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爷
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号试
指诵卷
高频串讲 必背精华
刑法128
重者恒重 本小利大
罗 翔◎编著|厚大出品
图表
做法治之光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代 总 序
GENERAL PREFACE
做法治之光
——致亲爱的考生朋友
如果问哪个群体会真正认真地学习法律,我想答案可能是备战法
考的考生。
当厚大的老总力邀我们全力投入法考的培训事业,他最打动我们
的一句话就是:这是一个远比象牙塔更大的舞台,我们可以向那些真
正愿意去学习法律的同学普及法治的观念。
应试化的法律教育当然要帮助同学们以最便捷的方式通过法考,
但它同时也可以承载法治信念的传承。
一直以来,人们习惯将应试化教育和大学教育对立开来,认为前
者不登大雅之堂,充满填鸭与铜臭。然而,没有应试的导向,很少有
人能够真正自律到系统地学习法律。在许多大学校园,田园牧歌式的
自由放任也许能够培养出少数的精英,但不少学生却是在游戏、逃课、
昏睡中浪费生命。人类所有的成就靠的其实都是艰辛的训练;法治建
设所需的人才必须接受应试的锤炼。
应试化教育并不希望培养出类拔萃的精英,我们只希望为法治建
设输送合格的人才,提升所有愿意学习法律的同学整体性的法律知识
水平,培育真正的法治情怀。
厚大教育在全行业中率先推出了免费视频的教育模式,让优质的
教育从此可以遍及每一个有网络的地方,经济问题不会再成为学生享
受这些教育资源的壁垒。
·1·
⑩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最好的东西其实都是免费的,阳光、空气、无私的爱,越是弥足珍贵,越是免费
的。我们希望厚大的免费课堂能够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教育,一如阳光遍洒四方,带给
每一位同学以法律的温暖。
没有哪一种职业资格考试像法考一样,科目之多、强度之大令人咂舌,这也是为
什么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每一个法律人的梦想。
法考之路,并不好走。有沮丧、有压力、有疲倦,但愿你能坚持。
坚持就是胜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如此,法治道路更是如此。
当你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你一定会面对更多的挑战、
更多的压力,但是我们请你持守当初的梦想,永远不要放弃。
人生短暂,不过区区三万多天。我们每天都在走向人生的终点,对于每个人而言,
我们最宝贵的财富就是时间。
感谢所有参加法考的朋友,感谢你愿意用你宝贵的时间去助力中国的法治建设。
我们都在借来的时间中生活。无论你是基于何种目的参加法考,你都被一只无形
的大手抛进了法治的熔炉,要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血液,要让这个国家在法治中走向
复兴。
数以万计的法条,盈千累万的试题,反反复复的训练。我们相信,这种貌似枯燥
机械的复习正是对你性格的锤炼,让你迎接法治使命中更大的挑战。
亲爱的朋友,愿你在考试的复习中能够加倍地细心。因为将来的法律生涯,需
要你心思格外的缜密,你要在纷繁芜杂的证据中不断搜索,发现疑点,去制止冤案。
亲爱的朋友,愿你在考试的复习中懂得放弃。你不可能学会所有的知识,抓住
大头即可。将来的法律生涯,同样需要你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有所为、有所不为。
亲爱的朋友,愿你在考试的复习中沉着冷静。不要为难题乱了阵脚,实在不
会,那就绕道而行。法律生涯,道阻且长,唯有怀抱从容淡定的心才能笑到最后。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仅仅是一次考试,它更是你法律生涯的一次预表。
我们祝你顺利地通过考试。
不仅仅在考试中,也在今后的法治使命中——
不悲伤、不犹豫、不彷徨。
但求理解。
·2·
厚大全体老师 谨识
CONTE隶TS
01x-a刑法概说/1
专题1
刑法的机能/1
专题2
刑法的基本原则/1
图表1 刑法的机能/1
⋯⋯0
图表2 刑法的基本原则/1
专题3
刑法的解释★★★/2
⋯⋯0
图表3 刑法的解释/2
⋯⋯
专题4
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效力)/4
图表4 刑法的空间效力/4
图表5 刑法的时间效力★/5⋯
02=a犯罪概说与犯罪胸成/7
专题5 犯罪的概念/7
专题6
犯罪的分类/8
图表6 犯罪的三大特征(三者缺一不可)/7
专题7
犯罪构成理论★/9
图表7 犯罪的分类/8
图表8 犯罪构成理论/9
专题8
构成要件与构成要素★/10
图表9 构成要件与构成要素/10
03=客观构成要件/11
专题9
行为主体/11
专题10 危害行为与其他客观要素/13
04=主观构成要件/18
专题11故意、过失与无罪过事件★/18
专题12犯罪故意★★★/19
图表10 行为主体(必备要素)/11
0
图表11 危害行为(必备要素)/13
图表12 危害结果、行为对象和行为状态
(选择要素)/14
图表13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15
图表14 故意、过失与无罪过事件的比较/18
图表15 犯罪故意/19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浙卷
专题13 犯罪过失★/20
专题14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大大★/21
专题15 目的与动机/25
图表16 犯罪过失/20
图表17 事实认识错误概说/21
图表18 对象认识错误/23
图表19 打击错误/23
图表20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24
图表21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25
05违法阻却事由/26
专题16 正当防卫大★★/26
图表22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26
专题17 紧急避险★/29
图表23防卫过当与特殊防卫/28
图表24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29
专题18 其他排除犯罪性事由/30
图表25 其他排除犯罪性事由/30
06*责任阻却事由/31
专题19年龄与责任能力/31
图表26 年龄与责任能力/31
专题20生理与责任能力★/32
图表27生理与责任能力/32
专题21 法律认识错误★/33
图表28 法律认识错误/33
07t特殊构成要件之未完成罪/35
专题22 犯罪预备★/35
图表29犯罪预备的判定与处罚/35
专题23 犯罪未遂大大★/36
⋯
图表30 犯罪未遂的判定与处罚/36
专题24犯罪中止★大★/37
图表31 犯罪中止的判定与处罚/37
08特殊构成要件之共同犯罪/40
专题25 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40
专题26 间接正犯★★/42
专题27 正犯与共犯★★/43
图表32 共同犯罪的含义/40
图表33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42
⋯⋯0
图表34
间接正犯概说与限制/42
⋯-0
图表35 共犯的基本理论/43
图表36 帮助犯/44
图表37 教唆犯/44⋯⋯-0
·2·
目 录
专题28 共同犯罪人的责任/45
专题29 特殊的共同犯罪★★★/47
专题30 共犯与身份★★★/50
专题31 共犯的脱离和中止★★★/50
专题32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51
图表38 共同犯罪人的责任/45
图表39 承继的共犯/47
图表40 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48
图表41 片面共同犯罪/49
图表42 非实行行为的实行化/49
图表43 共犯与身份/50
图表44共犯的脱离和中止/50
图表45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51
09m九u罪 数/53
专题33 实质的一罪/53
专题34 法定的一罪/55
图表46 实质的一罪的认定/53
图表47 法定的一罪的认定/55
专题35 处断的一罪/56
图表48 处断的一罪的认定/56
专题36 罪数的处理★★★/57
图表49 罪数处理的总原则/57
10#+*刑罚及其体系/60
专题37 刑罚的体系/60
专题38 主 刑/60
专题39 附加刑/64
专题40 非刑罚处罚方法/66
图表50 刑罚概述/60 ⋯⋯⋯
图表51 管 制/60
图表52 拘 役★/61
图表53
有期徒刑★/61
图表54 无期徒刑★/62
图表55 死 刑★/62⋯
图表56 罚 金★★★/64
图表57 剥夺政治权利★★★/64
图表58 没收财产与驱逐出境/65
图表59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从业禁止/66
11+刑罚的裁量/68
专题41 量刑情节(法定情节与酌定
情节)/68
专题42 总则中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69
图表60 量刑情节(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68
图表61 总则中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69
·3·
⑩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价销
专题43 累 犯★大★/70
图表62 累犯的构成条件及处罚/70
专题44 自首、坦白与立功大★★/71
图表63自首与坦白/71
专题45 数罪并罚★★★/75
图表64 立 功/73
专题46 缓刑制度★★★/78
图表65 数罪并罚的原则和适用/75
图表66 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78
12m+=0刑罚的消灭/80
专题47假释与减刑★/80
图表67 假 释/80
专题48时效与赦免/82
图表68减 刑/81 -⋯·
图表69 时效与赦免/82
13m+二m分则钙说与危害国家安全罪/84
专题49 分则概说/84
图表70 罪名分类、注意规定与拟制规定/84
专题50 危害国家安全罪/85
图表71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85
14+m危害公共安全罪/87
专题51 基本罪名/87
专题52 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
★★★/92
专题53 酒后驾车/96
图表72 危险系列犯罪/87
图表73 破坏系列犯罪/89
图表74 恐怖活动犯罪/89
图表75 枪支系列犯罪/89
图表76 事故系列犯罪/91
图表77 交通肇事罪/92
图表78 危险驾驶罪与妨害安全驾驶罪/94
图表79 酒后驾车案件的总结/96
15*+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献序罪/98
专题54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8
专题55 走私罪/101
专题56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
秩序罪/103
图表B0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8⋯⋯⋯
图表81 走私罪/101
·4·
图表82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03
目 录
专题57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04
专题58 金融诈骗罪/109
专题59 危害税收征管罪/111
专题60 侵犯知识产权罪/112
专题61 扰乱市场秩序罪/114
图表83 货币犯罪与票据犯罪/104
图表84 贷款犯罪/106
图表85 非法集资犯罪/106
图表86 洗钱罪★/108⋯0
图表87 金融诈骗罪/109
⋯⋯0
图表88 危害税收征管罪/111 --0
图表89 侵犯知识产权罪/112⋯⋯0
图表90 扰乱市场秩序罪/114⋯⋯
16#+*9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7118
专题62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118
专题63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
犯罪/121
专题64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123
专题65 侵犯人格、名誉、隐私的
犯罪/127
专题66 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129
专题67借职权侵犯他人权利的犯罪/130
图表91 侵犯生命的犯罪/118
图表92 侵犯健康的犯罪/120
图表93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121 0
图表94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123
图表95 拐卖相关犯罪与强迫劳动罪/126
-0
图表96 侮辱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和侵犯
公民个人信息罪/127
0
图表97 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129
图表98 借职权侵犯他人权利的犯罪/130
17+七a侵犯财产罪/132
专题68 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132
专题69 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136
专题70 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138
专题71 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140
图表99抢劫罪★★★/132
图表100 抢夺罪★★/135
图表101 敲诈勒索罪★★/136⋯⋯0
图表102 盗窃罪★★★/136
图表103 诈骗罪★★★/137
图表104 侵占型财产犯罪/138
图表105 挪用型财产犯罪/140
图表106 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生产
经营罪/140
⋯
·5·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动
18*+m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42
专题72 扰乱公共秩序罪/142
专题73 妨害司法罪/148
专题74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152
专题75 妨害文物管理罪/152
专题76 危害公共卫生罪/153
专题77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54
专题78 毒品犯罪/156
专题79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
介绍卖淫罪/159
专题80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
物品罪/160
图表107 妨害公务犯罪/142
图表108 公文印章系列犯罪/143
图表109 考试舞弊犯罪★★/144
图表110 计算机和网络犯罪/144
图表111聚众犯罪/146
图表112 涉及黑社会系列犯罪★/147
图表113 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147
0
图表114 证据系列犯罪/148
图表115
其他妨害司法的犯罪/150
⋯⋯0
图表116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152 ⋯·
图表117
妨害文物管理罪/152
图表118 危害公共卫生罪/153
图表119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54⋯
图表120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56
图表121 非法持有毒品罪/157
图表122 其他毒品犯罪/158
图表123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
卖淫罪/159
图表124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160
19x+*贪污贿略哦罪/161
专题81 贪污犯罪/161
图表125 贪污犯罪/161
专题82 贿赂犯罪/164
图表126 贿赂犯罪/164
-⋯0
⋯⋯·
20=读职罪/170
专题83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渎职罪/170
图表127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170
专题84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170
图表128 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170
·6·
01训
刑 法 概 说
专题1 刑法的机能
图表1 刑法的机能
保护机能
惩罚犯罪
刑法的
机能
保障机能
保障人权(保障犯罪人的人权)
[名言]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
不单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
的大宪章。
—[德]拉德布鲁赫
专题2 刑法的基本原则
图表2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4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
* 本书中没有特别标明所引用的法规名称的,一律指《刑法》,全书以下均用条数指代。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诵卷
[注意]立法解释也不
能类推,因为立法与解(
释的程序是不同的。
·2·
其指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以及应处什么刑罚,
都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制定法原则。(成文的罪刑法定)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事前的罪刑法定)
形式侧面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
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与绝对的不定刑。(确定的罪
刑法定)
罪刑法定原则
明确性原则。
★★★
实质侧面
刑罚的合理性原则。
人道性原则。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1)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三权分立学说(立法权、司法
权和行政权都要受到严格的约束);
(2)千万不要将“罪刑法定”原则写成“罪行法定”原则,
“罪刑”与“罪行”是刑法中的两个不同概念,这在司法考试
中也曾经出现过;
(3)简单罪状、空白罪状都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罪刑相适应原则
其指犯罪行为的轻重与刑事责任和刑罚的轻重相均衡。
刑法面前
其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
人人平等原则
超越法律的特权。
专题3
图表3
刑法的解释大★★
刑法的解释
解释原理
在形式基础上追求实质;在主观基础上考虑客观。
(1)立法解释(不可类推);
按效力分类
(2)司法解释(不可类推);
(3)学理解释(无法律约束力)。
(1)文理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标点
符号,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按方法分类
[例]按照文理解释,自杀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第232条
规定的是“故意杀人的”。
1刑法概说
续表
(2)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
按方法分类
辑上所作的解释。①解释效果:有扩张和缩小两种效果,同一种
解释不可能同时具备这两种效果;②解释方法:体系解释、当然
解释、同类解释、目的解释、补正解释等。(解释方法有交叉)
(1)扩张解释:根据立法精神,结合社会的实质需要,对于刑
法条文的含义作超出字面含义的解释。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
论理解释
区别:①实质上是否超越公民的合理预期;②形式上是否超越
按解释效果分类语言的最大范围。
(2)缩小解释:与扩张解释相对,缩小解释是在字面含义之内
进行缩小的解释。
(1)体系解释:将刑法条文置于整个刑法之中,联系其他法条
进行解释,避免断章取义,以使刑法中的各个条文互相协调。
体系解释具有相对性。例如,伪造与变造在有些法条中需要区
分,在有些法条中不需要区分。
(2)当然解释:法律虽未明示,但根据逻辑和事物属性可以自
然推出的解释。
①举轻以明重(入罪)必须同时符合形式当然和实质当然。
(对行为人不利的类推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例]根据第253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
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
行为方式之一。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
(人肉搜索),基于“举轻以明重”的法理,更应当认定为“提
供”。这也是司法解释的规定。
论理解释
②举重以明轻(出罪)只需符合实质当然。(对行为人有利的
按解释方法分类
类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例]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
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但对于对非国家工作
人员行贿罪,并无类似规定。因被勒索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
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显然也不构成犯罪。
(3)同类解释:对《刑法》分则的“等”“其他”用语,应当
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解释。
(4)目的解释:根据刑法的目的来阐释刑法条文的含义的解
释。目的解释是刑法解释方法中运用最广泛的方法,文义解释、
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等方法得出的结论都需要接受目的解释方
法的检验。如果认为刑法的目的在于规范中的法益保护,那么
所有的解释都不能偏离规范所要求的法益目的。一般认为,法
益可以作为入罪的基础,但伦理可以作为出罪的依据。
[注意]
◎任何解释都不得突破
法律,解释必须在规
范的范围内进行,不
能创设规则。
)◎任何解释都并不必然
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有权机关的解释在考
试时一般不认定为(对
行为人不利的)类推
解释。
·3·
⑩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可许颂装
小提醒
但凡原则都有例外。因此在考试中,只要说对了原则,即便没有提及例外,
这个选项也是正确的。当然,如果说得过于绝对,那就不正确了。但是,如
果法律规定了但书条款,某选项只说前款,不提后款的但书,一般是错误的。
[例1]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正确)
[例2]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
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错误)
例3]罪刑法定原则绝对禁止类推解释。(错误)
[例4]对已满75周岁的老人不能判处死刑。(错误)
专题4 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效力)
第6条[属地管辖权]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
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7条[属人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
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
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8条[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
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9条[普遍管辖权]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的,适用本法。
图表4 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针对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属地管辖
(1)凡在中国领域(领陆、领水、领空)内犯罪的,都适用我国
《刑法》;
·4·
第1讲 刑法概说
续表
(2)中国的船舶和航空器属中国领域(外国驻华使馆原则上也属中
国领域);
属地管辖
(3)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即可。
例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
径解决。
针对中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
限制:相对重罪管辖。
属人管辖
(1)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适用;
(2)其他人:原则上适用,但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的,可以
不予追究。
针对外国人在外国对中国或中国人犯罪。
保护管辖
限制:
(1)绝对重罪管辖。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的,才可以适用。
(2)双重犯罪管辖。按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不适用。
针对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外国实施的并非针对中国或中国人的国际
犯罪。普遍管辖原则只是一种最后的补充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所涉
及的犯罪必须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国际
犯罪)。
在考试中,要注意常见的国际犯罪:①劫持民用航空器罪;②毒品
普遍管辖
犯罪;③海盗罪;④酷刑罪;⑤恐怖主义的犯罪;⑥贩奴罪;⑦战
争罪行。国际犯罪只有转化为国内法所规定的犯罪,才可适用普遍
管辖原则。依据普遍管辖原则,对国际犯罪人的处理方法是“或引
渡或起诉”。
[例]美国人在美国劫持美国民航飞机飞往南极,我国可以按照普
遍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图表5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生效、失效时间及刑法对其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
溯及力的问题。
主要掌握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单行
刑法、修正案同样要遵循这个原则。其体现在以下几点:
溯及力问题(1)依照旧法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既判力高于溯及力。
(2)对从旧兼从轻的理解
①依旧法不构成犯罪的,适用旧法;
b)◎我国与别国对同一犯
罪都具有管辖权,经
过外国审判的,我国
仍然可以追究,但在
外国已受到刑罚处罚
的,可以免除或减轻
处罚。
·5·
[老罗点睛]总原则:
◎ 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
兼采属人管辖原则和
保护管辖原则,并有
保留地采用普遍管辖
原则。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续表
②依旧法构成犯罪、依新法不构成犯罪的,适用新法;
溯及力问题
③依旧法构成犯罪、依新法已过追诉时效的,适用新法;
④依旧法构成犯罪、依新法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
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一种理解,它的效力附属于所解释的法律。一
般认为,它的效力与刑法同步,原则上不受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约束,
这叫从新原则。2000年通过的司法解释,对于1999年的犯罪行为
也有溯及力,因为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
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它的效力可以一直追溯到1997年10月1日
司法解释的
之后的所有行为。
时间效力
但是,考虑到在我国,司法解释具有事实上“准法律”的作用,因
此如果存在新旧两个不同的司法解释,则应受从旧兼从轻原则的
约束。
从新原则加上从旧兼从轻原则,大致说来,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可以
表述为从新兼从轻原则。
如果犯罪呈连续或继续状态,就有可能跨越新旧两法。对此,相关
司法解释认为,如果新旧两法都认为构成犯罪就一律从新法,即使
连续犯、
旧法对行为人更为有利。
继续犯问题
但如果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新法认为是犯罪,那么只处罚发生在新
法时期的行为。
·6·
第02讲
犯罪概说与犯罪构成
邮(
专题5 犯罪的概念
图表6 犯罪的三大特征(三者缺一不可)
社会危害性
(1)其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事违法性
(1)其指触犯刑法,即必须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
(1)其指犯罪行为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反之,如果一个行
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应受刑罚
(2)“应受”但也可能依法免予处罚(有罪无罚),包括以下两种
处罚性
情况:
①《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当然
无需判处刑罚;
②有法定免除刑罚情节的,如第24、28、67条的规定。
小提醒
1.“不认为是犯罪”与第37条规定的“免予刑事处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前者根本不是犯罪,而后者属于定罪免刑。
2.刑法中还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如果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那
么就是不构成犯罪,而非免予刑事处罚。在我国《刑法》中,只有两处使
·7·
[老罗点睛]由此可见,
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
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
)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
不构成犯罪。犯罪的社
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
统一。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涌
用了这种表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
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
予追究。”(第7条第1款,属人管辖的例外)
(2)“有第1款(逃税犯罪)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
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
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
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第201条第4款,逃税初犯不追责,相信你记
得冰冰的案件)
专题6犯罪的分类
图表7 犯罪的分类
重罪一般是指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重罪与轻罪
犯罪。
(1)自然犯是指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
理论分类
自然犯与
法定犯是指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
法定犯
(2)自然犯中的法律认识错误不可能免责,但法
定犯中的法律认识错误有可能免责。
隔隙犯与
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
非隔隙犯
场所间隔的犯罪。
国事犯罪与
国事犯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普通犯罪
身份犯与
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者刑罚加
非身份犯
重、减轻的法定事由的犯罪。
(1)亲告罪是指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法定分类
(2)我国刑法中有五个亲告罪,它们分别是:侮
亲告罪与
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
非亲告罪
侵占罪。除此以外的犯罪都是非亲告罪。这五个
亲告罪,除了侵占罪是纯正的亲告罪(只能亲告)
外,其余四个都有例外。
基本犯、加重犯
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
与减轻犯
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
·8·
第2讲犯罪概说与犯罪构成
专题
犯罪构成理论☆
⋯⋯⋯⋯⋯
图表8 犯罪构成理论
有责性(责任阻却)
违法性(违法阻却)
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
客观
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
构成要件
结果、行为状态、因果关系
构成要件
积极不法
主观
构成要件故意、构成要件过失、
构成要件
目的和动机
法定的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
法令行为、业务行为、得到
消极不法
超法规的
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义务冲突等
违法阻却事由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责任阻却
责任能力阻却事由、法律认识错误、缺乏期待可能性。
面临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的攻击能否进行正当防卫?
●按照传统的四要件理论,由于主体要件缺乏,所
以不是犯罪,于是无法对其进行正当防卫,但可
关于正当
以进行紧急避险。
防卫范围
●但按照三层次递进式结构,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
的攻击行为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也有违法性,
只是缺乏有责性,既然是违法行为,当然可以对
与四要件
其进行正当防卫。
的区别
13岁的人与17岁的人共同实施强奸行为是否构成共
同犯罪?
