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文本内容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2026 全新版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刑诉法考点系统精讲
(主客通用版)
胡志斌 编著
主客一体私塾课程
主观二战私塾课程
二0 二五年十二月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唯累过,方得闲;唯苦过,方知甜
天道酬勤,天佑必过
2026 年注定成为你我人生光辉岁月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3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胡志斌教授简介
胡志斌,刑诉法教授,法学博士(师从我国著名法学家谭世贵教
授--原海南大学校长,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曾参与司法考
试大纲、教材编撰),涉足刑诉法近40 年,兼任多省市公安司法机关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从事各类法律考试(司法、法考、人民警察高
级执法资格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法规科目等)培训20 多年,独
撰出版法律著作近30 部,发表学术论文50 多篇,为法考培训积淀了
丰厚的知识储备和培训经验。
胡志斌教授善于用起底逻辑和法律原理解读抽象考点,用押韵口
诀带背重点考点。只有专家才能读懂专家!胡志斌教授擅于研究命题
专家的出题套路,资料设计突出精而准,自有网络留痕记录以来,除
了客观题考试终极资料年年都能点中90%以上真题考查的考点以外,
连续6 次以3 道题或3 页纸形式点中主观真题3-5 题(共6 小题)。授
课风格激情、风趣,深受历年学员充分肯定和青睐!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4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目 录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5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3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24
第四章 管辖/32
第五章 回避/44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49
第七章 刑事证据/62
第八章 强制措施/85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108
第十章 期间、送达/114
第十一章 立案/118
第十二章 侦查/123
第十三章 起诉/139
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150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157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182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191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196
第十九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201
第二十章 执行/204
第二十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213
第二十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220
第二十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223
第二十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226
第二十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230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5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考点结构
考情分析
(一)客观题部分
考点
考查次数
①
刑事诉讼价值;②刑事诉讼职能;③刑事诉讼阶段
1 次
①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②刑事诉讼构造;③刑事诉讼主体;④刑事诉讼
法与刑法的关系
2 次
综合考查刑事诉讼基本理念
3 次
诉讼效率
4 次
备考建议
一、备考重点
在全面掌握考点的基础上,重点掌握刑诉理念、刑诉价值和刑诉结构。
二、备考方法
1.本章考题并没有太多的坑,关键是要求考生对应试技巧的归纳。
2.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善于用刑诉原理分析刑事诉讼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二)主观题部分
真题回顾
2012 年
结合案件简要说明刑事诉讼法对保障刑法实施的价值
考情分析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理主要包括刑诉法与“母法”宪法以及“兄弟法”刑法的关系、刑事
诉讼基本理念以及刑事诉讼基本范畴。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既是理解刑事诉讼法的思维起
点,也是分析复杂案件的根本遵循,同时也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论依据。
尽管历史上仅在司法考试年代考查过一次刑事诉讼基本原理,但随着法考年代逐步强化
考生对运用法律原理、法律规定和法律思维分析案件能力的考查,死记硬背“冷冰冰”的考
点或法条愈发难以应对主观题考试,为此,2026 年备考主观的考友,不能放松警惕,需要
与刑法的关系
一、刑诉法
与有关法
律的关系
三、刑事诉讼基本范畴
二、刑事诉讼基本理
念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诉讼效率
与宪法的关系(与法治国家关系)
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阶段
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职能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6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注重刑事诉讼法基本原理特别是基本理念的理解和应用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概念
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简称“罪责刑”)的标准。刑事诉讼法规定实现罪责刑
的程序。“两刑”兄弟俩的关系可以用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和独立价值来表达。
所谓工具价值,是指刑事诉讼法所具有的保障刑法正确适用的工具价值;所谓独立价值,
是指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天生的、内在的价值。
刑诉法的
工具价值
(通过机
关、权责、
证据、程序
等设计促进
刑法规定的
罪责刑的实
现)
①通过明确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查明案件
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
②刑事诉讼法通过明确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主体的权力与职责及诉讼参
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为查明案件事实及适用刑事实体法的活动提供了基本构架
③明确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
了手段,又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
④明确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为规范和准确进行定罪量刑提供标准和保障
⑤关于程序系统的设计,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
⑥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简繁
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⑦通过适用于特定案件的特殊程序,为特定的刑事实体法和刑事政策的实现提
供了更具针对性和更为有效的程序通道
刑诉法的
独立价值
(精神、弥
补、限制)
①刑诉法原则、制度、程序体现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
②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例如,刑法规定不具体、不明
确,审委会、合议庭评议、表决案件
③影响(限制)刑事实体法实现,例如,12-14 岁犯罪追责、过了追诉期追诉
经最高检核准,以及非依据刑法(如追诉时效)而是依据刑诉法不立、不诉、
不判
【考点练习】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之一是具有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这一功
能?(2016-2-64,多选)
A.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而被法院量刑时从轻处理
B.因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C.侦查机关对于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案件不予立案
D.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
【解析】在ABD 三个选项中,法院、检察院的从轻处理、证据不足不起诉、上诉不加刑,均为刑诉法中
的规定,其依据不在于刑法,体现的均为独立价值,即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符合题意,选择。但C
选项的追诉期限即追诉时效问题属于刑法规定的内容,体现的是刑诉法的工具价值,即保障刑法实现的功能,
不符合题意,不选择。本题答案是ABD。
二、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表现
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集中体现在与宪法关系中。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
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
①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各国宪法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宪法关于程序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7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内容
性条款的规定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因为程序是法治和人治的主要区别,权力
与权利行使的程序规范为秩序、公正、人权的实现提供基本前提和条件
②刑事诉讼法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第一,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障
刑法的实施来实现;第二,要通过刑事诉讼法本身的实施来实现。例如,尊重和保
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第2 条
③刑事诉讼法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从而成为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基石。而国
家权力得以规范行使与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得以充分保障,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④刑事诉讼法是调整和平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互关系的法律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惩罚犯罪
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
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抑制犯罪,以及通过刑事程序本身的作用来抑
制犯罪
保障人权
内容包括:①无辜的人不受追究;②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③诉讼权利得到
充分保障和行使;④保障被害人和其他受到犯罪影响的人的合法权益
二者关系
对立统一
理解拓展:大多数情况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能够同步得到实现,但也存在
一些发生冲突与矛盾的情形,此时则需要根据利益权衡的原则作出选择。例
如,对于采用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由于非法取证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原
则上需要予以排除,但有时非法证据本身又具有査明案件事实以惩罚犯罪的功
能,因此,在一些情况下又需要有条件地予以采纳。刑事诉讼法往往呈现出原
则加各种例外的状态,以便在各种具体情形下更好地权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的两方面理念
【应试点睛】保障人权的对象是所有的诉讼参与人,而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是平等
的,不存在保障谁的人权至上问题。
二、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统称为司法公正,也称诉讼公正。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关系是:司
法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
公正种类
要求或体现
实体公正
(结果公正)
①对被告人罪、刑的正确判定
②涉案财物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
③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通过救济程序及时纠正、及时补偿或者赔偿
程序公正
(过程公正)
①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②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
权
③强制措施的依法适用
④诉讼程序公开、透明
⑤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8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⑥控辩平等对抗(即控辩平衡)
⑦严禁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
⑧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二者关系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各自都有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相互代替,二者应当
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统一的,但有时也会不可避
免地发生矛盾,同样需要根据利益权衡的原则作出选择
三、诉讼效率和诉讼公正
诉讼效率
诉讼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物力)与案件处理
数量的比例。讲求诉讼效率,要求投入一定司法资源处理尽可能多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不仅规定了“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而且还从诉讼
期限、轻罪不起诉、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等方面体现了诉讼效率的理念
诉讼公正
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追求诉讼效率,并不意味着否定诉讼公
正,也不意味着限制程序的约束作用,而是以保证诉讼公正为前提
二者关系
公正第一,效率第二
【应试点睛】诉讼效率包含时间、空间、成本和资源等关键要素,只要题干或选项中包含这些
因素并体现诉讼活动“多、快、好、省”等积极利好的一面,就是效率理念或原则的体现,例
如,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诉讼活动的简化(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直接确认事实证据
等);口头通知;借助网络平台、即时通讯工具通知、办案;就近方便诉讼参与人;限定参与
诉讼的人数;羁押必要性审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相对不起诉;集中审理;并案审理;
庭前会议;独任审判;不开庭审理;缺席审理;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等。
【考点练习】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刑事诉讼效率原则的要求?(2018 年真题)
A.扩大陪审员审理案件范围
B.因证人在国外,短期之内无法回国,法官准许其不出庭作证
C.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值班律师到看守所为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
D.对在看守所的犯人采取远程视频审讯
【解析】诉讼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物力)、诉讼时间与案件处理数量的比
例。诉讼效率不仅是一种诉讼理念,也是一项诉讼原则,其核心要素,一是时间上要高效;二是司法成本较低
或者司法资源的投入较少。结合选项,人民陪审是司法民主的体现,也是坚持走群众路线诉讼原则的要求,与
诉讼效率无关,因此,A 不符合题意,不选择。B 选项的“短期无法回国”包含着时间要素,表明法院审判活
动因受审判期间或诉讼效率的约束,等不得,因此,准许证人不出庭作证,体现了诉讼效率原则的要求,B 符
合题意,选择。指派值班律师到看守所提供法律帮助,虽然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或诉讼权利的保
障,但增加了诉讼成本,显然无法体现诉讼效率原则或理念的要求,C 不符合题意,不选择。就D 选项而
言,采用远程审讯,而不利用实体性法庭进行审判,很显然,是出于司法资源节约的考虑,符合诉讼效率原则
的要求,D 符合题意,选择。本题答案是BD。
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一、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犯罪控制模
犯罪控
制模式
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作为刑事诉讼的目标与评价标准
【核心要义】不仅惩罚,而且高效惩罚;程序服从实体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9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域外
刑事
诉讼
目的
几种
理论
式与正当程
序模式
正当程
序模式
主张刑事诉讼的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
公平的程序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核心要义】重程序,保人权
家庭模式
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
关系,强调刑事司法的教育功能。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少年
司法接近于这种家庭模式【核心要义】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边
打边爱
实体真实主
义与正当
程序主义
实体
真实
主义
①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出现犯罪,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
现、认定并予以处罚,刑事程序以发现真相为要
【核心要义】犯罪必追,程序服从实体
②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发现实体真实时,力求避免处罚无
罪者
【核心要义】犯罪必追,但尽可能避免冤假错案
正当
程序
主义
刑事诉讼对案件事实认识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只要在给定的
程序范围内,竭尽人之所能,将此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核心要义】只要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去办案,结果就是真实
的
中国理论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二、刑事诉讼价值
(一)刑事诉讼价值的内容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刑
事诉讼的价值包括秩序、公正和效益三项,其中,公正是最核心的价值。
秩序
①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②追究犯罪的诉讼活动有序,行使刑事司法权受刑事程序规范
公正
①公正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
②一方面诉讼本身应当公正;另一方面通过诉讼公正维护社会公正
效益
①司法效率
②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二)刑事诉讼价值的性质
秩序、公正、效益价值既是刑事诉讼的工具价值,也是刑事诉讼的独立价值。
【考点练习】关于刑事诉讼价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24 年真题)
A.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为规范定罪量刑提供了标准,这体现了工具价值
B.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体现为最大化地追求高效率办理案件
C.刑事诉讼法为未成年人专门设置了特别程序,这体现了独立价值
D.刑事诉讼有序追究犯罪和惩治犯罪的作用,体现了秩序价值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基础理论,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可以用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和独立价值来表达。
其中,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表现为:1.通过明确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查
明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2.刑事诉讼法通过明确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主体
的权力与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为查明案件事实及适用刑事实体法的活动提供了基本构架;3.明确
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0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了程序规范;4.明确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为规范和准确进行定罪量刑提供标准和保障;5.关于程序系统的设
计,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6.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
序,使得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7.通过适用于特定案件的特殊程序,为特定的刑事实体法
和刑事政策的实现提供了更具针对性和更为有效的程序通道。A 选项属于工具价值4,C 属于工具价值7,A
表述正确,符合题意,选择,C 表述不正确,不符合题意,不选择。效率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但是,应当
坚持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并非效率越高越好,B 表述错误,不符合题意,不选择。刑事诉讼的价值包括秩
序、公正和效益三项,其中,秩序价值体现在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以及追究犯罪的诉讼活动有序,
行使刑事司法权受刑事程序规范,因此,D 表述正确,符合题意,选择。本题答案是AD。
三、刑事诉讼主体
主体名称
诉讼地位和作用
主体范围
专门机关
【秒记】公
检法,海军
监国
代表国家行使侦査
权、起诉权、审判
权、刑罚执行权
①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最主要的侦查机关,享有侦查
权的机关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
中国海警局)
②人民检察院
③人民法院
当事人
【秒记】自
疑带被被
直接影响诉讼进程
并且与诉讼结果有
直接利害关系
①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②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告人
③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其他
诉讼参与人
【秒记】代
代鉴证辩译
协助国家专门机关
和诉讼当事人进
行诉讼活动
①法定代理人
②诉讼代理人
③鉴定人
④证人
⑤辩护人
⑥翻译人员
四、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
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
控诉职能
含义
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犯罪行为所应承
担的刑事责任的职能
行使阶段
①侦查;②审查起诉;③审判
承担者
①公诉人;②自诉人 ★侦查视为行使广义的控诉职能
辅助承担者 ①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秒记】代代;②被害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秒记】害代代
辩护职能
含义
提出对被控诉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维护被控诉人的合法权益的
职能
行使阶段
①侦查;②审查起诉;③审判
承担者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协助承担者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秒记】法代辩护
审判职能
含义
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
处以何种刑罚的职能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1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行使阶段
审判阶段
承担主体
法院
【应试点睛】 1.附带民事诉讼中不存在控诉、辩护职能,双方当事人也就不可能成为控诉、
辩护职能的承担主体。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不承担控诉、辩护或者辩护职能,他们只
是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3.法定代理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者,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都可能有法定代理人,至于法
定代理人是否承担刑事诉讼职能或者承担什么性质的职能,一定看清题目,因人而定。
五、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结构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
系。刑事诉讼构造有“纵向构造”和“横向构造”两种,纵向构造主要包括侦查主体和公诉主
体、公诉主体与审判主体的动态关系的构造。横向构造强调控辩审三方主体在各个具体程序上
的静态关系的构造。现代刑事诉讼构造的设计理念:1.控审分离与不告不理;2.裁判者中立;3.
控辩平等对抗。即控辩双方在形式上形成平等对抗的格局。由于刑事诉讼的追诉主体一般都以
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持控辩平等对抗并不要求也无法达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因此控辩平等
对抗更重要的是确立被追诉者的主体地位和保障辩护方在各个方面与控诉方开展对抗的权利。
要实现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控辩平等对抗,刑事诉讼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持续在场参与
的“对席审判”为原则,只有在极为例外的情况,并在充分保证辩护权和事后救济权的基础上
才允许在被告人不到案的情况下进行“缺席审判”,并确保其有辩护人到场为其辩护。现代刑
事诉讼构造模式大致如下:
现代
刑诉构造
西
方
国
家
当事人
主义
(英美法系)
①启动和推动诉讼程序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
②控辩双方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
③适用于偏重追求正当程序、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
职权主义
(大陆法系)
①诉讼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
②适用于偏重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混合式
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形成以
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结构。代表国
家:日本
中
国
我国刑事诉讼构造,通过历次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正从超职权主义诉
讼构造逐步向控辩式诉讼构造转变
控辩式构造核心要义: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平等对抗;控审分离
刑诉目的与
构造关系
①立法者总是基于实现一定的刑事诉讼目的,设计相应的诉讼构造
②刑事诉讼目的提出与实现,必须以刑事诉讼构造本身所具有的功能为前提
【应试点睛】1.任何诉讼结构都包含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种直接的诉讼目的,只是偏重不
同。2.当事人主义的“当事人”指的是控辩双方,而非原告、被告。3.不管哪种诉讼结构,都
存在控辩对抗,只是激烈或缓和程度不同而已。4.在我国,不论是公诉,还是自诉,目前都还
是职权主义审判,控辩式审判是我国审判模式的改革方向,刑诉法的几次修改主要吸收当事人
主义的合理因素进行诉讼模式改造。
【考点练习】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22,单选)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2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A.自诉案件审理程序适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
B.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中不存在控辩对抗
C.侦查程序已形成控辩审三方构造
D.审查起诉程序中只存在控辩关系
【解析】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吸收了“当事人主义化”的合理因素。表现在审判阶段,实行对抗式法
庭审判,举证责任由控、辩双方承担,审判工作主要通过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辩论等活动展开,审判者
的职权性作用逐步淡化,但并不能说自诉案件审理程序适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不论是公诉,还是自诉,目
前都还是职权主义审判,故A 表述错错误,不选择。在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对被告人量刑问题的
审理仍然存在控辩对抗的因素,故B 表述错误,不选择;我国侦查程序尚未形成控辩审三方构造,而只存在
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中立裁判者,故C 表述错误,不选择。本题答案是D。
六、刑事诉讼阶段
公诉案件(5 阶段)
(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自诉案件(3 阶段)
(法院)立案→审判→执行
【应试点睛】并非所有的公诉案件都会经历五个诉讼阶段,也并非所有的自诉案件都将经历三
个诉讼阶段。例如,公诉案件可能会因为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而导致诉
讼活动“半途而废”,后面的诉讼阶段(如审判、执行)也就不可能存在。又如,自诉案件在
开庭前双方当事人和解并撤诉,也就不存在审判和执行阶段。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3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考点结构
考情分析
(一)客观题部分
考点
考查次数
①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
制约原则;③检察监督原则;④程序法定原则;⑤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
则;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⑦法院统一定罪原则;⑧保障诉
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1 次
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15 次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16 次
备考建议
一、备考重点
在全面掌握考点的基础上,首先重点掌握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必考!。其次,重点掌
握检察监督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以及从未考过的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
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考虑到本章在刑诉法中的权重值不大,其他原则一般了解即可。
二、备考方法
除了理解基本原则含义和具体要求外,更重要的是联系实例,运用基本原则解读刑事诉讼
立法和司法活动或现象。例如,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这既体现了检察监
督原则的要求,也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要求等。
(二)主观题部分
真题回顾
2019 年
审判阶段认罪认罚
刑
事
诉
讼
法
十
二
项
基
本
原
则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检察监督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认罪认罚从宽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4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2020 年部分省市延考 认罪的判断
2021 年部分省市统考 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撤销案件
认罪认罚从宽考虑因素
2023 年
本案当事人乙丙对抢劫罪认罪认罚,同时两人认为自己不构成故意伤
害行为,对全案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处理吗
2024 年
检察院对黄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妥当?为什么
2025 年
1.对郑某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根据刑事诉讼的主体、原则、程序等分析A 市检察院能否补充抗诉
理由
考情分析
在主观题备考中,关于基本原则一章,主要掌握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从宽既是一项基本
原则,也是一项基本制度,2018 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其写入立法,它体现了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证据制度等诸多代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精
神、司法文明、改革方向、刑诉本体等,具有较强的政策性、规范性和时效性,在一定时期
内,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会成为刑诉法主观题命题的重要板块。在2026 年法考主观题中,仍需
考友们高度重视,在备考时,务求横向到边、纵向到位,备考重点应放在与认罪认罚相关联
的审判、证据方面的考点
第一节 基本原则概述
一、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1.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2.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3.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具有较普遍的指导意义。
4.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分类
1.一般原则。即刑事诉讼和其他性质的诉讼(如民事诉讼等)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如以事
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
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等等。
2.刑事诉讼法所独有的基本原则。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等等。
【考点练习】关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4-2-65,多选)
A.体现刑事诉讼基本规律,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思想内涵
B.既可由法律条文明确表述,也可体现于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体制度和程序之中
C.既包括一般性原则,也包括独有原则
D.与规定具体制度、程序的规范不同,基本原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具有倡导性、指引性
【解析】ABC 表述符合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特点,明显正确。在具体诉讼制度没有作出详细规定时,可
以直接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即刑事诉讼原则具有弥补法律规定不足和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具有法律
约束力。因此,D 错误,不选择。
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5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刑事诉讼法》第3 条第1 款: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
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
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应试点睛】这里的“法律特别规定”是针对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中国海警
局(简称“海军监国”)依法行使部分案件的侦查权,享有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三节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程序法定原则)
一、核心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3 条第2 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
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基本要求
立法要求
基本要求
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
各国立法
模式
大陆法系国
家
程序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共同构成法定原
则的内容
英美法系国家
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
中国
程序法定原则表现为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以
及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以法律为准绳”
司法要求
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后果要求
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采取刑讯逼
供方法收集的供述予以排除;又如,因第一审程序违法而引起的二审程
序,二审法院应当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等
第四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一、核心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5 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
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原则含义
1.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在法定职责范围内都是独立的,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应试点睛】不受“行政机关”干涉,不能表述成不受“任何机关”干涉。
2.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仍然需要接受党的领导,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
督,并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的监督。
3.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4.法院和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行使负责。在我国独立行使
审判权和检察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而不是某个审判员或检察员。
【应试点睛】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司法体制改革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要求实现“让审理者
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强调了承办案件的法官和检察官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履行职权与承担责
任方面的独立性。这种强调承办案件的法官和检察官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独立性的改革措施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6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关注的是法院、检察院内部职权的合理分配,并未改变我国法院、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对
审判权、检察院行使负责的定位。
第五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一、核心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7 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
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二、原则含义
分工负责 指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有明确的职权分工,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
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推诿
互相配合 指公、检、法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使
案件处理能上下衔接,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
互相制约 指公、检、法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和程序上的设置,相互约束,相互制
衡,防止发生错误或及时纠正错误,保证准确执行法律,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
【应试点睛】这项原则确立的是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分工、配合、制约关系。上下级公安机
关、上下级检察院、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存在适用这一原则的问题。例如,上级法院不能干涉下
级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对此不能理解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要求。
第六节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一、检察监督阶段和监督内容【法条定位】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
则》(以下简称《高检规则》)第13 章第2-7 节
监督
阶段
内容
①立案监督:既包括对公安机关该立而不立的监督,也包括不该立而立的监督
②侦查监督
(1)批捕过程中的监督:A.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如发现非法证据予
以排除);B.对提请批捕的监督(如发现公安机关漏报捕同案犯的,
检察院应当要求补充提捕)
(2)审查起诉阶段的监督:A.对侦查活动监督(如发现非法证据予
以排除);B.对移送起诉的监督(如发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存在漏
罪、漏人的,应当要求补充移送)
③审判阶段的监督:A.庭审阶段的监督;B.二审抗诉;C.再审抗诉;D.最高法院死
刑复核过程中,最高检察院可以提出意见,最高法院应当将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
院;E.特别程序的监督
④执行阶段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检察院根据工
作需要,可以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采取巡回检察、派驻检察等方式进行监督
二、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和调查【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256 条
提前介入侦查
提前介入的方式
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依商请依职权)
提前介入的案件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
提前介入
的职权
①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案件性质等提出意见
②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③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提前介入调查
经监察机关商请,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7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秒记】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的职权:意论监督。提出意见内容:收据、法适、案件性质
三、对庭审活动监督的特殊方式
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出席法庭的检
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法条定
位】《高检规则》第572 条
【考点练习】某市发生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绑架杀人案。在侦查阶段,因案情重大复杂,市检察院提前介入
侦查工作。检察官在开展勘验、检查等侦查措施时在场,并就如何进一步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以及适用法律
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意见,对已发现的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了纠正意见。关于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下列
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2-64,多选)
A.侵犯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违反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B.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C.体现了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D.有助于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实现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检察院提前介入侦
查,对于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是其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的表现,其提出相关建议并无强制性,但有助于公安机
关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侦查,同时也体现出“相互配合”原则的要求。检察院提前介入行为并没有侵犯
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也未违反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可见,A 错误。BCD 三
个选项属于理解性问题,表述均正确,符合题意。本题答案是 BCD。
第七节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一、核心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9 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
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
决、布告和其他文件。
二、原则要求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是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进行陈
述、辩论,有权使用本民族文字书写有关诉讼文书。
2.专门机关使用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义务。公、检、法机关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杂居的地
区,要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公告、布告
和其他文件。
3.专门机关提供翻译的义务。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公安司法机关
有义务为其指定或者聘请翻译人员进行翻译。
【应试点睛】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是权利而不是义务,公民也可以使用其他民族或通用语言文字。
2.对于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应当”(而非“可以”)提
供翻译。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8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3.提供翻译的服务对象既包括当事人,也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证人、鉴定人等)。
4.强调的是公安司法机关开展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活动时,应当对不通晓语言文字的诉
讼参与人提供翻译。如果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办理案件,对于不通晓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或者被代理人,公安司法机关没有义务帮助提供翻译人员。
第八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一、核心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12 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二、具体体现
1.区分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公诉案件在提起公诉前将被追诉人称为犯罪嫌疑人,提
起公诉后始称为刑事被告人。
2.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得因无法证明自己无罪便推
定其有罪。
3.疑案作无罪处理。在一审中,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院应当作出证
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九节 认罪认罚从宽
一、核心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15 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
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原则【法条定位】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认罪认罚指导意见》)
第1-4 条
原则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原则2: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共同犯罪案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①谁认罪认罚,谁可以被从宽处罚【谁“两认”,谁从宽】
②注意同案犯之间量刑平衡
原则3: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总要求
对于认罪案件,不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
具体要求
有罪标准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不足的处理
【秒记】认罪认罚据不
足,无罪撤案不起诉
侦查阶段
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
不起诉
审判阶段
宣告无罪
原则4:配合制约原则
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
认罚,依法推进从宽落实
三、适用阶段【法条定位】《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5 条
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9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四、适用案件范围【法条定位】《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5 条
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五、认罪的把握【法条定位】《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6 条
认罪的基本标准
①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主动认罪)
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动认罪)
个别异议或辩解
的处理
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
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
的认定【秒记】承认主要事,辩异不影响
全案不认罪
的处理
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
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检察院可以提出从
宽处罚的建议,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秒记】供述不全,认罪免谈,供述部分可从宽
六、认罚的把握【法条定位】《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7 条
认罚基本标准 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认罚具体标准
侦查阶段
犯罪嫌疑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审查起诉阶段
①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②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审判阶段
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认罚的考察
考察重点
“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
悔罪表现,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
考量【秒记】重点“两悔”,结合“三赔”
言行不一
的认罚处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
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
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秒
记】证据违法,匿转拒赔,从宽不给
不影响认罚
认定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
序、简易程序的【秒记】不简速,不影响
七、从宽的基本要求【法条定位】《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8 条
从宽的条件
“两认”(认罪、认罚)同时具备
从宽的要求
可以从宽,而非应当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
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
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秒记】三特别,不足轻,不从宽
从宽的含义
既包括实体上(刑法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刑诉法上)从简处理
(例如,适用限制而非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速裁程序等)
从宽限度和幅
度的考量因素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
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
宽的限度和幅度【秒记】阶段值意,表现程度
可以从宽处理
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的方式
免予刑事处罚【秒记】检察从宽不起诉,法院从宽免刑罚
八、从宽幅度的把握【法条定位】《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9 条
“四优”原则
【秒记】主早彻稳
①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
②早认罪优于晚认罪
③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
④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两大”原则
【秒记】两认为大
①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
②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认罪但不认罚
“一口价”原则
【秒记】“一口价”,
应“砍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坦白同时认罪认罚的,从宽应当在法定
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
复评价
“轻小初偶”的从宽
罪行轻,危险小,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大一些
【秒记】“轻小初偶”可大些
“重大累再”的从宽
罪行重、危险大的,以及累犯、再犯,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
【秒记】“重大累再”应从严
九、认罪认罚案件的法律帮助【法条定位】《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10 条、第14 条
办案机关告知
(通知)义务
①侦查机关、检察院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法院在开庭审判时应当告知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
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③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
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告知可
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拒绝值班律
师帮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委托辩护人,拒绝值班律师帮
助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允许,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但是
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到场
十、听取被害人意见【法条定位】《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16 条
听取规则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三解”效力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
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处罚
的重要考虑因素【秒记】是否从宽看“三解”
十一、促进当事人和解与被害人谅解【法条定位】《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17 条
应当促进
对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
认罚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促进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
【秒记】能和解又两认,公检法要促进
可以促进
对其他认罪认罚案件,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促进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通过向被害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谅解,被害方出具
的谅解意见应当随案移送【秒记】两认不和可谅解
十二、被害方异议的处理【法条定位】《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18 条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1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秒记】被害不同意,从宽不影响
十三、认罪无赔对从宽的影响【法条定位】《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18 条
无力赔
无“两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
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
【秒记】“两认”无两解,从宽应少些
不合理
“无两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
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从宽处理【秒记】被害不讲理,一般不影响
第十节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核心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1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
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
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
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 原则含义
法定情形(六种)
不同阶段的处理方式
立案阶段
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
审判阶段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
是犯罪的
不立案
撤销案件 不起诉(法定)
开庭审理后
宣告无罪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
不立案
撤销案件 不起诉(法定) 庭前退回/庭后终审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不立案
撤销案件 不起诉(法定) 庭前退回/庭后终审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
回告诉的
不立案
撤销案件 不起诉(法定) 庭前退回/庭后终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不立案
撤销案件 不起诉(法定) 庭前退回/庭后终审
(无罪的宣告无
罪)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立案
撤销案件 不起诉(法定) 庭前退回/庭后终审
【秒记】法定不追究刑责的情形:显不告诉他特效死亡
【应试点晴】
1.“情节显著轻微”是指没有达到追诉标准或立案标准。这与《刑事诉讼法》第177 条第
2 款中作出酌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情节轻微”不同。审査起诉时,检察院认为情节“显著轻
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
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对于“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理解。 2018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了对符
合条件的特殊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法定程序可以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的制度,即属于此种情形。
【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第182 条第1 款: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
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2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3.侦查阶段的处理。撤销案件的主体就是立案、侦查主体,“立侦撤三位一体”。
4.审查起诉阶段的处理。对于监察机关调查或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
者符合刑诉法第16 条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即法定不起诉,警惕酌定不起
诉、证据不足不起诉这两个冒失鬼坑人。【秒记】监公6+1,绝对不起诉
对于自侦案件,审查起诉时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诉法第刑诉法16 条情形之一
的,应当退回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建议撤销案件。【秒记】自侦6+1,退回撤案【法条定位】
《高检规则》第366 条
5.法院审判阶段的处理: 【法条定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219 条
(1)对公诉案件审查阶段遇到法定6 种情形的处理
法定情形
处理方式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不下结论,准备开庭
其他五种情形(告诉他特效死亡)
应当退回检察院
(2)法庭审判阶段(从决定审理到宣判前)遇到法定6 种情形的处理
法定情形
处理方式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应当判决宣告无罪
死亡
①没有强调无罪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②有证据证明无罪的,应当缺席审理宣告无罪
特效告诉其他
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关联考点】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对
死亡的被告人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
被告人无罪。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作出判决、裁定。【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390 条
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
决。【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297 条第2 款
【考点练习】刑事诉讼中,遇到下列特殊情形,不同的司法机关处理方式正确的是?(2020 年真题)
A.某区公安机关在侦查该区影星范某逃税案过程中,发现范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遂作出不立案的处理
B.某区检察院对王某涉嫌盗窃犯罪案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王某没有犯罪事实,该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的
处理
C.某县检察院对刘某诈骗秦某一案提起公诉,县法院在庭前审查时,发现刘某的行为仅构成侵占罪,秦某
没有告诉,该县法院遂决定不予受理
D.某县法院对赵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进行法庭审理后,合议庭评议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认定
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赵某不构成犯罪,但在作出判决前,赵某因突发心脏病死亡。县法院遂宣告赵某无罪
【解析】在侦查阶段,如果发现不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而非不立案,因此,A 表述错误,不符
合题意,不选择。《刑事诉讼法》第177 条第1 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6 条规定
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B 表述错误,不符合题意,不选择。《刑事诉讼法解
释》第219 条第1 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2)属于刑事
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同时告知被
害人有权提起自诉;……”可见,对于C 选项的情形,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C 表述错误,不符合题意,不选
择。《刑事诉讼法》第297 条第1 款规定:“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3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可见,D 表述正确,符合题意,选择。本题答
案是D。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4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考点结构
考情分析
(一)客观题部分
考点
考查次数
①监狱职权;②证人与鉴定人比较;③国家安全机关;④见证人
1 次
①上下级检察院、法院的关系;②诉讼参与人;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④有专
门知识的人;⑤上下级公安机关关系
2 次
被害人,其中,专门考过2 次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比较
4 次
辩护人
5 次
单位当事人,其中,7 次考查单位被告人。该考点也是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考点
8 次
备考建议
一、备考重点
重点掌握3 次以上的高频考点。此外,上下检察院、法院的关系不能疏漏。
二、备考方法
对本章的备考,特别需要把握好以下两个重要学习方法。
1.善于巧记考点。本章需要记忆的考点量比较大,找到记忆窍门,可以事半功倍。
2.注重辨析考点。本章容易混淆的概念较多,例如,辩护人与代理人;被害人与自诉人;
证人与鉴定人、见证人等,复习时特别注意好辨析。
(二)主观题部分
真题回顾
从未考查
考情分析
刑事诉讼主体
专门机关
诉讼参与人
公安机关
检察院
法院
监狱
军队保卫部门
国家安全机关
当事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自然人当事人
单位当事人
中国海警局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5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刑事诉讼主体是具体诉讼制度、诉讼程序中的主体,主观题考查的是具体的原则、制度和程序
规则,孤立的考查刑事诉讼主体这一章的考点没有意义,所以,对于本章,主观考友只需一般了解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与职权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属同级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在性质上属行政机关。从性质上看,公安机关
与检察院和法院是不同的。检察院和法院在性质上属司法机关。
公安机关是最主要的侦查机关,一般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
上下级公安机关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发现下级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既
可以直接撤销或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必须执行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如
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我国公安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
理、条块结合和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应试点睛】专门公安机关(如缉私局、森林公安等)立案侦查,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
(三)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1.立案权,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2.侦查权,即取证、抓人;3.执行权,对被判处拘役、
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的罪犯执行刑罚,此外,对余刑为3 个月以下的罪犯由(公安)看守
所代为执行。【秒记】役政出境,小3代行
(四)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侦查机关
特殊侦查机关
侦查案件
检察院
司法工作人员14 种职务犯罪【管辖一章详细介绍】
国家安全机关
12 种危害国家安全罪①,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监狱
罪犯在监狱内犯罪,享有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职权。除此之外,监狱的职
权还包括:1.刑罚执行权(即执行死缓、无期、有期徒刑);2.漏罪移送
权。发现罪犯服刑期间有漏罪的,有权移送检察院处理;3.有权建议监外
执行。对于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有权报请所在地的省级监狱管理部
门批准;4.减刑、假释建议权。对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有权报请
法院审核裁定;5.裁判错误或申诉转交权。执行过程中发现裁判确有错误
或者罪犯提出申诉的,有权移送检察院或者法院处理
军队保卫部门
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査、拘
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等职权
中国海警局
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査权。对于在海上发生的包括走私、毒品、
偷越国(边)境、非法捕捞、破坏海洋资源等刑事案件,中国海警局行使
与公安机关相同的侦査权
二、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与职权
(一)检察院的性质
①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煽动分离国家罪;4.武装叛乱、暴乱罪;5.颠覆国家
政权罪;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8.投敌叛变罪;9.叛逃罪;10.间谍罪;11.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2.资敌罪。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6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属于国家的司法机关。
(二)检察院的立场
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检察官既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无辜的
保护者。既注重不利于被追诉者的内容,又注重有利于被追诉者的因素。
(三)上下级检察院的关系
上下级检察院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实行检察一体化。具体表现为:1.上级对下
级的决定有权撤销后者变更,有权指令下级纠正错误;2.可以对下级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3.
