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 1101274
ai撰文:在钢轨、屠宰场与法庭之间
一、引言:进入法庭的工业美国
1873年的华盛顿,最高法院面对的是一组来自新奥尔良的屠宰场争议。路易斯安那州为了治理城市卫生,把屠宰业务集中交给一家特许公司;被排除在外的屠夫则声称,垄断剥夺了他们从事职业的自由。表面上,这只是地方营业许可与垄断特许的纠纷,背后却站着一个更宏大的问题:内战刚刚结束,第十四修正案刚刚写入宪法,它究竟会把美国改造成怎样的国家?它是否使联邦法院成为所有基本权利的最终守护者?还是仍应把大部分民事权利留给各州?
十三年后,争议从密西西比河口移到旧金山。市政府以防火为名,要求木结构建筑中的洗衣房取得许可。条例文字没有出现“华人”二字,但许可机关拒绝了几乎所有华人经营者的申请,却批准了绝大多数非华人经营者。到1894年,法庭面对的已不是屠夫或洗衣工,而是横贯大陆的铁路、被停驶的邮车和美国铁路工会。总统派出联邦军队,联邦法官发布禁令,尤金·德布斯因拒绝服从而被监禁。工业化的每一条主干——铁路、粮食、保险、糖业、劳工与跨州运输——都在十九世纪最后三十年以某种形式走进法院。
“镀金时代”通常指内战后至十九世纪末、约1870年代至1900年前后的美国。它以铁路扩张、全国市场形成、公司规模急剧增长和财富高度集中为表征,也伴随周期性经济危机、城市贫困、工人组织化、种族暴力及大规模移民。司法史的时间边界与社会史并不完全重合:莫里森·韦特担任首席大法官的时期是1874至1888年,继任者梅尔维尔·富勒领导的法院则延续至1910年。因此,镀金时代形成的司法逻辑后来进入进步时代,并在1905年的Lochner v. New York中获得最著名的表达。欧文·菲斯以“现代国家艰难的开端”概括1888至1910年的最高法院,正是因为法院不得不在旧式权利语言与新型监管国家之间重新安排边界。[1]
本文的中心判断是:镀金时代司法并非以一条“政府不得干预经济”的规则统摄所有案件。它更像一套边界生产机制:法官借助看似中性的分类,把一部分问题界定为私人领域,把另一部分问题交给州警察权;有时限制联邦政府打击垄断的能力,有时又动员联邦权力压制罢工;对企业财产采取日益严格的审查,同时对种族隔离和移民排斥表现出显著克制。这种选择性,构成了该时期最重要的法律史事实。
二、整体概况:一个新司法国家的形成
(一)工业化改变了诉讼的对象,也改变了法院的位置
十九世纪中叶的普通法法院主要处理土地、契约、侵权和地方性商业争议。到十九世纪末,铁路公司跨越多个州,资本通过公司组织集中,生产与运输被纳入全国市场。州政府开始设立铁路委员会、限制费率、制定工时和公共卫生法规;国会则通过《州际商业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等尝试规制全国经济。法院因而不再只是解决已经发生的私人纠纷,还必须决定监管权本身是否合法:某项活动是“生产”还是“商业”,某种财产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某一费率是合理管制还是变相没收,某场罢工是劳动争议还是对州际商业的妨碍。
联邦司法制度也在同步扩展。1875年的《管辖与移送法》首次较完整地赋予下级联邦法院一般联邦问题管辖权,并扩大从州法院向联邦法院移送案件的可能性。1891年的《埃瓦茨法》又建立九个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处理迅速增长的案件并减轻最高法院负担。联邦司法中心将1875年立法称为自1801年以来对联邦司法权最广泛的一次扩张;1891年的改革则使最高法院逐渐转向集中处理重大宪法和联邦法问题。[2]对全国性公司而言,联邦法院由此成为挑战州税收、费率与监管的重要场所;对联邦政府而言,衡平法禁令也成为处理跨州冲突的新型治理工具。
(二)重建承诺尚未落实,重建司法已经开始收缩
第十四修正案于1868年批准,其第一款同时规定出生公民权、特权或豁免、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第五款又授权国会以适当立法执行这些保障。其历史背景是废除奴隶制之后,如何保护曾被奴役者免受州政府和地方社会的压迫。美国国家档案馆将该修正案置于重建时期保障黑人公民法律与政治平等的立法计划之中。[3]
然而,最高法院很快选择了狭窄路径。Slaughter-House Cases几乎封闭了“特权或豁免条款”作为一般基本权利来源的可能性;United States v. Cruikshank和Civil Rights Cases又通过联邦主义与“国家行为”要求,限制联邦政府处理私人种族暴力和私人歧视的能力。法律史学者帕梅拉·布兰德温将这种发展称为对重建宪法的一种“司法性解决”:法院没有否定修正案,而是以解释方式把它安置在较狭窄的制度空间内。[4]