关于共同
● 按照传统的四要件理论,两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故17岁的人只构成基本型的强奸,而不属于
犯罪问题
轮奸。
●但按照三层次递进式结构,“不法是连带的,责任
是个别的”,只要在构成要件和违法性(两者可以
9·
回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指
续表
统称为“不法”*)上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
与四要件
关于共同
就可认定为共同犯罪,故两人仍成立共同犯罪
的区别
犯罪问题
(轮奸),只是13岁的人由于没有达到法定刑事
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而已。
专题8 构成要件与构成要素☆
图表9 构成要件与构成要素
基本构成要件 V.修正构成要件
(如共同犯罪、未完成罪)
构成要件
完结构成要件 V.待补充的构成要件
单一构成要件 V.复杂构成要件
主观要素 V.客观要素
(如故意、过失、目的)
(如主体、危害行为、行为
对象、结果)
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 V. 描述性构成要件要素
(司法人员需要进行价值判断,
(司法人员无需进行价值判断,
需要进行精神上的理解)
只需进行感觉上的把握)
(1)社会评价要素(如淫秽物
构成要素
品、猥亵)
(2)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如
足以导致火车倾覆、毁坏)
(3)法律的评价要素(如国家
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
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V.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构成要素 V. 消极构成要素
·10·
·不法有责也就是所谓的二阶层,“不法”包括构成要件(积极不法)和违法阻却(消极不法)。
第03讲
客观构成要件
专题9 行为主体
图表10 行为主体(必备要素)
第30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
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31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
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自然人主体任何年龄和任何精
身份犯
神状态的人。
非身份犯
(1)单位人格否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
主体是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机关、
主要活动的。
单位主体
(2)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的,也
团体,其中包括法
人和非法人单位。
非单位犯罪。
(3)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不影响单位犯罪的成立。
(4)采取虚假手段成立的单位,仍可成立单位
犯罪。
·11·
[注意]例外:单位的
)内设机构可以成立单
位犯罪。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普场热
[提示]在某些情况下
采单罚制,只处罚自然
人而不处罚单位,如第
396条。
·12·
(
续表
主观方面多是故
意,但也存在个别
过失犯罪。在故意
盗用、冒用单位名义犯罪,违法所得由个人私
的情况下,行为人
分的,不是单位犯罪。
具有为本单位谋取
非法利益的动机。
客观方面有两种情
(1)单位内部人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实施
况:①经单位决策
犯罪的,不是单位犯罪;
机构决定;②经负
(2)挂靠单位,如果未按所挂靠单位决策程序
责人员决定。
决定,也不一定是单位犯罪。
(1)传统的犯罪通常没有单位犯罪,如盗窃
罪、拐卖妇女罪。
(2)暴力犯罪一般无单位犯罪,如妨害公
务罪。
(3)货币犯罪(走私假币罪除外)没有单位
单位主体
单位只对刑法明文犯罪。
规定可以由其构成(4)妨害国(边)境管理罪(骗取出境证件罪
的犯罪承担刑事
除外)没有单位犯罪。
责任。
(5)金融诈骗罪中有三种犯罪无单位犯罪,它
们分别是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
券诈骗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生产、销售
伪劣商品罪等经济犯罪存在单位犯罪。
(6)修正案的特殊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强迫劳动罪有单位犯罪。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
单位犯罪基本上采
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
双罚制,既处罚单
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
位,又处罚直接负
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究刑事责任。采取双罚制的单位犯罪有两个受
他直接责任人员,
刑主体,一个主体消失,自然还可以处罚另外
如第387条。
一个主体。
第3讲 客观构成要件
专题10 危害行为与其他客观要素
图表11 危害行为(必备要素)
即不应为而为,如盗窃罪、强奸罪。
作 为
作为不仅包括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积极举动,还包括利用他人、利
用物质工具、利用动物乃至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举动。如教唆幼童偷
窃他人财物,训练恶狗咬人。
即应为而不为,如遗弃罪。
成立不作为犯罪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须有义务(而不尽)。
义务源于:①法律规定;②职务或业务要求;③法律地位或法律行
不作为
为(包括合同行为和自愿接受行为),如对自己管理的动物、建筑物
★★★
有防止其危害他人的义务;④先行行为,如带邻居小孩去游泳,则
有义务将其平安带回。
(2)须有能力(而不为)。例如,撞了他人自己也受重伤,无法救
助,则不因不救助而定罪。
(3)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1)不要求这些义务必须是刑法明文要求的作为义务,宪法、民商
法、经济法和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都可以成为刑法上不作为的
义务来源,但是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必须经过刑法的确认,即
刑法对于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必须规定为犯罪。
法律规定
(2)注意区分监护义务和扶助义务。配偶之间一般只有扶助义务,
而无监护义务。例如,对于妻子的犯罪行为,丈夫没有制止义务;
但是妻子生病,丈夫有救助义务。
(3)如果是纯正的不作为犯,作为义务只能来源于刑法规定。
职务或业务[注意]警察和医生。例如,如果医疗合同还未开始,医生则没有业
务上的义务。
(1)合同行为;(即使无效或超期也不影响)
法律行为
(2)自愿接受行为(包括危险共同体):只有形成了主控支配的自
愿接受才会产生作为义务,如果还没有形成这种主控支配,自然就
★★
无法产生作为义务。(机会剥夺理论:不要认为只有你想做好人,想
做好人的人很多,所以要负责到底)
[提示]危害行为是类
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
该行为具有导致法益侵
害结果发生的通常性,
不包括日常生活所允许
的行为。
)
[注意]许多犯罪既可
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
由不作为构成。
·13·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动数
续表
[老罗点睛]通说认为,
(
抽象危险不是具体犯
罪的构成要件的危害
结果,具体危险则可
以视为构成要件的危
害结果。
·14·
法律行为
[例]甲见有人掉入偏僻之地的深井,找来绳子救人,将绳子的一头
扔至井底后,发现井下的是仇人乙,便放弃拉绳子,乙因无人救助
★★
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1)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排除危险
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
(2)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危险。(不包括被害人自招危险,否
则属于自我担责)
(3)必须是创设了社会所禁止的危险,而非社会所允许或容忍的
危险。
(4)升高危险而非降低危险。
[例]荒山狩猎人发现弃婴,将其放到民政局门口后离去,后因无人
先前行为
救助,婴儿死去。荒山狩猎人降低了危险,故不构成犯罪。
★★★
(5)要注意一些复杂的先前行为:
①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可以导致作为义务。
②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可以导致作为义务:故意唆使犯罪人放弃救
助义务的,可以成立不作为的教唆犯。在罪数上,如果侵犯了数个
法益,数罪并罚;如果侵犯了一个法益,构成一个犯罪。
③正当化行为。正当化行为也可引起作为义务:如果正当化行为
(如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造成了伤害(该伤害本身不过当),具有
死亡的紧迫危险,发生死亡结果就会过当,那么,应当肯定正当化
行为人具有救助义务;如果未履行救助义务导致过限结果,则行为
人成立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
图表12 危害结果、行为对象和行为状态(选择要素)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法
益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例如,故意伤害罪的
概 念
危害结果是致使他人的健康受到损害,妨害国境卫生检
疫罪的危害结果是引起传染病的传播或造成传染病传播
危害结果
的严重危险。
★
(1)广义结果犯包括实害犯(狭义结果犯)和具体危
险犯;
分 类
(2)具体危险犯,如放火罪,危险是司法认定的;
(3)抽象危险犯(行为犯),如生产、销售、提供假药
罪,危险是立法推定的。
第3讲客观构成要件
续表
(1)法益是任何犯罪的实质内容,犯罪对象则仅仅是
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例如,偷越国(边)境罪就没
有犯罪对象可言。
(2)任何犯罪都会使法益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却不
行为对象
一定受到损害。例如,某家电视机被盗,所侵犯的是主
行为对象
与法益
人对电视机的所有权关系,而电视机本身则未必受到
的关系
损害。
(3)法益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例如,同样
是盗窃枕木,甲盗窃备用的枕木构成盗窃罪,乙盗窃正
在使用中的枕木则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4)法益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1)对大多数犯罪而言,刑法对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不作特别
限定。
(2)有的条文明确规定行为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以特定的方
法实施。例如,第340条、第341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行为状态
与非法狩猎罪,就将禁渔期、禁猎期、禁渔区、禁猎区、禁用的工
(犯罪的
具、禁用的方法等作为构成要件。
时间、地点(3)有的条文明确规定将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作为法定刑升格
和方法)
的条件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例如,根据第237条第1、2款的规定,
在通常情形下,犯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而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处5年
以上有期徒刑。
(4)成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例如,非法拘禁他人时间的长短是对该
罪量刑时应予考虑的重要因素。
图表1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概 念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
乎规律的联系。这里的危害行为一般是指实行行为,不包括预备行为。
相当因果关系说是对条件说进行限制的一种理论。
(1)条件说认为,如果没有前行为就没有后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
的原因。由于条件说可能会导致处罚范围的扩大,因此必须对它有
所限制。
判断标准
(2)相当因果关系说(通说)认为,条件说得出的只是“事实上的
因果关系”,在具备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还应进行相当性的
判断,得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显然,这是借助“相当性”这
个概念对条件说进行限制,按照这种理论,只有根据一般社会生活
经验,行为当然地(naturally)或盖然地引起结果,才具有相当性。
·15·
⑩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背预巷
续表
[提示]如果在因果关
系的发展进程中介人了
其他因素,这就使得因
果关系的判断变得非常(
复杂。所谓介入因素,
是指介于先前行为与最
后结果之间的因素。
介入因素在因果链上的复杂性在于它不仅直接产生了结果,而且使
得某些本来不会产生这种结果的先前行为和结果发生了某种联系。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介入因素是否独立来判断先行为与后结果
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先行为+介入因素
共 同
结果
先行为和结果有相当因果关系。
●先行为高概率地引起了介入因素;
●先行为与介入因素并驾齐驱导致结果。
(介入因素利用了先行为所创造的危险)
介入因素
独 立
结果
先行为和结果无相当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创造了独立的危险。
[例1]甲在乙骑摩托车必经的偏僻路段精心设置路障,欲让乙摔
死。丙得知甲的杀人计划后,诱骗仇人丁骑车经过该路段,丁果真
摔死。丙只是利用他人所创造的危险,本身并未创造独立的危险,
介入因素
所以没有切断因果关系,甲的行为和丁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例2]张三将李四打昏在地,扬长而去。乞丐见到昏迷的李四,将
李四的手表摘走。乞丐虽然利用了张三所创造的危险,但张三并没
有创造使财产法益受损的危险,是乞丐自己创造了使财产法益受损
的独立危险,所以张三的行为和李四的财物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例3]甲投毒杀乙,乙中毒后无法动弹,刚好乙的仇人丙路过,见
状射杀乙,乙遂死亡。丙虽然也利用了甲所创造的危险,但甲创造
的是毒杀的危险,而丙创造的则是枪杀的危险。丙创造了独立的危
险,乙是被射杀,而非被毒死。(但在例1中,被害人是因为路障而
被摔死的,行为人所创造的危险导致了死亡结果)甲的投毒行为所
创造的危险并未最终导致乙被毒死的结果。由于丙的介入切断了因
果关系,故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例4]甲伤害乙后,警察赶到。在警察将乙送医途中,车辆出现故
障,致乙长时间得不到救助而亡。从表面上看,乙似乎死于甲所创
造的危险,但是车辆出现故障,导致乙长时间无法得到救助,这是
一种非常异常的独立危险,所以,乙其实是因被耽误救治而死的。
这种长时间的耽误切断了因果关系,所以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
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无关(特别关注特异体质案),因果关
客观性
系不等于刑事责任。有因果关系,不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没有因
果关系,也不代表不承担刑事责任。
·16·
第3讲◎客观构成要件
续表
如果行为人履行义务,危害结果就不会发生,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就
是结果发生的原因。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存在作为义务的主体不履
不作为犯
行义务的行为才是结果发生的原因,而不应该考虑其他人的行为。
不作为作为介入因素,不会切断因果关系,因为不作为犯没有创造
独立的危险。
一般说来,自杀属于独立的介入因素,切断了前行为和后结果的因
果关系。例如,被害人被毁容后自杀,一般认为生命权高于其他权
利,所以介入因素具有独立性,故可否定因果关系。
但是,这也存在例外,如果前行为在经验法则上足以导致被害人自
杀,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又包括两
种情况:
(1)被害人为了挽救自己的生命而迫不得已自杀。例如,甲向湖中
小船开枪,船上的乙为躲避子弹而跌入水中淹死;又如,甲持刀追
杀乙,一直追至顶楼,步步紧逼,乙无奈跳楼而死。
(2)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高概率
关系。
被害人
[例1] 丈夫常年虐待妻子,妻子非常痛苦,上吊自杀,一般认为,
自杀与
丈夫与妻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成立虐待致人死亡。
因果关系
[例2] 父亲长期暴力干涉女儿婚事,女儿痛苦不堪,跳楼自杀,司
法实践中普遍认为这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
[例3] 相约自杀中的欺骗自杀,男方骗女方跳楼殉情,男方与女方
的自杀有因果关系,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例4]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
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
致人死亡的,构成第300条第2款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利用
迷信致人死亡罪。
[例5]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
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
害罪定罪处罚。
[例6]侮辱、诽谤导致被害人自杀的,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的情形,从而不再属于亲告罪。
·17·
第04讲
主观构成要件
专题11 故意、过失与无罪过事件六
图表14 故意、过失与无罪过事件的比较
目的和
罪过模式
认识要素
意志要素
注意义务危 险
动机
明知结果
只存在
希望,对结果投赞成
直接故意
必然发生或
于直接
可能发生
票
故意中
放任(不希望),对
结果投弃权票。对结
间接故意
明知结果
果的回避未采取措
可能发生
施,或者措施在概率
上很难防止结果发生
社会
过于自信
明知结果
违背意愿(不希望),
违背结果
无
不允许
可能发生
对结果投反对票
回避义务
之危险
疏忽大意
无认识
违背意愿,对结果投
违背结果
社会
不允许
反对票
预见义务
之危险
·18·
B进主观构成要件
续表
目的和
罪过模式
认识要素
意志要素
注意义务危 险
动机
违背意愿,对结果投
无结果
社会允许
意外事件
无认识
反对票
预见义务
之危险
无
明知结果
违背意愿,对结果投
无结果
社会允许
不可抗力
可能发生
反对票
避免义务
之危险
如果前行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危险,那么只要导致了危害结果,都应该对危害
结果具有罪过,不能认定为无罪过事件。
专题12
图表15
第14条[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
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犯罪人必须对危害行为,危
害对象,危害结果,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等犯罪构成客观方
面的全部事实有明确的认识。
明知只需
例如,成立贩卖毒品罪,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
卖的是毒品,而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的
概括性明知
具体种类。
事实基础:对此认识错误是一种
认识要素
●社会的评价要素
事实错误。例如,行为人误认为
(如淫秽物品)
掉在水中的并非自己的女儿,没
●经验法则的评价
明知包括对
有救助,这属于事实错误,可以
规范性构成
要素(如足以导
排除故意。
要件要素
致火车倾覆、毁
的认识
坏)
评价事由:对此认识错误是一种
●法律的评价要素
法律错误。例如,行为人明知自
(如国家工作人
己的幼女掉入河中,却误认为没
员)
有救助义务,这属于法律错误,
一般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19·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背面卷
续表
[提示]过于自信,是
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
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
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的心理状态。
(
[提示]疏忽大意,是
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
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
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
害结果的心理状态。
(
认识要素
明知的例外
在结果加重犯中,加重结果不属于需要认识的内容,
但需要具备认识的可能性。
这是在认识要素上的心理决意。它包括希望和放任,前者是对结果积
意志要素
极追求,后者则持容忍态度,虽不积极追求,但也不加以防止,而是
听之任之。
(1)在认识要素上,直接故意包括明知结果必然发生
直接故意
和可能发生,间接故意则是明知结果可能发生;
类 型
(2)在意志要素上,直接故意是希望结果的发生,对
结果积极追求,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的发生,对危
间接故意
害结果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对结果发生持
“活该”的心态)。
专题13
图表16
第15条[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
果的,是过失犯罪。
(1)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预见
是一种可能性而非不可避免性(否则就是不可抗力)。
(2)这种可能性的预见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危惧感和不安感(一
过于自信
般人标准)。
(3)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了结果避免的义务
(一般人标准)。一方面,行为人希望并且相信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
结果的发生违背了他的意愿;另一方面,行为人并没有确实可靠的根
据和能力避免结果的发生。
(1)没有预见。行为人没有预见到结果的发生,因此疏忽大意又称
无认识的过失。
(2)应当预见。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疏忽大意
果,这包括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预见义务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以及社会习俗。
(3)出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表现为行为人马马虎虎、
粗心大意,缺乏社会责任感,违背了社会共同生活的要求。
·20·
第4讲◎主观构成要件
续表
结果避免义务与结果预见义务统称为注意义务。根据注意义务的来源
不同,可以将过失区分为一般过失和业务过失。一般过失的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
来源于日常生活准则(一般人标准,而非科学标准);业务过失的注
意义务来源于业务规则。例如,责任事故类犯罪一般为业务过失,而
过失致人死亡、失火、过失爆炸等罪为一般过失。
专题
图表17
主观故意
14
事实认识错误概说
客观内容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六六六
统一
·事实认识
·行为
·故意的既遂
·规范评价
·结果
·因果关系
在认定犯罪时,要同时考虑主客观两个方面:
(1)只要主客观在同一个构成要件内或者构成要件的重
合部分能够统一,一般就以既遂论之;
(2)如果不能统一,则不成立既遂(可能是未遂、预备
或不构成犯罪)(有些未遂不可罚);
(3)如果还符合其他犯罪构成,则构成想象竞合,从一
重罪论处。
[例1] 想杀张三,却杀了李四。
主客观
[例2] 想杀张三,却杀了李四和王五。
基本原则
相统一
[例3] 想杀人,却杀了猪。
原则
[例4] 想杀猪,却杀了人。
[例5] 想偷钱,却偷了枪。
[例6] 想偷枪,却偷了钱。
按照通说,例1、2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例3构成故意
杀人罪未遂,例4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例5构成盗窃罪
既遂,例6构成盗窃罪既遂(盗窃枪支罪未遂和盗窃罪既
遂从一重罪)。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中主观性质并非行为人的主观见解,而
是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进行法律评价。确定行为人的主
观心态要经过两个步骤:
[老罗点睛]过失犯罪
》是一种例外,法律有规
定的才处理。
◎结果加重犯,对加重
结果主观上不需要明
)
知,只要有过失即可。
◎特定的目的犯,客观
上不需要有相匹配的
客观内容。
·21·
[提醒]主客观相统一
原则有两个例外: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折预表
续表
(1)主观上所认识到的事实(注意不是纯粹的客观事
实,而是行为人所认识到的事实)。例如,“淫姘眉”案
中,客观上是淫秽物品,但行为人认为自己在卖《金瓶
梅》,所以判断的基础是“卖《金瓶梅》”。
(2)对主观上所认识到的事实进行规范评价。例如,
“淫姘眉”案中,社会评价认为《金瓶梅》是文学艺术
品,所以行为人没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故意。
当行为人的评价与法规范的评价不一致时,应该采取法
规范的评价。例如:
(1)行为人认为自己无罪,但社会规范认为其有罪;
(结论:有罪)
(2)行为人认为自己有罪,但社会规范认为其无罪;
(结论:无罪)
(3)行为人认为自己犯的是A罪,但社会规范认为其犯
主客观
的是B罪。(结论:B罪)
基本原则
相统一
当然,在大部分案件中,行为人的评价和社会评价是一
原则
致的。
[例1]甲用枪瞄准张三欲射杀之,误射中旁边的汽车,
张三逃跑。主客观不统一,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例2]甲在饮料中投毒,准备次日早上给张三端过去,
结果当晚小偷到甲家偷东西,误食毒药而死。甲的故意
杀人行为主客观不统一,甲针对张三成立故意杀人罪的
犯罪预备,针对小偷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从一重罪
论处。
[例3]甲将李四扔入河中,希望将其淹死,李四抓住了
救生圈,但李四的仇人王五从河边经过,用石头将救生
圈砸破,李四溺毙。王五创设了新的因果流程,甲的行
为和李四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主客观不统一,甲
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例4]甲误以为买卖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仍买
卖黄金,事实上该行为不违反《刑法》的规定。甲没有
实施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
根据构成要件分类;具体事实错误(同一构成要件)、抽象事实错
分类标准
误(不同构成要件)。
根据构成要素分类: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
具体事实错误存在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两种观点。
处理原则
抽象事实错误只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
·22·
第4讲主观构成要件
图表18对象认识错误
(1)同一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例如,行为人欲杀张三,却
误杀了张三的哥哥。无论是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都认
为该行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例外是选择性罪名中的对象错误。
(2)不同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对此一律采取法定符合说,
对象认识错误
在构成要件的重合范围内成立既遂。
(主客观错误)
①法条重合。法条重合也即法条竞合,在此情况下,特别法和普
通法在普通法的范围内是重合的。
②规范重合。当两种犯罪的性质相同,重罪的行为在客观上可以
涵盖轻罪,重罪与轻罪在轻罪的范围内是重合的,如盗窃和抢劫
在盗窃的范围内重合。
图表19打击错误
(1)同一构成要件的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处理
不一。
(2)不同构成要件的打击错误:一律采取法定符合说。例如,欲
砸人,却误砸中车——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具体符合说关注具体的人,只要行为人所认识的
犯罪事实和现实发生的犯罪事实不具体一致,那
么对于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就不成立故意(侵
害了几个人,就要评价几次)。
打击错误
法定符合说关注抽象的人,行为人所认识到的
(又名方法错误,
犯罪事实和现实发生的犯罪事实在构成要件上
属客观错误,
一致的话,就成立故意(一个行为无论侵害多
主观无错)
具体符合说
少人,都只评价为一个抽象的人)。通说为法定
与法定符合说
符合说。
的区别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在认定对象错误上没有
分歧,只在认定打击错误上有分歧。例如:
(1)甲射杀乙,但却误伤丙,致丙死亡;
(2)甲射杀乙,致乙负伤,同时误射中丙,致其
死亡;
(3)甲射杀乙,导致乙、丙二人死亡。
法定符合说均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一罪,但具体符
合说要分别评价。
[提醒]如果不能重合,
则不构成既遂;如果还
符合其他犯罪构成,则
按想象竞合处理。
·23·
o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9移
续表
打击错误的客观偏差产生于着手之后,而对象错
误的客观错误与着手同时产生。
(1)如果把打击错误比喻为“子弹错误”,那对
象错误就是“开枪错误”,行为人开枪之时,如
果对射杀对象产生错误认识,这是对象错误;行
为人开枪之后,由于子弹发生偏差,则是打击
错误。
打击错误
(2)无论是打击错误还是对象错误,所处理的都
打击错误
是实行行为,不包括预备行为。
(又名方法错误,
与对象错误
[例]甲配制毒酒欲次日毒杀乙,毒酒置于客厅
属客观错误,
的区别
桌上,甲外出打牌,忘关家门。当晚乙找甲聊
主观无错)
天,误喝毒酒而死。由于甲配制毒酒的行为仅为
预备行为,因此此案就与打击错误或对象错误无
关。(配制毒酒案)
(3)如果行为人对侵害对象存在概括故意,那就
不应适用打击错误理论。概括故意,是指行为人
对于认识的具体内容不明确,但明知自己的行为
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结
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图表20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其指结果的发生不按照行为人对因果
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例如,把被害人扔进井
中,被害人没被淹死却被摔死。
(2)事前故意(结果推后)。其指行为人误以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
[老罗点睛]只要行为
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导
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
致预期的结果的情况。例如,甲想用安眠药杀乙,然后伪造成乙
系,那么因果关系的认(
上吊自杀的假象,但乙后因窒息而死。这不影响甲成立犯罪既遂。
对因果关系
识错误就不影响故意犯
①合并说:看两个行为是否存在相当因果关系,若存在,就成立
认识错误
罪既遂的成立。
一个故意犯罪既遂;
②区分说:无论两个行为是否存在相当因果关系,都视为故意犯
罪未遂和过失犯罪两个犯罪。
(3)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结果提前)。其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
[注意]预备行为与结(
预想的结果。例如,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
果无因果关系。
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
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这不影响甲成立犯罪既遂。
·24·
第4讲O主观构成要件
专题15目的与动机
图表21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其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
态度。
(1)普通的犯罪目的:直接故意的意志要素,即主观上希望的内容。
(2)特定的犯罪目的(目的犯):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直接危害
结果之后进一步追求某种结果或非法利益的心理状态(如走私淫秽
犯罪目的
物品罪、绑架罪);特定的犯罪目的是否达到,并不影响犯罪的
(选择要件)
成立。
(3)特定的犯罪目的是一种主观超过要素,不需要有与之相对应的
客观内容。例如,绑架罪需要以“勒索”为目的,但若客观上没有
勒索成功,不影响绑架罪的成立。
(4)无论是普通的犯罪目的,还是特定的犯罪目的,都只在直接故
意中才存在。
犯罪动机
(选择要件)
其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
·25·
第05讲
违法阻却事山
专题16 正当防卫大☆☆
图表22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第20条[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
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提示]
◎防卫认识,是指防卫
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
在进行。
◎防卫意志,是指防卫
人出于保护国家、公
共利益,本人或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
不法侵害的目的。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
负刑事责任。
(
正当防卫之所以正当,就在于其正当化的意图。它必须具有保护国
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1)“黑吃黑”案件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防卫意图
(2)以下几种情况由于缺乏正当化的意图,不成立正当防卫:
①防卫挑拨。
②滥用防卫权。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
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
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由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
·26·
第5讲◎违法阻却事由
续表
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
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③互相斗殴。注意例外:
a.一般先手有错。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
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
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
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防卫意图
b.允许合理还击。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
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
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
认定。
c.允许应急防御。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
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
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④偶然防卫。
存在不法侵害。
注意假想防卫的处理:
(1)对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侵害,也
排除故意,有过失定过
可能属于不法侵害,但只有这种社会利益失,无过失则无罪。
和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有密切关系,且对
[例]甲对乙进行抢劫,
个人利益有紧迫的危险时才可进行正当
甲的女友劝甲不要胡
防卫。
来。由于甲的女友使用
防卫起因
(2)精神病人与未成年人的侵害。通说认
的是方言,乙没有听
为,这也是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懂,反而认为甲的女友
(3)动物侵袭。如果动物是他人犯罪的工
让甲杀人灭口,于是将
具,可以进行防卫;但若非他人犯罪的工
甲和甲的女友均打成轻
具,则不可进行防卫,符合条件的,可以
伤。本案属于典型的假
进行紧急避险。
想防卫,由于轻伤不存
(4)对于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也可以进
在过失犯罪,故乙无需
行正当防卫。
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
(1)开始时间(危险面临说)。
(2)结束时间(危险排除说:只要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
防卫时间
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就认为不法侵害已经
结束)。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
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
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
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
[老罗点睛]危险是否
排除,可以将自己代人
防卫人的角色,根据一
般人的常识进行判断。
·27·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动基
续表
[老罗点睛]防卫过当
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
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8·
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
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老罗点晴]注意防卫
(3)例外: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
不适时:①故意犯罪;
防卫时间
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②过失犯罪;③意外事(
,(4)预先安装防卫装置不属于事先防卫。例如,为了防止小偷偷东
件。根据情况,成立故
西而在围墙上插上玻璃碎片,当防卫效果发生时正好遭遇不法侵害,
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
这也成立正当防卫。但是,如果预先安装的防卫装置有危害公共安
全的性质,即使是出于防卫目的,也不属于正当防卫。
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
(1)如果故意针对第三者进行防卫,就应以故意犯罪处理;如果误
认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所谓防卫,则以假想防卫来处理。
[老罗点睛]注意对第
(2)损害第三人的财物。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人
三人防卫与打击错误
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的,对于财物的拥有者而言,这可能成立紧
的处理存在三种观点:
防卫对象
急避险,但是如果同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人身损害,是可以成立
①成立正当防卫;②成(
正当防卫的。当然,如果不法侵害人使用第三人的财物对他人进行
立假想防卫;③成立紧
攻击,则由不法侵害人承担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责任。例如,甲抓起
急避险。(不想得高分,
可以不用掌握)
王五的名贵吉他向李四头部砸去,李四用手肘一挡,导致吉他损毁。
这种损害结果与李四无关,李四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应当由
甲承担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责任。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是否“明显超
[注意]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限度
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
必须是防卫行为与损害(
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
结果有因果关系。
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图表23 防卫过当与特殊防卫
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要件而不具备第五个要件的,才是防卫过当。
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并非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在主观上一般是
过失。
防卫过当
手段过当+结果过当=防卫过当
“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
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
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特殊防卫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5讲◎违法阻却事由
续表
实质条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麻醉型抢劫?)
特殊防卫
需要说明的是,特殊防卫是一种特殊正当防卫,它必须具备正当防
卫的前四个要件,只不过在防卫限度要件上略有放宽。
专题17
图表24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第21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
第1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
紧急避险☆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
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责任的人。
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也必须具备正当意图,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
避险意图
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动机
在所不论。如果是为了保护非法利益,则不成立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要求合法权益必须存在危险。这里的危险范围要大于正当
防卫中的不法侵害范围。它包括:
(1)不法侵害。例如,在被杀人犯追杀的过程中将路人的摩托车
避险起因
抢走。
(2)自然力的侵害。如台风、地震、海啸等。
(3)动物侵袭。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动物是他人犯罪的工具,
对动物的打击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而是正当防卫。
避险时间
正在发生的迫在眉睫的危险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时间条件的要
求比正当防卫松。如禁闭杀人案。
紧急避险属于损害一个合法权益保全另一个合法权益,它是“正对
避险客体
正”,区别于“正对不正”的正当防卫。因此,法律对紧急避险的
限制要远远大于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必须是在迫不得已、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才允许进行。紧急
避险可行性
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例如,发生火灾
时,消防队员就不能以有危险为由拒绝救火。
[注意]是权利对权利,
而非义务对义务。
·29·
[老罗点睛]如果不存
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
)为有危险,这属于假想
避险,其处理结果与假
想防卫相同。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可背湖卷
续表
紧急避险所保全的利益必须大于所损失的利益。
避险限度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
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专题18
图表25
其他排除犯罪性事由
其他排除犯罪性事由
基于法律、法规实施的行为。例如,有权机构发行彩票并不构成赌
法令行为
博罪。
正当
虽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但在社会生活中属于正当业务行为的,
业务行为成立排除犯罪性事由要求行为人遵守相关的业务规则。例
业务行为
如,体育竞技运动中对他人造成的伤害。
(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有处分的权限。例如,
对于侵害个人
生命权不得处分,因此对他人实施安乐死也构成
法益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
被害人的承诺
(2)承诺者必须有承诺能力。例如,不满14岁的
在特定条件下
幼女就没有性承诺能力,即使性行为得到她的同
可以否定行为
意,也不能否定强奸罪的成立。
的犯罪性,例
(3)承诺必须事先作出,事后承诺是无效的,否
被害人
如,经过女性
则国家的追诉权就会受被害人意志左右。
承诺的行为
同意的性行为
(4)经承诺的行为不能超出承诺的范围。
★
就不是强奸。
(5)承诺必须是承诺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强迫和
如果行为人没欺骗下的同意是无效的。欺骗必须是实质性欺骗,
有意识到承诺
才可否定同意。例如,组织者出卖一个肾脏获15
人出现认识错
万元,欺骗提供者说只卖了5万元。此处属于非实
误,不影响承
质性欺骗。
诺的有效性。
(6)承诺是一种现实的承诺,不是推定承诺,也
不是对风险的承诺,而是对结果的承诺。
自救行为,是指法益受到侵害之人在公权力救济不可能或明显难以
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来救济法益。
自救行为
自救行为所采取的救济手段应当具有适当性,所造成的侵害与救济
的法益应当具有相当性。例如,行为人的车被盗,次日在路上发
现,于是将车抢回。
[老罗点暗]实质性欺
骗:如果一种欺骗按照
社会一般人的生活经验
能够高概率地让他人处
分利益,这种欺骗一般
就属于实质性欺骗,进
而导致同意无效。但
是,是否属于实质性欺
骗还必须同时考虑伦理
规范的需要。
·30·
(
第06讲
责任阻却事山
专题19 年龄与责任能力
图表26 年龄与责任能力
第17条[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
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
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
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轻处罚。
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不构成犯罪,
完全无
<14周岁
一般不负
刑事责任
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
刑事责任
能力
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31·
o)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o背福参
续表
(1)八种犯罪以外,责令他的家长或
仅对故意杀
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
人、故意伤害
矫治教育。
致人重伤或者
(2)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死亡、强奸、
(3)不适用死刑。
14≤年龄<
16周岁
抢劫、贩毒、
相对刑事
(4)八种犯罪是罪行,而非罪名。注
放火、爆炸、
责任能力
意包容犯、转化犯(相对刑事责任能力
人不能构成第269条规定的抢劫罪,其
投放危险物质
他抢劫都能构成*;相对刑事责任能力
八种犯罪负刑
人只构成第347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
事责任
对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不承担
刑事责任)。
≥16周岁
负刑事责任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对于特定的犯罪,
经过特定的程序,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的特定犯
12≤年龄<
恶意年龄补足
罪是指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
14周岁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同时要达到
情节恶劣的程度。特定的程序是指经最高人民检察
院核准追诉。
≥75周岁
(1)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减轻刑事
(2)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构成犯罪
16≤年龄<
责任能力
(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8周岁
(2)不适用死刑。
专题20生理与责任能力★
图表27 生理与责任能力
第18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
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
强制医疗。
·32·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已满
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第6讲 责任阻却事由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
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有些群体基于生理等方面的特殊情况,可能导致刑事责任能力丧失或减弱。
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有两
无刑事责任能力
个:①医学标准;②心理学标准。
精神病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可以从轻或减
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轻处罚。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
生理性醉酒
自招危险,不能减轻其刑事责任。
醉 酒
病理性醉酒
精神病的一种。
又聋又哑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的人、盲人
故意或过失导致自己
原因自由
(1)故意自陷,故意犯罪:故意犯罪;
行为
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
(2)故意自陷,过失犯罪:过失犯罪;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过失自陷,过失犯罪:过失犯罪。
[问题]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实行犯罪过程中精神病发作,
[答案]如果行为人欲实施A罪,但在实施A罪过程中突发精神病,丧失责
如果行为人欲实施A罪,但在实施A罪过程中突发精神病,丧失责任能力,
如果A、B两罪有重合部分,在重合部分内成立既遂。
丧失责任能力,该如何处理?
