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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斌教授2026 年刑诉法主观冲刺案例
案例1
【案情】某银行职员甲以银行奖励提前还款客户为由,骗取其曾经服务过的客户乙的信
任,让乙在银行办理一张新的借记卡和手机号。随后,甲编造理由将乙办理的手机卡和借
记卡及密码要走,以乙的名义向甲所在银行申请了现金消费贷款业务,并用乙的借记卡取
走现金2 万元。B 市A 区检察院以甲诈骗罪提起公诉,起诉的主要证据包括:1.案源与抓
获经过:本案由乙报警,报警后次日立案,甲当天投案自首;2.乙办理的现金消费贷款业
务的相关手续资料复印件:现金消费贷款中借款人签字栏中签名为乙,因原件已封账,复
印件经过与银行原始账单核对无异,但该笔迹与乙签名差别较大,与甲所写的笔迹很接
近。鉴定意见认为,该签名并非乙所签。该笔现金消费贷款业务系通过甲所在银行的职员
丙的工作账号办理的;3.转账电子回单、付款明细:银行向乙名下的银行账户内转账2 万
元;4.丙的证言:我和甲系之前的银行同事,平时关系很近。案发前甲曾打电话告诉我她
办理了一份现金消费贷款业务,办完后才发现用的是我的账号,可能是我办理完业务之后
忘了退出登录。考虑我们关系很好,有业务交叉,彼此偶尔告知对方账号、密码,甲知道
我的账号和密码,既然业务都办完了,我就说我知道了,其他的任何细节我就不知道了;
5.乙的陈述:案发前,甲打电话给我,说我之前办理的银行贷款业务提前还款,银行有奖
励,需要我重新办理一张手机卡和银行卡,我和甲见面后就办了,甲说两张卡的信息银行
需要备份,我把账号和密码都提供给了甲,她当场就给了我1000 元提前还款奖励。后来银
行催我还一笔2 万元贷款,才发现自己被骗了,随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6.甲的供述:我
无力偿还信用卡借款,就想到冒用他人名义办理贷款,然后取款还信用卡。
在起诉和审判阶段,甲均认罪认罚,A 区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并采纳了检察
院提出的有期徒刑2 年缓刑3 年的量刑建议,一审宣判后,甲以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
足为由向B 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B 市中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A 区法院重新审判。A 区
法院重新审判过程中,甲仍然承认基本犯罪事实,但其辩解称其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罪,法
院审理后认为,甲构成诈骗罪,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但甲不悔罪,不符合适用
缓刑的条件,判处甲有期徒刑2 年。
【问 题】
1.乙和本案的银行应当以什么身份参与本案诉讼程序,各自享有哪些权利?银行是否
可以确定诉讼代表人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法庭审理程序?如果甲及其亲友无力退赔
赃款,本案的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公安机关以甲涉嫌诈骗罪将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检察院
能否对甲以诈骗罪提起公诉?请说明理由。
3.检察院能否以追加起诉丙为由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请说明理由。
4.法院开庭审理时,如果丙拒绝出庭作证,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针对甲上诉后对认罪认罚反悔的行为,检察院是否应当提起抗诉?为什么?B 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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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法院发回重审后,A 区法院能否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为什么?A 区法
院重新审理后以甲不悔罪为由不适用缓刑是否适当?为什么?
6.检察院提交法庭的相关证据中有1 份书证为复印件,请根据有关刑事证据规则,分
析该份证据材料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参考答案】
1.(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乙在本案中系证人,享有陈述案情、获得作证补
助、人身自由和安全保障、申诉、控告等诉讼权利。银行在本案中系被害人,在诉讼中享
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活动、请求抗诉、控告和申诉等诉讼权利;(2)根据刑事诉
讼原理,银行可以确定诉讼代表人,并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享有聘请诉讼代理
人、请求抗诉等程序参与权利;(3)如果甲及其亲友无力退赔赃款,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系
被甲非法占有、处置的,依法责令其退赔,但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不能。结合现有证据材料,甲使用了乙的身份信息进行贷款申请,致使银行在贷款
发放后不能向乙进行追索,因此,甲的行为属于使用虚假的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应当
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根据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院和检察监督原则,检察院认为公安机
关认定罪名不当的,不能对甲以诈骗罪提起公诉,而应当以贷款诈骗罪提起公诉。
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76 条】,检察院提起公诉(包括
追加起诉)应当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结合案情,丙没有共同犯罪的
故意,甲和丙工作中存在互相告知对方账号、密码的情况,本案又系甲实施犯罪后告知丙
使用其账号、密码的,丙并不涉嫌犯罪,无法达到追加起诉的条件,因此,检察不可以决
定退回补充侦查,也不可以直接追加起诉。
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93 条、《刑诉解释》第91 条、
255 条】,如果丙拒绝出庭作证的,可以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由法警执行。必要
时,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对丙可以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 日以
下的拘留;法庭对丙的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5.(1)不应当提起抗诉。理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
228 条】,检察院认为一审裁判在定罪、量刑和程序方面确有错误时,应当提起抗诉。在
本案中,甲认罪认罚反悔而上诉,只有当一审从宽量刑的判决因甲不再认罪认罚导致量刑
明显不当的,检察院才应当抗诉;(2)不能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审理。理由是:根据刑事
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45 条】,按照速裁程序一审宣判后,被告人
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应当按普通程序重
新审理。本案中甲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上诉,A 区法院只能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
理;(3)不适当。理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诉解释》第403 条】,甲上
诉后,A 区检察院并未提出抗诉,本案发回重审后,A 区检察院也没有补充起诉,A 区法
院重新审理后不得加重甲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甲上诉期间仍然承认基本
的犯罪事实,只是对行为性质的法律评价有所争议,不能因此否定甲认罪悔罪,并以此为
由不再适用缓刑,否则,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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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理由是:根据最佳证据规则,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
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书证,一般应当出示原件,
获取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出示书证副本或者复制件,法院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
件。在本案中,因原件已封账,复印件经过与银行原始账单核对无异,复印件可以作为定
安根据。
【说明】答题并不需要写明法律文件和法条序号,这里注明是方便大家检索,下同!
案例2
【案情】胡某从刘某经营的建材公司购买了一批建材。后胡某及其丈夫高某以建材质量存
在问题为由,未按约定向建材公司付款,并打电话通知刘某到胡某施工处查看存在质量问
题的建材。刘某与其丈夫甲、哥哥乙、公司员工丙等人驾车至胡某施工处进行交涉,胡某
提出货款只有经高某决定才能结算,而高某不在场,刘某一行在附近等候高某。
等候高某的过程中,刘某一人返回胡某施工处询问情况,与在场的胡某某(胡某之
父)发生肢体冲突。胡某闻讯后赶到冲突现场,拉扯中致刘某倒地。混乱中,甲与乙赶赴
冲突现场,推开了胡某、胡某某。甲试图让刘某站起来,刘某表示怀疑自己腿断了,难以
起身。胡某雇用的施工工人丁这时从工地走过来,试图劝解双方停手。刘某报警,派出所
民警赶到后,刘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为轻伤。公安机关决定对胡某涉嫌故意伤害
案立案侦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1)户籍信息表:胡某38 周岁,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记录。
(2)案源与到案经过:刘某报案处警,胡某投案自首。
(3)医院病历:记录了刘某入院治疗和出院时间,诊断结论为小腿骨折。
(4)法医学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书:刘某的伤势属轻伤。
(5)A 市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刘某骨折系外力直接打击造成,自行摔倒扭
伤形成的可能性很小。
(6)B 市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刘某骨折符合间接暴力作用所致,直接暴力
作用难以形成。
(7)胡某某的证言:刘某系自己摔倒后受伤,并非受到外力伤害导致骨折。
(8)乙的证言:胡某某一把拉住刘某的衣领,把她摔倒在地,胡某则趁机上前用脚踢
了刘某的小腿。
(9)甲的证言:在冲突现场看到胡某某用双手拉着刘某的衣服并把她推到在地上,后
又看到胡某用脚踢刘某的腿部。
(10)丁的证言:案发时看见一男一女正与胡某的父亲扭在一起,一下子那个女的倒
在了地上了。胡某要去帮忙,被那个男的推了过去,没看见胡某踢别人。
(11)刘某的陈述:胡某某用手拉住她的衣领,她当时没有注意,倒在地上。胡某用
脚踢了她的小腿好几脚,当时疼痛难忍,无法站立。
(12)胡某的供述与辩解:得知父亲胡某某与刘某发生冲突后,自己及时赶过来拉
架,拉架过程中不知道刘某为何摔倒了,自己并没有用脚踢刘某的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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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以胡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了缓刑
量刑建议。
【问 题】
1.公安机关在受理刘某报案后,决定立案侦查之前,如何依法履行职责?
2.刘某如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提出缓刑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附上哪种特殊
的证据材料,法院如何使用该证据材料?