这里发生了一次对美国宪法史极为重要的路径转换。由于特权或豁免条款受到压缩,后来的权利主张越来越多地转向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条款。可是,首先成功进入这两项条款的并不只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黑人,也包括铁路公司、保险公司、矿业雇主和其他企业组织。第十四修正案没有停止作为公民权条款存在,却同时变成了经济监管诉讼的主要宪法语言。
(三)“古典法律思想”提供了一种看似中立的语法
莫顿·霍维茨把约1870至1905年的主导法学称为“古典法律思想”。其目标是把法律塑造成一个自主、连贯、可以通过概念推演得出答案的体系,从而使裁判看起来不是政治选择,而是法律分类的自然结果。[5]在这种思维中,“公共/私人”“州际/州内”“直接/间接”“财产/警察权”“自由契约/阶级立法”等二分结构尤其重要。
这些范畴并非毫无法律内容。例如,联邦政府确实只有宪法列举的权限,第十四修正案的文字也确实以“任何州不得”为句式。但在工业社会中,一座糖厂的生产与其全国销售很难真正分离;铁路费率既是私人企业的财产安排,也是公众进入市场的条件;雇佣契约形式上由双方同意,却可能发生在力量极不对称的工厂与矿井中。因此,分类并没有消除政治判断,而是把政治判断转移到“应当归入哪一类”的问题上。
霍华德·吉尔曼据此反对把洛克纳时代简单解释为法官私下信奉放任主义。他认为,许多判决更直接地来自一种反对“阶级立法”的警察权传统:国家可以为了普遍公共利益进行监管,却不能只把利益给予某一集团、把负担强加给另一集团。[6]这种解释修正了“法院只是资本代理人”的过度简化,却不能消除结果上的结构性偏向:谁的利益被描述为普遍自由,谁的诉求被描述为特殊集团要求,本身就受到财产制度和社会权力的影响。
本节要点:工业化带来的不只是新型纠纷,也改变了法院在国家结构中的位置。联邦法院的管辖和组织能力扩大,而重建修正案的公民权潜力却受到收缩。古典法律思想把这种权力重新配置表达为一系列中性的分类问题,但分类本身已经在决定谁能获得保护。
三、基本特征:形式化分类与选择性的国家权力
(一)公民权保障的收缩:严格的国家行为原则
镀金时代司法的第一项基本特征,是把宪法权利与私人社会关系分开。第十四修正案约束“州”,于是法院要求权利侵害必须能够归属于州政府。私人旅馆拒绝黑人入住、私人剧院拒绝黑人入场、私人结社实施排斥,即使具有系统性和社会支配力,也不当然构成第十四修正案问题。国会若要依据该修正案第五款立法,原则上只能“矫正”州的违宪行为,而不能直接制定全国性的私人行为准则。国会《宪法注释》把这一传统概括为:第十四修正案依其文字只限制政府实体,而不直接禁止纯粹私人行为。[7]
这种划分在形式上保护了联邦主义和私人自治,却忽略了重建后南方秩序的实际结构。种族等级并不只通过州法运作,也通过私人暴力、就业排斥、交通与住宿拒绝、地方执法机关的不作为共同维持。当法院把私人压迫排除在第十四修正案之外时,它不是让法律保持中立,而是把既有社会权力留在宪法审查之外。直到二十世纪中叶,国会才主要依靠商业条款重新建立规制私人公共场所歧视的宪法基础。
(二)财产与契约的宪法化:实体性正当程序的萌芽
“正当程序”最直观的含义是政府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应遵守适当程序。然而,十九世纪末的法院逐渐提出另一个问题:即使立法程序完整、听证机会充分,一项法律是否仍可能因为内容不合理而违宪?如果答案为是,正当程序就不再只审查“如何剥夺”,还要审查“国家是否有充分理由剥夺”。这就是后来所谓经济领域的实体性正当程序。
这一发展不是在某一天突然完成的。Munn仍对立法机关的经济判断表现出较强尊重;到Chicago, Milwaukee & St. Paul Railway v. Minnesota,法院开始坚持费率是否合理必须接受司法审查;Allgeyer则明确把从事职业和订立相关合同纳入第十四修正案的“自由”。国会《宪法注释》也把十九世纪末至新政前描述为经济实体性正当程序获得强力适用的阶段。[8]
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经济法规都会被推翻。法院仍然承认州为保护健康、安全、道德和公共福利而拥有警察权。真正困难的是审查强度:法院何时接受立法机关关于公共利益的判断,何时又认为所谓公共利益只是对特定行业或阶级的偏袒?Mugler和Holden说明州权仍可能胜出,Allgeyer和Smyth则显示法院已经准备审查监管的目的、手段与负担。
(三)公司进入第十四修正案,但“公司是人”并非一次完成
Santa Clara County v. Southern Pacific Railroad经常被缩写成一句话:“最高法院宣布公司是人。”这一说法需要修正。判例汇编记载,首席大法官韦特在口头辩论开始前表示,法院不希望听取关于第十四修正案是否适用于公司的论证,因为各位法官都认为适用;但法院最后的书面意见实际上依据其他理由解决税收争议,没有系统论证公司人格。[9]两年后的Pembina Consolidated Silver Mining Co. v. Pennsylvania才更明确地说明,公司虽不是特权或豁免条款意义上的“公民”,却是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条款意义上的“人”。