任能力,最后实施了A罪,这个偏离不重大,行为人构成A罪的既遂。
最后实施了B罪,这个偏离重大,行为人构成A罪的未遂,但对B罪不承担责任。
专题21
图表28
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
无罪,
[例]行为人以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是犯罪,在实施通奸行为
认为有罪
后自动投案。
此种情况下并无犯罪,更无刑事责任问题。
·33·
刑法 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调
续表
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多数见解认为,违法性的认识错误一
对刑法概念
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般不妨碍犯罪故意的成立(原则),除
理解错误
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
非这种认识错误是一般人无法避免的
对事物法律归属的错误。
(例外)。简单而言,自然犯(违反道
德伦理的犯罪)一般不会出现违法性
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
的认识错误。换言之,在自然犯中,
不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
假想的无罪
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否定故意;只有在
为,而实际上刑法规定该
(禁止错误)
法定犯中,这类错误才有可能排除故
行为是犯罪行为。对此情
意。如果这种错误一般人无法避免
况如何处理,存在争论。
(如官方答复),那么就可以否定故意。
·34,
第07讲
特殊构成要件之未完成罪
危害行为
着手
中止
预备
中止未遂
起意阶段
预备阶段
实行阶段
实行后阶段
专题22 犯罪预备六
图表29 犯罪预备的判定与处罚
第22条[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特 征
处罚
其
他
(1)主观上有犯罪的
(1)制造条件包括以下四种:
故意;
(2)客观上实施了准
可以比照既
①准备犯罪手段,如练习扒窃技术;
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遂犯从轻、
②为实行犯罪进行事先调查,如窥测犯罪
预备行为;
减轻或免除
地点、了解被害人行踪;
(3)事实上未能着手
处罚。
③事先清除实行犯罪的障碍,如事先将被
害人的狗毒死;
实行犯罪;
④勾引他人参加犯罪。
·35·
⑩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背诵卷
续表
特 征
处 罚
其他
(4)停止是由于行为
(2)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
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与犯意表示区别开来。犯意表示仅仅是犯
罪意图的表露,没有威胁法益。例如,扬
言杀人等,不属于为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
(3)在认定犯罪预备时,还必须把犯罪的
同 前
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区别开来。例如,杀
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中的尾随行为、
守候行为或寻找被害人的行为,应视为犯
罪预备行为。实行行为是在实行阶段中的
行为,而预备行为是在预备阶段中的行为,
两者的临界点是“着手”。至于对“着手”
的判断,参见下文。
专题23
图表30 犯罪未遂的判定与处罚
第23条[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大六☆
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特 征
处罚
其
他
(1)以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与否为标准可分为:
(1)已经着手实行
①实行终了的未遂。例如,甲为了毒死妻
犯罪。着手的标志:
子,在妻子的饭里放入毒药。但在吃饭时妻
①行为人实施了分
子发现饭有异味,将饭倒掉,幸免于死。
则条文规定的行为;
②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例如,杀人犯正举刀
②对法益有现实侵可以比照既
要杀人,被他人抓住手腕,致使其杀人未遂。
害的紧迫性。
遂犯从轻或
(2)以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
(2)犯罪未得逞。
减轻处罚。
标准可分为:①能犯未遂。例如,以刀杀人,
(3)未得逞是由于
将人砍伤后被行人抓住,如果不被抓住,完
行为人意志以外的
全有可能把人杀死。②不能犯未遂。不能犯
原因——“欲达目的
未遂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a.工具不能犯的
而不能”。
未遂;b.对象不能犯的未遂。例如,误以兽
为人而开枪射击,不可能达到杀人既遂状态。
·36·
第7讲特殊构成要件之未完成罪
续表
根据未遂犯的不同学说,对不能犯的处理,有不同的立场:
(1)抽象危险说(传统通说)
该学说以行为人认识的情况为基础,根据社会上一般人的认识来判断,即如果行
(2)具体危险说
该学说以行为人认识的情况为基础,根据行为时社会上一般人的认识来判断其是
(3)客观危险说
该学说的宗旨主要是在行为发生后,即事后再通过科学的因果法则,由社会上的
为人认识的情况是真实的,其是否对法秩序有侵犯的危险。如果一般人认为行为
否有侵犯法秩序的危险。有危险的,成立未遂犯(相对不能犯);无危险的,成
一般人针对当时的情况,去客观评价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
人的行为有可能实现犯罪意图,就成立未遂犯(相对不能犯);反之,没有可能
立不可罚的不能犯(绝对不能犯)。
有危险性的,成立未遂犯(相对不能犯);无危险性的,就成立不可罚的不能犯
实现犯罪,就成立不可罚的不能犯(绝对不能犯)。
(绝对不能犯)。
附》三种学说对未遂犯的判断
案 件
抽象危险说
具体危险说
客观危险说
尸体案(想杀人却杀了尸体)
相对不能犯
相对不能犯
绝对不能犯
白糖案(想投毒却投了白糖)
相对不能犯
绝对不能犯
绝对不能犯
啤酒案(以为啤酒加白糖能杀人)
绝对不能犯
绝对不能犯
绝对不能犯
注:水平低的同学按照抽象危险说做题(不能犯一律定未遂,唯一的例外是迷
信犯),水平高的同学可以按照具体危险说做题。
专题24 犯罪中止六大六
图表31 犯罪中止的判定与处罚
第24条[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
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
处罚。
·37·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指湖尽
[老罗点睛]及时性要
求必须发生在犯罪过
程中,即自开始实施(
犯罪预备行为到犯罪
既遂之前。
[老罗点暗]有效性要
求必须彻底停止犯罪
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
结果发生。
[老罗点睛]自动性要
求自动中止行为是基
于行为人意志以内的
原因作出的。
(
[提示]把自己看成犯
罪人,看看对你而言是
大障碍,还是小障碍,
如果是小障碍,那就是
中止。注意判断的素材
是行为人主观所认识
到的事实,而非客观
事实。
(
(
根据犯罪中止的时间可分为:
(1)根据中止的及时性特征,以下两
(1)预备阶段的中止
种行为不能视为犯罪中止(形态不可
例如,准备凶器要去杀人,
互逆):
后内心悔悟,打消了杀人的
①犯罪既遂以后自动返还原物。例如,
意念,中断了杀人预备活动,
盗窃犯已经把财物偷回家,但又后悔,
因而未着手实行杀人行为。
把原物给被害人送回去。
中止的
(2)实行阶段的中止
②犯罪未遂后主动抢救被害人。例如,
及时性
例如,在杀人过程中,已经
杀人犯砍了被害人一刀,未砍死,邻居
将被害人砍伤,但见被害人
阻止了其继续行凶。这时,杀人犯有后
痛苦呻吟的惨状,产生了怜
悔之意,主动协同邻居将被害人护送到
悯之心,中止了杀人行为。
医院抢救,使其得救。
(3)实行后阶段的中止
例如,投毒后见被害人痛苦,
(2)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的行为,成
将其送医、救活。
立中止。
未出现
行为人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
既遂结果
成立中止。
中止的
止结果发生,这种积极措施
若介入因素独立导致结果
有效性
必须是在经验法则上可以高
出现
发生,为中止。
概率防止结果发生之措施。
既遂结果
若并非介入因素独立导致
结果发生,为既遂。
常见的中止:
(1)因真诚悔悟、良心发现而停止;
自动性的判断分为两个步骤:
(2)因被害人的哀求、对被害人怜悯、
中止的
(1)心理说(能达目的而不
第三人的劝说而停止;
自动性
欲);
(3)因为敬畏而放弃,如害怕宗教报应;
(2)规范回转说(向合法秩
(4)基于嫌弃、厌恶而放弃;
序回归)。
(5)基于非即时的法律后果而放弃,
如害怕事后被抓;
(6)发现熟人而放弃(但若为关系极
其密切之人,一般为未遂)。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中止的转化。例如,行为人欲实施强奸行为,因女方怀孕,行为
中止的
人改为实施猥亵行为。这其实是两个不同的犯罪,强奸罪成立中止,
处罚
由于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但强制猥亵罪成立既遂。
(2)中止犯的“造成损害”必须达到刑法评价的严重程度,换言之,
必须具备某种轻罪的既遂标准。
[例1]甲在伤害他人时,良心发现,放弃犯罪,但之前的伤害结果仅
·38·
第7讲 特殊构成要件之未完成罪
续表
造成轻微伤,由于轻微伤不属于犯罪,故不是“造成损害”的中止,
而是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但如果造成了轻伤的结果,则属于“造成
损害”的中止,应当减轻处罚。
中止的
[例2]甲为了抢劫而对楼梯上的乙实施暴力,乙在急速逃往楼下时摔
处罚
倒,造成轻微伤。此时,甲顿生悔悟之心,放弃了抢劫行为。甲的行
为成立抢劫罪的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3)“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是中止前的犯罪行为,而不应是中止行
为本身所导致的,因为中止行为本身所造成的结果是要独立评价的。←
情节
也可成立中止,但轮奸一般无中止。
加重犯
[提醒]中止行为本身
造成的结果可能会被
评价为一个独立的犯
罪,所以不能再为中
止所评价,否则就是
一个情节数次评价。
·39·
第08讲
特殊构成要件之共同犯罪
专题25 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六大六
图表32 共同犯罪的含义
第25条[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
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提醒]必要共犯必须
2人以上共同实施,如
聚众斗殴罪。其处罚依
据是基本构成要件,直(
接依据分则的规定,它
并不属于总则所规定的
共同犯罪。
(1)对向犯(又称“对合犯”):包括共同对向犯
与片面对向犯,前者是所对向的双方都被刑法规定
为犯罪,这属于共同犯罪;后者是只有一方被规定
为犯罪,这不属于共同犯罪。
(2)多众犯:如聚众犯。要注意首要分子与主犯的
关系。若在共同犯罪中,多人构成犯罪,首要分子
最广义
共同犯罪
一定为主犯;但若仅首要分子一人构成犯罪,首要
(包括总则和
必要共犯
分子就非主犯,如第242条第2款规定的聚众阻碍
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如果《刑法》分则
分则中的)
明确规定对某聚众性犯罪仅仅处罚首要分子而不处
罚其他参加者,首要分子只有一个时,就不存在所
谓的主犯问题,因此,聚众性犯罪的首要分子并非
一定都是主犯。但如果聚众性犯罪可以成立《刑
法》总则所规定的共同犯罪,首要分子自然就是
主犯。)
·40·
第8讲 特殊构成要件之共同犯罪
续表
任意共犯一人也能单独实施犯罪,如故意杀人罪。
任意共犯
对任意共犯的处罚,依据的是总则中共同犯罪的相
关规定对分则条文的修正,为修正的构成要件。
最广义
拟制共犯是非实行行为实行化。《刑法》分则规定
共同犯罪
的是实行行为,对非实行行为的处罚,依据的是修
(包括总则和
正的构成要件。
分则中的)
拟制共犯
在刑法理论中,共犯行为属于非实行行为。但是在
《刑法》分则中,可能会把某些非实行行为单独规
定为犯罪,使它变成《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
为,我们把这称为非实行行为的实行化。
正犯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人,亲自、直接
任意共犯中
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是直接正犯;把他人作为工具
的共同实行犯加以利用,但在法律上可以评价为与亲手实施具有
(共同正犯)
相同性质的是间接正犯。根据这种标准,正犯是一
种实行犯。
共犯,是指没有亲手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只
广义
任意共犯中
是通过教唆或帮助正犯的方式来参与正犯的行为的
共同犯罪
的非实行犯
人(教唆犯、帮助犯)。共犯是通过正犯的实行行
(总则中的
(共犯)
为来参与犯罪的非实行犯,对于共犯的处罚,依据
共同犯罪)
的显然是一种修正的构成要件。
这种学说认为,只要2人以上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
的行为与共同的故意,那么在重合范围内,就可以
部分犯罪
成立共同犯罪。但在此前提下,又可以对行为人分
共同说
别定罪。常见的重合包括:①法条竞合;②规范的
法益重合,如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③转化犯,如
第269条规定的转化抢劫。
与正犯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包括教唆犯和帮助犯。应当以构成要件
为标准来区分共犯与正犯。正犯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人,
亲自、直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是直接正犯;把他人作为工具加以
利用,但在法律上可以评价为与亲手实施具有相同性质的是间接正
狭义
犯。而共犯则是指没有亲手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只是通过教
共同犯罪
唆或帮助正犯的方式来参与正犯的行为的人。
根据这种标准,正犯是一种实行犯,而共犯则是通过正犯的实行行
为来参与犯罪的非实行犯,对于共犯的处罚依据显然是一种修正的
构成要件。
·41·
◎刑法 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动
图表33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注意]虽然单位内部
的自然人之间不是共
同犯罪,但是在审理
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根据作用大小,区
分主犯、从犯;不好区
分的,也可不区分主
犯、从犯,按照其在
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
用判处刑罚。
·42·
共同过失
其指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虽然外在上有共同行为,但行为人无
犯罪
共同犯意的交流。
其指故意犯罪人与过失犯罪人的行为相互连接或联系,因为其相互
故意犯
之间无共同故意,也无意思联络,不成立共同犯罪,由故意犯罪人
与过失犯
与过失犯罪人分别对其行为负责。例如,看守所值班武警擅离职
守,重大案犯趁机脱逃。
其指2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犯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
同时犯
络的情况。即使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但却无共同故意,构成同时
犯,应只在各自实行的犯罪行为的范围内负刑事责任。例如,甲、
乙二人趁商店失火之机,不谋而合,同时到失火地点窃取商品。
故意内容
其指2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的故意内容及
没有重合
其行为的整体性质没有重合,因其缺乏相同的故意,不成立共犯,
的共同行为
由行为人各自对其行为负责。
其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有的共犯者超出了共同犯罪的故意范围,
单独实施其他犯罪,由于其他共犯者对此缺乏共同故意,而由行为
超出共同
故意范围
人单独承担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部分的责任。例如,甲教唆乙盗
的犯罪
窃丙女的财物,乙除实施盗窃行为之外,还强奸了丙女,甲对此毫
不知情。甲、乙二人固然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但不成立强奸罪
的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
其指单位作为一个整体实施的犯罪。此时,单位内部直接参与实施
犯罪的人之间在性质上不属于共同犯罪。
专题26
图表34
间接正犯大大
间接正犯概说与限制
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不成立共犯的第三人实施犯罪的人。严格来说,
间接正犯并没有实行行为,只是利用他人的实行行为,但由于其与
定 义
他人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成立共犯。
本质:把人当枪使,在幕后起支配作用,和他人不成立共犯。
类 型
(1)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第8讲◎特殊构成要件之共同犯罪
续表
(2)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例如,让邮递员将炸药寄给他人;又
如,利用他人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行为实施犯罪。
(3)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例如,医生指示护士打毒针,护士有
过失。
(4)利用有故意的工具。这又可以包括三类:
①利用非重合的他罪的故意。
类 型
②利用有特殊目的的工具。
③在身份犯的情况下,利用无身份的工具。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
用不知情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来收受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
的间接正犯。
(5)利用他人的不为罪的行为。这包括利用他人的无罪过行为(不
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还包括利用他人的其他不为罪行为,如唆使
未成年人自杀。
(1)一般认为,无身份者不能成立身份犯的间接正犯,这可以看成
对间接正犯的限制。间接正犯是正犯的一种,而非(狭义)共犯,
故当缺乏身份时,就不应成立正犯,而只能成立狭义共犯。例如,
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国家工作人
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非国家工作人员不成立受贿
罪的间接正犯。
限 制
(2)间接正犯的本质就是把他人当成自己的工具,而利用人和被利
用人不成立共犯。因此间接正犯与共犯在所利用之罪中是相互排斥
的。换言之,成立A罪之共犯,就不成立A罪之间接正犯。但是,
成立A罪之间接正犯,可能同时成立B罪之共同正犯。
[例]甲唆使乙向丙家的屏风射击,因为甲知道丙在屏风后面,乙
对此并不知情。乙射击,屏风被打碎,丙也中弹身亡。甲、乙在故
意杀人罪中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之间接正犯,
但甲、乙在故意毁坏财物罪中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专题
⋯⋯⋯⋯⋯⋯-
图表35
27 正犯与共犯大大
共犯的基本理论
共犯
只有当正犯着手实施犯罪,
共犯的可罚性只需从属于正犯的构成要件
从属说
共犯才有成立的可能。
与违法性,而不必要求正犯具有有责性。
)
·43·
[提醒]强奸罪是暴力
性犯罪,不是身份犯,
女性也可以实施暴力行
为,这属于实行行为,
女性可以构成强奸罪
的间接正犯。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诵水
续表
[老罗点睛]如果主观
上意欲帮助,但客观
上却对正犯没有起到
物理性或心理性的促
进作用,那就可能成
立未遂犯。
·44·
(
共犯的
通说是因果共犯论,即共犯通过正犯的实行行为引起了法益的侵害。
处罚依据一般认为,直接引起法益侵害的是正犯,介入正犯行为间接引起法益
侵害的是共犯。
图表36帮助犯
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帮助犯的认识只要和正犯的认识有
主观上
重合部分,那么在重合部分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例如,
(有帮助正犯的故意)
甲为乙的盗窃提供帮助,但事实上却在帮助乙实施抢劫,
甲在盗窃的范围内成立帮助犯。
客观上
帮助行为对实行行为起促进作用。这种促进作用只要求具
(帮助行为必须是
有帮助可能性,不要求实际起到帮助作用。帮助行为包括
实行行为以外的行为) 物理性帮助和心理性帮助。
事前通谋,事后实施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的,成立共
事前通谋的
同犯罪。当然,如果事前只是单纯知情,并未参与通谋,
事后帮助
事后提供帮助,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如果事前没有通谋,
事后提供帮助,也只单独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所得收益罪,窝藏、包庇罪或者洗钱罪等。
中立的帮助行为,是指日常生活或者业务行为中的惯常现
象,但也可能对正犯的实行行为起到促进效果。对于这类
中立的帮助行为
帮助行为,应当根据社会相当性的理论来判断其可罚性。
一般来说,大部分中立的帮助行为都不应以犯罪论处。
图表37
第29条[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一般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
教唆犯
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处罚。
能力的人,否则一般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如唆使5岁
的孩子盗窃。
被教唆对象
的年龄
(2)教唆虽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具备规范上的辨认能力和控
制能力的人实施犯罪的,也可成立教唆犯,如教唆15岁的少年
盗窃。
(3)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这包括间接正犯。
[提示]教唆犯,又名
造意犯,是指以授意、
怂恿、劝说、利诱或(
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
他人犯罪的人。
第8进O!特殊构成要件之共同犯罪
续表
(1)主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这种故意要求教唆者必须认
教唆者的
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可能创造了他人的犯罪意图。
主客观
(2)客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行为在客观上创造了他
人的犯罪意图。
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
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属于教唆未遂。
(1)教唆从属说。非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必须从属于实行
犯,只有实行犯进入实行阶段(着手后),才可以对非实行犯进行
处罚。
(2)教唆独立说。教唆犯是共犯从属说的例外,具有独立性,只要
行为人实施了教唆行为,被教唆者未达到所教唆罪的既遂,一律认
定为教唆未遂,也即教唆本身没有成功。
教唆未遂
我国传统的观点采教唆独立说。例如:①张三教唆李四杀
人,但李四在预备阶段中止犯罪;②张三教唆李四杀人,但李
四拒绝;③张三教唆李四杀人,但李四却实施了盗窃。按照这
种观点,张三均成立教唆未遂;但按照教唆从属说,张三不构
成犯罪。
上述两种观点都认为:①甲教唆乙杀人,乙着手实行犯罪,但最终
未达既遂状态,对甲可以适用教唆未遂的从宽条款;②甲教唆乙实
施A罪,但乙实施了B罪,如果A、B两罪有重合部分,甲可以在
重合部分成立教唆既遂。
教唆犯V.帮助犯:教唆犯的本质是创造犯意,而帮助犯的本质是强化犯意。对已
经具备犯意的人进行劝说和鼓励的,属于帮助犯。
专题28 共同犯罪人的责任
图表38共同犯罪人的责任
第26条[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
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3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
部犯罪处罚。
第27条[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45·
⑩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消热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28条[胁从犯]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
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含义和后果
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
(1)其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
活动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
分子。
(2)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
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但是必须(1)组织、领导作用;
说明的是,如果犯罪集团的参与者实施
(2)组织、策划、指挥作
主 犯
了明显超出首要分子概括故意的行为,
用;
根据共同犯罪的定义,对这些行为,首
(3)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
要分子不承担责任。
作用。
(3)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
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有
两种犯罪集团是《刑法》分则专门规定
的:恐怖活动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1)次要作用:犯罪分子
虽直接参与实施了犯罪行
(1)其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
为,但罪行较轻,情节不
从 犯
用的犯罪分子;
严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
(2)辅助作用:犯罪分子
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为共同犯罪
创造条件、提供方便,辅
助犯罪的实行。
在共同犯罪中起与从犯相
同的次要或辅助作用。
胁从犯与间接正犯中被利
用的“工具”存在区别。
(1)其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胁从犯中的被胁迫者仍有
胁从犯
(2)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
一定的选择自由,所以胁
处罚。
从犯和胁迫者成立共同犯
罪;间接正犯中被利用的
“工具”没有选择自由,
所以其和间接正犯不成立
共同犯罪。
·46,
第8讲 ◎特殊构成要件之共同犯罪
续表
含义和后果
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
(1)其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即制
造他人犯罪意图、促使他人下犯罪决心
(1)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
教唆犯
的人;
主要作用;
(2)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
(2)教唆犯主观上有教唆的故意,客观
上实施了教唆的行为。
次要或辅助作用。
附》共同犯罪的分类方法
在作用分类法的基础上考虑分工分类法。
所谓作用分类法,就是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将其分
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分类方法
所谓分工分类法,就是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将其分
为正犯与共犯。正犯即实行犯,而共犯(这是狭义的共犯概念,而广
义的共犯概念包括所有共同犯罪人)是非实行犯,它包括帮助犯和教
唆犯。
专题29
图表39
特殊的共同犯罪大☆☆
承继的共犯
又称事中共犯,是指在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他人在行为人知
概 念
情的情况下参与进来,实施犯罪。承继的共犯包括事中实行犯和事
中帮助犯。
区分标准: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如果是状态犯,那么前行为既
遂,行为即终了;如果是继续犯,那么既遂后行为并未终了,其间
加入,也可成立共犯。
不作为的承继共犯:如果共同犯罪人创造了某种法益侵害的危险,
事中共犯
同案犯利用这种危险实施其他犯罪,那么该共同犯罪人就有制止的
与事后独立
义务;如果其主观上存在故意,那么就会和同案犯所实施的其他犯
犯罪的界限
罪成立共同犯罪。
[例1]甲、乙共同去李四家盗窃,甲偷东屋,乙偷西屋。乙发现
主人李四后起意杀人,甲没有制止。由于甲只创造了对财产法益的
侵害,没有创造对生命法益的威胁,因此,乙单独对杀人行为承担
责任,构成抢劫致人死亡,而甲只构成盗窃罪。
·47·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o背市港
续表
事中共犯
[例2]甲、乙入户抢劫,将户主李女捆绑,后甲产生奸淫之念,对
与事后独立
李女实施奸淫,乙置之不理。由于先前的捆绑行为让李女陷入无法
犯罪的界限
反抗的状态,因此,乙有义务制止,如果不制止,乙也构成强奸罪。
承担刑事
一般认为,如果前行为是单一行为,那么后行为人虽然是在实施犯
责任的
罪过程中介入的,但仍应当对全部犯罪承担责任;如果前行为是复
范围问题
合行为(如结果加重犯、多次犯),那么后行为人只对其介入行为
承担责任。
图表40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
(1)对于大部分结果加重犯而言,其构造是故意的基本犯加过失的
加重犯。例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对于轻伤结果,行为人的主观
心态是故意,但对于死亡结果,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则是过失。因
结果加重犯
此,共同犯罪人只要对基本犯罪构成存在共同故意,即便共同犯罪
的共同犯罪
人对加重结果持过失之心态,也应对加重结果承担责任。
(2)结果加重犯一般是故意的基本犯加过失的加重犯,因此只要客
观上对加重结果有贡献力,主观上对加重结果有过失,就成立结果
加重犯的共犯。一般来说,只要参与犯罪,对加重结果客观上都有
贡献力,主观上都有过失。
[例1]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
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
[例2]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
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
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
区分到底是谁所为。
“一个弹孔案” [例3]甲、乙不约而同去杀丙,甲从东边开枪,乙从西边开枪,
丙被击毙,但后发现丙身上只有一个弹孔,无法区分是何人所为。
的处理*
[例4]甲、乙共谋教训丙,但乙试图剥夺丙之生命。甲朝丙的非
要害部位射击,乙朝丙的要害部位射击,丙因心脏中弹而死。虽然
两人都称子弹是自己所射,但丙身上只有一处弹孔。
[例5]乙为抢劫路人,用脚猛踢路人腰部将其踢昏,在旁边偷窥
的丙也走向案发现场,在乙的示意下,用重拳猛击路人腰部。乙将
路人的手表(价值1万元)强行摘走,丙拿走其手机(价值5000
元)。后路人因脾脏破裂而死,但无法查明脾脏到底系谁打破。
·48·
* 例1是结果加重犯的共犯;例2是共同过失,不成立共同犯罪,所以要分别定性;例3是同时犯,不成立共同
犯罪,所以要分别定性;例4是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例5是承继共犯。
8讲◎特殊构成要件之共同犯罪
图表41 片面共同犯罪
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
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我国
刑法理论大多肯定片面帮助犯。例如,甲明知乙正在追杀丙,由
于其与丙有仇,便暗中设置障碍物将丙绊倒,从而使乙顺利地杀
害丙。
片面
(1)片面的共同实行犯,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
共同犯罪
为。例如,乙正欲对丙实施抢劫行为,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
暴力将丙打伤,乙得以顺利实施抢劫行为。
(2)片面教唆犯,即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况。
(3)片面帮助犯,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
(4)通说只认可片面帮助犯,其余两种或按照间接正犯处理,或按
照片面帮助犯处理。
图表42 非实行行为的实行化
《刑法》分则规定的是实行行为,对非实行行为的处罚依据的是修
正的构成要件(《刑法》总则对《刑法》分则的修正)。在刑法理
论中,共犯行为和预备行为都属于非实行行为;但是在《刑法》分
则中,可能会把某些非实行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使它变成《刑
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我们把这称为非实行行为的实行化。
(1)预备行为的实行化,这是将某些犯罪的预备行为予以既遂化。
(2)共犯行为(帮助犯和教唆犯)的实行化。
(3)当非实行行为实行化后,一般也就无需再适用《刑法》总则
非实行行为
有关预备犯、帮助犯、教唆犯的处罚规定。例如,乙煽动他人分裂
的实行化
国家,但被煽动者均无动于衷,乙成立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既遂。
(拟制正犯)
(4)例外:如果某种非实行行为的实行化并非某种特定犯罪的预
备、帮助或教唆的实行化,而是针对非特定的犯罪,那么就并未完
全排除《刑法》总则的相关处罚规则的适用,这可以称为不纯正的
非实行行为的实行化。
[例1]甲为他人的网络诈骗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此时,
甲的行为不仅构成第287条之二第1款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
动罪,而且构成诈骗罪的从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例2」中介组织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帮助他人骗取财物。中
介组织不仅构成第229条第1款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还构
成诈骗罪的从犯(帮助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小提醒]不纯正的非
实行行为的实行化并
未排除《刑法》总则
的适用,最常见的例
子就是第287条之二第
1款规定的帮助信息网
)络犯罪活动罪、第287
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非
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还有第295条规定的传
授犯罪方法罪、第229
条第1款规定的提供虚
假证明文件罪。
·49·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南
专题30共犯与身份★★六
图表43共犯与身份
[老罗点睛]不作为犯
也可看成是一种真正(
身份犯。
也即定罪身份犯,只有具备特定身份的人才能成立此罪的实行犯
(正犯);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不能成立实行犯,但可成立共犯(非
真正身份犯
实行犯,如教唆犯和帮助犯)。
另外一个问题是,如果双方都是特殊身份犯,这主要集中在职务
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共同犯罪问题上,司法实务采主犯决定说。
不真正身份犯
也即量刑身份犯,如未成年人的身份可以导致从宽处罚。这种身
份只及于自身,不及于共同犯罪人。
专题31 共犯的脱离和中止六☆☆
图表44 共犯的脱离和中止
共犯的中止,是指共犯者在犯罪途中中止继续犯罪而从共犯关系
中脱离。由于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有效性,即须有效地防止犯
罪结果的发生,因此,若要有效地脱离共犯,行为人必须“消
灭”或“切断”自己对共同犯罪的作用或影响;否则,单独的脱
离仍然不能成立中止,根据“部分行为之整体责任”,若他人成
共犯的中止
立既遂,脱离人仍应成立既遂。
脱离者成立中止,对其他共犯者没有影响,其他共犯者仍可成立
各种犯罪形态。这里要说明的是,如果脱离者本人是实行犯,他
成立中止导致整个犯罪未能既遂,那么其他非实行犯可能成立各
种未完成形态,但必须从属于实行犯所处的阶段。
行为人不仅要切断对共犯的物理性影响,还需切断对共犯的心理
性影响。对共犯的影响必须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
共犯的脱离
(1)行为人的单独脱离行为若没有向其他共犯者表示,并得到他
们的明示认可,则无法消灭对共犯的心理性影响,因此不成立犯
罪中止。
·50·
38特殊构成要件之共同犯罪
续表
[例]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
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2002/2/35)
(2)行为人如果消除了对共犯的物理性影响,则只有当其对共犯
不再有正面的心理促进作用,才可视为切断了心理性影响。
[例1] 丁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某盗
车前要回钥匙,但孙某用其他方法盗窃了轿车。(2011/2/55)
[例2] 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
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
共犯的脱离
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
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
5万元)。(2008/2/19)
如果主观上无脱离之意,但客观上产生脱离之效果,那么可以成
立犯罪未遂/未遂犯的帮助犯。
[例]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
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
罪未遂。(2013/2/54)
专题32
图表45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六大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同一个构成
对于同一个构成要件中的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并不影响
要件中的错误
故意的成立。
不同构成
也应按照法定符合说,看
教唆和帮助在帮助犯中重合。
能否在构成要件的重合部
教唆和间接正犯在教唆犯中重合。
要件中的错误
分实现主客观相统一。
帮助犯和间接正犯在帮助犯中重合。
附
共犯中的认识错误举例
共犯中的
(1)对象错误
认识错误
[例]甲教唆乙杀丙,乙误认丁为丙,将其杀害。甲属于打击错
主要出现
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既遂。需要说明的
在教唆犯中
是,教唆者并不从属于实行犯的认识错误,一般认为是打击错误。
教唆犯与实行犯的认识错误应当分别讨论。
·51·
⑩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函卷
续表
(2)打击错误
[例1]甲教唆乙杀人,乙出于打击错误将丙杀害。按照法定符合
共犯中的
说,甲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既遂。
认识错误
[例2]甲、乙共同杀丙,误击中旁边的丁,致其死亡。如果按照
主要出现
法定符合说,甲、乙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但如果按照具体符
在教唆犯中
合说,对于丙,两人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对于丁,两人都存
在过失。如果丁只中一弹,无法区分系谁所射,则只能认为两人对
丁的死亡都不承担责任。
其他共同
[例]甲将毒药谎称为治病药物交给乙,让乙喂给患病的丙吃。乙
犯罪中的
明知是毒药,仍然喂给丙吃,导致丙死亡。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
认识错误
唆犯。
·52·
专题33 实质的一罪
图表46实质的一罪的认定
特 征
实 质
举 例
(1)一个行为,一个故意;
(2)持续性地侵害同一具体
的社会关系;
(1)只构成一
罪,按《刑法》
(3)犯罪既遂后,犯罪状态
继续犯
仍然持续;
分则确定相应
非法拘禁罪、重
(持续犯)
(4)犯罪行为在相当长时间
法定刑;
婚罪、非法持有
(2)追诉期限
毒品罪。
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从行为终了之
(5)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
日起计算。
时继续,而不仅是不法状态
继续。
(1)犯罪人必须实施了基本
犯罪行为;
(1)只认定为犯故意伤害罪又
结果加重犯
(2)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特
一罪;
致人死亡的,成
★★
定的加重结果;
(2)根据加重
立结果加重犯
(3)基本犯罪与加重犯罪之
的法定刑处罚。
(处10年以上有
间存在因果关系;
期徒刑到死刑)。
第09讲
罪 数
[提示]继续犯,是指
)
)
[提示]结果加重犯,
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
是指故意实施一个符合
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
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
态的犯罪。
为,但发生了比基本构
成要件的结果更严重的
犯罪结果,刑法加重其
法定刑的情况(须法条
明文规定)。
·53·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の皆济
[提示]想象竞合犯,
是指基于一个犯意,实
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
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
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提示]法条竞合犯,
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
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
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
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
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
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
情况。
(
续表
特 征
实 质
举 例
(4)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主观
上有罪过;
(5)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
同 前
同 前
重了法定刑。
[提醒]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强制猥亵、侮辱罪,抢夺
罪,拐骗儿童罪不存在结果加重犯(与此对比,虐待罪,强奸
罪,抢劫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存在结果加重犯的),因为法
结果加重犯
律没有对其规定加重结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存在结果加重
★★
犯,但法律所规定的加重结果是“致使被害人死亡”。
[注意]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前者是小概念,后者是大概
念,结果加重犯是以结果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而情节加重犯不
仅仅包括结果加重情节,还包括场所(如入户抢劫)加重情节、
手段(如持枪抢劫)加重情节等。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
规定,结果加重犯一般不会有未完成罪现象,但其他的情节加重
犯可能出现未完成罪现象。例如,入户抢劫有未遂的可能,但抢
劫致人死亡没有未遂的可能。
(1)须实施一个犯罪行为,
一个罪过;
(1)只构成一
(1)甲开一枪,
(2)一个行为须触犯数个罪;
打死乙,同时打
想象竞合犯
罪名;
(2)按行为所
伤丙;
★★★
(3)数个罪名之间不存在逻
触犯数罪名中
(2)一人盗割动
辑上的从属或交叉关系,这最重的罪名定
力电线,触犯盗
是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
罪量刑。(从一
窃罪和破坏电力
的区别。
重罪处罚)
设备罪两个罪名。
(1)实施一个犯罪行为;
特别法优于普
通法的处理原
(1)诈骗罪与保
(2)触犯数个法条规定的数
法条竞合犯
个罪名;
则。但是,在
险诈骗罪、合同
刑法中也有例
诈骗罪;
(3)数个罪名之间存在逻辑
(2)绑架罪与故
★★★
外,采取重法
上的从属或交叉关系;
(4)如果法条呈现对立关
优于轻法原则,
意杀人罪。(绑架
罪中包含故意杀
系,是无法成立法条竞合的。
如第149条第
2款。
人的内容)
想象竞合犯
形式上:前者是罪名在事实上的交叉,因此导致一行为触犯数罪
和法条竞合犯
名,任何两个犯罪在事实上都有可能交叉,从而形成想象竞合;
的区别
但后者必须是犯罪在法律上的交叉或包容。
·54·
第9讲◎罪 数
续表
特 征
实 质
举 例
想象竞合犯
实质上:前者的法益不重合;而后者的法益重合,特殊法可以涵
和法条竞合犯
的区别
盖普通法法益的保护。
法条关系一般可以区分为包容关系、交叉关系、中立关系和排斥
关系。
法条关系
通说认为,包容关系和交叉关系可能成立法条竞合;中立关系不
可能成立法条竞合,但可能成立想象竞合;排斥关系不可能出现
竞合。
专题34
图表47
法定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的认定
特 征
实 质
举例
法律规定将数行为
第303条第1款规定的“以赌博为
常习犯、
集合犯
职业犯
作为一罪处理,按
业”的行为,属于营业犯;第336条
与营业犯
独立的一罪定罪
第1款规定的非法行医罪,属于职
量刑。
业犯。
结合犯甲罪+乙罪法律上只认为是一
(我国刑法上没有典型的结合犯;包
=丙罪
罪,以所结合的新
罪论处。
容犯类似于结合犯)
①绑架并杀害或故意伤害被绑架人,
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绑架罪的情节
加重犯(第239条第2款);②拐卖
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定拐卖
甲罪+乙罪
包容犯实质上属于
妇女罪(第240条第1款第3项);
包容犯
=特殊
数罪,但法律上将
③拐卖妇女又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
的甲罪
其规定为一罪,即
法定的一罪。
女卖淫的,定拐卖妇女罪(第240条
第1款第4项);④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人的,定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8
条第1款第4项);⑤组织、运送他人
)
◎犯罪构成预定具有常
习性的行为人反复多
次实施行为的,称为
常习犯。
◎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
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
务反复实施的,称为
职业犯。
◎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
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
犯罪的,称为营业犯。
)
[提示]结合犯,是指
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
犯罪,但依照法律的规
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
的情况。
)
[提示]包容犯,是指
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
行为的过程中,又出现
了另一罪行,但后罪被
前罪包容,成为前罪的
加重处罚情形。
·55·
[提示]集合犯,是指
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
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
主要包括常习犯、职
业犯与营业犯。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扬参
[提示]连续犯,是指
[提示]吸收犯,是指
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
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
概括的犯罪故意,连
的行为,其一行为吸
(
收其他行为,仅成立
续实施数个独立犯罪
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
行为,触犯同种罪名
情况。
的情况。
(
续表
特 征
实 质
举 例
偷越国(边)境时,以暴力、威胁方
法抗拒检查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
甲罪+乙罪包容犯实质上属于
(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
境罪(第318条第1款第5项、第321
包容犯
=特殊
数罪,但法律上将
的甲罪
其规定为一罪,即
条第2款);⑥走私、贩卖、运输、
法定的一罪。
制造毒品时,武装掩护,或者以暴力
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
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罪(第347条第2款第3、4项)。
专题35
图表48
处断的一罪
处断的一罪的认定
特 征
实 质
(1)数次实施的犯罪行为都
(1)数行为;
具有独立性;
(2)刑法上按一罪论处,一般按一罪名
(2)数次犯罪行为触犯同种
从重处罚;
连续犯
罪名;
(3)追诉期限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数行为是基于同一或概
[例1]某人闯入仇家连杀5人。
括的犯罪故意;
[例2]贪污罪、盗窃罪、逃税罪及走私
(4)数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
罪章节中的一些犯罪也可以是连续犯。
(1)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
罪构成的犯罪行为;
(1)数行为侵犯一法益;
(2)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
(2)只能以一罪论处,原则上是重行为
罪名;
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实行
(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
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吸收犯
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例]伪造货币后又出售或运输伪造的
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
货币的。
为发展的当然结果。
[注意] 吸收犯与吸收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在罪数理论中,有许多种罪数现象都是按照吸收关系处理。例如,
想象竞合是重法吸收轻法,法条竞合是特别法吸收普通法。
·56·
第9讲罪 数
特 征
实 质
吸收犯(2)吸收犯也是按照吸收关系处理,不过吸收犯中的两种罪行高度伴
随,侵犯法益相同。
(1)数行为侵犯数法益。
(2)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越来越倾向
(1)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
于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一般来说,
罪构成的犯罪行为;
当牵连犯的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高度伴
(2)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随时,才可考虑从一重罪处断,否则都
牵连犯
罪名;
应该数罪并罚(特别注意第399条第4
(3)数行为之间为目的行为
款的规定)。换言之,牵连犯可以区分
与手段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
为广义牵连犯和狭义牵连犯,广义牵连
果行为的关系。
犯一般都数罪并罚;而狭义牵连犯则是
类型化的高度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
[例]伪造公文证件,用来组织他人出国。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1)在形式上,吸收犯的前后行为的联系较之牵连犯要更为紧密,因为吸收犯的
(2)在实质上,牵连犯的前后两罪所侵害的法益大多是不同的,而吸收犯前后行
后行为是前行为当然或盖然的发展结果;
为所侵害的法益是相同的。
如果后行为侵害了新的严重
不可罚
法益,那就必须数罪并罚。
的事后
吸收犯是数行为侵犯一法益,而不可罚
例如,盗窃毒品后又贩卖的,
行为
盗窃假币后又出售的,盗窃
的事后行为是数行为侵犯数法益。
文物后又倒卖的。
专题36
图表49
图表49-1 罪数处理的步骤
罪数的处理大六☆
罪数处理的总原则
步骤一
构成要件
看其行为符合几个构成要件,符合一个就是一罪,符合两
标准
个或者两个以上就是数罪。
续表
)
[提示]不可罚的事后
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
过程中,对不法状态的
利用可能又成立其他犯
罪,但只以前行为定
罪,后行为不可罚的情
况。最典型的是实施财
产犯罪后销赃,只成立
财产犯罪一罪,销赃行
为不可罚。
·57·
[提示]牵连犯,是指
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
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
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
同罪名的情况。
1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描教
续表
一行为一法益
一行为数法益
一 罪
数行为一法益
数罪并罚
综合考虑
两个例外规则:
步骤二
行为和法
(1)高度伴随行为。对于经验法则上高度
益这两个
伴随的行为,无论是将其评价为一个行
维度
为,还是评价为数个行为,根据社会观
数行为数法益
念,一般都不宜以数罪论处。
(2)可被切割的行为。一个行为不能数罪
并罚。但如果该行为可被完整地切割为数
个构成要件,并且侵犯了数个法益(如混
合走私以及骗税过程中逃税),则一般应
数罪并罚。
步骤三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图表49-2 罪数处理步骤三中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
(1)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
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
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
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一行为
(4)犯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抢劫、非法拘禁、
触犯数法益
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绑架等侵犯人身权利的罪行,造成轻
(想象竞合犯) 伤结果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这可以解释为想象
竞合。
(5)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造成重伤结果的,一般以
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6)实施抗税行为,同时妨害公务或致人轻伤的,以抗税罪一罪
处罚。但如果致人重伤或死亡,则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
人罪。
数行为
(1)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定罪从
侵犯一法益,
重处罚;
定一罪
(2)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
(吸收犯)
重处罚。
·58·
第9讲罪 数
续表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
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
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
罚。(第318条第2款、第321条第3款)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
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157条第2款)需要说明的是,除了
走私毒品,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检查的,
属于这些罪的加重情节外,其他所有犯罪,同时又妨碍公务的,
均应以各该罪与妨碍公务罪实施数罪并罚。
(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
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
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
罚。(第198条第2款)
数行为
(4)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
侵犯数法益,
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120条第2款)
数罪并罚
(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实施强奸、非法拘禁、伤害、侮
(牵连犯)
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241条第4款)
(6)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
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
性质的组织,或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又有
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294条第4款)
(7)根据最高院研究室的答复,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以后,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占
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构成犯罪的,
应当分别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相应的贪污罪、受贿罪、
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
(8)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9)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
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非法拘禁他人,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
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