4.结合本案证据材料,检察院如何起草补充侦查提纲?请列明要点并作出说明。
5.审判期间,法庭该如何对本案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6.如果你是胡某的辩护人,请结合本案证据材料撰写一份辩护词。
【参考答案】
1.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应对案件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通过询问当事人
及证人、调取刘某的伤情鉴定意见,确定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确定有
管辖权后,制作立案决定书,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2.刘某作为被害人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参与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自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2)有权对胡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在审查起诉期间,向检察院提出意见;(4)参加法庭审理,并经审判长许可后,向
被告人胡某发问,就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同胡某及其辩护人互相辩论。
3.(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
条】,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提出量刑建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①犯罪事实清楚,证
据确实、充分;②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量刑情节
已查清;③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酌定从重、从轻处罚等量刑情节已查清。(2)(1)根
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诉解释》第282 条】,检察院建议判处宣告缓刑的,一般
应当附有调查评估报告,或者附有委托调查函,供法院判处缓刑时参考。
4.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就如下证据材料予以补充:(1)高某的证人证言,以佐证
本案的起因、胡某的犯罪动机以及主观恶性;(2)丙的证人证言,以佐证胡某在现场是否
实施了伤害行为;(3)证人丁的辨认笔录,以确定现场倒地的系刘某以及周围其他人的身
份;(4)是否有视频监控录像,能够反映犯罪行为发生的全过程;(5)就证人证言以及
当事人陈述开展侦查实验,还原案发现场的全貌,辅助判断刘某骨折的原因。
5.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诉解释》第97 条】,审查本案鉴定意见应当围绕
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2 家鉴定机构是否有法定资质,其业务范围、技术条件是否符合
要求;(2)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定资质,是否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以及是否违反回
避规定;(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合规,检材是否充足、可靠;(4)鉴
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是否一致;(5)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由鉴定机构
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6)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规范
要求;(7)鉴定意见是否明确,与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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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
准,依法应当认定胡某无罪。具体理由如下:(1)被告人欠缺伤害刘某的犯罪动机。本案
系由买卖商品质量纠纷的引发,胡某不具有故意侵害刘某的主观恶意。公诉机关无确切证
据佐证被告人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
心理状态;(2)被告人并未实施危害行为。现有的证据材料中,被害人刘某的丈夫甲及弟
弟乙均表示,亲眼看见被告人实施了脚踢被害人之行为,根据补强证据规则,甲、乙的证
言没有经过补强或者其他证据的印证,依法不应采信;(3)被害人的受伤结果不能证实系
由被告人造成的。本案的2 份鉴定意见相互矛盾,并且该矛盾无法排除。综上,公诉机关
要求追究胡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3
【案 情】甲(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 年,3 年前刑满释放)、乙、丙三人在歌厅一
包厢练歌时因音量问题与隔壁包厢的丁发生纠纷,双方论理过程中发生了肢体冲突。其
间,甲持话筒将丁头部击伤,乙、丙对丁拳脚相加,致其腿部骨折。后经法医鉴定,丁构
成重伤,并造成一定残疾。A 市B 区公安机关以甲、乙、丙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同
时决定对甲、乙刑事拘留,对丙采取取保候审,侦查阶段,只有丙认罪认罚。执行拘留期
间,因当地看守所正在进行疫情防控,无法办理入所手续,公安机关决定对甲、乙指定居
所监视居住,执行地系当地某宾馆,在宾馆监视居住7 日后变更为拘留,并送往看守所收
押。审查起诉期间,甲、乙、丙三人均认罪认罚,并依法签署了具结书。B 区检察院以
甲、乙、丙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至B 区法院,丁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药
费、护理费和误工损失8 万元。
开庭前,甲和乙的父母经协商共同委托了律师胡某为甲、乙提供辩护,当律师胡某向
法院提交委托辩护手续时,被法院予以拒绝。本案开庭审理时,丁因担心事后遭甲、乙、
丙打击报复,不敢出庭参加庭审活动,由其父亲戊代为出庭参加诉讼。此外,歌厅服务员
小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公诉人在法庭辩论时称,丙在案发时趁乱偷窃了与丁随同唱歌的
黄某的金手镯,法院遂宣布休庭并作相应处理。最终,B 区法院认定甲、乙、丙三人犯故
意伤害罪,没有主犯、从犯之分,分别判处甲、乙、丙有期徒刑7 年、6 年、5 年。宣判
后,甲认为自己的刑罚不该重于乙和丙,以量刑不公为由直接向A 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丁对附带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要求增加假肢安装费1.5 万元。
【问 题】
1.公安机关对甲、乙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否妥当?请说明理由。本案指定居所监
视居住是否合法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督?
2.法院拒绝胡某提交委托辩护手续的做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如果胡某认为法院
拒绝其辩护不合法,如何进行维权?
3.戊应当以何种身份参与庭审?请说明理由。
4.法院宣布休庭后应作何种处理?这体现了哪一项诉讼原则?
5.法院如何审查认定甲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 年?甲上诉理由是否应当得到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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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的认可?请说明理由。
6.甲的上诉会引发怎样的法律后果?如果甲上诉后又撤诉,A 市法院如何处理?对于
丁的上诉请求,A 市法院如何处理?如果丁在第二审中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A 市法院如
何处理?
【参考答案】
1.(1)不妥当。理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75 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
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
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本案在宾馆执行监视居住不合法;(2)根据刑
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高检规则》第118、120 条】,对于本案公安机关决定指定居所监
视居住,由B 区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对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由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
部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1)正确。理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诉解释》第43 条】,1 名辩
护人不得为2 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42 条】,胡
某可以向B 区或者A 市检察院申诉、控告。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10 日以内进行审查,并
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胡某。
3.戊只能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与法庭审理活动。本案中被害人丁并未死亡或丧失诉
讼行为能力,只是因为惧怕被告人而不敢参与庭审活动,因此,戊不具备参加庭审活动的
资质。戊要参加庭审,只能接受丁的委托,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诉解释》第289 条】,法院宣布休庭后,应当要求
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针对丙的盗窃罪补充起诉,如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未提
出,法院应当就起诉书指控的故意伤害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这种处理体现了诉审同一
原则的要求,即法院应当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5.(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诉解释》第145 条】,法院审查认定甲曾因
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 年,即累犯,应当审查的证据材料包括盗窃罪的裁判文书、释放
证明等材料;如果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检察院提供。(2)不应当认可。根据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9 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在刑罚评价上,早
认罪优于晚认罪;对于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从宽幅度应当从
严把握。本案中,甲乙丙均认罪认罚,无主犯从犯之分,但是丙在侦查阶段就已认罪认
罚,对丙的从宽幅度可以大于甲和乙。甲和乙虽然同在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但甲曾犯盗窃
罪,系累犯,因此,甲的刑罚重于乙,乙重于丙合法,甲上诉理由不应当得到A 市法院的
认可。
6.(1)按照全面审查原则,甲的上诉将使全案进入二审程序,其他被告人也要一并接
受A 市法院的全面审查处理,因检察院未提起抗诉,A 市法院应当坚持上诉不加刑原则;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诉解释》第383、386 条】如果甲上诉期限内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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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的,法院应当准许,检察院没有抗诉的,一审判决书自上诉期满之日生效;如果甲在
上诉期满后撤回的,经审查,认为原判无误的,应当准许;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
准许。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一审裁判自二审裁定书送达甲之日起生效;(3)根据刑事诉
讼法的相关规定【《刑诉解释》第410 条】,二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丁增加独立诉讼请
求,即主张假肢安装费的,A 市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丁另行起诉;(4)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诉解释》第198 条】,如果丁在第二审中才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A 市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丁可以在刑事裁判生效后另行提起民诉。
案例4
【案 情】甲骑行共享单车闯红灯时,擦碰了乙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甲不道歉且欲离开事故
现场,双方发生口角,甲先推了乙一把,乙朝甲的胸部打了一拳,两人撕打在一起,后经
他人劝阻,二人停止打斗。乙报警后,公安机关及时处警,经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甲负全部责任。乙当日就医,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事发次日甲就医,后鉴定为轻伤
二级。公安机关对甲、乙故意伤害分别立案,并案侦查。甲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乙拒
不认罪,公安机关对甲、乙分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审查起诉期间,甲、乙均表示认罪认罚,但两人的矛盾没有得到化解,检察院多次主
动向甲、乙释明刑事和解的法律规定,力求促成甲、乙达成刑事和解,但始终没有任何进
展。甲因家庭经济条件有限,无力承担乙提出的过高金额赔偿,一直拒绝刑事和解;乙则
主张伤害案系甲过错在先造成的,而且甲始终不赔偿损失,也拒绝刑事和解,后又提出愿
意刑事和解的条件是对方不追究自己的刑事责任。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认为甲、乙轻伤
产生的原因均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决定将甲、乙伤害案退回补充侦查1 次,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发现,甲受轻伤系多种因素引发的,无法确定是乙造成的,补充侦查终
结后,经过审查,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5 条第4 款对乙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
机关对于甲犯罪事实经过补充证据予以查清后,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审查起
诉,甲仍然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与乙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约定分2 次赔
付乙各种损失共5000 元,检察院对甲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1 年缓刑2 年的量刑建
议。法院经审理,认定甲自首和认罪认罚的成立,判决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采纳了检察
院提出的量刑建议。
【问 题】
1.本案中检察院多次力求促成甲、乙达成刑事和解的做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乙
提出的愿意刑事和解的条件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如果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甲还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需要补充侦查,应当如何处
理?请说明理由。如果检察院审查后发现丙参与了乙对甲的打斗,公安机关对丙未移送起
诉,应当如何处理?如果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审查时发现乙另有一起诈骗犯
罪事实,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无法查清甲受轻伤的原因,应如何处理?如果补充侦查发
现有证据证明甲受伤程度轻微,公安机关对乙如何处理?如果补充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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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清案件事实的同时,发现乙另有诈骗犯罪事实,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公安机关在补充侦
查期限届满未重新移送起诉,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4.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移送检察院审查后,如果当事双方未达成和解的情况下,甲仍因
乙赔偿金额过高而没有赔偿,检察院对甲能否作出不起诉决定?请说明理由。
5.如果检察院没有退回补充侦查,而是在自行侦查后认为在案证据仍无法证实乙的行
为和甲受轻伤存在因果关系,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5 条第4 款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 条的要求?请说明理由。
6.公安机关对甲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方式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检察院对甲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或原则?法院如何审查甲自首的证据材料?
