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朱海诉我一案,进展情况的说明
贞醴酒厂姜师傅的原创。
江山父老能容我,不使人间造孽钱。
我有秃笔鼠胆,但能说我想说,写我想写。

关于 (2026) 鲁 0214 民初 1336 号名誉权纠纷案程序情况说明
本人姜晓魏,现就 (2026) 鲁 0214 民初 1336 号名誉权纠纷一案,客观说明程序进展:
案件基本信息原告朱海以名誉权纠纷为由,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上马人民法庭起诉本人,法庭定于2026 年 4 月 20 日上午 9 时开庭审理。
本人经常居住地为青岛市即墨区,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在其所称的常住地城阳区上马法庭起诉,不符合法定管辖规则。
为此,我已在法定期限内,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书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审理。
当前程序状态截至本说明发布之日,法院尚未就管辖权异议作出任何书面裁定,也未向本人回复审查结果,但原定开庭时间并未取消。
依据民事诉讼程序,管辖权异议属于案件前置程序问题,在异议审查期间,案件应中止实体审理。
但我将按期到庭,避免发生缺席审判。
本说明仅客观陈述案件程序事实,不涉及案件实体内容,不对任何当事人进行评价,不构成法律意见。
以上致所有关注案件进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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