这种区分具有持续影响。公司不能以美国“公民”身份主张专属于公民的权利,却可以主张财产不得未经正当程序被剥夺,也可以反对不平等税负和任意监管。公司并非因此获得与自然人完全相同的一切权利;但全国性企业获得了一套足以进入联邦法院、挑战州监管的宪法语言。霍维茨把公司理论的发展视为古典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公司从特许性的公共机构逐渐被理解为私人权利主体,企业权力因而更容易以私人财产和契约的形式出现。[10]
(四)联邦主义并非单向限制,而是一种不对称的权力配置
法院经常以联邦主义限制国会:E. C. Knight把制糖“生产”与州际“商业”分离,使联邦反托拉斯法难以触及已经形成的制造业集中。但法院也可能以商业条款排除州监管:Wabash阻止伊利诺伊州规制跨州铁路运价。由此可能形成一个监管空隙——州无权处理跨州问题,而联邦权力又被狭义解释。
更值得注意的是,联邦权力在面对劳工行动时可以突然变得宽广。In re Debs认可联邦政府为保障邮件和州际铁路运输而取得禁令,并通过藐视法庭程序惩罚工会领袖。联邦主义因此不是稳定地“支持州”或“支持联邦”,而是通过不同案件中的活动分类,选择性地放大或压缩政府能力。
(五)司法成为工业冲突的管理者,而非单纯消极的裁判者
镀金时代法院的权力不仅表现为宣布法律无效,也表现为衡平法。禁令可以在损害实际发生前命令工人和工会停止特定行为;违反禁令则可能构成藐视法庭,由法官直接处理。威廉·福巴斯关于美国劳工运动的研究指出,劳动禁令把集体行动重新描述为对财产权、契约关系和商业流通的非法干扰,从而深刻影响了工会的发展路径。[11]
这揭示了“司法克制”表象下的积极国家。法院可以对社会立法保持怀疑,却同时主动维护铁路运行、邮件流通、雇主财产和合同秩序。国家并没有退出市场;它以治安力量、禁令和藐视法庭的形式进入市场,并经常站在维持既有生产秩序的一侧。
(六)权利具有普遍文本,却沿种族、国籍与身份发生分裂
第十四修正案使用的是“任何人”,而不只是“公民”。这一点使Yick Wo能够确认在美国境内的华人享有平等保护,也使法院在Wong Kim Ark中确认华裔美国出生者的公民权。然而,在入境和驱逐领域,法院又以国家主权为基础承认政治部门的广泛权力。一个华人可以在旧金山反对歧视性执法,却未必能够凭既有证件从海外返回;一个在美国出生的华裔可以成为公民,其未出生于美国的父母却仍处在排斥法制之下。
同样的分裂也存在于黑人公民权领域。法院偶尔会打击明确的陪审团种族排除,例如Strauder v. West Virginia,却在Plessy中接受州法强制隔离;它承认形式上的法律平等,却把社会从属、历史压迫与制度效果排除在判断之外。镀金时代的权利因此既具有普遍主义的词汇,又受到“公民/外国人”“国家/私人”“政治平等/社会平等”等分类的深刻限制。
把六项特征合在一起,可以得到一条主线:法院不是简单地选择“国家”或“市场”,而是在决定何种国家权力可以介入何种市场关系。企业财产较容易被表述为宪法权利,私人种族压迫则常被排除在宪法之外;联邦反垄断权受到严格分类限制,联邦政府保护铁路和邮件的能力却得到扩张。
四、典型判例:从屠宰场到铁路罢工
以下内容并非简单罗列“名案”,而是按照一条制度链条展开:特权或豁免条款被压缩后,正当程序成为经济权利的主要载体;国家行为原则削弱联邦民权保护后,种族等级更多地被安置在私人领域或州警察权之下;商业条款则在铁路、垄断与罢工案件中呈现出不同宽度。
每个判例条目都依次回答三个问题:案件为何进入法院,法院用什么规则解决,以及该规则怎样改变了后来的权力结构。阅读时尤其值得把几组案件相互对照:Munn与Smyth展示费率管制从立法尊重转向司法审查;Yick Wo与Chinese Exclusion Case展示境内平等保护与边境排斥权的分裂;E. C. Knight与In re Debs则展示联邦商业权在面对垄断和劳工时的不同强度。
四个阶段的判例演进
- 1873–1877Slaughter-House
、Cruikshank与Munn奠定特权或豁免、联邦权力和州警察权的初始边界。 - 1883–1889Civil Rights Cases
确立严格国家行为原则;Yick Wo保护境内华人;Chinese Exclusion Case同时确立排斥权。 - 1890–1895
法院加强费率审查,限制反托拉斯权,却运用禁令保障铁路和邮件运行。 - 1896–1898Plessy
、Allgeyer、Holden、Wong Kim Ark与Smyth把平等、自由、警察权与财产保护的冲突推至前台。
1. Slaughter-House Cases
83 U.S. (16 Wall.) 36(1873)|特权或豁免条款|5比4
事实与争点。路易斯安那州为改善新奥尔良的卫生状况,设立一家享有特定区域屠宰专营权的公司,其他屠夫必须在该设施内工作并支付费用。原告认为,这一垄断侵犯第十三修正案,并违反第十四修正案的特权或豁免、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条款。案件第一次迫使最高法院系统说明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的范围。