【参考答案】
1.(1)正确。理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17
条】,对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
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促进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本案中,甲、乙认罪认罚,并
且符合刑事和解条件,检察院主动多次力求促成甲、乙达成刑事和解的做法是正确的。
(2)不合法。理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高检规则》第495 条】,双方当事
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但不得对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定罪
量刑等属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因此,乙提出不追究刑事
责任作为刑事和解的条件不合法。
2.(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高检规则》第342 条】,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
如果认为甲还涉嫌危险驾驶罪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
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
助;(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高检规则》第356 条】,如果检察院审查后发现
公安机关遗漏了对丙移送审查起诉,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补充移送起诉。对于犯
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高检规则》第349 条】,如果检察院退侦2 次后发现乙另有一起诈骗犯罪事实,应当
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部规定》第296 条;《高检规则》第347
条】,如果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无法查清甲受轻伤的原因的,应当书面向检察院说明;发现
有证据证明甲受伤程度轻微,此时对乙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撤销案件,并将有关情况
通知退查的检察院;如果发现乙另有诈骗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
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审查。如果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期限届满未重新移送起诉,检察
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发现公安机关违法撤销案件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4.可以。理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30 条、第18
条】,对于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
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和解并非相对不起诉的必需条
件。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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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本案中,甲犯罪情节轻微,并有自首情
节,不影响对甲从宽处理,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5.不符合。理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3 条、《刑事诉
讼法》第175 条第2 款】,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在补充侦查权
力行使的具体方式上,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也可以自行侦查。因此,本案检察院自行侦查并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3 条第1 款的精
神。但是,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5 条第4 款作出不起诉决定违反了《刑事诉讼
法》第3 条第2 款之精神,即程序法定原则,理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 条第4 款
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应当以二次补充侦查作为前提要件,而本案未经两次补充侦查,不起诉
决定违背了法定程序的要求。
6.(1)不正确。理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部规定》第296 条】,
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公安机关在查清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检察
院审查,而不是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罪认罚指导
意见》第9 条】,检察院在对甲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或原则包括:①甲认罪认
罚,同时又有自首的,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
坦白不作重复评价;②甲赔偿了乙的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宽处理;③甲侦查阶段就主动
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诉解释》第
144 条】,证明甲自首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接受其自首的单位的印章,或者接受人员没
有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甲及其辩护人提出有自首的事实和理由,有关机关未予
认定,或关机关提出甲有自首,但证据不齐全的,法院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证明,或要
求有关人员作证,并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案例5
【案 情】甲以考试公益服务为名,在某执业资格考试考前6 个月策划建立多个微信群,加
群考生达5000 多人,并邀请大学刚毕业的乙和丙参与服务,乙作为各个群的管理员,丙负
责在各个平台推送服务加群的二维码和链接。乙按照甲的要求,每日在群里推送各种考生喜
闻乐见的备考资料,以此骗得考生信任后,在考前一周向群里发送二维码链接,称通过该链
接缴费报名,即可进入考前一天的神秘押题班,1000 多人缴费报名。考前第二天,乙得知被
害人丁报名后又在积极组织其他考生团报后,私聊丁停止组团,称这是骗局,之后,乙退出
各个微信群,并脱离了甲组建的诈骗团伙,丁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甲自动投案,被B
市A 区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乙、丙被抓获归案,并被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期间,甲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乙先表示认罪认罚,但检
察院对其提出有期徒刑3 年、缓期4 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时,乙不同意量刑建议,未签署
认罪认罚具结书,丙不认罪,A 区检察院将甲和乙以涉嫌诈骗罪并案起诉,并建议法院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鉴于丙不认罪,另案起诉。由于案情较为复杂,开庭前,法院依法召开
庭前会议,庭前会议期间,丙认罪,丙的辩护人向法院书面申请检察院未随案移送的证明丙
罪轻的证据材料,并提供了相关线索,请求法院对丙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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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市A 区法院认为乙未认罪认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遂转为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法院
审理认定被告人甲、乙系共同犯罪,甲系主犯,但有自首情节,同时认罪认罚。乙系从犯,
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诈骗罪判处甲有期徒刑5 年,并处罚金2 万元;以诈骗罪判处
乙有期徒刑3 年,并处罚金1 万元。一审宣判后,乙提出上诉,补充提交了被害人丙的谅解
书,并认为自己阻止被害人进一步被骗,同时在案发前脱离了犯罪团伙,系中止犯,原判刑
罚过重,请求从轻处罚。A 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乙系初犯、从犯,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
无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一审法院判处实刑量刑不当。
B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对被害人的提示行为和脱离诈骗团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
其提示行为客观上避免了被害人损失扩大,对本案侦破及经济挽损等方面确实起到积极作
用,应予法律积极评价,考虑到乙加入诈骗团伙时间较短,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
节,以诈骗罪改判乙有期徒刑3 年、缓刑4 年,并处罚金1 万元。
【问 题】
1.本案中,乙认罪不认罚,检察院能否就乙提出量刑建议?请说明理由。
2.在本案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如何把握乙是否认罚?
3.对丙在庭前会议中表示认罪,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丙的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上向法院书
面申请检察院未随案移送的证明丙罪轻的证据材料,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如果丙的辩护人在
庭前会议上书面申请法院向有关网络平台收集、调取丙仅仅是推送考试群服务二维码和链
接,并无其他任何欺诈行为的证据材料,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本案中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是否正确?法院以乙未认罪认罚为由转为普通程序
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5.本案中被告人甲认罪认罚,其辩护律师能否进行无罪辩护?请说明理由。
6.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如果法院采纳了检察院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有人主张不允许
被告人上诉,请对这一观点进行评价。
【参考答案】
1.可以。理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规范量刑程序意见》第5 条】,犯罪事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已查清的,检察院提
起公诉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在本案中,对乙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从犯地位、向被害人
承认犯罪并提醒其停止投资的行为等量刑情节均已查清,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7 条】,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
乙是否认罚,考察的重点是乙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并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
歉等因素来考量。如果乙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3.(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庭前会议规程》第22 条】,对于丙在庭前会议前
不认罪,在庭前会议中认罪的,法院应当核实丙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
并可以在庭审中简化审理;(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庭前会议规程》第17 条】,
丙的辩护人书面申请法院调取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丙罪轻的证据材料,并提供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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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线索的,法院应当调取,并通知检察院在收到调取决定书后3 日内移交;(3)根据刑事诉
讼法的相关规定【《庭前会议规程》第17 条】,丙的辩护人申请法院向有关网络平台收集、
调取证据材料,应当说明理由,经审查认为有关证据材料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准许。
4.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正确;法院以乙未认罪认罚为由转为普通程序不正确。理由
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14 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
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本案中,甲、
乙构成诈骗罪案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因此,检察院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法院
以乙未认罪认罚为由转为普通程序不正确。
5.甲的辩护律师可以作无罪辩护。理由是:辩护人系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享有独立的辩
护权,不受办案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支配或制约。在本案中,即便被告人甲认罪认
罚,其辩护人可以根据案件事实、证据,依据法律向办案机关提出甲无罪、罪轻或者减轻、
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甲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6.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有不妥之处。合理性体现在: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确认了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认可控方的确定刑量刑建议作出
判决,有利于促进被告人认罪悔罪和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不妥之处在于:(1)上诉权是被
告人的基本权利,应予充分保障,不应剥夺或限制;(2)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尚不健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尚难以对认罪认罚作出完全自愿且明智的决定,应保留上诉权,以体现
保障人权和程序公正的诉讼理念。
案例6
【案 情】甲市乙区公安机关根据潘某举报,在甲市乙区某宾馆房间内床底查获甲基苯丙胺
1 千克。房客郑某辩称,自己经营保健品生意,房内毒品系刚离开该房间的朋友潘某(本案
举报人)放置的,郑某被刑事拘留。潘某向公安机关反映称,郑某入住宾馆房间内的毒品系
郑某委托其贩卖的,潘某谎称去找购毒人离开宾馆后向公安机关举报的。公安机关以非法持
有毒品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案件移送乙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乙区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郑某提起公诉,庭审期间,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变更起
诉。乙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本案应当由甲市
法院管辖。甲市法院审理期间,郑某始终不认罪,其辩护律师认为无法排除毒品归潘某所有
的合理怀疑,应判处被告人郑某无罪。甲市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认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
某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宣告郑某无罪。甲市检察院以本案一审对事实的
认定有误,依法提出抗诉,省检察院支持抗诉,并补充完善了相关证据:一是查清了潘某不
具备购买1 千克甲基苯丙胺的经济条件;二是长期专门从事毒品犯罪活动的马某的通信记
录,马某在本案二审前被公安机关抓获,郑某与马某一直保持密切联系,扣押在案的马某手
机里存有郑某与马某在本案案发前二十多次有关毒品交易的通话和短信息交流记录;三是郑
某系毒品再犯。
省检察院支持抗诉的意见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存在“合理怀疑”并不成立:(1)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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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辩解自己经营保健品生意,却无法提供相关营销信息;(2)郑某辩解其委托潘某交易的系
保健品,但双方微信记录却有大量疑似毒品交易的行话,与保健品交易习惯不符;(3)潘某
不具备购买甲基苯丙胺1 千克的经济条件,郑某辩解毒品系潘某所有无其他证据印证。省检
察院认为,郑某的无罪辩解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矛盾,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证实郑某具有贩
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建议省高级法院依法直接改判郑某构成犯罪。省高级法院经
审理,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采纳抗诉意见,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郑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问 题】
1.乙区检察院变更起诉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变更起诉时如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变更起诉与、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有何不同?
