让股权。CE均为甲公司股东,所以股权转让行为不因违反章程而无效。
但公司法84条同时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CE身为甲公司股东,应遵守章程限定。由于CE的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但违反了公司章程,所以甲公司可以该行为违反公司章程而拒绝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和股权变更登记,E可依合同向C主张违约责任。
6.(公司法·34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公司法·84股权优先认购权,公司法解释4·21其)
甲公司不能以违反公司章程为由,主张C和丁的股权转让无效。
①甲公司的章程变更后未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丁不是甲公司股东,无义务审查C的对外转让股权行为是否违反甲公司章程,可以推定不知情第三人丁为善意相对人。
②公司法84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C在向丁转让股权前,应先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30日未答复或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后,C才可向丁转让股权。
故C与丁的股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甲公司不能主张无效。甲公司可追究C违反公司章程的内部责任,但不能以此为由对抗丁。
💡 Tip
答案上的法条序号是供个人复习用,正式答题不写;
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
公司法解释4·21:其他股东不能否定转让合同效力→合同有效;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9:侵犯优先购买权,转让合同原则上有效。
ℹ️ Note
本文题目是本人在互联网搜集,答案是基于个人理解写出,仅供本人备考复习使用,非标准答案。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