裁判与影响。米勒大法官代表多数意见,把“美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限定为源自联邦国家身份的少数权利,例如接近联邦机构、获得联邦保护等;传统职业权和大部分民事权利仍由州保障。多数意见担心更宽解释会使最高法院成为审查各州全部民事立法的“永久监察者”。国会《宪法注释》认为,该判决在实践上几乎使这一条款失去独立功能。[12]菲尔德、布拉德利和斯韦恩等人的异议则预示了后来把职业与经济自由纳入第十四修正案的道路。此案的真正遗产并非单纯支持垄断,而是关闭一个条款、迫使后世转向正当程序与平等保护。
2. United States v. Cruikshank
92 U.S. 542(1876)|私人种族暴力|联邦执行权
事实与争点。案件源于1873年路易斯安那州科尔法克斯大屠杀。在选举与地方政府控制权冲突中,白人武装杀害大量黑人。联邦政府依据执行法起诉部分参与者,指控其合谋剥夺黑人集会、携带武器和投票等权利。问题是,相关权利是否直接来自联邦宪法,以及起诉是否充分指明了种族动机和国家行为。
裁判与影响。最高法院撤销定罪,强调第一、第二修正案本身限制的是联邦政府;第十四修正案禁止的是州的行为,而非普通私人的侵害;相关刑事指控也未以足够具体的方式陈述联邦犯罪。[13]判决的技术理由涉及起诉书充分性,不能简化为法院宣布私人种族暴力合法;然而,其制度效果十分重大:当地方政府无意或无力保护黑人时,联邦政府最需要介入,法院却要求明确的州责任和严格的联邦权利基础。重建时期的权利保障由此失去了一项关键执行工具。
3. Munn v. Illinois
94 U.S. 113(1877)|粮仓费率|“涉及公共利益”
事实与争点。在农民政治运动推动下,伊利诺伊州规定芝加哥粮仓和谷物升降机的最高收费。经营者主张,州在没有适当司法程序和补偿的情况下限制私人财产收益,违反第十四修正案。争点是私人企业何时可以受到价格管制。
裁判与影响。韦特首席大法官代表多数意见维持法规,认为当财产被投入一种具有公共利益的用途时,所有者必须在相应范围内容忍公共控制。粮仓位于谷物贸易的关键节点,其收费影响广大生产者与消费者,因而可以受到州警察权调整。[14]此案表明早期第十四修正案并未被理解为一般性地禁止价格管制。可是,法院后来逐渐主张费率不得具有没收性,并要求司法机关能够审查其合理性;Munn所代表的立法尊重因此被明显限缩。
4. Civil Rights Cases
109 U.S. 3(1883)|1875年《民权法》|8比1
事实与争点。1875年《民权法》要求旅馆、公共交通、剧院等公共场所向不同种族提供平等服务。数起拒绝黑人进入旅馆、剧院或铁路车厢的案件合并至最高法院。核心问题是,国会能否依据第十三、十四修正案直接禁止私人经营者的种族歧视。
裁判与影响。布拉德利大法官的多数意见判定相关条款违宪。法院认为,第十四修正案针对的是州行为,国会第五款权力属于矫正性的执行权,不能直接为私人行为制定一般法;多数还拒绝把公共场所歧视本身视为第十三修正案所称奴隶制的标志或附随状态。[15]哈伦大法官独自异议,认为承担公共职能并获得法律特许的经营者不应被当作纯粹私人。此案确立了影响深远的国家行为原则,也使联邦公共场所反歧视立法直到二十世纪中叶改以商业条款为主要基础。
5. Yick Wo v. Hopkins
118 U.S. 356(1886)|表面中立、歧视执行|一致裁决
事实与争点。旧金山要求木结构建筑中的洗衣房取得监督委员会许可。条例没有明示种族标准,但二百余名华人申请者均遭拒绝,而绝大多数非华人申请者得到许可。益和及另一名华人经营者因继续营业而被监禁,并申请人身保护令。
裁判与影响。最高法院一致认为,即使法律文字中立,如果行政机关以任意且具有种族敌意的方式执行,也构成平等保护的否定。法院同时明确,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属于辖区内所有“人”,不取决于美国国籍。[16]此案的重要性有两层:它把平等保护从立法文字扩展到实际行政;它也承认非公民是宪法上的人。然而,三年后的Chinese Exclusion Case说明,这种境内保护并没有阻止法院在国境控制问题上给予政治部门近乎完全的尊重。
6. Santa Clara County v. Southern Pacific Railroad与Pembina
118 U.S. 394(1886);125 U.S. 181(1888)|公司人格|税收与平等保护
事实与争点。Santa Clara涉及加利福尼亚县政府对铁路财产的税收评估,包括铁路沿线围栏是否应计入税基。铁路公司提出多项异议,其中包括公司能否主张第十四修正案。判例汇编的庭审记录载明,法院在辩论前已表示无须讨论公司是否属于该条款意义上的“人”。
