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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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100 题涉及知识点
◎刑法的解释
★「类推解释」
1、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2、扩大解释vs 类推解释:关键看解释后用语是否在含义范围内,在范围内是扩大,在范围外是类推
★「当然解释」——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出罪时举重以明轻
⊙书中总结: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两种行为类型:
(1)主动给钱。这种情形下,成立行贿罪,要求带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但不要求事后实际获得不正当利
益。即使没有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也构成行贿罪,而且只要钱给出去,行贿罪便既遂。
(2)被动给钱,也即因被勒索而给钱。成立行贿罪=产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实际获得了不正当利益
◎行为主体
★「身份犯」
1、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从事公务的人。
2、判断公务的标准:第一,事务具有公共管理性。第二,事务具有行政职责性。
3、定罪身份要求在行为实施前就具备。
⊙书中总结:
身份与罪名
贪钱
收钱
挪钱
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罪
受贿罪
挪用公款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侵占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挪用资金罪
1
★「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vs 单位内部成员的个人犯罪
(1)单位意志+本单位利益=单位犯罪
(2)单位意志+成员个人利益=个人犯罪
(3)成员个人意志+单位利益=个人犯罪
(4)成员个人意志+个人利益=个人犯罪
2、成立单位时主要目的就是犯罪,或者成立单位后主要活动就是犯罪的,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3、单位“没了”怎么办?
真没了
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
直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假没了
被合并到一个新单位
追究原单位的单位犯罪
单位意志要求单位整体意志:
①单位决策机构形成;
②单位领导根据其职权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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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被害人自陷风险」
★「作为义务的来源」
◎结果
★「结果加重犯」
1、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绑架罪
2、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导致的,而不能是其他犯罪行为导致的。
3、拐卖儿童罪致人死亡,要求死亡结果能够归属于拐卖儿童罪的实行行为。
★「阻断救助的案件」
前提条件是存在现实的救助行为,且有救活的可能性。结论:死亡结果与阻断救助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与先前行为
没有因果关系。
★「关于“因”(行为)的要求」
1、行为虽然对法益制造了危险,但若属于法律允许的危险,则不属于危害行为。如:追小偷,小偷慌不择路撞上
汽车身亡
2、过失犯罪的成立条件有三项:①存在危害行为;②造成实害结果;③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过失犯罪的危害行为,是指违反注意义务,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的行为。因此,行为是否制造了法律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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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危险,主要看行为是否遵守了注意义务。
4、就故意的作为犯而言,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实害结果,是指现实发生的结果,不包括假设的结果。假设的结果与
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被称为假设(假定)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不是现实的因果关系,不被采纳。
★「因果关系的认定」
1、死亡时间无法查明时,结论:死的越早,对被告人越有利
◎主观要件
★「对象错误vs 打击错误」
第一步:看对实害对象及实害结果持何种心理
(1)过失(或意外事件):打击错误
(2)故意(包括间接故意),看行为时对实害对象的身份有无认识错误
①有:对象错误
②无:无任何事实认识错误
★「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
行为公式=前行为(甲杀乙致乙昏迷,以为乙死亡)+后行为(抛“尸”水里,淹死乙)
(1)第一步: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少数说:介入因素不异常,本案属于二因一果,最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多数说:介入因素异常,前后行为是独立行为,进入第二步判断↓
(2)第二步:前后两个行为,谁对死亡结果发生起到的作用更大?
