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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历史核心概念:英国《权利法案》
英国《权利法案》
一、基本信息
1.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
2.通过时间:1689年12月16日(英国议会)
3.历史背景:光荣革命(1688) 后,议会推翻詹姆斯二世,迎立威廉三世与玛丽二世,以法律形式限制王权、确立议会主权
4.核心地位:英国君主立宪制确立的标志,构成英国不成文宪法的核心支柱

二、全文(13条,权威译文)
1. 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 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 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4. 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 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 除经议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 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 议会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 议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 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 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 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3. 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议会应时常集会。
三、核心原则(一句话看懂)
1.议会至上:立法、征税、军权、王位继承均由议会决定,国王“统而不治”。
2.王在法下:国王权力受法律与议会约束,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3.权利保障:确立请愿、选举、言论、司法公正等基本权利。
四、历史意义
1. 制度转型:英国从君主专制正式转为君主立宪制,奠定现代议会民主基础。
2. 宪政基石:与《大宪章》《王位继承法(1701)》共同构成英国宪政框架。
3. 全球影响:直接影响美国《权利法案(1791)》、法国《人权宣言》及现代各国宪法。
4. 政治稳定:以法律妥协终结长期内战与复辟动荡,开启英国长期稳定发展。
五、关键补充
1.法案同时宣布詹姆斯二世退位,确立威廉与玛丽的王位合法性。
2.隐含禁止天主教徒继承王位原则,后由《王位继承法(1701)》明确。
3.是不成文宪法典范,无单一宪法文本,由多部法律与惯例共同构成。

六、对英国政治制度发展的影响
1. 确立君主立宪制
从法律上否定君主专制,国王权力被严格限制,国家权力重心从君主转向议会。
2. 确立议会主权原则
立法、征税、军事、王位继承等核心权力归议会所有,国王不得擅自立法、征税、维持常备军,议会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3. 奠定责任内阁制基础
议会掌握实权后,内阁逐渐对议会负责而非对国王负责,为后来责任内阁制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根本前提。
4. 形成政党政治雏形
议会选举自由、言论自由得到保障,不同政治派别在议会内合法斗争,推动辉格党、托利党发展,近代政党政治逐步出现。
5. 完善近代法治与司法保障
禁止残酷刑罚、保障请愿权、规范陪审制度,确立王在法下、司法公正原则,英国走上法治化轨道。
6. 实现政治稳定与制度延续
以法律妥协解决王权与议会的长期冲突,避免暴力革命反复,为英国政治长期稳定、渐进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7. 构建英国宪政体系核心
与《大宪章》《王位继承法》共同构成英国不成文宪法的支柱,确立议会至上、法律至上的宪政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