裁判与影响。书面判决并未依靠一套完整的“公司人格理论”解决案件,因此把它描述为法院一次性宣布“公司等同自然人”并不准确。[17]但该案确实象征一个迅速稳定下来的方向:公司可以主张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Pembina随后更明确地区分,公司不是特权或豁免条款所称美国“公民”,却是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意义上的“人”。这套规则使公司能够把税收、费率和监管争议转译为宪法问题,同时保留自然人与公司在公民身份上的差异。
7. Wabash, St. Louis & Pacific Railway Co. v. Illinois
118 U.S. 557(1886)|州际铁路运价|商业条款
事实与争点。伊利诺伊州试图禁止铁路对较短路段收取高于较长路段的费用,但涉案运输从伊利诺伊延伸至纽约,具有跨州性质。州声称法规只是约束州内起始的一段交易;铁路公司则主张,州实际上正在规制州际商业。
裁判与影响。最高法院认为,州不能直接管制属于州际商业的运输,即使旅程的一部分发生在州内。[18]这一裁判推翻了此前较宽容的做法,并强化了全国铁路规制应由国会承担的认识。次年国会通过《州际商业法》,设立州际商业委员会。此案说明商业条款既可以授权联邦,也可以排除州;在国会尚未有效行动时,这种排除可能造成监管真空。
8. Mugler v. Kansas
123 U.S. 623(1887)|禁酒与财产价值|州警察权
事实与争点。堪萨斯州禁止制造和销售酒精饮料,使原本合法建设的啤酒厂大幅丧失经济用途。经营者主张,国家实际上取走了财产价值,却没有支付补偿,并违反正当程序。
裁判与影响。法院维持禁酒法,认为为保护公众健康、道德和安全而禁止有害用途,并不因为财产价值下降就自动构成征收。[19]不过,法院同时保留审查空间:立法机关不能仅以“警察权”为标签掩盖与公共目的无实质关系的任意侵害。该案因而兼具尊重与警告——州拥有宽广警察权,但司法机关开始主张识别真实公共目的的最终权力。
9. Chinese Exclusion Case(Chae Chan Ping v. United States)
130 U.S. 581(1889)|华人排斥|国家主权与移民全权
事实与争点。长期居住美国的华工Chae Chan Ping持依法签发的返美证件离境,但他在返航途中,国会通过1888年《斯科特法》,使这类证件失效。他抵达旧金山后被拒绝入境,主张新法违反既有条约并非法剥夺其返回权。
裁判与影响。法院一致维持排斥,认为国家排除外国人的权力是国家主权的附随属性;国会后制定的法律在国内法上还可以取代先前条约。[20]判决没有从宪法列举权力中细致推导这种权力,而诉诸独立国家所固有的主权。它由此成为移民“全权原则”的重要源头。与Yick Wo并读可以看到:平等保护可以覆盖辖区内的外国人,却未必约束国家决定谁能够跨越边境。
10. Chicago, Milwaukee & St. Paul Railway Co. v. Minnesota
134 U.S. 418(1890)|铁路费率|司法审查
事实与争点。明尼苏达州铁路与仓储委员会确定收费标准,依州最高法院解释,其决定具有终局性,铁路公司没有充分机会要求法院审查费率是否合理。公司主张,不可复审的费率可能剥夺其财产收益。
裁判与影响。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委员会确定费率而不给企业提供司法审查其合理性的机会,就违反正当程序。[21]该案没有宣布所有费率管制违宪,而是把“合理性”从纯粹立法判断转变为可由法院最终审查的问题。与Munn相比,变化并非州从有权监管变成无权监管,而是司法机关开始要求在监管国家内部保留一个审查财产负担的宪法位置。
11. United States v. E. C. Knight Co.
156 U.S. 1(1895)|糖业托拉斯|生产与商业
事实与争点。美国制糖公司收购四家费城炼糖企业后,控制了全国约百分之九十八的精炼糖生产能力。联邦政府依据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请求撤销交易。问题是,制造业集中是否属于国会可依商业条款规制的州际商业。
裁判与影响。法院以8比1区分“生产”与“商业”:制造发生在商品进入州际流通之前,对商业的影响只是间接的,因此该收购不能以商业条款为基础受到联邦法处理。[22]哈伦大法官异议指出,全国性糖业控制显然会支配州际贸易。该案没有使《谢尔曼法》整体失效,却显著限制了其初期效力,并显示形式分类如何把一个事实上全国性的经济权力重新描述为州内制造问题。
12. In re Debs
158 U.S. 564(1895)|普尔曼罢工|联邦禁令与藐视法庭
事实与争点。1894年普尔曼公司降低工资而未相应降低公司城镇租金,引发罢工。美国铁路工会拒绝操作挂有普尔曼车厢的列车,行动迅速波及全国铁路与邮件运输。联邦政府取得禁令,命令工会领袖停止妨碍铁路和邮件;德布斯不服从后因藐视法庭被拘禁。
裁判与影响。最高法院一致确认联邦政府有权通过衡平诉讼保护州际商业和邮件系统,不必只依赖刑事追诉;法院也维持因违反禁令而作出的藐视处罚。[23]此案标志着“政府禁令”成为处理全国性劳资冲突的强大工具。把它与同年的E. C. Knight并置,司法的不对称尤其明显:垄断被界定为与州际商业只有间接关系的生产,罢工却被界定为足以引发联邦衡平权的直接障碍。
