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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思想政治高考真题分析:夫妻个人债务认定与责任财产范围的法理辨析——兼论一道高中试题的命题瑕疵

2026思想政治高考真题分析:夫妻个人债务认定与责任财产范围的法理辨析——兼论一道高中试题的命题瑕疵

张某(男)、李某(女)夫妇书面约定:婚前张某父母赠与张某的婚房归夫妻共有,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个人经营需要,张某向钱某借款20万元,钱某对张某夫妻婚后财产的约定不知情。后因张某不能按期还债,钱某与其发生争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还债协议。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①张某欠钱某的债务应由张某个人清偿②张某夫妇关于婚房的约定有效③张某夫妇关于婚后所得财产的约定无效④张某应履行调解达成的还债协议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这是一道2026高中法律与生活高考考察的题目,我想写一下关于①的争论与这道题的瑕疵,这题的②和④是正确的,但是①也是正确的,命题有瑕疵。

一、债务性质的认定:张某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三条认定路径:共债共签或事后追认、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权人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题目明确张某系“因个人经营需要”向钱某借款,既无李某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亦无证据表明李某参与经营或授权,更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因此,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该债务应认定为张某的个人债务。选项①“张某欠钱某的债务应由张某个人清偿”在债务性质认定层面完全正确。

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误解:混淆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的规则

约定财产制的约定分为对共同财产的约定和对共同债务的约定,对于共同财产,没有约定(包含第三人不知情)适用法定财产制,对于共同债务也如此。因此不得对抗第三人产生的后果仅仅是财产(包含消极财产)特约不得对抗第三人而不是成为共同债务,要区分特定的财产或债务以及所应当适用的法定财产制。

《民法典》第1065条第3款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相对人不知该约定,则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人可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负债方的份额清偿。但该条解决的是“责任财产的范围”问题,尤其是本道题仅仅给出了积极财产的财产特约而没有债务的特约,如对债务没有规定,这一条应该解决的是责任财产范围的问题而不是债务性质问题,债务性质没有特约直接适用债务的法定财产制。

清华大学法学院汪洋副教授在《夫妻债务的基本类型、责任基础与责任财产》一文中,系统区分了夫妻债务的三个层次:“连带债务的责任基础在于多数人之债”“共同债务的责任基础在于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其他的夫妻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责任财产范围包括负债方的个人财产与负债方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相应份额”。这一区分清晰地表明:债务性质(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由《民法典》第1064条认定,而责任财产范围(哪些财产可用于清偿)则是在债务性质确定之后才解决的问题。命题者将“责任财产的扩大”等同于“债务主体的变更”,将“执行负债方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误读为“让配偶承担债务”,正是混淆了这两个根本不同的法律层面。

武汉大学法学院冉克平教授进一步指出,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属于“有限连带债务”,“责任财产包括举债方的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不涉及举债方配偶的个人财产”。在个人债务的情形下,举债方配偶的个人财产更不在责任财产范围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也明确支持这一区分。在(2019)最高法民终1868号案中,最高法院明确指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至于原告的配偶(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其个人债务,并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审理”。这意味着,债务性质的认定与执行中的财产权属判断是两个独立的程序环节,不可混为一谈。同时,最高法院在该案中强调,即便债务为个人债务,“案涉房屋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应当保留属于其一半的份额”——即配偶在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应予保留,但这一保留针对的是财产份额,而非改变债务性质。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夫妻共同财产执行裁判典型案例也明确指出:“根据该规定的精神,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生效执行依据未列夫妻另一方为当事人,也未确定所涉债务系其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和执行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时,该案例重申:“执行程序中不得直接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北京法院网的解读进一步阐释了不可追加的原因:“相关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各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认,不能通过执行程序认定”。

因此,命题者可能认为:钱某对财产约定不知情,则该约定不能对抗钱某,因此李某也应承担债务。这一推理的错误在于:财产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的结果,并非将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而是允许债权人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负债方的份额获得清偿。债务的主体仍然是张某个人,而非张某和李某共同。