可以办理下级管辖的案件;4.可以统一调用辖区内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被调用的检察官可以
代表办理案件的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各项检察职责。
(四)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1.侦查权,参见管辖一章;2.公诉权,所有公诉案件均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行使控诉
权;3.诉讼监督权,参见第二章检察院监督原则。【秒记】检察院三把剑,侦查公诉和讼监
三、法院的性质、组织体系与职权
(一)性质
法院是刑事诉讼中唯一有权审理和判决有罪的专门机关。
(二)上下级法院的关系
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督的具体方式是通过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
序、死刑复核程序等实现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应试点晴】1.由于检察一体化,上级检察院可以直接介入和否决下级检察院对于具体案件的处
理。但是,有一个例外性规定,《高检规则》第589条第2 款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
诉不当的,应当听取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听取意见后,仍然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
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2.法院的管理体制只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
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不能进行实体性干预、指导、批示等,下级法院不得就案件的
实体性处理向上级法院请示等。但是,对于管辖等程序性问题,上级法院有权决定改变管辖。
【考点练习】某案件经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为回应社会关注和保证办案质量,在案件
由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前,基于我国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与上下级关系,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可采取
下列哪些措施?(2017-2-65,多选)
A.最高法院可听取高级法院对该案的汇报并就如何审理提出意见
B.最高法院可召开审判业务会议对该案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讨论
C.最高检察院可听取省检察院的汇报并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审查
D.最高检察院可决定检察机关在二审程序中如何发表意见
【解析】人民法院上下级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能“请示、汇报”,A 表
述错误,不选择;上级法院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进行审级监督,最高法院召开审判业务会议对该案
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讨论是不正确的,B 表述错误,不选择。人民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可
以“请示、汇报”,C 表述正确,选择;上级检察院有权对下级检察院“指示、命令”,最高检察院可决定检察
机关在二审程序中如何发表意见,D 表述正确,选择。所以,本题答案为CD。
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了国家专门
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诉讼参与人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当事人;二是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108 条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7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诉讼
参与人
当事人
自诉人、犯罪嫌疑人、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被告人、被害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证人、辩护人、翻译人员
【秒记】1.当事人的范围:自疑带被被;2.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围:代代鉴证辩译
【应试点睛】1.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或记录员不是诉讼参与人,属于办案
人员。2.侦查机关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如法医)属于诉讼参与人中的鉴定人,而
非侦查人员。3.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参加诉讼活动的近亲属、有专门知识的人、值班律师、保
证人、见证人不属于法定的诉讼参与人【秒记】亲知值班保见,参与人不带玩
【考点练习】在袁某涉嫌故意杀害范某的案件中,下列哪些人员属于诉讼参与人?(2017-2-66,多选)
A.侦查阶段为袁某提供少数民族语言翻译的翻译人员
B.公安机关负责死因鉴定的法医
C.就证据收集合法性出庭说明情况的侦查人员
D.法庭调查阶段就范某死因鉴定意见出庭发表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解析】刑事诉讼主体包括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其中诉讼参与人又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翻
译人员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A 选项符合题意,选择。公安机关负责死因鉴定的法医在诉讼中的身份是鉴定
人,属于诉讼参与人,B 选项符合题意,选择。就证据收集合法性出庭说明情况的侦查人员是侦查机关的工作
人员,本质上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的代表,不属于诉讼参与人,C 不符合题意,不选择。见证人不属于
诉讼参与人,D 不符合题意,不选择。本题答案是AB。
一、 当事人
(一)所有当事人都享受的诉讼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申请回避权利;3.控告权;4.参加法庭调查、法
庭辩论的权利;5.申诉权。【秒记】语申避告加庭
(二)被害人
广义的被害人,是指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狭义的被害人
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广义的被害人包括:(1)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2)自诉案件自
诉人。(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
【应试点睛】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一般指的是狭义的被害人,即公诉案件中被害人。
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其主要诉讼权利如下:【秒记】申请抗议,申诉自诉,委托诉代
申请复议权
【秒记】不立不避不判
对不立案、不回避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决定机关申请复议;对强制
医疗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申诉权
【秒记】不起立,不服判
①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申诉
②对检察院不起诉的申诉
③对生效裁判的申诉
申请抗诉权
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不享有上诉权,只享有请求检察院抗诉权
委托诉代
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权
针对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应试点睛】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在三种情况下依法可以公诉转自诉:1.侦查机关不立案;
2.侦查机关撤销案件;3.检察院不起诉。
(三)自诉人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8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自诉人相当于自
诉案件的原告人,通常是该案件的被害人(广义的被害人)。
(四)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1.称谓。在公诉案件中,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称之为“犯
罪嫌疑人”,公诉之后称之为“被告人”。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向法院起诉后,被追诉的人
即被称为“被告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防御性权利
(针对控方指控,抵消控诉的权利)
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的权利;②辩护权;
③拒绝回答权;④收到起诉状副本;⑤参加法
庭调查权;⑥参加法庭辩论权;⑦最后陈述权;
⑧反诉权
救济性权利
(针对专门机关所作出的对其不利诉讼行
为、决定或裁判,要求改变或撤销的权利)
①不服驳回申请回避的申请复议权;② 控告
权;③ 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权;④申诉
权;⑤上诉权
程序保障权利
(通过办案机关履行职责得以实现的权利)
①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②获得法院依法
公开、独立审判;③不受专门机关刑讯逼供、威
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进行讯问;④不
被强迫自证其罪;⑤不受非法搜查、扣押等侦查行
为;⑥上诉不加刑
(五)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章详细讲解。
(六)单位当事人
1.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详解介绍。
2.单位被害人。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刑事诉讼。
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单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诉讼
义务,与自然人作为被害人大体相同。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公安司法人员以及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
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 条的规定,其他诉讼参与
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一)法定代理人
为谁代理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即未成年、精神病人【秒记】代理未精
谁来代理
法律明确规定为: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108 条【秒记】生养父母,监保机团
代理什么
与被代理人具有相同的诉讼权利。例外:1.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不享有上诉权
(因为被害人不享有上诉权);2.不能代替被代理人作陈述(如法庭审判阶段
的最后陈述权、和解中的赔礼道歉等)3.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担的与人身自由
相关联的义务,如拘留、逮捕等【秒记】自由说话不代理
(二)诉讼代理人
1.产生。诉讼代理人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9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2.委托主体。(1)广义被害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另外,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2)特别程序中的有
关主体。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委托的是诉讼代理人。在强
制医疗程序中,被申请人、被告人可以委托或者法院依法指定诉讼代理人。
3.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比较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地位
非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必须在授权
范围内进行不得违背被代理人意志
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
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门机关约束
职能
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承担
刑事案件的辅助性控诉职能,其他
的诉讼代理人不承担刑事诉讼职能
承担刑事案件的辅助性辩护职能,为嫌
疑人、被告人提供帮助
委托
时间
①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之日起可以委托
①公诉案件:自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
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②自诉案件:随时可以委托
②自诉案件:随时可以委托
种类
①按产生依据分为:委托代理和法
律援助代理(如强制医疗案件)
①按产生依据分为:委托辩护和指派辩护
(指派辩护分为可以指派与应当指派)
②按身份分为:律师和非律师代理人
②按辩护人身份分为:律师和非律师辩护人
范围数量
可以担当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范围相同,数量上,均为1-2 人
【考点练习】关于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2-24,单选)
A.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依据法律规定而设定
B.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诉讼代理人也享有被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C.诉讼代理人应当承担被代理人依法负有的义务
D.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帮助被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
【解析】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一般由法律加以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则由授权决定,据此,AB
两个选项表述均错误,不选择。诉讼代理制度也属于代理制度,除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承担的义务(如自诉人
的出庭义务)外,被代理人依法负有的义务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因此,C选项表述错误,不选择。帮助被代理
人行使诉讼权利是诉讼代理人的当然职责,D选项正确,选择。本题答案是D。
(三)证人
1.概念。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指在诉讼外了解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人。
2.证人的特点与要求
(1)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证人。
(2)证人具有优先性。诉讼开始前,一旦了解案情就应当优先作证人,一般不得参与案
件的办理。
(3)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即证人应当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依法亲自出庭作证,不得由
他人替代。
(4)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并且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得作为证人。
(5)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法院应当给予补助。
(6)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
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91 条
第3 款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30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四)鉴定人
①鉴定人必须是没有利害关系的人
②鉴定人通过参加刑事诉讼的途径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③鉴定人受到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产生,并且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更换
④鉴定人必须具备鉴定某项专门性问题的知识或技能
⑤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法院可以根据情况
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三、非诉讼主体
按照刑事诉讼理论,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统称或者构成刑事诉讼主体。近
亲属、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以及见证人不是法定的刑事诉讼参与人和刑事诉讼
主体,但是,他们在部分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参与诉讼活动,发挥一定的作用。以下仅介绍近
亲属、有专门知识的人以及见证人,保证人在“强制措施”一章详细介绍。
(一)近亲属
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有法定范围,只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上下左
右)。近亲属的诉讼权利包括:1.代为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2.强制措施的申请变更、解
除权;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上诉权(经被告人同意);5.与死刑犯会见权;6.再审申诉权;
7.刑事和解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需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8.缺席审判中
享有除被告人最后陈述权以外的所有诉讼权利;9.没收违法所得程序中申请参加诉讼权、上诉
权;10.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申请复议、解除权。【秒记】附见上申,特别辩强
【应试点睛】1.近亲属不享有回避、排非申请权;2.近亲属在普通程序中不享有独立上诉权,
但是在缺席、没收程序中享有独立上诉权。
(二)有专门知识的人
1.概念。有专门知识的人是指运用专门知识参与刑事诉讼,协助解决专门性问题或者提出
意见的鉴定人以外的人。“专门知识”,则是指特定领域内的人员理解和掌握的、具有专业技
术性的认识和经验等。
2.有专门知识的人不是诉讼参与人,属于回避对象,其出庭适用鉴定人法律规定。
3.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刑事诉讼的主要方式
①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128 条
②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
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100 条
③出庭就鉴定意见和专门性问题的报告发表意见 【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197 条
④检察院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材料需要进行专门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交检察技术人员
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334 条
【秒记】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刑诉的方式(4 种):勘查,报告,出庭,证审
4.出庭条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
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
庭。【秒记】控辩有权请,出庭法院定【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250 条
5.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拒不出庭的,出具的报告和提出的意见不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31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得作为定案根据。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加法庭旁听。【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197
条、《高法解释》第100 条、第265 条
6.出庭人数。不得超过2 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法条定位】
《高法解释》第250 条
7.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专门性报告、事故报告)可以作为定案根据。有专门知识
的人出庭针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属于质证意见,只能作为定罪量刑参考。【法条定位】《高法
解释》第100 条、第101 条
(三)见证人
诉讼地位
与作用
见证人不是案件的证人,不是诉讼参与人,其见证的不是案发
过程,而是办案过程;但是,在证明办案活动合法性时成为证
人;出庭时适用证人规则
是否适用回避制度
适用回避制度
不得担任见证人的人
【秒记】不辨表,关不
正,办案人,不见证
【法条定位】《高法解
释》第80 条
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不
能正确表达的人
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③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组织辨认等监察调查、刑事
诉讼职权的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聘用的人员
应有见证人的侦查行为
【秒记】三“查”勘辨押
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查封、扣押应当要有见证人在场
【秒记】“三查”勘辨押【法条定位】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
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第194 条
应有见证人,但客观原因
没有见证人的处理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
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秒记】
无见证要两录【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80 条第3 款
应有见证人但没见证没
“两录”收集的证据定案
规则
经过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对见证人合法性的审查
【法条定位】《高法解
释》第80 条
法院可以通过相关笔录载明的见证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
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审查见证人是否合
法。由于客观原因没有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对相
关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秒记】姓名证件联系人口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32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第四章 管辖
考点结构
考情分析
(一)客观题部分
考点
考查次数
①审判管辖;②基层法院管辖;③移送管辖;④指定管辖;⑤地区管辖;⑥网络
犯罪的管辖
1 次
①立案管辖;②检察院立案管辖;③专门管辖;④自诉案件;⑤罪犯服刑期间犯
罪的管辖
2 次
地区管辖
3 次
并案管辖
4 次
竞合管辖
5 次
中级法院的审判管辖;特殊情况的管辖
6 次
一、立案管辖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二、公安机关与
其他机关管辖权
竞合
公安与检察、监察管辖的竞合处理
公安机关侦查中发现自诉案件的处理
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中发现公诉案件的处理
并案管辖与分案管辖
三、审判管辖
地区管辖
级别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专门管辖
四、特殊管辖
在领域外中国航空器、船舶犯罪的管辖
在列车上犯罪的管辖(包括国内、国际列车)
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的管辖
中国公民在驻外使领馆犯罪的管辖
外国人在域外针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管辖
罪犯服刑期间漏罪、新罪的管辖
网络犯罪的管辖
其他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在内水、领海犯罪的管辖
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的管辖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33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备考建议
一、备考重点
重点中国海警局管辖、修改后的《高法解释》、《高检规则》关于审判管辖、检察院管辖新考
点。另外,针对中级法院管辖、竞合管辖等高频考点也应灵活应用。
二、备考方法
对本章考点的理解不是难事,除了精准和巧妙记忆考点外,应注重培养联想思维,将管辖
与立案;公诉转自诉等有机联姻起来,应对考点“拼车”的综合性考题。
(二)主观题部分
真题回顾
2019 年
立案管辖、竞合管辖、审判管辖
2020 年
利用计算机犯罪的管辖
2021 年
并案管辖
考情分析
管辖制度是刑事诉讼法主观题考试中的次要考点,一般年份不会考查,在过去的二十年
中,2019 年法考中爆冷考查3 小题(当年共4 小题),2020 年考查1 小题(当年共5 小题)、
2021 年考查1 小题(当年共6 小题)。2018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于刑事案件的管辖作出一些
调整,特别是职务犯罪的立案管辖变化很大,刑事诉讼法、监察法以及司法解释出现了较多
的管辖制度新规定,尽管2019 年、2020 年、2021 年考查过,但2026 年仍有考查的可能,主
要是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的竞合管辖等方面,再有,缺席审判等管辖问题
第一节 立案管辖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9 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是指:检察院、海警局、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国家安全
机关对法定的刑事案件享有立案侦查权。
二、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本身不属于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
1.立案调查对象:【法条定位】《监察法》第15 条
公务员、参公人员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
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
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
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授权、委托从事公务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企管理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 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村委会居委会管理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其他履公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立案调查对象。对于上列监察对象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
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犯罪,由监察机关进行立案调查。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34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3.起诉主体。监察机关经过调査认为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一)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①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
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14 种):【法条定位】《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
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规定》)第一条
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员
实施的犯罪
(10 种:虐待暴刑;徇私减
刑;两押两枉;两执行)
①虐待被监管人罪;②暴力取证罪;③刑讯逼供罪;④徇私舞
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⑤私放在押人员罪;⑥失职
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⑦徇私枉法罪;⑧民事、行政枉法裁判
罪;⑨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⑩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
一般犯罪(2 种:非非)
①非法拘禁罪
②非法搜查罪
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
职务犯罪(2 种:滥玩)
①滥用职权罪
②玩忽职守罪
【应试点睛】1.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的犯罪主体如果不是司法工作人员,不由检察院立案
侦查后,是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由非国家工作
人员实施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如果系非司法工作
人员,应当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3.对于上述14 种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犯罪,可以
(而非应当)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原本属于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9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
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秒记】机关人员职权犯,省检决定能否管。
【应试点睛】“老检从老公手里抢案件”的条件是:①案件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但犯罪
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如赌博罪、走私罪等;② 报省级检
察院决定;③省级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10 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
定。省级检察院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级检察院立案侦查,也可以自行立案侦查。
(三)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级别管辖【法条定位】《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规定》第二条
立案侦查主体
【最低中级检察院】
①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由设区的市级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检察院发
现犯罪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设区的市级检察
院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由基层检察院协助侦查
②最高检察院、省级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自行决定立案侦查,也
可以将案件线索交由指定的省级检察院、设区的市级检察院立案侦查
提起公诉主体
【可以下放基层院】
①设区的市级以上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可以交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相
对应的基层检察院提起公诉
②需要指定其他基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应当与同级法院协商指定管辖;
依法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由设区的市级检察院提起公诉
【考点练习】孙某系甲省乙市海关科长,与走私集团通谋,利用职权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情节特别严
重。关于本案管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2-67,多选)
①《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35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A.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经甲省检察院决定,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C.甲省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后可根据案件情况自行侦查
D.甲省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后可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甲省丙市检察院侦查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9 条以及《高检规则》第13 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
检察院立案侦查,省检察院决定管辖的,既可以由本院管辖,也可以指定本省的任何下级检察院管辖。”本案
中,孙某的行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可经省
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后由检察院立案侦查。本题答案是ABCD。
四、中国海警局立案侦查的案件
中国海警局的管辖与本章第三节特殊情况的管辖规则完全相同,此处略。【法条定位】最
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1 条
自诉种类
案件范围或条件
特殊程序要求
告诉才处理
的案件
(亲告案)
①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的除外)
①②④在特定情形下实行
公诉(参见表格下的应试
点睛2)
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③侵占案
④虐待案(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
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被害人有证
据证明的
轻微刑事
案件
(轻罪案)
①遗弃案
①对于这8 种案件,既可
以公诉,也可以自诉。选
择权在被害人受理
②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
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③被害人向公安控告的,
公安应当受理
④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
由公安受理的;或认为对
被告可能判处3 年以上有
期徒刑刑罚的,应告知被
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
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秒记】三上、不足,告
知报案,移送公安
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1
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
外)
③妨害通信自由案
④重婚案
⑤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刑法分则第3 章第7 节规
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
外)
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⑦故意伤害案(轻伤)
⑧属于刑法分则第4 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
利)、第5 章(侵犯财产权利)规定的,对被告
人可能判处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
事案件
公安、检察
不予追究的
案件
(公转自)
①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不得调解、不得反诉
②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
③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检
察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36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应试点睛】 1.秒记自诉案件范围:(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侮辱诽谤暴力侵虐;(2)被
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是:遗伪通婚,知住伤小3。2.告诉才处理案件并非绝对
的自诉,一旦出现“侮诽重害国会”、“暴婚死”、“虐重死”“虐待无法告”情节,案件性
质就演变成公诉案件。3.公诉转自诉中的“公安、检察不予追究”是指公安机关不立案、撤销
案件,检察院不起诉,即“不立不诉撤案”。
六、管辖权竞合的处理
(一)监察机关管辖权与公检法机关立案管辖权竞合的处理
1.监察机关管辖权与公安机关立案管辖权竞合的处理。按照《公安部规定》第29 条规
定,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涉及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
机关协商,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2.监察机关管辖权与检察院立案管辖权竞合的处理
原则性规定【法条定位】《监
察法》第34 条
检察院立案侦查犯罪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委
员会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委员会
沟通,一般应当由监察委员会为主调查,检察院予以协助
检察院与监察机关
沟通结果(2 种)【法条定位】
《高检规则》第17 条
全案由监察委
管辖
全案由监察委员会管辖更为适宜的,检
察院应当撤销案件,将案件和相应职务
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委员会
分别管辖
由监察委员会和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
宜的,检察院应当将监察委员会管辖的
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委员会,对
依法由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
沟通期间的检察院的职责【法
条定位】《高检规则》第17 条
①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沟通情况报告上一级检察院
② 沟通期间,检察院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分别管辖、全案起诉【法条定
位】《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规
定》第三条
监察委员会和检察院分别管辖的案件,调查(侦查)终结
前,检察院应当就移送审查起诉有关事宜与监察委员会加
强沟通,协调一致,由检察院依法对全案审查起诉【秒
记】分案管辖,全案审查
(二)公安机关与检察院立案管辖竞合的处理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立
案侦查的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
机关。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査,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
罪属于检察院管辖,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主罪与次罪的划分,应当以犯罪
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为主要标准。【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18 条
【秒记】公检有交叉,各送各的家,重刑主侦查,轻刑配合他
(三)公安机关与法院立案管辖竞合的处理
1.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涉嫌实施了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的
犯罪时,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秒记】亲告
不立案,告诉找法院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37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2)对于属于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的自诉案件的,可以立案侦查,然后在检察院提
起公诉时,和公诉案件一并移送法院,由法院合并审理。侦査终结后不提起公诉的,则应直接
移送法院处理。【秒记】轻罪自诉案,老公可立案
2.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涉嫌实施了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
的,应当将新发现的案件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四)并案与分案管辖
1.一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法条定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
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第3 条
①共同犯罪的
②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③一人犯数罪的
④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有关联的,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秒记】可以并案管辖的案件:共犯数罪有牵连
2.信息网络犯罪的并案与分案【法条定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
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信网案件刑诉程序意
见》)第5-7 条
(1)并案侦查案件的分案起诉和审判。并案侦查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犯罪嫌
疑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分案移送审查起诉。分案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对
并案侦查的依据、分案移送审查起诉的理由作出说明。对于前款规定的案件,检察院可以分案
提起公诉,法院可以分案审理。【秒记】并案侦,分案送,应说理;并案侦查,诉审可分
(2)对于共同犯罪或者已并案侦查的关联犯罪案件,部分犯罪嫌疑人未到案,但不影响
对已到案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先行追究已到
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秒记】同伙跑事能定,在案人先诉审
(3)分案处理的案件,公安、检察、法院在分案前有管辖权的,分案后对相关案件的管
辖权不受影响。根据具体情况,分案处理的相关案件可以由不同审级的法院分别审理【秒记】
并案有权管,分案不受限
3.法院审判的并案与分案
庭审前决定并案与分案
【法条定位】《高法解
释》第220 条
检察院并案起诉的
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
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法院经审查认
为,分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
的,可以分案审理。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
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秒记】并案
诉,可分审
检察院分案起诉的
对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
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的,
可以并案审理【秒记】分案诉,可并审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38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一审过程的
并案与分案
【法条定位】《高法解
释》第24 条
数罪
已全部起诉
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
以并案审理;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
案审理【秒记】异种可以并,同种一般并
数罪
未全部起诉
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
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
协商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并案处
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
并案后的管辖
并案处理的案件,由最初受理地的法院审
判。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
【秒记】先入为主
二审过程中的并案与分案
二审发现有罪没判
的并案
【法条定位】《高
法解释》第25 条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其
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参照前条规定处理。二
审法院决定并案审理的,应当发回一审法
院,由一审法院作出处理
【秒记】要并审,发回审
二审先分案再并案
【法条定位】《高
法解释》第404 条
第2 款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
追诉,且有关犯罪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没有关
联的,二审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
分被告人分案处理,将该部分被告人发回原
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
后,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其他被告
人的案件尚未作出二审判决、裁定的,二审
法院可以并案审理【秒记】新罪不足无关,
先分案发回判,再上抗可并案
再审过程中的并案与分案
【法条定位】《高法解
释》第467 条
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法院在依照一审程序进行
审判的过程中,发现原审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
审理,但分案审理更为适宜的,可以分案审理【秒记】一般并,
可以分
公诉与自诉案件的并案与
分案【法条定位】《高法
解释》第324 条
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
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自诉部分的审理,适用自诉审理程序的规
定
自诉与反诉的并案与分案
【法条定位】《高法解
释》第334 条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
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39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刑事案件与附带民诉的并
案与分案【法条定位】
《高法解释》第196 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
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
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与审
判的,可以更换
第二节 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同级法院之间以及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间、各专门法院之
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即审判管辖是解决法院系统内部“上下左右普通专
门”之间的分工。具体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专门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
1.中级法院审判管辖。具体包括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②违法所得的没收案
件;③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④按照缺席审判程序审理被告在境外的贪污贿赂案件、危害
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秒记】中级法院管辖:全怖没收无死刑,贪贿国恐缺席审
【应试点晴】1. “违法所得的没收案件”和“按照缺席审判程序审理被告在境外的贪污贿赂案
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只能由中级法院进行第一审;其他案件,最低应由
中级法院进行第一审,并不排除由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对这些案件进行第一审。2.并非缺席审
判案件都应当由中级法院审理,仅限被告在境外的贪污贿赂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
动案件应当由中级法院审理。3. “国恐”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按照普通
程序审判时,最低应当是中级法院管辖;按照缺席审判程序审理时,只能是中级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的特殊规定
①受理恒定: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法院
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法院审判【法条定
位】《高法解释》第14条【秒记】不退回、不下放
②全案管辖: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
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未成年与成年共同犯罪的,应当分案处理【法条定
位】《高法解释》第15 条、第551 条【秒记】一上全上,小孩不上
【考点练习】某县破获一抢劫团伙,涉嫌多次入户抢劫,该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团伙中只有主犯赵某可能
被判处无期徒刑。关于该案的移送管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2-66,多选)
A.应当将赵某移送中级法院审理,其余被告人继续在县法院审理
B.团伙中的未成年被告人应当一并移送中级法院审理
C.中级法院审查后认为赵某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可不同意移送
D.中级法院同意移送的,应当书面通知其同级检察院
【解析】按照《高法解释》第15 条的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
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A 错误,不选择。该解释第551 条规定: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或者不同审判组织分别审理的,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审判组
织应当互相了解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审判情况,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可见,未成年被告人并非必须一并移
送。B 错误,不选择。《高法解释》第17 条第规定:“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
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
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可见,CD 表述正确,选择。本题答案是CD。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40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二、地区管辖
(一)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原则【秒记】犯进中居
按照《高法解释》第2 条第1 款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应试点睛】1.犯罪行为地既包括犯罪行为预备地,也包括犯罪行为实行地。犯罪地包括犯罪
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犯罪行为地又包括行为的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 结束地。(沾地
就管)2.有的案件涉嫌的犯罪类型决定了其有多个犯罪地,这些犯罪地所在地法院对该案均具
有管辖权。例如,对于“套路贷”犯罪案件,“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为实施“套路贷”所设
立的公司所在地,“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签订地,非法讨债行为实施地,为实施“套路贷”
而进行诉讼、仲裁、公证的受案法院、仲裁委员会、公证机构所在地,以及“套路贷”行为的
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犯罪结果发生地”则包括违法所得 财物的支付地、
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秒记】沾地就管
(二)以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原则【秒记】先入为主
三、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或者其他
专门法院管辖。但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
①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案件
②针对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案件
③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
④铁路运输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
【秒记】铁路设区职务犯,火车上面犯罪案
四、移送管辖
1.基本规则。《刑事诉讼法》第24 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
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
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秒记】只能上,不能下!(上级可审下级案,下级可求上级判)
2.移送程序。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
期限届满15 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 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
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
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17 条第3 款
五、指定管辖
1.指定管辖情形
争议指定
【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19 条第2 款
两个以上同级法院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
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
议的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不明指定
【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20 条第1 款
管辖不明的案件,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
院审判
适宜指定
【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20 条第2 款
有关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
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
级法院管辖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41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回避指定
【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18 条
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
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
送上一级法院管辖。上一级法院可以管辖,
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法院同级的其他法
院管辖【秒记】院长回避求上级,上一级可
以管可指管
撤诉又诉指定
【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23 条
第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检察院撤
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法院的下级法院重
新提起公诉的,下级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
报原第二审法院。原第二审法院根据具体情
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法院或者
其他法院审判【秒记】层报二院办,不想原
一判,其他法院判
2.指定管辖后的案卷移送。原受理案件的法院在收到上级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
决定书或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
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并书面通
知当事人。【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22 条【秒记】公诉:原路退回;自诉:直接移送
第三节 特殊情况的管辖
特殊情形
管辖法院
内水、领海发生的刑事案件
【法条定位】《高法解释》
第4 条
在中国内水、领海发生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
陆地的法院管辖。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
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秒记】领海犯罪3 地管,
犯罪登陆应当管,居住地可以管【陷阱提醒】没有被害人登
陆地、入境地
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
【法条定位】《高法解释》
第12 条
对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
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
地、登陆地或者入境地的法院管辖【秒记】条约犯罪在域
外,3 地法院跟上来,登陆入境抓起来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针对中
国、中国人犯罪
【法条定位】《高法解释》
第11 条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登陆地、入境
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
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法院管辖【秒记】老外域外罪中国,5 地
法院不放过,登陆入境和住所,被害前现2 住所【陷阱提醒】
没有被害人登陆地、入境地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
【法条定位】《高法解释》
第10 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
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
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法院管辖【秒
记】公民域外把罪犯,6 地法院有权管,前现住入登陆点,被
害前现居住点【陷阱提醒】没有被害人登陆地、入境地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42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
【法条定位】《高法解释》
第7 条
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
国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的法院管辖
【秒记】域外中船3 地管,先泊登陆入境点
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犯【法
条定位】《高法解释》第8条
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法院【秒记】落地管辖
国内列车上犯罪
【法条定位】《高法解释》
第5 条
车内
抓获
在列车上的犯罪,被告人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
获的,由前方停靠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
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必要时,也可以由始发
地或者终点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
件的法院管辖【秒记】前方停靠站,必要始终站
车外
抓获
不是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负责该列车
乘务的铁路公安机关对应的审判铁路运输刑事
案件的法院管辖;在列车运行途经车站被抓获
的,也可以由该车站所在地铁路法院管辖
【秒记】车站抓获车站地,还有铁公对应地
国际列车上犯罪
【法条定位】《高法解释》
第6 条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
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始发或者前方停靠的中国车站
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秒记】国列
犯罪无法管,始发前停铁路院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
内的犯罪【法条定位】《高
法解释》第9 条
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其原户籍地的法院
【秒记】使领馆犯罪地,主管单位户籍地
服刑期间漏罪
【法条定位】《高法解释》
第13 条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
审地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
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法院或者犯罪地的法院管辖【秒
记】原则原审院,必要服罪院
服刑期间新罪
【法条定位】《高法解释》
第13 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法院管辖。罪犯在脱
逃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
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
【秒记】抓获现新罪,就地审新罪
信息网络犯罪
【法条定位】《信网案件刑
诉程序意见》第2 条、第3
条、第8 条
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
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信息网络犯罪案
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
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
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
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
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秒记】沾网就管
有多个犯罪地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
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
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43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达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
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立
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检察院、法院受理
对于具有特殊情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异地公安
机关侦查,以及在境外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公安部可
以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侦查管辖
【考点练习】曹某在一列行驶的高铁车厢中实施盗窃,在下一站车站中逃跑,最终在其居住地被抓获,下列
哪个公安机关对该案有管辖权? (2022 年真题)
A.曹某下车地车站的铁路公安机关
B.负责该趟列车运行的铁路公安机关
C.该列车首发站铁路公安机关
D.曹某居住地公安机关
【解析】根据《公安部刑诉规定》第26 条第4 款的规定:“在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列车运行
途中被抓获的,由前方停靠站所在地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也可以由列车始发站、终点站所在地的铁
路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不是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负责该列车乘务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但在列
车运行途经的车站被抓获的,也可以由该车站所在地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在本案中,曹某不是在列车运行
途中抓获的,同时也不是在列车运行途经的车站被抓获的,只能由负责该趟列车运行的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管
辖,因此,B 符合题意,选择。ACD 均不符合题意,不选择。本题答案是B。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44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第五章 回避
考点结构
考情分析
(一)客观题部分
考点
考查次数
回避主体
1 次
回避决定的效力
2 次
申请回避主体
3 次
①回避救济;②回避理由
4 次
回避决定主体
7 次
备考建议
回避一章的考点量不大,而且难以在考题中挖坑,即便挖坑,也不深。只要巧妙背下考
点,就能轻松答题,由于本章备考的性价比很低,不必要耗时过多。
(二)主观题部分
真题回顾
一直未考查
考情分析
本章在主观题从未考查的原因是,一是考点本身难度系数很低,因为回避的判断比较直
观和简单,二是本章考点容量小,不宜设计考题。但是不考查也不代表永远不考查,从主观
题考查的角度看,有几点比较重要,也容易形成误判的需要注意,一是有权申请回避的主
体;二是回避主体中包括有专门知识的人;三是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和有专门知识
的人的回避由院长决定,这和民诉法不太一样,民诉法中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的回
避由审判长决定;四是庭审阶段检察人员被提出回避后的处理程序;五是回避对象被决定回
避后,其回避前的诉讼行为和证据的效力
第一节 回避的理由、种类与适用人员
一、回避的理由【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27-29 条;《高检规则》第35 条
回避制度
谁回避(回避主体)
为何回避(回避理由)
谁提出回避(有权申请回避主体)
谁决定回避(回避决定主体)
如何决定回避(决定形式)
不服决定可咋整(救济)
回避决定的效力(回避前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45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有关系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①的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有角色
⑤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⑥检察院参加过同一案件侦查的人员,不得承办该案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出庭支持公诉和诉讼监督工作,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参加自行补充侦查的人员除
外
⑦参与过本案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监察、侦查、检察人员,调至法
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⑧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
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
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
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
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有违规
⑨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⑩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
绍办理本案的
⑪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有好处
⑫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⑬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⑭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应试点晴】1.对于上述回避理由中的④“其他关系”(如同学关系、同事关系、邻里关系、
读者或粉丝等)或⑧“其他不正当行为”,如果题干没有强调“影响公正审判”的,不回避。
2.《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回避”属于一种广义回避,任职回避不是个案中的
回避,而是一种担任法官、检察官办理案件资格上的回避。法官、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
有下列两种情形,实行任职回避:(1)担任该法官或检察官所任职法院或检察院辖区内律师
事务所合伙人或设立人;(2)在该法官、检察官所任职法院或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有偿服务。【法条定位】《法官法》第24
条、《检察官法》第25 条
二、种类
(一)自行回避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
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
(二)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
査人员等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等提出申请,要求
他们退出诉讼活动的制度。
①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 条对回避问题上的“近亲
属”作了进一步解释,规定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审判人员都应当回避。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46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三)指令回避
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时,没有自行回避,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其所在的有关组织或负责人依职权命令其退出案件诉
讼活动的制度。
三、回避人员【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27 条、第37 条、第38 条;《高检规则》
第24 条、第29 条、第37 条;《公安部规定》第32 条、第40 条
审判人员
①人民法院院长;②副院长;③庭长;④副庭长;⑤审判委员会委员;⑥审
判员;⑦人民陪审员 【秒记】四长委员审陪审
检察人员
①检察长;②副检察长;③检察委员会委员;④检察员;⑤检察官助理
【秒记】两长委员检助理
侦查人员
①公安机关负责人;②侦查人员
其他人员
公安机关
①翻译人员;②鉴定人(含侦查机关的法医);③记录员;④
有专门知识的人 【秒记】译定录知
检察院
①翻译人员;②鉴定人;③书记员;④司法警察;⑤有专门知
识的人 【秒记】译定记警知识
法院
①翻译人员;②鉴定人;③书记员;④法官助理;⑤有专门知
识的人 【秒记】译定记助知识
【秒记】回避人员:除了办案人,专知译鉴人
第二节 回避的程序
一、回避期间
(一)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回避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应当在相应的诉讼阶段及时告知当事人等有申请回避权。侦查人员、
检察人员具有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没有自行回避的,应当指令其回避,当事人也可以
申请其回避。
(二)审判阶段的回避
1.庭前会议期间。《刑事诉讼法》第187 条第2 款规定,在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况下,可以
在庭前会议中就是否申请回避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2.庭审期间。《刑事诉讼法》第190 条明确规定,开庭时,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等有权
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阶段
适用回避的规定,既适用于第一审程序,也适用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
序。
【应试点睛】立案、执行两个阶段不适用回避的规定。
二、自行回避的程序
公安司法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回避的程序
1.申请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审判人员、检察人
员、侦查人员等回避主体回避。【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30 条、第32 条【秒记】有权
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代护理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47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2.申请方式。申请人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或者提供有关证
明材料。具体而言,对于上述“有关系”、“有角色”两种回避理由,申请人仅需要说明理
由,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因为有无这两种情况,官方有据可查,无需“证明他妈是他妈”。而
对于“有违规”、“有好处”两种情形,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因为这具有捕风捉影的可能,需
要申请人举证。【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32 条、第33 条
3.申请效力。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一般应暂停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在作
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免影响及时收集犯罪证据和查明案件事
实。【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31 条
4.回避的决定主体【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32 条、第38 条;《高检规则》第29 条、
第31 条、第37 条;《公安部规定》第35 条、第40 条
(1)“三大员”回避的决定主体: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
院长、检察长、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秒记】员由长定
(2)“三大长”回避的决定主体:人民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
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秒记】长由委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这里的公安机关负
责人,是指公安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即公安局长、厅长、部长)。对公安机关副职负责人的回
避,由正职负责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
加。【秒记】长由委定
(3)“其他人”回避的决定主体:【秒记】员由长定,谁聘请谁决定
诉讼阶段
需要回避的其他人员
回避决定主体
侦查阶段
①翻译人员;②鉴定人(含侦查机关
的法医);③记录员;④有专门知识
的人【秒记】译定录知
公安机关负责人
(其他侦查机关负责人)
审查起诉阶段
①翻译人员;②鉴定人;③书记员;
④司法警察;⑤有专门知识的人【秒
记】译定记警知识
检察长
审判阶段
①翻译人员;②鉴定人;③书记员;
④法官助理;⑤有专门知识的人【秒
记】译定记助知识
法院院长
(4)审判阶段检察人员回避的决定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
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情况作出处理:【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36 条
属于法定情形的回避申请
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检察院尽快作出决定【秒记】谁的人谁
决定
不属于法定情形的回避申请 应当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秒记】不讲理,法院定
【应试点睛】1.决定回避的基本规则是:谁的人谁决定,谁聘请谁决定,员由长定,长由委
定。2.在审判阶段,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而民事诉讼及行政诉
讼中,由审判长决定。警惕姊妹法之间的混淆。
5.回避前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回避前的诉讼行为以及收集的证据,
是否有效应当由作出回避决定的主体决定。谁决定回避,谁判断是否有效,即谁决定判断!
【法条定位】《公安部规定》第39 条;《高检规则》第36 条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48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6.对申请回避的决定方式。回避的决定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作出,即口头申请回避
的,决定主体可以口头决定;书面申请的,则应当书面决定。采用口头方式的,必须将决定记
录在案。对于自行回避和指令问避,回避决定的作出不需要告知当事人。【法条定位】《高法
解释》第32 条、第35 条;《高检规则》第27 条
【应试点睛】决定是否回避的方式是:“口对口,面对面”
7.回避决定的效力。有关回避的决定一经作出,一般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主体作出复
议决定前,不影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参与案件的办理。【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31 条
【应试点睛】申请复议的主体仅限提出回避申请的主体,即谁申回避,谁申复议。被决定回避
的主体不服决定的,无权申请复议。
【考点练习】关于回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4 年真题)
A.辩护人是书记员的妹妹,被害人不可以申请回避
B.被告人以公诉人态度恶劣为由申请回避,法院应通知检察院作出回避决定
C.书记员是辩护人的胞妹,被害人可以申请回避
D.左某是某中院副院长,目击了案发过程,出庭担任证人,被告人可以申请左某回避
【解析】被害人作为当事人由回避申请权,根据《刑诉解释》第38 条规定:“法官助理、书记员、翻译人员和
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其回避问题由院长决定。”,即当事人可以申请书记员回避,另根据《刑
诉解释》第27 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
避:……(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因此,A 表述错误,不符合题意,不选
择;C 表述正确,符合题意,选择。根据《刑诉解释》第36 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
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情况作出处理:(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
申请,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尽快作出决定;(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
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B 选项属于(二)的情形,即不是法定回避理由,正确
做法是驳回回避申请,因此,B 表述错误,不符合题意,不选择。证人具有优先性,同时,证人不是回避对
象,D 表述错误,不符合题意,不选择。本题答案是C。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49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考点结构
考情分析
(一)客观题部分
考点
考查次数
①委托辩护的主体;②辩护人的地位和职责;③非律师辩护的权利;④辩护与代
理区别;⑤委托辩护人的告知义务;⑥指派辩护与委托辩护并存的处理
1 次
①有效辩护原则;②侦查阶段的辩护;③辩护律师知悉犯罪的告知义务
2 次
辩护人义务
4 次
辩护人范围
5 次
①拒绝辩护;②值班律师
6 次
①强制指派辩护;②综合考查辩护律师的权利
9 次
备考建议
一、备考范围和重点
辩护制度代表了律师制度和刑事司法的文明程度,重点章节无重点,应全面复习,特别是
2018 年刑诉法新增“值班律师制度”,以及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经许可案件的案件范围的微
一、辩护
有效辩护原则
辩护种类
辩护人的范围和人数
辩护人的义务
辩护人的权利
强制指定辩护
辩护的实质性
辩护的全程性
辩护的低保性(法律援助)
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
二、刑事代理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
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
辩护人的地位和职责
值班律师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50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调。特别注意《法律援助法》和2021 版《高法解释》关于本章的新考点。
二、备考方法
1.避坑能力培养。备考本章时,特别需要强化避坑意识的培养和易坑考点的归纳。
2.综合应试能力培养。鉴于辩护贯穿于诉讼全过程的特点,考生应注重培养综合思维,将
辩护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知识点链接式掌握。
(二)主观题部分
真题回顾
2004 年
1.强制指派辩护案件的拒绝辩护
2.一般案件的拒绝辩护
2008 年四川省延考
委托辩护人的方式
2021 年
值班律师的诉讼地位和职权
2024 年
指派辩护与委托辩护并存的处理规则
考情分析
由于刑事诉讼法主观题命题的套路是以“审证诉辩”为主路,考题设计基本上是以“审
判”为平台或者核心,并贯穿着控诉和辩护的博弈,不管考题设计偏重考查审判程序本身,
还是偏重考查对证据的审判判断,辩护通常是不可或缺的考查元素,只是多少的问题。专题
的辩护是仅次于审判制度和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尤其是2018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新增的
值班律师制度,2019 年10 月底“两高三部”制定的《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意见》、2019 年12
月公布的新《高检规则》、2021 年2 月公布的新《高法解释》等均涉及到辩护与代理。2021
年的预测得到了灵验,可供考查的新考点以及传统重点考点很多,2026 年仍需重点备考
第一节 辩护制度概述
有效辩护原则
基本含义 辩护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具有实质意义,而不是形式上的
具体
要求
自行辩护上
的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
充分的、 实质意义上的辩护权
委托辩护上
的要求
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责
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这种辩护同样应当覆盖从侦査到审判甚
至执行阶段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法律援助辩护上
的要求
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
并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
符合最低标准并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
【考点练习】关于有效辩护原则,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2015-2-69,多选)
A.有效辩护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实现控辩平等对抗
B.有效辩护是一项主要适用于审判阶段的原则,但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对辩护人权利的保障是审判阶段实
现有效辩护的前提
C.根据有效辩护原则的要求,法庭审理过程中一般不应限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言的时间
D.指派没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有违有效辩护原则
【解析】有效辩护原则强调辩护不仅仅应当是形式意义上的,更应该是实质意义上的,有效辩护原则的确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51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立有助于实现控辩平等对抗,因此,A 正确,选择。有效辩护原则适用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没有主次之分,
B 表述错误,不选择。有效辩护原则同时也是公检法等国家机关的义务,它们有义务保障有效辩护原则的实
现,确保其有效履行辩护职责,C 正确,选择。有效辩护原则要求国家设立法律援助制度并确保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能够获得符合最低标准并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因此,D 正确,选择。本题答案是ACD。
第二节 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辩护的种类
(一)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都有权自行辩护。
(二)委托辩护
委托时间
【法条定
位】《刑事
诉讼法》
第31条
自行委托
时间
①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可以委托辩护人,但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②被告人:随时可以委托
③接受委托的告知: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专门机关
告知
委托时间
①侦查机关:第一次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②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材料之日起3 日内
③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3 日内
告知方式
告知可以釆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
委托方式
自行委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委托辩护人
代为委托
适用情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
代为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
委托要求的
转达
公安机关转达
【法条定位】
《公安部规定》
第45 条
①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
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
给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
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
请求【先转办案部门,续转律师或律所】
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仅提出委托辩护律师的
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办案部门应当
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
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无监护人或者近
亲属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
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辩护律师
检察院转达
【法条定位】
《高检规则》
第41 条
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向检察院提出委托辩护人要求的,检察院应
当及时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
员转达要求,并记录在案
法院转达
【法条定位】
《高法解释》
在押的被告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
在3 日以内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
的人员转达要求。被告人应当提供有关人员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52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第45 条
的联系方式。有关人员无法通知的,应当告
知被告人
(三)法律援助辩护
适用前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适用阶段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
援助主体
只能是律师,其中,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
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指派具
有3 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法条定位】《法律援助法》第
26 条【秒记】死无死核要大3
申请
法律援助
①申请原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
②申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向法援机构申请
③指派要求:符合条件的,法援机构应当指派
④转交申请: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援的,A.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各自办
案阶段24 小时以内转交法援机构;B.法院在审判阶段及时转交法援机构
通知
法律援助
应当通知
【法条定
位】《法
律援助
法》第25
条、《高
法解释》
第47 条
①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②未成年人
③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④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⑤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⑥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⑦高级法院复核死刑和死缓案件
⑧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通知司法部法援中心指派辩护律师)
可以通知
除应当通知情形外,其他情形均可通知 《法律援助法》第25 条第2 款
法援机构
指派
法援机构收到通知后3 日以内应当指派律师,并将律师的姓名、
单位、联系方式书面通知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
指派辩护与
委托辩护并
存的处理
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
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秒记】指委两难全,被告定人选 【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51 条
【秒记】应当通知法律援助的情形:盲聋哑,未成精,死刑复核无死刑,法院适用缺席审
二、值班律师制度
(一)值班律师的基本内涵
①值班律师制度是对我国辩护制度的重要补充,性质上属于最低限度的法律帮助
②值班律师制度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③值班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身份不是辩护人,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
④值班律师制度的适用范围不限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应当覆盖所有案件的所有诉讼阶段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情形
⑤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例如,提供值班律师名册、联系方式以及约见场地等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53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二)值班律师参与诉讼的前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秒记】值班律师参与诉讼的条件是:没委托,没指派
(三)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范围【法条定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
部司法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6 条
1.一般案件。包括①提供法律咨询;②程序选择建议;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④对案件处
理提出意见;⑤帮助申请法律援助【秒记】咨询程建,强制意见,帮助法援
2.认罪认罚案件。除了上述帮助外,还包括①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
和法律规定等;②对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等提出意见;【秒记】罪刑程序提
意见③在场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秒记】释意见证
(四)值班律师的权利【法条定位】《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6 条、第8 条、第21 条
会见权
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约见值班律师的权利相对应,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为值班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危害国家安全犯
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期间值班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
侦査机关许可【秒记】侦查期间国恐犯,只有许可才能见
了解情况权
侦查阶段,值班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案件有关情况
阅卷权
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法
院、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提出
意见权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本案的定罪、量刑和程序适用
等问题向办案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秒记】罪刑程序提意见
【秒记】值班律师的权利(4 项):阅卷会见,了解意见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衔接【法条定位】《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11 条
可以
一帮到底
①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可以由派驻看守所
的同一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②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一诉讼阶段的值班律师可以在后
续诉讼阶段继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应试点晴】1.值班律师的服务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不享有值班律师服务。2.