13. Pollock v. Farmers’ Loan & Trust Co.
157 U.S. 429;复议158 U.S. 601(1895)|联邦所得税|直接税
事实与争点。1894年国会对超过一定数额的所得征税。宪法要求“直接税”按各州人口分配,而关税、消费税等只须全国统一。原告主张,对土地租金以及个人财产收入征税实质上是对财产本身征收直接税,未按人口分配因而违宪。
裁判与影响。在意见高度分裂的情况下,法院把来自不动产和个人财产的收入税视为直接税,并最终使整套所得税安排不能实施。[24]判决把一项旨在扩大联邦财政基础、增加高收入者负担的政策置于极难满足的分配规则之下,激起强烈政治反应。1913年第十六修正案明确授权国会不经人口分配征收所得税,成为宪法政治对判决的直接回应。
14. Plessy v. Ferguson
163 U.S. 537(1896)|“隔离但平等”|7比1
事实与争点。路易斯安那州要求铁路为白人和黑人提供“平等但分离”的车厢。Homer Plessy依当时州法的种族分类被归入黑人,但外貌足以被视为白人。他在新奥尔良公民团体安排下坐入白人车厢,以发起一场有计划的宪法诉讼,并主张强制隔离违反第十三修正案,也否定第十四修正案保障的平等。
裁判与影响。布朗大法官的多数意见区分法律上的政治平等与社会平等,认为分离本身不必然表示黑人低等,并把隔离视为州警察权范围内的合理规则。[25]哈伦大法官独自提出著名异议,主张宪法不应容忍公民等级。多数意见以形式对称的“两族分离”遮蔽了法律制定的社会背景和实际支配关系,为吉姆·克劳制度提供了宪法认可。1954年的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在公立教育领域否定“隔离但平等”,后续判例才逐步拆除其余制度。
15. Allgeyer v. Louisiana
165 U.S. 578(1897)|保险合同|契约自由
事实与争点。路易斯安那州禁止本州主体通过未依州法取得资格的州外保险公司为州内财产投保。Allgeyer公司向纽约保险人发出通知,把一批棉花纳入既有海上保险合同,因此受到处罚。争点是,州能否规制在其领土之外订立的保险关系及其州内履行行为。
裁判与影响。法院一致撤销处罚,认为第十四修正案中的“自由”不仅是免受身体拘束,也包括运用个人能力、从事合法职业并订立实现这些目的所必要合同的自由。[26]此案通常被视为最高法院第一次明确承认广义契约自由。它尚未建立后来Lochner式的完整审查模式,但已经把经济选择从普通法利益提升为宪法自由,并把警察权是否越界交由法院判断。
16. Holden v. Hardy与Smyth v. Ames
169 U.S. 366、169 U.S. 466(1898)|社会立法与“没收性”费率
两种方向。Holden维持犹他州限制地下矿工和冶炼工每日工作八小时的法律。法院注意到矿业的特殊健康危险以及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地位差异,认为契约自由可以因合理的健康与安全目的受到限制。[27]同年,Smyth则审查内布拉斯加铁路最高费率,认为企业有权获得不会造成实质没收的合理回报,法院可以审查费率是否过低。[28]
共同意义。这两个案件说明,1898年的法院并没有作出“市场永远优先于监管”的单一选择。它在危险行业中承认社会事实和议价能力差异,却在公用事业费率中强化司法对财产回报的监督。契约自由、警察权和财产权都不是绝对规则;决定结果的是法院如何描述行业、风险、受保护利益和监管负担。
17. 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
169 U.S. 649(1898)|出生公民权|6比2
事实与争点。Wong Kim Ark出生于旧金山,其父母是定居美国但依法不能归化的中国臣民。成年后他短期访问中国,返美时被拒绝入境。政府主张,他因父母效忠中国而不属于第十四修正案所谓“受美国管辖”的出生者。
裁判与影响。格雷大法官的多数意见依据英国普通法的出生地主义传统,认定在美国领土出生并受其通常管辖者即为美国公民,外交官子女、敌军占领区出生者等传统例外除外。[29]判决在排华法制最严厉的时期为华裔子女确认了不可由普通立法取消的宪法身份。它与Chinese Exclusion Case共同形成一道清晰又严酷的界线:国家对外国人的入境拥有广泛权力,但不能把美国出生者仅因血统排除出公民共同体。
时期界线说明:Lochner v. New York, 198 U.S. 45(1905),严格说已超出通常所称镀金时代。该案以契约自由为由推翻纽约州面包工人最高工时法,是上述正当程序、警察权与反“阶级立法”传统的集中表现,适合作为镀金时代司法逻辑的后续高峰,而不宜倒过来把1870至1890年代所有案件都说成“洛克纳判例”。
五、矛盾性与复杂性:为何不能只用“亲资本”概括
前述案件可以组成若干彼此冲突的叙事:法院既保护经济自由,也维持公共监管;既能识别针对华人的歧视性执法,也能接受以种族划分车厢;既压缩联邦反垄断权,也扩张联邦政府制止罢工的能力。与其用一个标签抹平这些差异,不如考察同一套法律概念如何在不同领域产生相反结果。
(一)法院限制国家,同时也在组织国家强制
若只阅读Allgeyer、Smyth和后来的Lochner,容易形成一种印象:法院要求国家退出经济。但Debs揭示了另一面。法院可以限制立法机关的监管,却认可联邦政府以禁令、军队和藐视法庭维持铁路运行。私有财产、合同履行和商品流通并不是没有国家的自然状态;它们依赖警察、法院和强制执行。所谓“放任”往往不是国家缺席,而是国家以维护现存权利配置的方式出现。