三、共同共有的份额问题:潜在份额与非常法定财产制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对共有财产不享有确定的份额。然而,这一“不分份额”的表述不应被理解为“没有份额”。我们的亲属法通说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有潜在份额的。清华大学法学院龙俊副教授提出的“潜在共有”理论认为,我国现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应解释为潜在共有——份额客观存在,只是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暂不“显在化”。域外立法例亦普遍确认夫妻双方在共同财产中各占一半份额《瑞士民法典》第222条规定“任何配偶一方不得处分其在共同财产中的应有部分”《德国民法典》第1476条规定清偿共同财产债务后有剩余财产的,“由配偶平均分配”。赵大伟在综合考察上述立法例后总结:“参考其他采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我国立法应规定夫妻双方在共同财产中具有一半份额。”

非常法定财产制则为潜在份额的“显在化”提供了制度通道。在比较法上,当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时,通过非常法定财产制将共同财产制转为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在共同财产中的潜在份额得以“显在化”——各自分得明确的财产份额,负债方再以其分得的份额清偿个人债务。这一过程并非“让配偶承担债务”,而是让潜在份额从“潜在”走向“现实”。但是我国民法典并未规定当夫妻一方无力清偿个人债务时可以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我国仅仅在《民法典》第1066 条规定出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伪造债务‌,或‌拒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等严重损害共同利益情形时,一方可向法院请求‌婚内分割共同财产。这是类似非常法定财产制的规定。‌

四、执行份额不等于让另一方承担债务:“物的责任”与“人的责任”之辨

第一,执行的是“份额”而非让配偶“承担债务”。 即便因张某个人财产不足而需要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张某的份额,这仍是张某以其自有财产份额清偿个人债务,而非李某“承担”了该债务。冉克平教授指出,因个人债务而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时,《民法典》第303条系法院“不予追加债务人配偶+直接执行”的规范依据——即法院执行的是财产本身,而非追加配偶为债务人。

第二,原本属于法定个人财产的范围,除非属于家事代理或者与主债关系有直接关联,否则不能因第三人的视角推定为共有财产。《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金、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属于法定个人财产。债权人对这些财产不享有请求权,债权不具有特定性,一般情况下不得触及另一方的法定个人财产。正如淮安中院典型案例所明确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和执行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三,即使涉及了约定的个人财产,也属于“无债务之责任”(Haftung ohne Schuld),不能称为另一方承担了这一笔债务。 “无债务之责任”指的是某一财产虽非债务人所有,但仍可被用于清偿债务。在夫妻个人债务的问题中,配偶的财产被执行的本质是“物的责任”(对特定财产的追及),而非“人的责任”(对债务人的追偿)。汪洋副教授明确将夫妻个人债务的责任财产界定为“负债方的个人财产与负债方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相应份额”——责任财产始终是“负债方的”份额,而非“配偶的”财产。田韶华教授也指出,“夫妻共同财产既要为夫妻共同债务负责,在特定条件下也要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负责”,但其前提是“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负债方份额”,而非配偶的个人财产。

综上,法院执行的是债务人在共同财产中的“潜在份额”——这是一种“物的责任”(对特定财产利益的追及),而非要求配偶承担“人的责任”(对债务的连带清偿)。

五、命题瑕疵的总结

第一,①是正确的。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个人经营需要”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张某的个人债务。

第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能改变债务性质。 《民法典》第1065条解决的是责任财产范围问题,而非债务性质问题。

第三,共同共有“不分份额”不等于没有份额。 潜在共有理论(龙俊)、比较法通例和非常法定财产制均印证了夫妻双方在共同财产中具有潜在的一半份额。

第四,执行份额不等于让配偶承担债务。法院执行的是债务人在共同财产中的潜在份额(“物的责任”),而非要求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的责任”)。配偶的法定个人财产不得因第三人视角被推定为共有财产而执行。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应为①②④,题目无正确选项根据目前主流答案,均认可是②④命题者混淆了“债务性质的认定”与“责任财产的清偿”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误将责任财产的扩大等同于债务主体的变更,从而否定了①的正确性。导致题目存在瑕疵。

写在最后:笔者认为,这个瑕疵不会过分地影响学生选择②④,尽管题目不能假设个人经营是否流入家庭生活,也需要债权人举证,不能杜撰案情。但是毕竟会让考生对事实产生疑惑,相较于①,②④更为稳妥。考生选出更加稳妥的答案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不能因此认为题目没有瑕疵,本题的情境和知识点在知识、能力和核心素养上的考察均是较高水平,希望未来命题人能拿出更经得起推敲、更为严谨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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