值班律师虽有阅卷权,但没有复制案卷的权利,以及没有调查取证、核实证据、申请回避、出
庭辩护、申请排非等权利。
三、辩护人的范围和人数
(一)辩护人的范围
1.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33 条
可以担任
辩护人的人
①律师
②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2.不得担任辩护人的人【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40 条
绝对不能
①正在被执行刑罚或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②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③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相对不能
①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人民陪审、监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54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一般不能,但
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监护人或
近亲属例外)
狱的现职人员
②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和被开除公职的人
③无国籍人
④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⑤外国人
【秒记】(1)绝对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有刑罚;不自由;无限能。(2)相对不能担任辩护
人的人:公检法,全陪狱,吊师公公无利外,监察人员同对待
3.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特殊规定【法条定位】《高法解释》
第40 条;《检察官法》第37 条
①法官(检察官)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
人
②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所办理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
理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秒记】不回娘家当护理,保护监近是唯一
③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或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检察
院)所办理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
进行辩护的除外【秒记】“三亲”不来当护理,保护监近是唯一
(二)辩护人的人数【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43 条
1.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2.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
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应试点睛】1.政法委、司法部(厅、局)的工作人员可以担任辩护人。2.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只能是律师。3.相对不能担任辩护人,一定要注意“但是……”不能忽略,否则,就是陷阱。
4.同一名值班律师可以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
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5.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包括离休、退休、辞职、
辞退、开除。6.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包括所有曾经任职过的法院(检察院)。
四、辩护人的权利
(一)阅卷权【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53-55 条、《高检规则》第48 条、第49 条;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以下简称《保障律师权利规定》)第14 条
律师辩护人
(除涉及国密案卷,阅卷无需
办案机关批准)
①阅卷时间: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②阅卷方式:A.摘抄、查阅、复制。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
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B.可以带律
师助理协助阅卷。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③不得查阅的内容:合议庭、审委会、检委会讨论记录
④涉国密案卷的阅卷: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
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检察院、法院同意并遵守
国家保密规定【秒记】国密案卷,不批不看
⑤阅卷时间、次数: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法院、检
察院应当当时安排,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安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55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排其3 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次数和
时间
⑥复制收费:只收取工本费或者不收取费用
⑦查阅录音录像:对作为证据材料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
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法院应当准许
非律师辩护人(许可阅卷)
非律师身份辩护人行使阅卷权需要法院或检察院的许可
【应试点睛】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虽然不享有阅卷权,但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
嫌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法条定位】《六机关规定》第6 条
(二)会见通信权【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39 条;《保障律师权利规定》第7-13 条
律师
辩护人
①会见通信时间:侦查阶段即可以行使会见通信权
②证书要求: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
律援助公函即可以要求会见 【秒记】携带证件:执明委援
③侦查阶段特定案件的许可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侦查阶
段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需要侦查机关批准。侦查机关在
3 日以内将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答复辩护律师,并明确告知负责与辩护律师联
系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秒记】侦查国恐犯,许可才能见
④预约会见: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
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秒记】不约不拒
⑤在场要求:辩护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
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
音、监听设备
⑥时间要求:辩护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
排,至迟不得超过48 小时
⑦核实证据: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
关证据
⑧2 名辩护律师的会见方式: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辩护律师可以
带1 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助理人员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
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
师助理的身份
⑨律师带翻译人员会见的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
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应当提前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审查
并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许可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
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并通知看守所。不许可的,应当向辩护律师书面说明理
由,并通知其更换。翻译人员应当持办案机关许可决定文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
⑩通信权的保障和限制: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往来信件,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
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
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56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秒记】“三安”串毁截复删
非律师辩
护人
其他辩护人经法院、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
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可以不予许可:(1)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
的;(2)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
补充侦查的;(3)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4)有事实表明存在毁灭、
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危害证人人身安全可能的。【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
48 条第3 款【秒记】共犯逃,不清足,漏罪人,国商密,坏证据
【应试点睛】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不享有核实证据权、阅卷权。
(三)调查取证权【法条定位】《保障律师权利规定》第16、17 条;《高法解释》第61
条;《高检规则》第53 条
自行取证
(适用于向被害方以外的
主体取证)
取证规则: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
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过一关】
许可取证
(适用于向被害方取证)
取证规则:辩护律师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其近亲
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过两关】辩护律师提出申请的,检察院、法院应当在5 日以内
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
申请时,办案机关不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
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秒记】口对口,面对面
申请取证
(适用于无法调取和办案
机关未移送的证据)
取证规则1: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或法院调查取证。检察
院、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自己进行,而不能让辩
护律师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但辩护律师可以在场。检察
院、法院应当在3 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
师。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办案机关不同意的,应当
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
答复 【秒记】口对口,面对面
取证规则2: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监察机关、公
安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
材料未随案移送的,可申请法院、检察院调取
【应试点睛】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不享有调查取证权。
【考点练习】郭某涉嫌参加恐怖组织罪被逮捕,随后委托律师姜某担任辩护人。关于姜某履行辩护职责,下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26,单选)
A.姜某到看守所会见郭某时,可带1-2 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B.看守所可对姜某与郭某的往来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
C.姜某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而法院不同意的,法院应书面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D.法庭审理中姜某作无罪辩护的,也可当庭对郭某从轻量刑的问题发表辩护意见
【解析】按照《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7 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57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助会见。……”据此,辩护律师只能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A 项错误,不选择。该规定第13 条规定:“看守
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
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
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可见,不得截留、复制是有例外情形的,而本案正好属于危害公
共安全的恐怖犯罪的例外,B 项错误,不选择。该规定第18 条规定:“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
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书面
提出有关申请时,办案机关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
复。”题目没有明确姜某书面申请,C 项错误,不选择。该规定第35 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
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D 项正确,选择。本题答案是D。
(四)申请解除期限届满的强制措施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99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
对于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釆取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辩护人书面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办案机关应当在3 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辩护
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经审査认为不应当变更
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辩护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获得通知权【法条定位】《保障律师权利规定》第6 条;《刑事诉讼法》第162、
187 条;《高检规则》第47 条
侦查阶段应当通知辩护律师的事项
【秒记】移诉延押
①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
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移
送后3 日内告知)
②侦查机关延长羁押期限
审查起诉阶段应当通知辩护律师的事
项【秒记】前进倒退改变管辖
①退回补充侦查;②改变管辖;③提起公诉(起诉
后3 日内告知)
审判阶段应当通知辩护律师的事项
【秒记】不开庭诉状宣延
①诉状(庭前10 日送达);②开庭(庭前3 日通知
开庭);③二审不开庭;④宣告判决;⑤延期审理
办案机关适用强制措施应当告知
【秒记】动手松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的情况
【应试点睛】上述情形,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在各自的办案阶段依法主动的告知辩护律师,其他
情形下,只有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公安司法机关才应当依法告知相关案件情况。
(六)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
审判程序中详细介绍。
(七)提出意见权【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173、224、234、280 条;《高检规则》
第454 条
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
人意见的5种情形
【秒记】起诉捕未死上
抗;速裁二审不开庭
①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
②审查批捕未成年人,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③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④速裁程序宣判前,法院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⑤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应试点睛】只有在上述几种情况,检察院、法院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其他任何情形下,
都是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前提下,检察院、法院才应当听取。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58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八)申诉、控告权【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49 条;《高检规则》第58 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10 日以内进行审查,
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律师。
(九)人身保障权【法条定位】《公安部规定》第56 条
辩护人实施干扰诉讼活动行为,涉嫌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
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立
案侦查。不得指定原承办案件公安机关的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辩护人是律师的,侦查机关
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在48 小时以内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秒记】辩护犯上交办,上级懒得办,无关下级办
【考点练习】甲涉嫌贩毒被A 省B 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律师乙接受委托担任甲的辩护人。侦查过程中,公
安机关发现乙也可能涉嫌犯罪,关于对乙涉嫌犯罪的立案侦查,正确的是?(2019 年真题)
A.如乙涉嫌在B 市D 区逃税,可由B 市公安局下属D 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B.如乙涉嫌协助甲转移赃款,可由B 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C.如乙涉嫌在B 市D 区伪造甲案证据,可由B 市公安局下辖D 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D.如乙涉嫌在A 省C 市向甲案办案人员行贿,可由C 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解析】《公安部刑诉规定》第56 条第2 款规定:“辩护人实施干扰诉讼活动行为,涉嫌犯罪,属于公安
机关管辖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得指定原承办案件公安机关的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辩护人是律师的,立案
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所属的律师协会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在A 项中,乙涉嫌
逃税,这与甲案没有任何关联,不属于干扰诉讼活动的行为,因此犯罪地D 区公安机关有权立案侦查,A 正
确。B C 均错误。乙涉嫌行贿罪,根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行贿罪应当属于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故而乙
应当由C 市或者C 市下辖的监察机关监管,而不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D 错误。本题答案是A。
(十)保密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 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对于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
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从保守委托人秘密的角度,辩护律师的这项权利同时 也是其应当
履行的义务。
(十一)拒绝辩护权
如果当事人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
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法条定位】《律师法》第32 条【秒记】违法隐瞒,不和你玩
五、辩护人的义务
接受委托的
告知义务
告知公安
、检察
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或者指派,及时告知
侦查机关、检察院【法条定位】《公安部规定》第47 条;
《高检规则》第45 条
告知法院
审判期间,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委托或指派的,应当在接受
委托或指派之日起3 日以内,将手续提交法院【法条定
位】《律师法》第52 条
收集三种犯罪嫌
疑人不负责证据
的告知义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
病人、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
院【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42 条【秒记】未精不负责,犯罪不在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59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场
知悉“三安”犯
罪的告知义务
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
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
法机关【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48 条【秒记】进准三安应告知
【考点练习】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收集到的下列哪一证据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2016-2-27,单选)
A.强奸案中被害人系精神病人的证据
B.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系正当防卫的证据
C.投放危险物质案中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在外地出差的证据
D.制造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刚满16 周岁的证据
【解析】按照刑诉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
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A 选项属于“人坑”,
即张冠李戴,刑诉法只要求辩护人将其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的证据告知老公、老
检;B 选项虽然是证明嫌疑人无罪的证据,但老公、老检不是法盲和白痴,不属于法律要求辩护人告知的事
项,属于“事坑”;D 选项反倒说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不属于辩护人依法告知老公、老检的事项,属于“事
坑”,法律和律师职业道德不允许辩护人挖墙角,除非他找死。本题答案是C。
六、被告人拒绝辩护【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50 条、第311 条、第313 条
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
其他案件
第一次拒绝的处理
①辩护人是被告人自己委托的,应当准许
应当准许
②辩护人是法援机构指派的,应当查明原
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
第一次准许拒绝辩
护后的处理
被告人应当在5 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
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在3 日以内
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自行
辩护
第二次拒绝的处理
一般规定
不予准许
可准许,准许后只能自
行辩护
特殊规定
重新开庭时被告人已满18 周岁
的,可以准许,但不得再另行委
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
师,由其自行辩护
准许拒绝辩护对庭
审活动的影响
①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
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针对委托2 名辩护人的情况)
②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
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的庭审继续
③另行委托辩护人或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 日
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秒记】新人准备15 天,嫌多自愿可缩短
七、律师带助理参加庭审的规则【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68 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法院准许,可以带一名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参加庭审
的,可以从事辅助工作,但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秒记】只动手不动口
八、不得继续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法定情形【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60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310 条
①擅自退庭的
②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不按时出庭,严重影响审判顺利进行的
③被拘留或者具结保证书后再次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的
【秒记】无理不出庭,影响庭进行;拘留擅退庭;保后再出庭
九、更换辩护人【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311 条
①庭审结束后、判决宣告前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不重新开庭;辩护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的,应当接受
②被告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更换辩护人一般不得超过两次【秒记】一程辩换,一般不2
第三节 刑事代理
一、刑事代理的种类
(一)刑事代理产生的方式
法定代理
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二)委托代理(根据委托主体不同分为5 种)【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46 条
公诉案件
被害人的代理
委托主体
①被害人;②法定代理人;③近亲属【秒记】害代近亲属
委托时间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检察院、法
院的告知
检察院
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 日以内
法院
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 日以内
自诉案件
自诉人的代理
委托主体
①自诉人;②法定代理人【秒记】自代
委托时间
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院告知
受理案件之日起3 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
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
当事人的代理
委托主体
①原告人;②被告人;③原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
【秒记】当代
委托时间
公诉案件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自诉案件 随时
检察院、法
院的告知
检察院
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 日以内
法院
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 日以内
没收违法所得
程序的代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
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617、618 条
【秒记】嫌疑被告,近亲利害
强制医疗程序
中的代理
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
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法条定位】《刑事诉
讼法》第305 条
二、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职责和权利
(一)范围
在刑事诉讼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以及人数,与辩护人的规定相同。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61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二)职责
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
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同时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如果是自诉案
件,被告的辩护人还可以担任反诉案件(另一个自诉案件)反诉人(另案自诉人)的诉讼代理
人。
(三)权利
诉讼代理人除享有代理授权范围内的被代理人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阅卷权。诉讼代理律师与辩护律师一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无需经办
案机关许可。
2.调查取证权。律师担任代理人的,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调查取
证。
3.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权利
诉讼代理人有权依法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4.申诉、控告权。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
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控告。具体申诉、控告程序与辩护人相同。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62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第七章 刑事证据
考点结构
考情分析
一、刑事证据的
基本属性
客观性
关联性
合法性
二、刑事证据制度
的基本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
三、证据的
种类与分类
证据种类(法定的8 种证据)
证据分类
(理论上划分)
按证据来源为标准
按证据表现形式为标准
按证据能否证明犯罪事实存
在或犯罪行为系嫌疑人、被
告人所为为标准
按证据与案件主要事
实的证明关系为标准
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
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
有罪证据
无罪证据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四、刑事证据规则
自白任意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关联性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
五、刑事诉讼证明
证明对象
证明标准
证明责任
直接言词原则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63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一)客观题部分
考点
考查次数
①证明主体;②证人条件;③证据合法性;④直接证据;⑤证明标准;⑥综合考
查证据规则;⑦证据审查判断;⑧自白任意规则;⑨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比较;
⑩意见证据规则;⑪境外证据材料的审查;⑫自首、坦白、立功证据材料的审查
1 次
①证据能力;②证人保护;③传闻证据规则;④电子数据;⑤检验报告(事故报
告)
2 次
①物证书证;②综合考查证据种类
3 次
①证明责任;②关联性规则;③证人证言
4 次
补强证据规则
5 次
鉴定人与鉴定意见
7 次
证明对象(含考查免证事实3 次)
8 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2 次
证据分类(含单独考查某一具体二级考点)
16 次
备考建议
一、备考范围和重点
由于本章是刑诉法重中之重的章节,复习时不能留下任何死角,特别注意2021 版《高法
解释》关于证据的新考点。
二、备考方法
证据收集在侦查阶段,证据的审查判断主要集中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如果证据出现问
题或者存在非法证据,首先归咎于侦查程序,因此,除了掌握每个具体考点外,要注意将证据
考点与侦查阶段的程序违法(如讯问、询问的地点、方式不合法)、审判阶段的庭前会议、法
庭调查等事关证据的收集、审查等诉讼活动联系起来,培养综合思维和应试能力。
(二)主观题部分
真题回顾
2010 年
证明标准
2011 年
1.非法证据排除标准
2.人民法院对证据合法性的的调查
3.证据关联性的判断
4.证明标准
2012 年
1.非法证据排除主体
2.非法证据种类
3.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4.非法证据排除后的判决
5.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
6.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
2013 年
非法证据排除方法
2015 年
证明标准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64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2016 年
1.司法协助证据的效力
2.对来自境外证据的审查
2018 年
1.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2.证明标准
2020 年
1.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审查
2.检验报告的效力
3.电子数据的审查
4.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性质、效力
5. 检察院举证、质证的方式
2021 年部分省市延考
非法言词证据的范围
2021 年黑龙江省延考
行政机关调查报告的证据价值
2022 年
传闻证据
2023 年
1.法院未认定被告人乙属于未成年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要求(未成年人
年龄证明规则)
2.本案中法院未认定乙丙构成故意伤害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明
标准)
2025 年
1.郑某曾经因酒驾受过2 次行政处罚能否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定
罪量刑的依据
2.如果你是法官,应当从几个方面审查王某的证言
3.有关血液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考情分析
在最后10 年的司考和2018-2021 年的法考中,刑诉主观题,除2005 年、2017 年、2019
年的案例分析题没有考查证据外,其他年份均考查到证据制度,其中, 2006 年、2008 年、
2012 年、2013 年、2015 年、2018 年主要考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20 年考查相关证据的审
查方法,基本上没有“技术含量”,通过法条检索即可获取答案;另外还考查了专门性报告
证据属性和效力。2021 年考查了非法言词证据的范围备考2022 年的法考主观题考查了七大
证据规则之一的传闻证据规则,证据一章连续三年考查体现了“重者恒重,轻者恒轻”的规
律,2026 年备考仍需重点复习
第一节 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刑事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法条定位】《刑事
诉讼法》第50 条
【应试点睛】测谎仪记录、警犬辨认等不是法定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只能为侦查等诉讼
活动提供线索和方向。
二、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
①客观性是刑事证据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特征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65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客观性
②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虽然含有人的主观因素,但它
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不能因此改变证据客观性的本质属性
关联性
①关联性属于一种客观属性,关联的形式多种多样,最常见的是因果联系,证
据既可能是犯罪的因,也可能是犯罪的果;其次是与犯罪相关的空间、时间、
条件、方法、手段的事实。它们或反映犯罪动机,或反映犯罪客观等
②关联性是证据证明力的原因,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
小,取决于证据本身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
合法性
①收集、运用证据的主体合法
②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程序的要求
③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
④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
证据三性
关系
①客观性和关联性涉及的是刑事证据的内容;合法性涉及的是刑事证据的形式
②客观性、关联性需要通过刑事诉讼法律程序来审查和检验;合法性是刑事证
据客观性、关联性的法律保证
③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表明刑事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三、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直接言词原则。
(一)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
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秒记】凡事必有证
(二)自由心证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证据的取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知程度等,法律不
预先加以明确规定,而由裁判者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信,以此作为对案件事实认
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并不适用于证据的发现、收集、质证、认证全过程,它是只适用于最终的裁
判阶段的原则,为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纳。我国刑诉法没有该项原则规定。
(三)直接言词原则
关于直接言词原则,将在第十四章“刑事审判概述” 中介绍。
第二节 刑事证据的种类
一、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品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痕迹如脚
印、指纹、笔迹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难以移动或者容易消失的物品、痕迹复制的模型
或拍摄的照片,是对物证的固定和保全,即证据保全的方法。
【应试点晴】照片、模型不是物证,其中所反映的原物和痕迹才是物证。
二、书证
(一)书证的概念
书证是指以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书证内容的表达不
仅限于文字,也可以用图形和符号来表达。
【应试点晴】1.并非一切记载有思想内容的文字材料都是书证,例如,盗窃的图书、录像带等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66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所记载的内容与盗窃案件并无关系,它们只是物证而非书证。如果在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
品案中,所缴获的图书等所记载的内容 (系淫秽内容) 与该案有关,属于书证。2.如果一个物
体同时以内容以及物质属性、外观特征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就既是书证又是物证。例
如,发案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属于书证,同时又需要鉴定是否
为被害人本人所写,则为物证。
(三)物证、书证审查判断
1.不得采用的物证、书证。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
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
86 条【秒记】未附不明不定案
2.补正或合理解释后可以采用的书证、物证【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86 条
①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査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
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
②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
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盖章的
③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
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应试点晴】建议只需记忆“一票否决”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法定情形,其他瑕疵物证、书
证都可以经过补正或合理解释后予以采信。下面其他法定证据“补、解”定案情形同样不用记
忆,讲义不再列出“补、解”定案情形。
3.隐蔽性很强物证、书证定案规则。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
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
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141 条【秒记】排逼串诱,
相互印证
三、证人证言
(一)证人证言的概念(证言形成的方式)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以笔录
(即询问笔录)加以固定的口头陈述,但是,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
人证言。【应试点睛】证人在案发后就案件情况自主书写的有关案情记录或者日记等,属于书证
(二)关于警察出庭的问题【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59 条第2 款、第192 条
出庭身份
出庭目的或任务
是否享有证人保护
出庭方式
证人
说别人的事,即警察执行职
务或者非执行职务中目击到
他人犯罪的事
是
法庭通知。卧底警察可以不
出庭,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
证据进行核实
侦查人员
说自己的事,即警察如何
办案的事
否
①检察院提请法院通知
②法院自行决定通知
③警察要求出庭
(三)证人保护措施【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64 条
案件范围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
保护对象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67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保护条件
保护对象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
保护措施
(采取一
项或者多
项)
①对住宅和人身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②采取不暴露真实声音、外貌等出庭作证措施
③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④不公开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个人信息
【秒记】1.特殊保护的案件:全怖黑毒;2.保护措施:住人不暴露,禁触不公开
【补充说明】新《公安部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更具体的保护措施包括:(一)不公开真实
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三)对
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五)变更
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等。【秒记】带安所,变住所,变姓名
【考点练习】某地法院审理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关于对作证人员的保护,下列哪些选
项是正确的?(2014-2-69,多选)
A.可指派专人对被害人甲的人身和住宅进行保护
B.证人乙可申请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
C.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丙出庭说明讯问的合法性,为防止黑社会组织报复,对其采取不向被告人暴露外貌、
真实声音的措施
D.为保护警方卧底丁的人身安全,丁可不出庭作证,由审判人员在庭外核实丁的证言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4 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
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
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
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
性保护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 条的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
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
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可
见,ABD 正确。C 项的侦查人员不属于证人,因此,其表述错误,不选择。本题答案是ABD。
(四)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证人证言【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88 条、第89 条【秒
记】没有“译个对手”
没个别
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没核对
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没手势
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没翻译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关联考点】1.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
断符合事实的除外。【秒记】测评断,不定案;2. 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
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秒记】不知不表不证言
(五)翻证的处理规则【秒记】有理印证信翻证,无理印证信前证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应当采
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91 条第2 款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68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陈述。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证人证言的相关规定。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概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
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供述和辩解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
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收集
证据形式
以笔录(讯问笔录)形式加以固定的口头陈述。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请求或
者办案人员要求,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
共犯口供
共犯口供仍属口供,共犯不能互为证人(对共同犯罪以外的事实所作的陈述是
证人证言)
【应试点睛】1.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请求或者办案人员要求,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亲笔书写供词。书面供词仍是供述和辩解,不是书证!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非经办案人员
要求或者同意,案发前后,自行将犯罪有关情况书写下来,属于书证;如果写在电脑并予以存
储的,属于视听资料;通过邮件、微信、微博传播的,则又属于电子数据。3.公安司法人员在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该录音录像资料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供述与辩解,可以理解为电子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提出讯问程序存在违法情形,此时,用这个录音录像资料回放,来核查是否存在违法讯
问时,该录音录像资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
2.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被告人供述【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94 条【秒记】没有“译
场对手”
没核对
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没手势
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没翻译
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没在场
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3.翻供的处理:同证人翻证的处理完全相同。【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96 条
六、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
和技能的人(即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
(一)鉴定意见的运用
①鉴定意见的形式必须是书面《鉴定书》
②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鉴定人应当独立鉴定
③鉴定人必须是自然人,鉴定意见书上的单位公章只能用于证明鉴定人身份,不能代替个人签
名或者盖章
④多人参加鉴定的,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分别作出鉴定意见,而非少数服从多数
⑤鉴定意见应当庭宣读,鉴定人一般应当出庭,对鉴定过程和内容、结论作出说明,接受质证
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应当是肯定性的鉴定意见,倾向性的鉴定意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鉴
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能供办案人员参考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69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二)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鉴定意见【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98 条
【应试点晴】只要鉴定或鉴定意见有瑕疵,一律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不给补正机会。
(三)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的使用【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100 条
①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
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②对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的有关规定
③经法院通知,出具报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有关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事故调查报告的使用【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101 条
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
题的意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调查程序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
录。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
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辨认笔录是指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让
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所作
的记录。侦查实验是指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
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件或者事实加以重演或者进行实验的一种证据调查活动。
(一)勘验、检查笔录定案规则【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103 条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
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秒记】勘查笔录有问题,一律可以补解释
(二)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辨认笔录【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105 条
没有侦查主持
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提前看见
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没有个别
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没有混杂
数量不合规
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
不符合规定的
明显暗示
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秒记】没个别,没侦查,提前看见没混杂,暗示数量不合法
(三)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侦查实验笔录【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107 条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
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秒记】条条差异,影响科学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计算机磁盘所记载的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电
子数据,是指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的数据电子数据。
(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视听资料【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109 条
视听资料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秒记】伪改删,真难辨
(二)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电子数据【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114 条【秒记】伪改
删,真难辨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70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①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②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考点练习】下列关于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说法,正确的有?(2019 年真题)
A.戴某因涉嫌逃税罪在某县法院受审,税务稽查部门在查办戴某逃税时制作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B.赵某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吴某时,忘了让吴某在证言笔录上核
对签名,待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时,侦查人员让吴某在证言笔录上补充签名,该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C.李某因涉嫌抢夺罪在某县法院受审,法官发现侦查人员收集被抢财物时没有制作笔录和清单,无法证明
财物来源,遂要求侦查人员对相关证据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D.韩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某县法院受审,法官发现侦查人员提取的韩某编制的计算机病毒有
被篡改的痕迹,遂将该电子数据依法排除
【解析】行政机关收集的实物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收集的言词证据在刑事诉
讼活动中需要侦查人员重新收集、固定。本题中,税务稽查部门属于行政执法单位,收集的证言不能在刑事诉
讼诉讼活动中直接作为证据使用,A 错误。证人没有对证言核对的,直接否决不定案,B 错误。物证、书证的
收集,没有制作笔录或者清单,无法证明其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C 错误。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两种证
据,内容有问题,直接否决不定案,D 正确。本题答案是D。
九、信息网络犯罪相关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
(一)信息网络犯罪立案前的调查核实的证据规则【法条定位】《信网案件刑诉程序意
见》)第13 条
公安机关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电子数据等材料,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作为证据使用。
(二)网络调取电子数据【法条定位】《信网案件刑诉程序意见》)第14 条
公安机关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电子数据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注明需要调取的
电子数据的相关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可以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跨地域调取电
子数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信息化系统传输相关数据电文。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安机关提供
电子数据的,可以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形式的法律文书和电子证明文件,应当使用电
子签名、数字水印等方式保证完整性。
(三)远程询问、讯问【法条定位】《信网案件刑诉程序意见》)第15 条
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
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并制作笔录。
远程询(讯)问的,应当由协作地公安机关事先核实被询(讯)问人的身份。办案地公安
机关应当将询(讯)问笔录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询(讯)问笔录经被询(讯)问人确认并
逐页签名、捺指印后,由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原件提供给办案地公安
机关。询(讯)问人员收到笔录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
或者盖章。【秒记】线上问异地,异地核信息,问时录音像,签名传对方
远程询(讯)问的,应当对询(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
(四)对网络调取的电子数据的审查【法条定位】《信网案件刑诉程序意见》)第17 条
对于公安机关向网络服务者调取的电子数据,检察院、法院可以通过核验电子签名、数字
水印、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及调证法律文书编号是否与证明文件相一致等方式,对电子数据
进行审查判断【秒记】签名水印,验值编号。对调取的电子数据有疑问的,由公安机关、提供
电子数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出说明,或者由原调取机关补充收集相关证据。
(五)数量众多的同类证据的收集与审查【法条定位】《信网案件刑诉程序意见》第20 条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71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对于数量特别众多且具有同类性质、特征或者功能的证据材料,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
一收集的,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量选取证据,并对选取情况作出说明和论证【秒记】众多
同类难收集,取证应当按比例
(六)涉案人数众多的证据收集与审查【法条定位】《信网案件刑诉程序意见》第21 条
对于涉案人数特别众多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收集证据逐一证明、逐人
核实涉案账户的资金来源,但根据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交易记录和其他证据材料,足
以认定有关账户主要用于接收、流转涉案资金的,可以按照该账户接收的资金数额认定犯罪数
额,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秒记】无法逐一核来源,账户资金定
赃款
【考点练习】甲乙两个人有50 多部手机,还有很多张境外电话卡,然后去诈骗了200 余个被害人,一共十
几个省市,然后甲乙两人被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4 年真题)
A.犯罪嫌疑人甲乙无正当理由要求向检察官报告,检察官可以拒绝
B.询问异地被害人不需要全程录音录像
C.侦查机关确定不了具体的犯罪数额时,以该涉案银行卡的流水金额认定为犯罪金额
D.对于这50 多部手机和多张境外电话卡,可以选取一定的比例提交
【解析】检察院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时,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要求向检察官报告案情,检察官应当听取,当
然,无正当理由要求报告,检察官可以予以拒绝,A 表述正确,符合题意,选择。根据《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
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 条第3 款规定:“远程询(讯)问的,应当对询(讯)问过程
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可见,B 表述不正确,不符合题意,不选择。根据《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
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 条规定:“对于涉案人数特别众多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确因客观
条件限制无法收集证据逐一证明、逐人核实涉案账户的资金来源,但根据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交易记
录和其他证据材料,足以认定有关账户主要用于接收、流转涉案资金的,可以按照该账户接收的资金数额认定
犯罪数额,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就C 选项而言,表述绝对化,遗漏了“,但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的例外说明,不符合题意,不选择。根据《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
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 条规定:“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对于数量特别众多且具有
同类性质、特征或者功能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确因客观
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的,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量选取证据,并对选取情况作出说明和论证。”就本案和
C 选项而言,并不存在“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情形,因此,50 多部手机和多张境外电话卡都应
当依法收集并随案移送,D 表述不正确,不符合题意,不选择。本题答案是A。
十、对技术调查、侦查收集的证据的审查与认定【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117-
121 条
使用技调、技侦方法收集的证
据材料的安保措施
【秒记】使用化名,方备不明
①使用化名等代替调查、侦查人员及有关人员的个人信息
②不具体写明技术调查、侦查措施使用的技术设备和技术方
法
技调、技侦收集视听资料、电
子数据的程序规则
移送采用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的,应当制作新的存储介质,并附制作说明,写明原始证据
材料、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等信息,由制作人签名,并
加盖单位印章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72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裁判文书制作规则
【秒记】象种名称可写出,其
他信息不表述
采用技术调查、侦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法院在裁判文书
中可以表述相关证据的名称、证据种类和证明对象,但不得
表述有关人员身份和技术调查、侦查措施使用的技术设备、
技术方法等
“两查”人员参加庭前会议
在庭前会议中,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
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必要时,可以通知调查人
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参加庭前会议,说明情况
法庭查证
①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经过当庭
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
②当庭调查技术调查、侦查证据材料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
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庭应当采取不暴露有
关人员身份和技术调查、侦查措施使用的技术设备、技术方法
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十一、行政证据作为刑事证据的使用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
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54 条;《高法解释》第75 条【秒记】物视书电
十二、监察证据作为刑事证据的使用
按照《监察法》第36 条的规定,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
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秒记】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证据的监察证据:物视书电,证言供辩
十三、境外证据材料的审查【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77 条
①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有关材料来源、提供人、提取人、提取
时间等情况的说明。经人民法院审查,相关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
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
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秒记】审
查:一来“三提”
②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
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我国与该国之间有
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秒记】审查有无:“三证”
十四、法院庭外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新证据的处理
法院在庭外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告知检
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并及时通知检察人员、
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秒记】休庭发现新证,告知控辩取证,
法院直接取证,通知控辩认证【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79 条
十五、对见证人是否合法的证据材料的审查。【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80 条
对见证人是否合法,法院可以通过相关笔录载明的见证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联系方式以及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材料进行审查。由于客观原因没有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
中注明,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秒记】姓名证件联系人口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73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十六、对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据材料的审查。【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142
条
对监察机关、侦查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出具材
料的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的签名、盖章,有疑问的,应当通知检察院补充说明。【秒记】到案
证据查印章,疑问检察要补上
十七、对自首、坦白、立功证据材料的审查【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144 条
证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坦白、检举揭发等
的单位的印章,或者接受人员没有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秒记】无名无章不定案
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有自首、坦白、立功的事实和理由,有关机关未予认定,或者有
关机关提出被告人有自首、坦白、立功表现,但证据材料不齐全的,法院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
供证明材料,或者要求有关人员作证,并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秒记】白首功,未认定不
齐全,要举证或作证
【关联考点】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
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秒记】白首立功无
证,通知检察移证【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277 条
十八、对累犯、毒品再犯情节等证据材料的审查【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145
条
证明被告人具有累犯、毒品再犯情节等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前罪的裁判文书、释放证明
等材料;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检察院提供。【秒记】证明累犯再犯,释放证前裁判
十九、对年龄证据材料的审查【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146 条
证明被告人已满12 周岁、14 周岁、16 周岁、18 周岁或者不满75 周岁的证据不足的,应
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秒记】证据不足有利被告
第三节 刑事证据的分类
类型
分类标准
基本含义
原始证据与
传来证据
证据材料的
来源
①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或转述,即
第一手资料
②传来证据: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了转抄、转
述、复制、以及办案机关从诉讼参与人手里提取的视频或
电子数据等获得材料,即第二手材料
实物证据与
言词证据
证据的
表现形式
①言词证据:包括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②实物证据:包括勘验检查笔录、物证、书证。视听资
料、电子数据一般认为属于实物证据
有罪证据与
无罪证据
证据能否证明犯罪事
实存在或者犯罪行为
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所为
①有罪证据:指能够肯定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是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 【秒记】事在人为
②无罪证据:指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这不是嫌疑人、被告
人所为的证据 【秒记】不存在,不人为
案件主要事实是指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以及是否为犯罪嫌疑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74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直接证据与
间接证据
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
的证明关系
人、被告人所为的事实【秒记】主要事实两件事,是否有
罪,是否人为
①直接证据: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秒记】
既能证明事,又能证明人
A.有罪直接证据:犯罪事实+嫌疑人、被告人所为,二者缺
一不可! 【秒记】既能肯定罪,又能肯定人
B.无罪直接证据: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是嫌疑人、被告人
所为,具备其一即可! 【秒记】要么否定罪,要么否定人
②间接证据: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够证明案件主
要事实【秒记】只能证明事,不能证明人
【应试点睛】1.复制或者复印件未必都是传来证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不论是原始
文字材料的母本,还是复印件,只要是在犯罪时第一次将其作为作案工具使用,即属于第一手
材料,就是原始证据;其次,原始证据形成后,该证据被复制或者复印,就成了传来证据。但
是,案外人将某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进行复制或复印,然后将复制或者复印件作为犯罪手段,
依旧属于原始证据,例如,甲张贴小广告侮辱乙(该小广告张贴前不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都
是原始证据),丙和乙也有仇,丙将小广告撕下进行复印,然后将复印件张贴到公共场所,该
复印件属于原始证据。丙虽然把甲的小广告复印了,但是对丙实施的独立的侮辱罪来说,这个
被他复制的小广告,丙是第一次使用,同样是丙实施犯罪的第一手材料,属于原始证据。
2.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明规律以外,还应该遵守以下相应的特殊规则:
①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来路不明不用)
②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取得或者确有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难以取得才用)
③应采用距离原始证据最近的传来证据,即转述、复制次数最少的原始证据(距离最近采
用)
④如果案件只有传来证据,没有任何原始证据,不得认定有罪(全案无原不定罪)
3.运用间接证据定罪的标准。按照《高法解释》第140 条的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
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①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②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③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④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⑤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考点练习】甲在乘车时,持有的盒子里装有的冰毒300g 被当地侦查机关抓获,经查,盒子上有甲指纹,
还查到甲与杨某的29 次通话记录,甲辩解称自己不知道。下列哪些属于间接证据?(2024 年真题)
A.通话记录
B.冰毒
C.甲辩称自己不知道茶叶盒里装的是毒品,茶叶盒是朋友杨某放在自己车上的
D.甲的指纹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75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解析】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所谓刑事案 件
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行为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所谓证明关系的不同,是指某一证据是否可以
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分为无罪
直接证据和有罪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
明的证据。甲与杨某的通话记录有两种可能性,要么交流的是毒品买卖、存储、运输等问题,要么于毒品无
关,不管是肯定性的,还是否定性的,都属于直接证据,A 不符合题意,不选择。BD 属于物证,物证是“哑
巴证据”,只能证明犯罪事实,不能“张嘴”说谁是犯罪人,只能是间接证据,符合题意,选择。C 辩解属于
无罪的辩驳,系无罪直接证据,不符合题意,不选择。本题答案是BD。
第四节 刑事证据规则
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
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②传闻证据规则;③意见证据规则;④最佳证
据规则;⑤自白任意规则【秒记】非闻意佳白
调整证明力的规则
①关联性规则;②补强证据规则【秒记】关补
【考点练习】下列哪一证据规则属于调整证据证明力的规则?(2017-2-26,单选)
A.传闻证据规则 B.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C.关联性规则 D.意见证据规
【解析】证据规则可以分为两类:第一,调整证据证明能力的规则,它解决的是证据资格的问题,如非法
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第二,调整证据证明力的规则,它解决的是证
据证明价值大小的问题,比如关联性规则、补强证据规则。故本题选C。
一、关联性规则
1.关联性规则的含义。关联性规则,也称相关性规则,是指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
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2.不具关联性的事实。一般而言,英美证据法认为下列几种证据不具关联性,不得作为认定案
件事实的依据。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关联性规则,但法律和司法解释体现了关联性规则的精神。
①品格证据。一个人的品格或者品格特征的证据,在证明这个人于特定环境下实施了与此品格
相一致的行为问题上不具有关联性
②类似行为。被告人在其他场合的某一行为与他在当前场合的类似行为通常没有关联性
③特定的诉讼行为。例如,曾作有罪答辩,后来又撤回等,不得作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采纳
④特定的事实行为。例如,关于事件发生后某人实施补救措施的事实等,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
行为人对该事实负有责任的证据加以采用
⑤被害人过去的行为。例如,在性犯罪案件中,有关受害人过去性行为方面的名声或评价的证
据,一律不予采纳
【应试点睛】在我国,根据《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8 条
第2 款的规定:有关个人品格方面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但与犯罪相关的个人品格情
况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综合考虑。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有权申请除非的主体。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条定位】《刑事诉讼
法》第58 条第2 款【秒记】当护理
(二)应予排除的非法证据范围
1.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范围【法条定位】《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以下简称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76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排非规程》)第1 条、第2 条
证据种类
非法手段
非法程度或影响
排除标准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
采取殴打、违法使
用戒具等暴力方法
或者变相肉刑的恶
劣手段
使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遭受难以
忍受痛苦而违背
意愿作出的供述
应当予以排除
【秒记】打得受不了,排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
重损害本人及其近
亲属合法权益等进
行威胁的方法
使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遭受难以
忍受痛苦而违背
意愿作出的供述
应当予以排除
【秒记】吓得受不了,排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方法
无程度要求
应当予以排除
【秒记】非法关,排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
使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作出供述
之后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受该
刑讯逼供行为影
响而作出的与该
供述相同的重复
性供述
原则
前后供述一并排除
后者
不排
除的
情形
【秒
记】换
人告知
不排除
①侦查期间,因排非而更
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
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
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
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②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
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
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
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证人证言、被害
人陈述【秒记】
只要吓打关,排
除不定案
暴力
无程度要求
应当予以排除
威胁
无程度要求
应当予以排除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无程度要求
应当予以排除
2.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范围。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严重影响公正审
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条定
位】《排非规程》第3 条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主要程序
由于刑事诉讼的过程主要是控辩对抗或博弈的过程,非法证据排除主要针对非法供述,刑
诉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正排除规则主要针对非法供述,以下介绍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仅
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1.侦查阶段排非的检察核查【法条定位】《排非规程》第4-5 条。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应当书面通知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
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77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等非法取证的情形,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秒记】无死侦查完,核查检察院,询问音像看。检
察院核查结束后,应当制作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书,送达侦查机关。对于经核查确有
或者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通知侦查机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被排除的非
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2.审判阶段排非申请【法条定位】《排非规程》第10 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
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秒记】庭前
是原则,庭中是例外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
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但应当记录在案,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没有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
供辩护【秒记】申排没帮手,强制派辩护
3.召开庭前会议【法条定位】《排非规程》第11 条、第12 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
非法证据,且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并在召开庭前会议3 日前将
申请书和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复制件送交检察院【秒记】申排有线材,会议必须开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未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充
提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补充的,法院对申请不予受理,并在开庭审理前告知被告人及其辩
护人【秒记】申排没线材,不补充不要来
被告人在检察院对讯问的合法性进行核查询问时,明确表示侦查阶段没有刑讯逼供等非法
取证情形,在审判阶段又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
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驳回申请【秒记】检察核查没问题,法院申排要说理
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
4.撤回证据与撤回排非申请【法条定位】《排非规程》第16 条。在庭前会议中,检察院可
以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撤
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撤回申请后,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除
申请。
5.庭前会议对证据合法性达成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效力【法条定位】《排非规程》第17 条。
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达成一致意见,但一方在庭审中反悔的,除有正当
理由外,法庭一般不再进行审查【秒记】除非有理,不得反悔
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在庭审中
进行调查;没有疑问,且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可以不再决定进行
调查并说明理由【秒记】有疑问,庭中查;没疑问,没新料,不再查
6.庭审中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的时间【法条定位】《排非规程》第20 条。法院决定对证据收
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对于被申请排除的证据和其他犯罪事实没有
关联等情形,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可以先调查其他犯罪事实,再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
查【秒记】原则先调查,没关联会迟延,其他事先查办
在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程序结束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出示、质证。【秒记】调查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78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没结束,证据不能出
7.检察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法条定位】《排非规程》第22 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
证责任由检察院承担。公诉人证明时可以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
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也可以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
人提出异议的讯问时段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
情况【秒记】出示证据,播放音像,提请出庭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发现当庭不能举证或者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
期审理的,法庭可以延期审理【秒记】不能举证,延期审理
8.侦查人员出庭说明证据收集情况【法条定位】《排非规程》第23条、第25条。被告人及其
辩护人申请法院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通知上
述人员出庭,不得以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秒记】申请侦查出庭,有
必要才出庭,签章不代出庭
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的,应当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接受控辩双
方发问。对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无关的,法庭应当制止【秒记】不当无
关要制止
经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
据应当予以排除【秒记】不出庭,有疑问,就排除
9.法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审查的重点【法条定位】《排非规程》第24 条。法庭对证据收集的
合法性进行调查,应当重视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审查。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讯问笔录记载
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秒
记】笔录音像不一,就向音像看齐
10.法庭休庭调查核实证据【法条定位】《排非规程》第26 条。法院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
来源、内容等有疑问的,可以告知控辩双方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
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法庭调查核实证据,可以通知控辩双方到场,并将核实过程记录在案
【秒记】证据有疑问,控辩可补解,休庭可调查
对于控辩双方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质证等法庭调查程
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根据。但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
除外【秒记】庭外补充庭上见,除非庭外没意见
11.排非标准【法条定位】《排非规程》第27 条。①确认以本规程第1 条规定的非法方法收
集证据的;②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
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综合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秒记】音像
不合法,综合不排非,排!③侦查机关除紧急情况外没有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讯问,综合现有证
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秒记】地点不合法,综合不排非,排!
12.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关于证据合法性结论的审查【法条定位】《排非规程》第30 条。检
察院、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抗诉、上诉,对一审法院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
结论提出异议的,二审法院应当审查【秒记】证据结论有异议,二审法院应处理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79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13.对检察院在二审程序中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限制【法条定位】《排非规程》第31 条。
检察院在一审程序中未出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一审法院依法排除有关证据的,
检察院在二审程序中不得出示之前未出示的证据材料,但在一审程序后发现的除外【秒记】二
审才证明,原则不可行
14.二审法院应当启动排非程序的情形【法条定位】《排非规程》第32 条。①一审法院没有
依法告知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的【关联考点】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
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权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非;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一审庭审后发现涉嫌
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秒记】没有告知申排,庭后发现线材
15.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未予审查排非申请的处理【法条定位】《排非规程》第33 条。一审
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未予审查,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能
影响公正审判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秒记】一审申排未审
查,二审裁定退回家
【考点练习】犯罪嫌疑人李某在侦查阶段会见其辩护律师张某时,声称自己在讯问时被刑讯逼供。下列属于
张某可采取的正确做法的是?(2020 年真题)
A.可向检察院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B.应向检察院提供涉嫌刑讯逼供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材料
C.可向检察院申请调阅讯问笔录
D.检察院对于张某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不答复,张某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
【解析】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 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
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据……”,由此可见,A 表述正确,符合题意,选择。《关于办理
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
据,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可见,B 表述正确,符
合题意,选择。《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 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
院对于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讯问笔录、提讯登记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
等证据材料”。可见,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无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调阅讯问笔录, C 表述错误,不符合题
意,不选择。《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职业权利的规定》第42 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的下列行为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1)未依法向
律师履行告知、转达、通知和送达义务的;(2)办案机关认定律师不得担任辩护人,代理人的情形有误的;
(3)对律师依法提出的申请,不接收,不答复的;(4)依法应当许可律师提出的申请未许可的;(5)依法应
当听取律师的意见未听取的;(6)其他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一次,D 表述正确,符合题意,
选择。本题答案是ABD。
三、自白任意规则
自白任意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
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
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52 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方法收集
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秒记】“威逼诱骗”不自白。
【应试点晴】虽然刑诉法将引诱、欺骗规定为非法取证方法,但由此获得的供述、证人证言
等,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此予以排除的规定。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80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四、传闻证据规则
1.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根据该规则,如无法定理
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以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2.传闻证据的形式。既亲闻,又出庭,不传闻,因此,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1)
书面传闻证据,也即庭外证言。是指亲闻但不出庭所提供的书面证言;(2)言词传闻证据,也
即庭上传言。是指出庭但并非亲闻的证言,系道听途说的证人证言。
【关联考点】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
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91 条
第3 款
五、意见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
或者结论。《高法解释》第88 条第2 款作了相关规定,即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
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秒记】测评断,不定案
【考点练习】甲驾车将昏迷的乙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用。随后赶来的乙的家属报警称甲驾车撞倒乙。
急救中,乙曾短暂清醒并告诉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医生将此话告知警察,并称从甲送乙入院时的神态看,
甲应该就是肇事者。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67,多选)
A.甲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与交通肇事不具有关联性
B.乙告知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属于直接证据
C.医生基于之前乙的陈述,告知警察乙系被车辆撞倒,属于传来证据
D.医生认为甲是肇事者的证词属于符合一般生活经验的推断性证言,可作为定案依据
【解析】甲垫付医药费的行为属于关联性证据规则中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特定事实行为”,不能作为法
律上认定案件的证据使用,不具备证据的相关性,因此,A 选项表述正确,符合题意,选择。直接证据要求该
证据信息能够同时揭示行为人和犯罪事实两部分信息,B 选项中乙告知医生自己被车辆撞倒并没有说明谁是犯
罪嫌疑人,属于间接证据, B 选项表述错误,不符合题意,不选择。并非直接来源案件事实,而是经过转述
或复制的证据系传来证据,因此,C 选项表述正确,符合题意,选择。证人只能提供自己亲身感知的客观事
实,而不能提供意见、猜测等主观性证言,但符合一般生活经验的推断性证言除外, D 选项并不符合一般生
活经验,属于证人的推测,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不符合题意,不选择。本题答案是AC。
六、补强证据规则
(一)补强证据规则的概念
所谓“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补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即补强证据本身也必须具有证据能力或证据资格。
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
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补强证据与补强对象之间不能重叠,而必须独立于补强
对象,具有独立的来源,否则,就无法担保补强对象的真实性。例如,被告人在审前程序中所
作的供述就不能作为其当庭供述的补强证据。
【应试点晴】补强证据担保或证实主证据的真实性或客观性,而非关联性、合法性。
(二)口供补强规则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
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55 条
(三)生理、精神和亲密关系相关证据的补强规则
《高法解释》第143 条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81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
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
【秒记】生精认表有困难,只有补强才定案
2.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
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秒记】亲密冲突,不补排除
【考点练习】下列哪一选项所列举的证据属于补强证据?(2014-2-28,单选)
A.证明讯问过程合法的同步录像材料
B.证明获取被告人口供过程合法,经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材料
C.根据被告人供述提取到的隐蔽性极强、并能与被告人供述和其他证据相印证的物证
D.对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的真实性进行佐证的书证
【解析】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属于本案证据,并且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即不能由同一个主体提
供或者根据同一个主体提供的信息收集获取,否则,不具有独立的来源。A 选项而言,被补强证据系口供,口
供是根据被告人供述而形成的,讯问录音录像同样是基于被告人供述而形成的,不具有独立的来源,不具备补
强证据的条件,不符合题意,不选择。在B 选项中,侦查人员出具的取证情况的说明本身就不是案件的证
据,只是办案情况的说明,不符合补强证据条件,不符合题意,不选择。在C 选项中,供述和隐蔽性很强的
物证都是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而收集的,来源相同,因此,该选项的物证不具有独立的来源,不符合补强证据的
条件,不符合题意,不选择。在D 选项中,由于证人证言存在虚假可能,由具有独立来源的书证对其真实性
进行补强,属于补强证据,符合题意,选择。本题答案是D。
七、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
情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最佳证据规则,但是,在相关司
法解释中有具体体现:
(1)举证上的要求。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物证,一般应当出示原物,原物不易搬运、不易
保存或者已返还被害人的,可以出示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并向法庭说
明情况及与原物的同一性。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书证,一般应当出示原件。获取书证原件确有困
难的,可以出示书证副本或者复制件,并向法庭说明情况及与原件的同一性。【法条定位】《高
检规则》第409 条
(2)认证上的要求。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
本、复制件。对书证的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
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或
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84 条
第五节 刑事诉讼证明
一、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指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实。
(一)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72 条
1.实体法方面的事实。与定罪量刑有关的罪、责、刑,被告人、被害人身份以及附带民
诉、涉案财产处理方面的事实。【秒记】实体法方面的事实:罪责刑、被被身、附民诉、财产
处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82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2.程序法方面的事实
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②有关管辖争议的事实
③关于回避的事实
④耽误诉讼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事实
⑤认罪认罚的事实
⑥违反程序法的事实
⑦与执行的合法性有关的事实,如罪犯是否怀孕的事实
【秒记】程序法方面的事实:强制管避审延续、认罪认罚反程序
(二)免证事实【秒记】自然常识,推定法律,无异程实裁判
根据《高检规则》第401 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①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②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③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④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⑤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⑥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应试点睛】证据不是证明对象,对证据材料的审查认定或者对证据合法性、客观真实性的说
明不属于刑事诉讼证明。
【考点练习】李某和荣某网上认识,相约去酒吧喝酒,荣某喝了点酒后就睡着了,醒来发现自己手机上的4
万元钱被转走了,报警后当地公安机关检测荣某血液中发现迷药成分,认定李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当地公安
机关以李某涉嫌抢劫罪采取强制措施。下列哪些可以被当作抢劫罪的证据?(2024 年真题)
A.酒吧监控视频显示在荣某上厕所的时候,李某拿荣某的酒杯摇晃
B.李某在网上搜索的有关迷药、下药的信息
C.李某在给荣某聊天的时候建议把手机密码支付改成指纹支付
D.李某跟好友吹牛时说他曾经下药迷晕别人并强奸的事情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72 条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
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ABC 均
属于抢劫罪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符合题意,选择。根据关联性证据规则,品格证据和类似行为一般不具有关
联性,不能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使用,因此,D 不符合题意,不选择。本题答案是
ABC。
二、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一)概念
证明责任也称举证责任,是指检察院或某些当事人应当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应予认定的案
件事实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证明责任是提供证
据责任和说服责任的统一。证明责任由行为(提供+说服)责任和结果 (胜诉或败诉)责任
组合而成,仅仅提出证据并不等于履行了证明责任,还必须尽力去说服裁判者相信所主张的事
实存在或不存在。
(二)证明责任的特点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83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1.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诉讼主张相联系。2.证明责任是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的统
一。3.证明责任总是和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
(三)证明责任的分担
案件类型(或诉讼事项)
证明主体和证明对象
公诉案件
【无关适用普通、简易、
速裁、缺席程序】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承担。【法条定位】
《刑事诉讼法》第51 条 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及非法持有型
犯罪案件中(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告人承担提供证据的
责任,不承担说服责任。证明责任仍然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法条定位】
《刑事诉讼法》第51 条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谁主
张、谁举证)【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188 条
【应试点睛】1.所有证明责任主体都是刑事诉讼主体;2.辩护人不是证明责任主体,其提出证
明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等属于行使辩护权的表现。
【考点练习】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表述,不正确的是?(2020 年真题)
A.甲故意伤害案中,辩护人提交了甲不在案发现场的证据,其对该事项承担证明责任
B.乙侵占案中,乙提交了被侵占的财产是属于自己占有的证据,其对该事项承担证明责任
C.丙故意杀人案中,丙提出排除在看守所之外讯问所获得的供述,检察院对侦查讯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证
明责任
D.丁因盗窃戊的财物,被提起公诉,戊对被盗窃的财物归其所有承担证明责任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51 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
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同时根据刑事诉讼原理,辩护人、刑事被告人、侦查机关和法院都
不承担证明责任。由此可见,ABD 表述均错误,符合题意,选择。本题答案是ABD。
三、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一)各种诉讼行为的证明标准
证明事项
法定标准
法条定位
立案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秒记】有事追责
刑诉法第109、112 条
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
刑诉法第81 条
侦查终结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2 字标准)【秒记】
楚分
刑诉法第162 条
提起起诉
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秒记】楚分追责
刑诉法第176 条
有罪判决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
有罪【秒记】楚分
刑诉法第55 条、第200
条;高法解释第72 条
从重处罚
证据确实、充分
高法解释第72 条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84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认罪认罚
案件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侦查终结、提
起公诉、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
要求和证明标准。【秒记】楚分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
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
无罪【秒记】认罪认罚据不足,无罪撤案不起诉
认罪认罚从宽
指导意见第3 条
缺席审判
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案件作出有罪判决的,应当达到
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秒记】楚分
《刑诉解释》第604 条
【关联考点】“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55 条)
①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有证)
②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查实)
③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不怀疑)
【秒记】有事查实不怀疑
(二)疑罪的处理
1.审查起诉阶段疑罪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
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审判阶段疑罪处理。法院在一审阶段,合议庭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
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85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第八章 强制措施
考点结构
考情分析
(一)客观题部分
考点
考查次数
(1)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2)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比较;(3)强制
措施的变更性原则;(4)逮捕后讯问;(5)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后果;(6)逮捕
外国人;(7)逮捕适用主体;(8)异地逮捕;(9)逮捕后的通知、讯问;(10)检
察院决定拘留情形;(11)批捕阶段补充侦查;(12)逮捕人大代表;(13)漏报同
1 次
二、拘传
适用主体
适用对象
适用程序
三、取保候审
一、性质原则
必要性原则
相当性原则
变更性原则
适用主体
适用条件
种 类
期间(12 个月)
被取保候审人义务
决定主体
决定主体
保证人保证
保证金保证
法定义务
酌定义务
违反义务的后果
四、监视居住
适用主体
执行主体
执行主体
适用条件
种类
住处监视居住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期间(6 个月)
被监视居住人义务
法定义务
违反义务的后果
五、拘留
拘留性质(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比较)
拘留适用情形
拘留适用主体
决定主体
执行主体
拘留程序
拘留证
拘留后的讯问、通知、送押
拘留期限
六、逮捕
异地执行拘留
适用条件
适用情形
适用主体
提请和批准主体
决定主体
执行主体
逮捕程序
逮捕外国人、无国籍
人
异地执行逮捕
逮捕后的讯问、通知、送押
批捕讯问
补充侦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
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解除
适用
原则
性质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86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案犯的批捕;(14)取保候审执行机关;(15)拘留适用情形;(16)强制措施适用
对象;(17)对报请逮捕的审查处理;(18)监视居住适用条件;(19)监视居住时
间折抵刑期;(20)指定监视居住的通知;(21)监视居住期间会见;(22)检察院
决定逮捕;(23)取保候审自动解除;(2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费用承担
①保证金保证;②拘传;③批捕讯问;④保证人保证;⑤监视居住综合考查
2 次
①逮捕条件;②拘留后的通知、讯问和送押
3 次
①被取保候审人义务;②取保候审的执行;④逮捕综合考查
4 次
①逮捕的变更或解除;②羁押必要性审查
7 次
备考建议
一、备考范围和重点
除全面复习,需重点掌握逮捕(含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逮捕的变更、释放或解
除)、取保候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人大代表适用强制措施等考点。
二、备考方法
1.巧记量大考点。由于本章考点的记忆量较大,要善于编制小口诀快捷记忆。
2.比较混淆考点。各种强制措施容易混淆,要注意比较式、一体化掌握考点,例如拘留与
逮捕的比较;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适用条件的比较;两种监视居住的比较等。
3.培养综合应试能力。强制措施的适用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问题,要注意将
该项措施与检察监督原则、辩护制度、期间、侦查程序等考点链接掌握。
(二)主观题部分
真题回顾
2013 年
检察机关对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
2021 年部分省市延考
逮捕及强制措施适用的比例原则
2022 年
拘传与传唤的区别
2024 年
取保候审的适用(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主体、重新取保候审期限计算)
2025 年
郑某曾经因酒驾受过2 次行政处罚能否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定罪
量刑的依据
考情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主观题的命题规律,强制措施属于次要考点,一般年份不会考查,仅在
2013 年司考卷四第三题第3 问题中考查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于强制措施属于侦查程序中
的重要内容,同时,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也会涉及强制措施的适用,尤其是监察机关先
行留置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也涉及到人民检察院适用强制措施问题,再加上2020 年强制
措施中逮捕等方面的内容有新考点,2021 年就围绕逮捕新规定与逮捕措施适用原则综合考
查。2022 再次围绕强制措施中的拘传进行考查。2026 年主观备考对本章仍不可掉以轻心
第一节
强制措施的概述
一、强制措施的种类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①拘传;②取保候审;③监视居住
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①拘留;②逮捕
【应试点睛】《监察法》规定的留置虽然也是一种针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但不是刑事诉讼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87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中的强制措施。
二、适用强制措施的原则
必要性原则
只有在为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方能采用
相当性原则
又称比例原则,是指适用何种强制措施,应当与嫌疑人、被告人人身危险性
程度和涉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
变更性原则
强制措施的适用,需要随着诉讼的进展、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案件情况的变
化而及时变更或解除
【应试点睛】变更性原则所说的强制措施的变更,是指强制措施种类的变化(既包括由轻变
重,也包括由重变轻),或者由无变有,或者由有变无。
【考点练习】我国强制措施的适用应遵循变更性原则,下列哪些情形符合变更性原则的要求?(2017-2-71,多选)
A.拘传期间因在身边发现犯罪证据而直接予以拘留
B.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发现另有其他罪行,要求其相应地增加保证金的数额
C.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后对其先行拘留
D.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的,予以释放
【解析】《刑事诉讼法》 第82 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先行拘留: (三)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拘传期间因在身边发现犯罪证据而直接将强制
措施变更为拘留,符合法律的规定,体现了变更性原则的要求,A 符合题意,选择。B 选项本身做法错误,如
果取保候审期间实施新的犯罪,依法应当逮捕,而非继续取保候审;如果是取保候审期间发现的在立案前就已
实施的犯罪(即遗漏的犯罪),只要犯罪嫌疑人没有违反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义务,是不能增加保证金数
额的,可见B 错误。《刑事诉讼法》第71 条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先行拘。”将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变更为拘留符合变更性原则,C 符合题意,选择。《刑事诉讼法》第