少数说:后行为更大,属于后因一果。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后行为构成故意致人死亡罪,两罪并罚
多数说:前后行为的作用一样大,最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1
★「原因自由行为」
预备阶段
有责任能力
实行阶段
无责任能力
处理结果
想犯A 罪
实施了A 罪,且既遂
定A 罪既遂
想犯A 罪
实施了B 罪
定A 罪犯罪预备不定B 罪
•对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有非法取得某个选项要素的故意,就有实施该选择性罪名的整体的概括故意。行为人在
不同选项要素之间产生认识错误,处理规则是,按照实际取得的选项要素来定罪
◎排除违法任事由
★「正当防卫」
1、时间条件
(1)在连续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即使在其中某个时间阶段停止了不法侵害,但从整体上看不法侵害行为仍然
正在进行,对此仍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设立防卫装置,如果满足以下要求成立正当防卫
设立防卫装置,在防卫的时间条件上属于防卫
适时,但是,设立防卫装置要成立正当防卫,
还需要满足限度条件
动机错误不影响杀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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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
②防卫手段不能侵害其他法益
2、防卫挑拨,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构成故意犯罪
3、相互斗殴
(1)双方只是进行一般性的轻微斗殴,此时如果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的生命遭到严重威胁,
由于另一方不会承诺对生命和身体的重大侵害,这时候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2)一方已经停止了斗殴,退出了斗殴,此时另一方继续实施侵害,属于不法侵害,对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在吵架过程中,双方没有肢体上的接触,但是如果一方先发起攻击,则属于不法侵害。对方的反击为了制止
不法侵害,则属于正当防卫。如果不能查明谁先发起攻击,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便认为双方都没有先发起
攻击,认定为双方同时发起攻击,属于相互斗殴。一方面都不成立正当防卫,另一方面可以承诺轻伤。
4、对象条件:针对共犯人
(1)实行犯实施的不法侵害。
(2)攻击性帮助行为
(3)对教唆犯的教唆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5、最厉害的正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
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攻击型紧急避险中,常见情形是,为了挽救A 的法益,而损害无辜第三人B 的法益,也即法益主体不是一个人。但
是,就同一个主体的不同法益而言,也可以实施攻击型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没有现实承诺,也来不及寻求被害人的承诺,推定被害人事后会承诺。推定的被害
人承诺的成立条件:
1、被害人没有现实的承诺。
2、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承诺。这种推定以一般人的合理意愿为标准,而不以被害人的实际意愿为标准
3、必须是为了被害人的一部分法益牺牲其另一部分法益,但所牺牲的法益不得大于所保护的法益。
4、行为所指向的法益必须是被害人有处分权的法益。
◎排除责任事由
★「责任年龄」
1、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
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此处的故意杀人是指犯罪行为,而非具体罪名
(2)程序上,要求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3)必须同时具备“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三个条件(即并且关系)。
2、【口诀:杀伤强抢,贩放爆投】《刑法》第17 条第2 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八
种罪都是严重犯罪,都是故意犯罪。
(1)八种罪里不包括:失火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决水罪,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罪。
(2)这八种罪是指八种犯罪行为,而不仅限于八个罪名
(3)事后转化抢劫,14-16 周岁的人,有此情形,不定转化抢劫;打成重伤的,定故意伤害罪;打死的,定故意
杀人罪。
斗殴无防卫,斗殴有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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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没有达到责任年龄,即使行为人制造了法益侵害事实,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无法谴责行为人,进而
不用负刑事责任。
4、责任年龄是排除责任事由,不是排除违法事由,因此未达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具有违法性。
◎犯罪形态
★「预备行为的正犯化」
1、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是独立罪名,因此可有自己的共犯、预备行为
2、预备行为也是一种犯罪行为,要求对法益有危险,虽然该危险程度不高,是一种缓和的危险,但是至少要求有
危险。在网上收集查询相关知识,属于一种学习活动,对法益没有危险,因此不能作为犯罪的预备行为,也因此不
能构成犯罪预备。
★「着手」
1、着手的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2、隔离犯的着手,看邮寄物在途中有无危险:
(1)有,则寄出时为着手
(2)没有,则收到打开时为着手。
3、间接正犯的着手标准:直接实行者的行为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直接危险时,就是着手
4、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标准,应当以导致结果的行为为标准。
★「犯罪中止」
1、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犯罪形态是终局性的结束,不是暂时性的停顿。终局性形态的成立条件:
①客观上,犯罪行为彻底结束
②第二,主观上,犯意彻底消除。
3、成立中止=自动放弃犯罪+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里的防止措施要具备两个条件:①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性
质(可能的有效性);②要真诚努力地去完成。
4、有效性的例外
(1)如果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行为人不构成犯罪既遂,而构成犯罪中止
(2)行为模型: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介入因素→危害结果发生。
(3)判断犯罪是否既遂,需要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书中总结:
可能有效性
实际有效性
结论
范例
√
√
中止
甲用刀捅了乙,送乙到医院,救活
×
√
未遂
甲用刀捅了乙,扔包卫生纸后离去。乙被邻居救活
√
×
既遂
甲用刀捅了乙,送乙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
(-介入因素-)×
中止
甲用刀捅了乙,送乙去医院,遇到车祸,车祸导致乙死亡
★「犯罪中止vs 犯罪未遂」
1、区分标准: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
2、害怕处罚:害怕当场被抓(以当场很可能被抓为前提),此时放弃,是未遂;害怕日后被抓(不会当场被抓),此时
放弃,是中止。
3、犯罪人对前提条件“能否继续犯罪”有认识错误时,按主观上的主动性与被迫性认定,主观上认为自己是被迫
放弃犯罪的,就定未遂;主观上认为自己是主动放弃犯罪的,就定中止。也即,主观怎么想,就怎么定
“造成损害的”是指先前的犯罪