法律规定
的转化犯
罪论处;
(4)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5)非法组织、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6)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
(7)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
·59·
第10讲
刑罚及其体系
专题
刑罚的体系
图表50 刑罚概述
[注意]主刑共5种。(
·60·
主 刑
附加刑
含 义
其指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
其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又称
主要刑罚方法,又称基本刑。
从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
种 类
期徒刑、死刑。
出境。
(1)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
既可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又可独立适
特 点
能附加适用;
用。但是按照罪刑法定原则,附加刑中的
(2)对一种罪行一次只能适
没收财产是不可以单独适用的,因为没有
用一个主刑。
任何条文规定单独适用没收财产的刑罚。
38
专题
主 刑
图表51 管 制
剥夺权益
限制自由刑。
第10讲◎刑罚及其体系
续表
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需要给予刑事处罚但又不必关押的刑事
适用对象
犯罪分子。
执行机关
和场所
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期 限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
刑期计算
2日。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
众宣布解除管制。
在劳动中实行同工同酬。
(1)限制自由的内容包括:①遵纪守法,服从监督;②按照执行机
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③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④离
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⑤未经执行
待 遇
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
权利。
(2)社区矫正。禁止令: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
的人。
图表52拘 役★
剥夺权益
短期剥夺自由刑。
适用对象
罪行较轻,但又必须实行短期关押的犯罪分子。
执行机关
和场所
由公安机关在拘役所就近执行。
期 限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刑期计算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
1日。刑满释放之日为判决书确定的刑期终止之日。
待 遇
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每月可回家1~2天。
图表53 有期徒刑★
剥夺权益
剥夺自由刑。
适用对象
既可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又可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61·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可背诵表
续表
[注意]死缓不是独立
刑种,而是死刑的执(
行制度。
执行机关
由公安机关交付监狱执行;但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
和场所
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期 限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刑期计算
同“拘役”。
待 遇
强制劳动改造,完全无偿。
图表54 无期徒刑★
剥夺权益
剥夺自由刑。
适用对象
罪行严重、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但又不必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执行机关
和场所
由监狱管理局在监狱执行。
期 限
终身。
刑期计算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刑期。
待 遇
强制劳动改造,完全无偿。
图表55死 刑★
[老罗点睛]对于故意
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根
据数罪并罚的吸收原
则,死缓可以吸收新判
处的刑罚,死缓期间重(
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
法院备案。(此修改对
行为人有利,可以溯及
既往)
生命(立即执行)。
剥夺权益
生命(但附条件),即死缓制度。
罪行极其严重、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
适用对象
罪当处死,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执行机关
由法院在特定地点执行。
和场所
由监狱管理局在监狱等场所执行。
(1)死缓的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2)死缓2年期满之后的处理
刑期计算
①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待 遇
③有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经核准执行死刑(不管是否2年期满);
④在2年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故意犯罪的,不能执行死刑,除非
新罪也应判处死刑。
·62·
吊10讲0刑罚及其体系
续表
(3)死缓期间的计算←
①死缓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无折抵一说)
②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4)死缓的限制减刑
刑期计算
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
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
待 遇
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①是否限制减刑,人民法院有自由裁量权。
②效果:人民法院依照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缓的犯罪分
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
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③可以溯及既往。
[注意] 对死刑的限制
(1)条件上的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1997年《刑法》
(2)对象上的限制
①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需要注意的
②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程序上的限制
①管辖限制: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
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执行上的限制:保留死缓制度,对死刑进行限制。另外,死刑的执行采用枪
取消了1979年《刑法》中“罪大恶极”的提法。
是:“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缓;“审判时”
决或注射等方法,不能够任意采用死刑执行方法。
是指从侦查羁押时起至审判的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管是怀孕,还是发生人
工流产或自然流产,都被视为孕妇,不能判处死刑;犯罪时怀孕但审判时没有怀
孕的妇女是可以被判处死刑的。
[老罗点睛]死缓期间
犯新罪,如果不杀,死
缓期间要重新计算。
)
[注意] 如果是最高人
民法院作为一审或二
审法院,就无需再核
准了。
附》刑期计算
刑期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还是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关键看先前羁押
的日期是否折抵刑期,如果折抵,就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否则就从
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1)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的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独立
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禁止令(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2)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的有:无期徒刑、死缓、缓刑考验期。
·63·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の背扬象
专题39 附加刑
图表56罚 金★★★
概 念
其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
金由人民法院执行。
(1)限额罚金制;
规定方式
(2)倍比罚金制;
(3)无限额罚金制;
(4)倍数罚金制。
(1)限期一次缴纳:一般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大或数额较大但缴纳不困
难的情形;应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2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内缴纳。
(2)限期分期缴纳: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大,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情形。
(3)强制缴纳:适用于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后,犯罪分子有能力缴
纳而不缴纳的情形。
(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
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缴纳方式
(5)延期或减免缴纳:适用于犯罪人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按
原判决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情形,此时,经犯罪人申请、人民法院裁
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免除。这里的“困难”,主要是指:
①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②罪犯因重病、伤残
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
医药费;③其他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刑法修正案(九)》
在两个方面对此项进行了调整:①在程序上,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裁
定;②在实体上,增加了延期缴纳这种形式。
图表57 剥夺政治权利★★★
其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
概 念
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内 容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64·
第10讲刑罚及其体系
续表
(1)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2)对于主刑为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适用原则
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4)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
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期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同时计算、同
(2)主刑为管制:剥夺政治权利
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
政治权利同时恢复。
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
(3)主刑为拘役、有期徒刑:附
或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
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以上5年以下。
利的效力及于主刑执行期间。
(4)主刑为死刑(包括死缓)、无
从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
期徒刑: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徒刑宣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判
刑期
只要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即应
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及起算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计算。
从减刑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
(5)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期
或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
限相应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利的效力及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
执行期间。
从减刑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
(6)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期限相
或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
应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利的效力及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
执行期间。
(7)死缓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剥
不存在起算问题。
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变,仍为终身。
图表58没收财产与驱逐出境
其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
没收财产概 念
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
时,可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65·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背锦体
续表
[提示]
◎训诫、责令具结悔
过、责令赔礼道歉。
◎建议由主管部门予
以行政处罚或者行
政处分。
(
(1)可以没收一部分或全部;
(2)只准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得没收其
范 围
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
(3)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
生活费用。
没收财产
(1)必须是犯罪分子在被没收财产前所负的债务;
正当债务的
(2)必须是正当债务;
偿还条件
(3)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并查证属实;
(4)只限于在没收财产的数额内按一定次序偿还。
适用方式
(1)选科式;
(2)并科式。
概 念
其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
罚方法。驱逐出境由公安机关执行。
驱逐出境
(1)仅对外国人、无国籍人适用。
适 用
(2)驱逐出境既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附加适
用时须待主刑执行完毕,才能执行驱逐出境。
专题40
图表59
非刑罚处罚方法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从业禁止
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
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判处赔偿经济损失:适用于
民事赔偿优先原则:承担民事赔偿责
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
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
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
责令赔偿损失:适用于犯罪
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被判处没
情节轻微而免予刑事处罚的
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
犯罪分子。
事赔偿责任。
第37条之一第1、2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
从业禁止
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
★★
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
·66·
10进刑罚及其体系
续表
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
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适用条件:行为人必须是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
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而被判处刑罚。例如,金融机构工作
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法发放贷款。
(2)适用根据:人民法院在作出从业禁止的决定时,既要考虑行为
人已经犯下的罪行,还要考虑其再犯的可能性。换言之,要同时兼顾
报应和预防的需要。
从业禁止
(3)适用期限:从业禁止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
★★
计算,期限为3~5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
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根据《证券法》第221条
的规定,对于某些证券犯罪,可以规定终身从业禁止;又如,教职员
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
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4)执行机关和后果:从业禁止的决定由人民法院作出。如果违反
从业禁止的决定,公安机关应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
(5)从业禁止无溯及力。
·67·
第11训
刑罚的裁量
专题41量刑情节(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图表60 量刑情节(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概 念
其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况。
从重处罚
在法定刑幅度内,适用相对较重的刑罚。
从轻处罚
在法定刑幅度内,适用相对较轻的刑罚。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1)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2)法外减轻处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
法定情节
《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
种 类
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
减轻处罚
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规
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
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免除处罚
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
酌定情节
概 念
其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裁量刑罚时应
当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况。
·68·
第11讲 刑罚的裁量
续表
(1)犯罪的动机;
(2)犯罪的手段;
(3)犯罪的时间、地点;
酌定情节
种 类
(4)犯罪结果;
(5)犯罪对象;
(6)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
(7)犯罪后的态度;
(8)前科。
专题42
图表61
总则中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
总则中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
量刑规则
量刑情节
备 注
应当从轻
(1)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一老一小。
或减轻处罚
(2)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
(1)防卫过当;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
应当减轻
(2)避险过当;
损害的,应当免除处
或免除处罚
(3)胁从犯;
罚;造成损害的,应当
(4)中止犯。
减轻处罚。
可以从轻、减轻
(1)盲人、又聋又哑的人犯罪;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或免除处罚
(2)预备犯;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自首。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
以免除处罚。
应当从轻、减轻
或免除处罚
从犯。
无需比照主犯。
(1)一般立功;
(2)教唆未遂;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
可以从轻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
或减轻处罚
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
(4)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
减轻处罚;
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
(5)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可以减轻处罚。
(6)坦白。
·69·
⑩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背诵卷
续表
量刑规则
量刑情节
备 注
可以减轻
(1)重大立功;
第2项是可以免除或减
(2)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
或免除处罚
罚处罚的。
轻处罚。
应当从重处罚
(1)累犯;
一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专题43
图表62
第65条[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66条[特别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
累 犯大☆☆
累犯的构成条件及处罚
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
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构成条件或几种表现
处 罚
(1)前罪、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1)被假释的犯
(2)前罪、后罪被判处的刑罚都
罪分子,从假释
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期满之日起计算;
(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主刑
(2)被宣告缓刑
(1)应当从重
而非附加刑)执行完毕或赦免以
的犯罪分子,因
处罚;
后的5年内。
刑罚在缓刑考验
(2)对于累犯,
不适用缓刑和
(4)消极条件:过失犯罪和不满
期满后并未执行,
累犯
18周岁的人犯罪不适用累犯。只
故再犯新罪的,
假释;
要有一个罪是在18周岁前实施
不成立累犯;
(3)如果既是
的,就不成立累犯。
(3)刑罚执行完
累犯又是毒品
毕仅指主刑执行
再犯,对其不
(1)前罪、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
完毕;
能适用假释和
缓刑的规定。
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
(4)构成累犯的
性质的组织犯罪;
前提条件是前罪
(2)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
刑罚执行完毕,如
一般累犯
特别累犯
·70·
第11讲刑罚的裁量
续表
构成条件或几种表现
处 罚
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不论
果前罪被免除处
刑罚轻重和间隔时间长短)。
罚,自然不成立
同 前
累犯。
累犯情形下有期徒刑和管制的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犯两罪,分别被判处
累犯
有期徒刑和管制,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开始执行管制,无论是在管制
执行期间还是管制执行完毕之后,又犯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的,都可能属于累犯。换言之,“在5年以内再犯⋯⋯罪”,应当从有期徒
刑执行完毕或赦免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当
然,如果在管制期间再犯罪,不仅成立累犯,而且应将未执行的管制与新
罪并罚。
毒品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
再犯又犯本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专题44 自首、坦白与立功★大大
图表63
第67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自首与坦白
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
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
以免除处罚。
以减轻处罚。
(1)自动投案(主动、自愿接受司法处置)
①自动投案的时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
②自动投案的情形
自 首
一般
A.亲首:主动、直接向公检法机关投案的。
自首
B.托首: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
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C.陪首: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
投案的。
特别累犯
·71·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o动体
续表
D.代首:亲友报案并控制犯罪嫌疑人,然后带领公安人员去
[注意]对代首和送首
抓获的。
这两种自首情形的理
E.送首:司法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
解必须受到主动、自(
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
愿接受司法处置原则
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
的限制。
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2010年司法解释)
F.现场候捕型自首(能逃而不逃):a.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
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
自己罪行的;b.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
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G.向非司法机关自首:a.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
[注意]双规、双指措
施已经被留置措施所(
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b.双规、双指案件中行为人向属于
替代。
办案机关的纪委和监察机关投案和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的
(可将纪委和监察机关理解为准司法机关)。
H.通缉后自首: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
投案的。
I.形迹可疑型自首:a.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
[提醒]一般自首,可(
自 首
一般
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b.罪行未被有关部
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自首
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
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
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
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标准:是否获得足以认定
犯罪的证据)。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考虑动机)
①时间限度: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
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
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②只要交代主要罪行即可。
③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
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此处的数罪不包括
同种数罪。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必须交代更重部
分方成立自首。
④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必须交代自己所知的同案犯的共同犯罪
行为。
⑤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
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72·
第11讲刑罚的裁量
续表
一般
⑥如实供述并不能否定犯罪嫌疑人有为自己辩解的权利。被告
自首
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1)特别自首的主体
①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②被告人;
③正在服刑的罪犯;
④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现已废止)、行政拘留、
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
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自 首
特别
自首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指与司法机关已掌握
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异种罪行是可另外处理
的犯罪。
①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
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可以成立自首;
②服刑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交代同种罪行(新罪或漏罪)的,
也成立自首。
单位
单位与其内部自然人可分别成立自首。其中,单位自首的效力
自首
可以及于自然人,但自然人自首的效力不及于单位。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行为。
(1)坦白与一般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自动投案。
坦 白(2)坦白与特别自首的区别在于如实交代的是否是不同种罪行。在案、
在押人员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并且与被审查处理的犯罪属于不
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反之,属于同种罪行的,是坦白。
(3)坦白和自首都是法定量刑情节。
图表64立 功
第68条[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
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检举、揭发他人罪行,经查证属实。这又包括共同犯罪人供述
一般立功
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罪行。如果供述的是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内的
罪行,则属于自首中的如实供述,而不属于检举、揭发他人罪行的
立功表现,非立功。
[提醒]犯罪嫌疑人虽
)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
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
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
可以减轻处罚。
[提醒]一般立功,可
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73·
[提醒]特别自首,罪
)行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诵卷
续表
[注意]第78条第1款
规定的“重大立功”发
生在判刑之后、执行期
间,是减刑的前提条件。
[提醒]重大立功,可
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老罗点睛]自首又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不再
是应当减轻处罚或免除
((
处罚,而是可以直接按
照法律规定,两次适用
从宽处罚。
[提图]主动交代成立
自首,被动交代成立(
坦白。
(2)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他案。
(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这里的同案
犯包括共同犯罪中的同案犯,也包括非共同犯罪中的同案犯。该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①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
一般立功
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②按照司法机
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③带
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④提供司法机
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5)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1)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罪行,经查证属实;
(2)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
重大立功
(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5)在押期间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
(1)代为立功不成立立功。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2)抽象立功不成立立功。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
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
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
(3)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具有正当性。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
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①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
非法途径获取的;②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③他
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④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
立功的
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限制
(4)重大立功的限制。重大立功与一般立功的区别在于是否是“重
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
所谓“重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
影响等情形。“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行
为的事实、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已经判决的,以
实际判处的刑罚为准。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应当判处
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节经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后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自首与立功(1)对自己罪行和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交代,属于“如实供述”*,而
的区别
非立功中的“检举、揭发”。
·74·
*如果是自动投案,那就成立自首。如果是被动归案,所交代的是可另开的新罪,那就成立特别自首;如果不能
另开新罪,那就成立坦白。
第11讲 刑罚的裁量
续表
(2)协助抓捕同案犯,可以成立立功。但对同案犯基本信息的交代,
属于“如实供述”,而非立功中的“协助抓捕”。当然,如果交代的
自首与立功
的区别
是案发后的新信息,则属于“协助抓捕”。
(3)自首对事不对人,立功对人不对事。自首是对所交代的罪从宽
处理,而立功是针对这个人从宽处理。
专题45
图表65
数罪并罚六☆六
数罪并罚的原则和适用
(1)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数罪;
特 征
(2)行为人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
(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范
围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应在
限制
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
加重原则
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
和刑期超过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其他主刑被死刑、无期
徒刑吸收,只执行死刑、无期徒刑,其他刑罚不再执行。
原 则
吸收原则
根据第69条第2款的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
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
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并科原则
另外,根据第69条第2款的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
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
后,管制仍须执行。
修正案关于数罪并罚的修改有溯及力。
判决宣告
(1)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判处同一刑罚的,采取限制加重
适 用
以前一人犯原则;但数个死刑或数个无期徒刑,则执行死刑或无期
数罪的并罚
徒刑。
(第69条)
(2)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判处不同刑罚,有一刑罚为死刑或
·75·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o排扬恭
续表
[注意]“先并后减”与
[老罗点睛]越临近刑
(
“先减后并”是有区别
满释放期,再犯新罪
的。按“先减后并”原
的,其实际起点刑可能
则,实际执行的刑期有
越高。
的可能超过法定的数罪
并罚最高期限,即管制
可能超过3年、拘役可
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
可能超过20年(或25
年);而按“先并后减”
原则,原则上不会超过
上述限制。
(
判决宣告
无期徒刑的,其他刑罚不再执行,而执行死刑或无期徒
以前一人犯
刑;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拘役和管制时,执行完
数罪的并罚
有期徒刑、拘役后,再执行管制;如有附加刑,则附加刑
(第69条)
不能被主刑吸收,仍须执行。
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
先按照第69条的规定决定应判刑罚,再从中减去已执行的
刑罚执行
刑期,得到犯罪分子应被执行的刑罚——“先并后减”。
过程中发现[例]乙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执行5个
漏罪的并罚
月时发现其有危险驾驶(如追逐竞驶)的漏罪没有判决,
(第70条)
漏罪应当判处6个月拘役。对此,人民法院对乙按照数罪
并罚的原则决定应判刑罚后,仍只执行有期徒刑的剩余
刑期。
适 用
应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将前罪未执行完的刑罚与后罪所
判刑罚,依照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先减
后并”。
[例] 丁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使用虚假身份
刑罚执行
证件罪被判处管制1年6个月。丁在执行有期徒刑6年后
过程中又犯
被假释,假释考验期满后,开始执行管制。执行管制1年
新罪的并罚
后,发现丁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盗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
(第71条)
刑2年。据此,应当将诈骗罪没有执行的2年有期徒刑、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没有执行的6个月管制,与盗窃罪的
2年有期徒刑实行并罚。倘若决定执行3年有期徒刑、6
个月管制,那么应当在3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
6个月管制。
附
漏罪问题
》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况
所判之刑
执行期间
假释之日
漏 罪
决定执行
还需执行
10
5
×
6
15
10
5与6合并为10
5
×
6
15
10
10
5(假释)
2
6
15
10
10
5(假释)
7
6
×
0
说明:
1.原判10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第5年发现漏罪,应当判处6年有期徒刑。需
要先并后减。10年与6年并罚,在10年以上、16年以下量刑,最后决定执行15年
有期徒刑,然后再减去已经执行的5年,最后还需执行10年。
·76·
第11讲◎刑罚的裁量
2.原犯两罪,一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一罪被判6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
定执行10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第5年发现漏罪,应当判处6年有期徒刑。为了维
护判决稳定,以原判10年与漏罪6年并罚,在10年以上、16年以下量刑,最后决
定执行15年有期徒刑,然后再减去已经执行的5年,最后还需执行10年。
3.原判10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第5年被假释,自假释之日起第2年发现漏
罪,应当判处6年有期徒刑。需要撤销假释,先并后减。10年与6年并罚,在10年
以上、16年以下量刑,最后决定执行15年有期徒刑。假释考验期不能计算在执行期
内,因此只能减去已经执行的5年,最后还需执行10年。
4.原判10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第5年被假释,自假释之日起第7年发现漏
罪,应当判处6年有期徒刑。此时无需撤销假释,直接处理漏罪。
缓刑问题
所判之刑
缓 刑
缓刑考验期
漏 罪
新 罪
被发现
3
5
3
3
×
×
3
5
3
×
3
×
3
5
×
3
×
考验期结束后
3
5
3
×
3
考验期结束后
说明:
1.原判3年有期徒刑,缓期5年执行,在缓刑考验期第3年发现漏罪。需要撤
2.原判3年有期徒刑,缓期5年执行,在缓刑考验期第3年又犯新罪,应当判
3.原判3年有期徒刑,缓期5年执行,在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发现漏罪。无需撤
4.原判3年有期徒刑,缓期5年执行,在缓刑考验期第3年又犯新罪,应当判
新罪问题
销缓刑,直接数罪并罚。(没有可减的刑期,因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
处3年有期徒刑。需要撤销缓刑,直接数罪并罚。(没有可减的刑期,因为原判刑罚
销缓刑,单独处理漏罪。(要注意漏罪是否还在追诉时效之内)
处3年有期徒刑,所犯新罪在缓刑考验期结束后被发现。需要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没有执行)
所判
执行期间
假释之日新 罪漏 罪
被发现
最后
实际执行
之刑
执行
(效果)
10
5
×
6
X
×
10
15
10
5(假释)
2
6
×
×
10
15
10
5(假释)
7
6
X
×
×
累 犯
10
5
×
6
5
×
×
X
假释之日
10
5(假释)
2
6
×
10
15
起第7年
·77·
o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诵旅
说明:
1.原判10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第5年又犯新罪,应当判处6年有期徒刑。需
要先减后并。10年减去已经执行的5年,还剩5年,与6年并罚,在6年以上、11
年以下量刑,最后决定执行10年有期徒刑。(算上已经执行的5年,实际要执行15
年有期徒刑)
2.原判10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第5年被假释,自假释之日起第2年又犯新
罪,应当判处6年有期徒刑。需要撤销假释,先减后并。10年减去已经执行的5年
(假释考验期不能计算在刑期之内),还剩5年,与6年并罚,在6年以上、11年以
下量刑,最后决定执行10年有期徒刑。(实际执行15年有期徒刑)
3.原判10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第5年被假释,自假释之日起第7年又犯新
罪,应当判处6年有期徒刑。此时无需撤销假释,属于假释期满后的5年内犯新罪,
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4.原判10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第5年又犯新罪,应当判处6年有期徒刑;同
时又发现漏罪,应当判处5年有期徒刑。此时应当先处理漏罪,然后处理新罪。
5.原判10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第5年被假释,自假释之日起第2年又犯新
罪,应当判处6年有期徒刑,但在假释之日起第7年才发现此事。这种情况也属于
在假释期间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其实际执行效果与第2种情况相同。
专题46缓刑制度★☆大
图表66 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
第72条[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
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
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缓刑
适用条件
考验期限及起算
撤销条件
一般
(1)对象条件:被判处拘
(1)拘役:原判刑
缓刑考验期内:
缓刑
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
期以上1年以下,
(1)又犯新罪或
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但不能少于2个月;
发现漏罪——应
,78·
第11讲(o刑罚的裁量
续表
缓刑
适用条件
考验期限及起算
撤销条件
分子。
(2)有期徒刑:原
当撤销缓刑,数
(2)法定条件:①犯罪情判刑期以上5年以
罪并罚(按第69
节较轻;②有悔罪表现;下,但不能少于1 条的规定)。
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④宣年,从判决确定之
(2)违法违规,
一般
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
日起计算;
情节严重——应
缓刑重大不良影响。
(3)缓刑考验期应
当撤销缓刑,执
(3)必须适用缓刑的对象:遵守之规定同管行原判刑罚。原
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
制,只是六大政治判决宣告以前先
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
自由未被限制。
行羁押的,应当
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应
折抵刑期。
当宣告缓刑。
(1)时间条件:限于战时;
战时
如确有立功表现,
(2)对象条件:限于被判
缓刑
无考验期限。
撤销原判刑罚,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
罪军人。
不以犯罪论处。
小提醒
1.数罪并罚如果符合条件,也可以适用缓刑。
2.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暴力犯罪如果符合条件,也可以适用缓刑。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再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即便刑罚
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得再次宣告缓刑,因为这属于有再犯罪的危险。
4.如果在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数罪并罚,刑罚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可以再
次宣告缓刑。
·79·
第12讲
刑罚的消灭
专题47 假释与减刑☆
图表67 假 释
对象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有期徒刑必须执行了原判刑期1/2以上;
执行刑期
(2)无期徒刑必须实际执行了13年以上;
条件
(3)特殊情况可不受此限,但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被称为法外假释。
(1)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
实质条件
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2)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
适用条件
住社区的影响。
(1)和减刑一样,都应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程序条件
提出假释建议书;
(2)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
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
消极条件
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一罪或数
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80·
第12讲◎刑罚的消灭
续表
(1)有期徒刑: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图表68 减 刑
考验期限
(2)无期徒刑:10年。
及起算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假释考验期内:
(1)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按第71条的规定“先减后并”,
撤销条件
数罪并罚;
(2)发现漏罪——应当撤销假释,按第70条的规定“先并后减”,
数罪并罚;
(3)违法违规——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对象条件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2)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①阻止他
人重大犯罪活动的;②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
实质条件
查证属实的;③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④在
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⑤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
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⑥对国家和社会有其
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适用条件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
的1/2;(应当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应当自无期徒
限度条件
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死缓的限制减刑:人民法院依照第50条第2款规定
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
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
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不包含死
刑缓期执行的2年)
程序条件
大致同“假释”。
减刑后的刑期计算方法:
考验期限
(1)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
及起算
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以及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得计算
在裁定减刑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以内。
·81·
[注意]假释和缓刑考
验期内的犯罪分子也要
遵守一些规定,内容大
)致同管制,只是比管制
的5条规定少了1条
(关于六大自由权利的
那条)。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可衍桥愁
续表
考验期限
(2)其他。减刑后的刑期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
及起算
经执行的部分时间应计算到减刑后的刑期以内。
(1)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
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
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
撤销条件
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2)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
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缓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同时应相应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附
有无限制减刑的死缓执行期间对比
死缓期间
效 果
实际服刑期
备 注
故意犯罪
执行死刑
死 刑
一
死缓被
没有故意犯罪,
减为
不能少于25年
死缓限制减刑比
限制减刑
2年期满
无期徒刑
(不含死缓2年)
未限制至少多10年
(1+8)
有重大立功表
减为25年
不能少于20年
死缓限制减刑比
现,2年期满
有期徒刑
(不含死缓2年)
未限制至少多5年
故意犯罪
执行死刑
死 刑
没有故意犯罪,
减为
不得少于15年
死缓未被
2年期满
无期徒刑
(不含死缓2年)
一
限制减刑
有重大立功表
减为25年
不得少于15年
现,2年期满
有期徒刑
(不含死缓2年)
专题48
图表69 时效与赦免
时效与赦免
时效分为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我国只规定了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时 效|概 念
除有特殊规定外,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得对犯罪分
子进行追诉;已经追诉的,应撤销案件、不起诉或终止审理。
·82,
612刑罚的消灭
续表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