因此,“亲资本”可以描述相当多判决的社会效果,却不足以说明其法律机制。法官通常不会在意见书中直接宣布资本利益优先;他们通过管辖、救济、国家行为、商业分类和正当程序进行推理。理解这些中介范畴,比简单归因于个人偏见更能说明这种司法结构为何能够长期保持正当性。
(二)司法克制与司法积极主义可以在同一法院并存
在Plessy中,多数意见强调立法机关在警察权范围内拥有广泛判断空间;在Civil Rights Cases中,法院又严格限制国会执行重建修正案的能力;到铁路费率和契约自由案件中,法院则更愿意独立判断监管是否合理。所谓“克制”并不是一项平均适用的司法美德,而是取决于法院如何预先定义权利和政府权限。
如果种族隔离被描述为社会习惯和州治安问题,法院倾向尊重州;如果费率被描述为对财产收益的潜在没收,法院要求独立审查;如果国会试图直接禁止私人种族歧视,法院强调州权和私人领域;如果全国罢工阻断铁路与邮件,法院又强调联邦主权。司法积极与克制并非相反时代的标签,而是同一时代内针对不同利益进行配置的技术。
(三)形式平等可以保护少数者,也可以遮蔽支配关系
Yick Wo最有力之处,在于法院越过中性文字,考察执行结果。它承认任意许可权与种族化执行可以共同制造违宪歧视。Plessy却采取相反视角:只要法律形式上同时要求白人与黑人分离,多数意见就拒绝承认其中的从属含义,并把黑人感受到的低等地位归因于其自身理解。前者关注权力如何实际运作,后者停留在规范的表面对称。
这也说明,形式主义不必然导致同一种政治结果。相同的平等保护文本,既可用来揭示隐藏歧视,也可用来维持“对双方一视同仁”的等级制度。关键不在于法院是否使用形式,而在于它选择哪些事实进入法律视野:历史背景、制度目的、实施统计和社会地位,究竟是法律事实还是被排除的“社会问题”。
(四)公司权利的扩张与劳动自由的压缩同步发生
企业能够以“人”的身份主张正当程序,并不必然意味着劳动者失去同一条款的保护;理论上,契约自由属于雇主和雇员双方。然而,个体工人与大型公司在组织能力、诉讼资源和退出选择上并不对等。若法院只看合同形式而不看市场结构,形式上的双向自由就可能把企业的议价优势转化为受宪法保护的现状。
Holden的重要性正在于法院短暂越过纯粹形式,承认矿工的健康风险和雇佣关系的不平等。它证明当时的法律并非无法理解社会权力,只是这种理解没有得到稳定、一贯的适用。福巴斯关于劳动法的研究进一步表明,普通法中的财产权、侵权和衡平救济共同塑造了工会的行动空间;劳动运动面对的不只是缺少有利立法,也是一整套把集体行动理解为妨害商业和合同的司法语言。[30]
(五)联邦主义保护自治,也可能制造无人负责的领域
联邦主义能够防止中央权力吞没地方自治,这是Slaughter-House多数意见公开表达的担忧。但是,当州际铁路、全国托拉斯和跨州劳动组织已经突破州界时,严格划分州内生产与州际商业可能使任何一级政府都难以有效行动。Wabash限制州规制跨州运价,E. C. Knight又限制联邦触及制造业集中,二者共同显示分类可能产生监管缺口。
在民权领域,类似缺口更加严重。私人暴力不属于第十四修正案直接约束的国家行为,州政府又可能参与、纵容或拒绝惩罚这些暴力。联邦政府若不能有效进入,形式上的权限分配便可能转化为实质上的无保护。因而,联邦主义的规范价值不能脱离具体制度条件评价:在一个州真正保护居民时,它可能维护自治;在地方秩序本身建立于种族压迫时,同样的界线也可能保护压迫。
(六)镀金时代法院不是一个完全同质的集团
这一时期存在重要异议和内部变化。菲尔德在Slaughter-House中倡导更广的职业自由,却又撰写Chinese Exclusion Case,以强烈的主权语言支持排华;哈伦在Civil Rights Cases和Plessy中反对种族歧视,却在其他领域保留了其时代的局限。最高法院在十二年间先后作出Yick Wo与Plessy,也说明一套平等保护语言可以被不同的事实理解引向相反方向。个别法官和判例不能简单套入现代自由派或保守派标签。
法律史分析因此应避免两种极端。一种把所有裁判还原为阶级利益,忽视判例、管辖和法律概念的真实约束;另一种把裁判完全描述为中性推理,忽视哪些利益被承认为权利、哪些伤害被归入私人领域所产生的社会后果。更稳妥的解释是:法律概念既具有相对自主性,也在特定政治经济结构中分配权力。霍维茨、吉尔曼和菲斯虽然对法官动机及“放任主义”标签的解释并不相同,但都提示研究者不能只统计多少法规被推翻,而应考察法院如何构造现代国家、市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31]
(七)六组核心矛盾一览
有限政府:限制费率、所得税和反托拉斯权;但另一方面,以禁令和藐视法庭积极压制罢工。
平等保护:Yick Wo 审查歧视性执行;但另一方面,Plessy 接受强制隔离。
联邦主义:防止联邦接管一般民事权利;但另一方面,使私人种族暴力与全国垄断落入监管缺口。
契约自由:保护职业、保险和企业经营选择;但另一方面,可能忽视雇佣关系中的结构性不平等。
州警察权:允许健康、安全、道德和危险行业监管;但另一方面,也被用于为种族隔离提供“合理性”。
普遍的“人”:涵盖外国人与公司;但另一方面,入境者、黑人和工人在不同领域受到显著较弱保护。
因此,更准确的评价不是“法院是否干预”,而是“法院选择何时干预”。它对财产与费率采取实质审查,对私人种族压迫强调宪法边界;面对垄断时缩窄商业权,面对罢工时扩张衡平救济。司法的政治性并不主要表现为意见书中的公开党派语言,而表现为分类、事实选择和审查强度。