2.潘某在一审程序中属于何种诉讼参与人?甲市法院认为无法排除郑某提出的毒品归
潘某所有的合理辩解,在宣告郑某无罪的同时,能否对潘某作出处理?请说明理由。
3.乙区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郑某提起公诉,如果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郑某应构成贩卖毒品罪,能否直接对郑某以贩卖毒品罪定罪量
刑?请说明理由。
4.省检察院能否在第二审程序中收集补充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如果可以,收集补充相
关证据应遵守哪些程序?法院对检察院补充的郑某系毒品再犯的证据材料如何进行审查认
定?
5.本案二审程序是否应开庭审理?省高级法院直接改判的做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6.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不能排除郑某提出的毒品归潘某所有的合理辩解,二审法院采
纳抗诉意见并认为可以排除合理怀疑。谈谈你对《刑事诉讼法》第55 条规定的“排除合理
怀疑”的理解。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作出无罪判决,请问刑事诉讼法规定
的无罪判决有哪些,它们有何区别?
【参考答案】
1.(1)有权变更起诉。理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高检规则》第423 条】,
检察院发现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2)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高检规则》第420 条】,检察院变更起诉后,法院应当给予被
告人及其辩护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同时检察院可以建议法院延期审理;(3)根据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高检规则》第423 条】,变更起诉针对情形如前(1)所述,而补充起诉针对
的是犯罪嫌疑人遗漏罪行,追加起诉针对的是遗漏的同案犯。
2.(1)潘某在一审程序中是证人。本案中,潘某是本案的举报人,潘某的证言是证明郑
某从事贩卖毒品犯罪的证据;(2)甲市法院在宣告郑某无罪的同时,不能对潘某做出处理。
根据不告不理、控审分离或者诉审同一审判原理,甲市法院只能针对检察院就郑某的控诉进
行审判,不能对未被控诉的潘某进行处理。如果法院认为需要追究潘某作为同案犯罪嫌疑人
的刑事责任,可以建议检察院对潘某追加起诉。
3.乙区法院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郑某以贩卖毒品罪定罪量刑。理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刑诉解释》第295 条】,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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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但
是,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
可以再次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及如何量刑进行辩论。因此,乙区
法院认为郑某应构成贩卖毒品罪,可以按照前述法定程序对郑某以贩卖毒品罪定罪量刑。
4.省检察院可以在第二审程序中补充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理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
相关规定【《高检规则》第449 条、《刑诉解释》第395 条】,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程序可以
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补充不利被告人的证据依法不受限制。检察人员在审查第一审案卷材料
时,必要时可以依法收集补充证据,也可以要求原侦查案件的公安机关收集补充证据。检察
院提交新证据的,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查阅、摘抄或复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诉解释》第145 条】,检察院补充的证明郑某系毒品再
犯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毒品犯罪的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材料不全的,法院应当通
知检察院提供。
5.(1)应当开庭审理。理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诉解释》第393 条】,
二审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开庭审理;(2)正确。理由是:根据刑
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诉解释》第404 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
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在本案中,存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
省高级法院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在查清后直接改判是正确的。
6.(1)首先,“排除合理怀疑”是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重要内容。其次,“排除合
理怀疑”是指排除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2)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罪判决分为事实无
罪判决和存疑无罪判决,二者的区别在于:①判决依据不同。事实无罪判决是根据刑法规定,
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存疑无罪判决是被告人没有达到刑诉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的证明标准;②发现判决错误的处理程序不同。发现事实无罪判决确有错误的,通过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纠错;对于存疑无罪判决,检察院发现有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需要追究刑
事责任的,重新起诉,法院开庭审判,并且对之前的无罪判决不作撤销案件的处理。
案例7
【案 情】甲及其女友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遂产生绑架儿童以勒索钱财的想法,为了寻找
作案目标,甲及其女友以金钱诱惑未成年人乙(16 岁)相助,乙答应可以将自己邻居丙(10
岁)作为犯罪对象。某日,甲的女友驾驶从亲戚家借来的轿车,带着甲、乙来到事先踩好点
的丙上兴趣班的辅导班门前等候,在丙走出辅导班时,乙上前诱骗丙上车,一起去郊区的游
乐场游玩,丙犹豫不决,迟迟没有答应,甲的女友将车开至丙的身边,甲将丙强拉进矫车,
然后轿车迅速离开。
车辆行驶过程中,丙在车上拼命呼救反抗,乙不停地阻止,但无效果,甲担心惊动过往
行人,让其女友将轿车停在行人较少的路边,用手捂住丙的口鼻,丙奋力挣扎并咬伤甲的手
指,甲一怒之下用手紧紧地掐着丙的脖子致其昏迷。甲让其女友将车开至郊区水库旁,甲和
乙将丙拖出车外,此时,丙苏醒过来,甲和乙用事先准备好的绳索将丙捆绑起来,并用胶带
封住丙的嘴巴,甲随后从丙的书包内搜出200 元现金并装入自己腰包,在找出丙家庭联系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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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电话号码后,打通了丙的母亲丁的手机,索要50 万元赎金,丁立即选择用另一部手机
报警,公安机关通过电话监听锁定了甲所处的位置,20 分钟后警察现场抓获了甲、乙,甲的
女友因恐惧,在警方赶到现场前逃跑了,丙被现场解救,后经鉴定受轻微伤。案件侦查终结
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甲、乙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均表示认罪认罚,检察院在听取乙
的父母意见时,乙的父母坚称乙被甲诱惑参与犯罪活动,而且没有实际犯罪行为,其行为不
构成犯罪,检察院认为乙的父母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意见未被采纳,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
甲、乙分别签署了具结书。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分案将甲、乙起诉至法院,经审理,甲被
判有期徒刑15 年,并处罚金5 万元;乙被判有期徒刑3 年,并处罚金1 万元。一审宣判后,
甲不服判决,认为量刑不当,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维持原判。
【问 题】
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条件是什么?移送起诉时应当收集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2.法院如何按照分案审理原则的要求审判甲、乙?检察院组织乙签署具结书是否合法?
请说明理由。
3.检察院对乙进行审查起诉活动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4.如果甲的女友未及归案即意外死亡,办案机关该如何处理?
5.法庭审判乙时,能否通知被害人丙出庭作证?如何对乙进行法治教育?如果乙的辩护
律师向法院提出判处乙缓刑的量刑意见,应当如何举证?