经过5年。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
经过10年。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经过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
追诉时效
经过20年。
的期限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
时 效
或者审判的
不受追诉期
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一般犯罪:自犯罪之日即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
期限的
连续犯、继续犯: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起算
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期
限自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赦免是国家宣告对犯罪分子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
大赦与特赦。我国只规定了特赦。
赦 免
特赦的对象是较为特定的犯罪分子,特赦的效果是不免其罪、只免
其刑。
[注意] 20年后认为必
)须追诉的,报请最高
人民检察院核准。
·83·
第13讲
分则概说与危害国家安全罪
专题49 分则概说
图表70罪名分类、注意规定与拟制规定
具体罪名与类罪名。
选择性罪名是一罪,而非数罪。
对于选择性罪名,无论犯罪对象同一还是不同一,都
不能够数罪并罚。在同一的情况下,罪名数量不可累
加;在不同一的情况下,罪名数量可以累加。
罪名分类
单一罪名与
吸收犯只限于犯罪对象同一的情况,在犯罪对象不同
选择性罪名
一时,要数罪并罚。
★★
●选择性罪名与特殊自首:行为人因走私毒品罪被
抓,又交代自己制造毒品的事实,这不成立自首,
因为走私、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
●选择性罪名与认识错误:主观上想拐卖妇女,客观
上拐卖了儿童,构成拐卖儿童罪。
其指并没有改变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没有这些规定的
注意规定
情况下,也可得出同样的结论,重在提醒司法实践部
注意规定
V.拟制规定
门注意,以免他们忽略了提示性规定。例如,利用职
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
依照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84·
第13讲◎分则概说与危害国家安全罪
续表
注意规定
其指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导致原来不符合某种规定
V.拟制规定
拟制规定
的行为也按该规定处理的规定。例如,携带凶器抢夺
的,依照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专题50
图表71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1)本罪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根据第109条第2
款的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不论是
叛逃罪
否泄露),并且应从重处罚;
(2)在客观方面,本罪发生的时间是特定的,即在“履行公务期
间”;
(3)本罪是抽象危险犯。
只要具备下述三种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
间谍罪
(1)参加间谍组织;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1)本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
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
(2)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
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3)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
不应公开的事项。
为境外窃取、
(4)本罪与间谍罪的区别:间谍罪通常与间谍组织有密切联系,而
刺探、收买、
本罪一般表现为个人行为。另外,间谍罪的犯罪对象不只是国家秘
非法提供
密或情报,还包括其他破坏活动。
国家秘密、
情报罪★
(5)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
织、个人的,以本罪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
情节严重的,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6)如果犯罪对象是军事秘密,犯罪主体是军人,则构成第431条
第2款规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7)《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
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
[老罗点睛]叛逃后又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
间谍任务的,应当按照
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85·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背诵
续表
(1)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本是分裂国家罪、颠覆
非实行行为
国家政权罪的教唆犯,但现行《刑法》将这种非实行行为实行化,
独立成罪;
的实行化
(2)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本是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帮助
犯,但也被独立成罪,不再遵循共犯从属说。
·86·
14训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专题51基本罪名
图表72 危险系列犯罪
第114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
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
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
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133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
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
全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
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87·
o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o背诵恭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提示]危害公共安全,
(
是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
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
产的安全。因此,财产
的重大性和生命健康的
不特定性是危害公共安
全罪的特征。“不特定”
是一种客观判断,不以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确
定的侵害对象为转移。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欲侵
害特定的个人,但客观
上所使用的方法可能导
致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
者重大财产遭受危险,
也危害了公共安全。
第291条之二[高空抛物罪]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
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系列
(1)这是本系列五种故意犯罪以及与之对应的
过失犯罪。五种故意犯罪是具体危险犯(即只
要产生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就构成犯罪,
不一定具备危害结果),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五种过失犯罪是结果犯。
(2)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
区别:明知是虚假危险物质而投放,制造恐慌
的,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定罪。
(3)第五种罪是“兜底”规定,必须遵循同类
解释方法。此罪是个罪,不能将其混淆为类
罪。常见行为如下:
1.放火罪/失火罪
①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2.决水罪/过失决水罪
②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危害公
3.爆炸罪/过失爆炸罪
共安全的;
4.投放危险物质罪★★/过
③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
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全的;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④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
全罪★★/过失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⑤醉驾肇事后继续驾驶肇事的。
(4)结果加重犯与基本犯。第114条规定的是
具体危险犯,而第115条规定的是结果犯。如
果没有出现实害结果(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
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但有符合第114条规定
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应当认定为第
114条规定的犯罪,而不能认定为第115条规
定之罪的未遂。
对于第115条规定的实害结果,行为人可以持
故意心态,也可以持过失心态。
(5)注意与高空抛物罪和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区
别:法益侵犯70??20??区别。
·88·
第14讲危害公共安全罪
图表73破坏系列犯罪
破坏系列
1.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
损坏交通工具罪
(1)这是本系列五种故意犯罪以及与之对应的
2.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
过失犯罪;
坏交通设施罪
(2)本系列的犯罪对象应是“正在使用的”
3.破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
(不包括刚出厂尚未交付使用或已废弃的,若
坏电力设备罪
未使用,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
(3)出于盗窃意图而偷割电线的,同时构成盗
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择一重罪处罚;
5.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
(4)通过破坏交通设施的方式导致交通工具倾
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
覆、毁坏的,如在道路上放置石块,构成破坏
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
交通设施罪。
信设施罪
图表74恐怖活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1)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
(2)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与劫持航空器罪的区
别:主观目的不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没有
1.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目的。
2.劫持船只、汽车罪
(3)关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3.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①注意恐怖组织的认定。它既不同于一般的有
4.组织、领导、参加恐怖
组织的犯罪团伙,也不同于第294条第5款规
组织罪★
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5.帮助恐怖活动罪★
②只要“参加”,即构成本罪。
6.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③组织、领导、参加并利用恐怖组织去实施杀
人、爆炸、绑架等恐怖犯罪活动的,应数罪并罚。
(4)左列5、6两个罪名是《刑法修正案(九)》
增修的罪名,属于非实行行为实行化。
图表75 枪支系列犯罪
枪支系列
本系列中多数犯罪是抽象危险犯;多数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
(1)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
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
是单位;
物罪和非法制造、买卖、运
(2)本罪的对象既包括军用枪支,也包括
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民用枪支;
·89·
⑩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ň参
续表
枪支系列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
(3)介绍买卖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
(4)如果是合法的枪支制造企业或枪支销
物罪和非法制造、买卖、运
售企业制售枪支,则构成违规制造、销售枪
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支罪。
(1)与前罪的区别:本罪的主体特殊,只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能是单位,且只能是合法的枪支制造企业或
枪支销售企业;
(2)本罪主观上有非法销售牟利的目的。
3.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
炸物、危险物质罪和抢劫枪
(1)必须“明知”;
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
(2)注意认识错误。
质罪
(1)必须“明知”;
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
(2)非法制造后又持有、私藏的,属于吸
药罪
收犯,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论处;
(3)“持有”是无资格而持有,“私藏”是
有资格但资格消失后仍持有。
(1)特殊主体(两类,可以是单位)
①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如刑警队员);
②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如射击运动员)。
前类人员犯本罪是抽象危险犯,后类人员犯
本罪须造成严重后果。
(2)若明知是违法活动还出租、出借,不构
5.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成本罪,而构成共同犯罪(如抢劫罪的共犯)。
(3)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
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
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
害公共安全的,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接受
枪支质押的人员,可以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1)特殊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2)主观方面:过失(指行为人对丢失枪
6.丢失枪支不报罪
支而发生的后果而言);
(3)须造成严重后果。
7.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
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
(1)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
全罪
(2)须情节严重。
·90·
第14讲危害公共安全罪
事故系列
图表76 事故系列犯罪
多为过失犯罪——结果犯,多数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行为违反有关规
定,一般都为业务过失。
1.重大飞行事故罪
犯罪主体是“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和地勤
人员。
犯罪主体是火车司机、调度员、信号员、乘务员、
2.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扳道工等铁路职工。(这里所说的铁路,包括城市
地铁在内)
3.交通肇事罪★★★
参见专题52。
4.危险驾驶罪★★★
5.重大责任事故罪
(1)犯罪主体是企事业职工(自然人);
(2)违反工作制度,不服管理。
(1)犯罪主体是企事业单位(单罚制,处罚的是
6.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直接责任人员);
(2)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
定,经提出仍不采取措施。
(1)危险物品是指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
害性、腐蚀性物品;
7.危险物品肇事罪
(2)行为发生在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
使用过程中。
(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
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①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
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
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②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
8.危险作业罪
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
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③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
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
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2)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罪
名。本罪虽然属于事故犯罪,但并非过失犯罪,
而是故意犯罪。
·91·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0皆扬
专题52
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六大☆
图表77 交通肇事罪
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都可构成本罪。如果主体是
航空人员、铁路职工,则分别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
安全事故罪”。
主 体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
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
事罪定罪处罚。
(1)在交通运输过程中。水上运输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造成公
客观行为
路、水上交通事故的,也构成本罪。
(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3)发生重大事故。(注意因果关系)
(1)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
①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②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
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不包括行为人自
己的财产)
罪与非罪
(2)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⑤严重超载驾驶的;
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加重的
第一种加重的犯罪构成,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
犯罪构成
劣情节,其刑罚幅度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92·
第14讲口危害公共安全罪
续表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
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此处的交通事故必须达到犯罪程度。(入罪
的逃逸还需逃离事故现场,但加重的逃逸只要逃避法律追究即可)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
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①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
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②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
同等责任的;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
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第二种更为加重的犯罪构成,即逃逸致人死亡,其刑罚幅度为7年
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司法解释规定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
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
形”。如果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例如,为报警、自首或者
害怕遭到村民的殴打而离开现场,而后又自首的,或不逃避法律责
加重的
任的),则不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犯罪构成
在判断逃逸致人死亡时,要注意两点:
①在主观上,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过失心态,当然,行为人
对逃避法律追究是故意的。如果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心态,
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②在客观上,逃逸与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1)交通肇事当场致人死亡,且被告人明知被害人已经死亡的,即
使转移尸体,也只构成交通肇事罪;有逃逸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
罪的加重构成。
(2)交通肇事被害人没有当场死亡的,无论被告人是否明知,只要
是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就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致人死亡。
(3)交通肇事被害人没有当场死亡,但被告人误以为其已经死亡,
将被害人转移并遗弃后逃跑,介入因素独立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构
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如果构成犯罪的话)。
(4)交通肇事被害人没有当场死亡,被告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
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在车辆行驶速度非常快的道路上撞人,被害人躺在路中央。5分
钟后,乙从此经过,再次碾压被害人致其死亡。甲的行为构成故意
连环肇事案
杀人罪,因为被害人死亡具有极高概率,甲存在放任的故意。
的定性
甲在普通道路上撞人,被害人躺在路中央。半小时后,乙从此经过,
再次碾压被害人致其死亡。甲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致人死亡。
·93·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道卷
续表
甲在普通道路上撞人,被害人躺在路中央。半小时后,乙从此经过,
再次碾压被害人。如果查明,在乙碾压之前被害人已经死亡,则甲
连环肇事案
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
的定性
甲在普通道路上撞人,被害人躺在路中央。半小时后,乙从此经过,
再次碾压被害人。如果区分不出死亡时间,则甲不属于逃逸致人死
亡,而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
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
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可以
共同犯罪
看成共同犯罪由故意构成的一个例外。
另外,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
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符合法定情形的,以交通肇
事罪定罪处罚。这并非共同犯罪,应该单独定罪。
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1)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最大
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心态,如
果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故意的心态,那就只能作出对行为人有利
的推定;
(2)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
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
与其他犯罪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
的区别和
罪处罚;(代表案件:药家鑫案)
认定
(3)需要说明的是,醉驾肇事后继续驾驶,肇事导致他人死亡的,
应当直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代表案件:南京的
张明宝案、四川的孙伟铭案)
与事故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交通肇事罪必须是在“实行
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
偷开机动车: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
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图表78 危险驾驶罪与妨害安全驾驶罪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危险驾驶罪类 型
(2)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醉酒”的认定应以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标准。
·94·
第14讲(危害公共安全罪
续表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
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为饮酒驾车,血
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为醉
酒驾车。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
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
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
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
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
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
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
类 型
醉酒的依据。醉驾案件中“道路”“机动车”的认定
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道路”“机动车”的
规定。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
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
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
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
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
危险驾驶罪
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
及公共安全的。
上述第4项系具体危险犯,其他都是抽象危险犯。
主观罪责
本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故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
竞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罪是一般主体。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
主 体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述第3、4项行为负有直接
责任的,依照危险驾驶罪处罚。
(1)犯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
定定罪处罚。这是想象竞合理论的体现。本罪并未改变
交通肇事、故意杀人等罪的犯罪构成。
(2)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
罪 数
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等其他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不构成犯罪的新规
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
·95·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律汤
续表
[注意]如果故意驾车
制造危害公共安全的具
体危险或产生实害结(
果,则构成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10条规定*(从重处
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依照《刑法》第13条、《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
定处理:①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②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
成紧急避险的;③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
罪 数
车、停车人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④由他人驾驶
危险驾驶罪
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
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
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⑤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另外,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
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21
条的规定处理。
处 罚
构成本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
妨害安全
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1年以下有
驾驶罪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
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
的,也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专题53
-⋯⋯⋯g
图表79
酒后驾车
酒后驾车案件的总结
普通的违反交规
醉 驾
逃 逸
醉驾且逃逸
无人重伤
无 罪
危险驾驶罪
不构成犯罪
危险驾驶罪
1人重伤(负
无 罪
普通型
普通型
3~7年加重型
主要责任以上)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
·96·
*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①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②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④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⑤服用国家规定
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⑥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⑦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
载有师生的;⑧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⑨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⑩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①逃避、阻碍公
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
的;32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5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
对不起诉的;?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14讲危害公共安全罪
续表
普通的违反交规
醉 驾
逃 逸
醉驾且逃逸
死亡后逃逸:3~7年加重型交
1人死亡(负
普通型
普通型
通肇事罪
主要责任以上)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
死亡前逃逸:7年以上,逃逸
致人死亡
·97·
第14讲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提示]生产、销售有
毒、有害食品罪,是指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
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
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
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
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注意]“有毒、有害的
(
非食品原料”“足以造
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
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
病”等专门性问题难以
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
依据鉴定意见、检验报
告、地市级以上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组织出具的
书面意见,结合其他证
据作出认定。必要时,
专门性问题由省级以上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出具书面意见。
专题54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图表80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1)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
生产、销售
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2)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
有毒、有害
抽象
食品罪
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
危险犯
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
(有死刑)
★
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
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
(3)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
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生产、销售
(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
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
不符合安全
标准的食品罪
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具体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危险犯
★
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
产、销售的;
,98·
第15讲◎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续表
(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
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
性疾病的情形。
(注水肉问题)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使用
生产、销售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
不符合安全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依照第144条的规定以生产、
具体
标准的食品罪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畜禽注水或者
危险犯
★
注入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
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第143条的规定以生
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虽不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
病,但符合第140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
品罪定罪处罚。
“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
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2019年12月1日
修订实施的《药品管理法》第98条第2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①药品所含成份与
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②以非药品冒充药
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③变质的药品;
生产、销售、
④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
抽象
提供假药罪
围。”因此,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仿制药品、代
危险犯
★
购药品都不再属于假药。
(有死刑)
免责事由: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药品或者销
售上述药品,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
者延误诊治的,或者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
救、互助性质的生产、进口、销售药品的行为,不
应当认定为犯罪。
生产、销售、
其指明知是劣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对人体健康造
提供劣药罪
成严重危害,以及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
结果犯
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生产、销售
其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不符合标准
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
具体
的医用器材罪
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
危险犯
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b)
)
[提示]生产、销售不
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罪,是指生产、销售不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
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
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
食源性疾病,危害人体
健康的行为。
[提示]生产、销售、
提供假药罪,是指明知
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
售,以及药品使用单位
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
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99·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销表
续表
[注意]具体危险的认
◎禁用药(主要针对孕
◎进口药(未取得药品
定标准:(司法解释)
产妇、儿童、危重病
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
人的药品;麻醉药
□药品或者明知是上
品、精神药品、注射
述药品而销售,涉案
剂药品、急救药品)。(
药品在境外也未合法
上市的)。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
害人体健康的,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1)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
的药品的;
(2)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妨害药品
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具体
管理罪
(3)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
危险犯
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4)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本罪与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
供劣药罪存在想象竞合关系。
其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生产、销售
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或
不符合安全
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
标准的产品罪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其指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
生产、销售
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伪劣农药、
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
兽药、化肥、
种子罪
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
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结果犯
生产、销售
其指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
不符合卫生标准
的化妆品罪
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本罪的一个重要标准是“销售金额5万元以
生产、销售
上”。(注意,这是销售金额,而不是纯利润)
伪劣产品罪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15万以上的,
★
虽然不构成既遂,但可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未遂)定罪处罚。
(1)法条竞合的兜底:生产、销售第141~148条
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
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第1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条竞合
一
(2)法条竞合的处理:生产、销售第141~148条
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第
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00·
畅15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续表
(1)实施本专题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
非法经营罪等的,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2)实施本专题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
处的,以本专题犯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本专题犯罪的,从重处
罚。这是司法解释规定的酌定从重情节。
罪 数
(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本专题犯罪,而为
一
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
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
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以本专题犯罪的共犯论处。
(5)认识错误与重合。普通法和特别法在普通法范
围内是重合的。同类法益,重法和轻法在轻法范围
内也是重合的。
专题55
图表81
走私罪是个类罪名,需要根据走私物品的不同分别定罪处罚。本专题共
走私罪
走私罪
10个罪名,犯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走私特定的货物
(如走私假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必须有逃税金额)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货物、物品罪
1.走私武器、弹药罪★(1)包括八个罪名,都是抽象危险犯。
走私
2.走私核材料罪
(2)走私文物罪和走私贵重金属罪为单向
3.走私假币罪
犯罪,禁止“出口”,即在“进口”时不
违禁物品
4.走私贵重金属罪
构成此罪;走私废物罪亦为单向犯罪,即
5.走私文物罪
在“出口”时不构成此罪,但可能构成走
·101·
⑩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函热
续表
[提示] 根据走私的对
象不同,分别以上述十(
种罪名定罪。
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
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另外,《刑法修正
动物制品罪
案(十一)》增加的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
7.走私淫秽物品罪
料罪也是禁止“出口”。
8.走私废物罪
(3)走私淫秽物品罪需以牟利或传播为
走私
目的。
违禁物品
(4)前三种犯罪行为可能同时构成非法买
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非
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出售、
购买、运输假币罪等罪名,但也不再认定
为其他犯罪。
(1)构成本罪的两种客观行为:
①一种是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
较大;
②另一种是俗称“蚂蚁搬家”的走私,即
走私
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
其他物品
罪★
私的,构成这种走私没有数额较大的要求。
(2)以本罪定罪处罚的两种情况:
①保税货物的走私行为;
②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走私行为。
兜底罪名
10.走私国家禁止进出
走私上述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不涉及逃
口的货物、物品罪
避关税)。
(1)主观上想走私普通物品,客观上走私了其他物品的,构成走私
认识错误
普通货物、物品罪;
(2)主观上想走私A种违禁物品,客观上走私了B种违禁物品的,
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以走私罪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收购的目的须是销售,因
论处的
此,明知是走私物品而收藏的,不构成走私罪)
两种行为
(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限制
(间接走私)
进出口的物品。
走私罪共犯
(1)主观方面必须有事先通谋;
的两个条件
(2)客观方面必须提供了方便。
两个
(1)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特殊情节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与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102·
第15讲◎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专题56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图表82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假出资、
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抽逃出资罪
(1)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索取他人财物或被动收受
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为他人谋取利益);
(2)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本罪论处;
(3)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注意:本罪
的主体为非国有主体,若为国有主体,则构成第385条规定的
非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
受贿罪);
(4)(非国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
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
人所有的,依本罪论处;
(5)无单位犯罪。
(1)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2)行为对象不包括“国有”主体;
(3)行贿人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对非国家
(4)如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减轻或免除
处罚;
工作人员行贿罪
(5)有单位犯罪;
(6)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
组织官员以财物的,构成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
行贿罪。
(1)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
签订、履行合同
(2)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失职被骗罪
若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属于渎职犯罪。
(3)主观方面为过失;若为故意,则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1)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
非法经营
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
同类营业罪
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
(2)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
·103·
6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健通卷
续表
政法规规定,实施前述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
非法经营
失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同类营业罪
(3)以上两类主体,如果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都加重处罚(3~
7年有期徒刑)。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为亲友
非法牟利罪:
①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②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
为亲友
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
非法牟利罪
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③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2)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
施前述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述
规定处罚。
(1)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
徇私舞弊
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
低价折股、
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出售公司、
(2)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
企业资产罪
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
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专题57
图表83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货币犯罪与票据犯罪
“货币”是指流通的以下货币:
(1)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贵金属
(2)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
纪念币的面额以央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货币的公共信用,即人们对于货币
伪造货币罪
作为一般等价物的信任;
★★★
(2)伪造货币又有出售、运输行为的,仍只定伪造货币罪,
从重处罚。
·104·
第15讲◎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续表
(1)主观方面:本罪是故意犯罪,无论刑法中是否有“明知”
出售、购买、
的表述,行为人都必须对假币的存在明知;
运输假币罪
(2)支付财物对价,即为出售、购买;
★★
(3)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应以购买假币罪
定罪,从重处罚。
金融工作人员
购买假币、以假币
(1)行为犯;
换取货币罪
(2)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1)持有与使用的区别:使用假币必须让假币有可能进入流
通领域,侵害货币的公共信用;
(2)持有假币罪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伪造货币罪之
持有、使用
间存在吸收关系,应按后罪而不按持有假币罪定罪;
假币罪
(3)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
为的,应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
★★
(4)使用与出售、购买的区别:大多数使用假币的行为都是
一种特殊的诈骗行为,因此一般以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不?