98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
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或者监视居住。” 该规定属于强制措施的变更,符合变更性原则,D 符合题意,选择。本题答案是 ACD。
三、扭送【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84 条
扭送性质
不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只是配合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辅助性手段
扭送对象
①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通缉在案的
③越狱逃跑的
④正在被追捕的
【秒记】即时看见实行犯,通缉追捕越狱犯
【应试点晴】对于预备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等不符合扭送条件的人,不得实施扭送。
第二节
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
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 拘传与传唤的区别
区别
拘传
传唤
对象
仅适用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
适用于所有当事人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88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形式
只能以书面进行,必须出示《拘
传证》或《拘传票》
既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在现场发现犯罪嫌
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
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多数情况下出
示《传唤通知书》
强制力
拘传是强制到案
传唤是自动到案
【应试点晴】1.对其他诉讼参与人 (如证人、鉴定人等)只能使用通知,而不能使用传唤。2.传
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没有经过传唤也可以直接拘传,这和民事诉讼不一样。
二、 拘传的程序【法条定位】《公安部规定》第78-80 条;《高检规则》第83-84 条
适用机关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
决定主体 公检法“三长”决定 (派出所所长、法庭庭长无权决定)
执行时间
①拘传、传唤的时间不得超过12 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
措施的,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24 小时【秒记】别重复,要拘捕,不过24
②两次传唤、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 小时
执行程序
①执行机关是公安司法机关。即“谁决定,谁执行”
②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犯罪嫌疑人工作
单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在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③公安机关、检察院出示拘传证,法院出示拘传票
④执行人员不少于2 人,遇到抗拒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第三节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
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
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取保候审的一般程序
程序启动
①依职权适用:公安司法机关根据办案的需要,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②依申请适用:被羁押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
属、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申请将逮捕(或拘留、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
决定和执行
一般犯罪
①决定主体:公、检、法 “三长” 审批
②执行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公安机关
危害国家
安全犯罪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检察院、法院在办理国家
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
执行
适用对象
可以适用
的情形
【法条定位】《公
安部规定》第81条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性的
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
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89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不得适用的情形
【法条定位】《公
安部规定》第82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
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
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第③项、第④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变更适用的情形
监视居住变更
为取保候审
被监视居住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
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逮捕变更为
取保候审
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法定情形
(如身患严重疾病等)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
取保方式
保证金保证
【法条定位】《关
于取保候审若干问
题的规定》(以下
简称《取保候审规
定》)第4-5 条、
第11 条
数额决定 由决定主体确定【秒记】谁要保,谁定价
决定依据 ①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
②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
③案件的性质、情节
④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
⑤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
最低标准 ①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000 元以上
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500 元以上
交纳方式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3 日内
向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一次性交纳保证
金
保证金的
处理
【法条定位】
《高法解释》
第159 条
①判决裁定生效后,保证金属于被告人个人财
产,法院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移交法院,用以
退赔被害人、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执行财产
刑
②下一个办案机关继续采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没有违反被取保候审人义务的,保证
金不得重复或加重收取【秒记】换机关继续保,
不重收不加价
保证人保证
适用对象
(老少无钱)
①未成年人或者年满75 周岁。对未成年人取保
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法条定位】
《取保候审规定》第4 条
②无能力缴纳保证金
保证人条件
(1-2 人)
【法条定位】
《刑事诉讼
法》第69 条
①与本案无牵连
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③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权利
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的
责任
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由公安机关处
以罚款(1000元-2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法条定位】《公安部规定》第103条
取保期限
【法条定位】
①12 个月【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79 条
②下一个办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决定,取保期限重新计算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90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高检规则》
第100条
【秒记】换单位继续保,重决定重计时
③被取保候审的人违反义务被没收保证金后,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
期间应当连续计算【秒记】机关不换,再保续算
【秒记】1.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独加有役管,取保不危险,有病不自理,哺孕押满期。2.不
得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累主残暴不取保,除非哺孕病期到。3.确定保证金数额的标准:常危
质节重济。4.保证人的条件:无牵有能,身政固定。
【应试点晴】1.被追诉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统称)“亲友团”5 人都有权申请释放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2.公检法在各自的办案阶段,就强制措施的期限各算各的账。3.两种情形下,
继续适用保证金保证,可以加重、重复收取保证金:①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上一个办案机关办
案期间违反了其遵守的义务,被处理后,案件移送下一个办案机关,下一个办案机关继续适用
取保候审时,可以重收并加重保证金;②同一个办案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限内,因被取保候审人
违反义务进行处理后继续适用取保候审的,可以重复和加重收取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的执行【法条定位】《取保候审规定》第14-26 条
1.取保候审执行地。取保候审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执行,但已形成经常居住地的,可以
在经常居住地执行。被取保候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在其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
(1)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2)系外国人、
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3)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清
且无经常居住地的。【秒记】黑户离1 不固定,老外港台澳居民
2.居住地变更后的取保候审的执行。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
应当及时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由其重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执
行。变更后的居住地在异地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
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3.法院、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交付执行。公安机关收到法院、检察院取保候审决定书后
24 小时以内,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法院、检察院可以采用电子方式向公安
机关送交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的,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变更
后的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并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法院、检察院。
4.保证人不愿继续保证或者丧失保证条件的处理。保证人不愿继续保证或者丧失保证条件
的,保证人或者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及时报告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在发现或者被告知该情形
之日起3 日以内通知决定机关。
5.离开执行地的审批。被取保候审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向负责执行的派出
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具有工作、学习、就医等正当合理事由的,由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6.取保候审自动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1)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
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2)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3)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4)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5)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6)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秒记】不诉决定,生效
执行
7.换阶段继续取保的程序。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
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需要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
当在7 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91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移送案件的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15 日前书
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
行机关。
三、被取保候审人义务的种类【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71 条
绝对义务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批准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③联系方式、工作单位、住址发生变动的,在24 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④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⑤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酌定义务
①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②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③不得与特定的人员通信或者会见
④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秒记】1.被取保候审人的法定义务 (应当遵守):离开及时三报告,证据违法不能搞。2.被取
保候审人的酌定义务 (决定机关适用的才遵守): 四“不”二“交”。四不:特定“活动场所
通信会见”;二交:出入驾驶证件
【应试点晴】1.绝对义务又称法定义务,属于强制性规范。试题中一般会以 “应当” 遵守的义务
来表述,务必看清题目。2.酌定义务由决定机关 (而非执行机关)根据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适用,
一旦决定适用,就成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3.取保候审酌定义务中的提交 “证
件” 没有身份证件,而监视居住则要求被监视居住的人应当将身份证件也提交执行机关保存。
四、酌定义务的具体适用情形【法条定位】《取保候审规定》第7-9 条
1.取保候审酌定义务的“特定的场所”范围。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
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下列“特定的场所”:【秒记】“罪证”场所
(1)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
(2)可能导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
(3)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
(4)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
(5)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
2.取保候审酌定义务的“特定的人员”范围。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
取保候审人不得与下列“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秒记】“骚扰执行罪证”的人
(1)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
(2)同案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
(3)可能遭受被取保候审人侵害、滋扰的人员;
(4)可能实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影响诉讼活动的人员。
前款中的“通信”包括以信件、短信、电子邮件、通话,通过网络平台或者网络应用服务交
流信息等各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通信。
3.取保候审酌定义务中的“特定活动”范围。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
取保候审人不得从事下列“特定的活动”: 【秒记】“罪证秩序”活动
(1)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活动;
(2)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92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3)与所涉嫌犯罪相关联的活动;
(4)可能妨害诉讼的活动;
(5)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活动。
【考点练习】向某(2004 年出生)住在H 市,2022 年12 月在G 市旅行期间殴打吕某致其轻伤,2023 年1 月
该案被G 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向某取保候审,关于向某的取保候审,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23 年真题)
A.如公安机关对向某撤销案件,则取保候审自动解除
B.向某的取保候审应当在G 市执行
C.公安机关应当对向某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D.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向某不得向吕某发送短信
【解析】《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 条第3 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自动解
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一)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
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三)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
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
正已经开始执行的;(五)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
开始执行的。”可见,A 选项并非自动解除情形,《公安部刑诉规定》第187 条规定:“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
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
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因此,A 表述错误,不符合题意,
不选择。《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 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
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在异地的,应当及时通知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
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本案中向某的居住地在H 市,应当由H 市
的派出所执行,B 表述错误,不符合题意,不选择。《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 条第2 款规定: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
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本题中对向某采取取保候审时其非未成年人,C 表述错误,不符合题意,不
选择。《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 条规定:“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
人不得与下列“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二)
同案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三)可能遭受被取保候审人侵害、滋
扰的人员;(四)可能实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影响诉讼活动的人员。前款中的“通信”包括以信件、短信、
电子邮件、通话,通过网络平台或者网络应用服务交流信息等各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通信。”可见,D 表述正
确,符合题意,选择。本题答案是D。
五、对被取保候审的人违反义务的处理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义务的
处理
【秒记】没收保金公安
管,其他处理看案件,谁
要取保谁来办
【法条定位】《取保候审
规定》第27 条
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义务规定,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
的,由公安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
关。检察院、法院发现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义务规
定,应当告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被取保候审人没收
保证金的,决定机关应当区别情形,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具结悔过,重
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升级为监视居住、
逮捕),并通知执行机关【秒记】责令悔过,重保变更
没收大额保证金规则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义务需要没收保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93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法条定位】《公安部规
定》第97 条
证金的,没收5 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
关负责人批准【秒记】超5 万,市局批
重新犯罪对保证金的处理
【法条定位】《公安部规
定》第102 条
①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的,执行机关暂扣保证金,待法院判决
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秒记】重新犯暂扣钱,是否没收等裁判
②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
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秒记】故意没收,其他退还
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
先行拘留与提请逮捕
【法条定位】《取保候审
规定》第34 条
检察院、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
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被取保候审人先行拘留,并提请检察院、法院
依法作出逮捕决定。法院、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
关执行【秒记】需要逮捕,先拘后提
第四节 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法定
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活动予
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 监视居住的程序
程序
启动
①依职权适用:公安司法机关根据办案的需要,自行决定监视居住
②依申请适用: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
护人或值班律师申请将逮捕变更为监视居住
适用对象
【法条定位】《刑
事诉讼法》第74
条、第98 条
替代应当
逮捕或已
经逮捕的
情形
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应试点睛】唯一扶养人只
能变更为监视居住,不能变更为取保候审
④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更为适宜的
⑤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替代取保
候审的
情形
①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
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符合取保,不交人不交钱)
②对于被取保候审的人违反应当遵守的义务的,可以监视居住
决定和执行
一般犯罪 决定主体 公检法 “三长”
执行主体 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或指定居所所在地公安机关
危害国家
安全犯罪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以及检察院、法院在办理国家安
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监视居住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执行场所
【法条定位】《刑
事诉讼法》第75条
住处
有固定住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
作、生活的合法住处】的,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指定居所
无固定住处 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有固定住处仍
可以指定居所
监视居住的条
适用案件
和程序
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
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
级侦查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
有碍侦查 ①可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94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件与程序
【秒记】侦查
国恐犯,上批
可指监
的情形 人作证的
②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
跑的
③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
住有人身危险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
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居所限制
(非押非办)
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
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
行【法条定位】《公安部规定》第112 条;《高检规
则》第116 条
费用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
用【法条定位】《六机关规定》第15 条
指监通知
【法条定位】《公安
部规定》第113条
通知时间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 小时以内,通知被
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通知内容
①法院:指定监视居住的原因和地点
②检察院:指定监视居住的原因
③公安:无内容要求(无因无地)
无法通知
及其处理
无法通知的情形
①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②没有家属的
③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④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无法通知的处理
①应当在监视居住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②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
家属
执行措施
①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适用侦查、审查起诉、
审判阶段)【“眼控”各阶段】【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78 条
②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进行
监控(只适用于侦查阶段)【“信控”侦阶段】【法条定位】《公安部规定》第116条
指监折抵刑期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 日折抵
刑期1 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 日折抵刑期1 日
监视居住期限 监视居住最长为6 个月,下一个办案机关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
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监视居住期限重新计算
监视居住期间的会
见【法条定位】
《刑事诉讼法》第
77 条;《公安部规
定》第55 条
①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和通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辩护人会见或通信需
经执行机关批准(批准前征得检察院或法院同意)
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监视居
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秒记】侦查国恐犯,许可才能见
③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95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秒记】1.监视居住适用情形:唯一有病不自理,怀孕哺乳押满期。2.有碍侦查情形:毁伪串
扰,残杀逃跑,同案避险,单家牵连。3.无法联系的情形:没家属,没实话,联不上,没法抗
【考点选练】在符合逮捕条件时,对下列哪些人员可以适用监视居住措施?(2016-2-68,多选)
A.甲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B.乙正在哺乳自己婴儿
C.丙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D.丁系聋哑人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4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
婴儿的妇女; (3)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
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可见,ABC 符合题
意,选择,D 不符合题意。本题答案是 ABC。
二、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只有法定义务)【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77 条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此处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
庭成员和辩护律师以外的人)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⑤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⑥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即提交境、身、驾驶证件)
【秒记】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不批不离不信见,传唤到案交三件,证据违法不能干
【应试点晴】1.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只有法定义务,没有酌定义务。2.将有关证件交执行机关
保管,是被取保候审人的酌定义务;在监视居住中,交有关证件是被监视居住人的法定义务;
另外,被监视居住的人所提交的证件多了一个身份证件。
三、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义务的后果【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77 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
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应试点晴】1.法院决定监视居住后,对于违反义务需要逮捕的,不能先行拘留,因为法院无刑事
拘留决定权。2.违法义务后的处理机关是监视居住决定机关(而非执行机关),即谁决定谁处理。
四、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118 条、120 条
对决定的
监督
公安、法院
决定的
由批准或者决定的公安机关、法院的同级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
门对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检察院决定的
由本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执行的
监督
公安、法院
决定的
由批准或者决定的公安机关、法院的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
的部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检察院决定的
由本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
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五节
拘留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96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
强制措施。
一、 刑事拘留的适用情形
(一)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的情形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法定情形
【法条定位】《刑事
诉讼法》第82 条
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概念释义
【法条定位】《公安
部规定》第129 条
流窜作案
是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
市、县继续作案
多次作案
是指3 次以上作案
结伙作案
是指2 人以上共同作案
【秒记】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预备实行被看见,身份不明难分辨,身证自杀想逃
跑,流多结串毁伪造
【应试点晴】“先行拘留”是指出现上述紧急情形时,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将犯罪嫌疑人
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再办理拘留证手续,即“先抓人后补证”。
(二)检察机关决定刑事拘留的情形【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121 条
1.自侦案件的拘留。在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秒记】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可以拘留的情形:自杀逃跑,串毁伪造
2.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拘留。本章第六节考点四介绍。
(三)对已经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逮捕之前的拘留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需要予
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法条定位】《公安部规定》第96 条、第121 条
二、刑事拘留的程序
(一)拘留的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检察院等享有侦查权的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拘留。
(二)拘留的执行机关
不论由谁决定拘留,一般案件由公安机关执行,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三)拘留证
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紧急情况下(即先行拘留的法定情形),可以在先行执行
拘留后,再办理拘留手续。拘留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签发。
【应试点睛】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决定或批准逮捕)的,不签发拘留证(逮捕证),检察院
只需将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此签发拘留证(逮捕证)。
(四)拘留后的送押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97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拘留后,应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 小时。
(五)拘留后的通知
除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外,侦查机
关应当在拘留后24 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谁要拘留谁通知)【法条定位】《刑事诉
讼法》第85 条;《公安部规定》第127 条
(六)拘留后的讯问
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 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谁要拘留谁讯问)在发现不应当
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七)异地执行拘留【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83 条
1.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
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谁要拘留谁动手)
2.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24 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八)拘留人大代表(非现行犯)特殊程序【法条定位】《公安部规定》第164-166 条;
《高检规则》第148-149 条
1.对担任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非现行犯)决定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的,应当报
请该代表所属的人大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经许可刑事拘留的,逮捕时无需再次报请许可
【秒记】现行犯,先拘后报;拘留获批,逮捕免提
报请程序:拘留同级人大代表,直接报;拘留上级人大代表,先层报与人大同级的公安或
检察院,由人大同级的公安或检察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大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对担任
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分别层报所在人大主席团或
常委会报请许可。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与非现行犯拘留程序相同【秒记】县上代表,动手先报
2.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执行逮捕
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秒记】乡镇代表,动手后报
(九)拘留的期限
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91 条
(1)一般案件,应当在拘留后的3 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可
以延长1-4 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 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
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拘留后的最长羁押期限是14 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
长至30 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 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
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拘留后的最长羁押期限是37 日。
2.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126 条
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 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
1-3 日。在这种情况下,拘留后的最长羁押期限是17 日。
【考点练习】章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因犯罪后企图逃跑被公安机关先行拘留。关于本案程序,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2-28,单选)
A.拘留章某时,必须出示拘留证
B.拘留章某后,应在12 小时内将其送看守所羁押
C.拘留后对章某的所有讯问都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
D.因怀疑章某携带管制刀具,拘留时公安机关无需搜查证即可搜查其身体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98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2 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先行拘留:(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章某犯罪后企图逃跑,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
留,先行拘留无须出示拘留证,A 表述错误,不选择。《刑事诉讼法》第85 条第2 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
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B 表述错误,不选择。《刑事诉讼法》第118 条第2
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由于拘留和送
交看守所羁押之间可能存在时间差,因此 并非所有讯问都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C 表述错误,不选择。《刑事
诉讼法》第138 条第2 款规定:“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因此,D 表述正确,选择。本题答案是 D。
第六节 逮捕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
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
施。
一、逮捕的适用主体
决定主体
①检察院。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审查起诉时,可以自行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
②法院。不论公诉还是自诉,法院在审判阶段可以自行决定逮捕被告人,交同级
公安机关执行,并将逮捕决定书抄送同级检察院
批准主体
针对公安机关的提请批捕,由同地区、同级别的检察院检察长决定
执行主体
公安机关
二、逮捕的适用条件和情形
逮捕条件
【法条定位】《高检
规则》第128 条、
第138 条
①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有罪证)
★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即符合上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
A.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B.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C.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
②刑罚条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徒刑上)
③危险性条件: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不保险)
逮捕之危险性条件
的审查判断
一般规定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
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
性的考虑因素【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81 条第2 款
【秒记】性情两认看危险
对公安机关提
请逮捕的
具体规定
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以公安
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
综合认定。必要时,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
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核实相关证据。依据在
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检察
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
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
135 条【秒记】公证案情认危险,必要两问听律师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99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应当直接逮捕的
法定情形(8 种)
【法条定位】《刑事
诉讼法》第81 条
①有罪证+徒刑上+不保险
(5 种)
【秒记】可能违法犯罪,
国共社会危险,企图自杀
逃跑
A.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B.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
实危险的
C.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D.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E.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②有罪证+10 年上(即可能判处10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③有罪证+徒刑上+有故事(即曾经故意犯罪)
④有罪证+徒刑上+黑户口(即身份不明)
变更性逮捕
(由取保候审、监
视居住升级变更的
逮捕)【法条定位】
《高检规则》第
101 条、第111 条
违反取保、监视义务
而“应当逮捕”
(“可以逮捕”情形忽略记
住 “应当”,剩下就“可
以”了)
①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②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③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
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④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
实施打击报复的
破格式逮捕
(徒刑以下具备法
定情形可以逮捕)
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
予以逮捕【秒记】保视不老实,徒下可逮捕【法条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立法解释
【秒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逮捕的情形:意新报复,逃跑自杀,证据违法。
【考点练习】在甲县居住的雷某在乙县自驾游期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乙县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的办
理,下列说法是正确的是?(2020 年真题)
A.因为雷某涉嫌的是危险驾驶罪,所以对其不适用逮捕
B.如乙县公安机关决定对雷某取保候审,可以要求雷某不得离开乙县
C.如乙县公安机关决定对雷某取保候审,可以要求雷某上交驾驶证件、身份证
D.乙县公安机关拘留雷某后,至迟不超过24 小时应当将雷某送看守所羁押
【解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第79 条第3 款(现第81 条第3 款)的解释:“对于被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
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因此对于雷某并不适用逮捕。”因此,A 表述错误,不符合题意,不选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1 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雷某
居住地是甲县,取保候审执行地在甲县,未经批准,不得离开甲县,因此,B 表述错误,不符合题意,不选
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1 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的人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
执行机关保存。”因此,C 表述的身份证是错误的,不符合题意,不选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5 条的规
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 小时。”可见,D 表述正确,符合题意,选
择。本题答案是D。
三、审查逮捕
应当讯问犯罪
嫌疑人的情形
①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
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②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00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审查程序
【秒记】未成
精,盲聋哑,
有疑问,大复
杂,当面说,
侦违法,嫌疑
人认罪罚
【法条定位】
《高检规则》
第280 条
③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④对是否符合逮捕
条件有疑问的【秒
记】证据矛盾、罪
责不清、危险难断
A.证据之间有矛盾
B.有无社会危险性难以把握
C.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需要
确认
D.罪与非罪界限不清
⑤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⑥侦查活动可能有
重大违法行为的
A.办案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
B.存在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
身权利和其他诉讼权利
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讯问未被拘留
嫌疑人的程序
讯问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
【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280 条
漏提捕的处理
①对遗漏提请逮捕的嫌疑人,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
捕;②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 或者不提请批捕理由不
能成立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
行【秒记】漏人建议提捕,不接受直接捕【法条定位】《高检
规则》第288 条
国安案件
审查逮捕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应当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秒
记】国安批捕,报备爸爸【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292 条
批捕 “老外”
的程序
【法条定位】
《高检规则》
第294 条
①“政全疑交” 四种案件: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 A.危害国家
安全罪案件;B.国家之间政治、外交关系案件;C.适用法律确
有疑难的案件,承办案件的检察院决定批捕前,应当层报最高
检察院批复。最高检批复前,应征求外交部意见。层报过程
中,上级检察院(含最高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
出不批捕的批复,报送的检察院依此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②一般刑事案件:批捕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
以外的其他犯罪,批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在决定后48 小时向上
一级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外事部门通报【秒记】2 天报备
爸爸,通报同级外事
③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
定,无需层报最高检察院批复【秒记】不捕不报
符合逮捕条件 作出批捕决定
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具有刑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01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审查处理结果
(2 种)
不符合
逮捕条件
(三种不批捕
方式)
不批捕+撤销案件
【法条定位】《高
检规则》第287 条
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检察院
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公
安机关撤销案件
【秒记】“非常6+1”,告知撤案不给批
不批捕+终止侦查
【法条定位】《高
检规则》第287 条
对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
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或者共
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负刑事责
任,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
同时告知公安机关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
侦查【秒记】抓错嫌疑人,放过部分人,
告知终侦不抓人
不批捕+补充侦查
【法条定位】《高
检规则》第285 条
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批准逮捕
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秒记】不足不捕补
侦查
审查中的
限制行为
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不得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意见【秒记】不另侦,不保建【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285 条
审查期限【法条
定位】《高检规
则》第282 条
已被拘留
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 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未被拘留
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 日以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不
得超过20 日
公安机关对
不批捕的处理
①收到不批捕决定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②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
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先议后核)【法条
定位】《高检规则》第290-291 条;《刑事诉讼法》第92 条
③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超过15 日未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也
不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的,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仍
不纠正的,报上一级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秒记】15 不动,书面纠
正,无效上报【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287 条
④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
关在补充侦查后又要求复议的,检察院应当告知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
捕。公安机关坚持要求复议的,检察院不予受理【秒记】补侦又复议,告知
重新提,坚持要复议,一脚踢回去【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292 条
逮捕后的
程序规定
送押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通知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 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
人的家属(谁要逮捕谁通知)
讯问
逮捕后24 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谁要逮捕谁讯问)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02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释放变更通知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 应当通知原批
准逮捕的检察院
【考点练习】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下列哪些情形存在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2013-2-67,多选)
A.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反复且与其他证据矛盾
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机关当面陈述
C.侦查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36 小时后将其送交看守所羁押
D.犯罪嫌疑人是聋哑人
【解析】《高检规则》第280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四)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六)犯
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七)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
病人的。”A属于(一)情形;B属于(二);C属于(三)情形,D属于(七),可见,本题答案为ABCD。
四、监察措施以及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
(一)管护【法条定位】《监察法》第25-26 条
对于未被留置的下列人员,监察机关发现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经依法审
批,可以进行管护:1.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自动投案人员;2.在接受谈话、函
询、询问过程中,交代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3.在接受讯问过程中,主
动交代涉嫌重大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秒记】投案交代可管护
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被管护人员送留置场所,至迟不得超过24 小时。
采取管护措施,应当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监察机关采取管护措施的,应当在7 日
以内依法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 日至3 日。
(二)留置【法条定位】《监察法》第47-50 条
1.留置决定主体。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
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秒记】县报市批、市报省批、省报国备
2.留置时间。留置时间不得超过3 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 次,延长时间不得超
过3 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1 级监察机关批准。
【秒记】国延自批,他延上批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能判处10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监察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延
长期限届满,仍不能调查终结的,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 个月。
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另有与留置时的罪行不同种
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
或者决定,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留置时间。留置时间重新计算以1 次
为限。
3.执行。监察机关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
安机关配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由公安机关负责,国家监察委员会留置场
所的看护勤务由国家另行规定。
4.通知家属。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后,应当在24 小时以内,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
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
形的除外。【秒记】证据违法不通知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03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5.刑期折抵。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
或者有期徒刑的,管护、留置1 日折抵管制2 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1 日。
(三)检察院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强制措施【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142-146 条
检察院适用强制措施
的依据
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
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对监察机关留置
的衔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对犯罪
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先行拘留后
的处理
①检察院应当在执行拘留后10 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监
视居住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1 日至4 日
②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告知犯罪嫌疑人
委托辩护人
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起诉的案卷材料之日起3 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
有权委托辩护人。对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在执行拘留时告知
对监察机关未留置案
件的强制措施适用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院受理后,在
审查起诉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是否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
者监视居住措施
五、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法条定位】《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
定》第10-22 条
1.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部门。检察院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捕诉部门负责。负责
刑事执行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的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评估,由办案部门负责,法制部门统一审核。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异地羁押的,羁押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2.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程序启动模式
(1)依职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
查。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法院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于审查起诉
阶段的案件,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发现采取逮
捕措施不当的,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评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
更强制措施。
(2)依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可以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
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予以提供。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犯罪嫌疑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申请变更羁押强制措施的,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
进行评估。【秒记】被逮捕的人“亲友团”所有人
(3)依建议。看守所建议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证
明在押人员身体状况的证据材料。
3.应当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的情形。(1)检察院对审查起诉阶段未经羁押必要性审
查、可能判处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前应当依职权开展一次羁
押必要性审查。【秒记】小三诉前一次
(2)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开
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并及时作出审查、评估决定: ①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
原因不适宜继续羁押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04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④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⑤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
可能判处的刑期的;⑥案件事实、情节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⑦案件证据发生
重大变化,可能导致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⑧
存在其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不当情形,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的。
【秒记】唯一重病哺孕,徒下超期没事
4.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内容。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应当全面审查、评估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身
体状况、有无社会危险性和继续羁押必要等因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秒记】体悔罪恶,罚
展危险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涉嫌罪名、犯罪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
(2)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侦查取证进展情况,犯罪事实是否基本查清,证据是否收集固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情况,供述是否稳定;(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劣迹、
累犯等从严处理情节;(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方式,是否被通缉到案,或者是否因违
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而被逮捕;(5)是否有不在案的共犯,是否存在串供可能;(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认罪认罚、自首、坦白、立功、积极退赃、获得谅解、与被害方达
成和解协议、积极履行赔偿义务或者提供担保等从宽处理情节;(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
体健康状况;(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的表现情况;(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
具备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条件;(10)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是否即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1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可能作撤销案
件、不起诉处理、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
罪的情形;(12)与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有关的其他内容。
【秒记】除了罪责刑,审查“进展到案,超期表现,监视保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应当重点审查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以及有无监护或
者社会帮教条件。【秒记】成长罪因,监护帮教
5.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方式。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2)听取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3)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了解和解、谅解、赔偿情况;(4)听取
公安机关、法院意见,必要时查阅、复制原案卷宗中有关证据材料;(5)调查核实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状况;(6)向看守所调取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的材料;
(7)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秒纪】两查三听,看表现。两查:一查由、二查身;三听:双方当事人及办案机关
6.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后应当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审
查起诉阶段的,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所为的;(2)案件事实、情节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
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3)继续羁押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
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5)其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强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05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制措施不当,应当及时释放或者变更的。
公安机关评估后发现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秒纪】徒下超期,保视没事
7.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后可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
公安机关、法院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审查起诉阶段的,可以决定释放或变更强制措
施:(1)预备犯或者中止犯;(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3)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
犯;(4)过失犯罪的;(5)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6)认罪认罚的;(7)与被害方依
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获得被害方谅解的;(8)已经或者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或者提供担保
的;(9)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10)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11)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75 周岁的人;(12)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13)系生活不
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14)可能被判处1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5)可能被宣告缓刑
的;(16)其他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公安机关评估后发现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秒纪】唯一重病哺孕,小一担保缓刑,两认过失小初,两过从中预老少
8.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后一般不予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经审查、评估,发现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1)涉嫌危害国
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
罪;(2)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
危险物质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3)涉嫌性侵未成
年人的犯罪;(4)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犯罪;(5)可能判处10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6)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而被
逮捕的;(7)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8)可能对被害人、举报
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9)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10)其他社会危险性较大,不宜
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
者具有其他不适宜继续羁押的特殊情形,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依法变更强制
措施为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秒纪】国恐黑毒,贪污贿赂,十上报复,保视被捕,职权侵
身,性侵未成,逃跑自杀,负责罪八,证据违法
9.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期间。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或
者建议的,应当在10 日以内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的建议。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收到变更申请的,应当在3 日以内作出决
定。审查过程中涉及病情鉴定等专业知识,需要委托鉴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
的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或者委托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以及组织开展听证审查的期
间,不计入羁押必要性审查期限。【秒纪】鉴定听证不计时
10.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的跟踪。公安机关、法院应当在收到建议书10 日以内将
处理情况通知检察院。认为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说明理由。公安机关、法院未在10 日以内
将处理情况通知检察院的,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
六、逮捕后的变更、释放【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169-170 条
可以变更强的
①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应试点睛】唯一扶养人只能变更为监视
居住,不能变更为取保候审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06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法定情形
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③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或者怀孕的
应当释放的
法定情形
(必要时可以变
更强制措施)
①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②第一审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 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③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④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申请变更
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有权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 日以内作出决
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亲友团”的人均有权请,办案机关3 日决定)
【秒记】1.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唯一有病哺孕。2.应当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判
决不送监,押期到刑点,期满未审完
【考点练习】下列哪些情形,法院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 (2016-2-70,多选)
A.甲涉嫌绑架被逮捕,案件起诉至法院时发现怀有身孕
B.乙涉嫌非法拘禁被逮捕,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 年,缓期2 年执行,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C.丙涉嫌妨害公务被逮捕,在审理过程中突发严重疾病
D.丁涉嫌故意伤害被逮捕,因对被害人伤情有异议而多次进行鉴定,致使该案无法在法律规定的一审期限内审结
【解析】《高法解释》第169 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
养人。”据此,怀孕和严重疾病均属于可以变更的情形,AC 选项不符合题意,不选择。《高法解释》第170 条规定: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释放;必要时,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一)第一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二)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
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三)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四)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可见,B、D 选项均符合题意,选择。本题答案是 BD。
七、认罪认罚案件强制措施的适用【法条定位】《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19-20 条
社会危险性评估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
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
逮捕的适用
【秒记】罪轻无危不提不批
对公安
机关
的要求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
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
【秒记】罪轻无危不提捕
对检察院
的要求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对提请逮捕的,检察院认为
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
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秒记】罪轻无危不批捕
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认罪认罚的,应当及时审查羁押的必要性,经审查认为没有继
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八、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适用强制措施与撤案、不诉的单位告知
检察院决定对涉嫌犯罪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应
当在采取或者解除强制措施后5 日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决定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应当在
作出决定后10 日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153 条【秒记】保视拘捕5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07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天告;撤案不诉10 天告,拘传措施无需告
九、检察院抗诉案件强制措施的适用【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600 条
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检察院)认为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
措施的,依法决定。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秒记】抗诉强制人,检察作决定
【应试点睛】如果法院认为需要对被告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决定。
十、强制措施和处罚措施折抵刑期的规定
措施种类
是否应当折抵刑期
折抵规则
拘传
否
无
取保候审
否
无
监视居住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当折抵
1 日折抵管制1 日;2 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1 日
刑事拘留
应当折抵
1 日折抵管制2 日;1 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1 日
逮捕
应当折抵
1 日折抵管制2 日;1 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1 日
行政拘留
应当折抵
1 日折抵管制2 日;1 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1 日
司法拘留
否
无
管护
应当折抵
1 日折抵管制2 日;1 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1 日
监察留置
应当折抵
1 日折抵管制2 日;1 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1 日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08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考点结构
考情分析
(一)客观题部分
考点
考查次数
①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②和解;③二审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1 次
①附带民诉的法律适用;②撤销案件后附带民诉的处理;③撤诉(按撤诉处理);
④赔偿效力
2 次
①财产保全;②附带民诉被告
5 次
①附带民诉原告;②调解
6 次
赔偿范围
7 次
备考建议
一、备考范围和重点
建议优先掌握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高频考点重点掌握。
二、备考方法
除了全面复习外,随着刑诉考题难度稳中慢升,附带民事诉讼的考题设计不再局限限于本
章考点的整合设计,附带民诉与诉讼代理制度;刑事和解;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制度以及刑法
中的职务犯罪、量刑;民诉法的财产保全制度都有关联,复习备考时均需要考生有意识地关联
考点连接起来,提升应对综合题的能力。
(二)主观题部分
真题回顾
2008 年
1.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受理条件的处理
2.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程序
3.二审对生效附带民事判决错误的处理
4.二审附带民诉增加诉讼请求、反诉的处理
2009 年
附带民事判决上诉的二审
2021 年黑龙江省延考
提起公诉后,死亡被害人的妻子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一、当事人
原告
被告
二、赔偿范围
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
不得要求赔偿的情形
三、主要程序
审理原则
适用法律
和解、调解、撤诉(按撤诉处理)
财产保全
公诉案件特殊情形或阶段附带民诉的处理(如撤销案件等)
赔偿的执行与效力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09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2022 年
遵循“先刑后民”原则审理应当注意的事项
2023 年
被害人的母亲可否在案件庭审的过程中针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精神损失等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考情分析
刑事诉讼法主观题命题的套路是以“审证诉辩”为主路,以“侦管附强”为辅路,一般
年份,附带民事诉讼不会考查,在考试历史上,2008 年的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整体考
查,另外,在2009 年考查1 小题。2021 年黑龙江统考涉及1 小道题,考生回忆准确。出于
规避考试风险的考虑,2026 年附带民事诉讼不可掉以轻心,除了本专题自身的相关考点,也
需要注意认罪认罚、审判、执行程序中与附带民事诉讼有关的考点,例如,庭前会议中可以
调解附带民事诉讼,死刑复核程序中附带民事诉讼考点、附带民事诉讼裁判的执行等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一、不予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175-177 条
①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一般不予受理)
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③经公安、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除非调解
违反自愿、合法原则
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侵权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提
起国家赔偿
【秒记】精神占处已调赔,职务犯罪不受理
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范围【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192 条
一般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仅限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
受物质损失
具体规定
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
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
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②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③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
受①②规定的限制【秒记】“两解”赔偿无限制
【应试点晴】1.附带民诉要求赔偿的损失,不包括机会损失、可能性损失或者期待利益损失。
例如,受害人因为受伤而失去了和他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机会,进而带来的可能性损失等。
2.造成人身伤害赔偿范围:①无残疾的:医护交工;②非驾驶机动车致残的:医护交工残;③
驾驶机动车致残的:除前述赔偿,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3.造成死亡赔偿范围:①非驾车致
死:医护交工丧,不可主张死亡赔偿金;②驾车致死:可主张死亡赔偿金。
【考点练习】法院可以受理被害人提起的下列哪一附带民事诉讼案件?(2015-2-30,单选)
A.抢夺案,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夺走并变卖的手机
B.寻衅滋事案,要求被告人赔偿所造成的物质损失
C.虐待被监管人案,要求被告人赔偿因体罚虐待致身体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10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D.非法搜查案,要求被告人赔偿因非法搜查所导致的物质损失
【解析】《高法解释》第176 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
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夺走并变卖的手机属于“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
的财产,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A 不符合题意,不选择。《刑事诉讼法》第101 条规定:“被害人由于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寻衅滋事所造成
的物质损失属于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故属于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B 符合题意,选
择。《高法解释》第177 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
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
偿。”C 选项中的虐待被监管人案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C
不符合题意,不选择。非法搜查罪既可能是一般公民实施,也可能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 如果是国
家公职人员实施, 依法不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题干和选项本身没有说明清楚本题的犯罪主体情况,具有两
种可能性,D 选项情况不明,不选择。本题答案是B。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自然人
遭受物质损失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是未成年
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175 条
国有、集体财产
遭受损失
如果受害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人【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179 条
损害公共利益的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秒记】环保食药全,英烈
人格权
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
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条定位】《高检规则》330 条
【应试点晴】1.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诉讼身份是原告,法院不将受害单位追加为原
告;2.如果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损失的,赔偿顺序是:第一步:赔
给受害单位 → 第二步:(如果受害单位不存在了)赔给继受人 → 第三步:(如果没有继受人)
赔给检察院(上缴国库)。
二、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
【法条定位】《高法
解释》第180 条
①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②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③刑事被告人(最常见的被告)
④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⑤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⑥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据民
法典规定)
放弃部分侵权人赔
偿的请求的处理
①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11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法条定位】《高法
解释》第181 条
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
在逃的除外
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
的,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
的情况
刑事被告以外的附
民被告无法联系的
处理规则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公告送达以
外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能导致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的,可以不
将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另行提起民
事诉讼【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195 条第3 款
【应试点睛】1.共同侵权附民被告确定规则:第一步:将所有侵权人都列为被告(其中,未成
年侵权人由其监护人充当被告;判决前侵权人死亡的,由其继承人充当被告)→第二步:将在
逃或下落不明的同案犯踢出去;→第三步:将附民原告放弃起诉的人踢出去,剩下的人就是附
民被告。2.一人犯罪,被害人未针对被告提起附民,法院可以告知被告害人有权提起;共同犯
罪,被害人未针对全部被告提起附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对全部被告提起附民;3.共同
侵权或者共同被害案件,法院不得追加附带民诉原告或者被告。4.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可以
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5.附带民事诉讼被
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可以准许。
【考点练习】甲系某地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在巡查执法时致一辆出租车发生重大交通事 故,司机乙
重伤,乘客丙当场死亡,出租车严重受损。甲以滥用职权罪被提起公诉.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
的?(2017-2-28,单选)
A.乙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B.交通运输管理所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C.丙的妻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D.乙和丙的近亲属可与甲达成刑事和解
【解析】《高法解释》第177 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
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
国家赔偿。”可见,C 表述正确选择;由于不得提起附带民诉,AB 表述均错误,不选择。《刑事诉讼法》第
288 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
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
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本案是渎职犯罪,不属于刑事和解案件范围,D 表述错误,不选择。本题答案是C。
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提起期间
应当在立案后及时提起【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184 条
另行提起民事
诉讼的处理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200 条
第四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一、审理的主要程序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12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处理审理刑事部分
与附带民事部分的
关系
一并审理是
原则,先刑
后民是例外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
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
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196 条
先刑后民
注意事项
【法条定
位】无法
条,官方教
材观点
①一般只能先审理刑事部分,后审理附带民事部分
②必须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部分,
不得另行组成合议庭。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
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
③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得同刑事判决相
抵触
④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延期审理,一般不影响刑事判决的生效
适用法律
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
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201 条
和解、调解
与判决
【法条定位】《高
法解释》第190-
191 条
和解
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当事人可以和解
调解
①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赔偿可一次性履行,
也可分期履行
②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
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
法律效力
判决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当事人签字前反悔的,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
事诉讼一并判决
量刑考虑
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
考虑【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194 条
财产保全措施
【法条定位】《高
法解释》第189 条
适用方式 ①依申请(附民原告申请);②依职权(审理法院依职权适用)
申请适用的
法院
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
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秒记】财产被请案管地
申请适用的
约束
申请人在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15 日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当事人不到庭的处
理【法条定位】《高
法解释》第195条
①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
处理
②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有上述行为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理期限
3 个月内无法审结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 个月(3+3)
上诉期
附带民事部分不论是与刑事部分一并审判,还是另行审判,上诉期都按刑事
判决上诉期限(10 日)确定
【考点练习】甲、乙殴打丙,致丙长期昏迷,乙在案发后潜逃,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甲提起公诉。关于本
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6-2-71,多选)
A.丙的妻子、儿子和弟弟都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B.甲、乙可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对故意伤害丙造成的物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丙因昏迷无法继续履行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D.如甲的朋友愿意代为赔偿,法院应准许并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解析】由于受害人丙长期昏迷,属于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其近亲属依法可以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份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13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直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妻子、儿子、弟弟都属于刑诉法规定的近亲属,因此,A 正确。由于乙在逃,依法
不能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B 错误。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仅限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合同损
失不属于犯罪行为本身带来的直接的、必然的损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因此,正确。按照《高
法解释》第180 条第2 款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可以准许。”由此可见,D 表
述错误,将“可以”表述“应当”,不选择。本题答案是AC。
二、附带民事诉讼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准许撤诉的附民诉处理
【法条定位】《高法解
释》第197 条第2 款
法院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
行调解;不宜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秒记】可调不
可判,调不成应驳回,告知可民诉
审判时认定犯罪不成立的
附民处理
【法条定位】《高法解
释》第197 条第1 款
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
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
决,也可以告知附带民事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秒记】可调
可判可民诉
二审提起附带民诉的处理
【法条定位】《高法解
释》第198 条
在二审期间提起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法院可以依法进行
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
行提起民事诉讼【秒记】可调不可判,调不成另民诉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14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第十章 期间、送达
考点结构
考情分析
(一)客观题部分
考点
考查次数
①一审判决书生效时间;②嫌疑人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间;③期间恢
复;④留置送达
1 次
不计入期限
3 次
期间的重新计算
5 次
备考建议
本章并非重点章节,知识点也不复杂,建议在全面复习。
(二)主观题部分
真题回顾
本章从未考查
考情分析
期间是诉讼活动要遵守的“时间表”,因此,在主观题中孤立的考查期间没有意义。对于本
章,主观题考友可以忽略,只需要注意具体制度和程序中诉讼主体活动的期间规定即可
第一节 期间
一、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1.时间跨度的不同。期日是一个特定的时间点,没有跨度,如某日、某时;期间是指一定
期限内的时间,有跨度,即由一个期日起至另一个期日止的一段时间。
2.参与诉讼活动的主体的不同。期日是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某项刑事诉讼
活动的时间;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某项诉讼活动的时间。
3.确定主体的不同。期日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遇到重大理由时,可以另行指定期日;期
间原则上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变更。(期日只能是指定的;期间既有法定的,也有指定的,
如《高法解释》第七十四条:依法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相关录音录像未随案移送
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
4.终止时间确定的不同。期日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的时间;期间在具体案件中
一旦确定开始时间,终止的时间也随之确定。
一、期间
二、送达
期间计算方法
不计入期间
期间的重新计算
期间恢复
送达方法
送达回证
直接送法
留置送法
委托送达
邮寄送法
转交送法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15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5.开始后的要求不同。期日开始后,必须立即实施或者开始某项诉讼活动;期间开始后不
要求立即实施,只要是在期间届满之前实施都有效的。
二、 期间的计算
(一)期间计算单位
除《刑事诉讼法》第283 条第2 款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 个月以上1 年以下
外,刑诉法的所有期间都采用时、日、月三个计算单位。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二)期间的一般计算
以月计算的期间,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
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
按十五日计算。
(三)特殊情形的期间计算
1.以年计算的刑期,自本年本月某日至次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为一年;次年同月同日不存
在的,自本年本月某日至次年同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为一年。以月计算的刑期,自本月某日至
下月同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
2.刑期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
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3.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1 日为期间届满日期。如果节假日不是期
间的最后一日,而是在期间的开始或中间的,则均应计算在期间以内。
节假日包括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
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
4.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
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1 日。
5.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提交上诉状的时间以邮戳上的时
间为准。
6.期间的重新计算。是指由于发生了法定的情况,原来已进行的期间归于无效,而从新发
生情况之时起计算期间。重新计算期间仅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具体情形如下:
(1)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 日以内报县级以
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制作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
并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法条定位】《公安部规定》第151 条
(2)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院或者法院的,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
(3)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
(4)二审发回原审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
限。
(5)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自案件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
【应试点睛】只要程序出现改变,后一个办案机关的办案期限重新计算。
7.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情形
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都应
当计入办案期限【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222 条;《高法解释》第211 条
②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③二审开庭审理的,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16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④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⑤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⑥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过程中的时间,
不计入办案时间
⑦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的公告期和刑事司法协助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三、期间的恢复【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106 条
期间的恢复,是指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
碍消除后5 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一种补救措施。期间
的恢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提出恢复期间的申请。2.期间的耽误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
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3.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以内提出。4.期间恢复的申请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考点练习】关于办案期限重新计算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 年卷二第31 题,单选)
A.甲盗窃汽车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其还涉嫌盗窃1 辆普通自行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B.乙受贿案,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一笔受贿款项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时,重新
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C.丙聚众斗殴案,在处理完丙提出的有关检察院书记员应当回避的申请后,重新计算一审审理期限
D.丁贩卖毒品案,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并通知同级检察院阅卷,检察院阅卷结束后,重新计算二审审理
期限
【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0 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
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甲还涉嫌盗窃1辆“普通”自行车,不属于“重
要罪行”,不应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A 错误。根据《高检规则》第346 条第3 款规定:“补充调查、补充侦
查完毕移送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因此,B 正确。申请回避和处理回避申请并无应当
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规定,因此,C 错误。二审程序中检察院阅读卷宗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限,因此,D 错
误。本题答案是B。
第二节
送达
一、送达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
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有关机关和单位的诉讼活动。送达的实质是司法机关的诉讼告知行为。
二、送达的方式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指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收件人, 而不通过中介人或者
中间环节。如果收件人不在, 由其成年家属或者单位的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收件人或者代
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
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绝接受是留置送达的必要条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
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
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
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即视为送达。
(三)委托送达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17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委托送达是指一地公安司法机关委托另一地公安司法机关送达诉讼文件。受委托的公安司
法机关收到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件,应当在10 日内送交收件人。
(四)邮寄送达
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件挂号邮寄给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邮寄送达的,应当将诉讼文
书、送达回证邮寄给收件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转交送达
1.收件人。军人、正在接受专门矫治教育等措施的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 送达程序。(1)收件人是军人,通过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2)收件人
是接受专门矫治教育的人,通过相关机构转交;(3)收件人是服刑罪犯,通过执行机关转交。
(六)司法协助送达
参见第十九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与第二十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相关考点。
三、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指记录送达过程的存根,送达诉讼文件必须要有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是计算期
间的根据。
【考点练习】被告人徐某为未成年人,法院书记员到其住处送达起诉书副本,徐某及其父母拒绝签收。关于
该书记员处理这一问题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 年卷二第70 题,多选)
A.邀请见证人到场
B.在起诉书副本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该书记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C.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D.将起诉书副本留在徐某住处
【解析】《高法解释》第204 条第2 款规定:“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
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
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
程,即视为送达。”可见,ACD 正确,B 错“在起诉书副本上注明”的表述,本题答案是 ACD。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18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第十一章 立案
考点结构
考情分析
(一)客观题部分
考点
考查次数
立案的条件
2 次
初查
3 次
立案的材料来源
4 次
立案监督
8 次
备考建议
一、备考范围和重点
本章为非重点章节,考点信息量不大,建议全面了解,并重点掌握未考考点以及立案监
督、初查等。
二、备考方法
1.要注重立案材料几个概念的辨析,高频考点,容易混淆。
2.在掌握单个考点的基础上,注意联想思维的培养,将立案与管辖制度、公诉转自诉、被
害人诉讼权利、检察监督等连接起来,一体化掌握。
(二)主观题部分
真题回顾
本章从未考查
考情分析
对于本章,主观题考友一方面注意立案与管辖的关系,没有管辖权自然没有立案的职责
和职权;另一方面,立案监督是检察监督的一部分,需要注意立案监督的程序
一、立案条件
二、立案材料来源
四、不立案的救济
事实条件
法律条件
报案
控告
举报
自首
申请复议
申请立案监督
提起自诉(公诉转自诉)
三、立案前的调查核实
行政机关移送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19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第一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一、立案材料的来源
①侦查机关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 得的犯罪线索
②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③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④犯罪人自首
⑤有关机关移送
二、报案、控告、举报的比较
比较点
告发主体
对案件的认
知程度
专门机关是否告知告
发人立案情况
对不立案不服的,是
否有权救济
报案
任何单位、个人
知罪不知人
没有义务(除被害
人)
无权
控告
被害人(如果是
未成年、精神病
人,法定代理人
有权代为控告;
被害人死亡,近
亲属有权控告)
知罪知人
有义务
有权
举报
任何单位、个人
知罪知人,
但事不关己
不立案的决定应当告
知实名举报人
无权
三、立案的条件
事实条件
有犯罪事实
法律条件
需要追求刑事责任
【应试点睛】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不是立案的条件,这些是立案后
侦查等活动要解决的问题。
四、立案前的调查核实【法条定位】《公安部规定》第174条;《高检规则》第168-169条
批准主体
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
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的
措施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
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秒记】可以“询询勘鉴取证”
限制性行为
①调查核实一般不得接触被调查对象。必须接触被调查对象的,应当经检察
长批准(此限制仅适用于检察院的调查核实,其他侦查机关无此限制)
②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
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秒记】不得查扣冻,不得技侦查
【考点练习】黄某涉嫌贩毒,而且居无定所,经常流窜作案。一次黄某在A 区某宾馆进行毒品交易时,被
宾馆服务员小花看见,小花偷偷用手机拍下黄某长相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有?(2019 年真
题)
A.公安机关在初查时,经过公安局长批准,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20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B.公安机关在初查时,可以对黄某实施监听
C.公安机关在初查时,可以对宾馆地形进行勘验
D.公安机关在初查时,可以扣押小花的手机提取其中的黄某照片
【解析】根据《公安刑诉规定》第174 条的规定:“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
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
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