六、结语:镀金时代留下的宪法遗产
十九世纪末的美国法庭从未站在工业化之外。屠宰场的卫生垄断、芝加哥粮仓的收费、旧金山洗衣房的许可、糖业托拉斯的收购、普尔曼车厢引发的全国罢工,以及路易斯安那铁路车厢里的种族隔离,最终都被转换成宪法中的词语:特权或豁免、正当程序、平等保护、商业、警察权与国家主权。法院解释这些词语时,不仅是在解决个案,也是在决定哪些社会关系可以被视为私人秩序,哪些公共干预必须承担更高的正当化负担。
这一时期最重要的教义变化,是第十四修正案内部重心的迁移。特权或豁免条款在Slaughter-House之后被压缩,正当程序与平等保护则承担越来越多功能。这种迁移产生了双重后果:它后来为二十世纪的权利保护准备了工具,却首先在相当程度上服务于财产、企业与契约自由。与此同时,国家行为原则把私人种族压迫排除在宪法直接约束之外,Plessy又允许州以警察权维护隔离。重建修正案的普遍语言与实际保护之间,由此出现了一道长期存在的裂缝。
但镀金时代司法并不是一条从Slaughter-House直线通向Lochner的故事。Munn允许费率管制,Mugler承认健康与道德立法,Holden看到危险劳动中的不平等;Yick Wo要求法律看见行政歧视,Wong Kim Ark在排华政治中守住出生公民权。这些案件证明,法院内部始终存在其他可能性。恰恰因为结果并非预定,我们才更需要研究分类的选择、事实的取舍以及不同政府权力受到的审查强度。
因此,对镀金时代司法最准确的概括,不是“法院让国家退出市场”,而是“法院参与建构了市场和国家”。它把某些经济关系塑造成宪法自由,把某些公共要求归为危险的阶级立法;又在另一些场合动员国家权力保障交通、邮件和财产秩序。它以普遍主义语言承认“任何人”,却在边境、车厢、工厂和投票场所制造不同层次的法律归属。
镀金时代的司法遗产,最终不是一组已经成为历史的陈旧判例,而是一种仍然熟悉的宪法问题:当法院声称只是在划分公与私、州与联邦、权利与监管时,它究竟是在发现既有边界,还是在创造决定社会命运的边界?
脚注
Owen M. Fiss, Troubled Beginnings of the Modern State, 1888–1910, vol. 8 of the Oliver Wendell Holmes Devise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New York: Macmillan, 1993). 书目信息及美国国会图书馆介绍见 Library of Congress。 Federal Judicial Center, “Landmark Legislation: Jurisdiction and Removal Act”; Federal Judicial Center, “The U.S. Courts of Appeals and the Federal Judiciary”。 U.S. National Archives, “14th Amendment to the U.S. Constitution: Civil Rights (1868)”。 Pamela Brandwein, Rethinking the Judicial Settlement of Reconstruction(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1);另参 Eric Foner, Reconstruction: America’s Unfinished Revolution, 1863–1877(New York: Harper & Row, 1988)。 Morton J. Horwitz, “The Structure of Classical Legal Thought, 1870–1905,” in The Transformation of American Law, 1870–1960: The Crisis of Legal Orthodoxy(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出版信息与章节摘要见 Oxford Academic。 Howard Gillman, The Constitution Besieged: The Rise and Demise of Lochner Era Police Powers Jurisprudence(Durham: Duke University Press, 1993),尤见其关于反阶级立法传统的论述;出版社介绍见 De Gruyter Brill / Duke University Press。 Library of Congress, Constitution Annotated, “State Action Doctrine”;Civil Rights Cases, 109 U.S. 3, 11 (1883)。 Library of Congress, Constitution Annotated, “Overview of Substantive Due Process”。 - Santa Clara County v. Southern Pacific Railroad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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