6.如果法院最终判决将涉案轿车作为赃物予以收缴,甲女友的亲戚应如何维护自己的财
产权利?如果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判决未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作出处理,该如何处理?如果
判决生效后,发现原判未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作出处理,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62 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
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在本案中,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时应当收集提
供如下证据材料:(1)公安机关出具的甲、乙到案经过或抓获经过;(2)甲、乙的户籍等身
份信息;(3)甲、乙实施绑架所驾乘的轿车照片;(4)犯罪现场的勘验笔录;(5)甲、乙捆
绑丙所使用的绳索、封口使用的胶带以及丙的现金、书包、家庭联系簿等用品;(6)丙的陈
述;(7)丙的母亲的陈述;(8)甲的供述;(9)乙的供述;(10)丙受轻微伤的鉴定意见。
2.(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诉解释》第551 条】,对分案起诉至同一法院的
成年人甲与未成年人乙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
审理的,可以分别审理。甲与乙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法院或者不同审判组织分别审理的,
有关法院或者审判组织应当互相了解甲、乙的审判情况,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2)检察院
组织乙签署具结书有两处不合法【《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31 条】,一是在乙的法定代理人
对认罪认罚有异的情况下组织乙签署具结书不合法;二是安排值班律师在场见证签署具结书
不合法,乙系未成年人,属于强制辩护案件,应当由辩护人在场见证签署具结书。
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高检规则》第458-461 条】,检察院审查起诉乙时,应
当注意以下事项:(1)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2)一般应当将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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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办理、分别起诉;(3)告知乙有权委托辩护人;没有委托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
派律师为乙提供辩护;
(4)可以对乙进行社会调查,社会调查报告可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
(5)应当讯问乙,听取乙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6)讯问乙时一般不使用戒具;
(7)应当对乙的资料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或者传播。
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6 条】,本案中,如果甲的女友未归
案即意外死亡,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应当对甲的女友终止侦查,在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
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5.(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诉解释》第558 条】,法庭审判乙时,未成年被
害人丙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
施。(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诉解释》第576 条】,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
根据乙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案件情况,对乙进行法治教育;判决乙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
乙进行法治教育。对乙进行教育,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亲属或者教师、辅导员等参与有
利于感化、挽救乙的,法院应当邀请其参加有关活动。(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
诉解释》第574 条】,如果乙的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对乙判处缓刑的量刑意见,应当向法庭
提供乙能够获得监护、帮教以及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书面材料。
6.(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5
条】,甲女友的亲戚认为轿车作为赃物收缴有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
补正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补正的,应告知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
处理。(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诉解释》第446 条】,二审期间,发现一审判决
未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由原审法院
对涉案财物一并处理;(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诉解释》第446 条】判决生效
后,发现原判未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由原审法院对涉案财物另行处理。
案例8
【案 情】2025 年9 月1 日上午A 省B 市公安机关对一起故意杀人案现场进行了勘查,提
取了两截白色棉质绳、一把铁锤,采集了完整的鞋印,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提取
的物证依法制作了物证清单并有相关人员签名,但是现场勘验笔录上没有侦查人员和见证
人的签名。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彭某,侦查人员先让犯罪嫌疑人彭某对现场提
取的白色棉质绳、一把铁锤确认是不是自己的,然后,又将现场提取的两截白色棉质绳与
另外两根蓝色、白色尼龙绳混合,让其辨认,彭某指认断成两截的白色棉质绳就是自己车
上的绳子。最后,侦查人员将两张在案发现场提取的铁锤照片给彭某辨认,彭某承认就是
自己车上的铁锤。公安机关将现场收集的鞋印、铁锤上的血提交鉴定,鉴定意见指出:“现
场的黑色胶布应该是被黑色轮胎碾压过,铁锤上的血与被害人钟某的血型一致,案发现场
采集的鞋印,与彭某的皮鞋系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型号。”公安机关同时对证人李某和张某
进行了询问,证人李某指出,彭某曾经多次向其调查钟某的行踪,此外,证人张某指出,
在案发当天的下午看到彭某曾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
B 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B 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通过审查发现检察院移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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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材料不充足,决定不开庭审判,并将案件退回检察院。检察院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将
案件移送法院,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开庭前,彭某的辩护律师赵某申请召开庭前会议,排
除彭某口供,并提供了刑讯逼供的材料:侦查人员将彭某束缚在椅子上,身体活动受限,
也不准许其吃饭,彭某在此情形下作出有罪供述的。同时,赵某还向法院申请调取讯问录
音录像。法院认为赵某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理由有些牵强,没有召开庭前会议。同时,认为
检察院在庭审期间会播放录音录像的,最终,法院也没有调取讯问录音录像。一审判决彭
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一审宣判后,赵某依法提出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没有通
过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排除彭某供述,并将彭某供述作为定案根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
误。二审法院通过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此案,庭审期间,赵某再次提出排除彭某有罪供述的
申请,检察机关只提交了侦查人员关于讯问中没有刑讯逼供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只有侦
查人员签名,没有公安机关印章,且并未提交讯问录音录像。审理过程中,A 省高级法院
发现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存在错误,在维持无期判决的同时,直接纠正了民事部分的错误。
【问 题】
1.本案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请说明理由。
2.本案中哪些属于非法证据?对于这些非法证据该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3.B 市中级法院认为B 市检察院移送的案卷材料不充足从而决定不开庭审判,并将案
件退回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4.B 市中级法院对辩护律师赵某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处理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B
市中级法院对辩护律师赵某申请调取录音录像的处理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检察院在第
二审中提交的侦查人员关于讯问中没有刑讯逼供的情况说明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请说明理
由。如果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如何处理?
5.一审法院作出认定被告人彭某有罪的判决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6.二审的审理方式和审理结果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如果二审法院认定彭某供述系
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后,应当如何作出裁判?
【参考答案】
1.彭某的供述属于直接证据,该证据证明了彭某实施了杀人行为,即能证明案件主要
事实。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的两截白色棉质绳、铁锤、鞋印等物证,勘验笔录、鉴定意
见、辨认笔录、李某和张某的证言属于间接证据,因为这些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2.(1)彭某供述属于非法证据,系刑讯逼供收集的,依法应当排除;(2)勘验笔录
属于非法证据,因没有侦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只有经过补证或合理解释才可以作为定案
根据;(3 李某和张某的证言属于非法证据,因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李某和张某时没有分别
进行,该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4)鉴定意见属于非法证据。侦查机关提取的物证没有
“黑色胶布”,鉴定对象与送检检材不一致,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5)辨认笔
录属于非法证据。侦查人员让辨认人彭某提前看见了辨认对象白色棉质绳和铁锤,另外,
辨认铁锤的照片数量少于10 张不合法,该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3.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六机关规定》第25 条、《刑诉解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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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条】,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
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案卷材料不充足为由不开庭审判,也不得将案件直接退回检察
院,而应当在决定开庭审判的同时,通知检察院在3 日以内补充相关材料。
4.(1)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排非规程》第11 条】,被告人及其
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且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2)不
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排非规程》第23 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法院申
请调取侦查机关、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该证据材
料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关的,应当调取。本案讯问录音录像与讯问是否合法有关,法院
应当调取;(3)不能。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调查人员、侦
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未经签名或者盖章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刑诉解
释》第135 条】;(4)如果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
问录音录像为准。【《排非规程》第24 条】
5.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应当达到犯罪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本案中,彭某的有罪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
除。李某和张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以及辨认笔录依法均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彭某犯罪
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因此,一审法院作出被告人彭某有罪的判决不正确。
6.(1)审理方式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34 条】,
辩护律师赵某对彭某供述的合法性一直有异议,并且该证据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二审法
院应当开庭审理此案;(2)审理结果不合法。就刑事部分而言,维持原判不合法,根据刑
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排非规程》第23 条】,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排除非法证
据的申请未予审查,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二审法院应当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就附带民事部分,在第二审程序中纠错不合法,
对刑事部分提出的上诉时,如果发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民事部分存在错误,应当按照审判
监督程序对民事部分进行再审【《刑诉解释》第407 条】;(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
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 条】,第二审法院审排
除非法证据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
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案例9
【案 情】胡某系A 省B 市某国企董事长,因涉嫌贪污贿赂被B 市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胡
某被采取留置措施。监察机关依法通过技术调查,收集到胡某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的物证、
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同时还依法收集了证人证言、胡某供述等证据材料。
调查期间,胡某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2024 年6 月8 日,B 市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B 市
检察院审查起诉,并提出对胡某从宽处罚的建议,6 月10 日,B 市检察院对胡某决定拘
留,同时决定解除对胡某的留置,6 月12 日检察院对胡某进行讯问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
护人,胡某后被依法逮捕。经审查,B 市检察院认为部分案件事实不清,需要退回B 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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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机关补充调查,随电话通知了B 市监察机关,并解除了对胡某的强制措施。B 市监察机
关补充调查后,案件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此期间,胡某逃往至M 国。检察院按照
缺席审判程序向B 市法院提起公诉。B 市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将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
送达胡某,同时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胡某的妻子刘某,告知其有权代为委托辩护人,并通知
其敦促胡某归案。B 市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胡某无期徒刑,同时对胡某的违法所得和涉
案财产一并作出了处理。一审判决依法生效后,胡某归案。
【问 题】
1.B 市检察院受理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后,对胡某实施的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B 市监察机关对于胡某认罪认罚如何处理?
3.B 市检察院决定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的方式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B 市检察院
将案件退回补充调查后解除胡某的强制措施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B 市检察院在哪些情
形下可以对B 市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自行侦查?
4.与普通审判程序相比,本案缺席审判中胡某的近亲属享有哪些特殊的诉讼权利?
5.B 市监察机关收集的几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能否作为证据使用?B 市检察院移送采
用监察机关收集的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时应当遵守哪些程序规则?B 市法院采用技术调查
收集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应当遵守哪些程序规则?