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
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由此可见,A、B、D 项初查时不能适用,不符合题意,不选择。C 符合规定,符合题
意,选择。本题答案是C。
五、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处理【法条定位】《公安部规定》第180-181 条
接受与审查
审查期间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
之日起3 日以内进行审查
审查处理结果
(立案与不立案)
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
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材料不全的
补正
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24 小
时以内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3 日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
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公安机关无管
辖权的处理
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书
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向其他主管机关移送案件,并说明理由
政执法机关对
不立案决定不
服的救济
①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
知书后3 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应试点睛】只有复议权,
没有复核权
②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3 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
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考点练习】李某认为一个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遂将该企业告到了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局审查
后认为可能涉及犯罪,就移送给了公安局,公安局审查后决定不立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8 年真题)
A.李某找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
B.李某对复议不服找上级公安机关复核
C.监管局找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复议
D.监管局对不立案不服,找上级公安机关复核
【解析】按照《公安部规定》第179 条的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
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
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由于题干并未明确李某是控告人(即被害人),所以,
AB 表述均错误,不选择。由于题干并未明确李某是控告人(即被害人),所以,AB 表述均错误,不选择。按
照《公安部规定》第181 条的规定,“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
通知书后三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三日以内
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可见,市场监管局依法只能向不予立案的公安局申请复
议,法律上并未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可见,C 表述正确,选择,D 表述错误,不选
择。本题答案是C。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21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第二节 立案监督
一、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
控告人对不
立案的救济
①申请复议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救济
(既可复议,也可复核,
下议上核)
【法条定位】《公安部规
定》第179 条
①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
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 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
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
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 日以内向上一级公
安机关申请复核
对检察院不立案的救济
(上级复议,没有复核)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
后10 日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
【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173 条第2 款
②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申请立案监督(① 不是② 的前置程序),该部门如果
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应当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法条定
位】《高检规则》第558 条
③对公安不立案的案件,控告人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
检察院的
立案监督
【法条定位】
《高检规
则》第560-
565 条
要求说理 对该立而不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通知立案
①公安机关应当在7 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②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③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立案后的
监督
①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15 日以内立案,超期
不予立案的,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
不纠正的,报上一级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②公安机关立案后3 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
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
进展情况
【应试点睛】对于公安机关不该立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检察院的监督程序与上述
“该立不立”的监督程序完全一样。
二、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566 条
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发现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或者对
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负责侦查的部门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建议不
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建议侦查部门立撤,不立撤报检长)
【考点练习】环卫工人马某在垃圾桶内发现一名刚出生的婴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紧急将婴儿送医
院成功抢救后未予立案。关于本案的立案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30,单选)
A.确定遗弃婴儿的原因后才能立案
B.马某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
C.了解婴儿被谁遗弃的知情人可向检察院控告
D.检察院可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12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
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
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22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立案仅要求达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A 表述错
误,不选择。环卫工人马某为报案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控告人才能申请复议,因此,B 表述错误,不选择。
控告主体只能是被害人,因此,C 表述错误,不选择。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13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
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
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
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公安说明不立案
理由的前提是: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但这个条件在题干中并不明确,所以D 选项
不宜用“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而是用“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其本意是检察
院有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的权力,D 表述正确,选择。本题答案是D。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23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第十二章 侦查
考点结构
考情分析
(一)客观题部分
考点
考查次数
①侦查实验;②侦查羁押期限延长;③人身检查;④尸体检验;⑤检查和搜查比
较;⑥侦查的司法控制;⑦复查复验
1 次
鉴定
2 次
①搜查;②勘验、检查;③通缉;④技术侦查
3 次
查封、扣押
5 次
①辨认;②补充侦查
7 次
询问证人、被害人
8 次
讯问犯罪嫌疑人
10 次
备考建议
一、备考范围和重点
重点掌握2018 年刑诉法修改时增加的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及2020 版《公安部规定》;修
改的检察院组织辨认、技术侦查考点,另外还应偏重掌握未考考点以及高频考点。
二、备考方法
一、侦查的主要原则
程序法制原则
保守秘密原则
比例原则
询问证人、被害人
二、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
勘验、检查
搜查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现场勘验
物证检验
尸体检验
人身检查
鉴定
辨认
技术侦查
复查、复验
通缉
三、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条件
侦查终结的处理
侦查的羁押期限
四、补充侦查
五、对违法侦查行为
的申诉、控告
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提起主体
受理主体
处理
六、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终止侦查
查询、冻结
侦查实验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24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1.巧记考点。本章需要死记硬背的考点量也比较大,同样需要考生找到巧记考点的办法。
2.注重链接掌握靠点。侦查制度与诉讼理念、辩护与代理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等考点
关系密切,复习时应注重将这些知识点进行串联式掌握。
(二)主观题部分
真题回顾
2004 年
1. 退回补充侦查时间
2. 补充侦查的方式
2008 年
1.分别辨认规则
2.混杂辨认规则
2013 年
1.适用技术侦查的时间
2.适用技术侦查的主体
3.适用技术侦查的案件
4.适用技术侦查的程序
2021 年
认罪认罚案件的撤销案件
2025 年
针对血液检测的侦查实验是否适当
考情分析
证据和侦查具有“共生”的关联,对证据的考查可能会延伸至侦查程序。在历年的司考
和法考中,2008 年(四川灾区延期考试)、2013 年、2015 年三次司考和2018 年法考涉及到侦
查程序的考查。基本上是与证据制度(主要是收集证据行为)链接起来考查。作为主观题的
次要考点,2026 年的考生也应予以重视
第一节 侦查概述(侦查原理)
一、侦查概念
侦查的目的就是取证。由于各项侦查措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因此侦查也是一种强制性措
施,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对人权保障最不易、最薄弱的环节就是侦查阶段。侦查作为一种强制
性措施,不同于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功能目标是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侦查的功能目标就
是取证,并且通过强制措施的适用为侦查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支持。
二、侦查工作的原则
1.迅速及时原则;2.客观全面原则;3.深入细致原则;4.依靠群众原则;5.程序法制原则;
6.保守秘密原则;7.比例原则。【秒记】全速细比,程群保密
其中,见证人制度是依靠群众原则的具体体现;侦查机关对于有罪、无罪、罪重、罪轻证
据材料都应当收集,这是客观全面原则的体现;保守秘密原则要求侦查人员不得将案情、证
据、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情况向无关人员泄露,以保证侦査活动的顺利进行,但是需要注意
的是,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
意见【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38 条】,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应当依法将案情告诉
辩护律师,这并不违反侦查保密原则。侦査阶段是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对抗最
严重的一个阶段,因此,侦查应当坚持比例原则,即侦査权在“侵犯”公民权利时,必须在法
律规定范围内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方式,例如,逮捕的适用,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
判处的刑罚、危险性大小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重要条件,就体现了比例原则。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25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第二节 侦查行为
侦查行为即侦查措施,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查
封、扣押物证书证(含查询、冻结);鉴定;辨认;技术侦查;通缉等9 种。【秒记】两问辨
三查,技鉴勘缉押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法条定位】《公安部规定》第198-208 条;《高检规则》第182-
190 条
讯问
地点
①讯问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
进行:(1)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的;(2)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
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
问的
②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
③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
可以在其执行场所进行讯问
④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
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应当录音
录像情形
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②严重毒品犯罪案件;③致人重伤、死亡的公共
安全、人身安全案件;④职务犯罪案件;⑤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
录制要求
对于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每一次讯问都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讯问主体
(无固定不
变要求)
公安机关侦查讯问,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 人
检察院自侦案件,讯问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2 人,或者检察人员和书记员不得少于2
人
对传唤对象
家属的通知
检察机关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口
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其家属不在场的,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
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仅适用于检察院传唤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
方法
①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②首先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
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
题
③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等情
况
讯问
特殊对象
①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②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③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的成年人到场
④讯问女性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不是讯问)
讯问时间
一般案件不超过12 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拘留、逮捕的,不超过24 小
时
【秒记】1.讯问地点:关押讯问关押地;不押办案住所地;紧急现场讯;病残不便孕,医住均
可讯;2.讯问时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黑毒伤亡,职死无期
【考点练习】在朱某危险驾驶案的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查看了侦查机关录制的讯问同步录像。同步录像中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26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法律规定?(2017-2-73,多选)
A.后续讯问的侦查人员与首次讯问的侦查人员完全不同
B.朱某请求自行书写供述,侦查人员予以拒绝
C.首次讯问时未告知朱某可聘请律师
D.其中一次讯问持续了14 个小时
【解析】法律只规定讯问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 人,但并未固定不变的要求。所以,选项A 并未违反相
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22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所以,选项
B 选择。《刑事诉讼法》第34 条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
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首次讯问时未告知朱某可聘请律师,违反
法律的规定。所以,选项C 选择。《刑事诉讼法》第119 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
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
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
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危险驾驶案不属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情
况,故一次讯问持续了14 个小时违反法律规定。所以,D 选择。本题答案是BCD。
二、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同规则)【法条定位】《公安部规定》第210-212 条;《高
检规则》第192-195 条
询问主体
公安机关询问,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 人
检察院询问,检察人员不得少于2人,或检察人员和书记员不得少于2人
询问地点与通
知方式
现场警察证
可以在现场进行,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提单住处
通知书
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到证
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
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询问通知书
侦查机关
当场书电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当场通知或者书面、电话通知证人到侦
查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特殊证人
①询问不满18 周岁的证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的成年人到场
②询问聋哑证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③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④询问未成年证人,应当同步录音录像,未成年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
工作人员进行【秒记】两录询问,女性女问【法条定位】《未成年人保护
法》第112 条
询问录音录像
询问重大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的重要证人,应当对询问过程实行全程
录音录像 【秒记】重案重证要两录
禁止性行为
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采用暴力、威胁
等非法方法询问证人
询问多人方法
对多名证人的询问应当个别进行
【秒记】询问证人、被害人地点概括为:侦住提现单位
【考点练习】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发生时,证人甲乙丙丁四人在现场目睹事实经过,侦查人员对上述四名证
人进行询问。关于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2-30,单选)
A.在现场立即询问证人甲 B.传唤证人乙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27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C.到证人丙租住的房屋询问证人丙 D.到证人丁提出的其工作单位附近的快餐厅询问证人丁
【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24 条的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
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
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对象只能是当事人,而不能是其他诉讼案参与人,因此,B 选项错
误,选择;ACD 表述正确,不选择。本题答案是B。
三、勘验、检查【法条定位】《公安部规定》第198-208 条;《高检规则》第196-201 条
主体
2 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
证件要求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勘查现场,
应当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
见证人
一般规定
①进行勘验、检查,应当邀请2 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②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对
有关侦查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
不得担任
见证人的人
【秒记】不辨
表,关不正,勘
查扣,不见证
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不
能正确表达的人
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③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
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尸体检验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人身检查
(对象是
活人的身
体)
人身检查的
目的
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①某些特征;②生理状态;③伤害情
况【秒记】征理害
对妇女的检查
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采集生物样本
①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应当由医师进行
②被害人死亡的,应当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提取生物样本
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强制程度
①对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②
对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
侦查实验
批准主体
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
参加人员
可以要求有关专业人员、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参加
基本要求
①进行侦查实验,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侦查实验笔录,
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
②禁止一切足以A.侮辱人格;B.有伤风化;C.造成危险的行为
【秒记】侮风险
复验复查
复验复查条件
检察院审查案件(即审查起诉)时,认为需要复验、复査
复验复查方式
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由检察院自己进行。对于退回
公安机关的,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
复验复查次数
可以多次进行,但是每次都要制作笔录,并由参加复验、复査
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勘查记录
①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
人签名【秒记】现场勘验要拍照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28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②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音录像【秒记】大件勘验要两录
【考点练习】关于勘验、检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2-34,单选)
A.为保证侦查活动的规范性与合法性,只有侦查人员可进行勘验、检查
B.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C.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女医师进行
D.勘验、检查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勘验、检查笔录上没有见证人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28 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
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
检查。”可见,有专门知识的人也可以参与勘验、检查,因此,A 错误。刑诉法130 条规定:“侦查人员执行勘
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可见,B 正确。刑诉法132 条第三款规定:“检查
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医师无性别限制,C 错误。133 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
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26 条规定:“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
明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勘验、检查笔录存在勘验、检查没有见证人的,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没有签
名、盖章的,勘验、检查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等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可
见,没有见证人签名,不属于直接排除的对象,D 错误。本题答案是B。
四、搜查【法条定位】《公安部规定》第222-226 条;《高检规则》第202-207 条
搜查时间
既可以在勘验、检查时进行,也可以在执行拘留、逮捕时进行,还可以单独进行
搜查对象
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
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秒记】嫌疑人、隐藏人的身物住地
搜查证件
原则要求
必须出示搜查证。搜查证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签发
(谁侦查,谁签发)
例外规定
执行逮捕、拘留时,遇紧急情况①,可不用搜查证,搜查
后24 小时内及时补办【秒记】凶爆剧毒,匿毁转证
见证人
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
搜查妇女,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而非医师)进行
强制搜查
遇到阻碍搜查的,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搜查
五、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法条定位】《公安部规定》第227-236 条;《高检规则》
第209-211 条;《刑事诉讼法》第142-143 条
查封
、扣押
程序
①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
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
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
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秒记】价高影响扣押书,其他扣押可空手
②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
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
作查封决定书【秒记】不动产飞船器,难移动大设备,查封决定老大批
①《公安部规定》第224 条: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
查:(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
证据的;(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29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③依法扣押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财物的,应当拍照或录音录像,
并及时鉴定、估价【秒记】贵重财物,拍照两录并估价
④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
者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
单位检交扣押【秒记】扣押邮件老大批
查封、扣
押的解除
①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
的,应当在3 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
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6
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秒记】扣押无关3
日解除,公告6 月无人国库
②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
孳息,且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
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开具发还清单返还。查找不到被害人,或通知被害人后,无人领取的,应当将有
关财产及其孳息随案移送【秒记】被害明确返还,返还不妨办案
③对于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或者难以保管的物品,经县
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
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秒记】财物难
管,照像变现
④对违禁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诉
讼终结后处理
见证人
进行查封、扣押,应当邀请有关公民作为见证人
六、查询、冻结【法条定位】《公安部规定》第237-247 条;《高检规则》第212-215 条
查询
程序
查询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批准,制作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秒记】查询金融证
券,县级老大批准办
冻结
程序
①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
以轮候冻结
②对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
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秒记】冻结基金证券,告知出售变现
③冻结股权、保单权益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上
市公司股权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秒记】冻结股权保权,市级
老大拍板;冻结上市股权,省级老大拍板
解冻
程序
不需要继续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时,应当经原批准冻结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
作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协助办理【秒记】谁批冻谁解冻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30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冻结
期限
(冻几
续几)
①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为6 个月。每次
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
关负责人批准,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可
以为1 年。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 年【秒记】两款两金冻6 续6,冻1 续1 市
级批
②冻结股权、保单权益或者投资权益的期限为6 个月。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秒记】三权冻6 续6
③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2 年。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 年
【秒记】基金证券冻2 续2
④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按照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
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秒记】冻满不续自动解
【考点练习】关于查封、扣押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2-94,不定项)
A.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财物、文件只能在勘验、搜查中实施
B.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扣押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C.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D.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 日以内解除查封、扣
押,予以退还
【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41 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
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并不一定非要在勘验搜查中实施。因此,A 错误。《刑事诉讼
法》第144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
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可见,对于存款、汇款、债券、股
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采用查封、冻结,而非扣押,B 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43 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
报检交扣押。”通过该法条可以看出检交扣押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批准,侦查人员自身无权行
使。C 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45 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
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
退还。”因此,D 正确。本题答案是D。
七、鉴定
鉴定,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査明案情,指派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质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
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一种侦查活动。
鉴定意见
的告知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法条定位】《刑
事诉讼法》第148 条;《公安部规定》第252 条;《高检规则》第221 条
鉴定异议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
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
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法条定位】《公安部规定》第253 条
应当
补充鉴定
适用情形【秒记】遗漏
不完整,新物新要求
【法条定位】《公安部
规定》第254 条
①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②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③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④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31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鉴定机构、人员
无需更换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换机构不换人)
应当
重新鉴定
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秒记】违法虚假 ,依
据不足
【法条定位】《公安部
规定》第254 条
①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②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③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④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⑤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鉴定机构、人员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除鉴定机
构无资质外,不换机构要换人)【法条定位】《高检规
则》第220 条
鉴定期间
的计算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其他鉴
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149 条
鉴定费用
侦查机关承担
【秒记】主动违法侦买单
【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221 条第3 款
①侦查机关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鉴
定的,鉴定费由侦查机关承担
②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由侦查
机关承担
申请人承担
【秒记】谁申请谁买单
【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221 条第2 款
①当事人申请补充鉴定
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
③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
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
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鉴定
费用由请求方承担
八、辨认【法条定位】《公安部规定》第258-262 条;《高检规则》第223-226 条
批准主体
无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批准的规定
辨认主体
①犯罪嫌疑人;②证人;③被害人【秒记】“疑证被害”3 人
辨认对象
①犯罪嫌疑人;②尸体;③文件;④物品;⑤场所【秒记】疑尸文物场所
辨认规则
单独辨认
多个辨认人对同一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辨认
限数辨认
辨认犯罪嫌疑人
人
≥ 7 人
照片
≥ 10 张
辨认物品
混杂同类物
≥5 件
照片
公安
≥10 张
检察
≥5 张
不限数
辨认
①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秒记】尸场不限数
②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秒记】独特不限数
辨认前
要求
①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
②禁止辨认人辨认前见到被辨认对象
保密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秒记】辨疑不想开,保密跟上来
见证辨认
公安机关辨认应当有见证人在场
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应当附上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32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人签名或盖章。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应试点睛】1.辨认对象没有被害人、证人。2.辨认过程不是应当进行录像。3.勘验、检查、
搜查、辨认、查封、扣押应当要有见证人在场(三“查”勘辨押)。因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
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对有关侦查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
参见《公安部规定》第194 条。4.检察院组织辨认,可以(而非应当)有见证人,《高检规
则》225 条。
【考点练习】关于侦查辨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31,单选)
A.强制猥亵案,让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辨认
B.盗窃案,让犯罪嫌疑人到现场辨认藏匿赃物的房屋
C.故意伤害案,让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一起对凶器进行辨认
D.刑讯逼供案,让被害人在4 张照片中辨认犯罪嫌疑人
【解析】按照《高检规则》第223 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
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或场所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因此,可作为辨认对象的有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
或场所、犯罪嫌疑人,而无被害人,本题中藏匿赃物的房屋属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故A 错误,B 正确。《高
检规则第225 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
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故C 错误。《高检规则》第226 条第2 款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
不得少于七人,照片不得少于十张。”可见,D 错误。本题答案是B。
九、通缉【法条定位】《公安部规定》第274-282 条
通缉对象
①符合逮捕条件;②处于在逃状态
决定机关
①公安机关;②检察院。超出本辖区,报有决定权的上级(不是上一
级)公安或检察决定
发布机关
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检察院等其他侦查机关决定通缉的,一律送达公
安机关发布。超出本辖区,报有上级(不是上一级)公安机关发布
通缉令发送范围
通缉令的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秒记】谁发
布谁决定
边控措施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在口岸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边控
对象通知书,并附有关法律文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后,
层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办理全国范围内的边控措施【秒记】边控省批
悬赏通告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悬赏通告应当写
明悬赏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赏金的具体数额【秒记】对象赏金要写明
发现新情况的处理
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必须注明原
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秒记】新情况补通报,编号日期要写到
抓获犯罪嫌疑人后
的处理
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凭通缉令或者
相关法律文书羁押,并通知通缉令发布机关进行核实,办理交接手续
【秒记】谁抓获谁羁押,发布机关核真假,核实之后转羁押
归案、死亡等情形
的处理
被通缉的人已经归案、死亡或者通缉的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通缉必要的,
发布通缉令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原发布范围内立即通知撤销通缉令【秒
记】死亡归案,通知撤销
十、技术侦查【法条定位】《公安部规定》第263-273 条;《高检规则》第227-231 条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33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适用时间
立案后
决定机关
①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
②检察院决定(无级别规定)
执行机关
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技术侦查部门
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技术措施
场所监控、通信监控、行踪监控、记录监控等措施 (所信踪记)
适用案件
公安、国安
管辖的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重大毒品犯罪案件;2.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
罪案件;3.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4.利用电
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
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
件,依法可能判处7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秒记】系列跨国网暴集递,黑毒恐怖严重超七
检察院管辖案件 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被追捕、批捕
在逃犯
追捕被通缉或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适用期限
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 个月以内有效,每次不得超过3 个月。在有效期限内,
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秒记】变更没过期,技侦重新批
技术侦查
材料的管
理和使用
①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决定文
书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向法庭出示
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技术侦查
中的两种
秘密侦查
措施
隐匿
身份
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②隐匿身份侦查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
全或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不诱使,不危险)
控制下
交付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
财物的犯罪活动,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
【考点练习】张三系出租车司机,为了满足吸毒需要,便以贩养吸,经常贩卖少量毒品。某县公安机关侦查
员李四伪装成买毒品的人与张三接触,表示希望购买毒品。经过约定,张三开着出租车在指定地点与李四见面
进行交易。在交易时,张三被公安机关抓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9 年真题)
A.李四隐匿身份与张三交易,属于诱人犯罪的不合法技术侦查措施
B.某县公安机关在张三、李四交易时,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
C.某县公安机关在张三、李四交易时,若实施控制下交付,应当经过某县公安机关局长决定
D.某县公安机关在交易现场先行拘留张三时,若认为其出租车内可能还藏有毒品,没有搜查证可以对其出
租车实施搜查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3 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
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
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
制下交付。”由此可见,A 表述错误,不符合题意,不选择;B 表述正确,符合题意,选择。《公安部刑诉规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34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定》第272 条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为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和犯罪事
实,根据侦查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可见,C 表述正确,符合题
意,选择。《公安部刑诉规定》第240 条规定:“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
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三)可能隐匿、
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由此可见,D
表述正确,符合题意,选择。本题答案是BCD。
十一、撤销案件和终止侦查【法条定位】《公安部规定》第186-190 条
应当撤销案件
(针对两种案:非常6+1)
①没有犯罪事实;(没有事-1 种案)
②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追责-6 种案)
可以撤销案件
【秒记】如实自愿把罪供;
重大利国或立功;最高检察
要认同
条件
①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②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程序
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商请
最高检察院核准后撤销案件。报请撤销案件的公
安机关应当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检察院
应当终止侦查
(针对两种人:抓错嫌疑
人;放过部分人)
①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抓错嫌疑人);②共
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放过部分
人)。仅针对这两种人终止侦查,案件继续侦查
撤销案件后有新的事实或证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终止侦查后有新
事实或证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侦查。【秒记】撤后重立查,终后继续查
第三节 侦查终结
一、侦查终结的条件
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案件证据确实充分;3. 法律手续完备。
二、侦查终结后的处理结果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的结果有两种:1.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条件:罪查清、要追责);2.
撤销案件(条件:“非常6+1”。即没有犯罪1 种情形和刑诉法第16 条规定的不追责的六种情
形)。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终结后的处理包括三种,参见下一节。
三、侦查终结对涉案财物的处置
对于查封、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作为证据使用的,
应当随案移送。对于实物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法
院作出生效裁判后,依照法院裁判书依法作出处理,法院裁判中未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公
安机关应当征求法院的意见,并根据法院的决定作出处理。
四、侦查羁押期限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因此,侦查羁
押期限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日开始计算。需要说明的是, 逮捕之前的拘留虽然具有羁押性
质,但拘留的期间不计算到侦查羁押期限。侦查羁押期限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三种。
(一)一般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 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
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 个 月。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35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二)特殊羁押期限(延长羁押期限)【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156-159 条
侦查状态
侦查羁押期间
批准延长主体
延长事由
第一次延长
【刑诉法第156 条】
在2 个月基础上延长1 个
月,共3 个月侦查期
上一级检察院
案情复杂、不能侦结
第二次延长
【刑诉法第158 条】
在3 个月基础上延长2 个
月,共5 个月侦查期
省级检察院
案情复杂、不能侦
结、流广远集团①
第三次延长
【刑诉法第159 条】
在5 个月基础上延长2 个
月,共7 个月侦查期
省级检察院
案情复杂、不能侦
结、流广远集团、10
上刑罚
第四次延长
【刑诉法第157 条】
不确定
最高检察院报全国
人大常委会批准
特殊原因
公安机关提出延长羁押期限的批准程序: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7 日
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有批准权的上级检察院【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309 条
(三)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160 条
侦查中发现另有重
要罪行的期间计算
①重新计算侦査羁押期限由公安机关决定,报检察院备案
②“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犯
罪并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不讲真实姓名、住
址、身份不明的
期间计算
①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
停止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②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四节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一、侦查终结后的处理
起诉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
告,并且制作起诉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批准
不起诉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应当写出侦查
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批准
撤销案件
【法条定
位】《高
检规则》
第242-
撤案条件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不追责的法定情形(非常6+1)
批准撤案主体
检察长批准
撤案后财产
①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销案件,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
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按照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办理
②因其他原因(即刑诉法第16 条除死亡以外的情形)撤销案
件,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需要没
① “流广远集团”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58 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6 条规定的期限仍
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 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 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
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 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
取证困难的重大犯罪案件。”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36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248 条;
第254 条
处理
收的,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③对于冻结的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
等财产需要返还被害人的,可以通知金融机构、邮政部门返还
被害人;对于查封、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
财产需要返还被害人的,直接决定返还被害人
送达
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和犯罪嫌
疑人
放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应当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通知公安机
关依法释放
撤案后发现需要
追究刑责的处理
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
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重新立案侦查【秒记】撤案追责重立案
共同犯罪
的处理
【法条定
位】《高
检规则》
第252 条
在案犯已查清
【秒记】在案查
清决定诉
如果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但在案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起诉或者移送
不起诉
在案犯查不清
【秒记】在案不
清不起诉
由于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无法查
清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报请延
长侦查羁押期限、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二、自侦案件的办案期限【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253 条
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
措施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在立案后2 年以内提出移送起诉、移送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
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在解
除或者撤销强制措施后1 年以内提出移送起诉、移送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
【秒记】不强制,侦2 年;撤强制,侦1 年
第五节 补充侦查
三种补充侦查
启动主体与方式
次数、时间限制
补充侦查对后面诉
讼阶段的影响
侦查阶段
补充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
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
逮捕的,检察院应当说明理
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
时通知公安机关
无次数、时间的限制
无影响
审查起诉阶段
补充侦查
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
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
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退侦方式:应当制作补充侦查
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
退回补充侦查最多2
次, 每次不超过1 个
月。检察院决定自行侦
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
期限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
审查起诉后,检察
院重新计算审查起
诉期限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37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审判阶段的
补充侦查
既可以由检察院建议补充侦
查,也可以由法院建议检察院
补充侦查
因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
最多2 次, 每次不超过
1 个月;只能由检察院
自行侦查
①法院延期审理
②补充侦查完毕移
送法院后,法院重
新计算审理期限
【考点练习】关于补充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2-70,多选)
A.审查批捕阶段,只有不批准逮捕的,才能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B.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C.审判阶段检察院应自行侦查,不得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D.审判阶段法院不得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解析】《高检规则》第285 条第1 款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则第一百
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
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送交公安机关。” 因此,检察院只有在不批准逮捕
的情形下才能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此,A 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5 条第3 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
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可见,B 正确。《高检规则》第422 条第1
款:“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
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补充
提供证据。”所以,C 正确。《高法解释》第277 条第2 款规定:“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
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D 错误。本题答案是 ABC。
第六节 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
一、申诉、控告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7 条的规定,对于司法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1)采取强制措施
法定期限届满,不依法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
退还的;(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釆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冻结不解除的;(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秒记】不放人不退钱,查扣冻不规范
二、申诉、控告的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7 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申诉、控告的主体包括四类,即当事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秒记】当护理利害
三、申诉、控告的程序【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555 条
1.对法定五种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的处理程序。第一步:申诉、控告主体向办案机
关提出,办案机关30 日以内作出处理;第二步(以不服办案机关处理为条件):向办案机关
的同级检察院申诉,由检察院审查处理。未经过办案机关处理而直接向检察院申诉的,检察院
应当告知其向办案机关申诉、控告。【秒记】5 内违法,先侦查后检察
2.对其他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的处理。申诉、控告主体直接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
院应当受理,并审查处理。【秒记】5 外违法,可以直奔检察
第七节 侦查监督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38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一、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和调查
具体内容已经阐明,参加第二章第六节。
二、核准追诉【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320-327 条
1.核准追诉适用条件
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证据条件 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秒记】有人有事
有证据
刑罚条件 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影响条件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20 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
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
须追诉的【秒记】年过二十载,影响依旧在
追诉条件 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
程序条件 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强制措施的适用
①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侦查机关在核准之前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
制措施
②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
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在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③对已经批准逮捕的案件,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不能作出是否核准追诉决定的,应当对犯罪嫌疑
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3.起诉的限制。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
4.报请核准程序。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由同级检察院受理并层报最高检察院审
查决定。
5.核准后的检察监督。最高检察院决定核准追诉的案件,最初受理案件的检察院应当监督
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
6.不予核准的处理。最高检察院决定不予核准追诉,侦查机关未及时撤销案件的,同级检
察院应当予以监督纠正。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考点练习】1996 年11 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2017 年3 月,当地公安机关根据案发时现场物证中
提取的DNA 抓获犯罪嫌疑人陆某。2017 年7 月,最高检察院对陆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核准追诉。在最高检察院
核准前,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23,单选)
A.不得侦查本案
B.可对陆某先行拘留
C.不得对陆某批准逮捕
D.可对陆某提起公诉
【解析】《高检规则》第321 条第2 款规定:“公安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
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在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不
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A C 两个选项均错误。《高检规则》第321 条第1 款规定:“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
准追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在核准之前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因此,公安机关在最高人民检察
院核准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包括拘留在内的强制措施,B 项正确。《高检规则》第321 条第3 款规定:“未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前,不得对陆某提起公诉,D 项错
误。本题答案是B。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39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第十三章 起诉
考点结构
考情分析
(一)客观题部分
考点
考查次数
①公安机关不服不起诉决定的救济;②发现漏罪的处理;③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
辖的程序;④非法证据排除后的调查取证;⑤存疑不起诉;⑥对于移送起诉的案
件,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
送起诉
1 次
①不起诉决定的宣布、送达和效力;②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后的退回补充侦
查;③退回补充侦查期限和次数;④起诉类型和原则;⑤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后又
发现新罪的处理;⑥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⑦综合考查三种不起诉
2 次
综合考查审查起诉
3 次
①同案犯在逃的处理;②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救济;④认定犯罪嫌疑人错误
的处理;⑤酌定不起诉
4 次
备考建议
审查起诉
起诉制度
起诉类型
起诉原则
公诉独占主义(起诉的国家垄断主义)
公诉兼自诉
起诉法定主义(起诉合法主义)
起诉便宜主义(起诉合理主义)
审查起诉程序
基本程序
特殊情形的处理
期间
不起诉
不起诉种类
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不服不起诉决定的救济
被害人不服的救济
被不起诉人不服的救济
公安机关不服的救济
不起诉决定的宣布、送达和效力
附条件不起诉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查起诉
监察机关不服的救济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40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1、 备考范围和重点
重点掌握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处理,以及特
定认罪案件不起诉,其次,掌握高频考点和未考考点。
2、 备考方法
本章与认罪认罚、管辖、检察监督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补充侦查程序等具有关联,应注重考
点链构建一体化综合掌握。
(二)主观题部分
真题回顾
2007 年
庭审期间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程序
2008 年
法院建议补充或变更起诉
2016 年
审判阶段检察院补充起诉
2020 年新疆自治区延考
1.二审变更起诉的处理
2.公诉人庭审期间举证、质证
2021 年部分省市延考
审查起诉阶段申请重新鉴定
2021 年黑龙江省延考
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人的处理
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途径
不起诉决定被上一级检察院撤销后,重新审查起诉仍然认为事实
不清、证据不足,该如何处理
2024 年
检察院针对被告上诉提出抗诉是否妥当
考情分析
起诉是审判程序启动的条件,审判活动的开展,离不开控诉这一角色,所以,法考刑诉
主观题的重点也包括起诉制度。刑事诉讼以公诉为主,而审查起诉是起诉的重要一环,因
此,本专题也较为重要,需要注意的是,从逻辑关系上看,不起诉不是主观题考查重点,因
为检察院一旦不起诉,就不存在后序的审判程序。因此,本专题的重点是检察院起诉行为
(含起诉状文书),以及审判阶段的补充起诉、变更起诉、撤回起诉和追加起诉。关于自诉
问题,将在第一审审判程序中点拨。
2007 年、2008 年、2016 年各考一次审判阶段检察院撤诉、补充或变更起诉问题。2020
年、2021 年连续两年在起诉制度上出题。2026 年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管辖错误的处理、监察
法与刑事诉讼法程序衔接的相关考点(如自行调查等)是高风险考点,值得注意
第一节
提起公诉的程序
一、审查起诉的概念
审查起诉是指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査终结和调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
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或者对监
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
一项诉讼活动。
【应试点睛】审查起诉属于实质性审查,不仅要审查程序性问题(如强制措施、认罪认罚、是
否附带民诉以及各种法律文书是否齐全等),也要审查罪责刑以及涉案财产等实体性问题。参
见《高检规则》第330 条
二、审查起诉的程序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41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应为行为
检察院(通过阅卷)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
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秒记】阅卷听问
【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173 条
期限
【法条定位】
《刑事诉讼法》
第172条
一般
规定
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 个月
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5 日
特殊
规定
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
在10 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 年
的,可以延长至15 日【秒记】小1 不过10,大1 最15
②补充调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
查起诉期限
犯罪嫌疑人没事
的处理
【法条定位】
《高检规则》第
365-366条
①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
犯罪事实,或符合刑诉法第16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
作出不起诉决定。【秒记】监公6+1,绝对不起诉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
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并
建议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秒记】抓错人,不起诉,退回去,重调侦
②负责捕诉的部门对于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
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
当退回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建议撤销案件【秒记】自侦6+1,退回撤案
补充侦查
【法条定位】
《刑事诉讼法》
第175条第2款、
第3款
方式与
要求
【内容引
自官方教
材,无法
条检索】
退侦
一般适用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
了重要犯罪 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的案件。
检察院对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补充侦
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秒
记】主要不清足,漏罪或漏人
自侦
一般适用于只有某些次要的犯罪事实、情节不清,证
据不足,公安机关侦査活动中有违法情况,在认定事
实和证据上与公安机关有较大分歧或者已经退查过但
仍未查清的案件【秒记】次要不清足,违岐退不清
次数与期
限
退侦
最多2 次,每次不超过1 个月
自侦
没有次数限制,但检察院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间内完成
漏罪漏人未移送起
诉的处理【法条
定位】《高检规
则》第356条
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有依法应当移
送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
充移送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秒记】补侦或补诉,清楚可起诉
退查2次发现新罪
的处理【法条定
位】《高检规
则》第349条
已经退回监察机关二次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
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将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
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秒记】新罪不再退,查清往前
推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42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补侦期满不重新
移送起诉的处理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未将案件重新移送起诉的,检察院应当要求
公安机关说明理由。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违反法律规定撤销案件的,应当提
出纠正意见【秒记】期满不移,要求说理,违法撤案,纠正意见【法条定
位】《高检规则》第347 条
改变管辖【法条
定位】《高检规
则》第350条
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
经原受理案件的检察院协助,直接退回原侦查案件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2 次
公安机关对退查
案件的处理
【法条定位】
《公安部规定》
第296条
不清、不
足的处理
原认定犯罪事实不清或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查清事实、补
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检察院审查;对确实无
法查明的事项或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书面向检察院说明情况
【秒记】查清查好,补侦报告;无法查清,书面说明
发现漏
罪、漏人
的处理
对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
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
诉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审查【秒记】发现新罪要追诉,重作起
诉意见书
重大变化
不追责的
处理
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将有关情况通知
退查的检察院【秒记】大变不究被发现,终止侦查撤案件,情
况通知检察院
清楚无误
的处理
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
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检察院审查【秒记】退回不当没
得查,说明理由再送查
【考点练习】叶某涉嫌飞车抢夺行人财物被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认为实施该抢夺行为的另有
其人。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32,单选)
A.检察院可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B.在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C.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受理后,不起诉决定视为自动撤销
D.如最高检察院认为对叶某的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的,可直接撤销不起诉决定
【解析】《高检规则》第365 条第2 款规定:“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
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并建议重新调查或者侦
查。”本案属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情形即抓错了人,只能选择应当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建议公
安机关重新侦查,而非撤销案件,A 错误。B 表述本身没有错误,但与题干无关,“所答非所问”,不选择。
《刑事诉讼法》第180 条规定:“对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
诉,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法院。”可见,法院受理案件,并非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自动撤销,C 错误。鉴于“检察一体化”的管理体制,上级检察院有权撤销、干预、插手、
指导下级检察院承办的案件,D 正确。本题答案是D。
三、认罪认罚案件的审查起诉
1.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法条定位】《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28 条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43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审查重点
(6 是
否)
审查犯罪嫌疑人
(4 是否)
【秒记】
真悔罪,说道歉
暴威诱,性果精
①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②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
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③犯罪嫌疑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
后果
④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审查侦查机关
(2 是否)
【秒记】告知听
取,写明“两认”
①侦查机关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
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听取
意见
②起诉意见书中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
违反自愿
性的处理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可以重新开展认罪认罚工
作。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2.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法条定位】《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31 条、第56 条
签署条件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
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秒记】认罪认罚认程序
签署在场人员
一般刑事案件
三方主体(检察人员、犯罪嫌疑人、辩
护人或者值班律师)
犯罪嫌疑人系未
成年人的案件
四方主体(检察人员、犯罪嫌疑人、辩
护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
人或者其他合适成年人)
签署场所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看守所应当为签署具结书提供场所
具结书内容与签名
①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
意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内容【秒记】认罪认罚认程序
②认罪认罚具结书由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签
名,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
其他合适成年人也应当签名
不需要签署
认罪认罚具结书
【秒记】盲聋哑精神病,具结
书不用订,未成年不一定,法
代辩有意见,具结书不用签
①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
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
罪认罚有异议的
③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法定不需要签署
具结书的效力
上述情形犯罪嫌疑人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
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秒记】不签署不影响
3.对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适用【法条定位】《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30 条
可以不起诉
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院可以依法
作出不起诉决定 【秒记】不争不刑可不诉
应当不起诉
对认罪认罚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44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秒记】不清不足应不诉
4.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反悔的处理【法条定位】《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51-52 条
反悔表现
(不认罪,不三赔)
①犯罪嫌疑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②不积极履行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
不起诉后
反悔的处理
处理
方式
①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重新作出
不起诉决定 (“非常6+1”,撤相对作绝对)
②认为犯罪嫌疑人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
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无需判
刑,可维不诉)
③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
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符合起诉应起诉)
起诉前反悔的处理
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失效,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
上,依法提起公诉
5.监察机关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法条定位】《监察法》第34-35 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
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1)自动投
案,真诚悔罪悔过的;(2)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
的;(3)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4)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
的。【秒记】投案坦白,退赃功利
四、提起公诉【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328 条
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时候,应当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同级法院提出,不允许越级起诉。
平级起诉
各级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负责捕诉的部门收到移送
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5 日以内
经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
移送起诉
①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应当报送上级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起诉
的公安机关;属于同级其他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
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②上级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属于下级法院管辖的,可以交
下级检察院审查,由下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就高全案
起诉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
于上级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检察院审查起诉【秒记】一上全上
移送起诉前
指定管辖
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检察
院应当在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前协商同级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五、不起诉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有四种,分别是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
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各种不起诉的决定主体是检察长。
(一)法定不起诉【秒记】非常6+1
法定不起诉又称为绝对不起诉、应当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
《刑事诉讼法》第16 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45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二)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
1.适用情形
依据刑法规定酌定不起诉
的情形(犯罪嫌疑人具有10
种情形之一)
【秒记】自从在国外犯罪受处
罚,盲聋哑预防中胁险立功
①自首
②从犯
③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
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④又聋又哑,或者盲人
⑤预备犯
⑥防卫过当
⑦中止犯
⑧胁从犯
⑨避险过当
⑩自首后有立功表现
特殊认罪案
件不起诉
【法条定
位】《刑事
诉讼法》第
182 条
实体条件
①必备,②③具
备其一即可
①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
②有重大立功
③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程序条件
经最高检察院核准
处理方式(可以
而非应当)
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
阶段
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
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秒记】特殊认罪案件撤案、不诉条件:如实自愿把罪供;重大利国或立功;最高检察要认同
2.不起诉的处理。对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
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
①退1 不足不诉。对于经过1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
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
定【秒记】1 退不足可不诉
②退2 不足不诉。对于2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
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秒记】2 退不足应不诉
③排非不足不诉。非法证据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已经移
送审查起诉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秒记】排非不足可不诉
④两认不足不诉。对认罪认罚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
诉决定【秒记】2 认不足应不诉
【应试点晴】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之后,有新事实、新证据的,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
提起公诉。【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369条
(四)不起诉决定的送达、效力与救济
送达对象【法条
定位】《高检规
①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
②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46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则》第377条
③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效力
不起诉决定由检察院公开宣布,自宣布之日起生效。被不起诉人在押
的,应当立即释放【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376条
移送主管机关处
理或直接予以训
诫悔过两赔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
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
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检察院。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
不同情况,直接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高检规则》第373
条第1款
查封、扣押、冻
结的解除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冻结决
定的机关或者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374条【秒记】谁查扣冻谁解除
违法所得
没收程序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
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
处理情况【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375条【应试点睛】如果是犯罪嫌疑
人死亡而不起诉的,没收违法所得是检察院申请法院裁定没收;其他不起
诉的,建议主管机关没收
不服不起诉决定
的救济
①被不起诉人不服:收到决定书后7 日内可向原决定机关申诉。(针对酌定
不起诉)
②被害人不服
(7 日内外有别)
【法条定位】《高
检规则》第381-
382条
7 日以内。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决定书7
日以内,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服可以再起
诉),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被害人同时申诉和起诉
的,法院受理案件后应通知检察院,检察院应当终
止复查,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
移送法院
7 日以后。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
决定书7 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的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认
为不起诉决定正确的,出具审查结论直接答复申诉
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认为不起诉决定可能存
在错误的,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
③公安机关认为
有错误【法条定
位】《高检规则》
第379-380条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检察
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
办案组进行审查,公安机关认为复议决定有错误
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先议后核)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47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考点练习】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可能会遇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同时,检察院也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作出
不起诉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0 年真题)
A.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案件立案管辖出现错误,不应当由检察院自侦而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
B.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作出存疑不诉不以补充侦查为前提
C.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都可以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提出申诉
D.酌定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解析】《高检规则》第357 条第1 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在审
查起诉阶段发现属于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商监察机关办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可
见A 表述错误,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A 不符合题意,不选
择。《高检规则》第73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其他证
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已经移送起诉的,可以依法将案件退回监
察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
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可见,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并非以补充侦查为前提,B 表述正确,符合题意,选
择。《刑事诉讼法》第180 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
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181 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
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
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可见,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申诉的检察院并非同一级检察院,C 表述错误,不
符合题意,不选择。《刑事诉讼法》第176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
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
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可见提起公诉有法定条件的要求,并不以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为条件。另外,
《高检规则》第385 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进行复查;被不起诉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经审
查,认为不起诉决定正确的,出具审查结论直接答复申诉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认为不起诉决定可能存在
错误的,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复查。”因此,D 表述错误,不符合题意,不选择。本题答案是B。
六、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起诉
(一)管辖错误的处理【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357 条
检察院错误侦查监
察机关、公安机关
管辖案件的处理
①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
发现属于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商监察机关办理。属于公安机关
管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
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秒记】错侦监管要协商,错侦公管不商量
监察机关、公安机
关管辖错误的处理
②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属于监察机关管辖,
或者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案件事实清楚,证
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经征求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意见后,
没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直接起诉;提出不同意见,或者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的,应当将案件退回移送案件的机关并说明理由,建议其移送有管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48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辖权的机关办理【秒记】监公错管,征求意见,不同意不清足,退回去
不起诉
(二)补充调查【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343-344 条
1.补充方式、时间与次数。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
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 应当在
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2.退回补充调查的强制措施。检察院决定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的,应当将退回补充调查情况书面通知强制措施执行机关。监察机关需要讯问的,检察院应当配合
【秒记】退回监察,通知警察,监察讯问,检察陪问
3.检察院可以自行侦查的规定
适用
情形
①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致的
②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需要补充鉴定的
③其他由检察院查证更为便利、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
主要
程序
①自行补充侦查完毕后,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入卷,同时抄送监察机关
②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的,可以商请监察机关提供协助
【秒记】可以自行侦查的情形:言词个不一,物书补鉴定,三更利率清
(三)不起诉的程序【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371 条、第379 条
监察机关移送案件
拟不起诉的批准
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
院批准
监察机关对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的复议
程序
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的,上
一级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议意见书后30 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
作出复议决定,通知监察机关【秒记】监察不服气,复议找上级
(四)指定管辖【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329 条
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检察院应当在监
察机关移送起诉20 日前协商同级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考点练习】小明因贪污被K 市监察委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后移送K 市检察院,下列关于该案的说法,正
确的是?(2020 年真题)
A.K 市检察院若认为该案证人证言、小明的供述和辩解的内容主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致的,可以自
行补充侦查
B.K 市检察院若认为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需要补充鉴定的,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C.K 市检察院若退回X 市监察委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补充调查完毕移送起诉后,K 市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D.K 市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解析】根据《高检规则》第344 条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
院可以自行补充侦查:(1)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
一致的;(2)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需要补充鉴定的;(3)其他由人民检察院查证更为便利、更有效率、更有
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自行补充侦查完毕后,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入卷,同时抄送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
自行补充侦查的,可以商请监察机关提供协助”。可见,AB 符合题意,选择。根据《高检规则》第346 条规
定:“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均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调查、补充侦查完
毕。补充调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调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49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限。”因此,C 表述正确,符合题意,选择。根据《高检规则》第367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
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人
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
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D 表述错误,不符合题意,不
选择。本题答案是ABC。
七、检察院自侦案件的不起诉决定程序【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371 条
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八、审查起诉阶段证据行为
1.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对证据疑问的处理。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
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提供获取、制
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员和见证人并制作笔录附卷,对物
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进行鉴定。【秒记】求情,问人,鉴定【法条定位】《高检规
则》第336 条
2.发现讯问笔录与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不一致等情形的处理。经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
录音、录像,发现公安机关、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讯问不规范,讯问过程存在违法行为,录
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不一致等情形的,应当逐一列明并向公安机关、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
书面提出,要求其予以纠正、补正或者书面作出合理解释。【秒记】不规范、不合法、不一
致,书面提出,纠正补解
发现讯问笔录与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内容有重大实质性差异的,或者公安机关、本
院负责侦查的部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讯问笔录不能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
起公诉的依据。【秒记】大异不补不定案【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264 条
3.审查起诉阶段的排非。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排
除,同时可以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另行指派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重新取证。必要时,
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秒记】排非后要取证,监公换人取证,检察自行取证【法条定
位】《高检规则》第341 条
4.证据不足不起诉后发现新事、新证的处理。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
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秒记】发现新
证,可以再诉【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370 条
【关联考点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刑事诉讼法》第175 条第4
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
不起诉的决定。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50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
考点结构
考情分析
(一)客观题部分
考点
考查次数
①两审终审;②辩论原则;③审判亲历性;④中国刑事审判模式
1 次
①集中审理原则;②直接言词原则
3 次
合议庭
5 次
审判公开原则
7 次
人民陪审员
12 次
备考建议
一、备考范围和重点
审判制度一直是司考中的重点章节,2024 年的法考同样需要全面掌握。2024 年特别必须
要注意人民陪审员制度。
二、备考方法
备考方法包括:(1)注重将本章的刑事审判模式以及第一章的刑事诉讼理念、诉讼构造等
原理性知识与当下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试点进行挂钩掌
握;(2)有意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运用各项审判原理或原则分析法院审判活动的合理性
和审判制度设计的依据。
审判概述
刑事审判的特征(9 方面) ★重点掌握审判的独立性、中立性、亲历性、终局性
日本、意大利:混合式
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
大陆法系:职权主义
现代刑事审判模式
中国:超职权主义。1996、2012、2018 年三次修改吸收当事人主义的对
抗性因素,改革方向:控辩式
刑事审判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
辩论原则
审级制度 ★重点掌握两审终审的例外情形
审判组织
独任庭
合议庭(含人民陪审员)
审判委员会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51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二)主观题部分
真题回顾
2015 年
以审判为中心的内容和要求
2021 年
7 人合议庭人民陪审员职权
考情分析
随着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和重心转向以审判为中心,审判程序的考查每年都或多或
少的涉及到,本专题属于审判程序的基本原理和基础性规定,自然不能大意。由于2018 年刑
事诉讼法修改涉及到本章的审判组织的内容,2021 版《高法解释》也有少量新增考点,2026
年备考时应予重视
第一节 刑事审判概念
一、刑事审判的特征【秒记】正中开被,亲历权程终独
1.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法院审判案件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即没有起诉,就没有
审判。(不告不理,无诉无审)
2.独立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在评议时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
3.中立性。法院在审判中相对于控辩双方保持中立的诉讼地位。
4.职权性。刑事案件一经起诉到法院,即产生诉讼系属的法律效力,法院有义务、有权力
进行审判并作出裁判。
5.程序性。审判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否则,可能使审判活动无效并需重新进行。
6.亲历性。案件的审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对案件作出判决以充分
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应试点晴】审判亲历性是直接言词原则的体现或者概括
7.公开性。除为保护特定的社会利益依法不公开审理,都应当公开审理。
8.公正性。审判应当依照公正的程序进行,进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上的公正。
9.终局性。判决一旦生效,诉讼的任何一方原则上不能要求法院再次审判该案件。
二、刑事审判程序
刑事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对于
一般刑事案件,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并非必经程序。
第二节 刑事审判的原则
一、审判公开原则【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188 条、202 条;《高法解释》第222
条、第557 条、第81 条
审判公开是一项民主审判原则,其主要内容如下:
公开的内容
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
公开的对象
向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开(准许公民旁听;准许新闻记者向社会公开
报道审判活动和审判结果)
应当不公开的案件 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个人隐私的案件,如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等
③审判时不满18 周岁的案件
可以不公开的案件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①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52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不公开审理的程序
要求
②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85 条规
定情形的除外【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第285 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③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转化型的
不公开审理
公开审理案件时,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
个人隐私的证据的,法庭应当制止【秒记】公审涉密,制止不提。有关
证据确与本案有关的,可以决定将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或者对相关证
据的法庭调查不公开进行【秒记】证密处理二选一,保密法调或审理
二、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
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直接原则
直接审理原则
(在场原则)
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应当始终在场、专心听讲,公诉
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必须依法在场
直接采证原则
审判人员必须亲自调查证据,不能由他人代为实施,必须
当庭直接听证和直接查证
言词原则
法庭审理必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
的机会和时间
在不同审判程序
中的适用
直接言词原则在按普通程序审理的过程中 应当严格遵循,而按简易程序、
速裁程序审理时可有例外
【考点练习】开庭审判过程中,一名陪审员离开法庭处理个人事务,辩护律师提出异议并要求休庭,审
判长予以拒绝,四十分钟后陪审员返回法庭继续参与审理。陪审员长时间离开法庭的行为违背下列哪一审判原
则?(2013-2-37,单选)
A.职权主义原则 B.证据裁判规则 C.直接言词原则 D.集中审理原则
【解析】直接言词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应始终在场,专心听讲。公诉人、当事
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必须依法在场。陪审员作为审判人员,没有做到亲自听审,显然违反了直接言词原则的
要求,C 正确。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组织、审判人
员的条件下,庭审活动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结合题干,D 错误。A 属于审判模式,B 属于证据制度的基
本原则,均与题干无关。本题答案是C。
三、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应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辩论,法院裁判的作出应以
充分的辩论为必经程序。
辩论主体
处于对抗地位的控诉方和辩护方、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方和被告方是辩论的主
体,都享有辩论的权利
辩论内容
辩论的内容包括证据问题、事实问题、程序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从法律性质上
分,辩论的内容包括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
辩论时间
辩论无法定时间限制。实践中有的法官预先规定辩护人发言的时间,构成对辩护
方辩论权的限制,是错误的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53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四、集中审理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
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
程序
要求
不
换庭
①一个案件始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判,在案件审结前不允许该组织再审理其
他案件
不
换人
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
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法庭成员因故不能继续审理的,
应当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并继续审理。如果现场没有
法官、陪审员可以替换,则在庭外指派其他审判人员,重新审理【秒记】现
场换继续干,场外换从头玩
不
间断
③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
④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延期审理较长时间的,应重新审理
第四节 审级制度
我国的审级制度是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宣告终结的制度。
两审终审的例外:①最高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其裁判一经作出立即生效;②判处死刑的案
件,经过死刑复核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生效;③根据《刑法》第63 条第2 款的规定,犯罪
分子虽然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地方各级法院依法在法定刑
以下判处刑罚的(简称“刑下判决”)。【秒记】最高一判,刑下死刑
第五节 审判组织
一、独任庭
独任庭是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制度。1.只有基层法院可以适用独任庭审理案件。2.