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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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共同实行犯,二是其他具有支配作用的共同正犯。
⊙书中总结:共谋共同正犯与其他概念的区分。
第一,共谋共同正犯。甲乙共同谋议,甲的谋议对犯罪的发展具有支配作用,构成共谋共同正犯。
第二,心理性帮助犯。甲在共谋过程中随声附和,没有发挥支配作用,也没有亲自参与实行,则不构成共谋共同正
犯,只能认定为心理性帮助犯。
第三,教唆犯。甲有犯意,乙无犯意,甲教唆乙产生了犯意,但甲对乙本人及犯罪的发展没有支配作用。甲是教唆
犯。
第四,间接正犯。甲有犯意,乙无犯意,甲对乙本人具有支配作用,乙是甲的犯罪工具。甲是间接正犯。
1
★「帮助犯」
1、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制造违法行为,帮助行为要具备两个条件
(1)帮助行为本身具有可能的促进作用
(2)这种合格的帮助行为连接到(作用于)正犯的违法行为上
2、帮助犯想成立犯罪中止,需要消除帮助作用,既包括消除物理性帮助作用,也包括消除心理性帮助作用
3、抢劫罪可以包容评价为盗窃罪,因此,客观上帮助抢劫的行为可以包容评价为帮助盗窃的行为
4、帮助犯的既遂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制造违法结果(因果性)
(1)当帮助行为连接到正犯行为上,帮助行为便成立帮助犯
(2)当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具有因果性时,帮助犯便既遂。
也即,在正犯行为的危险流导致结果的过程中,帮助行为要发挥实际贡献,帮助犯才既遂。
5、中立的帮助行为判断标准
(1)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在犯罪
(2)客观行为是否给对方犯罪起到了实质紧迫的促进作用
★「首要分子」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教唆犯」
1、教唆犯欲成立中止,须消除自己对被教唆者心理上的因果性。具体而言:打消被教唆者的犯罪意图,即有效阻
止其他人。
【例】甲乙共同实施A 罪,乙多干了B 罪。对于B 罪,甲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判断标准:看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超出共同范围,甲对超出部分不用负责
2、教唆犯必须具有教唆故意,过失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不值得刑法处罚,不构成教唆犯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罪数
同种数罪是指同一种犯罪,实施了数次。实务中,对同种数罪往往按照连续犯来处理,作一罪处理,而不数罪并罚。
但是遇到其中一次构成自首、其中一次不构成自首的情形时,不应作一罪处理,而应数罪并罚,否则在是否适用自
首的问题上会出现认定障碍
◎刑罚论
★「累犯」
一般累犯的前罪条件: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 年内。
为他人盗窃提供根本没用的
钥匙,帮助行为没有法益侵害
的危险性,不构成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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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罪是指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
(2)前罪刑罚不包括管制、附加刑
(3)前罪刑罚要求“执行完毕”,而不是“不再执行”。
①假释:期满后犯罪,可以成为累犯
②缓刑:期满后犯罪,不成立累犯
⊙书中总结:
条件
一般累犯
特殊累犯
前后罪的种类
都是故意犯罪
都是故意犯罪,且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前后罪的刑度
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不要求
前后罪的时间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
毕或赦免以后5 年内
不要求
前后罪行为人的年龄
都已满18 周岁
多数观点:都已满18 周岁
1
★「自首」
1、准自首
是指被告人因为A 罪被羁押以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B 罪,两罪必须是不同种罪行。
2、共同犯罪中,如实供述同案犯是成立自首的必要条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包括供述同案犯),但这本身不构成立
功,只有协助抓捕才构成立功。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
自首论。
4、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5、自动投案的方式: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就属于自动投案
(1)半路上“截胡”。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坐等警察上门服务,视为自动投案。
(3)证据证明程度问题。第一,司法机关仅因形迹可疑,进行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视为自动投
案(2017 年第9 题)。第二,司法机关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视为
自动投案。第三,人赃俱获时,失去自动投案机会。这是指司法机关在盘问、排查时,在现场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
品,此时交代自己罪行,不能视为自动投案,只能认定为坦白。
(4)在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视
为自动投案。
6、如实供述
(1)如实
①主观标准认为(主流观点),如实供述是指诚实供述,也即犯罪人诚实地将自己的记忆内容供述出来,即使与事后
查明的客观犯罪事实不一致,也算如实供述。客观标准认为,成立如实供述,要求犯罪人供述内容必须与事后查明
的客观事实相符。
②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但对案件事实的定性存在不同理解,有不同看法,进行辩解,仍属于如实供述。
(2)供述
①内容:只要求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要求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②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
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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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单位犯罪的自首
(1)单位可以成为自首的主体。
(2)单位没有自首,单位的主管人员(领导)自首,视为单位自首。
(4)单位自首了,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坦白,视为自首。
★「立功」
1、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
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2、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
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书中总结:
种类
投案方式
供述内容
一般自首
因A 罪行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A 罪行
(司法机关可掌握、可未掌握)
特别自首
因A 罪行被动归案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B 罪行
坦白
因A 罪行被动归案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A 罪行
甲乙构成A 罪
的共同犯罪
一般自首
甲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乙是同案犯
立功
甲自动投案或被动归案
揭发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乙的B 罪行
1
★「假释」
1、禁止适用的两种人:
(1)累犯
(2)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8 种犯
