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湖北省工业软件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
《湖北省工业软件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世界工业软件之都”相关工作部署,大力推进工业软件赋能新型工业化,落实我省加快知识密集型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相关要求,省经信厅起草了《湖北省工业软件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前期已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市州和相关单位意见建议,此次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4月27日至5月6日。
(联系人:丁卫士,电话:15827580516,邮箱hbjxtrjc@163.com)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6年4月27日
正文

湖北省工业软件券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世界工业软件之都”相关工作部署,大力推进工业软件赋能新型工业化,落实我省加快知识密集型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相关要求,规范我省工业软件券(以下简称“工软券”)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发展目标。到2027年,全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项目数量明显增多、进度明显增快、规模明显增大,工业软件产业实现“规模倍增、布局合理、生态完善”目标,打造“世界工业软件之都”,将湖北初步建设成为国内领先的工业软件创新高地,跻身全国工业软件产业“第一梯队”。
第三条工软券是指通过财政资金后补助方式,支持制造业企业采购优质通用、小快轻准的工业软件及配套服务的财政补贴凭证。工软券兑付资金从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工软券采取制造业企业先期全额支付产品和服务费用,待合同履行完成后按核定金额兑付给制造业企业的方式实施。
第五条 工软券面向“51020”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的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需求发放。
二、
补 贴 对 象、范 围 与 标 准

第六条 补贴对象。在湖北省内注册并依法纳税、诚信经营、有工业软件应用需求,近3年无知识产权纠纷,无安全生产事故、工商环保处罚,未纳入失信名单的制造业企业。
第七条 补贴范围。制造业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过程中购买的工业软件产品。本细则所称工业软件产品主要包括:
(一) 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虚拟仿真系统、电子设计自动化(EDA)、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工程(CAE)、计算机辅助制造(CAM)、计算机辅助工艺规划(CAPP)、建筑信息模型(BIM)、产品数据管理(PDM)软件等。
(二) 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工业控制系统、制造执行系统(MES)、制造运行管理(MOM)、调度优化系统(ORION)、先进控制系统(APC)、安全仪表系统(SIS)、可编程控制器(PLC)、智能建造软件等。
(三) 工业操作系统。
(四) 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企业资源计划(ERP)、供应链管理(SCM)、客户关系管理(CRM)、人力资源管理(HRM)、企业资产管理(EAM)、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运营综合保障管理(MRO)软件等。
第八条 补贴标准。根据工业软件替换难易程度和工信部关于工业软件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指南,对制造业企业采购自主可控工业软件产品发生的实际费用的40%予以补贴,对采购非自主可控工业软件产品发生的实际费用的30%予以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
组 织 实 施

第九条 省经信厅于每年1月份发布当年工软券领取通知,组织各市州经信局开展申领工作。
(一)申领
1.企业申领。制造业企业在湖北省工业软件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上选择工业软件产品,上传申领书、项目立项书、采购计划和配套资金等情况说明材料。每年每家制造业企业最多申领一张工软券。
2.专家评审。省经信厅在收到申领材料后,指导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成立评审专家组,对申领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符合性进行审查。
3.发券。省经信厅根据评审结果,按照制造业企业需求组织供需对接等活动,发放所在年度的工软券。
4.使用。制造业企业根据供需对接结果,通过线下联系工业软件产品完成采购和实施。
(二)兑现
1.发布通知。省经信厅于每年10月份发布工软券兑现通知,指导市州经信局面向辖区内制造业企业开展核销工作。
2.材料收集。省经信厅收到各市州经信局上报的湖北省工软券兑现资料及相关材料后,启动核查工作。
3.专家评审。省经信厅主管处室组织专家成立评审专家组,对申领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符合性进行审查。
4.实地验收。省经信厅汇总评审结果,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兑现项目进行实地验收评估,确保“真买真用”。
5.官网公示。省经信厅汇总实地验收结果,经厅党组会研究通过后,将兑现结果在公共服务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
6.兑现。公示无异议后,省经信厅将兑付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方案下达资金。
第十条 不支持范围
(一) 制造业企业与工业软件企业存在行政隶属、股权联系、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二) 其他不符合政策导向的情形。
四、
其 他

第十一条 有效期。工软券当年有效,逾期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责任与纪律。申领企业、工业软件产品企业、服务机构须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行为,追回资金,纳入失信记录,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动态管理。对服务质量差、有违规行为的工业软件产品及配套服务企业、服务机构实行清退机制。
第十四条 本方案由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来源:湖北省经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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