独任审判只能由一名审判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不能独任审理案件。3.只有当基层法院适用简易
程序、速裁程序时,才可以适用独任庭审理案件。
二、合议庭
(一)合议庭的组成与人数【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183 条、第249 条
一审合议庭
基层法院
中级法院
①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3 人(单一制合议庭)
②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3人或者7人(混合制合议庭)
高级法院
①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3人至7人 (3、5、7)(单一制合议庭)
②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3人或者7人(混合制合议庭)
最高法院
由审判员3 人至7 人组成合议庭(3、5、7)(单一制合议庭)
二审合议庭
审判员3 人或者5 人(单一制合议庭)
死刑复核程序
审判员3 人(单一制合议庭)
【考点练习】关于审判组织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20 年真题)
A.张某盗窃案,某县法院审理时,可以由审判员五人组成合议庭
B.秦某故意杀人案,某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时,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五人组成合议庭
C.高级法院审理一审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七人组成合议庭
D.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七人组成合议庭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3 条第1 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54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
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可见,A、B 表述均错误,不符合题意,不选择。《刑事诉讼法》第
183 条第2 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
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C 表述正确,符合题意,选择。《刑事诉讼法》第183 条第3 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
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不能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因此,D 表述错误,不符合题意,不选择。本题答案是
C。
(二)合议庭组成原则【法条定位】2-4 的内容规定在不供检索的《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
工作的若干规定》中
1.人数为单数;2.随机组成;3.审判长人数为1 人,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院长或者庭长
参加审判案件的,自己担任审判长;4.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
(三)合议庭评议规则【法条定位】同上
评议时间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进行
评议主体
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应当由同一合议庭进行
评议顺序
①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证据规则,然后由人民陪审员和法
官依次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秒记】承陪官长
②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
评议笔录
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四)部分合议庭成员不能继续履职的处理规则【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301 条
庭审结束
后、评议前
部分合议庭成员不能继续履行审判职责的,法院应当依法更换合议庭组成人
员,重新开庭审理【秒记】评前不能,换人重审
评议后、
宣判前
部分合议庭成员因调动、退休等正常原因不能参加宣判,在不改变原评议结论
的情况下,可以由审判本案的其他审判员宣判,裁判文书上仍署审判本案的合
议庭成员的姓名【秒记】宣判不到场,不换人名写上
三、审判委员会【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216-217 条
应当提交审委会
讨论决定的案件
案件范围
①拟判处死刑的案件;②检察院抗诉的案件;③本院生效
裁判需要再审的案件【秒记】死抗再审
提交方式
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可以提交审委会
讨论决定的案件
案件范围
①新类型案件②重大分歧的案件;③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秒记】一新两大
提交方式
同上
审委会决定的效力 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委会复议
建议合议庭复议
对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1次
审委会参会人数
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由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第六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一种形式,体现了司法民主精神。
一、人民陪审员必备条件【法条定位】《人民陪审员法》第5 条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28 周岁;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具有
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秒记】28 高上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55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二、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法条定位】《人民陪审员法》第6-7 条
①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②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③受过刑事处罚的
④被开除公职的
⑤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⑦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秒记】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法律工作失信者;刑罚惩除陪审者,吊师公证除公者
三、人民陪审员的任命【法条定位】《人民陪审员法》第8-13 条
人民陪审员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法院、公安机关确定人选,基层法院院长提请同
级(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任期5 年,一般不得连任。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实行人民陪审
的,从所在辖区的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中随机抽选。
四、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程序
合议庭组成
【法条定位】《人民陪审员法》
第14 条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
组成3 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3 人与人民陪审员4 人组
成7 人合议庭
人民陪审7 人合议庭审理案件范围
【秒记】重大影响4 种案,10 上环
拆食药案,另有公益诉讼案
【法条定位】《人民陪审员法》
第16 条
①可能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
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②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③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
重大的案件
申请人民陪审
【法条定位】《人民陪审员法》
第17 条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
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法院可以决
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
参加庭审的陪审员的选择
【法条定位】《人民陪审员法解释》
第3 条
①院应当在开庭7 日前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人民陪审员
②中级、高级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审判的,在其辖区内的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
抽取确定
③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判需要,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
取一定数量的候补人民陪审员,并确定递补顺序,一并告
知当事人
④因案件类型需要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
庭审判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符合专业需求的人民陪审
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秒记】专案专陪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56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五、人民陪审员评议案件【法条定位】《人民陪审员法》第21-22 条;《人民陪审员
法解释》第12 条
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证据规则,然后由人民陪审
员和法官依次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
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秒记】承陪官长
②7 人合议庭评议时,审判长应当归纳和介绍需要通过评议讨论决定的案件事实认定问题,
并列出案件事实问题清单
③7 人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全程参加合议庭评议,对于事实认定问题,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
在共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不参加表决,但可以发表意
见,并记录在卷【秒记】表见不表决
六、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3 人庭的
权利
人民陪审员参加3 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
见,行使表决权 【秒记】无权当审长,其他都一样【法条定位】《人民陪审员
法》第21 条
7 人庭的
权利
①人民陪审员参加7 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
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秒记】无权当审长,法
适不表决【法条定位】《人民陪审员法》第22 条
②开庭前,应当制作事实认定问题清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分事实认定问
题与法律适用问题,对争议事实问题逐项列举,供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时参考。
事实认定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难以区分的,视为事实认定问题【秒记】法事不
清,事实认定【法条定位】《人民陪审员法解释》第9 条
请求讨论权
①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人民陪审员或者法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
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条定位】《人民陪审员
法》第23 条
②人民陪审员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其参加审理的案件时,可以发表意见
【秒记】表见不表决【法条定位】《人民陪审员法解释》第15 条
陪审数量的
限制
中级、基层法院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一般在不超过30 件的范围内合
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并向社会公告【法条定位】《人民陪审员法解释》第17 条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57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考点结构
考情分析
(一)客观题部分
考点
考查次数
(1)终止审理;(2)法庭审理顺序;(3)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比较;(4)法庭休
庭核实证据;(5)量刑建议;(6)法庭调查内容;(7)法庭辩论内容;(8)对被
一审裁判种类
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开庭前准备
法庭审判
开庭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被告最后陈述
评议和宣判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审判秩序
休庭、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
审理期限
一、基本程序
二、庭审中特殊
情况的处理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出庭
证人出庭
鉴定人出庭不出庭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撤诉的处理
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补充起诉、变更起诉
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处理
法庭休庭调查核实证据
三、自诉一审程序
诉的方式
告诉
代为告诉
对自诉案件的审查
和解
调解
撤诉或按撤诉处理
反诉
审理程序和审判组织
四、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不得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情形
不得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情形
审判组织
庭审程序
审理期限
宣判
由速裁程序变更为普通一审程序
五、速裁程序
适用条件
不得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情形
不得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情形
审判组织
庭审程序
审理期限
宣判
由速裁程序变更为普通一审程序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58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告人的讯问和发问;(9)按撤诉处理;(10)公诉和自诉案件的并案审理;(11)
告诉的主体;(12)法庭辩论;(13)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程序;(14)简易程序转
化为普通程序;(15)变更起诉;(16)庭审中举证、质证
1 次
①撤回起诉;②指派辩护;③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④拒绝辩护;⑤证
人和鉴定人比较(含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比较);⑥审理期限;⑦法庭调查顺序;
⑧自诉主体(含代为告诉);⑨被告人最后陈述
2 次
①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罚;②鉴定人出庭;③补充起诉和变更起诉;④证人出庭;
⑤放弃告诉;⑥撤诉
3 次
①庭前审查;②延期审理(含期间计算);③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④和解;⑤对
自诉案件的审查处理;⑥庭前会议
4 次
①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区别;②中止审理(含期间计算);③反诉;⑥速裁程序
5 次
①自诉案件的调解;②简易程序适用范围;④单位犯罪的审理程序
7 次
(二)主观题部分
真题回顾
2004 年
被告最后陈述时提出新事实的处理
2007 年
1.对同案犯的讯问
2.庭审中附带民诉原告向被告发问
3.证人旁听规则
4.法庭上向证人发问的顺序
5.法院同意检察院撤诉方式
2008 年
证据的当庭出示、辨认、质证
2019 年
认罪认罚原则在一审程序中的适用
2020 年新疆自治区延考
1.认罪认罚原则在一审程序中的适用
2.简易程序适用条件
3.速裁程序适用条件
2021 年部分省市统考
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的确定
2021 年部分省市延考
1.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从宽考虑因素
2.庭前会议处理事项(回避)
3.旁听人员限制
2022 年
1.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决定并案或分案审理
2.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区别
考情分析
不管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都是不可逾越的,一审程序是二审程序、死
刑复核程序和再审程序的逻辑起点,随着以审判程序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论是客观题
考试,还是主观题考试,司考或法考自然会将审判程序作为考试的重心。由于审判程序包括
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和特别程序,因此,每年的主观题命题设计
不一定仅局限于一审程序,需要考生对所有的审判程序均予以重点掌握。鉴于2021 版《高法
解释》一审程序有较多的修改之处仍未考查,2026 年备考更需重视修改或新增的考点
第一节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59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性质
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是一种程序性审查,判断案件是否符合开庭审理的条件,审查不是解
决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审查方式为书面形式,不存在讯问被告人或者听取辩护人、被害
人等诉讼参与人意见。【秒记】书面形式,不问不听
(二)公诉案件庭前审查期间与审查后的处理【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219 条
1.审查期限。应当在7 日内审查完毕,审查的期限计入审理期限(一审期限3 个月)。
2.审查后的处理:
(1)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2)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告诉他特效死亡)的。应当退回检
察院;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3)被告不在案的。应当退回检察院,符合缺席审判的除外。
(4)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3 日内补送。【关联点】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
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的,应当决定开
庭审判,不得以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如果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材料的,法院可
以通知检察院补充材料,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 日内补送【法条定位】《六机关规
定》第25 条
(5)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后,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
理。经法庭审理,在依法作出判决时,对前案作出的判决,不予撤销【法条定位】《高法解
释》第298 条
(6)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应当
退回检察院。
(7)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受理。
三、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221 条
事项
强制性
具体内容
开庭前10 日
应当
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诉状)
开庭前5 日
应当
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证人、鉴
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
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
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提供人、证)
开庭前3 日
应当
①通知人民检察院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开庭)
②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
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
式;对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涉众型犯罪案件,可以通过互联网公
布相关文书,通知有关人员出庭(通知开庭)
③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召开庭前会议
可以
详见下一个考点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60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四、庭前会议
1.对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处理【法条定位】《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以下简称
《庭前会议规程》)第2 条。控辩双方可以申请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申请应当说明需要处理的
事项及理由。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决定召开庭前会议【秒记】控辩申请要说明,是
否开会法院定
2.召开庭前会议的主持人和参加人员【法条定位】《庭前会议规程》第4 条、第5 条。庭
前会议由审判长或者承办案件的审判员主持,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以主持庭前会议。公诉
人、辩护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可以协助【秒记】公辩要参加,可以带
助理
根据案件情况,被告人可以参加庭前会议;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或者申请排除非法证
据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参加庭
前会议的辩护人和被告人【秒记】申参、申排应准许
庭前会议中开展附带民事调解的,法院应当通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
讼代理人到场【秒记】附民要调解,通知当代人
被告人不参加庭前会议的,辩护人一般应当在召开庭前会议前就庭前会议处理事项听取被
告人意见【秒记】被告不参加,辩护要听见
3.召开庭前会议的时间与次数【法条定位】《庭前会议规程》第7 条。根据案件情况,庭
前会议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多次召开;休庭后,可以在再次开庭前召开庭前会议【秒记】庭前多
次,休庭再次
4.召开庭前会议的地点【法条定位】《庭前会议规程》第8 条。庭前会议应当在法庭或其
他办案场所召开。被羁押的被告人参加的,可以在看守所内设置的法庭或其他合适场所召开。
5.庭前会议的通知【法条定位】《庭前会议规程》第9 条。在召开庭前会议3 日前,将会
议的时间、地点、人员和事项等通知参会人员,并通知辩护人可以在召开庭前会议后3 日内以
书面形式提交辩护意见要点,法院收到书面辩护意见要点后及时将复印件送交检察院。通知情
况应当记录在案【秒记】会前3 天通知,意见书面形式
6.庭前会议可以解决的事项【法条定位】《庭前会议规程》第11 条。庭前会议中,法院
可以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依法处理管辖、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
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
解【秒记】管民避开证据排
7.对管辖异议的处理【法条定位】《庭前会议规程》第12 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
管辖提出异议,应当说明理由。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检察院或者
移送有管辖权的上一级法院审判;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法院处理。法
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秒记】无权管辖,退回检察,送给爸爸
8.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材料【法条定位】《庭前会议规程》第17 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书
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
罪轻的证据材料,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法院应当调取,并通知检察院在收到调取决定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61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书后3 日内移交【秒记】申调有线材,应当调过来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向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应当说明理由。法
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证据材料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准许;认为有关证据材料与案件无关或
者明显重复、没有必要的,可以不予准许【秒记】影响罪刑,应当准许
9.庭前会议前证据材料的移送【法条定位】《庭前会议规程》第19 条。召开庭前会议
前,检察院应当将全部证据材料移送法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将收集的有关被告人不在犯
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等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依法
不负刑事责任的全部证据材料提交法院【秒记】检察会前全移送,被告没事才移送
法院收到控辩双方移送或者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通知对方查阅、摘抄、复制。
10.庭前会议展示证据规则【法条定位】《庭前会议规程》第20 条。庭前会议中,对于控
辩双方决定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法院可以组织展示有关证据并由证据出示方简要说明证据证
明内容,听取另一方的意见。控辩双方不质证、不辩论【秒记】庭上出示,会上展示,不质不
辩。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陷阱提示】不
能省略
11.庭前会议中认罪的处理【法条定位】《庭前会议规程》第22 条。对于被告人在庭前会
议前不认罪,在庭前会议中又认罪的案件,法院核实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并听取控辩
双方意见,可以在庭审中简化审理【秒记】会上认罪才表现,核实两性听意见,法庭审理可以
简
12.明显不清不足案件的处理【法条定位】《庭前会议规程》第23 条。法院在庭前会议中
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检
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
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秒记】不清足,补撤诉;没有新事理,一般不准撤
13.庭前会议报告的制作与宣读【法条定位】《庭前会议规程》第24-26 条。对于召开庭前
会议的案件,在宣读起诉书后,法庭应当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主要内容。对于达成一致意见以
及法院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事项,法庭向控辩双方简要核实后当庭予以确认,除有正当理由
外,一般不再进行处理【秒记】庭前一致和处理,开庭确认要核实,没有理由不再理
【考点练习】检察院就张某聚众打砸抢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关于该案的庭前会议,下列说法不正确的
是?(2020 年真题)
A.由于该案社会影响重大,应召开庭前会议
B.庭前会议应通知张某参加
C.对庭前会议中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庭审时可不再举证、质证
D.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在庭前会议中调解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226 条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1)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公,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3)社会影响重
大的;(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可见,庭前会议是“可以”召开,而不是“应当”召开,A 错
误,符合题意,选择。根据《刑诉解释》第230 条第3 款规定:“庭前会议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听
取意见,或者准备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题目中并未提及此次庭前会议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62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是否排除非法证据,B 错误,符合题意,选择。根据《刑诉解释》第229 条规定:“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
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
证可以简化。”可见,C 错误,符合题意,选择。《刑诉解释》第228 条第2 款规定:“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
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D 正确,但不符合题意,不选择。本题答案是ABC。
五、被害人人数众多案件推选代表人参加庭审【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224 条
被害人人数众多,且案件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被害人可以推选若干代表人参加庭审
【秒记】人数多不附民,选代表开庭审
六、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未到庭的处理【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225 条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
未到庭
经传唤或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开庭审理,法院可以开
庭审理
辩护人未到庭
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应提供法律援
助的除外
七、法庭审判
法庭审判程序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一)开庭【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236-239 条;第351 条
开庭由审判长主持。任务是查明被告身份;宣布案由和是否公开审判、到庭人员;告知诉
讼权利;询问是否回避。特殊规定:1.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应将各被告人同时传 唤到庭,集
中宣布开庭事项。2.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 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
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秒记】合自真
(二)法庭调查【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240-245 条;第268-269 条
任务和内容
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对的诉讼活动
总顺序
①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民诉的,接着宣读诉状)→②【如果召开了庭
前会议】宣布庭前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查处理,例如,是否排非→③被告
人、被害人陈述→④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⑤举证、质证
举证质证规则
①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
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秒记】关键争议,一般单独
②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非关键证据,举证方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拟证明
的事实作出说明【秒记】无异非关可说明
数罪的法庭调查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一般应当分别进行
共同犯罪案件的
法庭调查
同时在场
宣读起诉书
宣读起诉书时,如果一案有数名被告人,应当同时在场
分别讯问
同案犯
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传
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对被告人不当讯
问、发问的制止
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
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
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
262 条
休庭调查核实
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法院调查
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秒记】勘鉴封冻,检押查询【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196 条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63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考点练习】甲女与乙男在某社交软件互加好友,手机网络聊天过程中,甲女多次向乙男发送暧昧言语和色
情图片,表示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二人于酒店内见面后因价钱谈不拢而争吵,乙男强行将甲女留在房间内,
并采用胁迫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甲女向公安机关报案,乙男则辩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本案后起诉至
法院,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 年卷二96 题,不定项)
A.应当不公开审理
B.甲女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的费用,法院应给予补助
C.甲女可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乙男赔偿因受侵害而支出的医疗费
D.公诉人讯问乙男后,甲女可就强奸的犯罪事实向乙男发问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8 条第一款规定:“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
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
理。”本案属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A 选项正确。根据《高法解释》第207 条规定:“证人
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法院应当给予补助。”该规定不适用于被害人,B 错误。《高法解
释》第192 条第2 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
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
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本案因犯罪行为可能造成甲女人身损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要求赔偿相应物质损失,C 选项正确。根据《高法解释》第242 条规定:“……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甲女作为被害人可以就强奸的犯罪事
实向乙男发问,D 选项正确。本题答案ACD。
(三)法庭辩论【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281-288 条
任务和内容
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罪责刑以及证据问题相互争论和反
驳(辩论内容:事实、证据、法律)
顺序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①公诉人发言(公诉人
辩护阶段的首轮发言称为:公诉词。即公诉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发
表的总结性意见)→②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③被告人自行辩护→④辩
护人辩护(辩护人人辩护阶段的首轮发言称为:辩护词。即辩护人以法庭调查
查明的案情为基础,提出的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总结性意见)→⑤控辩双方
进行辩论【秒记】先控方后辩方
恢复
法庭调查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
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287-288 条
基本规定
被告人最后陈述权不可以剥夺,也不得由他人代为行使。未成年被告人
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秒记】只可补不可代
恢复法庭调查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
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恢复法庭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时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
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
对不当最后陈述的
制止
可以制止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法庭可
以制止【秒记】重复可制止
应当制止
【秒记】无关蔑
①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
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64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损,私密应止
②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制止
(五)宣判与送达【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302-304 条
宣判规则
一律公开进行。除被告,其他诉讼主体未到庭的,不影响宣判
送达期间
当庭宣判
5 日内送达判决书
定期宣判
宣告后立即送达
判决书送达对象
应当送达
(未生效)
①检察院;②当事人;③法定代理人;④辩护人;⑤诉
讼代理人 【秒记】检察当代护理
生效后
另应当送达
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
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
【秒记】单位派出,注册登记
(六)在线诉讼【法条定位】《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3 条、第37 条
1.可以在线诉讼的案件:(1)民事、行政诉讼案件;(2)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
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3)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和
非诉执行审查案件;(4)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秒记】假速减
刑,附民执行
2.在线庭审的适用条件。征得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的同意。【秒记】当事公辩
3.在线庭审的具体程序。经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同意,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在线方
式讯问被告人、开庭审理、宣判等【秒记】讯问宣开可线上。案件采取在线方式审理的,按照
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被告人、罪犯被羁押的,可以在看守所、监狱等羁押场所在线出庭;
(2)被告人、罪犯未被羁押的,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庭的,可以在法院指定的场所在线出庭;
(3)证人、鉴定人一般应当在线下出庭,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一审结果(仅列几种特殊情形)【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295 条
有罪判决
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依据法律和审
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
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
的行为构成何罪及如何量刑进行辩论【秒记】先听见后裁判,必要开庭重新辩
判决不负
刑事责任
被告因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或者是精神病人,在不能
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
裁定终止
审理
①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
终止审理
②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
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③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考点练习】下列关于刑事第一审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有?(2019 年真题)
A.审判长对于公诉人向被告人的不当讯问,可以制止
B.审判长应当保持中立,对于公诉人向被告人的讯问,不应当打断
C.若公诉人与法官对案件认定的罪名存在争议,可以召开庭前会议讨论并确定罪名
D.法院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若认为可能构成犯罪,可以先行拘留
【解析】《刑诉解释》第262 条规定:“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65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
情况予以制止。”可见,A 表述正确,符合题意,选择;B 错误,因为不当讯问时可以打断的,不符合题意,
不选择。《刑诉解释》第295 条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
决、裁定:……(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
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由此可见,C 表述错误,不符合题意,不选择。《刑诉解释》第307 条 规定:
“有关人员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情节严重的,
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可见,法院对严重扰乱法庭秩
序的人,并无先行拘留的规定,D 不符合题意,不选择。本题答案是A。
八、证人出庭【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249-259 条
证人出庭
条件
应当出庭
的条件
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并且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
大影响,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秒记】有异议有影响
有必要
拒绝出庭的处理 证人拒绝出庭,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有权不出庭主体 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法庭许可
可以不出庭
的规定
适用情形【秒
记】病不便,远
不便,回不来
①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行动极为不便
的
②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③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处理方法
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出庭作证通
知的送达
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同时将证人出庭通知书送交控辩双方,控辩
双方应当予以配合【法条定位】《六机关规定》第28 条
强制出庭
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由法警执行。必要时,可以
商请公安机关协助
拒绝出庭
的制裁
训诫
决定主体:审判长
10 日
以下拘留
决定主体:情节严重时,由法院院长决定拘留。不服的,可以向上一
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秒记】证人被拘不服气,申
请复议找上级
作证补助
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法院应当给予补助
发问顺序
证人出庭后,一般先向法庭陈述证言;其后,经审判长许可,由申请通知证人出
庭的一方发问,发问完毕后,对方也可以发问。法庭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的,发
问顺序由审判长根据案情确定【秒记】谁申请谁先问,法院通知法院定
九、鉴定人与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249-259 条
鉴定人
出庭规则
应当出庭条件
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秒
记】有异议有必要
拒绝出庭
的处理
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
据;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
无法出庭
的处理
鉴定人因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
鉴定
发问顺序
向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
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谁申请谁先问)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66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出庭作证通知
的送达
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同时将鉴定人出庭通知书
送交控辩双方,控辩双方应当予以配合【法条定位】《六机关规
定》第28 条
有专门
知识的人
出庭制度
出庭条件
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
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
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秒记】控辩有权请,出
庭法院定
法律适用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各种规则,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出庭人数
不得超过2 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十、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136 条
控辩双方申请法庭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法庭认为有必要
的,应当通知有关人员出庭。【应试点睛】出庭两个条件:1.控辩有异议;2.法院认为有必要
根据案件情况,法庭可以依职权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的,应当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
接受控辩双方和法庭的询问。
十一、不得旁听人员
①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有关人员作证或者发表意见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秒记】证鉴专知“两查”人【法条定
位】《高法解释》第265 条
②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秒
记】醉酒精神病,未批未成年【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223 条
十二、申请出示已经移送法院的案卷和证据【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248 条
已经移送法院的案卷和证据材料,控辩双方需要出示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法庭可以
准许。案卷和证据材料应当在质证后当庭归还。需要播放录音录像或者需要将证据材料交由法
庭、公诉人或者诉讼参与人查看的,法庭可以指令值庭法警或者相关人员予以协助。
【应试点睛】对于控辩双方提出取回已经移交法院的案卷和证据材料的,法院应当不予准许。
十三、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处理程序【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271 条第1 款
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
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十四、控辩双方补充证据或审判人员庭外取得的证据的定案规则【法条定位】
《高法解释》第271 条第2 款
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审判人员庭外调查核实取得
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非关键证据、有
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以及认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的裁判文书等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
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秒记】非关键、利被告、前科文
十五、出示庭前未移送的证据【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272 条、270 条
控方出示规则
①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法院的证据, 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
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②辩护
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
的时间【秒记】证据突袭要说理,有理必要才可以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67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辩方出示规则 同上述规则
移交证据时间 当庭出示的证据,尚未移送法院的,应当在质证后当庭移交
十六、审判期间诉的变化【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423-424 条
1.诉变种类。在审判阶段,检察院诉的变化有4 种,即补充起诉、变更起诉、撤回起诉、
追加起诉。【秒记】“补变回加”
种类
针对起诉事项
补充起诉
漏罪:即被告人遗漏罪行
变更起诉
起诉信息有误: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
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
书不一致等【秒记】与起诉书不一致的两种情形:身事不一、名法不一
撤回起诉
不符合起诉条件:没有犯罪事实、错误起诉被告、被告不该被追究刑责等
追加起诉
漏人:即遗漏同案犯
2.诉变程序。应当以书面方式在法院宣告判决前向法院提出。
3.检察院撤回起诉
可以撤诉的理由
【秒记】不符合起诉
条件(被告没事)
①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②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④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⑤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法院对检察院
撤诉的审查
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
裁定
撤诉后的处理
撤诉后30 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
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撤诉后约束力
撤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十七、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同意见的处理规则【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
289 条
①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同的意见,属于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的,法院应当要
求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秒记】当庭不同诉,补变回加诉,限时要提出;必要
时,可以宣布休庭。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未提出的,法院应当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就起诉书指
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裁定【秒记】限时不提出,裁判起诉书
②检察院变更、追加、补充起诉的,法院应当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必要的准备时间【秒记】
补变加诉,准备辩护
十八、书面辩护意见的提交以及与当庭发表辩护意见不一致的处理
辩护人应当及时将书面辩护意见提交法院。【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290 条 辩护人提
交的书面辩护意见与当庭发表的辩护意见不一致时,原则上应当以当庭发表的意见为准,但
是,如果当庭发表的意见明显不妥当,书面辩护意见确有道理的,也可以采纳书面辩护意见。
在裁判文书中,可以客观反映辩护意见的前后变化。【官方教材观点,无法条依据】
十九、审判期间法院发现新事实的处理【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297 条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68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①审判期间,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检察院,
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补充侦查【秒记】新事实,要通知,补变加,补侦查
②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指定时间内未回复书面意见的,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事实,依法作出
判决、裁定【秒记】限时不提出,裁判起诉书
二十、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420-422 条、《高法解释》第
274 条
检察院建议
(针对:不清
足,漏罪人,
要立功)
①庭审中,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需要查证,以及犯罪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等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建议补充侦查
②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可以同意,但建议
延期审理不得超过2 次,每次不超过1 个月
③检察院补充证据后,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法院建议
(针对:新立
功、新事实)
可以建议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
补充侦查【秒记】新立功,可建议
应当通知
审判期间,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需要补查补
证的,应当通知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侦查【秒记】新事
实,要通知
补充侦查
的主体
检察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
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秒记】审判补侦检自侦,公安协助或补证
未移送补充证
据的处理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检察院未将补充的证据材料移送法院的,法院可以根据
在案证据作出判决、裁定【秒记】补侦不补证,裁判按现证
二十一、庭审中对笔录证据材料有争议的处理【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413 条
对于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
议,需要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上述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
议庭通知其出庭。【秒记】笔录有争议,两查见证人出庭
二十二、检察院对于需要补充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的处理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检察院应当自
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监
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补充提供证据。【秒记】庭审补证补侦,检察亲自进行,监公协助补正
【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422 条第1 款
二十三、量刑专题
1.量刑证明标准。对被告从重处罚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法条定位】《高法解
释》第72 条第2 款
2.量刑建议的一般规定
(1)提出量刑建议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被
告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②提出量
刑建议所依据的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量刑情节已查清;③提出量刑建议所
依据的酌定从重、从轻处罚等量刑情节已查清。【法条定位】《规范量刑程序意见》第5 条
(2)量刑建议的采纳。对于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69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法院应当采纳。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不当的,可以
告知检察院。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法庭审理结束前提出;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
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不当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法条定位】《规范量刑程序意见》第
23 条
(3)量刑建议的内容与方式【法条定位】《规范量刑程序意见》第6-9 条
量刑建议包括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秒记】主附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
明理由和依据。主刑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
议。建议判处财产刑的,可以提出确定的数额。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有数罪的,应当对指控的个罪分别提出量刑建议,并依法提出数罪并
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的量刑建议。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检察院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应当承担的
刑事责任分别提出量刑建议。
提出量刑建议,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对于案情简单、量刑情节
简单的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量刑建议。
(4)非监禁刑量刑建议的提出。建议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一般应当附有调查评估报
告,或者附有委托调查函,供判处管制、缓刑时参考。【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282 条
(5)双方当事人意见的提出。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
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检察院、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法条定位】《规范量刑程序
意见》第10 条
3.量刑部分的庭审【法条定位】《规范量刑程序意见》第15-16 条
(1)法庭调查中的量刑规则。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
关量刑事实。
(2)法庭辩论中的量刑规则。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
题,再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问题的调查的,不影响作无罪辩解
或者辩护。
(3)量刑证据的出示。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种类、特点和庭审的
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和调整举证顺序。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分开出示的,应当先出示定罪证
据,后出示量刑证据。
对于有数起犯罪事实的案件的量刑证据,可以在对每起犯罪事实举证时分别出示,也可以
对同类犯罪事实一并出示;涉及全案综合量刑情节的证据,一般应当在举证阶段最后出示。
4.品格证据在量刑中的价值。有关个人品格方面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但与犯罪
相关的个人品格情况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综合考虑。【法条定位】《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
议工作指导意见》第8 条第2 款
二十四、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
1.审理程序的适用。对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
或者普通程序审理。【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348 条【秒记】认罪认罚,可简速可普通
2.重点审查的内容。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案件,法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是否告知其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2)是否随案
移送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的笔录;(3)被告人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70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是否随案移送调解、和解协议、被害人
谅解书等相关材料;(4)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是否随案移送具结书。未随案移送的,
应当要求检察院补充。【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349 条【秒记】重点审查4 是否:一告知三
移送,三移送是指移送“听见”、“三解”、“具结”材料
3.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调整告知【法条定位】《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41 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
的,法院应当告知检察院,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
当予以采纳;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适
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应当在庭前或者当庭提出。调整量刑建议后,被告人
同意继续适用速裁程序的,不需要转换程序处理。
【关联考点】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判断标准:对量刑建议是否明显不当,应当根据审理认定的
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犯罪的法定刑、类似案件的刑罚适用等作出审查判
断【秒记】犯罪事;“两认”情;法定刑;类案刑【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354 条
4.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
不予采纳的情形
【秒记】不“愿一致追认犯
罪”
【法条定位】《认罪认罚指导
意见》第40 条
①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②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应试点睛】违背意愿是指因
暴力、威胁、引诱而认罪认罚
③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④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罪名不
一致的处理
对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但指控的罪
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听取检察院、被告
人及其辩护人对审理认定罪名的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352 条【秒记】先听见后裁判
不采纳的说明
法院不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5.对被告人当庭才认罪认罚的处理【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356-357 条
一审当庭
认罪认罚
被告人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未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法院可以不再
通知检察院提出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应当就定罪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秒记】
量刑建议不通知、定罪量刑要听见
二审当庭
认罪认罚
适用程序
审理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
裁判依据
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价值、作用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
从宽幅度
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6.审判阶段对被告人认罪认罚反悔的处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
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法条定位】《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53 条
7.审理程序与从宽原则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
法庭询问、核实
【秒记】事证量刑,合自真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合议庭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
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签署的
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法条定位】《认罪认罚指导
意见》第47 条
法庭调查的简化
①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71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简化
【法条定位】《认罪认罚指导意见》
第47 条
【秒记】两问可简
化,无异仅说明
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
②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
以仅就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进行
说明
法庭辩论的简化
【秒记】主围争议
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有争议的问题
进行,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
从宽裁判原则【秒记】一般应从
轻,能不入狱不入狱,能够减轻可
减轻【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
355 条
①一般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②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
③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减轻处罚
【考点练习】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2020 年真题)
A.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仅能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B.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与一审程序相同
C.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但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
D.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该案
中不再适用
【解析】《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3 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
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
议。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因此,A 表述错误,符合题意,选择。《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
度的指导意见》第50 条规定:“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审理程序依
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价值、作用决定是否从宽,并依
法作出裁判。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可见,B 表述错误,符合题意,选择。
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1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
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其他不
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上述情形犯罪嫌疑人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
适用。”因此,C 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不选择。《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8 条规定: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
用。”可见,D 表述错误,符合题意,选择。本题答案是ABD。
二十五、单位犯罪案件审理
1.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的确定范围【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336 条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
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
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可以由
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被告单位或被指控
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人员的辩护人【秒记】法代控制主要人,无法代表委托人,先
家人后外人,代表辩护不同人
2.诉讼代表人不出庭或不适格处理【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337 条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72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诉讼代表人不符合规定
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
理:(1)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
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
定诉讼代表人;(2)诉讼代表人系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秒
记】三人拒庭拘到庭,其他情形检察定
3.诉讼代表人的权利【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338 条
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权、拒绝辩护权、排
非申请权、最后陈述的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
【秒记】代表辩护并排坐,权和被告一样多
4.对检察院只按照自然人犯罪起诉的处理【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340 条
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对
犯罪单位追加起诉。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秒记】单位犯罪没起诉,法院建议追加
诉,不告单位只告人,单位条款判决人
5.对被告单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341-343 条
违法所得“未查
扣冻”的处理
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尚未被依法追缴或查封、扣押、冻
结的,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秒记】违法应当查扣冻
财产保全的
“查扣冻”
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
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秒记】保全可以查扣冻
“查扣冻”的
限制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最大限度降
低对被告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秒记】查扣冻最小痛
6.被告单位在特殊状态下的刑事责任承担规则【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344-345 条
“注、撤”两销
不追责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但尚未完成清算、注销
登记的,应当继续审理;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合并分立
仍追责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对被
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考点练习】A 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以A 公司名义虚构事实向社会募集资金500 余万元,这些资金汇入A
公司账户后被吴某转出。检察院认定本案系个人犯罪,以吴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吴某有期徒
刑十二年。关于本案的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24 年真题)
A.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法院可先行冻结A 公司账户资金700 万元
B.若法院认定本案系单位犯罪,应建议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追加起诉
C.若吴某在审判阶段才认罪认罚,法院应通知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
D.鉴于本案被害人众多,法院可抽签遴选若干代表人参加庭审
【解析】《刑诉解释》第341 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
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就A 选项而言,法院虽有职责冻结,但是不
能超出涉案金额,多冻结的200 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再有《刑诉解释》第343 条还专门规定:“采取查封、扣
押、冻结等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最大限度降低对被告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因此,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73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A 错误,不选择。《刑诉解释》第340 条规定:“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
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追加起诉。……”因此,B 表述正确,符合题意,选择。
《刑诉解释》第356 条规定:“被告人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未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人民法
院可以不再通知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可见,C 表述错误,不是“应通知”,不符合题意,不选
择。《刑诉解释》第224 条规定:“被害人人数众多,且案件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被害人可以推选若干
代表人参加庭审。”可见,D 选项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不符合题意,不选择。本题答案是B。
二十六、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比较【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204-206 条
比较点
延期审理
中止审理
事由
①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
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②检察人员发现提起
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③
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秒记】新人新物新勘鉴,补侦回避不能判
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
出庭的;②被告人脱逃的;③
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
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
的;④不能抗拒的原因【秒
记】被告病逃不抗拒,自诉患
病无代理
暂停方式
决定
裁定
是否计入
审限
分三种情况:①补充侦查完毕再移送审判
的,审限重新计算;②被告人精神病鉴定的
时间不计入审限;③其他事项一律计入审限
不计入审限
时间、次数
补充侦查不超过2 次,每次不超过1 个月。
其他无限制
无次数、无时间限制
【关联考点】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中止审理情形的,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
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对中止审理的
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314 条【秒记】部分
要中止,全止或分止
二十七、被告人出庭着装与戒具使用【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305 条
在押被告人出庭受审时,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庭审期间不得对被告人使用戒具,但法
庭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关联考点】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
不得使用械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
用。【法条定位】《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8 条
二十八、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理【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307-308 条、第310 条
具体情形
处理结果
决定主体
情节较轻的
应当警告制止;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进行训诫
审判长
训诫无效的
责令退出法庭
审判长
拒不退出的
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审判长
情节严重的
处1000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 日以下拘留
院长
未经许可录音、录
像、拍照或者使用
即时通讯工具
未经许可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者使用即
时通讯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的,可以暂扣相关设备及存
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备【秒记】非法两录,暂扣删除
审判长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74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严重扰乱法庭秩
序的处理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
庭或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
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
庭【秒记】护理退庭,自辩续行,委援休庭
律师扰乱法庭秩序
的行政处罚
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
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
给予相应处罚【秒记】拘款退庭要通报,行政处罚建议到
不服罚款、拘留
的救济
(申请复议一次)
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被制裁人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
议,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法院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
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秒记】拘款不服气,复议找上级
二十九、一审期限(3+3+X)【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208 条
基本期间
受理后2 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 个月
延长期间
第一次延长
(上一级法院批准)
延长3 个月,针对刑诉法158 条情形(流广远集
团)、附带民事诉讼、可能判处死刑三种情形
【秒记】流广远集团附民死刑
第二次延长(最高法批准)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第158 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
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
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三十、审判阶段各种法律文书的签名或署名
庭前会议笔录
由参会人员签名【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228 条第4 款
法庭评议笔录
由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在判决书、
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上署名【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299 条
法庭笔录
(庭审活动记录)
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然后由当事人、法定代
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确认无误后签名;证言、鉴定意见部分需要
证人、鉴定人确认无误后签名。要求改变庭审中陈述的,不予准许
【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292-293 条
诉讼参与人签字
的特殊规定
【法条定位】
《高法解释》第
652 条
①诉讼参与人未签名、盖章的,应当捺指印;刑事被告人除签名、盖章
外,还应当捺指印
②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诉讼文书或者笔
录材料中注明情况,有相关见证人见证,或者有录音录像证明的,不影
响相关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的效力
第二节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一、自诉的审查
1.立案审查(形式审查或者程序性审查)。对自诉案件,法院应当在15 日以内审查完
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75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320 条【秒记】先
口头后书面
2.庭前审查(具有明显的实质性)。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
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211 条
【应试点睛】相对于公诉案件,自诉案件的庭前审查具有明显的实质性。《刑事诉讼法》第
186 条规定:“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
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可见,公诉案件审查的性质是程序审查,法院不得以证据不足为由而不
开庭审判。对于自诉案件只有当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才应当开庭审判。可见,自诉
案件的庭前审查在证据要求上远远高于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也高于自诉案件的立案审查。
二、自诉主体【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317 条
被害人告诉
一般情况下,由被害人自己告诉
被害人的法
定代理人、
近亲属告诉
或代为告诉
适用
情形
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
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秒记】限制盲聋哑吓唬病老死丧。死丧是告诉,其他是代为告诉
提供
证明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
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秒记】关因证
三、不受理自诉案件的情形【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320 条
①不属于自诉案件的
②被告人死亡的
③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④缺乏罪证的
⑤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⑥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⑦经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⑧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或者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
⑨不服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或者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作出
的不起诉决定,向法院起诉的
【秒记】人不在非自诉;撤诉又诉;侦诉附诉,过期不足
四、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裁定的上诉【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322 条
上诉救济
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处理方式
①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
时,指令第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②第一审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
第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五、共同侵权、共同被害的自诉限制【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323 条
放弃对其他侵权人
自诉的规制
(共同侵权案件)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法院应
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
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
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秒记】能诉可不诉,判后不自诉,要诉提民诉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76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部分自诉人
弃权的规制
(共同被害案件)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
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不参加诉讼或不出庭的,视
为放弃告诉。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另
行提起民事诉讼【秒记】能诉可不诉,判后不自诉,要诉提民诉
【考点练习】方某涉嫌在公众场合侮辱高某和任某,高某向法院提起自诉。关于本案的审理,下列哪些选项
是正确的?(2014-2-72,多选)
A.如果任某担心影响不好不愿起诉,任某的父亲可代为起诉
B.法院通知任某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的法律后果,任某仍未到庭,视为放弃告诉,该案宣判后,任某
不得再行自诉
C.方某的弟弟系该案关键目击证人,经法院通知其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强制其到庭
D.本案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14 条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
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A 错误。《高法
解释》第323 条第2 款的规定:“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
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
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可见,B 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93 条规定:“经
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弟弟属于近亲属,不属于强制对象的例外,可见,C 正确。不论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只有符合适用简易程
序的各种条件的才能适用,自诉案件不是理所当然就适用简易程序,因此,D 错误。本题答案是BC。
六、自诉案件的和解与撤诉【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329-330 条
和解、撤诉
程序
①宣告判决前,可以和解、撤回自诉,法院应审查撤诉的自愿性。自诉人
经两次传唤,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应试点睛】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法院并非一律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出具
刑事调解书,如重婚案,即使自诉人谅解并与被告人达成和解,法院仍
然可能会作出刑事判决
②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强制措施解除
裁定准许撤诉,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七、自诉人申请调取证据【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325 条
①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
及时调取
②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法
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八、自诉案件的反诉【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334 条
案件范围
除公诉转自诉案件外,其他自诉案件都可以反诉
程序规定
只能在一审中提起;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
理;自诉人撤诉,不影响反诉的审理
九、自诉案件适用程序与期间
适用程序
【法条定位】《高法解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
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1 人独任审判【应试点睛】公诉转自诉案
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原理同公诉转自诉案件不得调解、不得反诉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77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释》第327条
②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参照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
程序的规定
期间【法条定位】《刑
事诉讼法》第212条
被告人被羁押的
适用公诉案件一审的规定(3+3+x 个月)
被告人未被羁押的
应当在受理后6 个月以内宣判
【应试点睛】自诉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理由:第一,根据速裁程序的基本原理和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速裁程序适用条件之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
起,没有公安机关、检察院的前期认定,基层法院在开庭前很难判断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第
二,自诉人与被告人通常对案件事实等存在较大争议,被告人一般不会承认指控犯罪事实的,
这同样不符合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第三,由于自诉案件没有检察院的参与,无法在审前提出
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自诉案件不能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第三节 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359-360 条
必备条件
【秒记】基院楚
分,两“无异”
①基层法院
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③被告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应试点睛】
只要求被告承认指控犯罪的事实,并不要求其同意指控罪名
④被告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不得适用情形
【秒记】
聋哑盲;有影
响;精神病;不
齐心;不犯罪;
辩无罪
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③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④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⑤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⑥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考点练习】下列哪一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7-2-34,单选)
A.甲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情节较轻,可能判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
B.乙抢劫案,可能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检察院未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C.丙传播淫秽物品案,经审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可能不构成犯罪
D.丁暴力取证案,可能被判处拘役,丁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14 条的规定,“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
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
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本题中,为境外非法
提供国家秘密罪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属于中院管辖,可见,A 错误;检察院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而非
应当建议,B 正确;《高法解释》第360 条第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五)辩
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可见,CD 均错误。本题答案是B。
二、简易程序的主要审理程序【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362-367 条
程序选择
①不论是开庭前(具体时间是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还是开庭时,都应