罪),并且被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PS:这两种人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不得假释。对这两种死缓犯也可以限制减刑。
2、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
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3、对于财产刑,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一般不予假释。
4、在考验期内犯新罪,无论是在考验期内还是在考验期满后被发现,都要撤销假释。撤销假释后,对前罪和新罪
先减后并,即先用原判刑期减去已执行刑期,然后用剩余刑期跟新罪刑期合并。
PS:已经经过的考验期,不算已经执行的刑期
5、撤销假释后,一般不得再次假释(司法解释规定)。
★「追诉时效」
1、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2、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
追诉期限的限制
3、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1)“又犯罪”,并未排除过失犯罪。只要行为人在追诉期限内实施了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
失),前罪的追诉期限均应重新计算。
(2)“又犯罪”,也可以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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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1、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
责的人员”
2、即使被害人同意,该同意也无效,行为人依然构成犯罪。
⊙总结:
14~16 周岁的少女
负有照护职责的人
少女同意性交,对方定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少女不同意性交,对方强制性交,同时触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
罪和强奸罪,最终定强奸罪
少女同意猥亵,对方无罪
少女不同意猥亵,对方强制猥亵,定强制猥亵罪
一般人
少女同意性交、猥亵,对方无罪
少女不同意性交、猥亵,对方强制实施,定强奸罪、强制猥亵罪
1
★「猥亵儿童罪」
⊙总结:
已满14 周岁的妇女
未满14 周岁的幼女
已满14 周岁的男性
未满14 周岁的男性
强制性交
强奸罪
强奸罪
(包括幼女同意)
强制猥亵罪
猥亵儿童罪
(包括男童同意)
强制猥亵
强制猥亵罪
猥亵儿童罪
(包括幼女同意)
强制猥亵罪
猥亵儿童罪
(包括男童同意)
1、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只要求存在多数人看到的可能性,不要求有人实际看到。
2、猥亵儿童罪的保护法益不是儿童的性羞耻心,而是儿童的身心健康
3、猥亵儿童罪不要求强制手段。
★「强制猥亵、侮辱罪」
1、强制猥亵罪的实施,不要求必须在同一现场,通过网络视频可以实施本罪。
2、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性自主权。这里的性自主权主要表现为性羞耻心。
3、强迫发裸照问题:【例】甲强迫给自己发裸照、裸露视频,乙拍裸照、裸露视频时是关起门来的
(1)乙若是成年人,则甲不构成本罪,因为强制猥亵的对象应该是裸露的身体,不包括物品
(2)乙若是年满14 未满18 周岁,则甲构成本罪。这是司法解释对未成年的特殊保护
★「绑架罪」
1、成立绑架罪,并不要求实施第二步(向B 勒索财物)。但行为人在实施第一步(绑架A)时必须具有实施第二步的目
的,否则就只是非法拘禁罪。
2、事后产生目的二:只有将目的二表现出来,也即实施了行为二,才构成绑架罪并既遂
3、利用第三人对人质的安危。该安危既包括非法行为制造的危险,也包括合法行为制造的危险
4、第239 条绑架罪第2 款规定:“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绑架+杀害=绑架罪(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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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加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
1、刑法第238 条非法拘禁罪第2 款第2 句: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1)这是法律拟制来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2)“使用暴力”不是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否则就构成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而是非法
拘禁罪的实行行为之外
(3)“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所为,被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1、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保护法益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成年妇女如果同意放弃该法益,则行为人不构成拐卖
妇女罪。
2、法定刑升格条件: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适用该升格条
件的前提是,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
3、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vs 民间送养行为
(1)关键区分在于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2)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
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
4、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重伤、死亡中的“人”包括前来阻挡的亲属。
◎财产犯罪
★「占有」
1、观念上的占有,是指虽然财物处于主人实力控制范围外,但是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可以推知有人在占有该财物。
2、存款占有问题
(1)存款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存款人对银行享有债权(存款人此时享有的不是所有权),二是存款债权所指向的现
金。
(2)错误汇款:【例】乙本想给丙汇款1 万元,不慎打到了甲的卡里。甲占有卡里的这笔资金,属于不当得利,有返还
义务
①甲针对乙。由于资金是种类物,甲花掉这笔钱(如购物),不构成侵占罪。但是,甲拒不返还,则构成侵占罪。
②甲针对银行。甲从银行ATM 机上取走这1 万元现金。
多数说认为:甲构成盗窃罪,行为对象是银行的现金。理由是,甲不是该资金的所有权人,没有取款权限。
少数说认为:甲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甲是该资金的法律占有人,甲有取款权限。
★「抢劫罪」
1、在抢劫罪的对象发生转换时,应当注意,当行为人针对特定财物实施抢劫行为,而被害人对该特定财物并没有
丧失反抗能力时,行为人趁机取得被害人没有防备、没有保护的其他财物的,对后者应认定为盗窃罪。
2、情节加重犯既遂不等于基本犯既遂
3、转化型抢劫
(1)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成立转
化型抢劫
①成立条件:当场
②使用暴力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为了抗拒抓捕,有个前提条件,也即存在现实的抓
捕者。
③前提必须是符合盗窃、诈骗、抢夺三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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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行过限
二人共同盗窃,一人实行,另一人帮助。一人使用暴力构成转化型抢劫,另一人是否也跟着构成转化型抢劫,判断
标准:知情+参与
4、抢劫罪与绑架罪二者不是对立排斥关系,二者可以想象竞合
5、多次抢劫