知道是假币为要件,而出售、购买假币的行为人必须明知是
假币。
表现为对货币采用挖补、剪贴、涂改、拼凑等方法进行变造,
要求数额较大。
变造货币是在真币的基础上通过挖补、剪贴等手段,改变真
币形态、价值的行为。变造货币必须在真币的基础上进行,对
伪造的货币进行“变造”,或者在作废的货币上“变造”的,
均非变造,而应理解为伪造。但是,并非所有对真币的加工都
属于变造。对真币进行的加工,在没有伤害其同一性的限度
变造货币罪
内,为变造;如果已经丧失了与真币的同一性,则为伪造。
同一性应当符合两个特征:
(1)必须是同一币种。例如,将人民币加工成美元则非变造,
而是伪造。
(2)必须是在真币的基础上进行加工,不能将真币彻底毁掉
后重造。例如,将金属货币融化后,以此为原料,加工出其他
货币,则非变造,而是伪造。
伪造+变造=伪造。
伪造、变造
(1)行为犯。
金融票证罪
(2)金融票证,是指票据(汇票、本票、支票)、金融凭证(委
)
[注意]多数为一般主
体,可以是单位。
·105·
[注意] 也存在不具有
诈骗性质的使用假币的
行为,如赠与假币行为。
⑩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9背捅卷
续表
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信
伪造、变造
用证、信用卡等。
金融票证罪
(3)对于本罪,关键是要注意它与金融诈骗罪的牵连关系。
一般说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后再实施金融诈骗的,属牵连
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国表84贷款犯罪
(1)表现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
高利转贷罪
较大;
(2)一般主体;
(3)必须具备转贷牟利目的。
(1)客观表现
①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③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贷款诈骗罪
④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
⑤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2)主观方面:本罪是故意犯罪,而且必须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3)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区别:看是否有非法占
有的目的。
(1)基本情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
违法发放
损失;
贷款罪
(2)从重处罚情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3)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单位。
图表85 非法集资犯罪
《刑法》中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罪名共有七个:①第160条规定的欺诈发行
其中,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可以被视为非法集资的准备行为,或者说是广义上
证券罪;②第174条第1款规定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③第176条规定的非法
的非法集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欺诈发行证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
吸收公众存款罪;④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⑤第
司、企业债券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五个罪名属于刑法上处理
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⑥第224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⑦第
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106·
第15.讲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续表
非法集资犯罪的主体罪名。在这五个罪名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基础性意
义,属于非法集资犯罪的一般法规定,其他四个罪名则属于特别法规定。集资诈
骗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加重罪名。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
(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
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6条规定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非法性)
(2)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宣传;(公开性)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
付回报;(利诱性)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社会性)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吸收
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公众存款罪
★★★
注意特定性的限制:
(1)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
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2)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
吸收资金的。
这两种情况依然符合社会性。
司法解释新增了两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以网络借贷、投资
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提供‘养老服务’、
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退赃退赔从宽”条款:在提起公
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增加了一个加重情节: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1)只要客观行为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并具有非
法占有目的,就构成集资诈骗罪。
(2)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
集资诈骗罪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①集资后不用于生产
★★★
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
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②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③携带集资款逃匿的;④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⑤抽逃、
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⑥隐匿、销毁账目,或者
·107·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6背浙卷
续表
[小提醒]构成这类非
法经营罪,客观上亦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符
合非法性、公开性、利
诱性和社会性四个特
征。如果主观上同时有
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
集资诈骗罪。
(
集资诈骗罪
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⑦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
★★★
返还资金的;⑧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1)其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
务的行为,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或者(地下钱
庄、信用卡套现)严重的放高利贷行为。
非法经营罪
(2)私募基金行为的定性: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
★★
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
营罪定罪处罚。私募基金型的非法经营罪是一种特殊的非法集资犯
罪,在客观上是一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必须符合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
图表86 洗钱罪★
(1)其指明知是毒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恐怖活动、走私、贪污
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2)行为犯,包括以下行为:①提供资金帐户的;②将财产转换为
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③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
转移资金的;④跨境转移资产的;⑤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
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3)七种上游犯罪:洗钱罪的对象是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
益,犯罪所得包括犯罪行为的直接所得和间接所得,还包括实施犯
罪行为所取得的报酬。例如,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并实施财产犯
罪,如敲诈勒索所获得的财产,也属于洗钱罪的对象。成立洗钱罪,
犯罪构成
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
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本罪的审判。(实质解释)
(4)主体:洗钱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包括实施七种上游犯罪的
人。例如,贩卖毒品之后自己洗钱的,洗钱行为不再属于不可罚之
后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无论是“他洗钱”
还是“自洗钱”,都构成洗钱罪。但对于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行为,
不属于单独的洗钱行为,不具有刑事可罚性,不构成洗钱罪。例如,
实施上游犯罪后,自然持有犯罪所得,没有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构
成洗钱罪;“自窝藏”行为也不构成洗钱罪。
(5)主观心态:明知,只要知道来源不正即可推定存在明知。在这
七种上游犯罪中,将其中一种犯罪误认为另一种犯罪的,仍属于明
知的范围。
·108·
第15讲o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续表
(1)与上游犯罪共同犯罪的区别:事前有通谋,为上游犯罪人洗钱
的,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罚(同时还要评价为洗钱罪);事前无通
谋,在事后知道了其来源的非法性的,不构成共同犯罪,而应当按
照洗钱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洗钱罪是普通法与特
认 定
别法的关系,为洗钱罪的七种上游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洗钱的行
为,不构成洗钱罪,但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
益罪。
(3)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洗钱罪的最大区别在于:前
者一般不具备使赃款表面合法化的特征,只是改变赃款的空间位置
或存在状态,对其进行隐匿或转移,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而后
者是通过金融机构等使赃款表面合法化。
专题58
图表87
金融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
1.多数罪有数额较大之要求,只有信用证诈骗罪是行为犯。
2.多数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有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3.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4.在金融诈骗罪中,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无单位犯
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专题共8种犯罪,有如下特点:
罪,其他都有单位犯罪。
(1)特殊主体,即被保险一方,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可以是单位。
(2)包括五种情形:①虚构保险标的;②对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
保险诈骗罪
因或夸大损失的程度;③编造保险事故;④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
⑤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亡。
(3)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以共犯论。
(4)构成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如放火罪、故意伤害罪
等),应数罪并罚。
(1)包括五种情形:①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
票据诈骗罪
用;②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③冒用他人的汇
票、本票、支票;④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
·109·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诵卷
续表
取财物;⑤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
票据诈骗罪
载,骗取财物。
(2)可以是单位犯罪。
金融凭证
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不含拾捡的。
诈骗罪
(1)行为犯。
信用证
(2)包括三种情形:①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
诈骗罪
文件;②使用作废的信用证;③骗取信用证。
(3)可以是单位犯罪。
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
[盗窃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1)对象。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
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
能的电子支付卡。因此,它既包括可以透支的贷记卡,也包括不能
透支的借记卡。
(2)行为方式
信用卡
①使用伪造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诈骗罪
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
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包括:a.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b.骗
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c.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
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④恶意透支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
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2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
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系身份犯)
·110·
第15讲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续表
(3)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等罪的区别
①机器能否被骗。原则上机器不能被骗,但要注意,因法律和司法
解释的例外规定,以致这个原则在信用卡诈骗罪中基本上被抛弃。
a.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
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
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b.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无需区分对机器
和对人;
c.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无需区分对机器和
对人。
信用卡
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
罚。这是一种特殊的盗窃罪,它包括两个步骤:
诈骗罪
★★★
a.盗窃信用卡。不包括盗窃伪造的信用卡,也不包括盗窃信用卡信
息资料在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使用。盗窃手机,使用手机中的支付
宝、微信银行的,由于没有侵犯信用卡管理秩序,因此只构成盗窃
罪。当然,如果窃取或骗取他人借记卡信息资料通过支付宝关联到
该银行卡信息,将卡内钱款占为己有,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b.(按照信用卡的应有用途)使用该盗窃的信用卡。
③骗领信用卡并使用。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刑法
修正案(五)》第1条将其规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修正
案(五)》第2条还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
为补充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因此,骗领信用卡并
使用的行为,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应
当从一重罪处断。
有价证券
(1)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
诈骗罪
(2)行为对象仅是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
专题59
图表88
危害税收征管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税收系列: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1)其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
逃税罪
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上的
行为。
·111·
[小提醒]:关于信用卡
犯罪,首先看是否属于
盗窃或抢劫信用卡并使
用;否则,具有三角诈
骗性质的,一般都是信
用卡诈骗。(恶意透支
除外)
⑩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诵传
续表
[老罗点晴]需要特别
指出的是,“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规定不
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另
外,“5年内因逃避缴纳
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
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
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
,(2)初犯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①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
逃税罪
②缴纳滞纳金。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的规定,按日加
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③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于逃税
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上5倍以下的罚款。
抗税罪
(1)行为犯,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2)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另外三个罪名的主体可以是单位。
(1)表现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要求数额较大。
骗取出口
(2)骗取所纳税款的——定逃税罪;骗取税款超过所纳税款部分
退税罪
——依本罪处罚。
(3)以骗税为目的,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按本罪定罪处罚。
(4)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但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
的,属于犯罪未遂。
(1)共同对合与片面对合。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共同对合,伪造、出
售(真或假)、购买(真或假)均构成犯罪;但其他发票(含出口
退税发票)是片面对合,不惩罚单纯的购买(真或假)行为。
发票犯罪
(2)虚开表现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
绍他人虚开四种行为之一。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
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罪论处。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虚开普通发票
也构成犯罪。
专题60侵犯知识产权罪
图表89 侵犯知识产权罪
[注意]都是一般主体,
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
都是故意。
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
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
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
品的;
·112·
第15讲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
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
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
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1)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商品或服务)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
假冒注册
品”“同种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
商标罪
(2)若假冒商标成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一种手段,则形成牵
连关系,只能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其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加以销售,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销售假冒
注册商标
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只定假冒
的商品罪
注册商标罪,不另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如果销售明知
是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则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1)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
费用的情形,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2)包括六种情形: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
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②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
图书的;③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
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④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
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侵犯
⑤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⑥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
著作权罪
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
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
★★
施的。
(3)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
权利人许可,既复制又发行或者为发行而复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
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复制发行”。单纯的发行不再认定为“复制
发行”
(4)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以有线或者
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
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表演的,应当认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
传播”。
·113·
刑法 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肯通暴
续表
[提示]权利人,是指
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
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
商业秘密使用人。
·114·
(5
其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著作权而形成的侵权复制品,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销售侵权
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
复制品罪
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实施侵犯著作权犯
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
并罚。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
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非法复制
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盗窃”;未经授权或者超越
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电
子侵入”。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
秘密的。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
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侵犯商业
(4)明知上述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
秘密罪
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5)为了打击商业间谍,《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一个新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此罪为行为
犯,无需情节严重就可以入罪;如果情节严重,则为情节加重犯。
无论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
家秘密还是商业秘密,都构成犯罪。如果是国家秘密,构成为境外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这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但如果是商业秘密,则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
业秘密罪;如果商业秘密同时还是国家秘密,则属于想象竞合,从
一重罪论处。
专题61 扰乱市场秩序罪
图表90 扰乱市场秩序罪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表现为:
合同诈骗罪
①虚签、冒签;
②虚假担保;
第15讲◎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续表
③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签;
④收受对方给付的财物后逃匿;
⑤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物。
(2)与金融诈骗罪竞合时,从一重罪处罚。
(3)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①在客观方面,两者都有欺诈行为,但欺骗的内容与程度有本质的
合同诈骗罪区别;
②在主观方面,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民事
欺诈的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目的是经营,行为人有履
约的诚意和一定的履约能力。
(4)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与
市场秩序有关。另外,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在诈骗中起关键作
用。如果合同仅是一个幌子,则应认定为诈骗罪。
其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方式包括: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
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非法经营罪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地下钱庄、信用卡套现)。
★★
私募基金型非法经营罪是一种特殊的非法集资犯罪,在客观
上是一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必须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罪的四个特征。
“地下钱庄”和“私募基金”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要在客
观上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符合该行为的四个特征。如果同时
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构成集资诈骗罪。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最高司法机关已通过
司法解释将本罪扩张了数次。例如,严重的放高利贷的行为*,非
法出版物的经营行为,非法经营电信业务的行为,生产、销售“瘦肉
·115·
*根据2019年10月2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
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
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此处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
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其中,高利贷
超过36??实际年利率,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才达
到人罪标准。2019年10月21日之前的放高利贷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货颁热
续表
精”的行为,非法经营食盐的行为,特定时期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的行为,非法经营网吧的行为,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行为,私设
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的行为,生产、
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生产、销
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的行为,生产、销售赌博机的行为等,
都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
★★
本罪在形式上要违反国家规定。这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
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不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本罪
在实质上要扰乱市场秩序。
另外,在第224条之一增加了一个新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诈骗型传销),故此行为不再以非法经营罪论处。非诈骗型传销仍
定非法经营罪。
(1)以暴力、威胁手段;
(2)强买强卖商品;
强迫交易罪
(3)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
(4)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
(5)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
(6)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
损害商业
其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
信誉、商品
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声誉罪
(1)其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
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
(2)《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三种加重情节:
提供虚假
①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
证明文件罪
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②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
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③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
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
大损失的。
·116·
第15讲◎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续表
(3)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不再属于情节加重犯。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有本罪的行为,同时索取他
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
提供虚假
罪处罚。
证明文件罪
(4)本罪可能经常和诈骗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等罪的帮助犯发
生想象竞合关系。本罪是不纯正的非实行行为(帮助犯)实行化,
并未完全排除《刑法》总则的适用。
·117·
第16训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专题62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注意]都是一般主体。(
图表91 侵犯生命的犯罪
(1)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主观方面是故意。
(3)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
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主要有
当场基于义愤的杀人、因长期受被害人迫害的杀人、基于被害人请求
的杀人以及“大义灭亲”的杀人等。
故意
(4)根据第238、247、248、289、292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
杀人罪
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
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
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5)某种暴力性犯罪,故意杀人的情节被吸收,不再单独论罪,而直
接以该种暴力犯罪一罪处罚。如抢劫致人死亡、劫持航空器致人死
亡、绑架并杀害人质等。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实施了上述暴力性犯罪之
后,为了灭口、逃避侦查等原因而将被害人杀害,应按照故意杀人罪
和有关的暴力犯罪进行并罚。
·118·
第16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续表
(6)对引起他人自杀案件的处理
①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或虽有轻微的违法性但并未达到犯
罪的程度,引起他人自杀的,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
②行为人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侮辱、
诽谤等,引起被害人自杀的,行为人应当对他人自杀的结果承担刑事
责任;但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应以上述相关的犯罪定罪,将引
故意
起他人自杀作为从重情节。
杀人罪
③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逼迫、诱骗他人自杀的,如果
★★★
他人自杀与其行为具有高概率关系,一般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
(7)对相约自杀的处理
①相约自杀,各自实施自杀行为的,对自杀未遂者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②两人相约自杀,一方真心实意,一方设下圈套,真实意图在于剥夺
对方生命,对后者应定故意杀人罪;
③两人相约自杀,约定甲先将乙杀死,再自杀,甲杀死乙后无论出于
何种原因未死均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利用
是否
精神病人
自杀类型
实行行为
正常成年人
或未成年人
高概率导致自杀
胁迫、
才构成间接正犯
关于
欺骗自杀
非高概率导致自杀
故意杀人罪
自杀行为
非实行行为
不构成犯罪
的间接正犯
帮助、
教唆自杀
一般不构成犯罪
得到被害人
承诺的杀人
实行行为
构成故意杀人罪
的实行犯
一
(1)表现为由于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2)主观方面是过失。
(3)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4)存在严重法条竞合问题(27个),《刑法》分则另有规定的,依
死亡罪
照规定。如失火致人死亡——失火罪;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交通肇
事罪。
(5)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死亡结果都持过失
心态,但前者有伤害的故意,而后者没有伤害的故意。
)
[小提醒] 特殊规定: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
骗他人,致人死亡,这
是欺骗型自杀的特殊规
定;如果属于胁迫型,
仍可能系故意杀人罪的
间接正犯。
·119·
O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背诵参
图表92 侵犯健康的犯罪
(1)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主观方面是故意。
(3)处罚从管制到死刑。
(4)根据第238、247、248、289、292、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
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殴打或者体罚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
故意
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
伤害罪
罪论处。
(5)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并非对立关系,
而是补充关系。
①在无法查明杀人和伤害时,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②甲想杀人,乙想伤害,共同攻击丙,二人可以在故意伤害罪范围内
成立共同犯罪;
③行为人先以伤害故意、后以杀人故意对他人实施暴力,无法判断是
前行为还是后行为致人死亡的,可以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第234条之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
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234条、
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
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30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组织是指行为人实施领导、策划、控制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
为。组织者往往以给器官捐献者支付报酬为诱饵,拉拢他人进行器
官出卖。这种出卖行为得到了受害人的同意。如果违背他人意愿,
组织出卖
摘取他人器官,则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而应按照故意伤害
人体器官罪
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理。被组织者不要求是多人。
★★
(2)违背他人意愿摘取器官的处理。根据第234条之一第2款的规
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
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
罪处罚。
·120·
第16讲◎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续表
组织出卖
(3)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的处理。根据第234条之一第3款的规定,
人体器官罪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
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盗窃、侮
★★
辱、故意毁坏尸体罪定罪处罚。
(1)表现为由于过失而致他人人身健康受严重伤害的行为。
(2)主观方面是过失。
过失致人
(3)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伤罪
(4)存在严重法条竞合问题,《刑法》分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如过失爆炸致人重伤——过失爆炸罪;危险物品肇事致人重伤
——危险物品肇事罪。
专题63
图表93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第236条[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2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236条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
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236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
定定罪处罚。
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
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
[注意]都是行为犯,
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121·
(o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诵人
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1)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
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所谓“违背妇女意志”应是指违背正常妇女
的意志,如果妇女是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要有
与该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就应定强奸罪。所谓“其他手段”,如
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
(2)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因为强奸罪是暴力犯罪。
(3)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均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如果不可能知道对方是幼女,则不以强奸幼女论。《刑
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属于奸淫幼女的一
种情况,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强奸罪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
刑:①情节恶劣*。②强奸多人。③公开场合。④轮奸(轮奸采取
两人奸淫成立主义,也即要有两人以上实施了奸淫实行行为,才成
立轮奸,因此轮奸很难出现中止的现象)。⑤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
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⑥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强奸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奸淫幼女,致使其感染艾滋
病病毒的,应当认定为“致使被害人重伤”。强奸后为灭口等原因
又伤害、杀人的,数罪并罚。
(5)强奸罪被包容的情形。在拐卖妇女的犯罪过程中,强奸被拐卖
的妇女的,仍直接以拐卖妇女罪一罪论处。根据《刑法修正案
(九)》的规定,在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过程中,强奸后迫使其卖
淫的,不再以强迫卖淫罪一罪论处,而应数罪并罚。
负有照护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罪名。已满14周岁不满16
职责人员
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虽然身体可能已经发育成熟,但是性心理可能
性侵罪
发育仍不充分,她们非常容易成为具有信任地位者性剥削的对象,因
·122·
*强奸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236条第3款第1项规定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①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②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③非法
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④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⑤长期实施强奸、奸淫
的;⑥奸淫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致使怀孕的;⑦对强奸、奸淫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
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奸淫,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⑧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236条第3款第5项规定的“造成幼女伤害”:①致使幼女轻伤
的;②致使幼女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③对幼女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情形。
第16讲◎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续表
此,法律要通过限制她们的自由来保护她们。这是缓和的家长主义
立法。
(1)本罪的主体必须是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
职责的人员。
负有照护
(2)被害人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行为方式是
职责人员
发生性关系,既包括奸淫,又包括猥亵。
性侵罪
(3)如果同时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如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等
方法强行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对已满14
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
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第236条的
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1)强制猥亵、侮辱,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
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九)》把猥亵的对象从妇
女扩大为他人,故男性也可成为本罪的被害人。
(2)“侮辱”与“猥亵”具有同一性,侮辱时被害人仍然只能是女
性,它是直接损害女性性自主权的具有猥亵性质的行为,如强迫女
性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或者强迫妇女自己实施猥亵行为的情形。
(3)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属于本罪的加重情节。
强制猥亵、
(4)本罪的犯罪对象应当在14周岁以上,且必须是在对方不同意
侮辱罪
的情况下实施;如果猥亵的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男童和女童),
★★
无论对方是否同意,也无论是否使用强制手段,都应以猥亵儿童罪
定罪。
(5)《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了猥亵儿童罪的加重情节。
(6)司法解释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
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
《刑法》第237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前款行为,同时符合
《刑法》第237、365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
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专题64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注意]都是行为犯,
都是一般主体,主观方
面都是故意。
·123·
图表94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
⑩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诵泰
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
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
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
处罚。
第239条[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
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
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1)以拘押、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2)以索债为目的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本罪,而不是绑架罪。
(3)与其他罪的竞合问题,如强奸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干涉婚姻
自由罪,拐骗儿童罪,妨害公务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中都包含有非法拘禁行为,不另定非法
拘禁罪。
(4)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行为的,应数罪并罚。
(5)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6)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超出拘禁行为所需范围致人死亡,而没有杀
人故意的(以对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为前提),适用第238条第2款
后段转化犯的规定。
非法
拘禁罪
(7)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但没有使用超出拘禁行为所需范围的暴力
★★★
的,适用第238条第2款前段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论处。
(8)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故意实施伤害行为,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
的,适用第238条第2款后段转化犯的规定,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9)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杀人的,应当数罪并罚。
(1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的,从重处罚。
(11)催收非法债务罪。本罪打击的是职业催债行为,行为方式有
三种:①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
人住宅的;如果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则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
③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例1]甲非法拘禁李四,由于捆绑过紧导致李四血液不流通而死。
甲构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124·
第16讲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续表
[例2]甲非法拘禁李四,由于李四辱骂甲,甲非常生气,用脚踢李
四肚子,李四脾脏破裂而死。这种暴力超出了非法拘禁行为的暴力
范围,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例3] 甲非法拘禁李四,捆绑李四时,李四反抗,甲拼命摁住李
非法
四,导致李四窒息而死。这属于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拘禁罪
(对死亡结果系过失),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
[例4]甲非法拘禁李四,用胶带捆住李四口鼻,致李四窒息而死。
甲对死亡结果存在放任,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实行数
罪并罚。
[例5]甲非法拘禁李四,用车搭载李四去往他处,甲超速驾驶发生
事故,李四从车窗中飞出死亡。甲构成非法拘禁罪和交通肇事罪。
(1)索财型绑架。这种绑架具有索财的目的。该行为的基本步骤
是:第一步,绑架被害人;第二步,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等人要求
其支付财物;第三步,被绑架人的近亲属等人因被害人被绑架而被
动交付财物。因此,如果行为人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应以抢
劫罪而非绑架罪定性。
(2)人质型绑架。通过绑架人质要求某种非法利益或者提出非法要
求,但不包括偿还债务,如恐怖组织要求释放同伙。这种绑架不需
要以索财为目的,行为人可能具有索财以外的其他目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本罪。
(4)既未遂标准和共同犯罪:只要将被绑架人置于行为人或第三人
绑架罪
控制之下,就成立既遂;绑架罪是复合行为犯,只要主观上基于勒
索之目的,在控制被绑架人或者向第三人发出勒索请求中的任何一
★★★
个环节加入犯罪,都可以成立绑架罪共同犯罪。
(5)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
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不另定罪。
①如果绑架行为本身致人死亡,这不再是结果加重犯,可以按照绑
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但绑架后实施其
他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的,则数罪并罚。
②如果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人,但未达既遂,一般可以认定为普通
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数罪并罚。但若未遂造成了重伤结果,
则应该直接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致人重伤”这个条款。
③如果在绑架过程中故意伤害,但只造成了轻伤结果,可以认定为
普通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轻伤)数罪并罚。但如果是绑架行为本
身致轻伤,属于想象竞合。
[老罗点睛]《刑法修正
案(九)》取消了绑架
致人死亡这种结果加重
犯,同时增加了故意伤
害情节,因此导致绑
架罪适用出现一系列
变化。
·125·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o背诵装
续表
绑架罪
(6)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强奸行为,以绑架罪和强奸罪数罪并
罚;如果实施的是抢劫行为,则从一重罪论处。但是,在抢劫之后
★★★
实施绑架的,则应该数罪并罚。
图表95拐卖相关犯罪与强迫劳动罪
(1)表现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
妇女、儿童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
(2)有下列情形之一,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
①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
③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此种情况无需再定强奸罪)
④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
其卖淫的。(此种情况无需再定强迫卖淫罪)
拐卖妇女、
⑤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
儿童罪
的。(含以出卖为目的抢劫儿童)
★★★
⑥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这是指秘密偷盗不满1周岁的婴
儿或不满6岁的幼儿。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
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偷盗婴幼儿”。
⑦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的。这是指拐卖行为直接或间接地造成被拐妇女、儿童或其亲属
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如采取捆绑、虐待手段导致严重结
果,又如拐卖行为导致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或精神失常。如果在拐
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故意杀害、重伤,则应认定为
数罪,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⑧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强奸、非法拘禁、伤害、侮辱
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
收买被拐卖处罚。
的妇女、
(3)拐卖与收买是对合犯,属于广义的共同犯罪。
儿童罪★
(4)从宽情节。《刑法修正案(九)》将原免责条款修改为从宽处
罚条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
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
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26·
第244条[强迫劳动罪]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
第16讲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人劳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
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
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1)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
(2)单位构成本罪的,采双罚制。
(3)明知他人强迫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
他人劳动行为的,也以本罪论处。这是一个注意规定,必须符合共
犯从属说。
(4)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本罪采取的方式是限制人身自由,如果
强迫劳动罪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则成立非法拘禁罪与强迫劳动
罪的想象竞合。
★
(5)与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关系。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
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
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
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在
强迫从事危重劳动的职工中,不仅有成年人,还有未满16周岁的未
成年人,则应以强迫劳动罪和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数罪并罚。
另外,非法雇用童工,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聚众阻碍
(1)表现为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
解救被收
儿童的行为;
买的妇女、
(2)本罪只处罚首要分子;
儿童罪
(3)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则依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包括首
要分子和其他参与者。
专题65侵犯人格、名誉、隐私的犯罪
图表96侮辱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
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
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1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
[注意]都有情节严重
之要求,多数为一般主
体,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含两个亲告罪。
·127·
⑩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诵袋
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1)表现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
侮辱罪
(2)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亲告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
国家利益的除外;
(3)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存在想象竞合。
(1)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
(2)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亲告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
国家利益的除外。
(3)诽谤罪与侮辱罪的区别在于行为手段不同:
①诽谤罪只能采取口头或者文字的方法,不可能采用暴力方法;而
诽谤罪
侮辱罪既可以采取口头、文字的方法,也可以采用暴力方法。
②诽谤罪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而侮
辱罪既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真实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4)对于网络诽谤或者侮辱的,告诉才处理。鉴于被害人很难收集
相关证据,第246条第3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公然侮辱他人或
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
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该规定有溯及力。
(1)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主动作虚假告
发(被动告发可能成立伪证罪),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
(2)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构成本罪。
诬告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陷害罪
(4)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在于:①前罪的目的是破坏他人名
誉;后罪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②前罪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
事实予以散布,但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后罪是捏造他人
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两罪可能出现想象竞合。
(1)其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本罪的主体不再是特殊