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78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还应当征求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意见
③检察院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申请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公诉人出庭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辩护人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送达
起诉状副本
普通程序开庭前10 日送达。简易程序无具体时间限制
开庭通知
普通程序开庭前3 日通知,并且应当书面形式;适用简易程
序通知无具体时间限制,可以采用简便方式
审理程序
不受普通程
序顺序规则
限制
①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②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秒记】两问可简略
③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控辩双方有异议的,应当举证、质证【秒记】无异可说明,有异应举证
④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
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秒记】事证无异,直接罪刑
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宣判
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考点练习】甲犯抢夺罪,法院经审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37,单选)
A.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由检察院提出建议
B.如被告人已提交承认指控犯罪事实的书面材料,则无需再当庭询问其对指控的意见
C.不需要调查证据,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审理
D.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庭宣判
【解析】《高检规则》第430 条的规定,“检察院对于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建议法
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此,A 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17 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
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可见,B 错误。《高法解释》第365 条第1 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
作如下简化:……(四)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
定和量刑问题进行。”只有在对相关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才可以直接围绕罪名和量刑进行审理,C 错
误。《高法解释》第367 条第2 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因此,D 正确。
三、审判组织与审理期限【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220 条
期限
适用条件
审判组织
20 日
可能判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可以独任
1 个半月
可能判处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应当合议
【秒记】小三可独判,20 要审完;大三合议审,45 要完成
四、简易程序中的转换问题
独任庭转为
合议庭
独任审判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 年的,应当转
由合议庭审理【秒记】小3 上位,独任让位
简易转为普通
普通不能转简易
适用情形
【秒记】不“足追
①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②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79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法条定位】《高
法解释》第368 条
认犯罪”
③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④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第四节 速裁程序
一、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369-370 条
速裁程序的
适用条件
【秒记】基院楚
分小3,两
“认”同意速裁
适用法院
仅限基层法院
案件条件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②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应试点睛】只
要求被告承认指控犯罪的事实,不要求其同意指控罪名
③被告人可能判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
审判组织
可以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检察院建议
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不得适用速裁程
序的情形
【秒记】不得简
易+被告未成年;
赔偿无“两解”
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
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②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③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④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
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⑤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
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⑥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
二、主要审理程序【法条定位】《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42-45 条
速裁一审
程序
送达
送达时间
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
送达方式
可以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一并送达权利义务告
知书、开庭传票,并核实被告人自然信息等情况
【秒记】诉知传票可并送,自然信息当场核
法庭调查
与辩论
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
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秒记】宣判前听两见
开庭方式
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
检察院
出庭
出庭方式
①速裁程序审理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②法院集中审理速裁案件的,检察院可以指派公诉人
集中出庭支持公诉
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可以简要宣读起诉书
审判员询
问与核实
①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事实、证据、量刑建议以及适用速
裁程序的意见【秒记】询问:事证刑程
②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并核实附带民事
诉讼赔偿等情况【秒记】核实:合自真,附民赔
宣判方式
应当当庭宣判。集中审理的,可以集中当庭宣判。宣判时,根据
案件需要,可以由审判员进行法庭教育【秒记】速裁当庭判,教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80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育任意干
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审理期限
应当在受理后10 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 年的,应当在15
日以内审结 【秒记】小1 不过10;大1 最15
速裁案件
被上诉的
二审
审理方式
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审理结果
(理由决定
结果)
①发现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的,应当裁定
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不再按认罪认
罚案件从宽处罚【秒记】不清足,要发回,普通审,不认宽
②发现被告人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的,原判量刑适当的,应
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量刑不当的,经审理后依法改
判【秒记】适当维持,不当改判
四、速裁程序的转化【法条定位】《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48 条
转化情形
【秒记】不“愿追
认犯罪”
①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②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③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应试点睛】违背意愿的表现是:暴力、威
胁、引诱
④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转化方向
上面①②③④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发现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但符
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转为简易程序重新审理【秒记】四不转
普,其他转简
【考点练习】苏某因为醉酒驾驶被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苏某认罪认罚,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关
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24 年真题)
A.如发现本案犯罪嫌疑人可能不是苏某,需要转简易程序审理
B.检察院可以不再派员出庭参加公诉
C.法院可以不开展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D.如苏某因为量刑不当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解析】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8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
控的犯罪事实情形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发现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但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
转为简易程序重新审理。”由此可见,对于A 选项,应当转为普通程序,而非简易程序,A 错误,不选择。根
据《高检规则》第441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可
见,B 表述错误,不选择。根据《刑诉解释》第373 条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
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因此,C 表述正确,符合题
意,选择。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5 条的规定:“被告人不服适用速裁程序作出的
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
发现被告人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的,原判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量刑不当的,
经审理后依法改判。”由此可见,针对D 选项的情形,二审法院并非发回重审,D 表述错误,不选择。本题答
案是C。
第五节 判决、裁定和决定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81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判决、裁定和决定比较
比较点
判决
裁定
决定
处理的
问题
仅限实体问题
(罪、责、刑)
①程序问题。如期间耽误的恢
复;终止审理、中止审理等。
②部分实体问题。如减刑、假
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
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等
仅限程序问题。如回避、
立案、强制措施等
形式要求
书面
书面或口头(口头,记录在案) 书面或口头(口头的,记
录在案)
适用主体
法院
法院
公安司法机关及执行机关
能否救济
一审判决(除最高
法院的判决)可以
上诉、抗诉
部分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所有决定均不能上诉、抗
诉。部分决定可以申请复
议一次
适用次数 一个案件可以有多
个判决,但是生效
判决只能有一个
一个案件裁定可以有几个
一个案件决定可以有几个
【考点练习】
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出现下列哪一特殊情形时,应以判决的形式作出裁判?(2017-2-35,单选)
A.经审理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且不是必须追诉的
B.自诉人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
C.经审理发现被告人系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
D.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死亡,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尚不能确认其无罪的
【解析】按照《高法解释》第295 条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
别作出判决、裁定:(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
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本解释第二十六章的规定
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
止审理;(九)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十)被告人死亡
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可
见,A、D 项错误,C 项正确。《高法解释》第331 条第1 款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可见,B 错误。本题答案是C。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82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考点结构
考情分析
(一)客观题部分
考点
考查次数
①上诉期限;②请求抗诉;③自诉案件二审;④检察院阅卷;⑤法定刑以下判处刑
罚的程序;⑥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⑦上诉方式;⑧二审抗诉与再审抗
诉的比较
1 次
撤回上诉
2 次
①上诉主体;②审理方式
5 次
共同犯罪的二审(含未上诉被告人裁判生效方式)
7 次
全面审查原则
11 次
上诉不加刑原则
12 次
二审审理结果
13 次
备考建议
一、备考范围和重点
本章是历年考试的重点章节,高频考点和2021 版《高法解释》新考点应更加关注。
一、二审主要程序
上诉、抗诉主体
上诉、抗诉方式
上诉、抗诉程序
上诉、抗诉期限
上诉、抗诉的撤回
审理方式
审理地点
检察院阅卷
审理结果
宣判与送达
审理期限
二、二审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
三、二审特殊
程序
自诉案件的二审
共同犯罪的二审
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程序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83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二、复习方法
除了独立掌握每个考点外,应注重将发回重审的处理与一审程序链接掌握。
(二)主观题部分
真题回顾
2002 年
二审审理方式、审理结果等
2004 年
1.上诉的途径
2.撤回上诉后一审判决生效时间
3.被害人请求抗诉的期间与处理
2007 年
全面审查原则
2008 年
1.事实正确、法律错误的二审裁判
2.二审对生效附带民事判决错误的处理
3.二审对生效刑事判决错误的处理
4.二审附带民诉增加诉讼请求、反诉的处理
2008 年四川省延考
二审发回重审合议庭的组织
2009 年
1.二审开庭审理、全面审查原则
2.附带民事判决上诉的二审
2016 年
1.上诉不加刑原则
2.二审审理程序
2017 年
1.二审裁判生效方式
2.一审、二审裁判生效比较
2020 年新疆自治区延考
二审结果(二审能否改判)
2023 年
二审结果(二审能否改判)
2024 年
检察院针对被告上诉提出抗诉是否妥当
二审法院针对检察院抗诉的审理结果(能否加重刑罚)
2025 年
根据刑事诉讼的主体、原则、程序等分析A 市检察院能否补充抗诉
理由
考情分析
2016 年整体考查第二审程序相关考点,2002 年、2004 年、2007 年、2008 年、2009 年、
2017 年六个年份的案例分析题中部分小题目考查到第二审程序。本专题重点是二审的全面审
查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审理方式、裁判结果以及检察院参与二审等方面的相关考点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一、上诉、抗诉主体
上诉
【法条定
位】《刑事
诉讼法》
第227 条
独立上诉主体
【秒记】自告法代,附民当代
①被告人
②自诉人
③被告人、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
④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非独立上诉主体(经被告同意人可
上诉)【秒记】近亲辩护
①近亲属
②辩护人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84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抗诉
二审抗诉主体仅限地方各级检察院。最高检察院对最高法院的裁判只能按照审判
监督程序抗诉【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228 条
申请抗诉
主体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对象
未生效的一审判决
申请期间
自收到判决书后5 日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自收
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 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
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229 条
上诉程序
和方式
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既可口头,也可书
面【秒记】可口可面,一二随便【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227、231 条
抗诉程序
和方式
【法条定
位】《高检
规则》第
587 条、
第589 条
①抗诉只能通过原审法院提交抗诉书,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件材料报送上一级
检察院【秒记】只能书面,提交一院,报送上检
②上一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听取下级检察院的意见。听取意见后,仍
然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检察院【秒记】抗
诉不当,先听见后撤回
③上一级检察院支持或者部分支持抗诉意见的,可以变更、补充抗诉理由,及时
制作支持抗诉意见书,并通知提出抗诉的检察院
④上一级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
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二、上诉、抗诉理由
上诉
无法定理由的要求
抗诉
一审裁判确有错误(包括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程序)
三、上诉、抗诉的期间
对于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 日;对于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
为5 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 日起算。【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230 条
四、上诉、抗诉的撤回【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383 条、第385-386 条,第397 条
审查规则
一审裁判生效时间
期满前撤回
上诉、抗诉
不需要审查,应当准许。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
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
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在上诉、抗诉期满之
日起生效
期满后
撤回上诉
准许撤回
【秒记】正当准撤回
原判决事实、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
准许撤回的,一审裁
判自二审法院裁定书
送达之日起生效
不准撤回
【秒记】有错误不准撤
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
当不予准许撤回上诉,继
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期满后撤回
抗诉
①检察院在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但是认为
原判存在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情形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审理【秒
记】不利被告不准撤
②上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抗诉不当,向第二审法院要求撤回抗诉的,适用上述规定
按撤回抗诉
处理
抗诉案件,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法院可以裁
定按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法院和当事人【秒记】不出庭不说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85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明,按撤抗
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一、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一)全面审查原则【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388-390 条、第407-409 条
具体事项
程序要求
部分同案犯
上诉或被抗
诉的
①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检察院只就一审法院对部
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②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二审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
查。应当对死亡的被告人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
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
【秒记】上诉后人完蛋,同案犯继续判;死者没有罪,缺席判无罪
仅对刑事部
分上诉、抗
诉的
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判决或裁定中已生效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
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刑事部分继续按二审程序审理
【秒记】二审不审民,民错再审民
仅对民事部
分上诉的
①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秒记】
刑事没问题,附民单处理
②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
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秒记】刑再审,民并审
③应当送监执行的一审刑事被告人是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二审附带民事
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秒记】刑民被告同一人,二审附民缓送行
【应试点睛】全面审查原则的“审查”既包括对案卷材料的程序性审查,也包括对案件的实体性
审查。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401-403 条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
出实质不利的改判。
适用
情形
①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
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秒记】罪数不当,变数调刑,不加行刑
②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秒记】缓刑
撤延不可行
③原判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职业禁止、禁
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秒记】禁止令不加进
④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的,不得限制
减刑、决定终身监禁【秒记】一不终身,二不终身
⑤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
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秒记】罪名可以改,行刑不加重
⑥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
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秒记】同案犯不上抗,二审刑罚不加强
发回重审
①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
案件,第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86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中的不
加刑
外,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秒记】新事补诉可加重
②对前款规定的案件,原审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后,
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法院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秒
记】抗诉加刑有限制,刑罚不得超首次
刑罚不当
的处理
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
用附加刑。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
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秒记】要加刑,再审加
【关联考点】1.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
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402
条;【秒记】同案犯不上抗,二审刑罚不加强;2.不得假释的犯罪: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
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 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法条定位】《刑法》第81 条第2 款;【秒记】
10 上奸杀,劫火绑炸,投放危险
二、二审审理的方式【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393-400 条
开庭
审理
应当开庭的情形
【秒记】异响死刑抗诉
①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
量刑的上诉案件
②被判死刑(含死缓)的上诉案件。被判死刑的被告没上
诉,同案其他被告上诉的,也应当开庭
③抗诉案件
开庭审理方式
法庭调查
顺序
①审判人员宣读一审裁判书②→上诉案
件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先宣读上诉状或
者陈述上诉理由,抗诉案件由检察员先
宣读抗诉书→③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
件,先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
人或者辩护人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
理由【秒记】法官先读书,上抗再说
理,既上又抗,先公后私
重点
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
事实、证据以及新的证据等进行;
对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
可以直接确认【秒记】二审重点是
“新异”,无异事证,直接确认
法庭辩论
上诉案件,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后由检察
员、诉讼代理人发言;抗诉案件,先由检察员、
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既
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诉讼代理
人发言,后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
【秒记】谁上抗,谁先辩,既上又抗控先辩
数罪审理
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案件,对其中事实清楚且无异
议的犯罪,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87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秒记】清楚无异可不审
不开庭
审理
需要发回
重审的
案件
可以发
回重审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于这种情形,原审法院重审
后再次被上诉、抗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发回重审
应当发
回重审
①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对于这种情形,原审重审后再次
被上诉、抗诉的,二审法院再次发回重审
②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速裁一审判决上诉
审理方式
【秒记】
阅卷听问
①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②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考点练习】法院一审判决甲非法集资诈骗罪12 年有期徒刑,甲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
审,重审后改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 年有期徒刑,检察院以罪名不当抗诉,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
的是?(2024 年真题)
A.法院可以准许在二审期间检察院撤回抗诉
B.二审法院应当以事实不清再次发回重审
C.检察院抗诉之后,二审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决甲13 年有期徒刑
D.检察院不派员出庭也未作说明,法院按撤诉处理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385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要求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
许。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但是认为原判存在将无罪判为
有罪、轻罪重判等情形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审理。”A 选项表述的情形属于“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满后要
求撤回抗诉的”,结合本案案情,属于一审判决不合法的“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情形”,不能准许撤回抗
诉,A 表述错误,不选择。《刑诉解释》第405 条规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
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
出判决、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由此可见,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只能发回重审一次,B 表述
错误,不选择。《刑诉解释》第403 条规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人民检察
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
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对前款规定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判
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就C 选项而
言,13 年重于第一次判决的12 年,不合法,不选择。《刑诉解释》第397 条第2 款规定:“抗诉案件,人民检
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可见,
D 表述正确。本题答案是D。
三、二审地点【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234 条第3 款
第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
四、开庭审理案件的检察院阅卷及相关问题处理【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447
条、449 条;《高法解释》第396 条
阅卷期限
检察院应当在1 个月以内查阅完毕
期间计算
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提出自首、立功的处理 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首、立功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材料
和线索的,可以移交公安机关调查核实,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漏罪漏人的处理
发现遗漏罪行或者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侦查
应当讯问原审被告人
①原审被告人提出上诉的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88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的情形
【秒记】上抗无期
②检察院提出抗诉的
③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五、控辩双方二审提出新证据的处理【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395 条
第二审期间,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的,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查阅、摘
抄或者复制
六、二审附带民诉【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410 条
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
另行起诉【秒记】独求反诉,只调不判
七、共同犯罪的二审【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399 条
传唤到庭
的规定
对未被申请出庭或者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未上诉的被告人,可以不再传唤
到庭【秒记】没申请没必要,不传唤
要求出庭
的规定
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同案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
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秒记】没上抗要出庭,应准许
辩护规定
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既可以委托原审的辩护人,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辩护人)
【考点练习】甲、乙、丙三人因共同诈骗被一审法院判决有罪。甲认为一审判决对自己的量刑过重,提出上
诉,乙和丙未上诉。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对甲的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期间,甲突发疾病而
亡。关于本案,二审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2024 年真题)
A.可对全案终止审理
B.如认为甲上诉理由成立,应作出改判
C.如认为一审判决对乙的量刑畸轻,可作出改判
D.如丙要求出席庭审,应当准许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390 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死亡的被告人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
宣告被告人无罪。”可见,A 表述明显错误,不符合题意,不选择。由于甲死亡,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不存在
改判,有证据证明其无罪,也是通过缺席审判程序宣告无罪,但题干和选项均无该条件,B 表述错误,不符合
题意,不选择。根据《刑诉解释》第401 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
的案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
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另外,《刑诉解释》第402 条
规定:“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
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本案中乙既未上诉,也未被抗诉,不能因乙的量刑畸轻而改判,
因此,C 表述错误,不选择。《刑诉解释》第399 条第2 款规定:“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
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由此可
见,D 表述正确,符合题意,选择。本题答案是D。
八、自诉案件的二审【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411-412 条
二审中的反诉 二审反诉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二审无反诉)
二审中的
调解、和解
二审调解结案的,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自行和解的,由法院裁
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一审判决或裁定
九、二审的审理结果【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236 条、第238、239 条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89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维持原判
(裁定)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
诉,维持原判
直接改判
(判决)
应当改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是量刑不当的
可以改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发回重审)
应当发回重审
(裁定)
①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②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③违反回避制度的
④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⑤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的
【秒记】应当裁定发回重审的程序违法情形:权限影响公正判,组织开回三违反
十、二审宣判、送达和生效【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413 条
①第二审法院可以委托第一审法院代为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第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第一审
法院应当在代为宣判后5 日内将宣判笔录送交第二审法院
②委托宣判的,第二审法院应当直接向同级检察院送达第二审判决书、裁定书
③终审的判决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二审期限【秒记】2+2+X【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243 条
基本期间
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当在2 个月以内审结
延长期间
第一次延长
(省级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
延长2 个月,适用情形与一审延长情形相同
【秒记】流广远集团附民死刑
第二次无固定期限的延长
(最高法批准)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十二、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438-446 条
对被害人合法财产
的返还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
照、鉴定、估价;权属不明的,应当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
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
涉案财物的
先行处置
审判期间,对不宜长期保存、易贬值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财产,或
者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票据等,经权利人申请或者同意,并经院长批
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所得款项由法院保管。涉案财物先行处置应
当依法、公开、公平
二审发现漏判涉案
财物的处理规则
①第二审期间,发现第一审判决未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作
出处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由原审法院
依法对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一并作出处理
②判决生效后,发现原判未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的,由原审法院依法对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另行作出处理
判决书对涉案财物
的书写规则要求
①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涉案
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
②判决追缴违法所得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写明追缴、退赔的金额或
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已经发还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90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涉案财物的追缴
对判决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判决继续
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判决返还被害人的涉案财物,应当通知被害人认领;无人认领的,公告
满1 年无人认领的,应当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
的,应当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返还价款
十三、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414-420 条
层报制度
一审未上诉
或抗诉的
上诉、抗诉期满后3 日内报请上一级法院复核。①上一级法
院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层报最高法院核准;②不同意的,
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审
一审后上
诉、抗诉的
①二审如果维持原判,或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则层报最高法院核准
②二审如果改判在法定刑内,则二审终审生效
最高法院的
处理结果
核准
认为原裁判正确,最高法院予以核准的,应当作出核准裁定书
不核准的
处理
①认为原裁判不正确,最高法院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不核
准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法院或指定其他
下级法院重新审判【秒记】刑下不核准,原审异地审
②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
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秒记】查事证,纠违程,要开庭
审理期限
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审理期限,参照适
用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2 个月)
一审未在法定
刑以下判刑的
一审法院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二审法院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
罚,并层报最高法院核准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91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考点结构
考情分析
(一)客观题部分
考点
考查次数
①最高人民法院必要改判;②辩护律师提交辩护意见的方式(邮寄)
1 次
复核期间最高检察院提出意见的处理
2 次
死缓案件的复核结果
3 次
①死缓限制减刑;②死刑不予核准案件发回重审后的审理方式
4 次
死刑复核的结果
7 次
备考建议
一、备考范围和重点
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重点掌握未考考点和高频考点,特别是死刑复核结果2021 年的
《高法解释》作出了一些修改。
二、备考方法
本章的重要考点信息量比较大,需要巧记考点。以死刑复核结果为例,最高法院的6 种不
同情况的复核结果,机械记忆很困难,但找到其中的窍门即可事半功倍。
(二)主观题部分
真题回顾
2009 年
1.一审死刑判决未上、抗的报请核准
2.共同犯罪死刑被告未上诉、未判死刑被告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的二审
3. 死刑被告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附带民诉原告上诉的审理程序
考情分析
死刑复核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组成部分,就主观题而言,单独设计案例分析考查死刑复核
程序的可能性很低,即便考到,都会与一审、二审以及证据、死刑执行等章节的考点结合起
来,综合考查。在过去的司考和法考中,仅在2009 年案例分析题的3 个小问题涉及到死刑
复核相关程序。作为审判程序的组成部分,2026 年备考主观题时仍需掌握
第一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一、主要复核程序
报请方式
①逐级上报
一、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
核准权主体
报请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复核程序
复核后的处理
二、死缓的复核
核准权主体
报请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复核程序
复核后的处理
死缓限制减刑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92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秒记】逐一主
全【法条定位】
《高法解释》第
423 条、425 条
②一案一报
③主动上报。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
日内报请高级法院复核
④全案上报。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
无需死刑复核的
情形
【秒记】审核一
体不用核
①最高法院判处死刑、死缓的案件
②高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或改判为死刑(裁判后直接报最高法核准)
③高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或改判为死缓案件
④高级法院一审判处死缓被告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案件
审判组织
合议庭,3 名审判员
仅不死同案犯或
附带民诉原告人
上诉的死刑(死
缓案件)案件的
审理
【法条定位】非
大纲规定文件所
规定,但内容写
入了官方教材
仅不死
同案犯
上诉
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
岀上诉,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的,高级法院应
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全案进行审查,并对涉及死刑之罪的
事实和适用法律依法开庭审理,一并处理
仅附带民诉
原告上诉
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
诉,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高级法院应当适
用二审程序对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审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
对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作出是否同
意判处死刑的裁判【秒记】只有附原不服判,附民复核一
并判
讯问被告人
①复核死刑立即执行和复核死缓案件,高级法院、最高法院都应当讯问被
告人【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251 条;《高法解释》第423、424 条
②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
人需要羁押执行刑罚,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复核
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512条
律师意见
①复核期间,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251 条
②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
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434条
检察监督
①复核期间,最高检可以提出意见,最高法应当审查【法条定位】《高法
解释》第435条
②最高法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436条
二、高级法院对未上、抗死刑案件的复核结果【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423条
同意判死
作出裁定后10 日内报最高法核准
不同意判死
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三、最高法院对死刑案件复核后的处理【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429条
核准
死刑
应当
裁定核准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
应当裁定核准【秒记】完美无缺裁定核
可以
判决、裁定核准
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
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93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秒记】法事瑕疵死正当,可以纠正裁判核
★除上述2 种情形核准死刑外,其他任何情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不必死记!
四、最高人民法核准程序中的改判【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429条
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
判,发回重新审判;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也可以依法改判。【秒记】不该死,可改判
五、最高法院发回重审的程序
未经二审报请最
高法核准案件的
发回重审
【法条定位】《高
法解释》第431
条、第433条
①高级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最高法院裁定
不予核准,发回高级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
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秒记】未经二审不核准,发回高院重新审,高院提
审发回审
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一审法院判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上一
级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或者复核程序审理后,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但是,第一审法院有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
239条规定的除外【秒记】除非违程,不得发回
经过二审报请最
高法核准案件的
发回重审
【法条定位】《高
法解释》第430
条、第432条、第
433条
重审
法院
最高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可以发回第二审法院或者
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审理
方式
①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
②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不需要开庭审理
【秒记】不该死不开庭
合议庭
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但复核期间出现新
的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事实的、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
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除外【秒记】新事新证不该死
发回二审法
院重审的
特殊规定
①发回第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法院一般不得
再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一审法院判处死刑、死刑缓期
执行的,上一级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或者复核程序审理
后,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
但是,第一审法院有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239条规定的
除外【秒记】除非违程,不得发回
六、死刑复核中当事人权益保障
委托辩护律师
的告知
高级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依法作出的死刑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其在最
高法院复核死刑阶段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并将告知情况记入宣判笔录【法
条定位】《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第1条
辩护律师提交手
续及证据等材料
【法条定位】《死
刑复核及执行程
序中保障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若干
①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受委托或者受指派之日起
10 日内向最高法院提交有关手续,并自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1 个半
月内提交辩护意见【秒记】10 日交手续,45 交意见
②辩护律师提交相关手续、辩护意见及证据等材料的,可以经高级法院
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最高法院【秒记】可代送,可寄送
③最高法院复核裁定作出后,律师提交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的,应当接收
并出具接收清单;经审查,相关意见及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死刑复核结果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94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规定》第2-5条
的,应当暂停交付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但不再办理接收委托辩护手续
【秒记】响死刑,要停止,不再辨
④最高法院复核裁定下发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法院应当在宣判后5 日
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考点练习】甲被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同案犯乙因其他罪另案处理,关于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
核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3 年真题)
A.提交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报告应包含同案犯乙的处理情况
B.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以直接改判
C.甲的辩护律师可将辩护意见直接寄送最高人民法院
D.如死刑复核期间最高检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面听取并制作笔录
【解析】《刑诉解释》第426 条规定:“报请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报告,应当写明案由、简要案情、
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共同犯罪案件中另案处理的同案犯的处理情况,
案件有无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当事人的反应等情况;(七)处理意见。写明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可
见,A 表述正确,符合题意,选择。《刑诉解释》第429 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
情形分别处理:……(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
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也可以依法改判;……”可见,B 表述正确,符合题意,
选择。《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第3 条规定:“辩护律师提交相关手续、
辩护意见及证据等材料的,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因此,C 表
述正确,符合题意,选择。D 选项的规定是针对辩护人的,而非最高人民检察院。《刑诉解释》第434 条、第
435 条分别规定:“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
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死刑复核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此可见,D 表述错误,不符合题
意,不选择。本题答案是ABC。
第二节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一、死缓复核的主体、原则与结果【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428条
复核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审判员3 人组成合议庭
基本原则
死缓复核不加刑
复核结果
①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秒
记】完美无缺裁定核
②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
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秒记】法事瑕疵缓
正当,可以纠正裁判核
③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秒记】
事正法误应当改
④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
判,发回重新审判【秒记】违程不公往回轰
⑤其他情形(新事新证、不清不足):既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依法改判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95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二、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的审理程序【法条定位】《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
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 条
案件
范围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
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秒记】累暴
犯罪可缓限
死缓
复核
限制
①高级法院认为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②高级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而没有限制的,高级法院不得直接改判,不得以提高审
级方式限制,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秒记】应限没限,不改不提不回
③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死刑
复核
限制
①高级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二审案件,对被告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同时决定
对其限制减刑
②高级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缓并限制减刑
的,可以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秒记】没上抗,改缓限,可提可回
③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
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必要时,可以改判并限制减刑
【“必要改判”系笔者根据《高法解释》第429条增加的,《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
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只能发回,新法优于旧法】
④1 个案件中2 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
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考点练习】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
法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0 年真题)
A.如死缓判决系高级人民法院自己作出,则无需另行核准
B.在核准时认为原判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
C.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应当查清以后改判
D.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案件,可以将死缓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解析】《刑诉解释》第424 条第1 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
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见,死缓判决如果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无需另行
核准,即“审核一体”不用核,A 表述正确,符合题意,选择。根据《刑诉解释》第428 条:“高级人民法院
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
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因此,B 表述错误,不符合题意,不选择。根据《刑诉解释》第428
条:“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5)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
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的
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可见,对于这种情形,处理方式有两种, C“应当”的表述绝对化、单一化,不符
合题意,不选择。根据《刑诉解释》第428 条:“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此,D
表述错误,不符合题意,不选择。本题答案是A。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96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考点结构
考情分析
(一)客观题部分
考点
考查次数
①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②可以不开庭的情形;③再审强制措施的决定主体;④
罪犯身份信息有误的再审处理
1 次
①申诉主体;②再审的法院;③法院对申诉的审查处理;④有权决定再审的法院
(终审法院是院长+审委会决定);⑤再审不加刑;⑥原审法院再审的审理组织
2 次
裁判的停止执行
4 次
再审抗诉主体
7 次
备考建议
本章考试忽冷忽热,由于其是审判程序组成部分,而且考点量不太大,建议全面复习。
(二)主观题部分
真题回顾
2017 年
1.向检察院申诉程序
2.对再审案件的审理结果
3.发现下级法院生效裁判错误的处理
审判监督程序
申诉
申诉主体
申诉期间
法院、检察院对申诉的审查处理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提起主体
提起方式
主要审判程序
审判法院和审判组织
审级
审理方式
检察院派员出庭
审理原则
强制措施的适用
同案犯到庭
被告不在案的处理
审理期限
重新审判后的处理结果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97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4.对再审案件的审理依据
考情分析
只要是审判程序,就是考生予以重视的理由,只是相比之前已经介绍的其他几种程序,
特别是一审、二审程序,其权重值偏低一些而已,在历年司法和法考中,仅在2017 年考查
过一次,虽然出题几率低,但作为审判程序,2026 年主观题备考,仍需掌握,重点掌握申诉
审查处理(特别是异地审查处理)、再审的审理程序等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一、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
误,要求法院或者检察院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请求。
申诉主体
①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②案外人;③律师(代为进
行)【秒记】当代近外律师【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451条
申诉时间
【法条定位】非大纲规定文件所
规定,但内容写入了官方教材
不超过2年
刑罚执行完毕后2 年内
超过2年
【秒记】重复,
不理,无罪
①属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
②在期限内向法院申诉,法院未受理的
③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应试点睛】被害人没有上诉权,但是有申诉权;被告人近亲属没有独立上诉权,但是有独立
申诉权。
二、对申诉的审查处理程序
向法院申诉
的审查处理
程序
【法条定
位】《高法
解释》第
453-456条
①“不死”案件审查法院:申诉由终审法院审查处理。但是,二审法院裁定准
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一审法院审查处理
【秒记】上诉撤诉,两院都可办申诉
②死刑案件审查法院: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法院直接审查处理,
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审查。原审法院审查后应提出报告和处理意见,层报原核
准的法院审查处理【秒记】谁核准谁处理
③审查后的处理:申诉不具有法定重新审判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
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秒记】劝说不回,书面驳回
④申诉被驳回的救济: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⑤对附带民诉申诉的处理:仅就附带民诉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
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并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秒记】附民一般
不再审,失当能陪例外审【法条定位】非大纲规定文件所规定,但内容写入了官
方教材
⑥申诉次数限制:上级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
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
件,一般不予受理,但提出新理由符合申诉条件或者原审被告可能被宣告无罪
的除外【秒记】两级审监不再理,除非无罪或新理【法条定位】非大纲规定文
件所规定,但内容写入了官方教材
⑦最高法院再审裁判或复查驳回的案件,申诉人仍不服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向检察院申
①审查主体: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依法办理。直接向上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98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诉的审查处
理程序
【法条定
位】《高检
规则》第
593-595条
级检察院申诉的,上级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
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秒记】越级申诉交
同级,重复难的可受理
②申诉救济与申诉次数限制: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
一级检察院应当受理。申诉经两级检察院办理且省级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
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检察院不再立案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
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秒记】两级复查有省检,只有无错
再复检
③决定抗诉的程序: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对申诉复查后,
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依法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秒记】要抗诉,上抗下,
除了高检抗高法
三、申诉异地审查制度【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454条
最高法院或者上级法院可以指定终审法院以外的法院对申诉进行审查。被指定的法院审查
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最高法院或者上级法院审查处理
四、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254条
启动主体
方式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院长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最高法院和其他上级法院
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或者提审
最高检察院和其他上级检察院
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和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除最高检,
只能上抗下)
【考点练习】王某因间谍罪被甲省乙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 年执行。王某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
抗诉。判决生效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下列哪些机关有权对本案提起审判监督
程序?(2017 年卷二第75 题,多选)
A.乙市中级法院 B.甲省高级法院
C.甲省检察院
D.最高检察院
【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54 条规定:“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
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
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另外,《刑事诉
讼法》第248 条规定:“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法院核准。”死缓判决由高级法院核准
才能生效,本案的终审法院是省高院。由此可见,AC 的表述均错误,BD 的表述都正确,本题答案是 BD。
第二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一、审理程序
适用审级【法条定位】
《高法解释》第466条
原来是一审,按一审程序重审,所作裁判仍可以上诉、抗诉;原
来是二审或提审的,均按二审程序重新审理,所作的判决、裁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99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秒记】 原一则一,原二则二,提
审按二审
审判法院和组织
【法条定位】《高法解
释》第461条
①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的,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
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法院审理情形
的,也可以提审【秒记】 事正法误,重复疑难,不宜原审,可以提审
②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一般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
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由原审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秒记】 上级指令
审,一般异地审,也可原法审,原法换人审
再审期间原裁判的执行
【法条定位】《高法解
释》第464条
不停止执行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可以停止执行
【秒记】期满无
罪,决定停止
停止条件
①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
罚而致刑期届满的
②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
保障措施
可以对再审被告人采取取
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停止方式
由再审法院决定停止执行
检察院派员
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同级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法条定
位】《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2款
同案被告人出庭
再审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
可以不出庭【秒记】不影响不出庭【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468条
强制措施的决定
法院决定再审的,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由法院决定;检察院抗
诉的,由检察院决定【秒记】谁要再审谁决定【法条定位】《刑
事诉讼法》第257条
缺席审判
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可以缺
席审理【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466条第3款
审理程序
【法条定位】《关于刑事
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
具体规定(试行)》第18
条、第22条
法庭调查
(谁要再审谁先说)
①法院决定再审的,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
再审决定书
②检察院抗诉的,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
③申诉人申诉的,由申诉人或者其辩护人、
诉讼代 理人陈述申诉理由
法庭辩论
(谁诉谁先辩,既
申又抗,检先辩)
①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先由原审被告人(原
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然后由
检察人员发言,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
的,先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检察人员
发言,然后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
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0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③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先由检察人员发言,
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然后由原审被告人
(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④既有申诉又有抗诉的,先由检察人员发言,
后由申诉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发言
或者发表辩护意见,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及其代
理人或辩护人发言或者发表辩护意见
再审重点
法院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必要
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
审查【应试点睛】再审并不实行全面审查原则【秒记】再审重点
是理由【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465条
再审不加刑
【法条定位】《高法解
释》第469条
①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②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
同案原审被告人刑罚【秒记】不再审不加刑
审理期限【法条定位】
《刑事诉讼法》第258条
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
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
准,可以延长3个月
被告不在案的处理
【法条定位】《关于刑事再
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
体规定(试行)》第12条
原审被告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
未到庭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超过2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终
止审理【秒记】不到庭,中止审,过2年,终结审
二、再审后的处理【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472-474条
应当维持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
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应当纠正并维持
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
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秒记】法事瑕疵,纠正维持
应当改判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
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可回可改
针对情形
(不清不足)
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
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査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
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不清不足的
处理结果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
査清的,应当根据査清的事实依法 裁判;事实仍无法
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
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更正信息
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正确、量刑适当 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
息予以更正【秒记】身份不真,裁定纠正
国家赔偿
对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并依法享有申请国家 赔偿权利的当事人,法院宣判
时,应当告知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1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第十九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考点结构
考情分析
(一)客观题部分
考点
考查次数
①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②狭义司法协助;③检察院进行刑事司法协助
的范围;④涉外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⑤涉外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⑥对来
自境外证据材料的审查
1 次
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②涉外刑事诉讼的辩护人;③涉外刑事诉
讼中国籍的认定;④涉外刑事案件法律文书的语言文字
2 次
备考建议
鉴于本章部分年份不予考查的特点,建议考生掌握未考考点和已考考点即可。
(二)主观题部分
真题回顾
一直未考查
考情分析
本章在客观题部分偶有考查,在主观题部分一直未考查,不过,2016 年曾经考查“法院
如何对来自境外的证据进行审查”,按照2012 年版的《高法解释》,该考点规定在涉外刑事
诉讼程序一章,按照2021 版《高法解释》的规定,该考点上位至“证据”一章。从全面备
考的角度,主观题考友对该章也不能麻痹大意,重点是掌握考点二、三
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件确认;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有关国家
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国籍不明”。
【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477 条
一、刑事司法协助的含义
狭义
的司法协助
【秒记】交查送报
①移交证据
②调查取证
③送达文书
④通报诉讼结果
广义
的司法协助
引渡、裁判的执行。人身强制性的协助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生效裁
判由法院执行
二、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适用案件范围
适用法律
特有原则
特定审判程序
司法协助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2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1.适用中国刑事法律和信守国际条约相结合的原则;2.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中
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原则;3.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外国籍当事人只能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者代理的原则。
三、涉外刑事诉讼与司法协助程序【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479-484 条;第496 条
应当通知
驻华使领馆的诉
讼事项
【秒记】强制死
案,开庭宣判
①法院决定对外国籍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②外国籍被告人在案件审理中死亡的
③对外国籍被告人执行死刑的,死刑裁决下达后执行前
④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审理等事项
⑤宣判的时间、地点
通知法院
由审理法院层报高级法院,由高级法院通知
告知联系、会
见、通信和翻译
应当告知在押的外国籍被告人享有与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联系,与其监
护人、近亲属会见、通信,以及请求法院提供翻译的权利
探视、会见在押
外国籍被告人
①外国籍被告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
法院所在地的高级法院提出
②外国籍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申请会见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
在地的高级法院提出,并依照规定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法院经审查
认为不妨碍案件审判的,可以批准
③在押的外国籍被告人拒绝接受探视、会见的,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
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
司法协助程序
①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经高级法院审查后报最高法院审
核,同意的,由最高法院交外交部主管部门传递【秒记】出去的两道关
(省国院)
②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提供司法协助,属于法院职权范围的,经最高法院审
核同意后转有关法院办理【秒记】进来的一道关(最高院)
语言、翻译
①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被
告人提供翻译,翻译人员应当在翻译文件上签名
②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
③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涉及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④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
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拒绝出具书面声明的,应当
记录在案;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⑤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材料应当以中文制作,并
附有被请求国官方文字的译本
⑥外国请求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附有中文译本
申请旁听
公开审理的涉外案件,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
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高级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应当安排
四、刑事司法协助的方式【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495 条
送达方式
具体内容
条约送达
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
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3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外交送达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所在国法律准许的
方式送达
【秒记】寄托传电
委托送达
对中国籍当事人,所在国法律允许或者经所在国同意的,
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邮寄送达
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
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未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
已经送达的,视为送达
传电送达
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
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向诉讼代理人送达
(仅适用于向自诉人、附原告送达)
当事人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
可以向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向代表、分支机构送达
(仅适用于向外国单位送达)
当事人是外国单位的,可以向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
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考点练习】W 国人约翰涉嫌在我国某市A 区从事间谍活动被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关于本案诉讼程序,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42,单选)
A.约翰可通过W 国驻华使馆委托W 国律师为其辩护
B.本案由A 区法院一审
C.约翰精通汉语,开庭时法院可不为其配备翻译人员
D.给约翰送达的法院判决书应为中文本
【解析】《高法解释》第485 条的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可见,A
项错误。从事间谍活动属于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应由中级法院管辖,因此,B 项错误。《高法解释》第484 条
第1 款的规定:“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
翻译。”C 项错误。《高法解释》第484 条第2 款规定:“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
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可见,D 项正确。本题答案是D。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4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第二十章 执行
考点结构
考情分析
(一)客观题部分
考点
考查次数
①一审无罪判决的执行;②假释裁定的撤销;③死缓的减刑;④缓刑的执行;⑤
罚金执行
1 次
①监狱的执行;②社区矫正机构的执行
2 次
①死刑执行;②刑事裁判涉财产的执行
3 次
①公安机关的执行;②法院的执行;③减刑、假释程序
4 次
暂予监外执行(含非正当手段获得监外执行的期间计算2 次)
10 次
备考建议
一、备考范围和重点
备考重点首先是死刑执行、减刑假释和社区矫正,其次,偏重掌握历年高频考点。
二、备考方法
除了多数考点靠单独的记忆性掌握外,还应当对减刑与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与缓刑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判决前后的适用等作辨析,以防相关考题陷阱。
(二)主观题部分
真题回顾
2009 年
1.因发现漏罪死刑执行的暂停
2.共同犯罪中部分生效裁判的执行
考情分析
执行程序不论是在客观题部分,还是在主观题部分,历年考试的权重值都很低,但是,
死刑的执行、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涉财产判决的执行、减刑、假释、社区矫正与审判
一、执行
一般规定
执行主体
执行依据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死缓的执行
管制的执行
缓刑的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二、执行变更
死刑执行的变更
死缓执行的变更
暂予监外执行
减刑、假释
三、其他有关执行程
序
对新罪、漏罪的处理
发现错判和对申诉的处理
执行的检察监督
社区矫正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5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程序关系均十分密切,因此,在主观题备考中不能忽视
第一节 执行概述
执行机关
执行对象
法院
①死刑立即执行;②罚金;③没收财产;④无罪;⑤免除刑罚
【秒记】法院执行对象:要钱、要命、没事的
监狱
①死缓;②无期徒刑;③有期徒刑(余刑3 个月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秒记】有无死缓进监狱
公安机关
①拘役;②剥夺政治权利;③驱逐出境【秒记】役政出境
社区矫正机构
①暂予监外执行;②管制;③宣告缓刑;④假释【秒记】不入狱,送社区
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497-507 条
执行主体【秒记】
一死一审院,
二死服刑院
①最高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法院交付一审法院执行
②死刑缓期经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执行
应当暂停执行的
法定情形
【秒记】漏罪怀
孕,影响罪刑
①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漏罪)
②其他同案犯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③其他同案死刑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④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⑤罪犯怀孕的
⑥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如发现非法供述,排除后影响
定罪量刑)
暂停的处理
①层报最高院,由原作出核准死刑判决、裁定的合议庭负责审查,必
要时,另行组成合议庭
②最高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
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秒记】暂停审查,裁
定停止,决定继续
③接到最高院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下级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
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法院
审核
最高法院
对停止执行死刑的
案件审查处理
合议庭
由最高法院原作出核准死刑判决、裁定的合议庭负责审
查;必要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处理结果
①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
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
死刑,并由最高法院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秒记】没
错误、没大功、没影响,裁定继续,重新签发
②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秒记】怀孕改判
③存在其他影响死刑执行情形,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6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判,发回重审
执行前的会见
①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通过录音
录像等方式留下遗言的,法院可以准许
②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法院应当准许,但罪犯拒绝会见的除外
③罪犯提出会见近亲属以外的亲友,经法院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
可以在确保会见安全的情况下予以准许【秒记】合“八字”,才准许
④罪犯申请会见未成年子女的,应当经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同意;会见可能
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采取视频通话等适当方式安排会见,且
监护人应当在场
⑤会见由法院负责安排,一般在罪犯羁押场所进行
【考点练习】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后,最高人民法院的下列处理正确的是?(2019 年真题)
A.确认刘某的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执行,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
B.确认齐某怀孕6 个月,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C.确认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应当改判
D.确认王某另犯有抢劫罪需要追诉的,应对抢劫罪作出判决后合并执行死刑
【解析】《刑诉解释》第504 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
理:(一)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二)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
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三)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
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四)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
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
令。”可见,A 表述正确,符合题意,选择。BCD 表述明显错误,不符合题意,不选择。本题答案是A。
二、罚金、没收财产和附带民事诉讼裁判的执行【法条定位】《关于刑事裁判涉财
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涉财执行规定》)
执行主体
【法条定位】《涉财执
行规定》第2条
①由第一审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②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法院代为
执行
执行期限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6 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
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法条定位】《涉财执行规定》第3条
执行方式
【法条定位】《涉财执
行规定》第5条
①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
结,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法院续行查
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②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
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
赃物追缴
【法条定位】《涉财
执行规定》第11 条
①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法院应予追缴
②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
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法院应予追缴
③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
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予追缴:A.