(1)“多次抢劫”是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这是指,行为人实施三次以上抢劫罪,但只按一个抢劫罪定罪,不
过在量刑时按照“多次抢劫”加重处罚。
(2)司法解释对“多次抢劫”没有规定几年内三次以上。司法解释对“多次盗窃”规定了,是2 年内三次以上。
因此,有观点认为,“多次抢劫”可以参照“多次盗窃”,也应是2 年内三次以上。
★「诈骗罪」
1、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有遭受财产损失的危险性、可能性。
2、成立诈骗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实际遭受损失。
3、三角诈骗:行为人→受骗人(同时也是处分人)→受害人,受骗人和受害人不是一个人
★「诈骗罪vs 盗窃罪」
关键区分:有无诈骗罪的第三步,也即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处分财物指的是处分占有,也即被害人将
自己占有的财物处分给、转移给行为人占有。
(1)无处分行为,定盗窃罪
(2)有处分行为,看是否有处分意识
①无处分意识,定盗窃罪
②有处分意识,定诈骗罪
★「诈骗罪vs 侵占罪」看是否转移占有
(1)有:犯罪人实施转移占有,定盗窃罪,被害人实施转移占有,定诈骗罪
(2)无:侵占罪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本罪是具体危险犯。造成具体危险是本罪的成立条件,必须是具体危险,不能是抽象得危险(如盗窃消防栓铜
芯)
3、危险的程度要达到与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相同程度→是兜底罪名
4、本罪实际上是补充罪名。如果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应优先定其他犯罪
★「爆炸物类犯罪」
1、为了正常生产、生活需要,非法制造、买卖少量的爆炸物的,不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
2、刑法规定了盗窃、抢夺、抢劫爆炸物罪,没有规定诈骗爆炸物罪。诈骗爆炸物的,定诈骗罪。
★「交通肇事罪」
1、醉酒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后,又因为醉酒的危险而导致死亡结果,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时根据吸收犯的原
理,重罪吸收轻罪,只定交通肇事罪。
2、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肇事。如果没有认识到自己肇
事而继续前行,不属于肇事后逃逸。
3、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因逃逸致人死亡”
(1)要求:一是意识到自己肇事。二是逃逸不救助被害人。
判断被害人遭受的损失,应考虑被害
人处分财物的目的是否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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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不作为犯罪,要求不救助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也即要有救活的可能性(结果避免的可能性)。如果没有
救活可能性,则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此时死亡结果应归属于前面的肇事行为本身。
(2)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先构成交通肇事罪
4、行政法规定的责任属于行政责任,与刑法上的刑事责任有所区别。
(1)一个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应当根据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来判断。即使因为行为人逃逸导致事
实不清,在刑法上也必须适用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不能将行政责任直接等同于刑事责任
(2)同理,行政法上的义务不能直接上升为刑法上的作为义务,因为违反行政法只是受到行政处罚,而上升为刑
法就要接受刑罚处罚,二者性质不同。因此,刑法上的作为义务需要根据刑法标准来判断
5、成立交通肇事罪要求实害结果:死亡1 人;重伤3 人;重伤1 人,并有严重情节(酒驾、吸毒驾驶、无照驾驶、
严重超载、肇事后逃逸)
6、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不是继续犯,没有继续存在的问题,因此不会存在承继的共犯
7、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
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1、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本罪是过失犯罪
★「危险作业罪」
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
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
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
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
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2、该罪是具体危险犯,成立该罪,要求造成具体危险。该罪也是故意犯罪。
⊙书中总结:
领域
危险
实害结果
生产领域
危险作业罪(故意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犯罪)
交通领域
危险驾驶罪(故意犯罪)
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
◎经济犯罪
★「药品犯罪」
1、妨害药品管理罪
(1)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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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
罪处罚。”
(2)本罪是具体危险犯,成立该罪,要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2、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1)假药的判断标准,现采取实质标准,也即是否有疗效→有疗效,不算假药。
(2)走私未取得我国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但疗效良好的药品不属于假药。但如果走私数量较大,则构成走私普通货
物、物品罪。
(3)假药的种类:①成分不符;②冒充的药品;③变质的药品;④表明的适应症超出规定的范围
(4)本罪是抽象危险犯,无需实害结果
3、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1)劣药的种类:①含量不符;②被污染的药品;③过期的药品;④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走私类犯罪」
1、走私仿真枪,分3 种情况
(1)如果不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则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如果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则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3)如果经鉴定属于枪支,则定走私武器罪。
2、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包括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因
此这种解释属于扩大解释
★「洗钱罪」
1、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
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
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毒黑恐走贪金金】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有:
(1)毒品犯罪
(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3)恐怖活动犯罪
(4)走私犯罪
(5)贪污贿赂犯罪