主体,而是一般主体。特殊主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违反国家
侵犯公民
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
个人信息罪
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2)本罪有单位犯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3)“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
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
况的各种信息。显然,自然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28·
第16讲◎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续表
(4)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的定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4条、第6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
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
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253
侵犯公民
条之一第3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合
个人信息罪
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5条第1款第3、4项规定以
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如果获利在5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
★
第253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5)人肉搜索的定性:司法解释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
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造成被
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属于本罪的
情节加重犯。
专题66
图表97 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
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
暴力干涉
(1)亲告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婚姻自由罪
(2)犯本罪又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为结果加重犯。
重婚罪
(1)表现为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特殊主体,即有配偶而重婚者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
(1)表现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2)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
破坏军婚罪
照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若行为人与现役军人配偶结婚,既构成重婚罪又构成本罪,属
法条竞合,依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定罪处罚。
(1)表现为经常以打骂、捆绑、限制自由、冻饿等方法对被害人进
行摧残迫害的行为,要求具有经常性、情节恶劣;
虐待罪★
(2)亲告罪,但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3)特殊主体,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虐待被监护、《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本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
看护人罪★
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
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意]多数是行为犯,
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含
两个亲告罪。
·129·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领体
续表
[注意]都是特殊主体,
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
(1)单位可以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但是单位不
虐待被监护、
能构成虐待罪。
看护人罪★
(2)想象竞合。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
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
遗弃罪
绝扶养的行为,要求情节恶劣;
(2)特殊主体,即有扶养义务的人。
(1)表现为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人
的行为。
拐骗儿童罪
(2)本罪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别在于本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收养
或使唤、奴役,拐卖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出卖牟利;本罪
侵犯的是他人的家庭关系与儿童的合法权益,拐卖儿童罪侵犯的是
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
专题67
图表98
借职权侵犯他人权利的犯罪
借职权侵犯他人权利的犯罪
(1)行为犯,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肉刑或者变相肉
刑讯逼供罪
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
(2)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3)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1)行为犯,表现为对证人使用暴力,以逼取证言的行为;
暴力取证罪
(2)同前罪(2);
(3)同前罪(3)。
(1)表现为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或者监管人员指使
虐待
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要求情节严重;
被监管人罪
(2)特殊主体,即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
(3)同前罪(3)。
(1)行为犯,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
报复陷害罪
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2)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30·
第16讲◎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续表
(3)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①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后
者的对象是一切公民。
②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一般
报复陷害罪
主体。
③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
害;后者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
④目的不同。前者出于一般报复的目的;后者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
责任追究。
·131·
第17讲
侵犯财产罪
按照行为人是否在乎财物的使用价值,财产犯罪可以分为占有型财产犯
罪和破坏型财产犯罪。
占有型财产犯罪是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所谓非法占有,是指排除权利
人的占有而将他人的财物当作自己的所有物,并按其本来用途进行利用或处
分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前者重视
的是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前者是指排除权利人的占有,这
可以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盗用、骗用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后者是对财物进
行利用、处分,这可以把盗窃等取得型犯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区别。一般
来说,凡是以单纯毁坏、隐匿意思以外的意思取得他人财物的,都可能评价
为具有利用意思。
破坏型财产犯罪毁坏了财物的使用价值。例如,将他人饲养的名贵小鸟
从鸟笼中放走,此行为就不属于非法占有,而只能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财产犯罪的对象包括财产和财产性利益。
[提醒]这里需要注意
(
的是,对于“当场”的
理解不能过于狭窄,即
使强制行为与取得财物
的行为之间不属于同一
场所,但只要从整体上
看行为并无间断,也属
于当场取财。
专题(68 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
图表99 抢劫罪★★★
客观方面
抢劫罪必须当场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当场获得财物,这两个“当
场”必须同时具备。
·132·
第17讲 侵犯财产罪
续表
(1)强制手段: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这些方法都足以导致
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
客观方面
(2)时间条件:必须当场施加强制行为,同时还要当场获得财物。
如果是事后取财,则不成立抢劫。
(3)强制手段与取财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抢劫罪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是为了索取合
主观方面
法债务而使用暴力,不成立抢劫罪,根据情况可成立故意伤害罪、
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抢劫罪侵害的法益是复杂法益,既有人身权利又有财产权利,因此
法 益
抢劫行为只要出现劫取财物或造成轻伤结果之一的,就可成立抢劫
罪的既遂。
(1)入户抢劫的:←
①形式标准:“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
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
②实质标准:入户抢劫侵害的是他人的住宅安宁权;
③主观标准:“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不含小型出租车)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不含银行办公用品和银行职
员财物)
(4)多次抢劫(指3次以上)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加重情节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①抢劫与重伤或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②抢劫包括强制手段与获得财产,只要是此两种中的任何一种行为
导致他人死亡,都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③因果关系的错误不影响定性。
④打击错误不影响本情节的成立。例如,甲为劫财对乙实施暴力,
但却误击中丙,致其死亡,无论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
这都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不含真警察抢劫)
(7)持枪抢劫的。(不含假枪)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1)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第267条第2款)。
特别规定
①在主观上,行为人携带“凶器”的目的是犯罪。如携带管制刀
具,推定有犯罪目的。
)
[老罗点睛]以侵害户
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
目的,入户后实施抢
劫,包括人户实施盗
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
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
“入户抢劫”。
[提醒]“抢劫致人重
伤、死亡”既包括行为
人的暴力等行为过失致
人重伤、死亡,也包括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
谋故意杀人,或在劫取
财物的过程中,为了制
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
杀人。
·133·
⑧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9于溺
续表
②在客观上,携带的凶器不需要显露。
(2)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
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的规
定定罪处罚。
①起因条件: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这里所说的
罪一般需要达到犯罪既遂标准,但在特殊情况下,即便未达到犯罪
标准,也可成立转化型抢劫。
②时间条件: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是指行
为人实施盗窃等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和现场。
③强制程度:此处的“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必须达到足以压
制一般人反抗的程度。例如,盗窃之后,以自杀相威胁来抗拒抓捕,
显然不构成抢劫罪。
④主观目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
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刑法中的目的犯,目的并不需要实际实现。
⑤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成立转化型抢劫。
⑥转化型抢劫与一般抢劫的区别:转化型抢劫是一种事后抢劫,它
特别规定
与一般抢劫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的使用时间,
转化型抢劫是取财结束之后使用强制手段。注意转化型抢劫和一般
抢劫中对象错误的处理。
[例1]甲在丙家盗窃了财物,刚出门时遇到乙,甲以为乙是失主,
为抗拒抓捕对乙实施暴力。但乙不是失主,其既没有认识到甲的盗
窃行为,也没有抓捕甲的想法与行为。对甲的行为也应认定为转化
型抢劫既遂。
[例2]甲欲进王某家盗窃,正撬门时,路人李某经过。甲误以为李
某是王某,以为其会阻止自己盗窃,于是将李某打昏,再从王某家
窃走财物。甲属于普通型抢劫,但由于抢劫罪的对象必须是财物的
占有人,所以这是抽象事实错误,甲主观上想实施抢劫,但客观上
实施的是盗窃,不成立抢劫罪的既遂。
⑦共同犯罪。注意下面四个例子:*
[例1]甲、乙实施共同盗窃,甲望风,乙在盗窃结束后为抗拒抓捕
将被害人打伤。甲、乙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
[例2] 甲实施盗窃后,在逃跑过程中,知道真相的乙在甲的授意
下,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帮助甲逃跑。甲、乙是否成立转化型抢劫?
[例3]甲实施盗窃后,在逃跑过程中向被害人投掷石块,知道真相
·134·
* 转化型抢劫是一种复合行为,分为前行为(盗窃、诈骗、抢夺)和后行为(强制手段)。无论在哪个阶段加入,
都只有当双方具有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犯意联络时,才可以成立转化型抢劫的共同犯罪。因此,在例
1中,甲不成立转化型抢劫,只有乙成立;在例2中,甲、乙都成立转化型抢劫;在例3中,甲成立转化型抢劫,乙构
成抢劫罪的片面帮助犯;在例4中,甲、乙都不成立转化型抢劫,乙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窝藏罪的想象竞合。
第17讲◎侵犯财产罪
续表
的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用石块将被害人砸伤,帮助甲逃跑,甲
以为是自己砸中被害人。甲、乙是否成立转化型抢劫?
特别规定
[例4]甲实施盗窃后,在逃跑过程中,知道真相的乙在甲不知情的
情况下,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致人重伤),帮助甲逃跑。甲、乙是
否成立转化型抢劫?
行为人以抢劫财物为目的,以故意杀人为手段将被害人杀死的,仍
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是在抢劫财物之后,为了逃避
抢劫罪与
故意杀人罪
侦查、审判等目的而伤害或杀害被害人,应以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
或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行为人本无抢劫之意,基于其他动机故意
的区别
伤害或杀死他人后,临时起意,顺手牵羊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故
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
具备劫取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
抢劫罪的
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既未遂标准
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
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
图表100 抢夺罪★★
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
构成要件
多次抢夺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
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其本质在于“公然夺取”。
抢劫
对人的暴力
有直接致人
伤亡的危险
与抢劫罪、
有间接致人
盗窃罪
抢夺
对物的暴力
观点一:
观点二:
伤亡的危险
公然取财
暴力取财
的区别
盗窃
无暴力
观点一:
观点二:
秘密取财
平和取财
本罪未规定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行为人抢夺财物,致使被害人
抢夺致人
跌倒摔伤或者死亡的,不成立抢劫罪,而成立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
死亡
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理。
按照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属于抢夺罪的情节加重犯。
多次抢夺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多次抢夺的规定。
飞车抢夺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一般以抢夺罪从
的定性
重处罚。但如果属于对人的高度暴力,则构成抢劫罪。
·135·
⑩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可背汤
图表101敲诈勒索罪★★
客观方面
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
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1)与抢劫罪的区别:敲诈可以采取暴力和非暴力方法,如果采取
暴力方法,这种暴力或者是低度暴力,或者是严重暴力、胁迫的暴
认 定
力,但不能当场兑现;
(2)与正当行使权利的区别:如果行为人索取债权有正当的权利基
础,或者行使权利并不违背社会的通常观念,就不属于敲诈勒索,
反之,如果没有正当的权利基础而借故要挟,则为敲诈勒索。
专题69
图表102
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
盗窃罪★★★
(1)本罪的对象是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如电力、煤气、天然
气等),违禁品也属于本罪的对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毒品
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本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占有包括事实上的占有,也包
括社会观念上的占有。前者指在他人物理支配范围内的财物,如家
中的财物;后者即在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他人对财物有支配状态,
如停留在公共场所、他人没有上锁的自行车。社会观念意义上的占
有即一般人的社会观念,注意下列情况:
①处于他人的事实性支配领域之内的财物,即便并未被持有或守护,
也属于该人占有。如他人住宅内的财物,即使忘记了该财物的所有,
对 象
也仍然存在这种占有。
②即便处于某人的支配领域之外,但在社会观念上可以推定他人的
事实性支配,也可以认定存在占有。如主人暂时离开,马上回来,
也属于事实性支配的延伸。如果主人就在现场,或者马上能够返回,
一般推定为主人占有。
③他人即便失去对财物的占有,但如该财物转移至管理者或第三人
无因保管,则可认为属于管理者或第三人占有,也存在占有,如旅
客遗忘在宾馆房间的钱包。但是,如果遗忘在流通性强的公共场所,
如地铁、公车,由于这种遗忘发生在一般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地方,
管理者的事实性支配在社会观念上难以延伸至此,则可以否定占有,
如遗忘在公用电话亭的钱包。
·136·
第17讲口侵犯财产罪
续表
④死者的占有。人死亡后,是否还存在对财物的占有权?《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对 象
8条指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
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然而,如果死
者死亡时间较长,一般可否定死者的占有。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四种新的无需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即可构成本罪的盗窃行为,它们分别是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扒窃。
(1)“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有严重
情节的,数额标准可以减半。
盗窃的
(2)多次盗窃,是指2年内盗窃3次以上。
行为方式
(3)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4)携带凶器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
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
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5)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
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1)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②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
盗窃未遂的
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处理规则
(3)加重犯的未遂:主观上想盗窃(特别巨大),客观上数额较大。
[观点1]加重刑未遂和基本刑既遂的想象竞合。(司法解释的观点)
[观点2]数额特别巨大不是加重犯罪构成,而是量刑规则。因此,
只要客观上没有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就不得适用数额特别巨大的法
定刑,只能适用基本刑,未遂事实作为量刑情节对待。
图表103 诈骗罪★★★
一个完整的诈骗有五个阶段:欺骗行为、陷入认识错误、作出处分、
取得财产、财产受损。
构成要件
(1)欺骗行为,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这是一种实质性欺骗。
(2)陷入认识错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机器不能被骗,无处分能
力之人也不能被骗。
·137·
⑩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句背调基
续表
[注意]
◎在二维码案中,要注
意观点展示,根据遭
受财物损失的对象判
断是盗窃还是(三角)
诈骗。
◎窃取或骗取他人信用
卡信息在网上消费的,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关于处分意思,在学
说上有抽象处分说和
具体处分说的争论。
前者认为处分者只需
对财产的属性有抽象
的认识即可,而后者
认为处分者必须对财
产性质、种类、数量、
价值有具体的认识。
(
[注意]多数要求数额
较大或情节严重,多是
特殊主体,主观方面都
是故意。
(
(3)作出处分。这里的处分必须和认识错误有因果关系,如果无因
果关系,则不构成诈骗罪的既遂。
(4)取得财产。取得财物的主体可以是行为人或行为人指派的第三
构成要件
人,如果没有取得财物,就不能成立诈骗既遂。取得财物包括两种:
①积极财产的增加;②消极财产的减少,如伪造军牌,骗免养路费、
通行费等数额较大的。
(5)遭受财产损失。按照社会观念进行理解。
如果被害人与被骗人不一致,则可能出现三角诈骗的情况。诉讼诈
骗(是指通过伪造证据等方式来欺骗法院,获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角诈骗
行为)中如果有相对人财物受损,也可能属于三角诈骗。由于《刑
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虚假诉讼罪,因此对这种行为应当以虚假
诉讼罪和诈骗罪从一重罪处断。
(1)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客观上,被骗人是
否有处分能力。②主观上,被骗人是否有处分的意图。这里的处分
意图即交付占有,占有必须是具有社会观念意义上的占有,而非单
与其他犯罪
纯的控制。
的区别
(2)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①行为同时具有诈骗与恐吓性质,对方
也同时陷入认识错误与恐惧心理,属于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
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②行为人仅实施欺骗行为,使被害人陷
入认识错误并产生恐惧心理,只能定诈骗罪。认定行为人有无实施
恐吓行为,关键看被害人认为行为人是好人还是坏人。
无权处分行为可能涉及两个被害人:①财产的所有人;②受让人。
无权处分
如果导致多方的法益受到损害,可能存在诈骗与其他财产犯罪的
的处理
竞合。
(开放性
[观点1]无权处分无效说。无权处分是无效的,故财物的买受人遭
试题)
受了财物损失,对买受人构成诈骗罪。
[观点2]无权处分有效说。无权处分是有效的,故财物的买受人没
有遭受财物损失,对买受人不构成诈骗罪。
专题
图表104
70
侵占型财产犯罪
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
侵占罪
(1)侵占罪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侵占保管物,一种是侵占脱离物。
★★★
①侵占保管物:这是指将代为保管的物品占为已有的行为。这里需
·138·
第17讲◎侵犯财产罪
续表
要注意如下几点:
a.封缄物的区分说。行为人受委托占有某种有封缄的包装物,并不
同时占有封缄物内的财物。如果将包装物整体占为已有,可成立侵
占;但如果将包装物打开,将里面的财物占为己有,则应成立盗窃。
b.辅助占有人将财物据为己有,不成立侵占。当占有人将财物交由
辅助占有人“占有”,在社会观念上,财物并非为辅助占有人占有,
因此辅助占有人将财物占为已有的行为应该成立盗窃。
②侵占脱离物:脱离物包括遗忘物和埋藏物。在刑法中,遗忘物还
包括遗失物。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物在社会观念上仍然为他
人所占有,就不能属于遗忘物,对这种物品的非法占有,就不能成
立侵占。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所有人不明或应由国家所有的
财物。如果是他人有意埋藏于地下的财物,则属于他人占有之物,
非埋藏物。
侵占罪
★★★
(2)与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别:在保管物侵占中,盗窃和侵占比较
好区别(但要注意封缄物的区分说),但在脱离物侵占中,两者经常
有可能产生混淆。这里区别的关键就在于财物的属性是遗忘物,还
是他人占有之物(尤其注意他人无因保管的占有)。侵占罪与诈骗罪
的区别其实也是需要正确理解“他人占有”的含义,这主要也发生
在无因保管占有的情况下。
(3)财产损失的认定:将侵占罪的被害人对于财物是否要有返还请
求权作为成立侵占的条件,存在一定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被害
人必须对财物有返还请求权,才能成立侵占;另一种观点认为,即
便被害人对财物没有返还请求权,也能成立侵占。例如,甲、乙两
人盗窃,约好五五分成,但最后甲独吞所窃之财物。按照第一种观
点,甲不成立侵占罪;而按照第二种观点,甲成立侵占罪。
(4)本罪是纯正的亲告罪。
(1)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要
求数额较大;
职务
(2)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非国有主体)
侵占罪
(若为国有主体——贪污罪);
(3)根据第183条第1款的规定,(非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
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139·
⑩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0货诵巷
国表105 挪用型财产犯罪
[注意】都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140·
(
(1)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
或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具体情形有三种:①挪用资金归个人或
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②挪用资金数额较大,
进行营利活动,不管时间长短,均构成本罪;③挪用资金进行非法
活动,不管挪用资金多少、时间长短,一律构成本罪。
挪用
(2)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非国有主体)
资金罪
(若为国有主体——挪用公款罪)。
(3)从宽条款。《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本罪的法定刑,同
时又增加了从宽条款: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实行数罪
并罚。
(1)表现为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
款物的行为,要求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害。
挪用特定
(2)特殊主体,即掌管国家救灾等七项款物的会计人员、发放人员,
款物罪
以及有关领导人员。
(3)本罪是将特定款物擅自挪用于其他公共用途。如挪用特定款物
归个人使用,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1)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
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拒不支付
(2)行政处理前置程序。构成本罪必须首先经过行政处理程序,只
劳动报酬罪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才可构成犯罪。
(3)从宽情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
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
轻或者免除处罚。
专题
图表106 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
71 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
故意毁坏
(1)要求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
财物罪★
(2)其目的是将公私财物毁坏,而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第17 讲O侵犯财产罪
续表
(3)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其他财产犯罪的关系。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
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①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
故意毁坏
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财物罪★
②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
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③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
定罪处罚。
破坏生产
行为犯,表现为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
经营罪
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附》六种主要的财产犯罪的区别
犯罪构成
是否存在
是否有非法
被害人是否
是否有
罪名
暴力等强制
占有的意图
处分财物
数额要求
其他特征
抢劫罪
对人强制,压
占有前产生
制一般人反抗
否
无(多次抢劫
当场施加强制,
是加重情节)
当场取财
对物强制,
抢夺罪
间接上可能
占有前产生
否
数额较大
或多次抢夺
公然夺取
导致伤亡
敲诈
暴力强制不
数额较大
勒索罪
能当场兑现
占有前产生
否
或多次敲诈
以恶害相逼
盗窃罪
平和,非强制
占有前产生
否
数额较大或多
秘密窃取
次盗窃及其他
或公然获取
诈骗罪
平和,非强制
占有前产生
是
数额较大
认识错误
是(保管物侵
侵占罪
平和,非强制
占有后产生占,被害人转
数额较大
占有转为
移了占有权)
非法所有
·141·
第18讲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专题72 扰乱公共秩序罪
图表107妨害公务犯罪
[小提醒]前三种必须
采用暴力、胁迫方法,
第四种则必须造成严
重后果。
(
·142·
(1)表现为四种情况:
①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③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
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④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
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
妨害公务罪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第368条
★
第1款规定的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而不构成本罪。
(3)本罪的暴力行为如果触犯了其他罪名,如暴力行为致人重
伤、死亡,抢夺依法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的枪支等,应视为
想象竞合犯,原则上从一重罪论处。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
(边)境,使用暴力抗拒检查的,属于这些罪的加重情节。除此
以外,对于其他所有犯罪,如果犯罪后又抗拒检查,均应以各该
罪与本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18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续表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袭警罪,暴力袭警不再是妨害公
务罪的从重情节。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构
成袭警罪。根据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暴力袭击包括两
种:对人的直接暴力和间接暴力,前者是实施撕咬、掌捆、踢
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后者是实
袭警罪
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
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司法解释规定,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
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
拒行为,危害不大的,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
的,不属于《刑法》第277条第5款规定的“暴力袭击”。在暴
力袭警过程中,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
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属于袭警罪的加重情节。
图表108公文印章系列犯罪
伪造、变造、
(1)共同对合与片面对合
买卖国家机关
①共同对合: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身份证件;买卖伪造
公文、证件、
的国家机关证件,可以定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机动车牌证及有
印章罪
关证明文件属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
②片面对合:事业单位印章。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
盗窃、抢夺、
学位证明的行为,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
毁灭国家机关
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
公文、证件、
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印章罪
(2)犯罪对象。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都受保护,但伪造公
伪造公司、
司、企业的公文和证件,不构成犯罪,伪造公司、企业的印章,
才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改如下:
企业、事业
①伪造文书类犯罪都规定了罚金刑。
单位、人民
团体印章罪
②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
罪。本罪的犯罪对象不限于居民身份证,还包括护照、社会保障
伪造、变造、
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另外,将以往的片
面对合犯修改为共同对合犯。
买卖身份
③新增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本罪是指在依照国
证件罪
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
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
使用虚假身份
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或者盗用
证件、盗用
他人身份证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身份证件罪
处罚。
)
[注意]暴力袭击正在
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
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
员的,不构成袭警罪;
符合《刑法》第277
条第1款规定的,以
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143·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o背面
续表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罪名。盗用、冒用他人
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
冒名顶替罪
格、就业安置待遇的,构成本罪。组织、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
的,属于本罪的从重情节,依照本罪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实
施冒名顶替行为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冒名顶替行为,又构成
其他犯罪(如受贿)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图表109 考试舞弊犯罪★★
(1)组织考试作弊罪。《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
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述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依照本罪规定处罚。
关于本罪,需要注意的是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理
解。其既包括统一由国家一级组织的考试,如法律职业资格考
试,也包括由地方根据法律规定组织的考试,如地方公务员的录
用考试。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
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组织考试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
作弊等罪
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
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2)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其指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
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
为。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
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
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3)代替考试罪。对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代替他人或者让他
人代替自己参加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
是共同对合犯。
图表110 计算机和网络犯罪
非法侵入
(1)行为犯,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
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计算机信息
系统罪
(2)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
家秘密或者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144·
第18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续表
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计算机信息系
统中的数据与应用程序,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
性程序的行为,要求后果严重。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案例认为:
破坏计算机
(1)以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的方式劫持域名,造成计算机信
信息系统罪
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2)冒用购物网站买家身份进入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购物评
价,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数据进行修改操作,应当认定
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3)智能手机终端,应当认定为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锁
定智能手机导致不能使用的行为,可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非法获取计算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罪名,是指违反国家规定,
机信息系统数
侵入《刑法》第285条第1款规定(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
据、非法控制
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
计算机信息系
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
统罪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提供侵入、非
本罪也是《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罪名,是指提供专门用
法控制计算机
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
信息系统程
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
序、工具罪
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
拒不履行信息
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
网络安全
一的,构成本罪:①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②致使用户信息
管理义务罪
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③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
的;④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①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
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非法利用
②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
信息网络罪
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
③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
定,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
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属于此处的“发布信息”。
(2)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45·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o指参
续表
(3)第287条之一第1款第2、3项都属于犯罪预备行为的实行
化,只有发布违法犯罪信息属于相应犯罪的预备行为,并且达到
非法利用
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成立犯罪。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违法
信息网络罪
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
★
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因此,单纯的发布违法信息,不构成本
罪。例如,卖淫女发布招嫖信息,由于卖淫本身不是犯罪类型,
故不成立犯罪。
(1)本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
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
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罪
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2)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3)本罪是一种不纯正的非实行行为的实行化,它并未完全排除
总则的适用。
图表111聚众犯罪
关于聚众犯罪,最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范围问题,有四
种模式:
(1)所有参与聚众犯罪活动的人均构成犯罪,即第317条规定的
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2)聚众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一般
参加者不构成犯罪,即第268条规定的聚众哄抢罪,第290条第
聚众犯罪
1、2款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
的类型
292条第1款规定的聚众斗殴罪;
(3)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构成犯罪,即第301条第1款规定的
聚众淫乱罪;
(4)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本罪,其他参加者不构成本罪,即第291
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42条第2款
规定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289条规定的聚
众“打砸抢”行为抢走财物或者毁损财物的(以抢劫罪定罪)。
(1)本罪是指故意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
行为。
(2)本罪有四种加重情节:①多次聚众斗殴的;②聚众斗殴人数
聚众斗殴罪
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③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
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④持械聚众斗殴的。
(3)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
罪定罪处罚。
·146·
第18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图表112 涉及黑社会系列犯罪★
(1)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一种特殊的、危害更严重的犯罪集团,
有以下特点:
①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
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②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
组织、领导、
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参加黑社会
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
性质组织罪
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④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
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
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犯本罪又实施了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包庇、纵容
(1)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纵容其进
黑社会性质
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组织罪
(2)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图表113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
(1)必须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2)本罪的目的在于谋取各种非法利益,不限于财产。但由于其
招摇撞骗罪
刑罚低于诈骗罪,因此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骗取数额
较大财物时,择一重罪处罚。
(3)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4)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1)寻衅滋事是指下列四种情况: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寻衅滋事罪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
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
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
虚假信息犯罪
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
·147·
[注意]多数为一般主
)体,主观方面都是故
意。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续表
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
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虚假信息犯罪
(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
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
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
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本罪。
(1)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
行为。
(2)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
于赌博活动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的行为。
(3)行为人在赌博中打架斗殴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杀人的,应
以赌博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并罚。因赌博输钱而盗窃、
贪污、挪用公款的,应实行数罪并罚。赌徒用暴力、胁迫手段抢
走他人赌资,或者经预谋而抢劫赌场的,按照抢劫罪处理。
赌博罪与
(4)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
开设赌场罪
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第303条第2款规定的“开设
赌场”。
(5)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
营罪定罪处罚。
(6)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
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
定罪处罚。
(7)《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的独立条款: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
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开设赌场罪的刑罚规定处罚。
专题
图表114 证据系列犯罪
73 妨害司法罪
(1)行为犯,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伪证罪
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
证的行为;
★★★
(2)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3)触犯诬告陷害罪后又作伪证的,从一重罪处罚。
[注意]多数为一般主
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148·
第18讲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续表
辩护人、诉讼(1)行为犯,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实施了如下三种行为:
代理人毁灭
①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证据、伪造
②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证据、妨害
③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作证罪
★
(2)特殊主体,只有刑事诉讼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能构成本罪。
(1)行为犯,表现为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
妨害作证罪
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
(2)不限于刑事诉讼中,民事、行政等诉讼中也可成立本罪;
(3)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帮助毁灭、
(1)表现为行为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要求情节
伪造证据罪
严重;
★
(2)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罪 名
主 体
阶 段
行为方式
竞合关系
对与案件有重要
证人、鉴
关系的情节,故
[老罗点睛]证人可作
伪证罪
定人、记
意作虚假证明、
被告人教唆他人作伪
刑事诉讼
录人、翻
鉴定、记录、翻
证,不成立伪证罪的
扩张解释,包括被害人。
(立案后)
译人
译,意图陷害他
共犯。
人或者隐匿罪证
的行为。
辩护人、
毁灭、伪造证据
诉讼代理
人毁灭证
辩护人、
的行为;帮助当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据、伪造
诉讼
刑事诉讼
事人毁灭、伪造
在刑事诉讼中教唆他
证据的行为;威
人作伪证,构成此罪。
相互区别
证据、妨
代理人
被教唆人作伪证的,
胁、引诱证人作
害作证罪
伪证的行为。
构成伪证罪。
(1)被告人在刑事诉
讼中采取暴力、威胁、
贿买等方法教唆他人
作伪证,不成立伪证
一般人,
采用暴力、威胁、
妨害
包括
刑事诉讼
贿买等方法阻止
罪的教唆犯,但构成
作证罪
被告人
和其他
证人作证或者指
此罪;
[老罗点睛]证人可扩
自己
诉讼
使他人作伪证的
(2)辩护人、诉讼代
)张解释为包括被害人
行为。
理人若在刑事诉讼中
和鉴定人。
妨害作证,构成辩护
人、诉讼代理人毁灭
证据、伪造证据、妨
害作证罪。
·149·
回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0货
续表
[注意]多数为一般主
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罪 名
主 体
阶 段
行为方式
竞合关系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帮助
相互区别
毁灭、
一般人,刑事诉讼
帮助当事人毁灭、
若在刑事诉讼中帮助
伪造
不包括
和其他
伪造证据,情节
毁灭、伪造证据,构
被告人
成辩护人、诉讼代理
证据罪
诉讼
严重的行为。
人毁灭证据、伪造证
据、妨害作证罪。
图表115其他妨害司法的犯罪
(1)行为犯,表现为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窝藏)(司法解释:提供
处所、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金钱;保证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审期
间,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点、联系方式,但拒
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或作假证明掩盖其犯罪事实(包庇)(司法解
释:冒名顶替;作无罪、罪轻的虚假陈述;提供无罪、罪轻的虚假
证明)的行为。
(2)本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别
①发生的场合不同。包庇罪的作假证明限于在刑事诉讼中为犯罪分
子作假证明;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可以在任何诉讼中伪造任何
证据(包括假证明)。
②对象不同。窝藏、包庇罪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分子;而帮助毁灭、
伪造证据罪的对象可以是犯罪分子,也可以是民事、行政诉讼的当
窝藏、
事人。
包庇罪
③行为方式不同。两者最关键的区别在于是否提供假证明欺骗司法
(选择罪名)
机关。单纯毁灭有罪、重罪证据的行为本身仅成立帮助毁灭证据
★
罪;但是,伪造无罪、罪轻的证据并向司法机关出示的行为则作出
了足以包庇犯罪人的证明,符合“作假证明包庇”的要件,同时触
犯了包庇罪与帮助伪造证据罪,直接以包庇罪论处。
(3)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虚假陈述,构成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以
外作伪证则构成包庇罪。但也可能同时触犯这两个罪名,按照想象
竞合处理。
(4)单纯的知情不举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是《刑法》有明确
规定的除外。如第311条规定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
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5)特殊包庇。旅馆业、文化娱乐业、饮食服务业、出租汽车业等
单位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
报信,情节严重的,按包庇罪定罪处罚。
·150·
第18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续表
窝藏、
(6)一些包庇犯罪的行为被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这些犯罪包括:第
包庇罪
294条第3款规定的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
(选择罪名) 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第349条第1、2款规定的包庇毒品犯
★
罪分子罪,即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行为。
(1)虚假诉讼罪限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部分篡改型”
虚假诉讼行为不成立虚假诉讼罪。
(2)虚假诉讼罪包括“单方欺诈”和“双方串通”两种类型。
(3)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的关系可能是考试的重点,一般来说,包括三
虚假诉讼罪种情况:
①同时构成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应当以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从一
重罪论处;
②只构成虚假诉讼罪,但不构成诈骗罪;
③只构成诈骗罪,而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4)妨害司法秩序类型的虚假诉讼罪,以法院受理作为既遂标准;
行为人虽然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但法院并未受理的,是未遂。
(1)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
生的收益。在司法实践中,明知包括事实性明知和推定性明知。
(2)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
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
(3)本罪可由单位构成。
(4)事先有通谋,事后为犯罪人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
应当以前罪的共同犯罪论处,而不能论以本罪。明知是赃车而介绍
掩饰、隐瞒买卖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
犯罪所得、
(5)法条竞合。一些赃物犯罪的行为被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不再以
本罪论处,这些犯罪包括: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第345条第3款
犯罪所得
收益罪
规定的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349条第1款规定的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
(6)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
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
处罚。
(7)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
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151·
⑩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烦卷
续表
(1)行为方式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
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
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属于本罪中的“裁定”。
(2)行为主体是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
拒不执行
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判决、
(3)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
裁定罪
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
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
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前述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
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
(4)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
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专题74
图表116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组织他人偷越
(1)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
国(边)境罪
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属情节加重犯;
(2)犯组织(或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组织人
运送他人偷越
(或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
国(边)境罪
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专题75
图表117
妨害文物管理罪
妨害文物管理罪
故意损毁文物罪
(1)过失损毁文物构成犯罪,但过失毁损财物不构成
故意损毁名胜
犯罪。
古迹罪
(2)多数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非法向外国人出售、
·152·
第18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续表
过失损毁文物罪
赠送珍贵文物罪和倒卖文物罪的主体;而非法出售、私赠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
文物藏品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具体指国有的博物馆、图书
赠送珍贵文物罪
馆等单位。
(3)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中出售或私赠的对方限于
倒卖文物罪
国内的非国有单位或个人,如果对方是外国机构、组织或
非法出售、
个人,则成立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私赠文物藏品罪
(4)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过程中从中盗取了珍
贵文物或者严重破坏珍贵文物的,应当作为盗掘古文化遗
盗掘古文化遗址、
址、古墓葬罪的加重构成处理,不再成立盗窃罪或故意损
古墓葬罪
毁文物罪。但是在盗掘过程中,或者在事后,故意破坏古
盗掘古人类化石、
文化遗址、古墓葬中的珍贵文物等,则应数罪并罚。
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5)盗窃文物后又倒卖的,数罪并罚。
专题
-3.