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B.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
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C.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7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动取得涉案财物的;D.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秒
记】不善意,不合理,不合法。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
序中不予追缴【秒记】善意取得不追缴
罚金的执行
【法条定位】《刑诉
解释》第523 条
①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②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
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③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法院判处罚金时应
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没收财产的执行
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法条定位】《刑诉解
释》第525 条
执行顺序
【法条定位】《涉财
执行规定》第13 条
①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
应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先民后刑)
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
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①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②有担保
的债权→③退赔被害人的损失→④其他民事债务→⑤罚金→⑥没收财
产【秒记】医保赔其罚没
【考点练习】谭某在无法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的前提下,与苏某等多人签订认购协议,骗取定金45 万元,
分别用于投资股票、购买轿车、偿还合法债务和个人消费。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谭某提起公诉。关于本案的
涉案财物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24 年真题)
A.苏某可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谭某返还定金
B.法院可将谭某已偿还的欠款追缴
C.法院在审判期间可自行决定将扣押的轿车拍卖
D.法院应一并追缴谭某使用涉案资金投资股票的收益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176 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
虑。”可见,对于A 选项,应当通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方式返还定金,而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A 表述错
误,不符合题意,不选择。根据《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1 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
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
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
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
案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
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由此可见,只有将赃款赃物用于清偿非法债务的,才应当予以
追缴,B 表述错误,不符合题意,不选择。《刑诉解释》第439 条的规定:“审判期间,对不宜长期保存、易贬
值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财产,或者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票据等,经权利人申请或者同意,并经院长批准,可以
依法先行处置,所得款项由人民法院保管。涉案财物先行处置应当依法、公开、公平。”由此可见,C 表述错
误,不符合题意,不选择。《刑诉解释》第443 条规定:“被告人将依法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用于投资或者置业
的,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应当追缴。”可见,D 表述正确,符合题意,选择。本题答案是D。
三、社区矫正
1.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
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法条定位】《社区矫正法》第17 条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8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2.执行程序【法条定位】《社区矫正法》第20-21 条
决定机关
通知、送达
①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5 日内通知执
行地社区矫正机构
②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10 日内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同时抄
送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
③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法
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检察院、公安机关
管缓假社区矫正
对象的报到
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
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秒记】管缓假释自到
监外执行矫正对
象的移送执行
【秒记】监外执
行送到(人在谁
手谁来送)
法院决定的
监外执行
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
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 日内将社区矫正
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
批准的监外执行
由监狱或者看守所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10
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3.社区矫正组织【法条定位】《社区矫正法》第25 条第2 款
①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
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
②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有女性成员
4.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执行地或变更执行地程序【法条定位】《社区矫正法》第27 条
离开执行地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变更
执行地
①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
②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当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后的社
区矫正机构,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
5.电子定位装置的使用【法条定位】《社区矫正法》第29 条
批准主体
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
监督管理
使用情形
【秒记】法院禁止,无
理离开,拒报警告,治
安处罚,收监执行
①违反法院禁止令的
②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③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④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⑤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使用期限
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3 个月。经过批准,期限可以
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 个月
6. 对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对象的收监执行
撤销主体
①对于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
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由审理该案件的法院撤销
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法院和执行地社区矫正
机构【秒记】新罪漏罪,谁审谁撤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9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撤销缓刑、假释
【法条定位】《高
法解释》第542-
545 条;《社区矫
正法》第49 条
【关联考点】《高法解释》第13 条规定:正在服刑的
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
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
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
民法院管辖。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
人民法院管辖【秒记】漏罪三地管,原则原审地,必
要服罪院;新罪刑地管
②对于其他需要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社区矫正机
构应当向原审法院或者执行地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
释建议【秒记】不涉罪,执原撤
新、漏罪以外
应当撤缓、撤
假的的情形
(撤假仅适用
②④)
①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②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
间脱离监管,超过1 个月的【秒记】迟到脱监1 个月
③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④受到执行机关2 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提请逮捕
提请
事由
与
主体
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逃跑
或者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
在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同时,提请法院
决定对其予以逮捕【秒记】逃跑危险请逮捕
批捕
期间
法院48 小时内作出决定。决定逮捕的,由公安
机关执行。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30 日
裁定期间
收到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30 日内作
出裁定
听取意见
法院裁定前应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辩及其委托的律
师意见【秒记】裁前两听,罪犯申辩,律师意见
送交执行
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公安机关送交执行
刑期折抵
执行以前被逮捕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监外执行矫正对
象的收监
【法条定位】《高
法解释》第516
条;《社区矫正
法》第49 条
决定收监主体
应当收监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执行地或者原社区
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秒记】谁定放谁定收
收监执行
法定情形
【秒记】不符
合,不改正
(警告不改正
两次为限,其
他无次数)
①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②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
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③受到执行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④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⑤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
拒不改正的
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10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⑦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
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保证人
决定期间
收到建议书后30 日内作出决定
执行收监的
主体
①法院、公安机关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公安机关立即
将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
②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负责收监执行
第三节 执行的变更程序
一、死缓执行
1.死缓期间故意犯罪的处理【秒记】死刑核准,死缓报备【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497
条
核准
死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法院报请最高法
院核准
期间计
算与备
案审查
①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法院备案
②最高法院经备案审查,认为原判不予执行死刑错误,确需改判的,应当依照审
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2.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罪的处理【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533 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死刑缓期执行期满
后,应当裁定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罪的,应当在依法减刑后,
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秒记】先减后判
二、暂予监外执行
决定主体
【法条定位】《刑事诉讼
法》第265 条
交付执行前
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
交付执行后
①执行主体的是监狱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
理机关批准
②执行主体是看守所,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
的公安机关批准
执行主体
由罪犯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检察监督【法条定位】《高
法解释》第514 条
①决定或者批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②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征求检察院的意见
可以适用的情形
【法条定位】《刑事诉讼
法》第265 条
被判有期或拘役
的罪犯
【秒记】有病哺
孕,不能自理
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确有严重疾
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
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②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出生后1 年)或者怀
孕的妇女
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
害社会的
被判无期罪犯
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或者怀孕的妇女
病情、妊娠、生活不自理
的鉴别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
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
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11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法院负责组织进行【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514 条
不得适用的情形
①自伤自残的罪犯;②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
【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265 条【秒记】自伤危险不监外
效力
监外执行以及收监执行的决定或批准,立即生效,不得复议或复
核【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517 条
三、减刑、假释
审判管辖
①被判死缓、无期的罪犯的减刑或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法院裁定;②被
判其他刑罚的罪犯减刑或假释,均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裁定【秒记】无死
减假高院,其他减假中院【法条定位】《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以下简称《减刑假释审理规定》)第1条
审理规则
【法条定位】
《减刑假释
审理规定》
第2-13条
审理组织 应当采用合议庭,可以实行人民陪审
公示
立案后5日内将执行机关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日
审理方式
应当
开庭
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金融领域犯罪、职务犯罪;②公
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③检察院异议;④因重大立功报请
减刑;⑤报请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等不符合一般规定
【秒记】黑金职有异大立减时
书面
审理
要求
调查核实
听取意见
法院可以就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调
查核实或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提讯罪犯
可以提讯
书面审理减刑案件
应当提讯
书面审理假释案件
参与主体 开庭审理的,法院应当通知①检察院;②执行机关;③被报请减
刑、假释罪犯 【秒记】开庭应当通知:检执罪犯
审理地点
①开庭审理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
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秒记】地点自定可视频
②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因重大立功被报请减刑的,可以在罪犯
服刑地或居住地开庭审理【秒记】矫正大立减刑,服住两地开庭
庭审主要
程序步骤
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主要理由→检察人
员发表检察意见→法庭调查核实→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作最后
陈述→审判长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并宣布休庭评议开庭【秒记】执
检核犯,审长总结
宣判方式 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可以择期宣判
【秒记】可当庭可择期
评估报告
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
评估报告【秒记】假释应附社区报告【法条定位】《减刑假释审理规定》第2 条
特殊假释
罪犯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期限限制的假释案件,裁定后应当层报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422 条
裁定公示
减刑、假释应当在1 个月内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法
条定位】《减刑假释审理规定》第19 条
检察监督
检察院认为不当的,应在20 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法院应当在1 个月内另
行组成合议庭作出裁定【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639 条;《减刑假释审理规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12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定》第20 条
【考点练习】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2-41,单选)
A.甲因抢劫罪和绑架罪被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 年,对甲的减刑,应由其服刑地高级法院作出裁定
B.乙因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被报请减刑的,法院应通知乙参加减刑庭审
C.丙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 年,对丙的假释,可书面审理,但必须提讯丙
D.丁因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对丁的减刑,可聘请律师到庭发表意见
【解析】有期徒刑的减刑由服刑地的中级法院审理裁定,故A 错误。重大犯罪减刑属于重大立功情形,
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开庭审理时,应当通知的主体有罪犯,因此,B 正确。受贿罪属于职务犯罪,职务犯罪
的假释应当开庭审理,可见,C 错误。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无需通知辩护律师到庭,D 错误。本题答案B。
第四节 对新罪、漏罪和申诉的处理
对新罪、漏罪的处理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新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
发现的罪行(漏罪),由执行机关移送检察院处理【法条定位】《刑
事诉讼法》第273 条
发现错判和
对申诉的处理
【法条定位】《监狱
法》第24 条
①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
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检察院或者原判法院处理
②检察院或者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6 个月将
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13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第二十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考点结构
考情分析
(一)客观题部分
备考建议
考点
考查次数
①对未成年被告在法庭上使用戒具;②休庭时会见未成年被告;③未成年人案件
的宣判;④检察院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程序;⑤少年法庭受理的案件;⑥未成
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方式;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报告
1 次
①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程序;②犯罪记录封存制度;③讯
问未成年被告人(地点);④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方式
2 次
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4 次
附条件不起诉
10 次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自从2012 年新增以来,每年均有2-4 分左右的考题,建议全
面掌握,尤其是2021 年涉未刑事诉讼程序有一些新增考点,更应予以重视。
(二)主观题部分
真题回顾
2023 年真题5 小题中的3 小题(年龄证据、是否有罪、二审结果)都是以未成年人考点
设计的,既是考查其他考点,也是该章考点的考查
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
诉讼程序
诉讼方针
诉讼原则
诉讼制度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分案处理原则
审理不公开与保密原则
全面调查原则
社会参与原则
辩护制度
强制措施
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
犯罪记录封存
诉讼程序
立案
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
执行
法律监督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与保护未成年人权利原则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14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考情分析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一种特别程序。该种程序
增加以来,客观题考试每年必考,主观题或者案例分析题从未考查,鉴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
的热点效应以及近些年增加了认罪认罚或少量考点的修改,2026 年不能忽视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一、应当由少年法庭审理的案件(一人犯罪)【秒记】罪不满18,立不满20
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 周岁、法院立案时不满20 周岁的案件【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550
条第1 款
二、可以由少年法庭审理的案件【秒记】不满22 在校生;遗猥奸虐人未成
①法院立案时不满22 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②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侵
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550 条第2 款
三、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未刑事案件
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未成年人案件审
判组织审理,由院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550 条第3 款
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与原则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 六字方针。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1.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与保护未成年人权利原则
基本要求:坚持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双向保护,以帮助教育和预防重新犯罪为目的。优先保
护和特殊保护是指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针对其享有的特殊权利给予优先和特殊保护;双
向保护是指既注重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也要注重被害人获得平等保护。
2.分案处理原则
起诉的
要求
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
分案办理、分别起诉【秒记】大人小孩共同犯,一般分诉分案办。不宜分案
处理的,应当对未成年人采取隐私保护、快速办理等特殊保护措施【法条定
位】《高检规则》第459 条
审判的
要求
对分案起诉至同一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
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审理。未成年人与成
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法院或者不同审判组织分别审理的,有关法院或
者审判组织应当互相了解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审判情况,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秒记】未成诉分离,审判应分立,组织可同一,不一要通气【法条定位】
《高法解释》第551 条
3.审理不公开原则与保密原则
①审判时被告不满18 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同
意,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秒记】不满18 不公开,被代同
意代表来
②对公开审理(犯罪时不满18,审判时已满18),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15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织人员旁听【秒记】已满18 要公开,记录封存不公开
③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
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秒记】少年宣判要
公开,记录封存不公开
4.社会调查原则。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既可以
自己进行,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
面材料,法庭应当审查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上述报告和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
人的参考。【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都279 条;《高法解释》第575 条
5.社会参与原则。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融入社会因素,具体表现:社会背景调
查、讯问和审判时合适成年人在场、附条件不起诉、人民陪审、安置帮教等。
三、涉未证据规则
1.讯问。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
据。【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94 条
2.询问。询问未成年人证人(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经补正
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
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90条
3.犯罪年龄审查。审查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或者审判时是否达到相应法定责任年
龄,应当根据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文件、学籍卡、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
综合判断。证明被告人已满12 周岁、14 周岁、16 周岁、18 周岁或者不满75 周岁的证据不足
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秒记】证据不足有利被告【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146
条
4.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则【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558条
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
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秒记】一般不出庭,出庭保私心
5.建议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法庭举证【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574条
控辩双方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等量刑建议的,应当向法庭提供有关未成年被
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以及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书面材料【秒记】监护帮教没影响
四、侦查程序
1.讯问。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的成年人到场;讯问
女性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法条定位】《公安部规定》第323 条;
《高检规则》第465 条;《高法解释》第555 条
2.询问。询问不满18 周岁的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
场。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
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秒记】两录询问,女性女问,尽量一问
【法条定位】《公安部规定》第325 条;《高检规则》第465 条;《高法解释》第556 条
五、强制措施的适用
1.取保候审。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对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
保证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
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社会观护。【秒记】无住无人要指保【法条定
位】《高检规则》第463 条、《高法解释》第554 条、《公安部规定》第84 条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16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2. 审查逮捕的内容和重点【法条定位】《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4-
15 条、第20 条
①应当审查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和社会调查报告等材料。没有提供社会调查报告的,检察院根
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调查
②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重点审查其是否已满12、14、16、18 周岁
③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④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前,应当审查其监护情况,参考其法定代理人、学校、居住地公安派
出所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六、审查起诉程序
1.安排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会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与本案
无牵连的,经公安机关同意,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
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1)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安排会见、通话
不会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罪、
悔罪,但通过会见、通话有可能促使其转化,或者通过会见、通话有利于社会、家庭稳定;
(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其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以及后果有一定的
认识,并能配合司法机关进行教育。【秒记】无关本案,公安同意【法条定位】《人民检察院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4 条
2.听取意见。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秒记】检察审查案件,听取双方意见【法条定位】《检察院办
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2 条
3.一般应当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
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秒记】大人可以不起诉,小孩原则不起诉
【法条定位】《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6 条
4.酌定不起诉。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
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
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或者经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
的,可以不起诉,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
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秒记】轻伤未遂,初失诱教【法条定位】《人民检察
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7 条
5.附条件不起诉。(1)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未成年人【犯罪时不满18 周岁】涉嫌刑法
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
但有悔罪表现。【秒记】456 三类罪,1 下能诉但悔罪【法条定位】《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
案件的规定》第29 条
(2)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
讼代理人的意见。【秒记】不诉前听意见,听双方听公安【法条定位】《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
事案件的规定》第30 条
(3)公安机关或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或争议较大的,检察院可以召集侦查人
员、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举行不
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和理由。【秒记】有异争议可听证【法条定位】《检察院办理未成年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17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31 条
(4)未成犯罪嫌疑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处理【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470 条
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的,检察院应当提起
公诉【秒记】有意见法庭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无罪辩解,检察院经审查
认为无罪辩解理由成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365 条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秒记】不犯罪不
起诉
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案件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没有异议,仅对所附条件及考
验期有异议的,检察院可以依法采纳其合理的意见,对考察的内容、方式、时间等进行调整;
其意见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人民检察院不采纳的,应当进行释法说理【秒记】内
容有异,有理调整,不利不采
③起诉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撤回异议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秒记】诉前反悔,还给机会
(5)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 个月以上1 年以下,从决定之日起计算,该期间不计入
审查起诉期间,考察期间,审查起诉期间中止计算;根据考验期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
适当缩短或延长。【法条定位】《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0 条
(6)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查由作出决定检察院负责,考察期间迁居的,迁入地检察院协助
监督考察。【秒记】谁不诉谁督查【法条定位】《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3-44条
(7)被附条件不起诉的人的法定义务【秒记】守法报告,迁离批准,接受矫治【法条定
位】《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1 条
①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②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③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批准
④按照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8)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接受的矫治和教育【秒记】治疗辅导,公益劳动,两赔
三不特【法条定位】《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2 条
①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
②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
③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活动场所,会见通信)
④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9)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并提起公诉情形【秒记】新漏罪,两反重,两反多【法条定
位】《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6 条
①实施新的犯罪的
②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漏罪)
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④违反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
监督管理规定的
(10)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与由附条件不起诉转变为不起诉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检察院
申诉,应当告知其不可以向法院起诉,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秒记】申诉不起诉【法条定位】
《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37 条;《高检规则》第472 条
七、审判程序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18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1.审理性侵或暴力案件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规则【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556 条
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
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秒记】
两录询问,女性女问,尽量一问
2. 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测评【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569 条
根据实际需要并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
评。心理测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进行,心理测评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
年人的参考。【秒记】被代同意,心理测试,参考价值
3.庭审中的法治教育【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576 条;第555-557 条
①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
法治教育【秒记】法辩结束,可以教育
②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意见的,一般不在庭审中进行法庭教育
【秒记】无罪辩护,庭审不育
③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治教育【秒记】有罪宣判,应当教育
④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亲属或者教师、辅导员等参与有利于感
化、挽救未成年人的,法院应当邀请其参加有关活动【秒记】有利感救,应当邀请
⑤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其他合适成年人以及到场代表,经法庭许可均可以参
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秒记】在场人员均可教育
八、社区矫正【法条定位】《社区矫正法》第52-58 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坚持的矫正原则或规则:(1)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
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2)社区矫正机构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
人员参加。(3)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4)获得的未成
年人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5)如果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未完成义务教育,应当通知并配合
教育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6)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间年满18 周岁的,继
续按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执行。【秒记】满18,继未矫
【考点练习】未成年人张某涉嫌强奸未成年人赵某(聋哑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2024 年真题)
A.应该尽量减少询问赵某的次数
B.询问赵某时,应当请聋哑学校的老师过来翻译
C.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张某父亲因客观原因没有到场签字,检察院遂只通知值班律师到场签字
D.讯问张某时,没有父母或成年亲属在场,不影响供述的效力
【解析】根据《公安部规定》第325 条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注意
保护其隐私和名誉,尽可能减少询问频次,避免造成二次伤害。”可见,A 表述正确,符合题意,选择。询问
聋、哑被害人,依法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士进行翻译,并将该情况记入笔录,但是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并
非应当是聋哑学校的老师,B 表述错误,不符合题意,不选择。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
见》第56 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场并签字确认。法定代
理人无法到场的,合适成年人应当到场签字确认。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由此可见,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应当由其他合适成年人应当到场签字确认,因
此,C 表述错误,不符合题意,不选择。《刑诉解释》第94 条规定:“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19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作为定案的根据:……(四)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因此,D 表述错误,
不符合题意,不选择。本题答案是A。
九、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法条定位】《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
(该文件没有列入考试大纲可供检索的范围,但其中内容写入了官方教材)
1.封存范围。(1)侦查、起诉、审判及刑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案卷材料与电子档案信
息【秒记】纸质电子全程封。(2)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
施的记录,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
【秒记】 强制“三不”,调查帮助
2.封存案件。(1)犯罪的时候不满18 周岁,被判处5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
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封存【秒记】少年犯,5 下封;(2)对在年满18 周岁前后实施数
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18 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
者决定执行5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封存
【秒记】成年前后数罪犯,主罪未成全封案;(3)未成年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
的案件,应当对涉罪记录予以封存;但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不予封存或者解除封
存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不予封存或者解除封存【秒记】疑罪从无应当封,被代申请不用
封,法院决定封不封;(4)对于分案办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封存未成年人
案卷材料和信息的同时,应当在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面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等明显
标识。对于未分案办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全案卷宗封面标注“含犯罪
记录封存信息”等明显标识【秒记】同案少年封存案,成年卷宗贴标签
3.办案机关封存告知。办案机关作出封存决定时,应当同时向案件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释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
4.封存再犯的犯罪记录陈述。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因涉嫌再次犯罪接受司法机关调
查时,应当主动、如实地供述其犯罪记录情况,不得回避、隐瞒【秒记】封存再犯,记录不瞒
5.封存效果。犯罪记录被封存的,在入伍、就业时免除犯罪记录报告义务。被封存记录的
未成年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受理单位应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秒记】记录被封到,伍业免罪报
6. 犯罪记录解封。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
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1)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
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
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秒
记】新漏罪再审判,超5 年解封案;(2)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
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秒记】成年又故犯,记录进裁判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20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第二十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考点结构
考情分析
(一)客观题部分
考点
考查次数
①刑事和解内容;②检察院就刑事和解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条件;③刑事和解的主
体
1 次
①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②刑事和解协议的履行
3 次
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
4 次
备考建议
本章复习要注意抓住复习方法和复习重点。首先,善于分清具体罪名是否属于因民间纠纷
引发的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的犯罪;其次,要注意公诉案件刑事和解与自诉案件、附带民
诉案件和解的不同之处;最后,要熟悉刑事和解的效力与执行。
(二)主观题部分
真题回顾
2021 年黑龙江省延考
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的父亲能否与死亡被害人妻子刑事和解
2024 年
本案能否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考情分析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是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一种特别程序。2024 年考查一
次, 2026 年备考时也不能忽视,重点是掌握程序和和解协议的效力
一、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282 条
必备条件
【秒记】自愿悔罪获谅解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被害人谅解
③被害人自愿和解
禁止条件【秒记】5 故不和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 年以内曾故意犯罪
二、案件范围【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288 条;《公安部规定》第333-334 条;《高
检规则》第492 条
当事人和解
的公诉案件
诉讼程序
和解案件范围
和解条件
和解主体
和解程序
和解的程序阶段
对和解的告知、审查
和解协议制作
和解协议效力
和解协议的执行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21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故意犯罪
【秒记】四五类故意犯,能
和解小三犯
犯罪原因
民间纠纷。不属于民间纠纷情形:①雇凶伤害他
人的;②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③涉及寻
衅滋事的;④涉及聚众斗殴的;⑤多次故意伤害
他人身体的【秒记】雇黑衅众,多次故伤
犯罪种类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
可能刑罚
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过失犯罪【秒记】过失7 下
能和解,职务犯罪是例外
犯罪种类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过失犯罪
可能刑罚
7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三、刑事和解的程序【法条定位】《公安部规定》第335-337 条、《高检规则》第493-
496 条、《高法解释》第587-591 条
和解
主体
①被害人
A.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
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最先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B.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代为和解
②被追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A.近亲属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可代为和解。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
事项,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履行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和解
程序
规则
适用阶段
侦查、起诉、审判
公安、司
法机关的
权力义务
①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审查和解的自愿性、合
法性,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②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可以写明和解协议书系在公
安、司法机关主持下制作。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未成年当事人
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应当在场
③审
判阶
段的
特殊
规定
A.告知和解: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
可以自行和解
B.根据案情,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C.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等有关人员的意见
D.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的,法院应当通知检察院,并
听取其意见【秒记】庭外和解,通知老检,听取意见
E.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
法院应当准许,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秒记】赔偿保密要
准许
和解的
限制
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
检察院、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秒记】事证法适,定罪量刑
四、刑事和解协议【法条定位】《公安部规定》第336-337 条、《高检规则》第503-504
条、《高法解释》第590-597 条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22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刑事和解协
议的制作
主持
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主持和解协议的制作
主持
机关
盖章
审判人员应当签名,但不盖法院公章
公安机关既不盖公章,侦查人员也不签字
检察院既不盖公章,检察人员也不签字
刑事和解协
议的执行
①最高法规定: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赔偿
②最高检规定:签署协议后立即履行赔偿,在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的情
况下,可以分期履行【秒记】同意担保可分期
③公安部规定:应当及时履行
④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愿意和解,但
被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秒记】
和解不全赔,附民调解赔
刑事和解协
议对法院裁
判的效力
①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秒记】和解应从轻
②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秒记】合非应非
③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秒记】底刑重可减刑
④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秒记】
不需刑可免刑
⑤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
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秒记】谁和解谁从宽
⑥共同受害的犯罪案件,被告人与部分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对被告人
从轻处罚【秒记】有和解就从轻
⑦达成和解协议的,裁判文书应当作出叙述,并援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
【考点练习】王某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王某提出与被害人张某就伤害赔
偿等问题进行和解。关于和解的程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2020 年真题)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 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
B.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检察人员签字,但不加盖检察院印章
C.法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法院印章
D.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
偿义务的,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46 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
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1)因民间纠纷引起,
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
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
规定的程序。”由此可见,A 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不选择。《高检规则》第498 条第3 款规定:“和解协
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可以写明和解协议书系在人民检察院主持下制作。检察人员不在当事人和解协议
书上签字,也不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可见,B 表述错误,符合题意,选择。《刑诉解释》第592 条第2 款规
定:“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因此,C 表述正确,但不符合
题意,不选择。《刑诉解释》第595 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愿
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因此,D 表述正确,
但不符合题意,不选择。本题答案是B。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23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第二十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考点结构
考情分析
考点
考查次数
近亲属参加庭审(辩护)
1 次
①缺席审判管辖;②缺席审判程序
5 次
备考建议
缺席审判程序是2018 年刑诉法修改时新增的一种特别程序,2019 版《高检规则》、2021
版《高法解释》都有对应的新规定,按照新法必考的规律,考生应予全面复习。
(二)主观题部分
真题回顾
一直未考查
考情分析
缺席审判程序增加以来,客观题考试考查了5 次,主观题或者案例分析题尚未考查,鉴
于该程序在2021 版《高法解释》、2019 版《高检规则》作出了新规定,再有,该程序在法定
情形下可以转换未普通程序,容易设计综合性案例分析题,2026 年备考中不能忽视
一、适用缺席审判的案件范围【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291 条、第296-297 条
应当缺席审判
【秒记】贪贿国恐在境
外,被告死亡很清白
①贪污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
②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过最高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
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
③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
的
可以缺席审判
【秒记】生病过半
年,死亡审监案
①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6 个月,被告人仍
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同意恢复审理的
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缺席审判程序
适用情形
审判管辖
送达
辩护
救济
执行
程序变更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24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二、缺席审判的法院【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291 条、第296-297 条
审理法院
适用情形
中级法院
(犯罪地、居住地、最高法指定地的中
院)【秒记】犯居最高中院
①贪污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
②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过最高检察院核准的严
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
在审法院
(按普通程序正在审理案件的法院)
【秒记】谁在审谁缺审
①审理期间被告人死亡,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
罪的
②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
6 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
再审法院
(最高法院、上级法院、原审法院或其
他法院)【秒记】高上原其
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
已经死亡的
【原理点击】再审是一种纠错程序,审理对象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再审被告人死亡后,并非应
当裁定终止审理,因为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对再审被告人或者申诉人有一个公正的交待,同
时,通过再审也可能维持原判,以维护司法公信力和原裁判的既判力。
三、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292-295、《高法解释》第600-603条
传票、起诉
状送达
①法院立案后,应当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外交途径
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被告人,传
票应当载明被告人到案期限以及不按要求到案的法律后果等事项
②法院受理检察院按照缺席审判程序起诉的,应当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近
亲属,告知其有权代为委托辩护人,并通知其敦促被告人归案
辩护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检察院缺席
起诉案件近
亲属申请参
加诉讼的
规则
①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第一审开庭前
提出,并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有多名近亲属的,应当推选1-2 人参
加诉讼
②被告人的近亲属参加诉讼的,可以发表意见,出示证据,申请法庭通知证
人、鉴定人等出庭,进行辩论【秒记】除了最后陈述,权利等同被告
判决书送达
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
救济途径
①上诉。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辩护人经
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②抗诉。检察院认为判决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抗诉
执行
①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
②交付执行刑罚前,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
③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四、缺席审判程序的转换【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295 条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25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法院应当重新审理。【关联考点】法院重
新审判的程序是:提起公诉后被告人到案,人民法院拟重新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商人民法
院将案件撤回并重新审查。【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510 条
五、缺席审判的判决、裁定【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604 条
①作出有罪判决的,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②经审理认定的罪名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91 条第1 款规定的罪名的,应当终止审理
③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第291 条第1 款: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检察
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
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考点练习】A 省B 县的县委书记甲因受贿被监委会立案调查,后逃跑至国外,检察院对甲提起公诉。下
列说法中正确的是?(2024 年真题)
A.法院可以向其妻子送达起诉状副本
B.法院作出缺席判决的同时,可以没收其赃物赃款
C.庭审最后的被告人陈述,其妻子可以代为陈述
D.最高院可以指定A 省其他县法院审理该案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600 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应当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近亲属,告知其有权代为委托辩护人,并通知其敦促被告人归案。”A 表述错在“可以”的表述,正确的是“应
当”,不符合题意,不选择。《刑诉解释》第604 条第4 款规定:“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违法所得
及其他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因此,B 表述正确,选择。在任何案件庭审中,被告人陈述是任何人不能代
为陈述的,根据《刑诉解释》第603 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参加诉讼的,可以发表意见,出示证据,申
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等出庭,进行辩论。”C 表述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91 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
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
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此可见,本案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只能由中级法院管辖,D 表述错误,不符合题
意,不选择。本题答案是B。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26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第二十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考点结构
考情分析
考点
考查次数
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申请主体;②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管辖法院;③违法所得
没收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审判组织;④对违法所得没收裁定的救济;⑤违法所得
的范围;⑥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条件;⑦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嫌疑人、被告人的近
亲属、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时间;⑧委托诉讼代理人(而非辩护人)
1 次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综合考查
2 次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被告人归案的处理
3 次
备考建议
一、备考范围和重点
本章是五大特别程序中,历年考试频次最低的章节,建议考生重点把握高频考点。
二、备考方法
除了掌握该程序本身的考点外,还应注意本章与其他章节的关联,以备跨章综合设计的考
题,例如,犯罪嫌疑人死亡将导致普通诉讼程序终止(如撤销案件或不起诉),但可以依法启
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等。
(二)主观题部分
真题回顾
一直未考查
考情分析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一种特别程序。该种程序增加以
来,多数年份客观题考试进行了考查,主观题或者案例分析题从未考查,鉴于该程序在2017
年“两高”出台了司法解释,新规定一直未进行考查,再有,该程序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转换
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逃匿、死亡
案件违法所得的
没收程序
适用条件
程序启动
没收对象
审判管辖和审判组织
公告
审理方式
嫌疑人、被告人归案后的处理
救济措施
审理期限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27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未普通程序,容易设计综合性案例分析题,2026 年备考中不能忽视
一、适用案件范围【法条定位】《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规定》第1-3 条
1.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逃匿案件【秒记】贪贿国恐案,金网信三骗,黑私洗毒犯
①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犯罪案件
②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
赂、单位行贿犯罪案件
③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帮助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
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
饰、标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犯罪案件
④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
⑤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
逃匿的界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潜逃、隐匿,或者在刑事诉讼过
程中脱逃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逃匿”。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 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
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需要追缴的案件。
二、没收对象【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515-516 条、《高法解释》第621 条第2 款、
《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规定》第6 条
没收对象
范围
①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直接或者间接收益
②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③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
没收前的
处理
公安机关在向检察院递交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
三、主要程序【法条定位】《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规定》第11-20 条
审判组织
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秒记】犯居中院
法院公告
公告期
法院受理申请的,应当在15 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为6 个
月,公告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应当公告
的平台
公告应当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和最高法
院的官方网站刊登、发布,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秒记】网
报最高法,张贴公告栏
可以公告
的平台
必要时,公告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
申请没收的不动产所在地张贴、发布【秒记】犯居不动产
公告期的起算
公告最后被刊登、发布、张贴日期为公告日期
张贴公告的程序
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利害关系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在公告期内申请参加诉
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供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证明
材料,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申请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据材料
【秒记】近亲关系证,其他财产证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28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人申请参
加诉讼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
讼,能够合理说明理由的,法院应当准许【秒记】过期合理应准许
④利害关系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第一审期间未参加诉讼,在第二审期间
申请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准许,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秒记】非故非过,一审错过,二审参审,发回重审
审理方式
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开庭审理;没有参加诉讼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秒记】有利害要开庭,没利害不开庭
犯罪嫌疑
人、被告
人委托诉
讼代理人
参加诉讼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参加诉讼,且违法所得
或者其他涉案财产所在地国(区)主管机关明确提出意见予以支持的,法院可
以准许【秒记】钱国支持可准许
②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依照利害关系人的
诉讼代理人的规定行使诉讼权利
审理期限
参照公诉案件一审(3 个月)、二审(2 个月)期限。公告期和刑事司法协助时
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到案后的
处理
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
审理。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秒
记】换程不换人
②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
检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法院提起公诉的,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A.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
B.原裁定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应试点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裁定生效后仍不到案,并对裁定提出异
议,法院经审查发现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秒
记】到案错误一并审,不到错误再审审
二审主要
程序
①检察院、利害关系人对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没有争议的,二审法院可以不开
庭审理【秒记】事证无异不开庭
②第二审法院应当就上诉、抗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应试点睛】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二审并不实行全面审查原则。
【考点练习】24.甲涉嫌受贿与滥用职权被某市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后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对甲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甲趁机逃匿境外,不知去向。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9 年真题)
A.若某市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法院可以对甲的受贿罪与滥用职
权罪缺席审判
B.某市检察院必须等甲被抓获归案后才能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C.若甲在外逃期间死亡,需要追缴其违法所得,可以对甲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
得没收程序
D.若甲逃往境外后,超过半年没有到案,某市检察院可以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91 条第1 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
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
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29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可见,A 选项的滥用职权罪不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不符合题意,不选择。缺席审判程序
的适用并不以被告人抓获归案为适用条件,B 表述错误,不符合题意,不选择。《刑事诉讼法》第298 条第1
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
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可见,C 表述正确,符合题意,选择;D 表述错误,不符合题意,不
选择。本题答案是C。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30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第二十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考点结构
考情分析
(一)客观题部分
考点
考查次数
(1)强制医疗的执行;(2)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时间;(3)强制医疗决定的解
除;(4)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5)强制医疗案件审理方式;(6)公安机关
对强制医疗案件的处理程序;(7)强制医疗程序的检察监督;(8)强制医疗程序
适用条件;(9)强制医疗案件附带民诉的处理;(10)强制医疗程序与普通审判程
序的比较;(11)法院审理检察院申请启动的强制医疗程序;(12)强制医疗程序
中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13)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14)二审阶段发现被告人
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处理
1 次
①会见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②强制医疗程序中被申请人、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
能力(含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处理
2 次
①强制医疗案件的审判组织;②强制医疗案件的处理结果
3 次
①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救济;②强制医疗案件的诉讼代理
4 次
备考建议
本章自2012 年刑诉法增以来,除了2018 年的法考未考查,其余年份均考查2 分左右。建
议全面复习。
(二)主观题部分
真题回顾
2014 年
1.强制医疗程序适用条件
2.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救济
3.强制医疗案件审理程序
4.强制医疗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
考情分析
依法不负刑事责
任的精神病人的
强制医疗程序
适用条件
程序启动
审判管辖和审判组织
审理方式
审理程序
审理结果
救济
解除强制医疗
审理期限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31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新增的一种
特别程序,客观题部分几乎每年必考,2014 年的主观题整体考查强制医疗程序,2026 年备
考时依然需要重视
一、强制医疗适用条件【秒记】暴力不负责,危害还可能
1.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2.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于依
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3.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302 条
二、强制医疗案件的主要审理程序
程序启动
检察院
申请
启动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
强制医疗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法条定
位】《刑事诉讼法》第303 条
法院
自行
启动
①一审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
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经
鉴定,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
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秒记】被告有病,刑案暂停,强
医进行【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638 条
②二审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
疗条件的,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
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秒记】二审发现精神病,强医发回都可
行【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640 条
临时约束
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
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必要时,可以将其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秒记】强
医前有危险,约束送医归公安【法条定位】《公安部规定》第344 条
审判程序
审判
管辖
检察院申请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由
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由被申请人居住
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
辖【秒记】施暴居住双管地【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631 条
审判组
织和审
理方式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
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法院审查同意的除
外【秒记】强医合议要开庭,被代请求不开庭,法院决定行不行
【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635 条第1 款
程序
要求
①法院对强制医疗案件开庭审理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②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的意见【秒记】会见有病人,听取被害人【法条定位】《高法
解释》第635 条第2 款
③法院审理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
申请人或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
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秒记】法代到场,法律援助
【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634 条
①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检
察员宣读申请书,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32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④法庭调查顺
序
检察
院
申请
启动
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秒
记】先检察后被申
②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危害
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
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
能进行调查【秒记】先暴力后精神最后
再查害可能【法条定位】《高法解释》
第636条第1款
法院
自行
启动
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对被告人的法
医精神病鉴定意见,说明被告人可能符
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后依次由公诉人和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
意见【秒记】法官先读鉴定意见,公告
先后发表意见【法条定位】《高法解
释》第638 条第2 款
⑤被申请人要求出庭,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
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
可以发表意见【秒记】要出庭,看身精【法条定位】《高法解
释》第636 条第2 款
审理后
的
处理
检察院申请启
动【法条定
位】《高法解
释》第637 条
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
请的决定,并退回检察院依法处理【秒记】有能
力,就驳回
法院自行启动
【法条定位】
《高法解释》
第639 条、第
644 条
①被告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普通程序继续审
理【秒记】有能力,继续审
②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
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
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
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
医疗【秒记】不负责不强医,造成损害家人医
③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决定
强制医疗,检察院提出抗诉,同时被决定强制医
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复
议的,二审法院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一并处理
【秒记】抗诉加复议,二审一并理
处理方式
法院以决定的方式作出是否强制医疗
执行
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决定后5 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
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33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医疗【秒记】5 日送达,公安执行【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641 条
救济
当事人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第2 日起5 日以内向上一级
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秒记】5 日复议,上级
复议【法条定位】《高法解释》第642条
强制医疗程序
的解除
【法条定位】
《高法解释》
第646-648 条
医疗机构提出申请解除
强制医疗机构对于已经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
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
被强制医疗人申请解除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法院解除强
制医疗
对解除医疗申请的审查
①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
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
法院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对被强制医疗的人的诊断
评估报告
②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未附诊
断评估报告的,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供
③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向法院申请解除强
制医疗,强制医疗机构未提供诊断评估报告的,
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必要时,法院可以委
托鉴定机构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鉴定【秒记】
可调取可鉴定
决定解除主体
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向决定强制疗的法院提
出,由其决定是否解除【秒记】谁决定谁解除
处理解除申请的程序
审判组织
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
在1 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结果
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
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
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
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
【秒记】不危险应解除
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
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继续强制
医疗的决定【秒记】有危险继续疗
解除决定
的送达与
执行
法院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 日内,将
决定书送达强制医疗机构、申请解
除强制医疗的人、被决定强制医疗
的人和检察院。决定解除强制医疗
的,应当通知强制医疗机构在收到
决定书的当日解除强制医疗【秒
记】决定后5 日送达,收到后当日
解除
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
刑诉法教授胡志斌博士的私塾团队祝您顺利通过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34 / 234
专家、专业、专注有保障 私塾课程咨询→助教王老师:linhaitingtao-W
检察监督
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
后20 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法
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1
个月内作出决定
再次申请解除
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法院驳回,6 个月后再次提
出申请的,法院应当受理【秒记】申请被驳回,
6 月再回归
【考点练习】甲因故意杀害乙被提起公诉,法院决定继续对甲适用逮捕措施。法院审理时发现甲可能符合强
制医疗条件,经鉴定后对甲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24 年真题)
A.法院应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强制医疗案件
B.法院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后,应立即释放在押的甲
C.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通知乙的近亲属到场
D.如甲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强制医疗案件,法院可以准许
【解析】《刑诉解释》第638 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
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
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由此可见,法院自行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无另行组成
合议庭的要求,A 表述错误,不选择。同时,法院自行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并无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0 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
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由此可见,B 表述错误,不选择。《刑诉解释》第634 条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
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通知未到场的,可
以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其他近亲属到场。”由此可见,法院没有义务通知被害人的近亲属到场,C 表述
错误,不选择。《刑诉解释》第635 条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
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可见,D 表述正确,符合题意,
选择。本题答案是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