(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7)金融诈骗犯罪
3、洗钱罪的对象是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
4、洗钱罪vs 上游犯罪的帮助犯:事先有无通谋
(1)有,则属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
(2)没有,只是为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提供掩饰、隐瞒,则是洗钱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物品罪不要求有牟利目的
上游犯罪的认定:只要有证据
证明存在上游犯罪事实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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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
1、只能由个人构成
2、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追究单位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贷款诈骗罪
3、虚假担保
(1)多数说:银行有财产损失的危险,是被害人,对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
(2)少数说:银行没有财产损失的危险,不是被害人,对银行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1
★「信用卡诈骗罪」
1、伪造信用卡(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定信用卡诈骗罪。
2、盗窃+(对人或机器)使用(包括让别人用)=盗窃罪。
3、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无论对人、机器、网络)使用=信用卡诈骗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包容评价为普通发票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盗窃罪;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定诈骗罪。
★「侵犯著作权」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
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1)成立本罪,要求有营利目的
(2)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播放他人作品,也构成本罪。
(3)权利人对计算机软件做了加密保护措施,行为人擅自解密也构成本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1、《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本罪的成立条件。原成立条件是“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现成立条件为“情节严
重”。也即,将本罪从结果犯修改为情节犯。
2、采取非法复制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属于“盗窃”商业秘密。
3、《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4、通过贿赂方式非法获取、提供商业秘密,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本罪的行为主体,增加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
介组织的人员”
2、犯本罪,又受贿,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受贿的罪名一般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过失造成,则罪名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要求传播给公众(多数人或不特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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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
★「妨害公务罪」
1、如果警察抓捕无罪之人,其反抗,多数观点认为,从保障人权角度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2、成立妨害公务罪或袭警罪,要求妨害的是正在执行的公务。
3、假想防卫:如果有过失,则是过失犯罪;如果没有过失,则无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
1、“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1)高考、考研、自考、成考
(2)公考
(3)法考、教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医师资格、执业药师职业资格、注册建筑师、建造师职业
资格等专业资格考试
2、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
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3、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
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聚众斗殴罪」
1、本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2、聚众斗殴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1)是法律拟制来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2)该规定是针对两种人而言的:①直接造成重伤、死亡的斗殴者;②首要分子。
(3)致人重伤、死亡,既包括一方导致另一方人员重伤、死亡,也包括一方导致本方人员重伤、死亡。
3、情节加重犯:持械聚众斗殴——只有持械一方构成该情节加重犯,未持械一方不构成该情节加重犯。
★「妨害作证罪」
1、行为主体:一般主体。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2、发生领域: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3、妨害的对象:要作证的人。这里的“作证”,可以扩大解释为包括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
4、妨害手段:以暴力、胁迫、贿买等方法。“等方法”包括教唆、指使。
5、妨害事项:①阻止证人作证。②指使他人(包括证人)作伪证
⊙书中总结:犯罪嫌疑人的期待可能性问题
【例】甲乙共同盗窃,被抓
(1)甲作虚假供述的,不构成伪证罪,因为法律不期待其能够作出真实供述。
(2)甲指使丙作伪证,丙照办。丙构成伪证罪。
①甲是否构成伪证罪的教唆犯?
少数说:甲构成伪证罪的教唆犯。理由是,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既然丙构成伪证罪的实行犯,那么甲便构成伪证
罪的教唆犯。
多数说:甲不构成伪证罪的教唆犯。理由是,第一,共犯从属性原理仅表明,实行者构成犯罪,是教唆者构成犯罪
的必要条件(前提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第二,甲自己作虚假供述,由于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构成伪证罪的实行
犯,那么甲的教唆行为比实行行为轻,就更不应该构成伪证罪的教唆犯。
②甲是否构成妨害作证罪?
少数说认为:既然甲不构成伪证罪的教唆犯,期待甲不要采取这三种严重手段那么也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不能查明死亡是由谁造成时,
只让首要分子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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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说认为:甲如果采取普通的教唆行为,指使丙作伪证,或者阻止丙作证,则不构成妨害作证罪。甲如果采取暴
力、威胁、贿买这三种手段,指使丙作伪证,或者阻止丙作证,则构成妨害作证罪。这是因为,还是能够期待甲不
要采取这三种严重手段
(3)甲指使共犯人乙作虚假供述。乙照办。乙不构成伪证罪。甲不构成伪证罪的教唆犯。问题是,甲是否构成妨害作
证罪?
