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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恒析法 | 游戏外挂、脚本与插件:从概念混用到类型界分——浅析行为的认定边界

知恒析法 | 游戏外挂、脚本与插件:从概念混用到类型界分——浅析行为的认定边界

作者 | 陈越飞律师

什么是游戏外挂、脚本、插件?
这三者均属于软件程序,但从技术层面及实现效果上存在本质区别。以游戏软件举例,详情参见下表:
虽然它们三者并无统一的标准定义,但从中国官方文本来看,针对“外挂”其实是有一定的描述和定义。
第一个文件是国家版权局于2003年12月18日发布的《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新出联[2003]19号),其中原文描述如下:“私服、外挂违法行为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点卡),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这里是针对“私服”和“外挂”一起来进行描述,其中明确提及破坏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等特征,由此可见,确实从改变规则、干预机制的角度理解会更加契合“外挂”的本意。
第二个文件是2015年12月31日发布的GB/T 32413-2015(国家标准)《网络游戏外挂防治》。其中2.1条把“外挂”翻译为cheating program,定义为:利用信息技术针对一个或多个网络游戏,实现自动进行游戏的作弊程序。这里其实重点强调了两个特征,也就是“作弊”和“自动游戏”。从这个意义而言,这意味着前文表格所述的外挂(cheat)和脚本(Script),都属于外挂(cheating program)的范畴。相应地,前文表格所述的插件(Plugin),其实应当严格被排除在外,也即并不能被认定为外挂(cheating program)。
但插件(Plugin)和脚本(Script)更多是技术层面上的术语和概念,并没有一个官方文本的定义。在这种背景下,很容易直接将它们也认定为属于外挂(cheating program)的范畴。
司法实践中的概念混用与认定路径
外挂、脚本、插件更多是技术层面的分类。实践中,司法裁判、行业宣传中也基本未做严格区分。比如(2019)渝01民初677号案中,原告律师明确主张被告系提供游戏脚本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法院裁判则对此概称为“外挂脚本”,媒体也宣传系“外挂”侵权。又比如(2024)浙0203民初9916号案,同样也类似如此。
一方面从技术层面对外挂、脚本、插件进行区分存在一定理解门槛,甚至有当事人和法官反复解释,但对方无法理解,最后直接判定是销售外挂,构成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从裁判视角而言,也并不关心技术分类,只关心该软件程序的“行为效果”,比如是否构成游戏作弊,是否破坏游戏公平性。
从前述表格和GB/T 32413-2015(国家标准)《网络游戏外挂防治》的2.1条可知,外挂(Cheat)和脚本(Script)都可以算作是外挂(cheating program)的一种,也就是作弊程序,亦即泛称的外挂。已有很多司法判例认定提供、销售此类作弊程序行为系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注:修订后的版本为第13条),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做出了充分论述,这基本没有任何异议。
真正的问题是:实践中,有很多提供、销售游戏插件(Plugin)的经营者,也被法院直接认定为提供/销售外挂,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承担了高额的赔偿,这其实是有很大问题的。因为插件(Plugin)本身并不是作弊程序,它没有涉及对游戏规则改变,也没有替代玩家自动化操作以造成游戏公平机制破坏,更多只是信息功能层面的优化、拓展。在司法实践没有对插件(Plugin)和脚本(Script)进行明确区分的情况下,这其实是处于一个灰色的判断地带,在诉讼中有一定的争取空间。
结论
1. 狭义上的“外挂”(Cheat),需要涉及干预游戏机制、规则、修改数据。
2. 广义上的“外挂”,也包括“脚本”(Script),它们也称为作弊程序。司法实践中也将它们直接认定为外挂(cheating program)。
3. 提供、销售“外挂”(Cheat)和“脚本”(Script)属于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4. 提供、销售插件(Plugin)是否构成侵权,处于判断的灰色地带,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作者

简介

陈越飞

知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陈越飞律师主要工作领域为知识产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专注于电子游戏、娱乐/影视传媒等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等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

知识产权纠纷(著作权、商标、专利);

不正当竞争纠纷;

电子游戏;娱乐/影视传媒;合同纠纷

经典案例或专项服务:

1、代理桌游行业公司起诉社交/游戏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赔偿200w,最终获赔50w。 

2、代理桌游行业公司起诉游戏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赔偿100w,最终获赔偿25w。 

3、代理娱乐传媒公司起诉使用其字号的被告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20w,最终获得赔偿10w。

4、代理程某起诉某宁波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赔偿20w,最终获得赔偿10w。

联系方式:

15985299720

chenyuefei@zhih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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