6.B 市法院对胡某违法所得一并进行处理的做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一审判决生
效后,针对胡某归案,B 市检察院和B 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高检规则》第142 条、145 条】,B 市检察院收到监
察机关移送案件后,对胡某实施的行为有三处不合法:(1)决定拘留的时间不合法。理由
是:监察机关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检察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
决定,因此,本案受理案件后2 天决定拘留不合法;(2)决定解除留置措施不合法。理由
是:执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因此,本案决定解除不合法;(3)讯问胡某并告知
胡某委托辩护人时间不合法。理由是:执行拘留后24 小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在执行
拘留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案拘留后2 天讯问并告知委托辩护人不合法。
2.根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监察法》第34-35 条】胡某主动认罪认罚,积极退赃,
减少损失的,B 市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A 省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B
市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3.(1)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高检规则》第343 条】,需要退回补
充调查的案件,B 市检察院应当出具补充调查决定书、补充调查提纲,写明补充调查的事
项、理由、调查方向、需补充收集的证据及其证明作用等,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B 市监
察机关,本案电话通知补充调查做法不正确;(2)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高检规则》第343 条】,检察院决定退回补充调查的,胡某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应当
将退回补充调查情况书面通知强制措施执行机关。监察机关需要讯问胡某的,检察院应当
予以配合。(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高检规则》第344 条】,在以下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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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B 市检察院可以自行侦查: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
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致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需要补充鉴定的;其他由检察院
查证更为便利、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
4.本案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案件,与普通审判程序相比,本案被告人胡某近亲属享
有特殊的诉讼权利有:(1)获得起诉书副本;(2)申请参加法庭审判;(3)参加法庭调
查和法庭辩论,参加诉讼时可以发表意见,出示证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等出
庭,进行辩论;(4)无需被告人胡某同意提起上诉;(5)有权许可辩护人上诉。
5.(1)可以。理由是:根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监察法》第36】,监察机关依照监
察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
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诉解
释》第118 条】,B 市检察院移送采用技术调查收集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应当制作
新的存储介质,并附制作说明,写明原始证据材料、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等信息,由
制作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诉解释》第121
条】,采用技术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B 市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可以表述相关证据
的名称、证据种类和证明对象,但不得表述有关人员身份和技术调查措施使用的技术设
备、技术方法等。
6.(1)正确。理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诉解释》第604 条第4
款】,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2)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95 条、《高检规则》第510 条】,胡某
在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B 市法院应当将其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
B 市法院应当告知胡某有权对判决提出异议,胡某提出异议的,B 市法院应当重新审理。B
市法院重新审理的,B 市检察院应当商B 市法院将案件撤回并重新审查。
案例10
【案 情】甲、乙抢劫A 市金银首饰店致1 名店员死亡,A 市检察院依法向A 市法院提起公
诉,甲委托律师张某作为其辩护人,乙委托律师刘某作为其辩护人。开庭前,张某申请排除
非法证据,A 市法院依法召开庭前会议,通过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合法性的意见后,法
院认为案件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和甲、乙
的辩护人就本案多个证据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合议庭宣布休庭。A 市法
院通过勘验检查、鉴定、搜查和辨认方法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调查核实。在核实证据的过程中,
审判员还取得了甲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取得该证据材料时,控辩双方均在场,
并对证据表示没有异议。再次开庭时,除甲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没有当庭进行
举证、质证外,其他证据的合法性或真实性均当庭查清。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针对甲、乙谁是主犯问题,甲、乙及其辩护律师说法不一,检察院
认为甲是主犯,并提出向法庭出示开庭前未移送的甲系主犯的证据材料,甲的辩护律师对该
证据提出异议。在被告人最后陈述环节,甲提出自己在侦查阶段曾检举揭发丙是某一起杀人
案幕后真凶,请求法庭给予自己从宽处理,合议庭当庭查阅检察院移送的案卷,没有相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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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材料,后经依法查证,甲检举揭发丙属实,A 市法院一审判决甲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乙10
年有期徒刑,甲、乙均当庭表示服判,A 市检察院以一审法院对乙量刑过重为由提出抗诉。
【问 题】
1.A 市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时能否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证据展示和质证、辩论?请说明理由。
A 市法院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2.A 市法院休庭进行调查核实证据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3.A 市法院休庭调查核实证据期间提取的甲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没有经
过法庭调查核实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4.公诉人提出向法庭出示甲是主犯的证据材料,法庭应如何处理?
5.针对甲最后陈述时的请求事项,法庭应当如何处理?
6.A 市检察院以一审法院对乙量刑过重为由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能否对乙改判比一审
判决更重的刑罚?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1)可以组织证据展示,但不能质证、辩论。理由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庭前会议规程》第20 条】,庭前会议中,对于控辩双方决定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法
院可以组织展示有关证据并由证据出示方简要说明证据证明内容,听取另一方的意见,梳理
存在争议的证据,但是,控辩双方不质证、不辩论。(2)不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
规定【《庭前会议规程》第23 条】,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后认为案件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
足,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因此,建议补充侦查的做法不合法。
2.A 市法院的做法部分合法,部分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
第196 条】,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法院调查核实
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因此,A 市法院调查核实证
据时,进行勘验检查、鉴定是合法的;进行搜查和辨认是不合法的。
3.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诉解释》第271 条】,审判人员庭外调查核
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非关键
证据、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以及认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的裁判文书等证据,经庭外征求
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在本案中,甲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属于对被
告人甲量刑有利的证据,并且在庭外控辩双方均无异议,不经过法庭调查核实是合法的。
4.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诉解释第272 条】,公诉人要求出示甲是主犯的证据
材料,甲的辩护律师对该证据提出异议,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
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
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
5.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诉解释第288 条、第277 条】,被告人甲在最后陈述
中提出了其侦查阶段检举揭发丙犯罪事实,属于新的事实,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
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另外,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甲可能有立功(即检举揭发丙犯罪
事实)等法定量刑情节,而A 市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应当通知A 市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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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院移送。
6.二审法院可以对乙改判比一审更重的刑罚。理由是:(1)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依
法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在本案中,检察院的抗诉虽然有利于被告人,但是抗诉使得二审
法院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可以依法将一审判决被告人的刑罚改判为更重的刑罚;
(2)
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法院行
使审判权不受检察抗诉的不当影响。另外,二审法院依法应当坚持全面审查原则,不受上诉
或抗诉范围的限制。因此,二审法院可以对乙改判比一审更重的刑罚。
案例11
【案 情】王某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邻居马某致其死亡,案发后,王某逃跑,被甲省
乙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乙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乙市法院提起公诉,开庭前,王某向乙
市法院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并提供了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线索,乙市法院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依法通知了公诉人、王某参加庭前会议,就王某申请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了解情况,听取公
诉人和王某的意见。乙市法院确定开庭后,王某委托律师刘某担任其辩护人,庭审过程中,
王某拒绝刘某为自己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考虑到王某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法律
援助机构依法指派从事近3 年刑事辩护的律师黄某为王某提供辩护,辩护人黄某认为侦查
人员对王某存在刑讯逼供,申请排除王某口供,但没有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请被乙市
法院直接驳回。法庭第二次开庭时,辩护人黄某再次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并提供了非法取证
的侦查人员A、B、C 三人线索,同时申请法院通知侦查人员A、B、C 三人出庭说明情况,
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依法通知了A、B、C 三人出庭,但A、B、C 三人以公务繁忙为由无法
出庭,经法院许可,侦查人员提交了签名并加盖乙市公安机关公章的说明材料。庭审中公诉
人通过宣读侦查人员A、B、C 三人签名的讯问王某合法性的说明材料,以此证明讯问合法
性,拒绝了辩护律师黄某要求播放讯问王某的录音录像,乙市法院在排除王某供述后,认为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故意伤害罪判决王某15 年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乙市
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期间,检察院要求当庭播放侦查阶段讯问王某的录音录像,以证明王
某供述的合法性,被甲省高级法院予以拒绝,由于控辩双方对诸多证据合法性问题争议较大,
法庭宣布休庭,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在此期间,甲省高级法院发现故意伤害并非王某
所为的证据,后经依法审理,甲省高级法院对王某作出无罪的判决。
【问 题】
1.乙市公安机关、检察院如何开展对王某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法院如何审查王某被抓获
经过的证据材料?
2.法律援助机构为王某指派辩护的做法是否符合有效辩护原则的要求?请说明理由。
3.乙市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是否存在不合法之处?请说明理由。乙市法院驳回辩护律师黄
某第一次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4.乙市法院许可侦查人员A、B、C 提交签名并加盖乙市公安机关公章的说明材料的做
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5.甲省高级法院拒绝检察院播放讯问录音录像证明王某供述合法性的要求是否合法?