少数说认为:既然甲不构成伪证罪的教唆犯,那么也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多数说认为:甲如果采取普通的教唆行为,指使乙作虚假供述,或者阻止乙作供述,则不构成妨害作证罪。甲如果
采取暴力、威胁、贿买这三种手段,指使乙作虚假供述,或者阻止乙作供述,则构成妨害作证罪。这是因为,还是
能够期待甲不要采取这三种严重手段。
6、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发生领域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但是帮助的对象只能是当事人。如果当事人
自己伪造证据,则不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虚假诉讼罪」
1、虚假诉讼罪要求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2、成立虚假诉讼罪,不要求欺骗法官
3、甲与法官勾结,以非法占有乙的财物为目的,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法官故意判决甲胜诉,乙遭受财产损失。甲
与法官触犯三个罪的共同犯罪:针对司法秩序法益,触犯虚假诉讼罪、民事枉法裁判罪;针对被害人乙的财产,触犯
盗窃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
★「窝藏、包庇罪」
1、包庇罪要求积极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根本特征是积极地作假证明掩盖罪行
2、包庇罪与伪证罪,可以产生想象竞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本罪的成立时间是上游犯罪既遂后。若上游犯罪尚未既遂,行为人参与进来,则构成上游犯罪的承继的共同犯
罪。
2、上游犯罪事实查证属实,但行为人尚未到案,或者因行为人死亡、无责任能力等原因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
响本罪的认定
3、上游犯罪的数额与本罪的数额
(1)上游犯罪没达到定罪数额,为之实施掩饰、隐瞒行为,不构成本罪
(2)游犯罪达到定罪数额,为之实施掩饰、隐瞒行为(销赃行为),获得价值数额大小,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不
是财产犯罪,而是妨害司法秩序的犯罪。
(3)本罪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
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毒品犯罪」
1、走私毒品罪
(1)间接走私。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
的,属于走私毒品。
(2)既遂标准:陆路输入的,越过国(边)境线;海运、空运的,船舶、飞机到达本国港口、机场。此后被海关查获,
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2、代购毒品是否算贩卖?
(1)请托人甲为了自己吸食,请求乙代购毒品。根据酬劳种类,分为两种情形
①收取金钱:看有无牟利目的——除必要开销,变相加价,构成贩卖毒品罪
②收取毒品:看有无贩卖目的——分走一部分代购的毒品是为了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分走的部分是为了自
成立本罪,要求上游行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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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吸食,则不构成
(2)请托人是贩毒者,代购者无论有无牟利目的、贩卖目的,都构成贩卖毒品罪。
3、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是卖掉毒品,不要求收到货款。
4、居间介绍三种情形
模型
结论
贩毒者乙想找货源,甲受乙委托,为乙介绍贩毒者
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甲明知乙为贩卖而购买毒品,受乙委托,为乙介绍贩毒
者。
甲明知乙为吸食而购买毒品,受乙委托,为乙介绍贩毒
者丙。
甲与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以毒品数量达到
要求为前提条件)。
甲明知乙为吸食而购买毒品,受乙委托,为乙介绍贩毒
者丙。在此过程中,如果甲与贩毒者丙事前有共谋,为
其贩毒起到实际帮助。
甲与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以毒品数量达到
要求为前提条件)。
甲与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5、运输毒品罪既遂标准:毒品离开原存放地,发生较长距离的位移。
(1)既遂的标准不是运抵目的地。中途被查获,仍构成既遂。
(2)行为人先将毒品从甲地运至乙地,由于某种原因,又运回甲地的,属于运输毒品,并既遂。
6、运输毒品共犯问题
(1)分段运输。老大安排,由甲走第一段路程,然后将货交给乙,乙走第二段路程。虽然甲乙有交接,但是二人不构
成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因为大家都是马仔,各自负责各自的事情。
(2)集中派活。老大将甲乙叫到跟前,吩咐甲送一批货到A 目的地,乙送一批货到B 目的地。甲乙虽然知道对方都在
运输毒品,但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大家都是马仔,各自负责各自的事情。
★「传播淫秽物品罪」——要具有传播目的
◎贪污贿赂犯罪
★「贪污罪」
1、贪污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非法占有
2、侵吞vs 窃取vs 骗取
(1)侵吞是侵占的意思,将单位所有、自己依职权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
(2)窃取是盗窃的含义,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贪污罪的盗窃手段,比普通盗窃罪多
一个要件:利用职务便利。在这里就是指,将自己没有单独占有的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便利转移为自己占有。
(3)骗取是诈骗的含义,贪污罪的诈骗手段,要求比普通诈骗罪多一个要件:利用职务便利。这里的利用职务便
利,是指在实施欺骗时,行为人的职权、权力发挥了实质贡献或影响力。受骗人之所以受骗并处分财物,是因为相
信了行为人的职权、权力→行为人的职权把关,自己只需要形式审查
3、共犯与身份:先找实行者。
非国家工作人员(甲)
国家工作人员(乙)
结论
帮助行为
实行行为
乙构成贪污罪(实行犯),甲构成贪污罪(帮助犯)
实行行为
帮助行为
甲构成财产犯罪(实行犯),乙构成财产犯罪(帮助犯)。乙不构成贪污罪
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
甲乙既构成财产犯罪的共同犯罪,也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想象竞
合,择一重罪论处