图表118
76
危害公共卫生罪
危害公共卫生罪
行医系列
客观方面
主 体
主观方面
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
特殊主体,即医务
医疗事故罪
诊人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人员(从事诊疗、
过 失
的行为(结果犯)。
护理的人员)。
表现为非法从事营利性诊疗活
动的行为,包括在医疗机构中
非法行医罪
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
诊疗活动,要求情节严重。
一般主体,但限于
表现为擅自为他人进行下列行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
故意并有
为:①节育复通手术;②假节
格的自然人。
牟利目的
非法进行
育手术;③终止妊娠手术;④摘
节育手术罪
取官内节育器。本罪要求情节
严重。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
罪和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153·
⑩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可背扬热
专题77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图表119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
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
法从宽处理:①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危害珍贵、
的;②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
濒危野生
输的。
动物罪
(2)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
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
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
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3)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动物
(4)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系列
(5)《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非法猎捕、收购、运
非法狩猎罪
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本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
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
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
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对象是
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
非法猎捕、
动物,不包括水生野生动物,也不包括人工繁育的野生动
收购、运输、
物。本罪必须出于食用目的,至于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
出售陆生
本罪的成立。
野生动物罪
(6)《刑法修正案(十一)》还增加了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和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1)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行为犯(犯罪对象是珍
危害国家
贵树木);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要求数量较大;非法
重点保护
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要求情节严重。
植物罪
(2)都是一般主体,都可以是单位。
树木
(3)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系列
(4)对于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并且已经伐倒的树
木秘密非法窃为已有的,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
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盗窃罪。非法实
盗伐林木罪
施采种、采脂、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符合第264条规定
的,以盗窃罪论处。在决定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裁量刑罚
·154·
第18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续表
时,应当综合考虑对涉案林木资源的损害程度以及行为人
获利数额、行为动机、前科情况等情节;认为情节显著轻
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滥伐林木罪
(5)盗伐珍贵树木的行为,实际上触犯了盗伐林木罪与危
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两个罪名,应从一重罪论处。
(6)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区别主要在于:①前者仅
破坏了林业资源保护,后者还侵犯了财产权。②前者可能
树木
包括自己所有的林木,后者不包括自己所有的林木。③前
系列
者是不按要求任意砍伐的行为,后者是盗伐行为。④前者
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者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司
非法收购、
法解释也规定,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森林法》的
运输盗伐、
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
滥伐的
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毁坏,符合《刑法》第275
林木罪
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林木权属争议一
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
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1)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本罪是指违反国
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
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
境的行为。
(2)《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四种加重情节(①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
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
其他
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②向国家
污染环境罪
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
犯罪
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
的;③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
性破坏的;④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
疾、死亡的),同时明确了想象竞合的处罚规则。例如,违
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
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
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
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155·
⑩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诵卷
[老罗点晴]多数为行
为犯,多数为一般主
体,主观方面都是故
意。因走私、贩卖、运
输、制造、非法持有毒
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
专题规定之罪的,从重
处罚。
专题78 毒品犯罪
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
毒品罪
★★★
图表12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
(2)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为本罪加重情
节,无需评价为妨害公务罪。
(3)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购买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论处;
分装毒品为制造毒品的一个环节,视为制造毒品。走私毒品是由
境内向境外输出毒品,或者由境外向境内输入毒品,运输毒品只
限于国内范围的某地向另一地的转移。
(4)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
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但是为掩护运输而将毒品融
入其他物品中,不应将其他物品计入毒品的数量;对多次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5)本罪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构成本罪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是毒品,不需要认识到毒品
的具体名称、化学性能等具体性质。故意贩卖假毒品牟利的,按
诈骗罪处理,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6)单位可以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7)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
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8)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
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
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如将甲基苯丙胺或者
其他苯丙胺类毒品与其他毒品混合成麻古或者摇头丸。为便于隐
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
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9)共同犯罪问题。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不论是否从中牟利,以
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
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受雇于同一雇主同行运输毒品,但受雇者之间没有共同犯
罪故意,或者虽然明知他人受雇运输毒品,但各自的运输行为
相对独立,既没有实施配合、掩护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又分
别按照各自运输的毒品数量领取报酬的,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受雇于同一雇主分段运输同一宗毒品,但受雇者之间没有犯罪共
·156·
第18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续表
谋的,也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雇用他人运输毒品的雇主,及
其他对受雇者起到一定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员,与各受雇者分
别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对运输的全部毒品数量承担刑
走私、贩卖、
事责任。
运输、制造
(10)未完成罪问题:贩卖毒品,以毒品实际交付转移为既遂标准。
毒品罪
为了贩毒而购买毒品,还未出售的,属于预备犯。对于制造毒品
★★★
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被告人是否制造出毒品为判断标准:如已
经投入生产,即使制造出的是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也是既遂;
如只是安装了设备、准备了原料,尚未开工生产的,则是未遂。
图表121 非法持有毒品罪
(1)非法持有毒品,必须达到法定数量,才构成犯罪。其标准为
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较大。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后又持有的,持有行为被吸收,
不另行定罪。
(3)盗窃、抢夺、抢劫毒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对盗窃罪、
抢夺罪、抢劫罪和所犯的具体毒品犯罪分别定罪,依法实行数罪
并罚。
(4)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根据《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
会议纪要》的规定,吸毒者因购买、存储毒品被查获,没有证据
证明其有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故意,毒品数量达到《刑法》
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非法持有
吸毒者因运输毒品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实施贩卖毒品等其
毒品罪
他犯罪的故意,毒品数量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运输
★
毒品罪定罪处罚。
(5)根据《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代购
者加价或者变相加价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代购
者收取、私自截留部分购毒款、毒品,或者通过在交通、食宿等
开销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等方式从中牟利的,属于变相
加价。代购者从托购者事先联系的贩毒者处,为托购者购买仅用
于吸食的毒品,并收取、私自截留少量毒品供自己吸食的,一般
不以贩卖毒品罪论处。没有证据证明代购者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
罪而为其代购毒品,代购者亦未从中牟利,代购毒品数量达到
《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代购者因购买、存储毒品
被查获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因运输毒品被查获的,
一般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157·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0指塌报
续表
非法持有
(6)只要在运输途中发现毒品,数量较大,无论是吸毒者,还是
毒品罪
不吸毒者,一般都以运输毒品罪论处,自吸或代购都不能再作为
★
辩护理由。
图表122 其他毒品犯罪
包庇毒品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
犯罪分子罪
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
窝藏、转移、
犯本罪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
隐瞒毒品、毒赃罪
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非法生产、买卖、
(1)可以是单位犯罪;
运输制毒物品、
(2)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
走私制毒物品罪
罪的共犯论处。
(1)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从重处罚。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的,应以欺骗他人吸毒罪
处理。
引诱、教唆、
(2)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
欺骗他人吸毒罪
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
品,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
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
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3)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
物品,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或者传授制造毒品、非法
强迫他人吸毒罪
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
者发布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以非法
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4)与兴奋剂有关的犯罪。第355条之一规定了妨害兴奋剂
管理罪(①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
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情节严重的;②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
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③组织、强迫运动员使
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从重处罚)。另
容留他人吸毒罪
外,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负有监护、
看护职责的人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
兴奋剂,情节恶劣的,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定罪处罚。
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公务员录用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涉
·158·
第18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续表
及的体育、体能测试等体育运动中,组织考生非法使用兴奋
剂的,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处罚。
非法提供
(5)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
麻醉药品、
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
精神药品罪
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处罚。
专题79
图表123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
(1)都是行为犯。
的,从重处罚;
(2)多是一般主体,只有传播性
组织卖淫罪、(2)有杀害、伤害、强奸、绑
病罪是特殊主体,即患有梅毒、
强迫卖淫罪
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
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司法解释
罚的规定处罚;
规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
(3)两罪的死刑条款被废除。
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
(1)本罪表现为为组织卖淫行
的,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
为提供帮助、创造条件,如为
罚。但是,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
组织者充当保镖、管账人、打
病毒而卖淫、嫖娼,或者明知自
手等。
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
(2)本罪是纯正的非实行行为
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协助组织
的实行化。明知他人实施组织
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
卖淫罪
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
定为“重伤”、以故意伤害罪定
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
罪处罚。
管账人等的,依照第358条第
(3)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4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
(4)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
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
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
的从犯论处。
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
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
其指以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
淫的,依照第358、359条的规定
引诱、容留、
诱使他人卖淫,或为他人卖淫
定罪处罚。若是这些单位的主要
介绍卖淫罪
提供场所,或为卖淫进行介绍
负责人有以上行为,从重处罚。
的行为。
(5)组织卖淫,同时又对被组织
引诱幼女
其指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
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
卖淫罪
卖淫的行为。
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只定组织卖
·159·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背诵巷
续表
[注意]多是行为犯;
多是一般主体,都可以
是单位犯罪;主观方面
多是故意,只有为他人
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
罪是过失。
(
表现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
淫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传播性病罪
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
(6)嫖宿幼女罪被废除。
行为。
专题80
图表124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1)以牟利为目的。淫秽物品可以扩张解释为淫秽信息,因此本
罪的行为方式也包括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聊天室、论坛、
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声讯台等方式制作、复制、出版、贩
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
制作、复制、
(2)本罪是故意犯罪,且必须以牟利为目的。
出版、贩卖、
(3)本罪的主体包括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电信业务
传播淫秽
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物品牟利罪
(4)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
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
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同时,还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罪。
(1)特殊主体。
为他人提供
书号出版
(2)与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区别在于:本罪的行为人没有出版
淫秽书刊罪
淫秽书刊的故意和牟利目的。如果有,则为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
的共犯。
传播淫秽
(1)不以牟利为目的,要求情节严重;
物品罪
(2)向未成年人传播的,从重处罚。
·160·
第19讲
贪污贿赂罪
专题81 贪污犯罪
图表125贪污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四类人: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
注意实质解释:是否属于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看此人在实质上是否从
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是指国家独资的公司、企
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括:①依法履行职责的各
事公务,是否具备公务活动所赋予的职权。
业;国有资本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不能一律认
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②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③协助乡镇人民政
定为国家工作人员)。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
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
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
组织人员;④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人员。
·161·
第382条[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
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9背消港
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
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1)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受国
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
财产的人员)。后者是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
产,此类主体仅在贪污罪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利用职权便利。这是指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
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行为人利用自己熟悉单位情况、获
得某些消息的便利等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行为方式为以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方法,使公共财物受到损
失。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
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
(4)贪污的对象是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
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
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
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贪污罪
(5)本罪是故意犯罪,而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如果
★★★
由于工作失误而造成账目收支不平,不能以本罪论处。另外,非法占
有的目的也是本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所在。
(6)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私分必须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将
财物分配给单位的所有成员或者多数人。如果私自分给少数成员,应
认定为共同贪污。另外,私分一般采用公开的方式,而贪污一般采用
秘密的方式。此外,私分一般会如实做账,而贪污不会做账,即便做
账,做的也是假账。企业改制,隐匿财产,领导独吞,构成贪污罪;
企业职工利益均沾,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7)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
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8)对于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
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
应当尽量区分主从犯,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司法实践中,如果
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
难以区分主从犯,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第384条[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
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
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62·
第19讲◎贪污贿赂罪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
的,从重处罚。
(1)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
人员。本罪是自然人犯罪,不包括单位犯罪。单位挪用的,既不追
究单位挪用公款罪的责任,也不能对自然人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2)本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根据立法解释的规定,归个人使用,是指:①将公款供本人、亲友
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②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此处不再区分单位所有制性质,无论是供国有单位还是供非国有
单位使用,都可成立挪用公款罪);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
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本质为追求个人利益)
(3)本罪的行为方式有三种不同情况(大致与挪用资金罪的三种
情形相同):
类 型
目的要素
数额要素
时间要素
挪用公款罪
超期未还型
归个人使用
数额较大
超过3个月未还
★★
营利活动型
营利活动
数额较大
无
无
非法活动型
非法活动
(立法无,但
无
司法解释有)
(4)挪用特定款物(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
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5)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
规定处罚。
(6)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他人贿赂构成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7)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
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1)表现为行为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
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或没有证据证明其来源是合法的;
巨额财产
来源不明罪
(2)如果行为人因为拒不交代贪污受贿行为而已经以巨额财产来
源不明罪论处,在服刑期间查明其贪污受贿事实,这属于刑罚执行
期间发现漏罪,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数罪并罚。
·163·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丽农
专题82 贿赂犯罪
图表126贿赂犯罪
第385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
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
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8条[斡旋受贿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
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
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389条[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
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
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390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行贿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
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
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
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
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
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64·
第19讲◎贪污贿赂罪
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1)受贿的本质是权钱交易。
(2)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
(3)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
(4)受贿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国家
(5)关于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
(6)单纯受贿与特殊贪污的区别。
(7)因受贿而构成其他犯罪的,如
(8)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
行贿罪★★
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
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但不包
工作人员以为他人谋利为名获取财
定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收受礼物型的贪污即第394条规定
挪用公款、渎职,一般都应数罪并
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
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括提升职务、迁移户口、升学就业、
物,只要请托人所托办之事在其职
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
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
罚,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
提供女色等非物质性利益。
权范围内,即便他根本不想为请托
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
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
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
人办事,也构成受贿罪,而不得以
贿罪。
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
释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
诈骗罪论处。仅当行为人知道自己
的行为。
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
根本无法办成请托人所托办之事,
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
但仍然收受财物,才可以诈骗罪
论处。
(1)一般主体,即自然人。
(2)行为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
(四类自然人)。
(3)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给予国
家工作人员以数额较大财物的行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实体
不正当和程序不正当)。
(4)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
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
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的,以行贿罪论处。
(5)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
以财物,没有获得不当利益的,
不是行贿。
受贿罪★★★
(6)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
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
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
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刑法修正案(十二)》调
整了行贿罪的刑罚,基本刑从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调整为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
将导致追诉时效的变化。同时,
《刑法修正案(十二)》增加了
行贿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8)因行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
成其他犯罪的,如因行贿而进行
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应分别定
罪,实行数罪并罚。
·165·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诵参
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
续表
单位行贿罪
员具有受贿故意。例如,一个人为
谋取不正当利益给领导妻子送10万
元,妻子收了后跟她的领导老公说
(1)主要限于单位。
(2)行为对象:国家工作人员
及此事,领导让妻子把钱退回,妻
子说这钱已经花完了,领导遂无可
(四类自然人)。
奈何。在此情况下,领导和妻子成
(3)表现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
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立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妻子还触犯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若领导让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
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妻子退还,妻子骗领导说已退,领
导信以为真,则妻子单独构成利用
(4)《刑法修正案(十二)》调
整了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原刑罚
影响力受贿罪。
只有一档——5年以下有期徒刑
(9)《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现调整为
终身监禁条款。犯贪污、受贿罪,
两档——基本刑为3年以下有期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
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
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
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
刑、假释。
(1)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或单
(1)特殊主体,即国有单位。
位。
(2)行为对象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行为对象为国有单位。
(3)表现为上述单位索取、收受他
(3)表现为自然人或者单位为谋
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要
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
求情节严重。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
(4)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
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
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
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
受贿论。
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5)《刑法修正案(十二)》调整
(4)《刑法修正案(十二)》调整
了单位受贿罪的刑罚,原刑罚只有
了对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原刑罚
一档——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只有一档——3年以下有期徒刑
役。现调整为两档——基本刑为3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现调整为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
两档——基本刑为3年以下有期
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
期徒刑。
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单位行贿罪
·166·
第19讲贪污贿赂罪”
续表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介绍贿赂罪
受贿罪的表现
(1)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1)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
增加的罪名,将利用影响力受贿
(2)客观上利用他人权力来交易,
罪的对合犯规定为犯罪;
但被利用者主观上没有认识。如果
被利用者知情,直接以受贿罪的共
(2)本罪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
犯论处。本罪可看成受贿罪的补
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
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
充罪。
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
(3)密切关系可以作扩张解释,只
要存在事实上的影响力,就属于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
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切关系。
(3)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1)一般主体;
(2)如果可以构成受贿或行贿的共犯,则不构成介绍贿赂罪;
(3)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
免除处罚。
类 型主动/被动谋利/不谋利
行为方式
利用职务便利,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
索 贿
主 动
无需谋利
向他人主动索取财物的行为。
(1)谋利只要有许诺即可,包括明示
许诺和默示许诺。
收受
需谋利
(2)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
贿赂
被 动
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
(正当或不正益”:①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当利益皆可)
的;②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③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
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
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单纯
非经济往来的单纯受贿:司法解释规
受贿
被 动
无需谋利
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
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
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
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
为他人谋取利益。(推定谋利)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167·
刑法128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诵参
续表
受贿罪的表现
附》受贿罪(含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
[例1]国家工作人员甲接受请托人丙的财物,让千里之外担任公安局
局长的同学乙将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放出。(同学捞人案)
[例2]甲是离退休人员,组织部部长乙是其在位期间所提拔的干部,
丙想谋取官职,给甲100万元,让其帮忙,甲遂让组织部长乙予以帮忙,丙
后被提拔。(离休老干部案)
「例3] 张三为某公立学校承包工程,工程保质保量完工后,学校一直
拖欠工程款。张三遂送给甲(公安局局长)5万元,请求甲帮忙,甲于是让
校长乙帮忙解决,乙因此将工程款给付张三。(请公安局局长索要工程款
案)
类 型
主动/被动谋利/不谋利
行为方式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
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
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
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
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以受贿罪论处。
斡旋
主动
需谋利
单位
①斡旋人和被斡旋人都属
受贿
或被动
(仅限不正
不成立
于国家工作人员;
当利益)
斡旋受贿
②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
形成的便利条件(事实职
权,而非法律职权,如果
利用法律职权,则属于普
通的受贿);
③无论是索贿还是收受财
物,都必须谋取不正当
利益。
司法解释
国家工作人员在离退休之
规定,履
前需与请托人约定,在离
主动无需谋
事后
主动
利,被动需职时未被
退休后收受财物。国家工
请托,但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受贿
或被动
谋利(正当
事后基于
或者不正当
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
利益皆可)
该履职事
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
由收受他
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
人财物的
应计入受贿数额。
·168·
第19讲贪污贿赂罪
[例4]张三为某公立学校承包工程,工程保质保量完工后,学校一直
拖欠工程款。张三遂送给甲(教育局局长)5万元,请求甲帮忙,甲于是让
校长乙帮忙解决,乙因此将工程款给付张三。(请教育局局长索要工程款
案)
[例5]刘某是甲(教育局局长)的情人,宋某给刘某20万元,希望自
己的孩子可以上名校,刘某向甲提及此事,甲帮助宋某的孩子解决了上学问
题。(情妇收钱案)
在例1中,由于甲没有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所以不
能构成斡旋受贿型受贿罪。
在例2中,离休老干部非在职人员,也不能构成斡旋受贿型受贿罪。
在例1、2中,如果甲又送钱给乙(分享型),则乙构成受贿罪,甲构成
行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如果被利用者乙并不知道甲收受了他人财物,在例1、2中,甲可以成
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丙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在例3中,由于张三所谋取的是正当利益,所以张三不构成行贿罪;由
于甲利用的是事实职权,而非职务之便,所以不构成犯罪。
在例4中,由于张三所谋取的是正当利益,所以张三不构成行贿罪;由
于甲利用的是对下属有制约关系的职务之便,所以构成普通的受贿罪。
在例5中,刘某属于甲的特定关系人,如果无法证明甲知道刘某收受财
物,刘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可以证明甲知情,但未要求刘某退还
财物,甲和刘某成立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刘某还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如果宋某对甲知道刘某收钱存在概括性故意,则宋某构成行贿罪;如果宋某
不存在这种故意,那就只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169·
第20讲
渎 职 罪
专题83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图表127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读职罪
[注意]都是特殊主体,
即司法工作人员;除执
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以
及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
逃罪以外,主观方面都
是故意。
((
滥用职权罪★
(1)多数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类人中的第一
类),只有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可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
玩忽职守罪★
员构成,酌情处罚;
故意泄露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
国家秘密罪
属加重情节;
(3)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存在严重法条竞合现象,《刑法》
过失泄露
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
国家秘密罪
(4)滥用职权是故意犯罪,玩忽职守是过失犯罪。
专题84
图表128
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徇私枉法罪
(1)行为犯,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
★★
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
·170·
第20讲渎职罪
续表
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的行为。
(2)主观方面是故意。
徇私枉法罪
(3)刑事审判包括附带民事审判,但不包括刑事执行期间的审
判,后者可以构成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4)根据第399条第4款的特别规定,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发生
牵连关系的,应当从一重罪论处。第399条第1~3款规定的罪名
以外的其他渎职行为和受贿罪发生牵连关系的,均应实行数罪
并罚。
民事、行政
(1)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
裁判的行为,要求情节严重;
枉法裁判罪
(2)主观方面是故意。
(1)行为犯,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
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私放在押
(2)主观方面是故意。
人员罪
(3)非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的,应以脱逃罪共同犯罪
处理;司法工作人员虽帮助在押人员脱逃,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
的,也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
失职致使在押
(1)表现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人员脱逃罪
或者罪犯脱逃的行为,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2)主观方面为过失。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熏
情节的,构成本罪:①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
食品、药品
的;②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监管渎职罪
③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
许可的;④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⑤有
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徇私舞弊犯本罪的,从重
处罚。
·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