胡志斌教授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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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说明理由。
6.甲省高级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故意伤害并非王某所为的证据,法院对该证据应当
如何处理?假如乙市法院宣判后,王某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甲省高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
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但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排除规程》第4 条】,由于王某故意杀人罪可
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B 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前,应当书面通知B 市检察院驻看守所检
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王某,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
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形,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诉解
释》第142 条】,对侦查机关出具的王某被抓获经过的证据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出具材
料的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的签名、盖章,有疑问的,应当通知检察院补充说明。
2.不符合。根据有效辩护原则的要求,辩护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应当具
有实质意义,而不是形式上的,国家应当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能够获得符合最低标准并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指派具有3 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
师担任辩护人【《法律援助法》第26 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黄某为王某提供辩护不符合
有效辩护原则的要求。
3.(1)乙市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没有辩护人参加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排非规程》第10 条第3 款、《庭前会议规程》第4 条第2 款】,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
证据,没有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院召开庭前
会议时应当通知辩护人参加。因此,本案被告人王某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时,没有委托辩护
人,乙市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王某指派辩护律师,并在召开庭前会议时通知辩护
律师人参加。(2)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排非规程》第11 条第2
款】,辩护律师黄某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未提供线索或者材料的,乙市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充
提交,未补充的,乙市法院对申请不予受理,直接驳回辩护律师黄某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不合法。
4.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排非规程》第23 条第3 款】,被告人及其
辩护人申请法院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通
知上述人员出庭,不得以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因此,侦查人员
A、B、C 三人以签名并加盖B 市公安机关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出庭的做法不合法。
5.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38 条第3 款】,检察院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出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
料,第一审法院依法排除有关证据的,检察院在第二审程序中不得出示之前未出示的证据
材料,但在第一审程序后发现的除外。在本案第一审中,乙市检察院依法应当通过出示讯
问录音录像证明王某口供的合法性,但其未出示,因此,第二审程序中,检察院提出当庭
播放讯问录音录像,以证明讯问王某过程合法,被甲省法院当庭拒绝的做法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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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诉解释》第79 条第2 款】,甲省法院调查
核实证据时发现故意伤害行为另有其人的证据,应当通知甲省检察院、王某的辩护人依法
提取,也可以直接提取,并及时通知检察人员、辩护查阅、摘抄、复制。(2)根据刑事诉
讼法的相关规定【《刑诉解释》第401 条、《刑法》第81 条第2 款】,假如甲省检察院认
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但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必
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裁定维持原判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将故意伤害罪改为故意杀人
罪,否则,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理由在于: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
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而对于对累
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
犯罪被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此,甲省高级法院不
得对王某改判为故意杀人罪。
案例12
【案 情】甲因违章行车引发交通事故,当场导致正常行驶车辆的驾驶员乙死亡,甲受轻
伤,坐在甲驾驶车辆副驾驶上的丙同时受到轻微伤,事发后,甲急忙电话联系其父丁,丁
急速赶到事故现场,让甲打的赶往附近医院就医,丁向警方报警,称自己驾引发交通事
故,并主动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了丁。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包括:1.丁投案
自首的证据材料;2.丁的供述,交代自己违章行车引发交通事故;3.丙的证言,证明丁驾车
违章行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4.侦查人员对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制作的笔录;5.被害人
乙死亡原因的鉴定意见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侦查和审
查起诉阶段,甲均认罪认罚,并依法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将丁起
诉至法院。丁委托律师张某作为其辩护人,后因法庭没有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辩护律师
张某,张某以诉讼权利受到侵犯为由拒绝辩护,甲重新委托律师赵某为其辩护。庭审中,
甲因担心判刑会丢了工作,当庭翻供,称自己是在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情况下承认自己犯
罪事实的,公诉人依法对丁供述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同时,出庭作证的丙当庭作出的证言
与其庭前证言矛盾,由于案件事实不清,法院决定休庭,调查核实证据。在此期间,辩护
律师赵某依法向法院补充提交了交通事故现场附近的交通监控视听资料,能够证明丁并非
本案的肇事者,合议庭在庭外听取了控辩双方对该份视听资料的意见,双方均无异议,法
庭再次开庭后,检察院依法向法院要求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问 题】
1.庭审中公诉人如何对丁供述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如果公诉人不能当庭证明相关证据
合法性,能否建议法院延期审理?
2.辩护律师张某拒绝辩护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对于丙出庭作证的证言前后矛盾以及被告人丁当庭翻供,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对于辩护律师赵某补充提交了交通事故现场附近的交通监控视听资料是否应当经法
庭举证质证?为什么?
5.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对该案如何处理?如果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丁并非本案的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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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者,应当如何处理?如果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时发现丁并非本案肇事者,应当如何处理?如
果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丁并非本案肇事者,应当如何处理?
6.如果检察院基于丁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丁表示反悔,否认
指控犯罪事实,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排非规程》第22 条第2 款】,公诉人对证据收
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可以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
施的法律文书、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也可以针对丁提出异议的讯问时段播
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2)可以。根
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排非规程》第22 条第3 款】,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发
现当庭不能举证或者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可以延期审理。
2.不合法。理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律师法》第32 条、《保障律师执
业权利规定》第42 条】,如果当事人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
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由此可见,法庭没有将开庭时间、地
点通知辩护律师张某不是其拒绝辩护的理由,张某认为诉讼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向审理
本案的法院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控告。
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诉解释》第91 条、96 条】,证人丙当庭作出的证
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
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被告人丁庭
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
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4.应当。理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诉解释》第271 条第2 款】,控辩
双方补充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非关键证
据、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以及认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的裁判文书等证据,经庭外征求意
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而本案补充的证据并非三种例外情形,因此依法应当经过法
庭举证、质证。
5.(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高检规则》第424 条】, 检察院撤回起诉
后,应当在30 日内对丁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肇事者另有其人,需要重新侦查,检察院应
当在对丁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其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2)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高检规则》第365 条】,检察院应当在对丁作出不起诉决
定后书面说明理由,依法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重新侦查;(3)根据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高检规则》第287 条】,检察院应当在对丁作出不逮捕的同时,告知公安
机关对丁终止侦查。(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部规定》第186 条】,公安
机关发现丁并非本案肇事者,应当对丁终止侦查,但该案件继续进行侦查。
6.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51 条】,如果检察院基于
丁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即相对不起诉,丁表示反悔,否认指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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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发现丁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撤
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丁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
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排除丁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
条件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对丁提起公诉。
案例13
【案 情】甲因侵犯乙的住宅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侦查期间,乙同时向法院提起自诉,
法院说服乙撤回起诉,但乙认为自己对侵犯住宅罪有自诉的权利,坚持不撤回起诉,法院裁
定不予受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甲和乙达成刑事和
解,经审查,检察院以甲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为由,对其作不起诉处理。乙不服不起诉
决定,随即向法院提起自诉,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经过庭前审查,认为该案犯罪事实
清楚,证据足够,以此决定开庭审判。开庭审理前,甲主动认罪认罚,同时,甲和乙自愿达
成和解,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协议书予以结案。
【问 题】
1.乙第一次提起自诉时,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乙第二次自
诉后,法院经过庭前审查,认为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足够,以此决定开庭审判,请问法
院的庭前审查活动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如果乙认为甲在侵犯知识产权的同时,还在网络上对其进行侮辱诽谤,另案提起自诉
后,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法院如何处理?
3.本案中甲和乙先后达成公诉案件中的和解与自诉案件中的和解,二者有何不同?
4.法院结案方式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5.如果甲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法院能否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请
说明理由。
6.如果乙一开始没有向公安机关控告,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一审法院判决结案,
被告人甲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结案,对一审判决如何处理?如果二审期间
甲和乙自行和解,经法院许可甲撤回上诉,对一审判决如何处理?如果甲在二审期间提起反
诉,二审法院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1)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诉解释》第320 条】,对于被害人由证据
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或者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被害人提起自诉
的,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2)正确。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11 条】,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对犯罪
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本案中,A 县法院经过庭前审查认为案件事
实清楚而决定开庭是正确的。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诉解释》第325 条】,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
诽谤行为,被害人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在本案中,乙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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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和解参与主体不同。自诉案件和解由当事人双方进行,无需第三方参与;公诉案
件的和解,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
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2)和解案件范围不同。所有的自诉案件都可以和解,
但公诉案件仅限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的犯罪以及除职务犯罪以外的过失犯罪,并且5 年
之内故意犯罪不得和解;(3)和解内容不同。自诉案件的和解内容没有法定限制;但是,公
诉案件的和解,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
关、检察院、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4)和解效力不同。自诉案件和解达成协议,
自诉人可以撤诉,经法院准许的,诉讼活动终止;公诉案件和解达成协议,检察院、法院可
依法从宽处理。
4.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诉解释》第328 条第二款】,公诉转自诉的
案件不适用调解。本案属于公诉转自诉案件,依法不得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因此,法院对案
件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结案不正确。
5.不能适用速裁程序。理由:第一,根据速裁程序的基本原理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之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没有公安
机关、检察院的前期认定,基层法院在开庭前很难判断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第二,自诉人
与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等通常存在较大争议,被告人一般不会承认指控犯罪事实的,这同样不
符合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第三,由于自诉案件没有检察院的参与,无法在审前提出量刑建
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自诉案件不能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6.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诉解释》第410、411、412 条】对第二审自诉案件,
调解结案的,二审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法
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的,应当撤销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期间,甲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
行起诉。
案例14
【案情】2025 年8 月16 日,B 市A 区的被害人乙向当地公安机关控告来自B 市C 区的网
友甲趁其昏睡之际,使用乙指纹解锁手机支付宝界面,转走其人民币2000 元,甲被A 区公
安机关依法逮捕。审查起诉期间,经羁押必要性审查,A 区检察院决定对甲指定居所监视居
住,执行期间,甲的辩护律师丙要求会见甲,公安机关以没有检察院的许可予以拒绝,同时,
公安机关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通信监控等方法对甲执行情况进行监督。A 区检察院
以抢劫罪对甲提起公诉,指控甲以使乙处于不能反抗状态的方法劫取钱财。甲供述承认,其
趁乙醉酒之机使用乙的指纹解锁手机,将乙本应返还甲的借款转账给自己。
A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法认定甲在乙不知和不能反抗状态下劫取财物,无法排除两人
存在正当经济往来的合理辩解,认定甲构成盗窃罪。一审宣判后,A 区检察院提起抗诉,二
审期间,检察院组织技术力量破解了甲电脑中加密的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提取了大量不雅
照片和视频,发现另有多名女性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性侵并被拍下视频和照片,并进一步
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1)多名被害人之间互不相识,没有任何联系;(2)多名被害人陈
述对于同甲交往过程中的经历和受侵害的情况高度相似,均为网上交友后甲发出见面请客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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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交流中均存在甲劝说被害人将手机支付密码改为指纹支付的情况,且被害人均是喝了甲
提供的饮料后出现意识模糊状况,后被带至宾馆昏睡,甲在被害人无意识的情况下实施性侵,
期间,被害人支付宝账户均存在转出资金情况,事后甲对被害人进行拍照、录像,被害人因
害怕名誉受损未报警。据此,检察院在二审阶段补充了如下证据:(1)通过调取甲社保卡记
录,发现其在案发前多次以失眠、抑郁为由开具精神类药物,并通过司法精神鉴定,收集了
甲无精神类疾病的鉴定意见,对于该份鉴定意见,甲的辩护律师丙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
但法院认为鉴定程序合法,没有必要通知鉴定人出庭,拒绝了丙的申请;(2)通过调取甲和
乙就餐的饭店监控,发现甲在就餐期间外出购买饮料给乙;(3)通过提取甲的手机搜索浏览
记录,发现甲案发前查询“怀疑被下药没证据报警管用吗”、“宾馆监控能识别戴口罩的人吗”、
“女人被下药是什么表现”等信息,并发现甲冒充被害人在网上向律师咨询“人无意进行支付
宝转账行为合法吗”;(4)甲身边的人及甲被羁押期间同监室人员证实甲曾向他们“炫耀”下
药劫财劫色的经历。
【问题】
1.本案中对甲适用监视居住是否存在不合法之处?请说明理由。
2.检察院组织技术力量破解了甲电脑中加密资料是否属于技术侦查?检察院使用提取
的电脑中的证据材料,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使用传来证据应遵守哪些特殊规则?