★「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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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挪用公款罪,要求具有将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目的。根据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归个人使用的情形有三种
(1)将公款归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2、挪用公款罪的实行行为(构成要件行为)只有挪出行为,
3、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1)进行非法活动(3 万元)→不要求挪用时间达3 个月;非法活动如果构成其他罪,数罪并罚
(2)数额(5 万元)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不要求挪用时间达3 个月。
(3)数额(5 万元)较大,超过3 个月未还
4、原则上,国家工作人员犯受贿罪,又犯其他犯罪,应数罪并罚。例外是刑法第399 条第4 款规定,司法工作人
员犯受贿罪,又犯徇私枉法罪等,择一重罪论处。
5、共犯模型
【例】乙谎称需要看病唆使甲挪出公款,实际上是进行贩毒。
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因为成立挪用公款罪的正犯要求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乙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
份,因此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间接正犯
甲属于挪用公款罪制造违法事实意义上的“实行犯”。在排除责任事由上,由于甲没有违规使用(用于非法活动、营
利活动等)的目的,因此最终不构成该罪。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和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受贿罪」
1、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但不包括劳务本身,也不包括帮国家工作人员办件不存
在财产性利益的事情→以受贿人实际获得的财产性利益价值计算
为官员提供房屋装修
构成受贿罪
官员在色情场所嫖娼,由请托人支付费用的,或者请托人支付费用雇请卖淫者为官员提
供性服务的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利用职务便利)换取请托人的财物,构成受贿。这里的职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
的公务
3、受贿罪的实行行为是交易行为(权钱交易)
4、离职问题
(1)在职时,约定“先办事,离职后再收钱”,构成受贿罪。
(2)在职时,没有约定,离职后收钱,不构成受贿罪。
5、索取贿赂
(1)索取贿赂的方式包括敲诈勒索。
(2)索取型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属于想象竞合关系,择一重罪论处,受贿罪更重,因此定受贿罪。
6、多数说认为,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7、【例】乙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卡,存入50 万元,行贿给官员甲,并告知密码。甲收下该银行卡。后乙得知甲
被免职,将该卡挂失取回50 万元。乙构成行贿罪,不构成盗窃罪
甲收下卡就是受贿罪既遂。虽然从名义上看,乙仍是卡的所有权人,但甲构成既遂,也即甲在事实上占有了卡里资
金。乙构成行贿罪既遂,表明乙在事实上对卡里资金失去了占有。
多数说认为:乙的挂失行为导致甲对卡里资金失去占有,乙建立了自己的占有,构成盗窃罪。乙前面行为构成行贿
罪既遂,后面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数罪并罚。
8、受贿数额
(1)法定刑条件:①数额较大(3 万元);②数额巨大(20 万);③数额特别巨大(300 万),这些数额的原理与盗
挪作私用:
①个人落了人情
②个人落了好处
约定就是达成交易,达成交易就是受贿
罪的实行行为。实施该行为时,行为人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则成立受贿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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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罪中的数额原理相同
(2)受贿罪是故意犯罪,作为收受的对象,“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财物”是个主客观相统一的要素。
9、违禁品的价值数额
违禁品(假币、毒品、淫秽物品)具有财物价值(消极价值),在不法分子手里能够卖钱。在计算违禁品的价值数额时,
可参考其非法交易的价值数额(行情价)
10、垫资就是变相的行贿与受贿,垫资额就是犯罪所得
★「行贿罪」
主观是故意,要求“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1)不正当利益不限于非法利益,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也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2)公民请求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属于正当利益。
◎渎职犯罪
★「徇私枉法罪」
1、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
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2、行为类型“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包括不立案、不侦查、不起诉、不审判、裁定无罪。其
中,不侦查的表现有:
①立案后,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
②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通过下列行为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查控制;中断侦查;超过法定
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
③故意不收集有罪证据,导致有罪证据灭失,导致不能定罪。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控告人、举报人等实施报复陷害
★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
★徇私舞弊罪的行为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简言之,在强制措施期间的徇私枉法行
为,要求达到“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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