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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历史选择性必修一《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第12课近代西方民族国家与国际法的发展 笔记

高中历史选择性必修一《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第12课近代西方民族国家与国际法的发展 笔记

本课从"民族国家"和"国际法"两条主线展开。

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产生分为两个阶段:

①专制王权国家阶段(16世纪前后)——15世纪前后西欧封建割据势力遭削弱、中央集权加强,16世纪宗教改革沉重打击教会势力、强化各国世俗权力、国家和民族认同日益显现;1534年英国亨利八世授意议会通过《至尊法案》,宣布国王为英国教会首脑、摆脱罗马教廷控制,建立起国王专制统治,法国路易十四时期王权达到顶峰;同时民族语言逐渐形成(13世纪英语成为英国人广泛使用的语言,16世纪法国敕令规定法律文件须用法语撰写),对民族语言的重视强化了民族认同。

②公民民族国家阶段(17—18世纪)——资本主义兴起、资产阶级力量增强、启蒙思想广泛传播,法国大革命及拿破仑战争传播自由平等思想,促进欧洲各国民族意识觉醒,个人对国家的忠诚超过对国王和宗教的忠诚,各国出现了国旗、国歌和国家节日等民族主义仪式与象征,专制王权国家逐渐转变为具有独立主权的民族国家 。民族主义是把双刃剑:积极面推动欧洲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和近代民族国家建立,消极面则因狭隘性、排他性和扩张性,导致欧洲列强对外殖民扩张与争夺 。

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历经几个阶段:

①奠基——随着国家主权意识加强、利益纷争加剧,荷兰人格劳秀斯1625年出版《战争与和平法》,提出君主应制定条约并接受约束,确定国际法主体是主权国家,奠定了国际法的基础 。

②威斯特伐利亚体系——1618年德意志新教同盟与天主教同盟爆发三十年战争,1648年交战各方签订《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形成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确立了国际关系中国家领土、主权与独立等原则,开创了用国际会议和谈判解决国际争端、结束国际战争的先例,确认了缔约国必须遵守条约、可对违约国集体制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同时17世纪欧洲国家相互派遣常驻外交使节和使团,近代外交制度逐渐建立 。

③维也纳体系——1815年欧洲各国在维也纳会议及此后签订一系列条约,建立起以大国协调、欧洲均势为特征的国际关系体系,外交制度进一步发展(规定了使节四等级衔级),国际法应用范围逐渐从欧洲扩大到美洲、亚洲等地 。

④20世纪国际法的发展:两次世界大战期间,苏俄提出不兼并不赔偿原则、宣布侵略战争为反人类罪,一战后建立凡尔赛—华盛顿体系、成立国际联盟(第一个由主权国家参加的政治性国际组织),1928年美法等国签订《非战公约》宣布废弃以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但国联缺乏普遍性和权威性、实行"全体一致"原则难以履行责任,《非战公约》并未真正实行。二战后,1945年6月50国代表签署《联合国宪章》,确定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制裁侵略机制、赋予安理会制裁权力、确立"大国一致"原则,集体安全体制进一步完善;1946年国际法院在海牙成立;二战后新民族国家纷纷独立、国际组织激增,国际法领域大大扩展到裁军、人权、环境、海洋、外层空间等方面,对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但国际法的实施仍有局限:一些大国为一己私利不惜退出条约、甚至不经联合国授权就进行制裁或发动战争;西方各国在国际法应用中实行双重标准,最终引发第一次世界大战,国际法仍面临强国利益干扰的挑战 。

🎵 第12课 近代西方民族国家与国际法的发展 记忆顺口溜

民族国家两阶段:君主专制在十六,公民国家十七八!

发展条件要记牢:商品经济发展、封建割据消亡、王权中央加强;

宗教改革贬教会,英王至尊法案法皇专;

语言统一民族意识,自由平等靠启蒙!

主权民族要记清,多元一体莫混淆;

民族意识觉醒后,法难两国自由平等传四方!

国际法发展看格氏,一六二五战争和平法;

主权国家为基础,条约约束君主体!

一六四八威斯特伐,领土主权独立定;

国际会议解争端,集体制裁守约定!

继起外交常驻使,近代外交渐成形;

后起体系有凡华,国际联盟非战约;

大国一致联合宪,集体安全再完善!

国际法虽向前走,双重标准留隐患——

唯有平等守规则,方能让世界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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