3.二审法院没有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我国《刑事诉讼法》
即将进行修改,有人建议新增强制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请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原则和刑
事司法改革政策,谈谈你的看法。
4.第二审阶段,发现甲涉嫌新的犯罪,检察院、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5.第二审阶段,检察机关新收集与提取的相关证据材料,在二审程序中能否被使用?使
用时应当遵循哪些程序?
6.A 区检察院以甲抢劫罪起诉,A 区法院认为甲构成盗窃罪,能否直接改判盗窃罪?请
说明理由。检察院在二审阶段补充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B 市法院能否根据这些证据,改判
甲构成抢劫罪?
【参考答案】
1.本案中对甲适用监视居住存在2 处不合法的地方:(1)公安机关拒绝甲的辩护律师丙
会见甲不合法。理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39 条】,除非危害
国家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需要许可外,辩护
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无需许可;(2)对甲适用通信监控措施不合法。理由是: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部规定》第116 条】,只有侦查阶段适用监视居住时可以采用
通信监控措施,本案对甲适用监视居住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2.(1)技术侦查是指由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
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公安机关通过网络或电子设备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的行
为属于收集证据或取证行为,不属于技术侦查;(2)检察院使用提取的电脑中的证据材料,
属于传来证据,因为该证据非第一来源,经过了“提取”这一间接行为;(3)根据刑事证据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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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运用传来证据时,应该遵守以下特殊规则:①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②只
有在原始证据不能取得或者确有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③应采用距离原始证据最近
的传来证据,即转述、复制次数最少的原始证据;④如果案件只有传来证据,没有任何原始
证据,不得认定有罪。
3.(1)不合法。理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92 条第3 款】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
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在本案中,鉴定意见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应当通知。(2)刑
诉法修改时新增强制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具有必要性,这既能体现证据裁判原则或直接言词
原则的要求,也有助于我国控辩式刑事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
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高检规则》第449 条第2 款;
《刑事诉讼法》第236 条;
《刑诉解释》第24-25 条】,本案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发现甲存在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建
议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B 市检察院在二审程序中不能补充起
诉,否则,会剥夺被告人对新罪的上诉权,检察院可以建议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
审,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由检察院补充起诉后,一审法院与新罪并案审理。
因此,B 市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A 区法院重审。
5. (1)可以使用。理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高检规则》第449 条第2
款】,检察人员在审查第一审案卷材料时,可以补充收集证据、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2)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34 条;《刑诉解释》第391 条、第395 条、
第399 条】,二审期间,对于检察院补充提交的证据,二审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方查阅、摘
抄或者复制,法庭调查应当重点围绕这些新证据进行。由于新收集的证据使得一审判决认定
事实和适用法律可能发生实质性改变。为了充分保障甲的上诉权,二审法院不宜直接作出改
判,而应以新证据导致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6.(1)A 区法院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改判甲构成盗窃罪。理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
规定【《刑诉解释》第295 条第1 款第2 项、第2 款】,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在改判甲为盗窃
罪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甲及其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再次开庭,
组织控辩双方围绕甲的行为构成何罪及如何量刑进行辩论。
(2)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诉解释》第140 条】,以间接证据认定犯
罪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①证据已经查证属实;②证据之间相互印证,
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③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④根据证据认定
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⑤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本
案中,检察院二审期间补充的证据,能够证实甲系有预谋、有准备地实施犯罪,各种间接证
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甲在饮料中投放了致乙昏迷的药物,在乙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状态下
劫取财物,不存在未能排除的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因此,二审法院可以改判甲构成
抢劫罪。
案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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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被李某举报到A 省B 市法院,法院以案件由公安机
关立案管辖为由绝收了李某的举报,并建议李某向公安机关举报。2025 年6 月23 日上午10
时,张某被A 市B 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6 月25 日上午10 时,张某被送至看守所羁押,
并于6 月25 日下午15 时,由侦查人员甲和乙对张某进行首次讯问,由于案情特别重大、复
杂,讯问至次日中午12 时结束。6 月27 日,公安机关安排侦查人员丙将张某带至抢劫现场
辨认,辨认现场时由附近居民作为见证人。同年7 月3 日,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张
某,后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了张某。三名男性侦查人员在张某的家中对其执行逮捕时,发现
张某的妻子可能隐匿、转移张某犯罪的赃物,因情况紧急,侦查人员立即对张某的居室和张
某的妻子进行搜查。
侦查终结后,B 市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B 市检察院以生产销
售有毒有害罪将张某起诉至B 市法院,检察院同时对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众多消费者
中有20 人向B 市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B 市法院只在有食品安
全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的5 名人民陪审员中随机抽选了3 名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庭审结束后,审判员徐某因故无法继续履行审判职责。最终,B 市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有期徒
刑15 年,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A 省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经审理查清事实后,将张某的刑罚改为有期徒刑10 年。
【问 题】
1.法院对李某的举报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本案中B 市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存在哪些不合法的行为?
3.检察院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否正确?为什么?众多受害人能否推选若干代表参
加庭审?为什么?
4.B市法院只在有食品安全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民陪审员中随机抽陪审员是否合法?
B 市法院审判员徐某因故无法继续履行审判职责,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A 省法院改判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6.如果A 省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B 市法院重审后,发现张某有新的犯罪事实,B 市检
察院应当如何处理?B 市法院重新判决时能否加重原判刑罚?
【参考答案】
1.不正确。理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10 条第3
款】,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
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
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因此,本案中法
院拒绝接受李某的举报不正确。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存在以下几处不合法的行为:(1)对张某执
行拘留后送往看守所羁押超过了法定的24 小时;(2)拘留张某后没在24 小时以内讯问不
合法;(3)由侦查人员丙一人带着张某进行现场辨认不合法,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 人;
(4)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张某的时间不合法,超过了法定的7 日以内;(5)男性侦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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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对张某的妻子进行搜查不合法,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3.(1)检察院对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正确。理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刑诉解释》第79 条、《高检规则》330 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
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食品药品
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案并非国有单
位、集体单位财产因犯罪遭受损失,不符合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检察院可以
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众多受害人不能推选若干代表参加庭审。理由是:根据刑事
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诉解释》第224 条】,被害人人数众多,且案件不属于附带民事
诉讼范围的,被害人可以推选若干代表人参加庭审。本案众多被害人涉及到附带民事诉
讼,因此,众多受害人不能推选若干代表参加庭审。
4.(1)合法。理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陪审员法解释》第3 条】,
因案件类型需要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
符合专业需求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
诉解释》第301 条】,如果庭审结束后、评议前审判员徐某因故无法继续履行审判职责,法
院应当依法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重新开庭审理;如果评议后、宣判前审判员徐某因故无法
继续履行审判职责不能参加宣判,在不改变原评议结论的情况下,可以由审判本案的其他审
判员宣判,裁判文书上仍署审判本案的合议庭成员的姓名。
5.不正确。理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38 条、《人民陪
审员法》第16 条】,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案是社会影响重大的食品安全犯罪,如果实行人民陪审,应
当由人民陪审员4 人和审判员3 人组成合议庭,而本案合议庭陪审员只有3 人,为此,A 省
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B 市法院重审,因此,A 省法院改判的做法不正确。
6.(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高检规则》第423 条】,A 省法院裁定将案件发
回B 市法院重审后,如果发现张某有新的犯罪事实,即遗漏罪行的,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
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补充起诉;
(2)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诉解释》第403 条】,只有被告上诉的案件,
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检察院补充起诉的,原审法院不得加重刑罚。
在本案中,如果B 市检察院针对张某新的犯罪补充起诉,B 市法院可以加重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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